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6【ICD-10 与 ICD-O-3】 45 10.27【TNM 分期】 45 10.28【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 45 10.34【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YorkHeart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48
平安养老[2024]疾病保险 01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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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关爱一生(2024)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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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4【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YorkHeart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48
第一章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含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构成。
1.2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 15 日内为犹豫期。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10.1)或有效身份证明。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章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2.1 投保对象
团体(10.2)可作为投保人,为其符合我们承保条件的成员(10.3)向我们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父母、配偶与子女也可参加本保险。参保的人员必须符合法律及监管规定的要求。
2.2 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若为本合同生效后新增被保险人,则自我们对该新增被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 90 日(含第 90 日)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10.4)在等待期内身故、全残(10.5),或经医院(10.6)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10.7)、中症疾病(10.8)、轻症疾病(10.9),或经医院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10.10),我们均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向您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10.11)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上述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上述约定外,我们承担下列各项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其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二十个保单年度(10.12)内,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 “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6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自其第二十一个保单年度起,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
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其保险期间内,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且此前未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四次为限,且每种中症疾病仅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当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四次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事故,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的,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特别说明:
若被保险人确诊中症疾病时已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按照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三)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其保险期间内,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且此前未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四次为限,且每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四次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事故,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的,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特别说明:
若被保险人确诊轻症疾病时已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但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按照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承担给付该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确诊轻症疾病时已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按照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四)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其保险期间内身故或全残,我们按照以下约定计算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a)本合同项下您为该被保险人所交的保险费;
b)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10.13)。
2.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之后(含 18 周岁)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下列情形之一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a)被保险人于其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二十个保单年度内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6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b)被保险人自其第二十一个保单年度起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五)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其保险期间内,经医院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按照以下约定计算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a)本合同项下您为该被保险人所交的保险费;
b)该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当时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之后(含 18 周岁)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我们按下列情形之一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a)被保险人于其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二十个保单年度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我们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6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b)被保险人自其第二十一个保单年度起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我们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六)中症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我们豁免该被保险人自该疾病确诊日之后的各期保险费,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对该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其本合同项下的权益与正常交费的被保险人相同。
无论何种情形下,对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在我们给付上述任意一项保险金后,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4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并在本合同上载明。第三章 我们不保什么
3.1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一)至第(七)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责任;
因下列第(一)至第(九)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 、 “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且不承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10.14);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0.1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16),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10.17)的机动车(10.18);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0.19);
(九)遗传性疾病(10.20),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0.21)。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其对应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或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该被保险人退还其对应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约定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或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
疾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您退还其对应的现金价值。第四章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基本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本合同上载明。您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的保险费根据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性别、基本保险金额、健康状况、交费期间等因素确定,并于保险单或其他书面协议中载明。
若您选择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您应当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保险费交费宽限期
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有权扣减您对应的欠交保险费。
您在宽限期内补交保险费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您在宽限期内未补交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第五章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六章 如何领取保险金
6.1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
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6.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后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6.3 保险金申请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申请
由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保险单号;
2.被保险人及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医疗病历;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申请人填写身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保险单号;
2.被保险人及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国家有关机关认可或具有合法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全残鉴定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如您与我们对需提供证明、资料有其他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申请保险金时,如提供的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6.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但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不计算在内)作出核定。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会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日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如我们要求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上述 30 日期间会扣除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期间,扣除期间自我们作出的通知到达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之日起,至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按照通知要求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到达我们之日止。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6.5 保险金抵扣欠交保险费
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有权扣减您所欠交的保险费。第七章 现金价值权益
7.1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7.2 减额交清
您可在犹豫期后且本合同 “4.2 保险费交费宽限期”期满前申请对本合同项下某一未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进行减额交清。即如果您决定不再为该被保险人支付对应的续期保险费,我们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扣除其对应的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作为其一次性交清的净保险费,重新计算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
