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HPSL-GGGC-2021-01
正本
合浦县常乐镇车板下山水库进库道路提升 改造建设工程
施 工 承 包 合 同
合同编号:HPSL-GGGC-2021-01
发包人(甲方):合浦县水利工程管理站
承包人(乙方):北海市大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21年5月 日
目 录
合同协议书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
一、合同协议书
合浦县水利工程管理站为实施合浦县常乐镇车板下山水库进库道路提升改造建设工程,已接受北海 市大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该项目施工 的竞标(采购),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合浦县常乐镇车板下山水库进库道路提升改造建设工程施工图纸所包含内容。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条款);
(2)成交通知书;
(3)竞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竞标文件其他内容;
(10)其他合同文件。
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壹佰零叁万捌仟捌佰贰拾柒元玖角柒分(¥1038827.97元),按中标 优惠率5.54%下浮为:玖拾捌万壹仟贰佰柒拾xxx角(¥981276.9元);承包方式为:固定单价承包。
4. 承包人项目经理:xxx(注册证书编号:x245131329945)。
5.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90日历天。
9. 本协议书一式拾份,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捌份,发包人执陆份,承包人执贰份。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章):合浦县水利工程管理站 承包人(盖章):北海市大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地址:合浦县廉州镇南乐街69号 地址:北海市广东路69号
邮箱: 邮箱:
电话:0000-0000000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779-7291077 传真:0779-2232223
邮政编码:536100 邮政编码:536000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建行北部湾东路支行
帐号: 帐号:45001655101059999988
二、通用合同条款
全文引用《合浦县山口镇石角潭、山口镇东后江水库进库道路提升改造建设工程竞争性谈判文件》
(GXZC2018-J2-KYHP-008)的通用条款。
三、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合浦县水利工程管理站。
1.1.2.3 承包人:北海市大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1.2.6 监理人:另行通知。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一年 。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合同谈判备忘录);
(2)成交通知书;
(3)谈判书及其附件;
(4)专用合同条款(含附加条款);
(5)图纸;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7)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8)通用合同条款;
(9)投标文件其他内容;
(10)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另外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处以时间顺序在后者为准。
1.5合同签订
签订合同时,必须由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项目经理到发包人所在地签订合同和承诺书,承诺书须承诺按投标文件施工工期完成并通过完工验收;因施工单位的原因未签订合同和承诺书,承诺书须承诺按投标文件施工工期完成并通过完工验收;因施工单位的原因未能按期完工的,按有关约定处罚金。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项目监理部或合浦县常乐 镇车板下山水库进库道路提升改造建设工程业主,来文形式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资料。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发包人根据施工图纸划定施工场地范围,承包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和移民等有关手续并落实工程建设用地。承包人自行处理好与当地群众的关系,保证正常施工,并承担由此引起的额外费用增加。如成交后受上述原因影响,不能按时开工或开工后不能正常施工的,可能造成工程进度滞后并有可能导致延误工期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将工程另行发包。以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3.3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完成合同工程施工建设任务所涉及的所有范围。
2.3.4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三通一平(含施工道路)完成情况按招标现状,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现场条件。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按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他义务
(一)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承包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按照《建筑法》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 险。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办理完建筑意外保险的投保手续,为参加本合同工程现场施工所有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参加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施工人员(含民工)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为中标的工程量清单总价的3‰,由承包人承担)。
保险期限自投保之日(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时止,时间上涵盖施工全过程的任一时段。
鉴于本合同工程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等特点,投保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一旦该工程项目发生人员意外伤害,只要是在该工程发生的,都应该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负责赔 付。
(二)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适用于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施工的所有水利水电工程项目)。
承包人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在发包人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后,承包人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发包人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行垫付,承包人将作为不良信用单位记入该承包人工资支付信用档案。承包人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发包人将按投标文件承诺书的相关规定处理。
