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 24 小时意外险条款(A)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2020 版)附加险条款
一、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 24 小时意外险条款(A)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且投保人已缴付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限内本保险扩展承保以下责任:
被保险人所投保的雇员在保险期限内,从事与本保单明细表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无关的活动时,因遭受意外事故而死亡或伤残(或自意外伤害发生后 180 天之xx同一原因直接导致的死亡或伤残),保险人同意按以下约定给付死亡或伤残赔偿金。
当被保险人的雇员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赔偿金。当被保险人的雇员伤残时,依据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对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行业标准)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保监发〔2014〕6 号)确定,并参照本保险合同所附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伤残赔偿限额给付伤残赔偿金。
本附加条款中的“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险人及其所投保的雇员不可预料及无法控制的、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除外责任:
本保单对以下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之雇员死亡或人身伤害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战乱、反叛、罢工、暴乱、动乱以及核辐射等;
2、疾病、传染病、生育、怀孕、医疗以及手术等;
3、故意自残、自杀以及因药物或酒精导致的犯罪或失常行为;
4、打架、酗酒、吸毒、精神错乱以及高危险运动;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仅限于:
-航空飞行,乘坐民航飞机除外;
-使用呼吸器具的潜水活动;
-足球,以业余身份参加除外;
-滑翔运动;
-冰上曲棍球;
-摩托车竞赛;
-驾驶或乘坐 50cc 以上摩托车;
-登ft、攀岩、攀崖;
-跳伞;
-地穴探险;
-汽车竞赛;
-以运动为职业;
-出于商业目的使用木制家具机器;
-滑水、跳水及水上竞技;
-冬季运动,冰上溜石活动和溜冰除外;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二、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 24 小时意外险条款(B)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且投保人已缴付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限内本保险扩展承保以下责任:
被保险人所投保的雇员在保险期限内,从事与本保单明细表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无关的活动时,因遭受意外事故而死亡或伤残(或自意外伤害发生后 180 天之xx同一原因直接导致的死亡或伤残),保险人同意按以下约定给付死亡或伤残赔偿金和意外伤害所致的医疗费用支出。
当被保险人的雇员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赔偿金。当被保险人的雇员伤残时,依据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对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行业标准)(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保监发〔2014〕6 号)确定,并参照本保险合同所附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每人伤残赔偿限额给付伤残赔偿金。
本附加条款负责赔偿的医疗费用仅限于被保险人的雇员实际支出的必要合理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
本附加条款中的“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险人及其所投保的雇员不可预料及无法控制的、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除外责任:
本保单对以下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之雇员死亡或人身伤害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战乱、反叛、罢工、暴乱、动乱以及核辐射等;
2、疾病、传染病、生育、怀孕、医疗以及手术等;
3、故意自残、自杀以及因药物或酒精导致的犯罪或失常行为;
4、打架、酗酒、吸毒、精神错乱以及高危险运动;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仅限于:
-航空飞行,乘坐民航飞机除外;
-使用呼吸器具的潜水活动;
-足球,以业余身份参加除外;
-滑翔运动;
-冰上曲棍球;
-摩托车竞赛;
-驾驶或乘坐 50cc 以上摩托车;
-登ft、攀岩、攀崖;
-跳伞;
-地穴探险;
-汽车竞赛;
-以运动为职业;
-出于商业目的使用木制家具机器;
-滑水、跳水及水上竞技;
-冬季运动,冰上溜石活动和溜冰除外;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三、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伤残等级扩展条款(A)
兹经双方同意,在投保人缴付相应附加保险费的情况下,主险条款所附《伤残等级赔偿
限额比例表》调整如下:
伤残等级 | 比例 |
一级 | 100% |
二级 | 80% |
三级 | 70% |
四级 | 60% |
五级 | 50% |
六级 | 40% |
七级 | 30% |
八级 | 20% |
九级 | 10% |
十级 | 5% |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四、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伤残等级扩展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在投保人缴付相应附加保险费的情况下,主险条款所附《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调整如下:
伤残等级 | 比例 |
一级 | 100% |
二级 | 95% |
三级 | 85% |
四级 | 70% |
五级 | 55% |
六级 | 30% |
七级 | 15% |
八级 | 10% |
九级 | 7% |
十级 | 5% |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五、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伤残等级扩展条款(C)
兹经双方同意,在投保人缴付相应附加保险费的情况下,主险条款所附《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调整如下:
伤残等级 | 比例 |
一级 | 100% |
二级 | 90% |
三级 | 80% |
四级 | 70% |