减额交清后,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您不需要按减额交清前约定的数额为该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我们按减额交清后计算的基本保险金额,继续承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如果您与我们签订的本合同的附加保险合同约定可以减额交清的,本合同项下对某一被保险人办理减额交清时,则该被保险人的附加保险合同部分必须一起办理。
第八章 如何退保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
(三)被保险人知悉您解除合同的有效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第九章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合同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 被保险人变动
您因参保的团体成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保单变更申请书通知我们。我们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我们对该新增加的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在本合同上载明。
本合同有效期内,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离职(10.22)或丧失保险资格的,如您同意、被保险人书面申请,我们经审核同意后对该被保险人(含该成员及其父母、配偶和子女)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否则我们对该被保险人(含该成员及其父母、配偶和子女)的保险责任自该成员离职或丧失保险资格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责任终止时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9.3 年龄计算及年龄错误的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10.23)计算。
(二)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并向您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9.4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9.4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和“9.3 年龄计算及年龄错误的处理”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
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5 联系方式变更
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的,我们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9.6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和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9.7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9.8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章 释义
10.1【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等证件。
10.2【团体】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 3 名以上(含 3 名)成员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团体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投保人应为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特定团体中的自然人。
10.3【成员】
团体为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成员指该团体中身体健康、正常工作的在职员工;团体为社会团体的,成员指该团体的会员以及正式工作人员;团体为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成员指团体中的各自然人。
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参保的人员必须符合法律及监管规定的要求。
10.4【被保险人】
指本合同所附被保险人名册中所载人员。
10.5【全残】
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双目永久完全(注 1)失明的(注 2);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4);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5)。
(注 1):永久完全:指上述残疾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注 2):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我们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注 3):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注 4):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注 5):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
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进行。如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的,按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10.6【医院】
指您与我们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
10.7【重大疾病】
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该疾病或手术应当由专科医生(10.24)明确诊断。
若被保险人发生了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以达到该重大疾病判定标准的日期为重大疾病确诊日期。若被保险人发生了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重大疾病,经手术治疗或病理检查确诊的,以手术
病理取材或病理活检取材日期为恶性肿瘤确诊日期;未经手术治疗但后续行放射性疗法或化学药物性疗法的,以首次放疗或化疗日期为恶性肿瘤确诊日期。
以下重大疾病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了规范定义的疾病。
(一)恶性肿瘤——重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10.25)(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Health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10.26)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10.26)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 分期(10.27)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10.28);
(3)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 Ann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HPF 和 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二)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Q 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且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 15 倍
(含)以上;
(2)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 2 倍(含)以上;
(3)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 6 周以后,检测左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 50%(不含);
(4)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含)以上的二尖瓣反流;
(5)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
(6)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10.29)肌力(10.30)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10.31);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10.32)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肺脏或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严重慢性肾衰竭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指南,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 5 期,且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规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
(七)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 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九)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
(2)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症等)。
(十)严重慢性肝衰竭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一)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DementiaRating)评估结果为 3 分;
(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二)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ComaScale)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三)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10.33)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等于 91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十四)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十五)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
体肌力在 2 级(含)以下。
(十六)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严重的认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
(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DementiaRating)评估结果为 3 分;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八)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九)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迟缓、静止性震颤或肌强直等,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或 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二十一)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YorkHeartAssociation,NYHA)(10.34)心功能状态分级 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 36mmHg(含)以上。
(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2)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 7 天(含)以上;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语言能力完全丧失,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
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生程度<正常的 25%;如≥正常的 25%但<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网织红细胞计数<20×109/L;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二十五)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或主动脉创伤,已经实施了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腹腔镜下)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主动脉创伤后修复的手术。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六)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3)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
(二十七)严重克罗恩病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 病)病理组织学变化,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二十八)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以下重大疾病是我们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了规范定义的疾病范围之外增加的疾病。
(二十九)严重多发性硬化
指被保险人因脑及脊髓内的脱髓鞘病变而出现神经系统多灶性(多发性)多时相(至少 6 个月以内有一次以上(不包含一次)的发作)的病变,须由计算机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 180 天。
(三十)颅脑手术
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开颅手术(不包括颅骨钻孔手术和经鼻蝶窦入颅手术)。理赔时必须提供由相关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证明。
(三十一)严重I型糖尿病
指因严重的胰岛素缺乏导致的一组糖、脂肪、蛋白质代谢异常综合症,且须依赖外源性胰岛素进行机体的葡萄糖代谢和维持生命。本病须经血胰岛素测定、血 C 肽测定或尿C 肽测定检查证实,且被保险人已经接受了持续的胰岛素治疗 180 天以上,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并发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2)并发心脏病变,并须植入心脏起搏器进行治疗;
(3)至少一个脚趾发生坏疽并已实施手术切除。
(三十二)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指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腕关节、肘关
节、肩关节、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或关节组(如手的多个指间、掌指关节,足的多个足趾、跖趾关节等),并已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类 IV 级的永久不可逆性关节功能障碍,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晨僵;
(2)对称性关节炎;
(3)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4)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5)X 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
(三十三)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指被保险人因为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已经接受了外科开腹手术治疗,以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因酗酒或饮酒过量所致的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或经腹腔镜手术进行的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十四)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三十五)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指因接受输血而感染上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并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接受输血,并且因输血而感染 HIV;