因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原因造成农民工到发包人或政府相关部门聚众闹事、追讨工资等事件,按1000元.人/次进行处罚,如达三次以上,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如造成发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1、根据xxxxxxxxxxxxxxx、xxxxxxx○○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联合颁发的桂劳社发[2007]38号文《关于关于建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精神,在办理工程项目开工手续前,住所地在广西境内的(或住所地不在广西境内的)承包人必须向其住所地(或工程项目实际用工地的)相关劳动保障部门履行以下义务:
(1) 按以下标准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账户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工程项目中标价(合同价)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2%计算;超过1000万元部分,按1%计算。
(2) 承包人在投标时,必须在投标文件中作如下承诺:
① 如实说明其以前所承建的工程项目中工资支付的情况,特别注明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②承诺中标后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③承诺依法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一旦其承建的工程项目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可由劳动保障部门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垫支。
承包人应当持根据上述作出的承诺和说明、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银行凭证到劳动保障部门报备。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备案证明后到水利部门办理开工手续。
(三)工程施工的义务和责任
(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场地内部的水、电等施工管、线路的铺、架设及其费用,并按供电部门规定向供电部门(或发包人)交纳水、电费。发包人提供的接电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另外,施工通讯及设施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
(2)除民房外、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拆除、清理已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地上地下附属物,例如:旧基础、旧石墙、旧管道、杂物、竹木、蕉木、树木、树(竹)根、杂草等,为施工需要或施工原因采取临时渡汛措施并承担其费用。
(3)承包人因施工需要所采取的安全防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应充分理解有一些设施(如施工道路、桥梁)可能会有其它人和单位使用通行,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干扰或纠纷时,承包人自行协调处理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充分理解在施工过程中涉及材料和土方运输、施工车辆及人员可能会与其它人和单位发生干扰或纠纷,承包人自行协调处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5)承包人将租用临时用地费用列入报价的“临时工程费”内。
(6)承包人负责工程取土场地的落实和取土手续的办理。
(7)承包人应为监理、质监、发包人现场代表对施工现场的检查监督提供必要的配合,并对这种
配合对施工的影响应有充分的考虑。
(8)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清理施工现场直至监理人、发包人满意为止。
(9)对上述(1)~(8)项工作,费用已包括在有关单价和总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0)经过公路、城市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环保、环卫等部门规定执行。施工车辆的营运手续办理、清洗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车辆超载、带泥或洒漏造成的道路损坏、环境污染等,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11)承包人必须xx、安全施工,在施工期间发生的一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责任事故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概由承包人承担。
(12)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作好安全xx宣传、领导检查宣传等工作,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①按时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单位工程的施工方案。
②每月20日向监理人提交当月工程进度报表及下月进度计划。
③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
④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规定,如有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⑤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⑥承包人有义务对施工场地周围管线(含地上及地下)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进行探明并负责保护。
⑦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城建卫生有关规定执行,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承担施工场地、水电及运输通道的修建和维护、清场等费用。
(14)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①凡属于需要承包人交付给其他承包人的工作面以及与其他承包人交叉作业的工作面,承包人必须服从监理人的决定,按规定的完工日期完成并将清理好的工作面移交给发包人,并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②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清理施工现场。并在工程完工后3个月内完成并提交工程竣工资料和工程结算资料。承包人逾期提交,发包人将对承包人的拖延行为视为违约,并按1000元/天计算违约金,违约金从承包人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但其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与各项逾期完工违约金合计不超过合同价格的2%。
(15)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4.2 履约担保
x工程采用履约担保形式,履约担保的金额为合同金额的3%。履约保函应由成交人基本账户开户
银行出具。履约担保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无息退还给承包人。提交时间: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
4.6承包人人员管理
删除4.6.3的内容,修改为:
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专职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中标后,经承包人申请、监理机构审核允许、发包人同意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方可变更为不低于同等条件的人员。
本款增加4.6.5条款如下:
4.6.5.1建立参建单位现场主要管理人员考勤制度。承包人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安全管理员等,每月必须在项目所在地的考勤管理部门至少通过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两次指纹考勤,且两次考勤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0天和多于20天。
4.6.5.2承包人要制定好每15天进度节点,发包人或监理人要对每15天进度节点进行考核,如有两个节点进度未能完成任务,发包人有权采取必要的赶工措施(包括增派机械、人员、增加工作面),所发生的赶工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支付。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2本工程承包人所用钢筋,性能相当于柳钢、水城、平钢生产的产品;水泥性能相当于鱼峰牌、华润牌(红水河牌)、海螺牌的产品标准。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本工程发包人无提供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 承包人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由承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发包人予以协助,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施工控制网的约定:由发包人负责交桩,承包人负责复核、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14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发包人不对提供的测设控制网准确性负责。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7 xx工地
9.7.1 本合同xx工地的约定:按水利部《水利系统xx建设工地评审管理办法》创建xx建设工 地。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1本工程开工时间为:2021年5月8日(以监理开工令为准)。
11.2 本工程完工时间为:2021年8月5日(监理签发开工令之日起90日历天为准)。
11.5 承包人工期延误
(1)承包人如未能按要求的完工日期前完工,逾期完工违约金按1000元/天计算。
(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违约金,此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和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
11.6 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资金约定: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发包人鼓励承包人提前完工,但本合同工程无 提前工期奖金。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水泥、砂、碎(卵)石、钢筋、混凝土及砂 浆试块等,除此以外,监理人提出要求实行见证取样的其他材料和中间产品。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6)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项目工程总量的25%,单价调整方式:不作调整。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照以下原则确定:①有定额可套的,套用编制控制价所选定额计算,并乘以中标价下浮系数(中标价下浮系数为中标价与控制价的比值),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当地同期信息价,无信息的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市场询价确定。②无定额可套的,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市场询价确定。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本工程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变化不作调整。
17 计量与支付
17.2 预付款
17.2.1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30 %,分两次支付给承包人。各次预付款的支付额度和付款时间为:
1)第一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 40 %,付款时间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按规定提交了相应的担保手续,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书面付款申请,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由发包人报合浦县财政局审批通过后14天内国库集中支付。
2)第二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 60 %。付款时间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由发包人报合浦县财政局审批通过后14天内国库集中支付。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约定为: 本工程无材料预付款 。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完成工程量达到合同价的30%抵扣预付款。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2)每期进度款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由发包人报合浦县财政局审批通过后14天内国库集中支付。本款“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金额的利息。
17.3.5工程进度付款的支付比例
完成工程量达到合同价的30%全额抵扣预付款,从完成工程量达到合同价的30%开始计算和支付工程进度款。从完成工程量达到合同价的30%开始,按每月完成工程量的90%支付工程进度款(每月工程进度款=合同累计完成金额×90%-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累计已支付工程进度款),但余款不能少于关键工程未完工程量造价的2倍(此处应明确列出,一般是指施工难度大造价相对低的项目,如隧洞工程等)。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办理审计结算手续后,工程款支付至审计结算总价的97%(审计结算总价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文件规 定,在验收合格一年后办理退还手续)。上述款项的支付时间为合浦县财政局审批通过后14天内。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经审计的结算总价的3%保留金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质量保修期满,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三方检查无质量缺陷责任后,一个月内付清。
17.5 竣工(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份数:一式五份 。
17.5.3除按通用合同条款所说的内容外,增加以下内容:最终结算以财政评审结果或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为准。
18 竣工验收(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23-2008)的相关规定执行。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承包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并负责缴纳保险费。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将购买保险的合同、发票等复印件交发包人备案。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1.4款的约定。