五级 | 60% |
六级 | 50% |
七级 | 40% |
八级 | 30% |
九级 | 20% |
十级 | 10% |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六、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不计工伤保险赔偿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在投保人缴付相应附加保险费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的赔偿不影响或者减少被保险人应在本保险合同项下获得的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七、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运动或娱乐活动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且投保人已缴付相应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在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参加被保险人或以被保险人名义组织的福利性娱乐或体育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或受伤,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但是,本附加险条款项下的有关赔偿处理应符合主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且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仅限于被保险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针对被保险人的有关诉状、传票、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均应受中国法院司法管辖并依据中国法律作出。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八、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临时海外工作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且投保人已缴纳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所雇用的雇员因被保险人业务需要,临时在海外工作期间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或死亡,保险人视同该事故在国内发生,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九、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雇主的法律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且投保人已缴付相应附加保险费,本附加险条款扩展承保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雇员遭受人身伤亡,被保险人所应承担的下列民事赔偿责任:
(1)依据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判决或裁决确定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且
(2)对于该民事责任的判决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做出。但对于下列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雇主责任保险主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事项引起的法律责任;
2.被保险人所投保的雇员自身故意引致被保险人对其需承担的责任;
3.性骚扰引起的法律责任;
4.被保险人根据与雇员或其他相关第三方的协议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根据本附加险条款属于雇主的法律责任的情形,死亡和伤残赔偿应首先使用主险死亡及伤残赔偿限额。如被保险人未能从其他保险方案包括社会工伤保险基金获得足额的死亡或者残疾赔偿的,对于差额部分,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的分项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十、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国内外出差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且投保人已缴付相应附加保险费的情况下,在保险期限内,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应被保险人要求出差(包括国内国外),在从事本保单明细表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或者患有职业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十一、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小额意外医疗费用扩展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且投保人已缴付相应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工伤事故发生意外时,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医疗费用的赔偿责任。
但对任何直接或间接、全部或部分由下列原因引发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主条款载明之除外责任;
(2)非工伤事故;
(3)永久性伤残或职业病情形;
(4)发生在中国境外(含港澳台)的意外事故;
(5)搭乘任何交通工具时、或发生其他交通意外事故;
(6)因被保雇员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引致意外伤害;
(7)腐败物质或细菌之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脓肿者除外)。
本附加险条款所指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所在地区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所在地区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所在地区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执行。
在任何情况下,被保险人不得在本保险及工伤保险基金或其他有效之保单下得到重复赔偿。
保险人在此附加险条款项下的赔偿限额以保单明细表列明的分项限额为准,且此限额包含在保单明细表规定的主险赔偿限额之内,而并非是在其基础上的累加。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十二、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保费调整条款
如果本保险保费是据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提供之预估数据计算而得,被保险人须妥善保存与本保险相关项目的所有数据纪录,并允许保险人随时查阅。
在本保险合同到期后的一个月内,被保险人须按保险人要求提供上述项目的所有最终数
据。
保险人将据此数据计算、调整保险费,预付保险费多退少补,但受本条款下述所列之