(2)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4)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或阻止 HIV 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艾滋病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我们必须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 HIV 感染不在本项疾病保障范围内。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三十六)系统性红斑狼疮伴肾炎
狼疮性肾炎是系统性红斑狼疮的一种并发症。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其特点是生成自身抗体对抗多种自身抗原。
本合同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指经肾脏活检确认的,符合 WHO 诊断标准定义Ⅲ型、
Ⅳ型、Ⅴ型和Ⅵ型的狼疮性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该病必须由免疫或风湿科专科医生确诊。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十七)重症肌无力
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药物、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三十八)植物人状态
指脑皮质广泛性坏死而导致对自身及周边的认知能力完全丧失,但脑干功能依然存在。必须由神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有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上述情况必须有至少一个月的病历记录加以证实。
酗酒或滥用药物所致的植物人状态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十九)严重心肌病
指由任何病因引起的心肌机械和(或)心电功能障碍(左室腔扩大至少达到正常值上限的 120%,且左室射血分数持续性低 40%),导致被保险人身体永久不可逆性受损,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且经包括超声心动图在内的相关检查证实。
酗酒或滥用药物引起的心肌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四十)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
指包围肢体或躯干的浅筋膜或深筋膜受到溶血性链球菌的感染,病情在短时间内急剧恶化,且已经立刻进行了手术及清创术。最后的诊断必须由专科医生进行相关检查后证实。
(四十一)重度坏死性筋膜炎
坏死性筋膜炎指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软组织感染,可伴有毒血症、败血症、中毒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器官衰竭,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符合坏死性筋膜炎的一般临床表现;
(2)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
(3)出现广泛性肌肉及软组织坏死,并导致身体受影响部位功能永久不可逆性丧失。
(四十二)系统性硬皮病
系统性硬皮病(须累及内脏器官),指一种以局限性或弥漫性皮肤增厚和皮肤、血管、内脏器官异常纤维化为特征的结缔组织病。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间质纤维化和肺动脉高压;
(2)心脏:左室腔扩大至少达到正常值上限的 120%,且左室射血分数持续性低于 40%;
(3)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衰竭,达到慢性肾脏病 5 期。
(四十三)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进行性核上性麻痹(PSP)又称 Steele-Rchardson-Olszewski 综合症,是一种神经系统变性疾病,以假球麻痹、垂直性核上性眼肌麻痹、锥体外系肌僵直、步态共济失调和轻度痴呆为主要临床特征。PSP 必须由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十四)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性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由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四十五)严重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指慢性反复发作的胰腺炎症导致胰腺的广泛纤维化、坏死、弥漫性钙化及假性囊肿形成,造成胰腺功能障碍出现严重糖尿病和营养不良。须由相关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CT 显示胰腺广泛钙化或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显示胰管扭曲、扩张和狭窄;
(2)接受胰岛素替代治疗和酶替代治疗 180 天以上。酒精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四十六)严重面部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80%或 80%以上。面部包括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不包括耳廓。
(四十七)因职业关系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被保险人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其它体液时感染上 HIV。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该职业必须属于下列限定职业范围内的职业;限定职业:医生和牙科医生、护士、医院化验室工作人员、医院护工、医生助理和牙医助理、救护车工作人员、助产士、消防队员、警察、狱警。
(2)血清转化必须出现在事故发生后的 6 个月以内;
(3)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后发生的 5 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告必须显示被保险人血液 HIV 阴性和/或 HIV 抗体阴性;
(4)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 12 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 HIV 或 HIV 抗体。
我们必须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 HIV 感染不在本项疾病保障范围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或阻止 HIV 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艾滋病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四十八)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征,其特征是肝内、肝外胆道因纤维化性炎症逐渐狭窄,并最终导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肝硬化。本病须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 ALP>200U/L;
(2)持续性黄疸病史;
(3)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四十九)肺淋巴管肌瘤病
肺淋巴管肌瘤病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主要病理改变为肺间质、支气管、血管和淋巴管内出现未成熟的平滑肌异常增生,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组织病理学诊断;
(2)CT 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3)血气提示低氧血症。
(五十)象皮病
指末期丝虫病,按国际淋巴学会分级为三度淋巴液肿,其临床表现为肢体非凹陷性水肿伴畸形增大、硬皮症和疣状增生。此病症须经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五十一)胰腺移植
指因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供体必须是人体器官)。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保障范围内。
(五十二)严重川崎病
是一种血管炎综合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皮肤粘膜病损和淋巴结肿大。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须由血管造影或超声心动图检查证实,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冠状动脉瘤于最初急性发病后持续至少 180 天;
(2)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实际接受了对冠状动脉瘤进行的手术治疗。
(五十三)肾髓质囊性病
肾髓质囊性病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2)肾脏受损达到慢性肾脏病 5 期;
(3)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五十四)克雅氏病
是一种由动物传染而来的中枢神经系统变性性疾病,大脑呈海绵状改变伴神经元缺失和胶质化。临床表现为进行性痴呆、不随意运动及抽搐、行动困难等等。克雅氏病必须由专科医生根据致病蛋白的发现而明确诊断。
(五十五)埃博拉病毒感染
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烈性传染病,需实验室检查证实埃博拉病毒的存在。
(五十六)丧失一眼及一肢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丧失及单肢肢体机能完全丧失(10.35)。
单眼视力丧失指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单肢肢体机能完全丧失,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任何一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2)任何一肢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五十七)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指自身免疫性肾上腺炎(既往称:特发性肾上腺皮质萎缩)导致肾上腺萎缩和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必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所有以下诊断标准:
(1)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100pg/ml;
(2)血浆肾素活性、血管紧张素Ⅱ和醛固酮测定,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3)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2、已经采用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 180 天以上。
肾上腺结核、HIV 感染或艾滋病、感染、肿瘤所致的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和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五十八)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指因感染性微生物造成心脏内膜发炎,经由相关心脏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血液培养结果呈阳性反应,证明感染性微生物的存在;
(2)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指按照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提出的心功能状态分级的标准判定,心功能状态已达 IV 级)。
(五十九)嗜铬细胞瘤
源于肾上腺髓质、交感神经节或其他部位的嗜铬组织发生的肿瘤,分泌过多的儿茶酚胺,需要确实进行手术以切除肿瘤。
(六十)严重的自身免疫性肝炎
自身免疫性肝炎指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机体免疫机制被破坏,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肝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严重的自身免疫性肝炎指诊断为自身免疫性肝炎,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高γ球蛋白血症;
(2)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如 ANA(抗核抗体)、SMA(抗平滑肌抗体)、抗-LKM1 抗体或抗-SLA/LP 抗体;
(3)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4)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六十一)严重的瑞氏综合征
瑞氏综合征指线粒体功能障碍性疾病。导致脂肪代谢障碍,引起短链脂肪酸、血氨升高,造成脑水肿。主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反复呕吐、惊厥及意识障碍等。严重的瑞氏综合征指诊断为瑞氏综合征,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2)血氨超过正常值的 3 倍;
(3)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第Ⅲ期。
(六十二)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指严重的肠道疾病或外伤而导致的小肠损害并发症,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至少切除了三分之二小肠;
(2)完全肠外营养支持三个月以上。
因克罗恩病导致的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十三)严重的慢性缩窄型心包炎
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脏层和壁层广泛瘢痕粘连、增厚和钙化,心包腔闭塞,形成一个纤维瘢痕外壳,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阻碍心脏的舒张。经心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慢性缩窄性心包炎且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YorkHeart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并持续 180 天以上;
(2)已经接受了以下任何一种手术路径进行的心包剥脱或心包切除手术;手术路径:胸骨正中切口;双侧前胸切口;左前胸肋间切口。
经胸腔镜、胸壁打孔进行的手术、心包粘连松解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十四)重症手足口病
由肠道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主要症状表现为手、足、口腔等部位的斑丘疹、疱疹。经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患有手足口病,并伴有下列三项中的任意一项并发症:
(1)有脑膜炎或脑炎并发症,且导致意识障碍或瘫痪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2)有肺炎或肺水肿并发症,且导致呼吸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3)有心肌炎并发症,且导致心脏扩大或心力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六十五)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导致的膝关节或髋关节置换手术
指为了治疗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实际实施了膝关节或髋关节置换手术。
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指一种儿童期发病的慢性关节炎,其特点为在高热和系统性病征出现数月后发生关节炎。
(六十六)严重的冠心病
指经冠状动脉造影检查明确诊断为主要血管严重狭窄性病变,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左冠状动脉主干和右冠状动脉中,一支血管管腔堵塞 75%以上,另一支血管管腔堵塞 60%以上;
(2)左前降支、左旋支和右冠状动脉中,至少一支血管管腔堵塞 75%以上,其他两支血管管腔堵塞 60%以上。
左前降支的分支血管、左旋支的分支血管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作为本保障的衡量指标。
(六十七)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指患有顽固性心绞痛,经持续药物治疗后无改善,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已失败或者被认为不适合。在医院内实际实施了开胸手术下或者胸腔镜下的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六十八)严重的哮喘
