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JF-2024-0101
XJF-2024-010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客运包车合同示范文本
(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制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使用说明
1、为保障旅游客运安全,维护旅行社和旅游客运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合同示范文本。
2、本合同有关条款中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双方不予约定的,应划“×”以示没有约定。
3、本合同中文本条款有“£”符号的,甲乙双方应当协商选定。双方协商选定的条款应在“£”划“√”以示选定;未选定的应在“£”划“×”以示未选定。
4、甲乙可以书面形式对合同予以变更或补充,变更或补充的内容,不减轻或免除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专属合同双方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5、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详细阅读本合同使用说明、合同文本和附件的各项条款。双方签订合同后,均应妥善保存合同文本、附件及相关资料,以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索赔的证据。
合同编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客运包车合同
为保障旅游客运安全,维护旅行社和旅游客运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利合作、共担风险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
甲方(旅行社):
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编号:
法定代表人:
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或微信号:
组织机构代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乙方(旅游客运企业):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
法定代表人:
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或微信号:
组织机构代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第二条 合同标的
本合同标的是乙方向甲方提供具备道路旅客运输相应资质的车辆行驶证户名为乙方的车辆、驾驶员及按照甲方行程安排运送旅客的服务。
第三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由正本和附件(即旅游用车确认单和旅客名单)构成,正本即长期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附件为甲、乙双方在正本有效期内就单个包车事宜达成的具体合同内容,每次包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以《旅游用车确认单》为准,一方资质注销或被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本合同即自动失效,主合同失效后再行签订的《旅游用车确认单》亦属无效,责任全部由过失方承担。
第四条 包车费用和结算
一、包车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甲方将旅游团队在全国旅游服务监管平台上的电子行程单发送乙方,经协商确定费用后,双方签署《旅游用车确认单》,作为本合同结算依据。
二、甲方承担旅游包车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乙方承担旅游包车过程中发生的车辆故障修理费、驾驶人员违规罚款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有关费用的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双方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四、结算方式(结算方式在□内勾选)
□ 每团结算一次,团队结束后 个工作日内结算;
□ 每月结算一次,结算月的最后一天为结算截止日期;
□ 合同有效期截止时一次性结算;
乙方在结算时应向甲方提供结算依据及有效发票,甲乙双方各自保存《旅游用车确认单》和结算单。
第五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一)按照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提供车辆、驾驶员的资质证照等相关资料。
(二)要求乙方按照约定的标准提供车辆、委派驾驶员。
(三)因乙方违约有权要求赔偿。
(四)要求乙方开具支付包车费用发票。
二、甲方义务
(一)向乙方提供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办理有必要相关足额保险等证明材料,同时提供随团导游资质证明材料。
(二)甲方要严格落实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一团一报”制度,遵守入出境团队旅游管理政策;要与游客规范签订旅游合同,推广应用电子合同,不得擅自变更行程;树牢“诚信为本、服务至诚”理念,规范提供导游服务,严禁导游强迫或变相强迫购物、兜售物品,严禁导游辱骂游客、欺诈强迫购物乃至中途甩团等问题,严禁“不合理低价游”等市场乱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包车费用。
(三)甲方用车应严格落实用车“五不租”制度(即不租用未取得相应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车辆、未持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未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未签订包车合同的车辆),必须与具备道路旅客运输相应许可资质的旅游客运企业联系业务,单位对单位发生业务联系,个人之间不发生业务联系(甲方不得私下与客运驾驶员个人建立承运关系,否则所发生的责任完全由甲方自行负责)。包车业务一经确认,旅游团队运作方案均须双方加盖有效防伪编码印章。
(四)租用单班驾驶员车辆时,行程安排单日运行里程不得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不得超过600公里),若单日运行里程超过以上标准的,应当配备2名及以上客运驾驶员。
(五)甲方随团服务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和教育,协助乙方保持车内卫生,维护车辆设施设备完好有效。对乙方提供合同约定的客运车辆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车牌号、驾驶人员资质、车辆保险等)进行核实,发现乙方提供与合同约定不符的,立即要求乙方进行调整或重新派遣符合约定的车辆及驾驶人员等。
(六)车辆在运行途中,甲方对乙方及驾驶人的车辆超员、驾驶员违规操作、疲劳驾驶、超速驾驶、违规使用手机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提示、提醒、纠正并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经提示、提醒、纠正仍未改正的,要暂停其旅游运营活动并重新选取旅游客运企业,重新租用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旅游客运车辆。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七)甲方应为乙方客车驾驶员的行车安全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提供驾驶员食宿保障(其中住宿为普通标准间),保证驾驶员的合理休息时间。
(八)在营运过程中,甲方应当在安全的规定站点安排上下客,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和线路,不得擅自压缩行程,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确需改变行程和线路的,双方协商一致,及时补充变更记录并加盖公章认可。
(九)甲方导游应明确告知乙方客车驾驶员和游客固定上下车地点,确保车辆按时准点接送游客。
(十)严格安全带规范使用提醒。乙方在游客行前说明中,对规范使用安全带等注意事项作重点说明,导游在发车前(包含车辆途中休息再次发车时)应当提醒游客全程系好安全带,并在行车途中特别是行经高速公路、危险路段时监督提醒游客检查、系好安全带。对不听劝导、坚持不使用安全带的,在车辆安全停靠的前提下,与驾驶员共同做好劝导服务。鼓励同行游客加强安全带使用相互提醒。
第六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一)按照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支付包车费用。
(二)可以要求甲方就包车事宜提供相应担保。
(三)拒绝甲方超过车辆核定载人数安排人员乘车或要求驾驶员超时超速超里程行车等影响行车安全的要求。
(四)拒绝甲方超出约定行程的安排,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确认路线除外。
(五)因甲方违约有权要求赔偿。
二、乙方义务
(一)乙方提供的旅游客车、客车驾驶人员服务标准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乙方提供旅游客车、客车驾驶人员的有效资质证明,包括:《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包车客运标志牌》《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辆强制保险单》《车辆行驶证》和车辆定期维护证明等旅游客运营运手续,与准驾客运车辆相符的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从业人员资格证》《健康证》等相关有效证件;并提供办理有必要相关足额保险的证明材料。
(二)乙方提供的车辆应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座位安全带、消防、救生等应急装置、安全设施配备齐全有效,逃生装置要定期维护、标志清晰,并保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鼓励客运企业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在旅游客车上安装、使用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及其他智能科技手段,对车辆超员、驾驶员违规操作、疲劳驾驶、违规使用手机等行为进行监控和管理。旅游客车必须按规定足额办理有效车辆保险(承运人责任险保单)。
