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扬州大学附属医院医学与健康事业发展基金会
项 目 管 理 制 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扬州大学附属医院医学与健康事业发展基金会
(以下简称“本组织”)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运行合法、合理、规范、高效,维护本组织、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组织
《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组织,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组织依章程开展的接受捐赠,实施对需要紧急救治的特困群体医疗费用的救助,促进医院医疗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扶植医学健康学科建设,资助与支持学术交流,支持人才培养、医学科研,及与健康事业有关的其他公益项目等活动项目。
第四条 本制度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资金、项目评估、项目信息的管理。通过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以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五条 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工作须遵循“择优支持、公正合理、平等竞争、激励创新”的原则,符合本组织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综
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
第六条 每年年初本组织组织制订年度慈善项目计划及预算,年度慈善项目计划应当作为年度内项目执行的基础,但不因此而限制项目的实施与发展。
第七条 所有项目均需经过本组织办公室及理事会审议、理事长或其指定代理人批准,经批准的项目方可进入实施阶段。年度慈善项目计划及重大慈善活动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 2/3,并须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事前报备。
第八条 项目立项需提交《项目立项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背景、社会意义、前期调研、可行性分析(包括是否符合本组织宗旨)、实施计划(实施目标、内容、预算、执行 进度及经费拨付使用管理)、评估方法等。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九条 确定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项目效果按绩效输出。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理事会表决通过的年度慈善项目计划及预算,完善项目执行方案和任务标准,招募项目实施承接单位,经报理事会批准后,按时序进度逐一组织实施、督导与评估。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项目机会或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对项目及年度计划进行调整,报理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定期组织召开项目阶段性工作总结,及时
向理事会或办公室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及绩效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承接单位等参与方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项目研究内容;不得泄露评议及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公示的评审结果。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本组织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合作协议及批准的项目立项报告、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编制年度项目经费预算,经本组织项目组和财务处审核后,由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组织依据项目合作协议规定、经费预算、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向项目实施承接单位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 本组织项目组应会同财务处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实施承接单位的执行情况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并向办公室和理事会汇报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财务报告。
第十八条 申请项目拨款前,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实施承接单位须提交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绩效评估报告,由本组织项目组会同财务部审查无误后,方可拨款。项目实施承接单位须向本组织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承接单位对拨付到账的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每笔开支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能报销。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应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本组织监事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章 项目评估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定期提交项目报告,由本组织组织的专家委员会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评估项目执行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中期,由本组织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进行中期检查评估,评估结果报办公室和理事会,专家委员会提出的调整或整改意见经批准后,项目应当依此进行改进,以取得更好的项目效果。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终期,由本组织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进行项目终期评估验收,根据标准评估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级,评估结果报办公室和理事会。经评估验收,项目实施不合格的,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除组织项目返工以达到合格外,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实施承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束阶段,由本组织组织的专家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估评价,形成项目总结与评价意见,总结项目优缺点,评价项目效果,指导后续项目的开展。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本组织项目组须向办公室和理事会提出结项申请,并报秘书长批准。所有项目文件由项目组整理后,交至本组织档案管理系统中归档备份。
第六章 项目信息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组织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种数据与信息实行制度化、平台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实施承接单位指定信息专员负责项目的信息报送、存档管理,包括为项目提供信息数据支持、项目数据信息分析、编报数据信息等,确保项目数据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信息专员接受本组织项目组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组织项目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通过本组织