指诊断为哮喘,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过去两年中曾因哮喘持续状态住院治疗,并提供完整住院记录;
(2)因慢性过度换气导致胸廓畸形;
(3)在家中需要医生处方的氧气治疗法;
(4)日常服用口服类固醇激素治疗持续至少六个月。
(六十九)严重的心肌炎
指心肌局限性或弥漫性的急性或慢性炎症病变, 导致心脏功能障碍, 达到美国纽约心脏学会
(NewYorkHeartAssociation,NYHA)心功能分级状态分级 IV 级,且需持续至少 90 天。
(七十)严重的癫痫
本疾病的诊断须由神经科或儿科专科医生根据典型临床症状和脑电图及计算机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做出。理赔时必须提供 6 个月以上的相关病历记录证明被保险人存在经抗癫痫药物治疗无效而反复发作的强直阵挛性发作或癫痫大发作,且已经实施了神经外科手术以治疗反复发作的癫痫。
发热性惊厥以及没有全身性发作的失神发作(癫痫小发作)不在保障范围内。
(七十一)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指因脑膜炎双球菌感染引起脑脊髓膜化脓性病变,且导致永久性神经损害,并且脑脊液检查显示脑膜炎双球菌阳性。
永久性神经损害是指由细菌性脑脊髓膜炎引起的耳聋、失明、动眼神经麻痹、瘫痪、脑积水、智力或精神障碍中度以上的损害,且上述症状持续 90 天以上仍无改善迹象。
(七十二)因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指因进行器官移植而感染上 HIV,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实施器官移植,并且因器官移植而感染 HIV;
(2)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器官移植感染,属于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我们必须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 HIV 感染不在本项疾病保障范围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或阻止 HIV 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艾滋病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七十三)严重急性主动脉夹层血肿
指主动脉壁在受到某些病理因素破坏后,高速、高压的主动脉血流将其内膜撕裂,以致主动脉腔内的血流通过主动脉内膜的破裂口进入主动脉内壁而形成血肿。被保险人需有典型的临床表现并通过电脑断层扫描(CT)、磁共振扫描(MRI)、磁共振血管检验法(MRA)或血管扫描等检查明确诊断,并在急性期内(发病两周内)实际接受了传统或微创开胸或开腹主动脉手术。慢性期主动脉夹层择期手术、经导管主动脉内介入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及腹主动脉,而非其旁支。
(七十四)肺孢子菌肺炎
指由肺孢子菌引起的间质性浆细胞性肺炎,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第一秒末用力呼气量(FEV1%)小于 1 升;
(2)气道内阻力增加,至少达到 0.5kPa/L/s;
(3)残气容积占肺总量(TLC)的 60%以上;
(4)胸内气体容积升高,超过基值的 170%;
(5)PaO2<60mmHg,PaCO2>50mmHg。
(七十五)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
指由呼吸系统专科医师诊断,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急性发作(原发疾病起病后 6 至 72 小时);
(2)急性发作的临床症状体征,包括呼吸急促、呼吸困难、心动过速、大汗、面色苍白及辅助呼吸肌活动加强(点头呼吸、提肩呼吸);
(3)双肺浸润影;
(4)PaO2/FiO2(动脉血压分压/吸入气氧分压)低于 200mmHg;
(5)肺动脉嵌入压低于 18mmHg;
(6)临床无左房高压表现。
(七十六)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由于疾病或意外导致至少两根臂丛神经根性撕脱,所造成的手臂感觉功能与运动功能完全永久性丧失。该病须由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有电生理检查结果证实。
(七十七)严重的席汉氏综合征
指因产后大出血并发休克、全身循环衰竭、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导致脑垂体缺血坏死和垂体分泌激素不足,造成性腺、甲状腺、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产后大出血休克病史;
(2)严重腺垂体功能破坏,破坏程度>95%;
(3)影像学检查显示脑垂体严重萎缩或消失;
(4)实验室检查显示:
①垂体前叶激素全面低下(包括生长激素、促甲状腺素、促肾上腺皮质激素、卵泡刺激素和黄体生成素);
②性激素、甲状腺素、肾上腺皮质激素全面低下;
(5)需要终身激素替代治疗以维持身体功能,持续服用各种替代激素超过一年。垂体功能部分低下及其他原因所致垂体功能低下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七十八)心脏粘液瘤切除手术
指为了治疗心脏粘液瘤,实际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心脏粘液瘤切除手术。经导管介入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七十九)室壁瘤切除手术
明确诊断为左心室室壁瘤,并且实际接受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室壁瘤切除手术。经导管心室内成型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八十)严重的结核性脑膜炎
结核性脑膜炎指由结核杆菌引起的脑膜和脊膜的非化脓性炎症性疾病。严重的结核性脑膜炎指诊断为结核性脑膜炎,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出现颅内压明显增高,表现头痛、呕吐和视乳头水肿;
(2)出现部分性、全身性癫痫发作或癫痫持续状态;
(3)视力减退、复视和面神经麻痹;
(4)昏睡或意识模糊。
(八十一)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旁路移植手术
多发性大动脉炎(高安氏动脉炎)是一种发生在主动脉和其主要分支的慢性炎症性动脉疾病,表现为受累动脉狭窄或闭塞。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是指多发性大动脉炎头臂动脉型(I 型),又称为无脉症。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并且实际接受了经胸部切开进行的无名动脉(头臂干)、颈总动脉、锁骨下动脉旁路移植手术。
非开胸的血管旁路移植手术、因其他病因而进行的旁路移植手术,对其他动脉进行的旁路移植手术,经皮经导管进行的血管内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八十二)严重的脊髓空洞症或严重的延髓空洞症
脊髓空洞症指慢性进行性的脊髓变性性疾病,其特征为脊髓内空洞形成。表现为感觉异常、肌萎缩及神经营养障碍。脊髓空洞症累及延髓称为延髓空洞症,表现为延髓麻痹。
严重的脊髓空洞症或严重的延髓空洞症必须明确诊断,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且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显著的舌肌萎缩、构音困难和吞咽困难;
(2)双手萎缩呈“爪形手”,肌力 2 级或以下。
(八十三)横贯性脊髓炎后遗症
脊髓炎是一种炎症性脊髓疾病。横贯性脊髓炎是指炎症扩展横贯整个脊髓,表现为运动障碍、感觉障碍和自主神经功能障碍。
横贯性脊髓炎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八十四)脊髓血管病后遗症
指脊髓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脊髓梗塞或脊髓出血,导致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表现为截瘫或四肢瘫,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八十五)严重的肺源性心脏病
指因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YorkHeart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永久不可逆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八十六)严重的肺结节病
结节病是一种原因未明的慢性肉芽肿病,可侵犯全身多个器官,以肺和淋巴结受累最为常见。严重的肺结节病表现为肺的广泛纤维化导致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肺结节病的X 线分期为Ⅳ期,即广泛肺纤维化;
(2)永久不可逆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临床持续 180 天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 和动脉血氧饱和度(SaO2)<80%。
(八十七)严重心脏衰竭导致的 CRT 心脏再同步治疗
指因缺血性心脏病或扩张性心肌病导致慢性严重心脏衰竭,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 CRT 治疗,以矫正心室收缩不协调和改善心脏功能。接受治疗之前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 III 级或 IV 级;
(2)左室射血分数低于 35%;
(3)左室舒张末期内径≥55mm;
(4)QRS 时间≥130msec;
(八十八)严重的结核性脊髓炎
指因结核杆菌引起的脊髓炎,导致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经相关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诊断必须经微生物或病理学相关检查后证实,且初次确诊 180 天后仍须遗留下列至少一项症状:
(1)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肌力Ⅱ级或Ⅱ级以下的运动功能障碍;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八十九)脊髓小脑变性症
指一组以小脑萎缩和共济失调为主要临床特点的疾病,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脊髓小脑变性症必须由医院诊断,并有以下所有证据支持: a)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小脑萎缩;
b)临床表现存在共济失调、语言障碍和肌张力异常。
(2)运动功能严重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九十)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又称为新生血管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或渗出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发生脉络膜新生血管(CNV)异常生长穿透玻璃膜进入视网膜,新生血管渗漏,渗出及出血。
该疾病必须由荧光素眼底血管造影检查提示黄斑区新生血管形成。
申请理赔时须提供近 3 个月内视力改变显示病情恶化的相关检查报告、诊断证明及病历报告。
(九十一)严重的大动脉炎
指经心脏或血管外科专科医生确诊的大动脉炎,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红细胞沉降率及C 反应蛋白高于正常值;
(2) 超声检查、CTA 检查或血管造影检查证实主动脉及其主要分支存在狭窄;
这里的“主动脉及其主要分支”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及其分支(头臂干、左颈总动脉、左锁骨下动脉)、胸主动脉、腹主动脉及其主要分支(腹腔干、肠系膜上动脉、肠系膜下动脉、肾动脉);
(3) 已经针对狭窄的动脉进行了手术治疗。
(九十二)严重的脊髓灰质炎
指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
我们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况予以理赔。
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九十三)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九十四)神经白塞病
是一种慢性全身性血管炎症性疾病,主要表现为复发性口腔溃疡、生殖器溃疡、眼炎及皮肤损害,并可累及大血管、神经系统、消化道、肺、肾等。累及神经系统损害的白塞病称为神经白塞病。神经白塞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被保险人持续 180 天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九十五)脊髓内肿瘤
指脊髓内良性或恶性肿瘤,且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肿瘤切除的手术治疗,手术 180 天后遗留下列神经系统损害,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非脊髓内的其他椎管内肿瘤、脊柱肿瘤、神经纤维瘤不在保障范围内。
(九十六)亚历山大病
是一种遗传性中枢神经系统退行性病变,特点为脑白质营养不良。临床表现为惊厥发作、智力下降、球麻痹、共济失调、痉挛性瘫痪。亚历山大病必须被明确诊断,并且被保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九十七)严重强直性脊柱炎
是一种慢性全身性炎性疾病,主要侵犯脊柱导致脊柱畸形。强直性脊柱炎必须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严重脊柱畸形:椎体钙化形成骨桥,脊柱出现“竹节样改变”;骶髂关节硬化、融合、强直;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
(九十八)严重肝豆状核变性(wilson 病)
指由于铜代谢障碍所引起的一种疾病,其特点为肝硬化与双侧脑基底神经节变性同时存在,且须经相关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同时必须具备下列情况:
(1)临床表现包括:进行性加剧的肢体震颤,肌强直,吞咽及发音困难,精神异常;
(2)角膜色素环(K-F 环);
(3)血清铜和血清铜蓝蛋白降低,尿铜增加;
(4)食管静脉曲张;
(5)腹水。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九十九)成骨不全症Ⅲ型
指一种胶原病,特征为骨易碎,骨质疏松和易骨折。该病有 4 种类型:Ⅰ型、Ⅱ型、Ⅲ型、Ⅳ型。本合同仅将Ⅲ型成骨不全的情形列入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范围。其主要临床特点有:发育迟缓、多发性骨折、进行性脊柱后侧凸及听力损害。
Ⅲ型成骨不全的诊断必须根据身体检查,家族史,X 线检查和皮肤活检报告资料确诊。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一百)范可尼综合征(Fanconi 综合征)
指近端肾小管的功能异常引起的一组症候群。须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两个条件:
(1)尿液检查出现肾性糖尿、全氨基酸糖尿或磷酸盐尿;
(2)血液检查出现低磷血症、低尿酸血症或近端肾小管酸中毒;
(3)出现骨质疏松、骨骼畸形或尿路结石;
(4)通过骨髓片、白细胞、直肠黏膜中的结晶分析或裂隙灯检查角膜有胱氨酸结晶。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一百零一)重度面部毁损
因意外伤害导致面部瘢痕畸形,须满足下列三项或以上条件:
(1)双侧眉毛完全缺失;
(2)双睑外翻或者完全缺失;
(3)双侧耳廓完全缺失;
(4)外鼻完全缺失;
(5)上、下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6)颏颈粘连(中度以上):即颈部后仰及旋转受到限制,饮食、吞咽有所影响,不流涎,下唇前庭沟并不消失,能闭合。
(一百零二)严重的出血性登革热
出血性登革热须出现全部四种症状,包括发高烧、出血现象、肝肿大和循环衰竭(登革热休克综合症即符合 WHO 登革热第Ⅲ级及第Ⅳ级)。出血性登革热的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证实。
非出血性登革热不在保障范围内。
(一百零三)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
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因捐赠而所需的肾脏切除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一百零四)风湿热导致的心脏瓣膜疾病
指经由专科医生根据已修订的 Jones 标准诊断证实罹患急性风湿热。且因风湿热所导致一个或以上最少轻度心脏瓣膜关闭不全(即返流部分达 20%或以上)或狭窄的心瓣损伤(即心脏瓣面积为正常值的 30%或以下)。有关诊断须由专科医生根据心瓣功能的定量检查证实。
(一百零五)艾森门格综合征
指因心脏病导致的严重肺动脉高压及右向左分流。诊断必须由心脏专科医生经超声心动图和心导管检查证实及需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平均肺动脉压高于 40mmHg;
(2)肺血管阻力高于 3mm/L/min(Wood 单位);
(3)正常肺微血管楔压低于 15mmHg。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一百零六)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指血液凝固系统和纤溶系统的过度活动导致微血管血栓形成、血小板及凝血因子耗竭和严重出血,需要输注血浆和浓缩血小板进行治疗。
(一百零七)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是一种亚急性脱髓鞘脑病,其病原体多为乳头多瘤空泡病毒,常发生于免疫缺陷病人。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根据脑组织活检确诊;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一百零八)疾病或意外导致的智力障碍
