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址:http://www.hua215.com.tw
社籍號碼:借 款 人:
科 目: 融資分類:
核准號碼:貸放帳號:
宣導事項:承辦人員: (簽章)已充分告知未來利率調高可能增加之還款負擔,借款人已瞭解並攜回宣導單。認章
核准 | |
經辦 | |
驗印 |
債 權 憑 證 及 本 息 攤 還 表 簽 收 紀 錄 | |
借款人 | (簽收正本)年 月 日 |
保證人 | (簽收正本)年 月 日 |
保證人 | (簽收正本)年 月 日 |
保證人 | (簽收正本)年 月 日 |
108.10 版
主約人(以下稱借款人) 茲邀同 為
□一般
□連帶保證人(以下合稱保證人),向 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 貴社)辦理
借款,並約定共同遵守下列各條款:
一、本借款契約依其借款金額撥付方式之不同,可分以下三種類型,本借款為:
□一次撥付型:係指 貴社核給借款人一借款金額,而將該借款金額一次撥付予借款人之借款類型。
□分次撥付型:係指 貴社核給借款人一借款金額,而將該借款金額分次撥付予借款人之借款類型。
□循環動用型:係指 貴社核給借款人一定借款額度,借款人得於該額度內循環動用之借款類型。二、本契約借款金額(額度)為新臺幣 元整。
三、本借款由 貴社依下列方式之一撥款,作為借款之交付:
□在 貴社開設之 存款第□□□□□□□□□□□□□-□號帳戶。
□ 。
四、借款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契約期限屆滿前 貴社如不同意續約,應至遲於契約期限屆滿之三十日前(不含契約期限屆滿當日),以書面通知借款人; 貴社如未依前述規定辦理,借款人得主張依同一契約內容續約一年,不另換約。
五、本借款之利息計付方式:
除政府優惠房貸及配合政府辦理住宅貸款應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為指標利率外,本借款約定為 貴社: □1.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每季調) □2.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每月調)
□3.放款基準利率(每月調) □4.放款基準利率(雙月調) □5. 放款加權利率 □6.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為指標利率(於□內勾選,如未勾選則採選項「1」),並同意簽訂本契約後不得要求變更調整週期。
本借款之利息計付方式如下列五案內容,已清楚了解並選擇適用方案勾選,惟於貸放期間內,利率不得低於年利率 1.5%。【本項為個別商議條款】
□(一)借款以一階段浮動利率計算利息:按 貴社指標利率(目前為 %)加 %計算,計為年
□調整日
利率 %,嗣後隨 貴社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後之第一個繳款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
計算。
□(二)借款採二階段浮動利率計算利息: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按 貴
社指標利率(目前為 %)加 %計算,計為年利率 %,機動調整,並自民國 年
月 日起,按 貴社指標利率(目前為 %)加 %計算,嗣後隨 貴社指標利率
□調整日
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後之第一個繳款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三)借款採三階段浮動利率計算利息: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按 貴
社指標利率(目前為 %)加 %計算,計為年利率 %,機動調整,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按 貴社指標利率(目前為 %)加 %計算,
機動調整,並自民國 年 月 日起,按 貴社指標利率(目前為 %)加 %
□調整日
計算,嗣後隨 貴社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後之第一個繳款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四)借款採一階段固定利率計算利息:固定利率,按年利率 %計算。
□(五)借款採二階段計算利息,第一階段以固定利率計算利息,第二階段以機動利率計算利息: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按固定利率年利率 %計算,並自民
國 年 月 日起,按 貴社指標利率(目前為 %)加 %計算,嗣後隨 貴
□調整日
社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後之第一個繳款日 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六)限制提前清償之利率計算方式如次:依本條第 款計付借款利息。
□(七)貸款利率詳載於增補條款契約書。如未依前項約定時,以年利率五%計算。
前項之利息計算方式,依 貴社之規定或貸款產品之不同分為下列二種方式:
(一)按日計息者,一年(含閏年)以三百六十五日為計息基礎,以每日最終放款餘額乘以年利率,再除以三百六十五即得每日之利息額。
(二)按月計息者,本金乘以年利率,再除以十二即得每月之利息額。不足一個月之畸零天數部分,則按日計息,即:一年(含閏年)以三百六十五日為計息基礎,以本金乘以年利率、天數,再除以三百六十五即得畸零天數部分之利息額。
特別約定條款: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為 貴社利害關係人辦理 貴社員工優惠貸款利率指標利率(目前為
%)加 %,合計 %,因故離職於 貴社所欠債務尚未全數清償,經雙方協議
x借款優惠貸款利率自離職日起調整為指標利率(目前為 %)加 %計算,嗣後隨
□調整日
貴社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後之第一個繳款日 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全體借保戶: (簽名蓋章)有關 貴社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放款加權利率及放款基準利率之定義、調整方式如其他說明。