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及时公布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成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本组织理事会办公室;本制度的修改权属于本组织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本组织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扬州大学附属医院医学与健康事业发展基金会
财 务 和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扬州大学附属医院医学与健康事业发展基金会
(以下简称“本组织”)的财务和资产管理活动,防范财产运用风险,确保本组织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组织《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组织财务和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开展资产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投资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三条 本组织财务和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通过对本组织资产的科学管理和有效运作,实现对本组织各类经济活动的综合管理。财务和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基本要求 、财务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实物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管理职责等。
第四条 本组织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对本组织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
第二章 财务管理基本要求
第五条 认真学习国家的各项政策法规,正确贯彻执行各项财务会计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第六条 本组织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立财务部门,承办本组织的财务管理事项。
第七条 建立会计账目,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按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几种主要账册以及各种必要辅助性账簿(包括捐赠实物账)。
第八条 审核每笔业务所取得的原始凭证的经济内容,确保真实、准确、合法、完整。记账凭证要素齐全,摘要明确,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内容、金额与所附原始凭证相符。定期按凭证的编号、顺序装订成册。
第九条 对各类账目进行结账、对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月末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每日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核对相符。
第十条 按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编制各类会计报表,报表要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报送。
第十一条 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二条 执行会计核算制度,监督每一笔业务的发生是否真实、正确、合法、完整,为领导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每年将捐赠款(物)情况向决策机构和监事报告。接受民政、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根据决策机构确定的工作方针,依据当年可用资金情况,编制年度预算计划,年终编制各项决算报表。
第三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每年根据本组织的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安排,
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和投资计划。编制预算应遵循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厉行节约、注重实效、量入为出、积极稳妥的原则。
第十五条 预算的编制程序:年末,财务部门会同其他管理部门根据本组织次年的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安排,结合本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编制下一年度的收支预算草案,报本组织理事会理事长签批,经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六条 各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预算,一般不予调整预算。财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予以检查,及时纠偏。因工作计划、慈善活动、投资活动内容有较大调整的,可启动预算调整程序调整。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年终应对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本组织理事会理事长呈交决策机构。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 本组织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其他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
第十九条 本组织各项收入均归口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核算,严格捐赠票据及其他票据的使用和签发。收入应当按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投资收益、政府补助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一)捐赠收入是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二)政府补助收入是指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三)投资收益是指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收益。
(四)商品销售收入是指销售商品等所形成的收入。
(五)提供服务收入是指根据本组织《章程》规定向购买服务方
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如受托管理资产、慈善信托,以及受托资产管理或项目管理收取的管理费等,也应当单独明细核算。
第二十条 捐赠收入管理的具体规定:
(一)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应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能设置有损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交换条件。对于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应履行涉外活动报告制度。
(二)接受捐赠应根据捐赠人的意愿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捐赠人未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或因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等特殊情 况无法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与捐赠人 就捐赠物资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 容达成一致。