因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根据智商(IQ),智力低常分为中度
(IQ35-50)、重度(IQ20-35)和极重度(IQ<20)。智商的检测必须由我们认可的专职心理测验工作者进行,心理测验工作者必须持有由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资格认定书。根据被保险人年龄采用对应的智力量表如韦克斯勒智力量表(儿童智力量表或成人智力量表)。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的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以入院日期为准)发生在被保险人 6 周岁以后;
(2)专科医师确诊被保险人由于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智力低常;
(3)专职合格心理检测工作者适时做的心理检测证实被保险人智力低常(中度、重度或极重度);
(4)被保险人的智力低常自确认日起持续 180 天以上。
(一百零九)原发性脊柱侧弯的矫正手术
指被保险人因原发性脊柱侧弯,实际实施了对该病的矫正外科手术。但由于先天性脊柱侧弯以及其他疾病或意外导致的继发性脊柱侧弯而进行的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一百一十)垂体卒中
指在垂体腺瘤的基础上发生急性梗死或出血坏死产生垂体功能减退并伴有头痛及神经眼科症状,并满足下列条件:
(1)有垂体腺瘤,出现垂体功能减退;
(2)有影像相关证据。
该诊断必须由专科医生证实。
(一百十一)严重的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
指一种常见的过氧化物酶体病,主要累及肾上腺和脑白质,主要表现为进行性的精神运动障碍,视力及听力下降或肾上腺皮质功能低下等。须由专科医生诊断,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 180 天。
(一百十二)大面积植皮手术
指为修复皮肤与其下的组织缺损所进行的皮肤移植手术,要求皮肤移植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30%及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一百十三)败血症导致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
指败血症导致的一个或多个器官系统生理功能障碍,败血症须经血液检查证实有致病病原体侵入血液系统导致全身感染,并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
(1)呼吸衰竭,需要进行气管插管机械通气;
(2)凝血血小板计数<50×10³/微升;
(3)肝功能不全,胆红素>6mg/dl 或>102μmol/L;
(4)已经使用强心剂;
(5)昏迷:格拉斯哥昏迷评分(GCS)<=9;
(6)肾功能衰竭,血清肌酐>300μmol/L 或>3.5mg/dl 或尿量<500ml/d。败血症引起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的诊断应由相关专科医生证实。
非败血症引起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一百十四)脑型疟疾
指恶性疟原虫感染导致的严重中枢神经系统感染,以谵妄和昏迷为主要症状。须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外周血涂片或骨髓涂片检查存在恶性疟原虫。
(一百十五)严重的破伤风
指破伤风梭菌经由皮肤或黏膜伤口侵入人体,在缺氧环境下生长繁殖,产生毒素而引起严重持续肌痉挛的一种特异性感染。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一百十六)严重的气性坏疽
指由梭状芽胞杆菌所致的肌坏死或肌炎。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气性坏疽的一般临床表现;
(2)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
(3)出现广泛肌肉及组织坏死,并确实实施了坏死组织和筋膜及肌肉的切除手术。
(一百十七)嗜血细胞综合征
又称“噬血细胞性淋巴组织细胞增生症(HLH)”,是一组由多种原因诱发的细胞因子瀑布式释放,以组织细胞增生伴随其吞噬各种造血细胞为特征的综合征。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三项,并且经专科医生认为有必要进行异体骨髓移植手术:
(1)分子生物学诊断出现特异性的基因突变;
(2)铁蛋白>500μg/L;
(3)外周血细胞减少,至少累及两系,Hb<90g/L(新生儿 Hb<100g/L),PLTS<100×109/L,中性粒细胞<1.0×109/L;
(4)骨髓、脑脊液、脾脏及淋巴结等器官有特征性噬血细胞的增加;
(5)血清可溶性 CD25≥2400U/ml。
(一百十八)严重甲型乙型血友病
指一种遗传性凝血功能异常的出血性疾病。仅包括严重甲型血友病(缺乏Ⅷ凝血因子)或严重乙型血友病(缺乏Ⅸ凝血因子),而凝血因子Ⅷ或凝血因子Ⅸ的活性水平少于百分之一。诊断须由血液病专科医生确认。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一百十九)子痫
又称“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指血压持续高于 160mmHg/110mmHg、蛋白尿≧5g/24h 或者尿常规中蛋白(++)-(++++)和(或者)伴水肿,有头痛等自觉症状,并且有抽搐或者昏迷。须经专科医生确诊,并提供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两项的医学证明:
(1)血肌酐升高(﹥106μmol/L);
(2)少尿(24 小时总尿量少于 500 毫升);
(3)出现神经系统的异常或者视力异常;
(4)肺水肿;
(5)黄疸进行性加重;
(6)胎儿宫内死亡;
(7)血小板减少(<100×109/L),或凝血功能障碍;
(8)HELLP 综合征(合并溶血、转氨酶升高、血小板减少)。
(一百二十)脑桥中央髓鞘溶解症
脑桥中央髓鞘溶解症(CPM)是一种代谢性脱髓鞘疾病。CPM 由 Adams 首次提出,病理学上表现为髓鞘脱失不伴炎症反应。临床常见症状为突发四肢弛缓性瘫,咀嚼、吞咽及言语障碍,眼震及眼球凝视障碍等。须经明确诊断,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因酗酒导致的脑桥中央髓鞘溶解症不在保障范围内。
(一百二十一)皮质基底节变性
指一种慢性进展性神经变性疾病,以不对称发作的无动性强直综合征、失用、肌张力障碍及姿势异常为其临床特征。须经临床医生明确诊断,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一百二十二)严重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指肺泡和细支气管腔内充满不可溶性富磷脂蛋白的疾病,胸部 X 线呈双肺弥漫性肺部磨玻璃影,病理学检查肺泡内充满有过碘酸雪夫(PAS)染色阳性的蛋白样物质,并且接受了肺灌洗治疗。
(一百二十三)严重多系统萎缩(MSA)
指一种散发性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不同程度的自主神经功能障碍、对左旋多巴胺类药物反应不良的帕金森综合征、小脑性共济失调和锥体束征等症状。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有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一百二十四)线粒体脑肌病
是一组由于线粒体结构、功能异常所导致的以脑和肌肉受累为主的多系统疾病。其中肌肉损害主要表
现为骨骼肌极度不能耐受疲劳,神经系统主要表现有眼外肌麻痹、卒中、癫痫反复发作、肌阵挛、偏头痛、共济失调、智能障碍以及视神经病变等,其他系统表现可有心脏传导阻滞、心肌病、糖尿病、肾功能不全、假性肠梗阻和身材矮小等。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一百二十五)严重原发性轻链型淀粉样变性(AL 型)
是一种多系统受累的单克隆浆细胞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须经我们认可医院的肾脏或血液科专科医生确诊;
(2)组织活检可见无定形粉染物质沉积,且刚果红染色阳性(偏振光下呈苹果绿色双折光);
(3)沉积物经免疫组化、免疫荧光、免疫电镜或质谱蛋白质组学证实为免疫球蛋白轻链沉积;
(4)具有受累器官的典型临床表现和体征,至少出现下列二项异常:
①肾脏:出现大量蛋白尿或表现为肾病综合征,24 小时尿蛋白定量>0.5g,以白蛋白为主;
②心脏:心脏超声平均心室壁厚度>12mm,排除其他心脏疾病,或在无肾功能不全及心房颤动时 N 末端前体脑钠肽(NT-proBNP)>332ng/L;
③肝脏:肝上下径(肝叩诊时锁骨中线上量得的肝上界到肝下界的距离)>15cm,或碱性磷酸酶超过正常上限的 1.5 倍;
④外周神经:临床出现对称性的双下肢感觉运动神经病变;
⑤肺:影像学提示肺间质病变。
非 AL 型的淀粉样变性不在保障范围内。
(一百二十六)溶血性尿毒综合征
指由多种病因引起的血管内溶血的微血管病,临床以溶血性贫血、血小板减少和急性肾衰竭为特点。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外周血化验提示:
①血小板计数≤20×109/L;
②网织红细胞增多;
③血红蛋白计数≤6g/dL;
④白细胞计数≥20×109/L;
(2)急性肾衰竭,实验室检查提示:血肌酐(Scr)≥442μmol/L 或 GFR 肾小球滤过率≤25ml/min;
(3)经肾组织病理活检确诊,表现为肾脏微血管病变、微血管栓塞;
(4)实际实施了血浆置换治疗或透析治疗。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不在保障范围内。
(一百二十七)进行性肌肉骨化症
主要表现在肌肉、韧带和其他结缔组织中形成多余的骨质钙化,有局部疼痛、肿胀,关节僵硬强直及屈伸活动受限,以颈、胸、腰椎向四肢及关节出现僵硬,限制机体正常运动。须经相关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一百二十八)特定的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指心房激动在房室交界区、房室束及其分支内发生阻滞,不能正常地传到心室的心脏传导性疾病,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50 次/分钟;
(2)出现阿-斯综合征或者心力衰竭的表现;
(3)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置心脏起搏器。
(一百二十九)Brugada 综合征
指由相关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症状和典型心电图表现明确诊断,并且经相关专科医生判断认为必须安装且实际已安装了永久性心脏除颤器。
(一百三十)闭锁综合征
严重脑功能障碍,但剩余脑干功能完整。障碍的特征是缺失基本的认知功能,缺失对任何刺激的反应,不能与其他人互动。诊断必须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认,并必须持续至少 30 天病史记录。
(一百三十一)亚急性坏死性脊髓炎
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慢性脊髓脊神经根炎。临床以脊髓血供障碍造成的进行性脊髓损伤为特点。最常见的原因可能为硬膜内动静脉畸形。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一百三十二)特定的脑囊虫病
指因误食猪绦虫卵,囊尾蚴进入脑内形成数个到数百个囊泡,引起神经系统功能损害,表现为癫痫、颅内压升高或脑膜脑炎。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脑囊虫病,并且由于颅内压升高实际接受了去骨瓣减压术治疗
(一百三十三)格斯特曼综合征
指一种以慢性进行性小脑共济失调、构音障碍和痴呆为主要表现的朊蛋白病。该病必须由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一百三十四)严重的动脉硬化闭塞症坏死期
动脉硬化性闭塞症是全身性动脉粥样硬化在肢体局部表现,是全身性动脉内膜及其中层呈退行性、增生性改变,使血管壁变硬缩小、失去弹性,从而继发血栓形成致使远端血流量进行性减少或中断。可发生于全身各主要动脉,多见于腹主动脉下端和下肢的大中动脉。严重的动脉硬化闭塞症坏死期须经专科医生确诊,且达到坏死期,动脉完全闭塞,侧支循环所提供的血液不足以代偿必需的血供,坏死肢端不能存活,导致一个或一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切除。
(一百三十五)严重的原发性骨髓纤维化(PMF)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以骨髓纤维增生和髓外造血为特点,表现为进行性贫血、脾肿大、外周血幼稚细胞等。严重的原发性骨髓纤维化指经骨髓活检诊断为原发性骨髓纤维化,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并持续 180 天:
(1)血红蛋白<100g/L;
(2)白细胞计数>25×109/L;
(3)外周血原始细胞≥1%;
(4)血小板计数<100×109/L。
(一百三十六)特定的进行性风疹性全脑炎
指由风疹病毒感染引起的儿童和青少年的慢性脑炎。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一百三十七)严重戈谢病
指一种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的溶酶体贮积病,以葡萄糖脑苷脂在巨噬细胞溶酶体贮积导致多器官受累为表现特征。须根据葡萄糖脑苷脂酶活性检测结果明确诊断,且已经实施了脾脏切除手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一百三十八)库鲁病
指一种亚急性传染性朊蛋白病。临床表现为共济失调、震颤、不自主运动,在病程晚期出现进行性加
重的痴呆,神经异常。该病必须由专科医生根据致病蛋白的发现而明确诊断。
(一百三十九)异染性脑白质营养不良
指一种最常见的一种严重的神经退化性代谢病,是最常见的溶酶体病,主要表现为行走困难、智力低下、废用性肌萎缩、四肢痉挛性瘫痪、视神经萎缩、失语等。须经专科医生诊断,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 180 天。
被保险人在三周岁之前罹患该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百四十)婴儿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该病是累及脊髓前角细胞及延髓运动核的神经元退行性变性病。在出生后两年内出现的脊髓和脑干颅神经前角细胞进行性机能障碍,伴随肌肉无力和延髓机能障碍。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一百四十一)创伤弧菌感染截肢
因创伤弧菌感染导致败血症和肢体损害。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近期被海鲜刺伤或肢体创口接触海水史;
(2)病原学检查证实致病菌为创伤弧菌; (3)出现脓毒败血症或休克;
(4)受感染肢体被截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一百四十二)严重巨细胞动脉炎
巨细胞动脉炎又称颅动脉炎、颞动脉炎、肉芽肿性动脉炎。须经专科医师明确诊断,并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双侧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或双眼失明。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失明指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2)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一百四十三)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指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在全麻下进行的开颅脑动脉瘤夹闭手术。脑动脉瘤(未破裂)预防性手术、颅骨钻孔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血管内手术及其他颅脑手术不在
保障范围内。
(一百四十四)严重 Balo 病(同心圆硬化症)
属大脑白质脱髓鞘性疾病,其病理特点为病灶内髓鞘脱失带与髓鞘保存带呈同心圆层状交互排列,形似树木年轮或大理石花纹状。须由计算机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 180 天。
(一百四十五)狂犬病
指狂犬病毒所致的急性传染病,人多因被病兽咬伤而感染。临床表现为特有的恐水、怕风、咽肌痉挛、进行性瘫痪等。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10.8【中症疾病】
本合同所约定的中症疾病,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该疾病或手术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一)中度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一肢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一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 2级(含)以下。
(二)单侧肺脏切除
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肺部严重损害,已经实施了单侧全肺切除手术。下列情况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1)肺叶切除、肺段切除手术;
(2)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肺切除手术;
(3)肺移植接受者肺切除手术;
(4)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肺切除手术。
(三)特定的运动神经元病
运动神经元病指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但并未达到本合同重大疾病“严重运动神经元病”的给付标准,且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四)中度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伤害,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并且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头部外伤导致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虽然未达到本合同重大疾病“严重脑损伤”的给付标准,但在遭受头外伤 180 日后,仍遗留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部分丧失,其肢体肌力为Ⅲ级或Ⅲ级以下的。