六、 貴社調整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或放款加權利率、放款基準利率時,應於十五日內將調整後之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告知借款人,未如期告知者,其為利率調升時,仍按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其為利率調降時,則按調降之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
前項告知方式, 貴社除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雙方另約定應以 之方式告知(上述約定告知方式得以簡訊通知、電子郵件 、存摺登錄、繳息收據列印或網路銀行登入等為之),如未約定者,應以書面通知方式為之(利率調整公告日與實際登錄或收受通知日會有時間上之落差)。借款人同意如以簡訊通知或電子郵件告知時,以發出日視為已告知;如以存摺登錄、繳息收據列印或網路銀行登入告知時,以系統上線日視為已告知。【本項為個別商議條款】
貴社調整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或放款加權利率、放款基準利率時,借款人得請求 貴社提供本借款按調整後放款利率計算之本息攤還方式及本息攤還表。
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約定利息計付方式者,其利率調整時,準用前三項之規定。七、本借款還本付息方式如下:
□(一)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每月付息一次,到期( 年 月 日)還清本金。
□(二)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三)自實際撥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
□(四)自實際撥款日起,前 年 月按月計付利息,自第 年 月起,再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五)自實際撥款日起,前 年 月按月計付利息,自第 年 月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
□(六)循環動用借款帳戶之借款利息每月結算一次,按月計付本息。
□(七)自實際撥款日起,本金按月攤還新臺幣 元整,並於到期日還清本金,利息按月計付。
□(八)
貴社應提供借款人借款本息計算方式及攤還表,並應告知網路或其他查詢方式。
如未依第一項約定時,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但借款人得隨時請求改依第一項所列方式之一還本付息。
貴社已經向借款人說明利率計算方式及貸款條件並提供「無限制清償期間(貸放利率 %)」與「限制清償期間(貸放利率 %)」二種方案,借款人同意勾選下列之內容:【本項為個別商議條款】
□「無限制清償期間」:借款人同意按 x貸款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 款計付借款利息,借款人並得隨時償還借款或結清帳戶,無須支付違約金。
□「限制清償期間」:借款人同意按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計付借款利息,並同意如於本借款撥(用)款日起
年內(不得超過三年)提前清償全部本金並請求發給抵押權塗銷同意書或清償證明時,給付提前清償違約金。上開提前清償違約金之計收方式如下:
(一)自貸放後第一年內全部借款本金被提前清償者,借款人應依原約定按期攤還本金所剩餘額之 95%,計付 % 做為「提前還款違約金」予 貴社。
(二)自貸放後第二年內全部借款本金被提前清償者,借款人應依原約定按期攤還本金所剩餘額之 90%,計付 % 做為「提前還款違約金」予 貴社。
(三)自貸放後第三年內全部借款本金被提前清償者,借款人應依原約定按期攤還本金所剩餘額之 85%,計付 % 做為「提前還款違約金」予 貴社。
但借款人死亡或重大傷殘並取得證明文件等因素而須提前清償貸款者, 貴社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
八、延遲利息及違約金
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 貴社按原借款利率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者,始得收取違約金。上開 違約金自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原借款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九、本借款之費用得約定如下:【本條文為個別商議條款】
□(一)開辦費:新臺幣 元整。
□(二)帳戶管理費:新臺幣 元整。
□(三)其他費用( ):新臺幣 元整。
總費用年百分率 %(借款利率及相關費用,以借款本金計算之年百分率,年百分率計算基準日及日後年百分率會依實際借款期間、利率調整等因素而變動)
前項所列費用均以收取一次為限。且除前項所列費用之項目與金額外, 貴社不得另外收取其他費用。 十、借款人不依本契約之約定按期攤付本息時,如債權債務屆期或依加速條款規定視為到期, 貴社得將借款人
及保證人寄存 貴社之各種存款及對其他債權(支票存款除外)於必要範圍內期前清償,並將期前清償款項抵銷借款人對 貴社所負本契約之債務。但借款人之存款及其對 貴社之其他債權足以清償本契約之債務者,則 貴社對保證人不得行使抵銷權。
貴社依前項為抵銷,其抵銷之意思表示應以書面通知借款人及保證人,其內容應包括行使抵銷權之事由、抵銷權之種類及數額,並以下列順序辦理抵銷:
(一)借款人對 貴社之債權先抵銷,保證人對 貴社之債權於後抵銷。
(二)已屆清償期者先抵銷,未屆清償期者後抵銷。
(三)抵銷存款時,以存款利率低者先抵銷。
借款人與 貴社簽訂之任何契據產生任何違約情事,並經 貴社依約主張減少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時,借款人與 貴社簽訂之支票存款(帳戶)往來約定書當然失其效力, 貴社應立即返還該支票存款戶所餘存之款項,並將所應返還之款項逕行抵銷借款人對 貴社所負之一切債務。
連帶保證人保證條款:連帶保證人同意,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 貴社得依前述抵銷約定方式,就連帶保證人寄存 貴社之存款及對 貴社之一切債權行使抵銷權。若抵銷金額不足抵償連帶保證人所應負擔之債務時,連帶保證人仍應繼續負責償還。
一般保證人保證條款:借款人到期(含喪失期限利益之視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經 貴社對借款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者,保證人應代負履行之責任。 貴社並得依前述抵銷約定方式,就保證人寄存 貴社之存款及對 貴社之一切債權行使抵銷權。
十一、借款人(或保證人)之住所或通信處所及 貴社之營業所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或雙方約定之通信方法告知對方。