最低保费限制。
最低保费将于保险合同中载明。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十三、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 60 天通知终止保单条款(被保险人随时通知终止保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本保险应被保险人的书面通知, 可随时终止, 保费按实际承保天数和日费率收取。本保险也可以在保险人的提前 60 天通知下终止, 保费按实际承保天数和日费率计算。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十四、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疾病住院及死亡雇主补偿条款第一条 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受其雇佣期间于境内遭受疾病(详见释义 1)导致身体伤害(包括因此而引起的死亡),被保险人依据与该雇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它书面协议(以下简称“协议”)需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对被保险人按补偿协议约定的以下各项补偿金额,保险人以保险合同所载的本附加险条款项下承保项目及责任限额为限,按本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 疾病住院补偿
若被保险人的雇员因罹患疾病而须入住医院治疗,保险人将依保险合同所载明的每日住院补偿金额,按其住院日数计算应给付住院补偿金额,但保险人为该雇员因同一住院原因的总赔偿日数以保险单所载为限。
除非另有约定,本补偿项下每人每日住院给付金额及总赔偿日数同主险合同约定。
(2) 疾病住院杂费及手术费用补偿
(a) 住院杂费
若被保险人的雇员因罹患疾病须住院,保险人将以保险合同所载的责任限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补偿该雇员因治疗而在医院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下列住院费用:
_ 由医生(详见释义 2)开具处方并于医院内消耗的药费;
_ 包扎科、普通外科夹板及石膏整形费用(但不包括特殊矫正装置、器械或仪器费用);
_ 物理治疗费用;
_ X 光检查、心电图检查、化验室检验 (但不包括 X 光治疗、放疗及同位素治疗)费
用;
_ 静脉注射及溶液费用;
_ 血液或血浆之注射费(但不包括血液或血浆之费用);
_ 救护车服务费用。 (b)手术费
若被保险人的雇员因罹患疾病须住院并接受医生施行的手术,保险人将以保险合同所载的责任限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补偿该雇员在医院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手术费用(详见释义 3)。
保险人为该雇员因同一住院原因赔偿的手术费和住院杂费以保险合同所载为限,无论住院时间是否间断。
(3) 疾病身故补偿
若被保险人的雇员因罹患疾病而在保险期限内死亡,对被保险人按照协议约定应承担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保险人以保险合同所载本保障项目相应的责任限额为限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除主险条款责任免除条款第 1 项和第 2 项外,其他责任免除规定均适用本附加险条款项下保险责任。此外,任何直接或间接、完全或部分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的雇员身体伤害或死亡,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项下不承担以下任何赔偿责任:
1. 根据工伤保险法律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疾病;
2. 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任何非必要的手术或医疗事故所致的伤害;
3. 一般体格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4. 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之疾病等治疗或外科手术,但在本附加险持续有效达一百二十天以后接受此四项治疗或外科手术者不在此限;
5. 被保人的雇员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详见释义 4)期间及所有传染性性病;
6.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详见释义 5)或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详见释义 6);
7. 任何牙科诊治、护理、修复或整形费用;
8. 视力矫正或为视力矫正而作的眼部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9. 腰椎间盘突出症;
10. 任何原因需要进行推拿、按摩或针灸治疗;
11. 心理疾病;
12. 即使没有补偿协议的约定,被保险人仍应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第三条 特别条款
1. 提供补偿协议
被保险人应按以下规定向保险人提供证明其承担本附加险条款所述补偿责任的书面协
议:
(1) 若该书面协议于投保前已订立,则须于投保时提供;
(2) 若该协议于投保后订立或该协议于投保后发生任何变更,则须于签订或变更协议
之日起的十日内提供。
2. 索赔证明资料
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提交下列证明资料(如无特别说明,所有证明材料均为原件):
(1) 雇员身份证复印件;
(2) 雇佣关系的证明资料;
(3) 证明被保险人履行给付义务的相关付款凭证;
(4) 发生相关费用的票据;
(5) 病历记录和出院小结等住院证明(如入住医院);
(6) 保险人所需的其它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第四条 释义
1. 疾病:是指自本附加险首个生效日起 30 天后首次罹患的疾病或出现的症状。
2. 医生:指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亦指在被保险人的雇员接受诊断、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生;但不包括该雇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3. 手术费用:指由医生或医院根据伤害或疾病情况,决定收取的必要的手术费,费用须符合当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药品报销范围的收费标准,以及即使无保险赔偿下仍需收取的同样费用。
4.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5.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为一种由 SARS 冠状病毒(SARS-CoV)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世界卫生组织(WHO)将其命名为重症急性呼吸综合征。
6. 高致病性禽流感:是由 A 型禽流行性感冒病毒引起的一种禽类(家禽和野禽)传染病。禽流感病毒感染后可以表现为轻度的呼吸道症状、消化道症状,死亡率较低;或表现为较严重的全身性、出血性、败血性症状,死亡率较高。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可以直接感染人类,并造成死亡。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