(三)乙方应当严格遵守《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等规定,出车前认真检查车辆性能,确保所提供的旅游客车技术性能完好,并提供出车前的车辆日常维护或安全检查记录;车内安全锤、安全带、音响等全部服务设施能够完备完好,在车厢内显著位置明示安全锤警示语及使用方法的标识,明示行车前(行车中)请系好安全带的标识,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电话等事项,车内通道不得堆放行李和其它障碍物,应保持车辆内外车容整洁卫生。旅游包车企业严格执行客运安全告知制度,由驾乘人员在发车前按照相关要求向游客告知,或者在发车前向游客播放安全告知、安全带宣传等音像资料。驾乘人员应当在发车前(含中途停靠再次发车)提醒乘客全程系好安全带。客运企业应当在车内明显位置清晰地标示安全带使用提示。定线旅游客运车辆在客运站发车的,客运站经营者要严格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要求,确保出站游客系好安全带。鼓励客运企业依托车载视频监控装置,对旅客使用安全带情况进行抽查、提醒。鼓励客运企业安装旅客不系安全带报警装置,利用技术手段进行自动提醒。
(四)乙方所提供的旅游客车必须按指定的时间及地点准时交付甲方使用,在旅游行程途中不得擅自终止合同、拒载游客,车辆发生事故,应及时组织参与救援。若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延误,如客运车辆本身出现故障、需更换车辆、影响正常行程、造成景点未游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客车驾驶员应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安全意识,严禁酒后、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患有妨碍安全驾驶车辆的疾病、过度疲劳影响驾驶或带有不良情绪的驾驶员上岗。客车驾驶员应主动配合导游做好服务工作,共同维护游客的利益,确保行程的顺利进行。双方发生矛盾应协商解决或在行程结束后解决,并尽可能回避游客,乙方客车驾驶员不得搭乘无关人员等有损游客利益的违约行为,驾驶过程中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得擅自甩客弃团,xx擅自终止或延误行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各项损失,并列为不诚信行为向主管部门报备。乙方驾驶人员因服务原因造成的投诉、延误等旅游事故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各项损失。
(六)乙方客车驾驶员过错造成游客随车物品丢失、损坏的,乙方应当赔偿损失,赔偿数额按有关规定或协商解决。客车驾驶员侵犯游客的人身和财产权益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若因车辆或驾驶员的原因引起团队游客投诉,乙方应当承担由此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七)乙方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要求客运驾驶员严格遵守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等规定:
1.日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应不少于20分钟。
2.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3.任意连续7日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期间有效落地休息。同一驾驶员任意两次接团发车期间,要保证充分休息。
4.禁止在夜间(22时至次日6时)驾驶客运车辆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凌晨2时至5时车辆停止运行。
5.车辆行驶中坚持安全礼让、平稳运行,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坚决杜绝违章驾驶、酒后驾车、疲劳驾驶、超速驾驶、超载行驶、违规使用手机等不安全行车行为,确保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驾驶人员着装整洁、用语礼貌、待客热诚,保持车辆内外整洁。
(八)乙方应当严格遵守长途客运驾驶员配备要求,单日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的客运车辆应当配备2名及以上客运驾驶员。
(九)为保障导游安全带团,应在旅游客运车辆前乘客门侧第一排乘客座椅靠通道侧位置设置“导游专座”,并配备印有“导游专座”字样的座套,旅行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有关规定配备导游。
(十)乙方不得私自改变行驶路线(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搭载无关人员,不得索要“小费”或提出无理要求,不得有违行业规范。
第七条 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数量使用车辆,未在约定时间前通知乙方的,且未在约定时间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申请的,甲方应承担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向乙方支付约定旅游包车费 %的违约金。
二、因甲方造成行程延误,超出约定租车时限的,甲方应当支付超时部分的租车费用。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三、因甲方导致车辆损坏或造成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包车费用的,按照未支付金额 %/天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滞纳金(违约总金额不超过应付金额的30%)。
五、甲方违反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提供的车辆、驾驶人员不符合约定的标准和要求的,甲方可拒绝相关的服务,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二、乙方提供的车辆低于约定标准的,乙方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确实无法改正的,乙方应当减少或退还约定费用与所提供车辆租用费用的差额,并支付约定包车费用 %的违约金。
三、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供车辆及驾驶人员,且经甲方通知仍未在指定时间内到达的,甲方有权解除当次旅游包车约定,乙方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甲方指定地点接送旅游团,造成旅游团延误行程或误机(车、船)的,应按约定包车费用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车辆中途发生故障 小时内无法修复,造成旅游行程延误或或无法执行的,乙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据甲方和旅游者的合理诉求,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采取补救措施提供车辆标准低于合同约定的,应当减少或退还约定费用与所补救时提供车辆租用费用的差额。
六、因乙方过错造成游客随车物品丢失、损坏的,乙方应当赔偿损失,赔偿数额按有关规定或协商解决。因乙方车辆或驾驶员的原因引起团队游客投诉的,乙方应当承担因此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七、乙方违反本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突发事件处理
旅游行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安全事故,致旅游者或双方人员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甲乙双方应采取积极救治措施,必要时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及善后处理费用,并启动各自保险理赔,优先救助伤亡人员,妥善处置相关事宜。
因抢救旅客产生的费用及善后处理费用在有关当事人达成协议前,双方按以下约定先行垫付,再向相应责任人进行追偿,具体约定如下:
一、系乙方或乙方与第三方的责任引起的事故,应由乙方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及善后处理费用,必要时可启动乙方保险理赔。
二、系甲方或甲方与第三方的责任引起的事故,应由甲方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及善后处理费用,必要时可启动甲方保险理赔。
三、系第三方的责任引起的事故,则应由第三方承担抢救费用及善后处理费用,第三方无力承担或拖延支付的,启动道路交通救助基金的同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然后再向第三方追偿相关费用或根据相关部门划分的责任比例进行追偿。
四、甲乙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的,或者因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事故,双方均有义务先行支付抢救费用及善后处理费用,必要时可启动各自保险理赔。
第十条 免责事项
一、因不可抗力,如塌方、泥石流、大风、沙尘、大雪、水灾、长时间堵车或交通管制等非本车原因造成行程不能完成或行程延误(法律法规规定免责的除外),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应公平分担相关损失。
二、其他约定:
(一)
(二)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友好协商原则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下述方式解决:
一、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附则
一、甲方必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旅行社基本情况信息表》;
(四)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证明;
(五)旅行社责任保险证明;
(六)银行账号;
(七)业务经办人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乙方必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道路旅游客运企业基本情况信息表》;
(四)《在营旅游客运车辆台账》(台账中必须记录车辆型号、车牌号、营运证号、行驶证号等基本信息);
(五)《在营旅游客运车辆驾驶员台账》(台账中必须记录驾驶员姓名、性别、驾驶证号、从业资格证号、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六)银行账号;
(七)道路客运承运人保险证明;
(八)业务经办人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合同签订后,如营运车辆及车辆驾驶员信息发生变化,乙方应提前 (小时或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三、合同签订后,每趟(次)旅游包车业务通过《旅游包车确认单》予以确认。
四、合同附件(即旅游用车确认单)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必须对各自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执行。
六、甲乙双方可经协商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八、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九、本合同“书面形式”包括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并随时可以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
甲方(法人公章) 乙方(法人公章)
(或网络公章) (或网络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投诉电话:0000-000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投诉电话:0000-000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投诉电话:0000-0000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投诉电话:0000-00000
附件:旅游用车确认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用车确认单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包车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 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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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发集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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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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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程集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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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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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路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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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程行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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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通行情况 |
去程起点: 终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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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程起点: 终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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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车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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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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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时计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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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程计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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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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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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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车辆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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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型号 |
共 座(正座 个,边座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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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牌照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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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包车标志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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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运营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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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 |
有 无 |
车辆保险单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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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位保险额 |
(万) |
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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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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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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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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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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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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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1个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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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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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资格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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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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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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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2个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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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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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资格证号 |
|
驾驶证号 |
|
身份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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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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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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