(五)单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仅一个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但未达到本合同重大疾病“多个肢体缺失”的给付标准。
(六)特定的慢性肾功能衰竭
指因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损害达到肾功能衰竭期,但未达到本合同重大疾病“严重慢性肾衰竭”的给付标准。诊断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标准:
(1)肌酐清除率(Ccr)低于 30ml/min,持续超过 90 日;
(2)血肌酐(Scr)高于 442μmol/L,持续超过 90 日。
(七)中度克罗恩病
是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 病)病理组织学变化。诊断必须由相关专科医生经过病理检查结果证实,所患的克罗恩病须经相关专科医生以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连续治疗 180 天以上,但未达到本合同重大疾病“严重克罗恩病”的给付标准。
(八)中度溃疡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但未达到本合同重大疾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的给付标准,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须经由内窥镜检查证实该疾病侵犯全部结肠及直肠,活检病理学组织切片检查证实为溃疡性结肠炎;
(2)经专科医生以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连续治疗 180 天。
(九)中度类风湿性关节炎
根据美国风湿病学院(ACR)的诊断标准,由风湿科专科医生诊断,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但未达到本合同重大疾病“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的给付标准:
(1)关节广泛受损,并经临床证实出现最少两个下列关节位置严重变形:手部、手腕、肘部、膝部、髋部、踝部、颈椎或脚部;
(2)至少 180 天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
(十)中度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的永久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存在自主活动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但未达到本合同重
大疾病“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
(十一)中度结核性脊髓炎
指因结核杆菌引起的脊髓炎,导致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疾病初次确诊 180 天后,虽未达到本合同重大疾病“严重的结核性脊髓炎”的给付标准,但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3 级(含)以下的运动功能障碍;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
(十二)单侧肾脏切除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实际实施的左侧全肾切除手术或右侧全肾切除手术。下列情况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1)部分肾切除手术;
(2)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肾切除手术;
(3)肾移植接受者肾切除;
(4)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肾切除手术。
(十三)肝叶切除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肝脏左叶或肝脏右叶的整叶切除。下列情况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1)肝区切除、肝段切除手术;
(2)因酗酒或者滥用药物引致的疾病或者紊乱;
(3)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肝切除手术;
(4)肝移植接受者肝切除;
(5)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肝切除手术。
(十四)中度原发性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迟缓、静止性震颤或肌强直等。经我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日常基本生活活动中的两项,但未达到本合同重大疾病“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的给付标准。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五)强直性脊柱炎的特定手术治疗
指诊断为强直性脊柱炎,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脊柱、髋、膝关节疼痛活动受限;
(2)脊柱后凸畸形,髋、膝关节强直;
(3)X 线关节结构破坏征象;
(4)实际实施了下列手术治疗的一项或多项:
a)脊柱截骨手术;
b)全髋关节置换手术; c)膝关节置换手术。
(十六)中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
(Glasgowcomascale)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 72 小时以上。但未达到本合同重大疾病“深度昏迷”的给付标准。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七)中度肌营养不良症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但未达到本合同重大疾病“严重肌营养不良症”的标准,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十八)中度肠道疾病并发症
指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本疾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但未达到本合同重大疾病 “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的给付标准:
(1)至少切除了二分之一小肠;
(2)完全肠外营养支持 60 天以上。
因克罗恩病所致“中度肠道疾病并发症”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十九)中度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15%或 15%以上,且未达到本合同重大疾病“严重Ⅲ度烧伤”的给付标准。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二十)中度面部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60%或 60%以上,但未达到本合同重大疾病 “严重面部烧伤”的给付标准。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
(二十一)急性肾衰竭肾脏透析治疗
急性肾衰竭(ARF)是指各种病因引起的肾功能在短期内(数小时或数周)急剧进行性下降,导致体内氮质产物潴留而出现的临床综合征,国际上近年来改称为急性肾损伤(AKI)。急性肾衰竭肾脏透析治疗指诊断为急性肾衰竭,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少尿或无尿 2 天以上;
(2)血肌酐(Scr)>5mg/dl 或>442μmol/L;
(3)血钾>6.5mmol/L;
(4)接受了血液透析治疗。
(二十二)急性重型肝炎人工肝治疗
指诊断为急性重型肝炎,且实际实施了人工肝支持系统(ALSS)治疗。
ALSS 又称体外肝脏支持装置,指借助体外机械、化学或生物性装置暂时部分替代肝脏功能,协助治疗肝脏功能不全或相关疾病的治疗方法。
慢性重型肝炎 ALSS 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三)多发肋骨骨折
因一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胸部损伤同时大于等于 12 根肋骨骨折。陈旧性骨折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二十四)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继发性肺动脉压力持续增高而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YorkHeart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及以上,但尚未达到 IV 级,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心脏科专科医生确诊,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25mmHg,但未达到本合同重大疾病“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的标准。
(二十五)慢性肝功能衰竭代偿早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持续 180 天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胆红素>50μmol/L;
(2)白蛋白<27g/L;
(3)凝血酶原时间延长>4 秒。
因酗酒、药物滥用或肝硬化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六)特定的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急性可逆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导致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和血小板减少,必须由血液科专科医生诊断,且病历资料显示接受了下列任一治疗:
(1)骨髓刺激疗法至少一个月;
(2)免疫抑制剂治疗至少一个月;
(3)接受了骨髓移植。
(二十七)中度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进行性核上性麻痹指一种隐袭起病、逐渐加重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中度进行性核上性麻痹指诊断为进行性核上性麻痹,但未达到本合同重大疾病“严重进行性核上性麻痹”的给付标准,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步态共济失调;
(2)对称性眼球垂直运动障碍;
(3)假性球麻痹(构音障碍和吞咽困难);
(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或二项以上。
(二十八)中度多系统萎缩
多系统萎缩(MSA)是一种散发性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不同程度的自主神经功能障碍、对左旋多巴胺类药物反应不良的帕金森综合征、小脑性共济失调和锥体束征等症状。中度多系统萎缩须经专科医生确诊,且有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并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但未达到本合同重大疾病“严重的多系统萎缩”的给付标准。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九)自身免疫性胰岛素受体病
又称为 B 型胰岛素抵抗,指由于胰岛素受体自身抗体(IRA)导致的一种疾病,主要临床表现为糖代谢异常,包括极度胰岛素抵抗、高血糖、严重低血糖等。
(三十)中度脊髓灰质炎
脊髓灰质炎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经相关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已造成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部分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部分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至
少一个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为 3 级。未达到重大疾病“严重的脊髓灰质炎”的给付标准。
10.9【轻症疾病】
本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该疾病或手术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若被保险人发生了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轻度,经手术治疗或病理检查确诊的,以手术病理取材或病理活检取材日期为恶性肿瘤确诊日期;被保险人未经手术治疗但后续行放射性疗法或化学药物性疗法的,以首次放疗或化疗日期为恶性肿瘤确诊日期。
以下轻症疾病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了规范定义的疾病。
(一)恶性肿瘤——轻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Health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 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
(1)TNM 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
(2)TNM 分期为 T1N0M0 期的前列腺癌;
(3)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相当于 Ann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6)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HPF 和 ki-67≤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二)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Q 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但未达到“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给付标准。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但未达到“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在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为 3 级;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以下轻症疾病是我们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了规范定义的疾病范围之外增加的疾病。
(四)原位癌
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 10)的原位癌范畴;并且已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手术治疗。
任何细胞病理学检查结果均不能作为诊断依据。
(五)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粥肿斑块切除术或者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六)脑垂体瘤、脑囊肿、颅内血管性疾病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者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者放射治疗。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症等)。
(七)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者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者修复手术。
(八)主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
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九)特定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
指为治疗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下列动脉狭窄而实施的血管介入治疗:
(1)为下肢或者上肢供血的动脉;
(2)肾动脉;
(3)肠系膜动脉。
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血管造影术证实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上述动脉狭窄达到 50%或者以上;
(2)对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上述动脉施行了血管介入治疗,如血管成形术及/或者进行植入支架或者动脉粥样瘤清除手术。
上述动脉疾病的诊断以及相关治疗的必要性必须由血管疾病的专科医生确定。
(十)轻度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由于特发性肺动脉高压进行性发展,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YorkHeart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及以上,但尚未达到 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25mmHg,但尚未超过 36mmHg.