24. 争议的解决
24.1 解决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原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向发包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
25.附加条款
25.1对承包人的要求
1、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拖后,承包人均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若施工进度仍然满足不了发包人的要求,视为承包人已经构成违约,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可在发出通知5天后派员进驻工地直接监管工程,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但发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遵守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水利部、自治区和水利厅的有关质量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完善的可操作性强的质量管理制度,施工质量等级达到合同约定等级。
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治区安全生产法规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施工保障措施保障工程施工安全。
4、按有关施工规程规范及本招标文件技术条款进行组织施工并实施施工过程和移交前工程保护措施。
5、按水利部《水利系统xx建设工地评审管理办法》创建xx建设工地。
6、承包人违约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采取合同规定的以下措施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处予违约金。
(1)未经发包人批准,施工期内承包人调走主要施工技术人员(包括建造师、专业工程师),经发现不及时调回的,违约金额为履约保证金金额的5%~20%(视情节严重而定)。
(2)未经发包人批准,施工期内自行调走主要施工机械,经发现不及时调回的,违约金额为履约保证金金额的5%~20%(视情节严重而定)。
(3)所有以上违约金额均在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包括银行利息)及计量支付款内扣除,承包人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由发包人从最后一次计量支付时扣相应金额补足履约保证金。
(4)承包人的人员机械进场必须按照合同书附件或根据工程实际经调整后的人员和机械进场时间表进场,承包人不得任意拖延、调换或减少。主要机械的数量、型号和劳动力、材料的投入,应与合同相符,若发包人认为合同规定的进场机械、材料和劳动力不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有权指令承包人增加机械、材料和劳动力投入,承包人不得拒绝。
(5)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承包人无法按合同规定进场全部人员和机械时,作为乙方违约,业主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另行发包工程。
7、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地,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
8、承包人使用的劳动力均应进行保险,否则不准安排工作,禁止使用童工。
9、凡竞标文件的合同条件、技术规范、设计图纸没有明显提及或明显遗漏或明显错误的,应以国内现行规范解释为依据,或以国内惯例解释处理。承包人发现后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防止造成损失,并不利用以上文件的含糊、遗漏、错误或缺点索取利益。
10、承包人未能按时完成当月合同进度计划70%工程量的,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施工,以不超过投标报价的2倍单价扣减承包人的进度款,支付自行组织施工完成的工程款。也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清退承包人,承包人须在10天内离场,否则发包人将强行撤出所有施工设备,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 担。
11、有关主管部门及发包人检查发现问题时,承包人应按要求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不进行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发包人有权终止本施工合同并清退承包人。承包人须在10天内离场,否则发包人将强行撤出所有施工设备,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2、承诺若出现以下情况,愿意放弃在广西水利系统一年的投标资格: A、在竞标文件中故意改变工程量的;
B、两个投标人报价完全一致的;
C、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能按合同工期完工的。
D、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安全员和主要机械设备不符合合同承诺的; E、未履行规定手续,擅自变更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的;
F、项目经理无故脱岗,或离岗超过3天未报项目法人批准的,或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 G、不按监理单位要求整改,导致不能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
L、重要隐蔽工程未经联检就擅自施工的。
I、发生重大工程质量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13、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出席签订合同地点,否则发包人有权取消承包人承包资格。
25.2发包人所有付款(含预付款)均转入如下承包人单位基本账户(签订施工合同时标明),承包人单位基本账户发生改变时,承包人应书面通知(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发包人。
25.3根据发包人相关部门的档案管理要求提供施工竣工和结算资料,其中竣工资料5份,结算资料3份,所有资料提供电子档1份。
25.4承包方应在开工前提交所有工程报建报监资料,并按要求办理开工前相应手续,且所有施工签证等相关手续符合当地规范规定;工程过程中涉及的办证由承包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
25.5承包人须按时参加本工程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工程验收,提交本工程工作报告和施工管理报告。
25.6工程建设中承包人采购的建筑装修材料需向发包人提供采购品牌、型号及样品等参数,经发包人同意后才可采购,结算费用按投标单价结算。
25.7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为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且工程结算资料通过财政或审计部门审核后30天内。
25.8本工程取(弃)土运距费用包含办证费、加盖费、取土费、弃土费、处置费等一切相关费用,综合单价包干使用不作调整。
25.9本工程土方开挖已综合考虑施工条件,如承包人施工过程额外增加人工开挖比例,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25.10本工程进场及场内道路维修按项计,总价包干不作调整。
25.11本工程专用条款中所指的招标期《北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为招标控制价采用的《北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信息价。
25.12 本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完工或竣工验收结算审计所发生的正常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的单价与总价中,由承包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