十二、保證
(連帶)保證人權利義務如下(以下稱保證人):
(一)保證人對 貴社所負保證債務之範圍,為借款人依本契約所負本金新台幣 元整範圍內為限,兼及借款所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二)保證責任期限:□自本契約成立生效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共計 年 月。
□自本契約成立生效日起至借款人依本契約所負債務全部清償之日止,共計 年。上述保證期間本人已充分明瞭並親自勾選填寫保證責任期間。認章
保證人保證之債務如屬未定期限之保證,保證人得依民法第754條規定隨時通知 貴社終止保證契約,惟應以書面通知,在書面未到達貴社前所為之保證,均屬有效。
保證人保證之債務, 貴社因主債務人(即借款人)之要求,認為有拋棄擔保物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同意更換擔保物,或允許主債務人(即借款人)延期清償、或分期清償等之需時,應得保證人同意。
(三)保證責任:就第十二條一項保證範圍內主債務人(即借款人)之債務負下列保證責任(請勾選認蓋)
□一般保證責任:當主債務人(即借款人)未依約履行債務,經 貴社對主債務人(即借款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者,保證人應代負履行責任。認章
□連帶保證責任:當主債務人(即借款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貴社毋需先就借款人財產或擔保物受償
,得逕向保證人求償。認章
除前項規定外,保證人得主張民法債篇第二章第二十四節所規定保證人得享有之權利。
主債務人依約所負之一切債務,保證人代主債務人清償債務後,依法請求 貴社移轉擔保物權時,絕不因擔保物有瑕疵而持異議。
十三、借款人願接受 貴社對借款用途之監督及擔保物之檢查,但 貴社並無監督、檢查之義務。
貴社僅得於履行本契約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借款人及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但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借款人及保證人:
□不同意(借款人或保證人如不同意, 貴社將無法提供本項貸款服務)
□同意
(二者擇一勾選;未勾選者,視為不同意)
貴社得將借款人及保證人與 貴社之個人與授信往來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受 貴社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但 貴社經借款人及保證人同意而提供予前述機構之借款人及保證人與
貴社往來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時, 貴社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並要求前述機構或單位回復原狀,及副知借款人或保證人。
借款人或保證人提供 貴社之相關資料,如遭 貴社以外之機構或人員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借款人或保證人,且借款人或保證人向 貴社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 貴社應即提供借款人或保證人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名單。
十四、借款人如發生延滯逾期返還本金或利息時, 貴社得將債務催收作業委外處理,並應於債務委外催收前以書面通知借款人與保證人。通知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載明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貴社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營業場所及網站。
貴社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或受委託機構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催收,致借款人或保證人受損者,貴社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十五、 貴社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得將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委託第三人(機構)處理。
貴社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第三人。
受 貴社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借款人或保證人權利者,借款人或保證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 貴社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十六、 貴社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借款人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廣告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十七、借款人及保證人如對本契約有疑義,可逕與 貴社服務專線聯絡。 貴社之服務專線如下:
□電話: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09:00~17:00,國定例假日除外)
□傳真:
□網址:http://xxx.xxx000.xxx.xx
□電子信箱:
□其他:
十八、本借款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且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十九、本契約正本乙式 份,由 貴社及借款人、保證人各執乙份為憑。
二十、借款人同意本借款經 貴社核准後撥款,並授權 貴社依約定之借款期間及以 貴社撥款日為借款日,代填借 款期間起迄年月日,並依撥款日之相對日或約定之日為每月應攤還本金及付息之日,及代填相關條款之空白處。【本條文為個別商議條款】