(十一)胆道重建手术
指因胆道创伤导致接受涉及胆总管小肠吻合术的胆道重建手术。手术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胆道闭锁并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二)视力严重受损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虽然未达到本合同重大疾病“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 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2)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 20 度。
(十三)轻度颅脑手术
指因疾病或意外已实施全麻下的颅骨钻孔手术或经鼻蝶窦入颅手术。
(十四)双侧睾丸切除手术
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接受了双侧睾丸完全切除手术。
部分睾丸切除、变性手术、因恶性肿瘤引起的手术不在本项保障范围。
(十五)单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单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双耳失聪”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以下条件: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 90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者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十六)特定的慢性呼吸衰竭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呼吸功能衰竭,但未达到本合同重大疾病“严重慢性呼吸衰竭”的给付标
准,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50%;
(3)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60mmHg。
(十七)颈动脉血管内膜切除术
指颈动脉狭窄超过 80%且实际实施了颈动脉内膜切除手术,颈动脉狭窄程度必须经颈动脉造影证实。针对颈动脉狭窄介入治疗和颈动脉以外的血管施行的动脉内膜切除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八)颈动脉狭窄介入治疗
指对一条或一条以上的颈动脉狭窄的治疗,疾病的诊断及治疗均须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必需的,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由血管造影术证明一条或一条以上的颈动脉存在 50%或 50%以上狭窄;
(2)确实已针对以上狭窄血管进行介入治疗以减轻症状,介入治疗包括血管成形术及/或植入支架或颈动脉粥样斑块清除手术。
(十九)心包膜切除术
指为治疗心包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心包膜切除术,但未达到本合同重大疾病“严重的慢性缩窄型心包炎”的给付标准。该手术须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必需的。
(二十)双侧卵巢切除术
指为治疗疾病实际实施了经腹部切开或腹腔镜进行的双侧卵巢完全切除手术。单侧或部分卵巢切除、变性手术、因恶性肿瘤引起的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一)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为缓解已升高的脑脊液压力而在脑室进行的分流器植入手术。诊断及治疗均须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必需的。
因饮酒所致的脑损伤而实施的植入大脑内分流器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二)特定的糖尿病视网膜增生性病变
指因糖尿病而并发视网膜增生性病变,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确诊糖尿病视网膜病变时已患有糖尿病;
(2)双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 0.3(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已确实进行了激光治疗等以改善视力障碍;
(4)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的诊断、视力障碍的程度及治疗的医疗之必要性必须由医院的眼科专科医生确定。
(二十三)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腹腔镜手术
指诊断为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并实际实施了腹腔镜手术治疗,已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因酗酒或饮酒过量所致的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四)骨质疏松骨折导致的全髋关节置换手术
骨质疏松指一种系统性疾病。其特征为骨质量减少,骨小梁数目减少、变细和骨皮质变薄,导致骨脆性增加,骨折危险增加。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建议,骨密度(BMD)较正常成人骨密度平均值降低 2.5个标准差为骨质疏松症。骨质疏松骨折导致的全髋关节置换手术指依据诊断标准确诊为骨质疏松症,实际发生了股骨颈骨折并实施了全髋关节置换手术。
(二十五)人工耳蜗植入
指由于耳蜗的永久损害而实际实施了人工耳蜗植入手术。须经专科医师确认手术在医学上是必要的,且在植入手术之前已经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双耳持续 12 个月以上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
(2)使用相应的听力辅助设备效果不佳。
(二十六)特定的外伤性颅内血肿清除术
指因外伤引起的急性硬膜下血肿、急性硬膜外血肿或急性脑内血肿,实际实施了颅骨打孔血肿清除手术。
微创颅内血肿穿刺针治疗,脑血管意外所致脑出血血肿清除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七)无颅内压增高的微小良性脑肿瘤
指直径小于 2cm 的脑的微小良性肿瘤,临床上无颅内压升高表现,无危及生命征象。微小良性脑肿瘤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未实施开颅切除肿瘤的手术治疗,仅接受了针对该脑肿瘤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颅内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八)单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虽然未达到本合同重大疾病“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者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二十九)面部毁损
因意外伤害导致面部瘢痕畸形,但未达到本合同重大疾病“重度面部毁损”的给付标准。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两项条件:
(1)双侧眉毛完全缺失;
(2)双睑外翻或者完全缺失;
(3)双侧耳廓完全缺失;
(4)外鼻完全缺失;
(5)上、下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6)颏颈粘连(中度以上):即颈部后仰及旋转受到限制,饮食、吞咽有所影响,不流涎,下唇前庭沟并不消失,能闭合。
(三十)心脏起搏器或除颤器植入
因严重心律失常而确实已行植入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或除顫器的手术。理赔时须提供完整病历资料及手术记录以证实此严重心律失常并不能以其他方法治疗。
诊断及治疗均须在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三十一)听力严重受损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
下,平均听阈大于 70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但未达到本合同重大疾病“双耳失聪”的给付标准。
(三十二)较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
须由相关专科医生经多导睡眠监测仪检查明确诊断为较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OSA),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必须正在接受持续正压通气(CPAP)呼吸器之夜间治疗;
(2)必须提供睡眠测试的文件证明,显示 AHI˃30 及夜间血氧饱和平均值<85。
(三十三)轻度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精神行 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DementiaRating)评估结果为 2 分;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三十四)特定的肝硬化
指诊断为肝硬化,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有血液及实验室检查报告等临床证据;
(2)必须由医院的消化科专科医生基于肝脏组织病理学检查报告、临床表现及病史对肝硬化作出明确诊断;
(3)病理学检查报告证明肝脏病变按Metavir 分级表中属F4 阶段或Knodell 肝纤维化标准达到4 分。由酒精或药物滥用而引起的本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十五)特定的系统性红斑狼疮
指诊断为系统性红斑狼疮,但未达到本合同重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的给付标准,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在下列五项情况中出现最少两项:
①关节炎:非磨损性关节炎,需涉及两个或以上关节;
②浆膜炎:胸膜炎或心包炎;
③肾病:24 小时尿蛋白定量达到 0.5 克,或尿液检查出现细胞管型;
④血象异常(白细胞小于 4×109/L 或血小板小于 100×109/L 或溶血性贫血);
⑤抗核抗体阳性,或抗 dsDNA 阳性,或抗 Smith 抗体阳性。
(2)系统性红斑狼疮的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风湿科或免疫系统专科医生确定。
(三十六)特定的多发性硬化
指被保险人因脑及脊髓内的脱髓鞘病变而出现神经系统多灶性(多发性)多时相(至少 6 个月以内有一次以上(不包含一次)的发作)的病变,须由计算机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持续至少 180 天。但未达到本合同重大疾病“严重多发性硬化”的给付标准。
(三十七)较小面积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面积为全身体表面积的 10%或者 10%以上,但尚未达到 15%。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三十八)轻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comascale)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 48 小时以上。但未达到重大疾病“深度昏迷”或中症疾病“中度昏迷”的给付标准。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十九)视神经脊髓炎
是一种免疫介导的以视神经和脊髓受累为主的,呈现为复发性病程的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为视神经脊髓炎(视神经脊髓炎谱系疾病),并且已经造成永久性视力损害、肢体运动障碍,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视力损害,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2)不能独立行走,一下肢肌力 2 级(含)以下。
(四十)面部重建手术
指因意外伤害导致面部受伤而实际进行了整形或者重建手术(颈部以上的面部构造不完整、缺掉或者
受损而对其形态及外观进行修复或者重建),同时必须由相关专科医生认为该面部毁容是需要接受住院治疗,及其后接受该手术,而对该面部毁容所进行的治疗亦是医疗所需。
因纯粹整容原因、独立的牙齿修复、独立的鼻骨折断或者独立的皮肤伤口所进行的手术均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四十一)轻度面部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30%或 30%以上,但未达到本合同重大疾病 “严重面部烧伤”或中症疾病“中度面部烧伤”的给付标准。
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
(四十二)角膜移植
指为增进视力或治疗某些角膜疾患,已经实施了异体的角膜移植手术。此手术必须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四十三)特定的原发性心肌病
指诊断为原发性心肌病,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导致心室功能受损,其受损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YorkHeart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或其同等级别;
(2)左室射血分数(LVEF)≤40%;
(3)原发性心肌病的诊断必须由医院的心脏专科医生确认,并提供心脏超声检查结果报告。本保障范围内的心肌病仅包括扩张型心肌病及限制型心肌病。
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他器官系统疾病及酒精滥用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四十四)特定的重症肌无力
重症肌无力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
特定的重症肌无力指重症肌无力确诊 180 天后,仍然存在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但未达到本合同重大疾病“重症肌无力”的给付标准。
(四十五)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
指因反复肺栓塞,抗凝疗法无效而实施手术植入腔静脉过滤器。该手术须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必需的。
(四十六)因肾上腺腺瘤所致的肾上腺切除术
因肾上腺腺瘤所导致醛固酮分泌过多而产生的续发性的无法由药物控制的恶性高血压,经专科医生确诊,为处理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接受肾上腺腺瘤摘除术,单侧或双侧肾上腺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
