Contract
合同编号:恩行资租(2023) 号承租方: 物业地址:
租
赁合同
恩平市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甲方:恩平市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印发<恩平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物业租赁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以下合同:
一、租赁标的物基本情况
乙方租赁甲方位于 ,属于 (商铺/住宅/果园/空地/其他),房屋结构为 (平房/混合/框架),租赁面积约 平方米。乙方租赁该物业适用于 。
二、租赁期限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三、租赁费用
每月租赁费为人民币 元整(¥ 元)。租赁费按季度缴交,每季度租赁费为人民币 元整(¥ 元)。
四、租赁押金
双方签订本合同时,乙方一次性向甲方缴交物业租赁押金人民币 元整
(¥ 元)。合同期满,乙方无违约行为、付清所有的应付费用(水、电、杂费及乙方经营期间应承担的其他费用)并搬清属于乙方的可动产后,凭押金收据原件向甲方申请退回押金(不计利息)。
五、付款方式
本合同签订后,从租赁期生效日起,乙方须缴纳第一季度租赁费和全部押金后方可进场经营。以后每季度第一个月 10 日前,须缴交当季度的租赁费方可经营。租赁费直接缴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户名:恩平市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账号:8011 0100 1233 6436 81,开户银行: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
六、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保证该物业及附属设施属国有财产(集体资产),产权清晰无争议。
2.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租赁物业的使用情况,并进行物业安全检查。
3.甲方不负有分期通知乙方按时缴付租赁费的义务,乙方应自行按合同约定,按时缴付。逾期 10 天未缴视为乙方违约。
4.甲方按租赁物业的现状为乙方提供水电设施。
5.如因乙方经营需要,需对该物业进行装修、加建不动产、安装设备设施或报装
(扩容)水电的,须书面报甲方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在保证物业主体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方可进行施工,且费用由乙方负责。合同期满或中途退租,所有投入无偿归甲方所有。
6.乙方在签约之日起,须在 90 天内将该物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送至甲方备案。租赁期间乙方须按营业执照(复印件)登记的经营范围和在合同约定用途内从事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产生的一切责任及由此引起的法律诉讼,均由乙方负责。
7.租赁期间,甲方只负责开具本合同约定的租赁费发票时应缴税费,其他因乙方租赁本物业生产经营发生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租赁费、工商税费、水费、电费、卫生费、治安费及员工工资等)及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8.在承租期内,乙方不得擅自将物业转租或分租给他人,如因特殊情况须书面向甲方申请,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变更合同,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资产、没收非法所得。经过转租的合同,新旧承租者不再享有优先承租权。
9.乙方在承租期内,必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按规定配备灭火器等有关消防设备,办理相关手续;规范用电行为,不得私搭乱搭电线等;商铺没有逃生通道,不得住人。否则,由此引起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10.乙方生产经营产生的噪音及排出的废弃物(废气、废水及其他废弃物等),必须经过处理后达到国家环保部门排放标准后才能排放,费用由乙方承担。
11.乙方守法经营,同时必须服从甲方及其他执法部门的行政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对乙方经营范围、安全生产、计划生育及其他管理等。
12. 乙方要保证室内、外装修的完整性,不得损坏物业墙体、结构及原有的设备、设施,不得拆迁水、电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租赁场地固定建筑物非金属结构设施所有权及支配权在合同期满后归甲方所有。
13.租赁合同期满或租赁合同提前解除,乙方拒不搬迁,或者租赁期间乙方逃逸、倒闭关门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租赁物业内乙方的资产,同时,甲方有权自行向公证机构申办保全证据公证。甲方处理租赁物业内物品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14.乙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合法经营,不得用于经营黄、赌、毒等违法违规行业;不得经营饮食;不得用于经营对xx居民生活秩序、环境造成影响的经营项目。
七、廉政建设
甲方规定甲方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接受乙方宴请或向乙方索取烟酒物品、红包、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感谢费和好处费等非正当利益,若乙方发现上 述情况,可向恩平市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纪检部门进行举报;乙方也不得以任何 理由向甲方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赠送烟酒物品、红包、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贵重 物品、感谢费和好处费等。
八、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时缴交租赁费,逾期 10 天缴交租赁费的,甲方按日加收未缴租赁费总额 5%的违约金。
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即时终止(解除)合同,并没收乙方押金,保留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或刑事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未按要求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擅自装修、改造供水供电设施或建筑物结构的;
(2)租赁期间,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有意或无意识地造成甲方物业主体结构损坏的;
(3)租赁期间,乙方的安全生产措施不健全或不服从行政管理,经甲方或有关部门书面通知不整改的;
(4)租赁期间,乙方将甲方物业进行转租,未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合同变更手续的;
(5)租赁期间,乙方超过 90 天未将该物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送至甲方备案的,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营业执照的法人或经营范围变更的;
(6)租赁期间,乙方经营而产生的税费,未按相关部门规定的缴费日期到指定的相关营业部门或银行缴纳,经书面通知不整改的;
(7)经甲方书面催缴,乙方逾期 30 天仍不缴交租赁费的;
(8)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签,乙方归还甲方的财物有损坏,又不进行维修或赔偿的;
(9)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签,乙方未能按约定在合同期满前将自有可动物品搬离该物业的;
(10)乙方没有按合同约定,违反廉政建设条款的;
(11)乙方没有依法经营或被依法依规追究了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的。
九、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或双方共同认可的其他情况。
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双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和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3.属乙方经营因素引起的纠纷、火灾等行为,致使甲方物业损坏的,乙方要负全部责任。
4.属乙方使用或搭(架)起的临时设施(含广告牌等),因不可抗力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负全部责任。
5.因上述 1 至 4 点原因引起的物业损坏(倒塌)的,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合同或维修后继续由乙方经营。
十、其他约定
1.在租赁期内物业所有权发生变动或市政府决定变更其用途的,本合同自动解除。
因上述情况提前解除合同的,甲方应给予乙方 60 天的搬离时间,搬离期间免收租赁费。乙方按上述有关条款约定搬离后,甲方退回押金和多收租赁费(不计利息),不作任何补偿。乙方在合同到期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甲方,甲方退回乙方押金,但不退回多收租赁费;未按约定提前告知的,不退回押金及多收租赁费。
2.本合同期满后,物业经营权实行公开招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但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再享有优先承租权:
(1)2 次及以上未能按要求缴交租金及相关税费的;
(2)对计划生育或安全生产等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配合、不服从的;
(3)存在拖欠员工薪资行为的;
(4)乙方未将该物业的营业执照在约定的时间内送至甲方备案的;
(5)未遵守本合同其他约定条款的。
3.物业合同到期前 90 天,乙方需主动书面告知甲方是否有意在下一租赁期承租
该物业,以便甲方做好招租工作。未提前 90 天告知的,视为自动放弃优先承租权。 4.本合同所表述的经济损失(责任)的计算方式以甲方认定的事情发生日作为评
估基准日,按评估价核算。
5.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以友好协商的办法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6. 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有效的通知及送达方式、地址:
(1)甲方确认其送达地址为:xxxxxxxx 0 x,受送达人为:恩平市资 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方式为:0750-7128662。
乙方确认其送达地址为:
为: ,联系方式为:
, 受送达人
。
(2)以上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告知书、通知书、工作联系单、协议文件、诉讼或仲裁文书,送达主体可以是合同各方、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及各行政机关。
(3)送达主体按照上述送达地址进行送达,视为有效送达;采用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4)上述送达地址、受送达人、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变更一方应履行通知义务,因当事人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书面告知,导致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
8.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其中: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恩平市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乙方:
(xx) (签字及指模)
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0000000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