(三)收到捐赠后应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可以不开具,但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并保存备查。
(四)接受货币捐赠的,财务部门应在接收时向捐赠者开具捐赠票据。捐赠款通过银行支票或银行汇入的,财务部门应确认款项入账后,再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款项未入账,不得开具捐赠专用收据。收到捐赠现金或银行转账支票应由出纳人员及时办理银行入账手续,不得坐支现金。接受外币捐赠资金的,应当及时办理人民币兑换,按当日市场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记账。
(五)接受物资捐赠的
1. 应办理质量查验和数量清点入库验收手续。经仓库保管员验收后,业务人员填写一式五联的验收入库单,一联业务人员留存、一联财务入账、一联仓库保管员入账、一联交捐赠物资单位、一联存根备查。
2. 捐赠物资办完入库手续后,根据验收入库单、捐赠合同,再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财务人员以捐赠合同、验收入库单财务联和捐赠专用收据财务联作为捐赠收入原始单据,及时办理捐赠物资计价和入账等财务处理。捐赠物资未经验收入库,由捐赠人直接发放给受益人的,不得开具捐赠票据,不得计入捐赠收入。
3. 捐赠物资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 其入账价值。以公允价值计价入账的,生产厂家或销售商家捐赠的物 资价值应以取得物资当日捐赠方自产物资的出厂价、捐赠方所销售物 资的销售价确定;非生产厂家或销售商家捐赠的物资价值应以捐赠人 一年内购买发票价格并参考市场价格确定。不能提供发票价格依据的,还可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入账价值。《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 制度》规定的市场价格,一般指取得物资当日捐赠方自产物资的出厂 价、捐赠方所销售物资的销售价、政府指导价、知名大型电商平台同 类或者类似商品价格等。接受生产厂家或销售商家捐赠物资,应索取 生产厂家或销售商家开具的发票。
4. 捐赠物资的有关凭据或公允价值以外币计量的,应当按照取得物资当日的市场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记账。当汇率波动较小时,也可以采用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
5. 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捐赠物资的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本组织可以暂不开具捐赠票据,但应当设置辅助账,单独登记所取得物资名称、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
关披露。同时,本组织应当向捐赠人出具收到捐赠物资的相关证明,证明中应当注明收到捐赠物资的名称、数量等内容。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物资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本组织应当在其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并以公允价值计量。
6. 应建立捐赠物资定期盘点制度,定期核对账物卡是否相符,如发现保管期限过期、物资毁损、盘盈盘亏,xx原因后填制审批单,按照授权程序,经审批后调整库存。
7. 捐赠人捐赠的物资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应及时入账。
(六)接受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捐赠,应在完成过户手续后,财务按照捐赠合同约 定的评估价格办理入账手续。
(七)规定了专门用途的捐赠款物,要分别记账,杜绝相互挤占、挪用。
第二十一条 实行收入管理责任追究制,收入管理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收入实现情况,确保各项 收入应收尽收。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组织支出包括开展慈善活动所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慈善业务活动成本支出,应当全部用于符合《章程》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慈善活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遵循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第二十三条 本组织各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决策机构批准的年度预算、项目预算、管理费用预算、筹资费用预算开展业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 慈善业务活动成本支出:
(一)慈善业务活动成本支出是指本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慈善活动,向受益人捐赠财产或提供无偿服务时发生的下列费用:
1. 直接或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单位)的款物;
2. 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
3. 为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二)业务部门应强化慈善活动项目管理,按项目立项、 审批、公示,制定实施方案、项目跟踪、项目完结、项目评估、档案归档等项目管理全流程,配合财务部门做好支出核算管理工作。
(三)慈善业务活动成本支出流程规定:
1. 发生慈善活动成本支出,本组织应与项目合作方或款物接收方签订《项目合同》或《资助合同》,明确款物金额及支付方式;单笔捐赠款物金额达到万元(不含)以上的,应与受赠人签订《资助合同》。
2. 办理慈善活动款物支出,业务部门应当填写《付款申请单》、
《物资领料单》,连同《项目合同》或《资助合同》及相关资料报本组织理事会理事长审批后,分别提交财务部门办理付款、提交物资管理部门办理领料出库。
3. 因时间紧急且属于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人身伤害事故的,业务部门可以直接填写《付款申请单》或《物资领料单》, 报本组织理事会理事长审批后,分别提交财务部门办理付款、提交物资管理部门办理领料出库,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本规定与项目合作方或款物接收方补签《项目合同》或《资助合同》及相关手续。
4. 款物付出后,业务部门应要求款物接收方出具有效收据(正 规发票等)或受益确认文本(由个人或无法开出正规收据的组织出具),交财务部门作为收款收货确认依据。受益确认文本应载明以下信息:项目名称,受益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通信电话、住址、所在 单位(或学校、村委会、街道)、受助原因、受助金额,受助方式, 受益人签字栏,本单位经办人签字栏,审批人签字栏。现场直接向受 助人发放现金的,本单位应委派 2 名工作人员现场发放,2 名工作 人员均应在受益人确认文本上签字证明。
5. 捐赠物资出库填写一式五联出库单,一联业务联、一 联仓库联、一联财务联、一联存根联、一联受助签收联,受助签收联由款物接收方单位盖章(受赠人签字)签收后随有效收据或受益确认文本同时收回。
6. 慈善业务活动成本支出,应按项目预算控制,超预算支出,按预算调整规定办理。
(四)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资助活动,委托金额在 10 万元以内的
采取比值比价,超过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应采取招标或邀标方式,择优选择受托单位。对选定的受托单位,应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委托项目内容、项目时间、项目金额、项目质量、项目完结索取资料、项目中期报告、项目完结报告、违约条款,明确受托单位的责任。
(五)明细核算规定:
1. 慈善业务活动成本支出在“业务活动成本—慈善活动支出”项下,按非限定性和限定性,及项目类别、业务活动成本要素明细核算和归集。
2. 对限定性项目支出,项目完结还应当根据慈善活动成本支出明细账,编制主要项目收支明细表。
第二十五条 管理费用支出:
(一)管理费用是指本组织为保证本组织正常运转所发生的下列费用:
1. 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的工作经费;
2. 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 社会保障费;
3. 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 等。
