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乙方辦理【台灣地區觀眾收視研究調查】時,市內電話訪問抽樣方式採分層機率抽樣;手機電話訪問抽樣方式,以 NCC 公佈的「行動通信網路業務用戶號碼核配現況」手機電話前 5 碼核配現況,加上隨機產生的後 5 碼為母體清冊,再根據國內五大電信業者市占率抽出要撥打的電話數,最後以隨機撥號法(Random Digit Dialing, RDD)進行調查。
111 年度客家電視台收視質研究計畫案合約書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甲方)立合約書人:
(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甲方委託乙方承攬收視質相關研究,雙方訂立合約條款如下:
一、乙方應確實依本合約及「111~113 年度客家電視台收視質研究計畫案」(附件一)進行抽樣調查研究。
二、合約期間:自簽約日起至 111 年 12 月 31 日止。
(一) 本案優勝廠商有優先續約議價資格,採一年一約簽,如欲放棄隔年續約權利,須於年度合約屆滿 3 個月前(即 111、112 年 9 月 30 日前)以書面表達放棄續約意願,此計畫於合約期滿之日終止。
(二) 廠商隔年如繼續承作,在 111、112 年第三季執行完畢後,客家電視台將依合約召開續約審查會議,由委員會就第一至三季執行狀況及報告審查,審查通過得優
先議價續約權利,以書面另訂新約,若協議不成,此計畫於合約期滿之日終止。三、研究區域:台灣本島地區。
四、合約金額:本研究總費用為新台幣 元整(含稅);付款條件如下:
(一) 第一期款:乙方完成議價與簽約後,甲方應支付總研究費用之 20%。
(二) 第二期款:乙方完成台灣地區第一季收視研究結案報告電子檔,且於 111 年 3 月
21 日前完成,經甲方確認無誤驗收合格,乙方須繳交 10 份書面結案報告及 5 份光碟後,甲方應支付總研究費用之 20%。
(三) 第三期款:乙方完成台灣地區第二季收視研究結案報告電子檔,且於 111 年 6 月
20 日前完成,經甲方確認無誤驗收合格,乙方須繳交 10 份書面結案報告及 5 份光碟後,甲方應支付總研究費用之 20%。
(四) 第四期款:乙方完成台灣地區第三季收視研究、客庄地區收視研究結案報告電子檔,且於 111 年 9 月 20 日前完成,經甲方確認無誤驗收合格,乙方須繳交 10 份書面結案報告及 5 份光碟後,甲方應支付總研究費用之 20%。
(五) 第五期款:乙方完成台灣地區第四季收視研究結案報告、客家電視觀眾座談會結案報告暨全年度收視質總結報告電子檔,且於 111 年 12 月 20 日前繳交,並於
111 年 12 月 31 日前到客家電視台簡報,經客家電視及收視質顧問認可後,須繳
交 10 份書面結案報告及 5 份光碟;經甲方確認無誤驗收合格通過,乙方須繳交
第四季、座談會、加值研究結案報告及全年度收視質總結書面結案報告各 10 份
及 5 份光碟(光碟內容須包含第一季至第四季台灣地區收視質報告(含資料檔)、客庄地區收視質結案報告(含資料檔)、客家電視觀眾座談會結案報告、全年度總結報告及加值研究之總結報告)後,甲方應支付總研究費用之 20%。
(六) 付款方式:本條各期應付款項,乙方應於甲方確認金額與資料無誤後開立足額發票依甲方請款程序辦理請款,月結 30 天。
五、 特約條款:
(一) 乙方辦理【台灣地區觀眾收視研究調查】時,應採用電話訪問(分市內電話調查及手機電話調查)調查,每季至少須完成 1,068 份以上最近 1 個月內有收看客家電視台之有效樣本(有效樣本定義為完成訪問,無矛盾及刊載不清者)。
(二) 乙方辦理【台灣地區觀眾收視研究調查】時,市內電話訪問抽樣方式採分層機率抽樣;手機電話訪問抽樣方式,以 NCC 公佈的「行動通信網路業務用戶號碼核配現況」手機電話前 5 碼核配現況,加上隨機產生的後 5 碼為母體清冊,再根據國內五大電信業者市占率抽出要撥打的電話數,最後以隨機撥號法(Random Digit Dialing, RDD)進行調查。
(三) 乙方辦理【客庄地區觀眾收視研究調查】時,應完成客庄地區客家人觀眾至少 1,068 份以上之有效樣本(有效樣本定義為完成訪問,無矛盾及刊載不清者),並
與第 3 季【台灣地區觀眾收視研究調查】同時繳交相關調查報告。
(四) 乙方辦理【客家電視觀眾座談會】時,須於合約期間舉辦 4 場,北中南東各一 場,每場至少 30 人,執行時不支付出席費,由甲方提供出席禮品,甲方陪同列席人員差旅費由甲方自付,惟座談會場地、來賓人選,乙方須與甲方事先溝通及確認,另行政作業及邀約確認由乙方執行。
(五) 本案執行期間須至客家電視台進行期中報告,期中報告日期由乙方提出規劃,經與甲方協商後確認。
(六) 本案為三年調查研究案,第二或第三年手機電話調查方案若因客家電視業務需
求,將調整為市內電話調查。
(七) 除原訂定之收視研究規格外,乙方為協助甲方能深入了解台灣地區經常收視客家電視台觀眾之收視行為、習慣與滿意度變化情形與原因,可提出【加值研究調查計畫】(附件一),使本研究案之調查更臻完善;其執行方式將由執行團隊於執行前提出規畫,須與委託單位協商調查方式後,方可啟動;另本附加調查計劃為合約應履行工作內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張甲方另給付費用或任何補貼。
(八) 【加值研究調查計畫】其內容及執行時程,須與客家電視台討論後方能執行,第二~三年的加值研究執行計畫,請乙方分別於 111、112 年之續約審查會議提出,為續約評鑑內容之一。
(九) 乙方執行本約履約內容時,應確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有關本研究案個資資料之處理,應確實符合下列條款:
1. 乙方於履約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時,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施行細則之相關規範。如因乙方之行為致甲方受有損害或致第三人受有損害而使甲方遭受民事求償、行政處分或其他法律責任者,均應由乙方負擔全部法律責任,乙方並應賠償甲方之一切損失。
