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旅行法律责任保险条款(互联网)注册号:C00017930922023042777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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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旅行法律责任保险条款(互联网)注册号:C00017930922023042777133
(众安在线)(备-责任保险)【2024】(附) 065 号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本附加保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合同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约
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部分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于公共场所(释义一)xx其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释义二)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旅行地法律应向第三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应由被保险人支付且保险人认可的必要的、合理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除另有约定外,法律费用赔偿限额为累计责任限额的10%。
第三部分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或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二)由被保险人所拥有或者由被保险人监管或控制下的动物、植物或财产损失;
(三)任何被保险人或由其指示、同意、默认的第三人实施的故意、恶意、违法、犯罪、不正当行为;
(四)贸易、商业、或被保险人因履行职务及相关活动导致的责任;
(五)因被保险人使用或拥有的土地、建筑物及该建筑物之附属物、建筑物上之悬挂物、搁置物而引起的责任;
(六)拥有、使用或驾驶任何海、陆、空机动交通运输工具;
(七)被保险人参加赛马、赛车、跳伞、滑雪、滑翔、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或运动;
(八)被保险人使用枪支等军火武器或其他管制物品;
(九)任何对被保险人的亲属(xxx)、雇主、雇员或同行旅伴的人身或财产造成的损坏或伤害;
(十)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失、精神损害赔偿;
(十一)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十二)被保险人因刑事责任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十三)任何类型的传染病导致的损失和责任;
(十四)被保险人与第三者订立的合同项下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十五)主险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但若该事项与本附加险合同有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第四部分 责任限额
第五条 责任限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六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保险人也可就法律费用、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分别约定责任限额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五部分 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第六部分 保险金申请
第八条 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对第三者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有权自行或以相关被保险人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有权为维护自身利益向其他有关各方请求赔偿,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因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合同凭据;
(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3)判决书、裁决书或调解书;(如有)
(4)赔偿协议;(如有)
(5)赔偿给付凭证;
(6)被保险人的旅行证明,如护照、签证、机票或车船票;
(7)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七部分 释义
一、公共场所
指名胜古迹、公园、艺术文化机构、餐厅、旅馆、商店、酒店等普通社会公众可以进出的区域。
二、第三者
指除被保险人及其亲属、雇员、雇主以及同行旅伴之外的第三人。三、亲属
指被保险人的兄弟姐妹、子女、(外)孙子女、(外)xxxx、父母、(外)祖父母、
(外)曾祖父母,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父母、(外)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父母、(外)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及子女、父母(外)祖父母、(外)曾祖父母,法定被扶养人,法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