(二)管理费用支出流程规定:
1.单笔管理费用支出人民币不超过十万元(含十万元)由理事长审批,超过十万元报理事长签批呈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管理费用超预算开支,按预算调整程序执行。
2. 管理费用支出由报销经办人将费用发票等合法原始单据,用报销粘单贴好填写《费用报销单》,清楚列明开支的内容、用途等各要素,由报销经办人签名,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经出纳人员核对,会计人员复核后,依权限报相关负责人审核签批后,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
3. 凡购置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购置各种固定资产按预算向办公室申请,由办公室根据预算进行采购,并建立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实物账,各部门领用时必须签字登记。
4. 制定工作人员差旅费支出规定(参照扬州大学附属医院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办理)。事先借用现金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依权限报相关负责人审核签批。
5. 经批准报销的发票应是财税部门认可的正规发票,具备:单
位名称、日期、品名(开支内容)、数量、单价、金额,收款经手人签章,经办人及领导签字。
(三)记账规定:
管理费用开支在“管理费用”多栏式明细账归集和明细核算,根据管理费用明细账,编制管理费用明细表。
第二十六条 其他业务活动支出:
(一)其他业务活动支出是指开展慈善活动之外必要的业务活动支出及成本支出,如投资支出;开展募捐、投资等活动产生的成本费用支出。
(二)其他业务活动支出流程规定:
1. 所有投资项目均需经过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申请拨付投资款必须提交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2. 申请投资款拨付时,业务部门应当将《付款申请单》、《投资合同》及相关资料报理事长审批后,向财务部门申请办理付款。
3. 款项拨付后,主办部门应向收款方索取有效收据(正规发票等)或确认函,交财务部门作为收款确认依据。
4. 开展募捐、投资等业务活动所发生的成本开支审批、报销流程和规定遵照管理费开支规定执行。
5. 其他业务活动开支,履行决策程序,按决策机构决定办理。
(三)记账规定:
1. 投资款应根据投资期,分别按:不跨年度的,在“流动资金”项下核算和归集;跨年度且不满一年的,在“短期 投资”项下核算和归集;超过一年的,在“长期投资”项下 核算和归集。
2. 其他业务活动的成本开支在“业务活动成本—其他业务活动成本”项下,按非限定性和限定性,及项目类别、业务活动成本要素明
细核算和归集。
第二十七条 本组织的某些费用如果属于慈善活动、其他业务活动、管理活动等共同发生,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的,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分别计入慈善活动支出、其他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支票管理。由出纳向银行购买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各部门领用转账支票,填写支票领用申请表,注明申请人、用途及申请金额,经部门领导、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向出纳领取支票,并在支票领用登记簿上登记、签名。现金支票只限于财务部门人员领用管理,其他部门一律不得领用现金支票。
第二十九条 收据管理。由会计人员统一领取捐赠专用收据,并作连号登记。领用收据须办理领用登记手续。收据存根按会计档案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第七章 实物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实物资产管理包括:捐赠物资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和低值易耗品管理等。
第三十一条 本组织募集到的捐赠物资应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意愿使用和管理,按规定程序办理入库和出库手续,并分类登记好物资管理台账。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资产管理规定核定固定资产范围,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器具以及办公家具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库存和消耗。
第三十四条 对闲置不用的实物资产应进行合理调度,物尽其用,确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资产可按规定程序处置。
第三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定期清查盘点本组织的实物资产,做到账表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盘盈、盘亏必须查明原因,报领导批准后作出相应处理。
第八章 投资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组织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是本组织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本组织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三十七条 投资活动范围:
(一)本组织可以开展下列投资活动:
1. 直接购买资产管理产品,即购买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2. 股权投资,即通过发起、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3. 委托投资,即委托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
(二)本组织不得开展下列投资活动:
1. 直接买卖股票;
2. 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3. 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4. 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担保;
5. 不符合国家政策的投资;
6. 可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
7. 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8. 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组织开展资产管理和投资活动应履行《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理事会对资产管理和投资活动行使决策职权:
(一)制定、审议和修改投资活动和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年度投资和资产管理计划;
(三)审议重大投资方案,确定投资战略、资产组合策略和风险容忍度;
(四)审议投资活动拟合作金融机构,确定金融机构合 作白名单;
(五)检查、监督秘书处的投资活动和资产处置工作;
(六)其它有关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重大投资方案、年度投资计划及相关制度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同意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组织办公室对理事会负责,是财务和资产管理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制定的投资战略、规章制度及其它有关决议;
(二)根据年度投资和资产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开征集或邀请有意向的金融机构,根据金融机构资产管理规模及行业排名等要素,参考招标的流程确定合作名单;
(三)负责向进入白名单的金融机构发布投资活动需求,邀请金融机构提供投资项目建议方案;
(四)拟定直接股权或委托投资的初步方案;
(五)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专业机构论证),对投资项目方案进行审核,经法律顾问审查通过后,提交理事会审议决策;
(六)负责将理事会审议通过的超过 50 万元(含)的重大投资活动方案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七)实施经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