2. 乙方應提交「個人資料保護計畫」(附件二)予甲方,做為履行中個資保護應遵循之依據,該計畫應記載事項如下:
(1)預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及其期間。
(2)受託者對《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所採取之「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包括:
A. 配置管理之人員及相當資源。
B. 界定個人資料之範圍。
C. 個人資料之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
D. 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E.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F. 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
G. 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H. 設備安全管理。
I. 資料安全稽核機制。
J. 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K. 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 (3)有複委託者,約定之受託者。
(4)乙方或其受僱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律或其法規命令時,應向甲方通知之事項及採行之補救措施。
(5)委託關係終止或解除時,個人資料載體之返還,及乙方履行委託契約以儲存方式而持有之個人資料之刪除。
(6)乙方僅得於委託機關指示之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乙方如認為甲方指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律或其法規命令者,應立即通知甲方。
3. 乙方於履約範圍內,應協助甲方履行對自然人應盡之各項個人資料保護義務,包括:告知事項的履行、當事人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行使查詢或請求閱覽;給予複製本;個人資料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刪除個人資料等個資權利。以及主管機關稽查時需提供之資料與佐證…等。
4. 乙方撰寫研究報告、簡報或對外公開之資料時,應注意將個人資料做
「去識別化」之處理。本案驗收時,乙方應繳交原始之個人資料及去識別化處理後之研究報告或其他公開發表之文件。
(十) 乙方應確實遵守乙方訂定之「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要點」(附件三),以防職業傷害之發生,若甲方人員及本節目有關之其他人員因本節目而發生任何傷亡,乙方應負賠償及法律責任。
(十一)乙方應依本合約第四條約定時程完成相關調查並交付完整報告。如有遲延,應按逾期天數,以每日新台幣 5,000 元計算逾期罰款,甲方並得自應付研究費用中逕予抵扣。如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可歸責甲方之事由致逾期或遲延者,乙方以書面報經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十二)乙方應按甲方所提之「111~113 年度客家電視台收視質研究計畫案」規格需求承作並接受甲方之督導指揮,如甲方認為研究結果有補配、重配或為其他處理之
必要,甲方應於收到調查xxxxxxxxxx,x方應依雙方約定期限內修改完成,並再送驗收。如乙方未於期限內修改完成或修改後仍未通過驗收者,甲方得依本契約第六條向乙方要求賠償,其因而增加之支出,由乙方負擔。
(十三)合約期間,甲方如有變更研究範圍或縮短研究時間之必要者,有關費用計算或時程調整由雙方另行協議定之。
(十四)合約期間內,甲方如有終止本研究案之必要者,甲方應補償乙方已執行之部分。有關補償以乙方經甲方指示已執行且有相關憑證者為限。
(十五)乙方應於本約簽訂日起 14 天內提供新台幣 元之履約保證金予甲方,本履約保證金應於乙方依本合約約定履行完畢,且無待解決之情事後無息發還予乙 方。
(十六)乙方因本研究案所完成之調查結果及相關報告應以甲方為著作人,有關著作財產權由甲方享有及行使。xxx於本研究案之調查結束後,應將所有研究內容原始資料電子檔提供一份予甲方留存。所有調查內容應歸入機密檔案,並善盡保密之責,乙方因本計畫所收集之資料,如有使用於學術研究之必要,應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且確保不違反個資法相關規定;乙方如需改寫或發表研究成果時亦 同。
(十七)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本合約之準據法;如因本約涉訟,雙方同意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立合約書人
甲 方: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代表人:
電 話:02-26338200
統一編號:01012145
地 址:xxxxxxxxxxx 00 x 00 x
乙 方: 代表人: 電 話: 統一編號: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