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我们认可的医院内由专科医师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四十七)特定的系统性硬皮病
指一种以局限性或弥漫性皮肤增厚和皮肤、血管、内脏器官异常纤维化为特征的结缔组织病。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未达到本合同重大疾病“系统性硬皮病”的给付标准,并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必须是经由我们认可医院的风湿学专科医生根据美国风湿病学会(ACR)及欧洲抗风湿病联盟 (EULAR)在 2013 年发布的系统性硬皮病诊断标准确认达到确诊标准(总分值由每一个分类中的最高比重
(分值)相加而成,总分≥9 分的患者被分类为系统性硬皮病);
(2)须提供明确的病理活检及自身抗体免疫血清学证据支持。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局限性硬皮病(带状硬皮病或斑状损害);
(2)嗜酸性筋膜炎;
(3)CREST 综合征。
(四十八)早期象皮病
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管阻塞而造成身体组织出现严重淋巴水肿,达到国际淋巴学会淋巴水肿分期第
Ⅱ期,临床表现为肢体象皮肿,夜间卧床休息后不能消退,患肢较健肢增粗 20%以上。该病须由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急性淋巴管炎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淋巴水肿不在保障范围內。
(四十九)严重Ⅲ度冻伤导致截肢
指由于寒冷潮湿作用引起的人体局部或全身损伤。冻伤程度达到Ⅲ度,且导致一个或一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五十)乙状结肠造瘘术
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已经接受了乙状结肠造瘘术,术后使用永久性人工肛门至少经过了 180 天。暂时性人工肛门不在保障范围内。
(五十一)单纯性冠状动脉扩张
冠状动脉扩张指心外膜下冠状动脉的弥漫性扩张,超过临近正常节段的 1.5 倍。单纯性冠状动脉扩张,是指排除动脉粥样硬化、血管炎症疾病、感染性疾病、先天性冠状动脉疾病等病因者。
(五十二)轻度坏死性筋膜炎
指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软组织感染,可伴有毒血症、败血症、中毒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器官衰竭,但未达到本合同重大疾病“重度坏死性筋膜炎”的给付标准。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五十三)轻度脑桥中央髓鞘溶解症
指一种代谢性脱髓鞘疾病,病理学上表现为髓鞘脱失不伴炎症反应。临床常见症状为突发性四肢弛缓性瘫,咀嚼、吞咽及语言障碍,眼震及眼球凝视障碍等。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3 级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五十四)外伤性全脾切除手术
被保险人因严重腹部外伤导致脾破裂,实际接受了开腹全脾切除手术。
单纯脾修补术和脾部分切除术不在保障范围内,因外伤以外原因导致的全脾切除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五十五)中度 Balo 病(同心圆硬化症)
属大脑白质脱髓鞘性疾病,其病理特点为病灶内髓鞘脱失带与髓鞘保存带呈同心圆层状交互排列,形似树木年轮或大理石花纹状。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 Balo 病(同心圆硬化症)”或“瘫痪”标准。须由计算机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持续至少 180 天。
10.10【疾病终末期阶段】
疾病终末期阶段需由专科医生出具诊断证明和提交临床检查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 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缓解;
2. 根据临床医学经验判断被保险人存活期低于六个月。
10.11【意外事故】
指外来的、突发的、不可预见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导致被保险人的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10.12【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者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年生效对应日:指本合同生效日在今后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例如,若本合同生效日为 2021 年 9 月 10 日,则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为 9 月 10 日;若本合同
生效日为闰年 2 月 29 日,则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为 2 月最后一日。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须晚于本合同生效日。
10.13【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10.14【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0.15【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
10.1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二)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三)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四)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0.17【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未取得合法有效行驶证;
(二)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三)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0.18【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具体认定标准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
10.19【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0.20【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0.21【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10.22【离职】
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包括到期终止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或未经对方同意一方擅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但不包括依法退休、病退、内部退养行为。
10.23【周岁】
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0.24【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10.25【组织病理学检查】
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式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10.26【ICD-10 与 ICD-O-3】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是 WHO 发布的针对 ICD 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 代表良性肿瘤;1 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 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6 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出现 ICD-10 与 ICD-O-3 不一致的情况,以 ICD-O-3 为准。
10.27【TNM 分期】
TNM 分期采用AJCC 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会 TNM 委员会联合制定,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 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N 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 指有无其他脏器的转移情况。
10.28【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
甲状腺癌的TNM 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AJCC 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 年发布
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 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下:
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ürthle 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 肿瘤最大径≤1cm
T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 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4a: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 肿瘤最大径≤1cm
T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 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进展期病变
pT4a: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x: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0: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1:区域淋巴结转移
pN1a:转移至Ⅵ、Ⅶ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 或上纵隔)淋巴结,可以为单侧或双侧。
pN1b: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Ⅲ、Ⅳ或Ⅴ区)淋巴结或咽后淋巴结转移。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 |||
年龄<55岁 | |||
T | N | M | |
Ⅰ期 | 任何 | 任何 | 0 |
Ⅱ期 | 任何 | 任何 | 1 |
年龄≥55岁 |
M0:无远处转移 M1:有远处转移
Ⅰ期 | 1 | 0/x | 0 |
2 | 0/x | 0 | |
Ⅱ期 | 1~2 | 1 | 0 |
3a~3b | 任何 | 0 | |
Ⅲ期 | 4a | 任何 | 0 |
ⅣA期 | 4b | 任何 | 0 |
ⅣB期 | 任何 | 任何 | 1 |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 |||
Ⅰ期 | 1 | 0 | 0 |
Ⅱ期 | 2~3 | 0 | 0 |
Ⅲ期 | 1~3 | 1a | 0 |
ⅣA期 | 4a | 任何 | 0 |
1~3 | 1b | 0 | |
ⅣB期 | 4b | 任何 | 0 |
ⅣC期 | 任何 | 任何 | 1 |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 |||
ⅣA期 | 1~3a | 0/x | 0 |
ⅣB期 | 1~3a | 1 | 0 |
3b~4 | 任何 | 0 | |
ⅣC期 | 任何 | 任何 | 1 |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
10.29【肢体】
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10.30【肌力】
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为 0-5 级,具体为:
0 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 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 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 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
4 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 级:正常肌力。
10.31【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10.32【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 0-3 周岁幼儿。
10.33【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10.34【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YorkHeart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YorkHeartAssociation,NYHA)将心功能状态分为四级:
Ⅰ级:心脏病病人日常活动量不受限制,一般活动不引起乏力、呼吸困难等心衰症状。
Ⅱ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制,休息时无自觉症状,一般活动下可出现心衰症状。
Ⅲ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低于平时一般活动即引起心衰症状。
Ⅳ级:心脏病病人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也存在心衰症状,活动后加重。
10.35【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者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者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