(八)完成理事会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条 本组织监事根据职责对资产管理和投资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列席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有关资产管理和投资活动的审议、论证活动;对投资活动方案提出质询意见等。如发现投资活动存在违反法规、《章程》和制度的,应向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发表监事意见;必要时,向登记的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四十一条 本组织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直接购买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单笔超过 50 万元(含);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行
为;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重大投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组织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按风险递增迭次分为: 一类常规产品,主要包括银行存款、信托产品、国债、货币市场基金及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等; 二类可选择产品,主要包括股票型基金、混和型基金; 三类禁止产品,主要包括期货和期权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品种。
第四十三条 本组织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本组织的慈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第四十四条 本组织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注册的信托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银行,或其他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二)公司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 5000 万元。
(三)具有 3 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
理审慎,信誉较高,最近 3 年没有因重大违规行为受到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四)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拥有合适的专业投资人员。对投资管理机构实施优选合作名单制管理,优先选择省内国有控股、经营风格稳健、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第三方投资管理公司法人纳入合作名单。合作名单由理事会授权办公室,每个会计年度进行更新。
第四十五条 本组织制定年度投资和资产管理计划时,应当科学分配投资资产,组合投资产品,以实现分散风险、提高效率的投资目的。投资资产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于银行存款、信托产品、国债和货币市场基金等常规类产品的比例,不得低于本组织投资资产的 %;
(二)股权投资于一个项目(单一品种或计划)或一个企业(包
括其关联企业)的比例,不得高于本组织投资资产的 %;
(三)委托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本组织投资资产的 %。投资项目周期原则上应当控制在 月。
第四十六条 风险准备金制度本组织建立投资风险准备金制度,
从每笔投资项目的预期收入中提取 8%的资金作为本组织的投资风险准备金。当风险准备金余额到达投资本金金额时,经报决策机构批准后不再提取。 风险准备金独立核算,专户存储,除弥补投资亏损外,
不得挪作他用。风险准备金的使用需要经过决策机构审议批准。
第四十七条 止损触发机制本组织建立投资止损机制,对购买的资产管理产品发生亏损达到投资本金 8%的,办公室应当向理事会汇报。办公室应对投资项目重新进行可行性论证,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和专业机构给出投资意见,做出是否提前终止投资的决定;同时向理事会进行报备。
第四十八条 提前终止投资项目在投资项目(包括重大投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依据投资项目期限和品种、经济/金融环境、社会影响等因素,决策提前终止投资项目:
(一)所购买的资产管理产品亏损达到本金 10 %;
(二)投资项目可能会影响本会宗旨和声誉的;
(三)金融机构/或委托的第三方投资公司主体资格灭失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其他需要投资项目提前终止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 本组织制定投资方案和签订投资合同时,应在投资合同中设定止损触发机制和提前终止项目机制。
投资项目执行部门根据投资方案与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的金融机构签订书面投资合同,明确投资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并按照书面投资合同购买或划拨投资款项。执行部门应当定期对该金融机构的管理业绩和管理风险进行评估,及时回收到期的投资本金和收益,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并对管理业绩不佳者提请决策机构进行更换。
第五十条 每个投资项目必须建立专项档案,专人管理,完整保存投资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投资专项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 20 年。
第九章 管理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本组织财务和资产管理活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组织章程和制度,严格履行忠实、勤勉、谨慎义务。
第五十二条 本组织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重大投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三条 本组织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管理人员遇有个人利益与本组织资产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监事和秘书处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组织有任何资产交易行为。
第五十四条 本组织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本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但受本组织委托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组织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相关成员,在开展财 务和资产管理活动时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组织章程和制度的行为,致使本组织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执行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各自的职 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本组织财务和资产管理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本组织章程和制度规定,相关人员尽到忠实、勤勉、谨慎义务,但因市场不可预见原因导致亏损的,且已尽到止损责任的,决策人员 及相关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如有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本组织理事会制订,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同意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本组织理事会办公室;本制度的修改权属于本组织理事会。
