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本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提示了皇氏农光互 补(广西)科技有限公司拟与宾阳县人民政府、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签订关于宾阳县首期 200MW 的分布式光伏开发项目的合作协议,现就此次投资的进展进行披露。
证券代码:002329 证券简称:皇氏集团 公告编号:2022–049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皇氏农光互补(广西)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宾阳新能源分布式光伏一期项目投资协议书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对外投资的实施主体为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皇氏农光互补(广西)科技有限公司在广西宾阳县新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皇氏农光互补(广西)科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持股 45%的公司。本次交易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皇氏农光互补(广西)科技有限公司参与投资是基于其发展战略及对行业未来发展前景的预判,但可能存在因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技术设备及商业化运营等因素影响,导致无法达到预期收益的风险。
3.本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xxxx://xxx.xxxxxx.xxx.xx)上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提示了皇氏农光互补(广西)科技有限公司拟与宾阳县人民政府、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签订关于宾阳县首期 200MW 的分布式光伏开发项目的合作协议,现就此次投资的进展进行披露。
一、投资协议签署概况
2022 年 8 月 24 日,皇氏农光互补(广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光互补公司”)与宾阳县人民政府、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公司”)签署了《宾阳县新能源分布式光伏一期项目投资协议书》(以下
简称“投资协议”)。为响应国家政策号召,提高宾阳县清洁能源的供应占比,加快推进全县新能源与乡村振兴事业,宾阳县人民政府、华能公司、农光互补公司
三方就“宾阳县新能源分布式光伏一期项目”开展合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投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名称: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2.负责人:xxx
3.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235 号 2201 室 2202 室 2203 室 2204
室 2205 室(仅限办公)
4.经营范围: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太阳能发电站运营;太阳能发电站投资;太阳能发电站建设;投资管理服务;工程项目管理服务;联系总公司业务;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涉及许可经营的产品需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发电厂建设。
5.类似交易情况:最近三年公司未与交易对手方发生类似交易情况。
6.关联关系: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7.履约能力:华能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支付能力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投资协议主要内容甲方:宾阳县人民政府
乙方: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丙方:皇氏农光互补(广西)科技有限公司
(一)项目概况
1.投资主体:乙方、丙方于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在甲方辖区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控股子公司作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具体运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生产、营销)。项目公司设立后,乙方、丙方在本协议下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转由项目公司享有和承担,乙方、丙方对项目公司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产生的对甲方负有的各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项目名称:宾阳县新能源分布式光伏一期项目。
3.项目地点:在黎塘工管委宾州产业园及黎塘镇(除黎塘镇荷城大道外)、xx镇、和吉镇、洋桥镇辖区内的公共建筑、工商业厂房、居民住房等建筑屋顶开发分布式光伏。
4.项目投资概算:10 亿元。
5.项目建设规模及效益:在上述允许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区域内,甲方协助乙方共同推进宾阳县内光伏发电项目设计、施工、运营及光伏发电合同能源管理样板企业项目落地签订等,推动宾阳县太阳能利用和节能减排产业的发展。
(二)建设年限及计划实施进度
2022 年 08 月至 2024 年 08 月,建设期 2 年。
2022 年 08 月至 2024 年 08 月,在政府、企业和住户积极配合下,项目公司进行实地勘测,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公司积极投资建设,完成一个屋顶,并网验收一个。
(三)各方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1 甲方为乙、丙双方在投资开发中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其中包括协助乙、丙双方与屋顶业主协商实施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并配合完成项目备案、
施工、验收等;协调各相关部门办理项目的所有批文,协助乙、丙双方争取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对光伏产业扶持的各种补贴及优惠政策等。
3.1.2 甲方明确一家所辖国有企业积极与乙方就碳排放交易进行合作,待相关政策确定后积极推进,由碳排放交易所得收益全部归甲方所有。具体落实细节双方另行商议。
3.1.3 甲方积极协调辖区供电部门对全县电网承载和运行能力进行调查分析,制定与分布式光伏工程相适应的电网改造计划,积极争取区市电力部门加大电网改造投入,确保光伏发电项目及时并网和正常运行。
3.1.4 如在项目地点所述范围内甲方已与其他第三方合作开展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的,甲方负责协调该第三方同意乙方进入上述范围在公平竞争原则下开展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
3.2 乙、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3.2.1 乙方负责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和运维,丙方负责整体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负责项目的开发、备案批复、电网接入和运维等工作。项目开发、建设、运营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质量、安全等工作。
3.2.2 在企业业主有意愿的前提下,乙、丙双方确保该屋顶分布式项目所产生的电优先供应给该屋顶所属产权企业业主使用,在政策允许的框架内,配合企业业主抵扣能耗指标。
3.2.3 乙、丙双方应确保在项目获得相关审批手续后,按约定启动投资建设。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中途不得更换投资主体。乙、丙双方应于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在甲方辖区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控股子公司,负责项目具体建设相关工作。
3.2.4 乙、丙双方应充分与供电部门沟通,结合电网实际接入条件,尽快完成规划编制工作,并着手开展资源评估和测算工作,甲方协助乙、丙双方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3.2.5 乙方在甲方辖区内注册的子公司,需在当地履行纳税义务和申报产值,
并依法依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采用甲方辖区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开展项目建设,以及依法依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采购包括但不限于光伏组件等本地产品。
3.2.6 光伏板块安装后,乙、丙双方负责光伏板块的日常养护、维修。光伏板块使用期间因乙、丙方原因引发的任何事故均由乙、丙方对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租赁期满屋顶的光伏发电设备赠与屋顶户主所有。(屋顶业主同意续租除外)
3.2.7 乙、丙双方积极会同甲方指定的下属国有企业就碳排放交易进行合作,待相关政策确定后积极推进,由碳排放交易所得收益全部归甲方所有。具体落实细节双方另行商议。
(四)违约条件
1.如乙、丙方违反上述乙、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所约定的各项条款的,甲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协议约定加以改正,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该协议,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在协助、配合乙、丙方开展项目建设的同时,需对项目建设进行必要的监管,如发现乙、丙方在不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要求的情况下实施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甲方有权加以制止并责令乙、丙方整改,情节严重的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五)协议期限
x协议有效期 2 年。
四、投资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为加快推进广西新能源与乡村振兴事业,农光互补公司与华能公司共同合作,以开展宾阳县新能源分布式光伏一期项目开发试点为契机,与国家能源局提出的“千乡万村驭风计划”和“千乡万村沐光行动”相结合,提高居民收入,打造乡村振兴(幸福乡村)示范县。
在本项目中,华能公司负责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和运维,农光互补公司负责项目的开发、设计和 EPC 总包施工。公司在项目中不直接参与投资经营,不承担相应责任,通过持股农光互补公司获取项目收益。
五、风险提示
x次投资项目具体将根据后续合作情况及市场情况分期分段实施,短时间内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仍可能存在其他相关不确定因素。
公司将积极关注该投资事项的后续进展,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各方签署的《宾阳县新能源分布式光伏一期项目投资协议书》。
特此公告。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