二十一、借款人依本契約或 貴社要求所出具之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憑授信約定書立約印鑑撥貸)或其他一切相關約據、文件等,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除另有約定外,與本契約具同等之效力。【本條文為個別商議條款】
二十二、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借款人另與 貴社訂立之授信約定書及其他相關約據所列各條款之規定辦理。
【本條文為個別商議條款】 個別商議條款:
前開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四項、第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均為個 別商議條款,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保證人特此聲明業已充分審閱瞭解其內容,並同意遵守該等約定。
借款人及全體保證人: (簽名xx)
【其他說明】
一﹑放款基準利率之定義、調整及其他事項
(一)「放款基準利率」依據「基準金融機構」之三個月期定期存款牌告固定利率,以六家行庫之利率加總依算術平均計算平均利率加一%,並四捨五入至小數第三位數為「放款基準利率」。
(二)上述之「基準金融機構」為:台灣銀行、合作金庫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
(三)若「基準金融機構」之三月期定期存款無固定利率者,則以其同存款種類之同期別牌告機動利率計算之;若無三月期定期存款者,則以較接近期別之固定利率計算之;若較接近期別無固定利率者則以機動利率計算之。
(四)利率若為按二個月調整為每逢二月十六日、四月十六日、六月十六日、八月十六日、十月十六日、十二月十六日為「利率調整日」,機動調整「放款基準利率」。利率若為按月調整為每逢每月十六日為「利率調整日」,機動調整「放款基準利率」。
(五)「利率取樣日」為「利率調整日」前一日之「放款基準利率」(資訊以中央銀行當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公告資訊為準)。
(六)「利率調整日」如遇逢假日,則以次一營業日為「利率調整日」。
(七)上列取樣「基準金融機構」因被合併、消滅、停業、破產、重整或有銀行法第六十二條遭勒令停業、監管、接管等情形之一者,或因停售三月期定期存款商品,貴社得另行指定其它本國銀行替代之。
(八)於特殊情形下,致本社「放款基準利率」明顯偏離一般市場利率水準時,本社得增加(或減少)採樣銀行家數,並於十天前於本社之營業場所、本社網站或大眾媒體公告後,逕將「放款基準利率」更改為依新取樣銀行之利率計算後之指數。
二、放款加權利率之定義、調整及其他事項
(一)「放款加權利率」依據「加權金融機構」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牌告固定利率,以五家行庫之利率加總依算術平均計算平均利率加一.五%,並四捨五入至小數第三位數為「放款加權利率」。
(二)上述之「加權金融機構」為:台灣銀行、合作金庫銀行、中華郵政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等五家。
(三)若「加權金融機構」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無固定利率者,則以其同存款種類之同期別牌告機動利率計算之;若無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者,則以較接近期別之固定利率計算之;若較接近期別無固定利率者則以機動利率計算之。
(四)每逢每月十六日為「利率調整日」,機動調整「放款加權利率」。
(五)「利率取樣日」為「利率調整日」前一日之「放款加權利率」(資訊以中央銀行當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公告資訊為準)。
(六)「利率調整日」如遇逢假日,則以次一營業日為「利率調整日」。
(七)上列取樣「加權金融機構」因被合併、消滅、停業、破產、重整或有銀行法第六十二條遭勒令停業、監管、接管等情形之一者,或因停售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商品,貴社得另行指定其它本國銀行替代之。
(八)於特殊情形下,致本社「放款加權利率」明顯偏離一般市場利率水準時,本社得增加(或減少)採樣銀行家數,並於十天前於本社之營業場所、本社網站或大眾媒體公告後,逕將「放款加權利率」更改為依新取樣銀行之利率計算後之指數。
三、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之定義、調整及其他事項
(一)「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依據「指標金融機構」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牌告固定利率,扣除其中最高及最低行庫之利率後,以剩餘八家行庫之利率加總依算術平均計算平均利率,並四捨五入至小數第三位數為「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
(二)上述之「指標金融機構」為:台灣銀行、土地銀行、合作金庫銀行、第一商業銀行、中華郵政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
(三)若「指標金融機構」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無固定利率者,則以其同存款種類之同期別牌告機動利率計算之。
(四)利率若為按季調整為每逢一月十六日、四月十六日、七月十六日、十月十六日為「利率調整日」,機動調整「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利率若為按月調整為每逢每月十六日為「利率調整日」,機動調整「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
【本契約於民國 年 月 日 攜回審閱讀(審閱期間至少五日),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保證人特此聲明已審閱全部條
款內容,包括 貴社以顯著字體說明之契約重要內容及可能涉及之風險資訊,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保證人茲聲明業已充 分瞭解並完全同意,爰簽章於以下欄位並留存一份,嗣後一切往來願遵守之。】
此致
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
借 款 人: (簽名蓋章)
住 址:
□連帶
□一般保證人: (簽名xx)
住 址:
□連帶
□一般保證人: (簽名xx)
住 址:
□連帶
□一般保證人: (簽名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