附录: 会计核算工作细则
第一条 执行会计核算制度,监督每一笔业务的发生是否真实、正确、合法、完整,为领导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每年将捐赠款(物)情况向理事长及理事会报告。接受民政、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条 会计核算主要包括: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会计科目分类、会计账簿体系、会计凭单、会计报表、主要收支核算、实物资产核算、票据管理、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 按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暂不具备条件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时,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熟练掌握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具备相应核算能力的代账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委托代账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代账机构信息。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会计师职称。专职财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知识和技能。按会计不相容分设职务,不得兼任。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时,必须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条 根据管理需求和实际情况,按规定合理设置一级会计科目以及二级、三级等明细科目。
(一)在银行存款一级会计科目下,应按银行、银行账号、存款币种,设置二级、三级明细科目;
(二)在应收应付、预收预付、其他应收应付往来一级会计科目下,应按地区、单位、自然人等管理需求,设置二级、三级明细科目;
(三)在存货、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一级会计科目下,应按实物
类别、保管地点、管理需求,设置二级、三级明细科目;
(四)在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一级会计科目下,应按投资类别、投资项目等,设置二级、三级明细科目;
(五)在不同收入一级会计科目下,应按非限定性和限定性分类、项目分类,设置二级、三级明细科目;
(六)在业务活动成本一级会计科目下,对应不同收入 一级科目,应按非限定性和限定性分类、对应项目分类、业务活动成本要素等,设置二级、三级明细科目;
(七)在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一级会计科目下,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管理费用、筹资费用明细核算的要求,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八)在净资产一级会计科目下,应按照注册资金和收支结余、非限定性和限定性、对应收支项目分类等,设置二级、三级明细科目。第五条 在会计科目明细分类基础上,按照一级会计科目、二级、
三级明细科目,建立会计账簿体系。
(一)总分类账:按照一级会计科目设置,总分类账为订本式账簿。
(二)日记账: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银行日记账按照银行、账号、币种类别设置账页。日记账为订本式账簿。
(三)明细分类账:三栏式明细账,应收应付、预收预付、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按一级会计科目设置,按照单位名称或自然人姓名、地区别二级、三级明细科目设置三栏式明细账页。
(四)数量金额式明细账和明细核算卡片,应按实物类别、保管地点、管理需求二级、三级明细科目设置账页。
(五)多栏式明细账:
1. 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按一级会计科目设置明细账,按投资期限、投资类别、投资项目等二级、三级明细科目设置账页。
2. 业务活动成本对应不同收入一级科目设置业务活动成本明细账,按非限定性和限定性分类、对应收入项目分类、业务活动成本要素分类等二级、三级明细科目设置账页。
3. 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应按照管理费用、筹资费用一级会计科目设置明细账,按有关管理费用、筹资费用明细科目设置账页。
4. 辅助明细账按辅助核算内容设置多栏式辅助明细账。第六条 会计记账人员应对各类账簿及时对账、结账。
1. 日记账:应日清月结。现金日记账每日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核对相符。银行存款日记账月末应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未达事项,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2. 往来明细账,月末应与往来款项当事人和经办人、往来单位核对一致并及时清理拖欠。发现往来拖欠和坏账应及时向秘书长书面报告;
3. 存货、固定资产等实物明细账,月末应及时清点核对,做到账物卡三相符;
4. 收入、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等明细账,月末应及时结转,结转后账面余额为零。
第七条 根据内部会计核算需求和实际情况确定内部会计核算凭单,分为原始单据和记账凭证。
(一)原始单据包括内部自制单据和外来原始票据:内部自制单据,包括付款申请单、报销审批单、物资收单、物资出库单、物资盘盈盘亏审批单、工资薪酬发放表、工资薪酬分配表、成本费用分配计算表、受益单位(受益人)确认表等等;外来原始凭据,包括捐赠专
用收据、税务发票、银行收凭证等等。
(二)记账凭证除红冲和结转两种情况不附原始单据外,所有记账凭证必须后附原始单据。
(三)记账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装订成册。成册记账凭证应装订封面,封面应标明单位、所属时间、记账凭证起止编号、册数、装订人和本组织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等信息。对数量较多的受益人确认单等类似原始单据,作为记账凭证附件装订困难,可以另行装订成册,标记为该记账凭证的附册,同该装订成册的记账凭证一同登记在会计记账凭证档案登记簿中。
(四)会计人员应认真审核每笔业务所取得原始单据的经济内容,确保真实、准确、合法、完整。记账凭证应要素齐全,摘要明确,按 规定使用会计科目,内容、金额与所附原始单据相符。
第八条 年终进行账簿整理,电算化核算的电子账按账簿类别、页次顺序打印并装订成册;未实行电算化核算的分页式会计账簿应按明细类别、页次顺序装订成册。
第九条 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编制外部会计报表;可依据内部管理要求编制内部会计报表。
第十条 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扬州大学附属医院医学与健康事业发展基金
2021 年 3 月 26 日
扬州大学附属医院医学与健康事业发展基金会
薪 酬 管 理 制 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扬州大学附属医院医学与健康事业发展基金会发展的需要,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本组织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完善本组织的激励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薪酬是指包括员工工资、福利和激励在内的所有现金和非现金收入。
第三条 根据理事会决议,秘书长负责本组织薪酬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本组织将不定期进行薪酬调研,为薪酬决策提供客观的依据,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本组织的薪酬体系。
第五条 员工薪酬结构应根据本组织发展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第二章 薪酬管理基本原则
第六条 薪酬管理坚持公平、公正、按劳分配的原则。本组织正式员工的工资待遇,除有特殊规定外,均纳入本薪酬制度管理、执行。
第七条 实行以岗定薪的原则,易岗易薪。
第八条 薪酬管理体现激励原则。追求合理的员工报酬,在员工能力强弱、贡献大小,个人收入之间建立制度性联系,通过薪酬管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员工长期稳定发展。
第三章 工资结构及核定
第九条 员工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奖金。 第十条 基本工资是根据本人学历、工作经验、具备能力等综合
资历确定的;岗位工资是根据担任职位高低,岗位责任大小、岗位职
责完成情况确定的。
第十一条 绩效奖金是根据本组织年度目标实现情况、本人绩效考核成绩及员工在工作中的表现给予的奖励。年度病事假累计超过 22 天及当年受过本组织处分的员工不得享受当年的绩效奖金。
第十二条 员工岗位变动、职务变动时本组织对员工工资进行个
别调整。
第十三条 本组织每年 1 月根据上年度本组织目标实现情况,公布年度工资调增比例,并参考个人年度绩效考核成绩对员工进行薪资级别晋升或薪资调整。薪资水平已经达到该岗位上线的员工不进行调整和晋升。
第十四条 同一员工两次薪资调整间隔时间需大于六个月。
第十五条 员工工资结构调整及核定标准由本组织办公室拟定,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六条 员工薪酬属于本组织管理机密,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向外界透露或者相互讨论、问询。
第四章 工资的计算与支付
第十七条 员工工资采取按月发放制。每月上旬支付员工工资,一般直接将工资打入员工个人银行账户。员工如对工资有疑问,可查询明细或索取工资清单核对。
第十八条 绩效奖金根据本组织内部决策程序决议,按月发放。第十九条 下列各项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1、个人所得税;
2、社会保险中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
3、住房公积金中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
4、与本组织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代扣费用;
5、病事假扣款;
6、借支还款;
7、其他依本组织规章制度规定的扣款。
第五章 福利与奖励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指福利是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本组织的实际情况,在员工的工资性收入之外,本组织为改善员工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等方面而向员工提供的货币或服务。
第二十一条 员工福利包括:
1、法定福利:本组织根据国家政策法规明确的福利项目,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根据当地政策规定的其他保险。
2、基金会福利:本组织为提高员工福利水平,根据自身特点推出的福利项目,包括为员工提供工作餐补贴(标准参照扬州大学附属医院现有工作人员标准)。
3、特殊奖励:本组织为奖励有特殊贡献的员工,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理事长批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推出一些特殊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组织之前所有规章制度中关于薪酬管理的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组织理事会办公室;本制度的修改权属于本组织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本组织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扬州大学附属医院医学与健康事业发展基金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扬州大学附属医院医学与健康事业发展基金会
(以下简称“本组织”)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本组织慈善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政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组织所有工作人员。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三条 本组织应当公开的基本信息,包括:
1. 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2. 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3. 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4. 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本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5. 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电话,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6. 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等经本组织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应予公开的其他制度。 本组织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后应当公开的基本信息还包括: 1. 按年度公开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2.
本组织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第四条 本组织应当公开的善款收入信息,包括:向本组织进行捐赠的捐款人姓名或捐款单位名称、捐赠协议,以及捐赠款物品名(含货币资金、实物、股权资产、有价证券等),捐赠数量、捐赠价值金额等。
第五条 本组织应当公开的慈善公益项目(含慈善信托) 进展信息,包括:
1. 项目正式启动时(以财务付款日为节点),应当公布项目基本信息;参与慈善信托活动的,应当在慈善信托备案后公布慈善信托基本信息。主要包括项目(慈善信托)名称、目的、实施期限、参与或执行方名称、项目资金预算(慈善信托财产金额及年度预设慈善支出比例),以及受益人范围、 确定标准和方法、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2. 项目(慈善信托)执行期间,定期公开进展信息;慈善信托发生变更备案、或重新备案的,应当公布变更事由及 内容等相关信息。
3. 项目(慈善信托)结束后,应当公布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果与成效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人数、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结束后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项目评估报告、 新闻媒体报道等,以及重大活动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4. 项目(慈善信托)因故终止的,应当公布终止事由、日期、剩余资金(财产)处分方案、信托事务处理情况说明、 清算报告等。本组织做慈善信托委托人或受托人、执行合作方的,均应将此单慈善
信托作为本组织的慈善公益项目,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第六条 本组织应当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重大公益项目评估报告,以及本组织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后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本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社会公开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
第七条 本组织应当公开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等情况和专项审计报告。
第八条 本组织应当公开关联交易等行为的具体内容和金额,包括:
1. 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2. 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3. 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4. 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5. 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6. 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九条 本组织应当公开定向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第十条 本组织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后,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公
开的活动信息包括:本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公开募捐活动名称、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合作方有关信息等,以及募得款物情况、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第十一条 本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的,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三章 信息公开方式及要求
第十二条 本组织信息公开平台为民政部统一信息平台 “慈善中
国”(以下简称“慈善中国”),可以同时在本组织官网等发布相关信息。第十三条 本组织应当公开的信息,须在形成或经本组织决策机
构审议通过后 30 日内在“慈善中国”上向社会公布。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本组织在变更后 30 日内在 “慈善中国”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本组织在“慈善中国”为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每个公开募捐活动和慈善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条目。需要对录入“慈善中国”上的信息进行更正的,须在“慈善中国”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本组织予以公开的基本信息可以制作成纸质文本置于本组织的住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六条 本组织应予以公布的信息,应由专人负责,确保及时、详实地向外界公布。
第十八条 本组织公布的信息相互之间应当一致。对外公开有关机关登记、核准、备案的事项时,应当与有关机关的信息一致。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的信息一致。
第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 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本组织理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制度的修改权属于本组织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本组织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扬州大学附属医院医学与健康事业发展基金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扬州大学附属医院医学与健康事业发展基金会
(以下简称“本组织”)的组织和管理活动,规范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维护本组织、捐赠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有效救助贫困患者,促进医学进步,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等有关规定和扬州大学附属医院医学与健康事业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组织是由扬州大学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附属医院)直接发起成立,并经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非公募基金会。本组织原始注册资金来源于附属医院合法捐赠,本组织固定的工作场所由附属医院长期无偿提供,附属医院作为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与本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的关系。
第三条 本组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党
章的规定,设立党支部,党支部挂靠附属医院,接受附属医院党委的领导。在附属医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定期不定期向附属医院党政办公室报告工作。
第四条 本组织规范开展公益活动,把公信力作为本组织的核心品质,把严格管理作为本组织的根本基础,把清正廉洁作为本组织的基本作风,把募集资金作为本组织的直接动力,制定项目管理、财务和资产管理、薪酬管理、信息公开等制度、经本组织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五条 本组织遵守公开、合法、有效的原则,依照章程接受捐
赠,实施对需要紧急救治的特困群体医疗费用的救助,促进医院医疗
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扶植医学健康学科建设,资助与支持学术交流,支持人才培养、医学科研,及与健康事业有关的其他公益项目等活动项目。
第六条 本组织以心系贫困患者、情归医学进步为宗旨,本着自愿原则向国内外热心于其活动宗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募捐以筹集资金。资金募集方法主要有正常募捐和定向募捐。本组织办公室负责履行捐赠手续,接受捐赠时向捐赠者出具凭证、票据。
第七条 本组织将以项目的形式,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 愿捐赠的善款投入医疗救助、医院建设、医学发展。通过设立专项基 金,如 a 型动脉夹层救助基金、三无患者救助基金等,为患有重大疾 病或者疑难杂症的贫困患者提供物资与经济援助;设立学科建设基金、医护人员培训基金等,支持医院学科建设,支持医院人才培养。
第八条 本组织将联合爱心企业、爱心人士及公益媒体,通过拍摄宣传片、专题片,加强媒体线上宣传、组织线下活动、提供免检挂号绿色通道等方式,扩大公开透明,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贫困患儿的治疗提供经济救助,为消化道肿瘤、呼吸道肿瘤、妇科肿瘤等的早诊早治提供物资与经济资助。
第九条 本组织通过对资产的科学管理和有效运作,实现对本组织各类经济活动的综合管理。设立项目管理组织,配备项目管理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本组织监事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条 本组织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并定期公布收支账目。基金的业务操作和财务管理委托附属医院财务处进行,并接受附属医院财务处的指导。各项收入均归口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核算,严格捐赠票据及其他票据的使用和签发。慈善业务活动成本支出,应当符合《章程》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慈善活动,
第十一条 本组织遵循公平、公正、按劳分配的原则,执行薪酬
管理制度。薪酬管理体现激励原则,追求合理的员工报酬,在员工能力强弱、贡献大小,个人收入之间建立制度性联系(包括提出专项奖励方案),通过薪酬管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员工长期稳定发展。
第十二条 本组织制定的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重大投资情况、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等情况和专项审计报告,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由专人负责,确保及时、依法、详实地向外界公布。
第十三条 本组织监事根据职责对本理事会项目管理、财务和资产管理、薪酬管理、信息公开、重大投资情况等进行监督。如发现投资活动存在违反法规、《章程》和制度的,应向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发表监事意见;必要时,向登记的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十四条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本组织理事会办公室;本制度的修改权属于本组织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本组织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