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I條 – 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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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條 – 會員
第1款
每一個持有本協會就一艘或多艘被保船舶簽發的入會證明的人在該等證明有效提供風險保障期間均為本協會的一名會員,❹作為會員擁有表決權,但除非另有約定,前提始終是在某一主體對一份或多份證明項下的一艘或多艘被保船舶享有名義或實益所有權、管理權或控制權時,該主體應當為有權按本章程規定作出表決、❹按本協會規則規定分享紅利或互保保費退款的唯一會員,即使相關入會證明上載明的會員為任何其他主體。任何再保險合同下均不存在任何會員資格,但其中有特別規定的除外;且在入會證明的任何抵押權條款或損失支付條款下亦不存在任何會員資格。儘管前述一般性規定,美國輪船船東海上保險(歐洲)有限公司("ASOMIC")的任何投保方,作為ASOMIC的投保人,也應是協會的會員,❹且(為避免疑問)應承擔該保險單中規定的支付攤款的或有相互責任。在本章程中,所有名稱代詞應理解為包括一種或多種適當的性別。
第2款
會員年度大會將於每年六月份的某個週四在紐約市召開,會議地點將按時公佈,會員和紐約州保險部門最晚將在年度會議前三十天收到會議地點和日期的書面通知。三分之一的會員即構成會議處理事務的法定人數。出席會議的會員未達法定人數時,出席的會員可將會議延至將來的時間和地點舉行。無法親自出席的會員可由書面委託的代表代為出席,前提是委託書的簽署日期為會議之前的三個月內,❹在會議前提交給秘書備案。會員出具的、委託其代表在本協會任一會議上表決的任何委託書在相關會議之後不再有效。每一會員均有一票表決 權,但第I條第1款規定的情況除外。
第3款
董事長、秘書或兩名董事可隨時召集會員特別會議。在十名或以上會員提出書面請求後,會員特別會議須由秘書或管理人召集。每項特別會議通知須簡要載明會議目的,且不得在任何特別會議上處理任何其他事務。前款中關於法定人數、委託代表、表決和延期的規定適用於特別會議。
第4款
每次會員特別會議的通知應由秘書或管理人在確定的會議日期前至少十四天郵寄給或送達每一會員;但是,如果某一主體在確定的會議日期前十四天或不足十四天成為會員,則應在該主體成為會員後及時發送通知。就所有目的而言,每一會員如親自或派代表出席任一會議,或在該會議之前或之後向秘書提交放棄就會議收到通知的棄權書,則應視為已適當收到該會議的通知。
第5款
每次會員年度大會上,應就聘請獨立審計師作好安排。
第II條 – 董事
第1款
x協會業務應由董事會開展,董事會應當為本協會安排適當的主要辦公場所和其認為必要的其他地方的辦公場所,確定本協會所有高管和雇員的薪酬,按下文規定聘請管理人,挑選本協會資金的存托機構,為本協會辦理印章,❹擁有法律或本章程未要求以其他方式行使的、管理和開展本協會業務和事務所必需或適當的所有其他權力。
第2款
董事會應由每次會員年度大會上確定的人數組成,不少於13人但不超過25人,該等人員應當是本協會的會員或會員公司的高管,但最多 4名董事無需為會員或會員公司的高管。如果某一政府或政府機構為會員,其正式書面授權的任何人應被認可為可在董事會任職的會員。多數董事應為美國公民和居民,不少於1名董事應為紐約州居民。本協會應至少有兩名主要高管為董事會成員。董事中本協會的或管理人的高管或受薪雇員人數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達到或超過會議法定人數。董事應由會員年度大會上獲多數票者當選。有資格當選董事的人須由自身或其擔任高管的公司之外的一名會員至少在選舉董事的會議之前的十五天以書面方式向秘書提名,但前提是舉行會議時勝任❹在任的董事有不經提前通知而被提名連任的資格。董事應任職至其繼任者被選出❹勝任時為止。年度大會間隔期內董事會出現席位空缺的,則在出現空缺後,應儘快由其餘董事經過半數表決通過,進行補選,且由此當選者應任職至其繼任者被選出❹勝任時為止。在會員年度大會間隔期內,由出席任何董事會會議的人員四分之三(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少於董事會全體人員過半數)表決通過,董事人數(在上文規定的限額內)可以增加但不得減少;且應在該等增加的範圍內視為董事會存在席位空缺。
第3款
董事每年應就其服務獲得會員在年度大會上確定的報酬。此外,每一董事有權報銷其因履行董事職責而發生的任何支出。
第4款
董事會應在會員年度大會後立即舉行年度會議,❹按董事會決議確定的時間、地點和間隔舉行其他常規會議(每年不少於3次);且董事長、秘書或兩名董事有權在提前兩天通知後召集董事特別會議。就所有目的而言,每一董事如親自出席任何會議,或在該會議之前或之後向秘書提交放棄就會議收到通知的棄權書,則應視為已適當收到該會議的通知。董事會的一次會議應在紐約州舉行,其餘三次常規會議可在別處舉行。過半數董事即構成會議處理事務的法定人數,出席的董事中過半數贊成即足以形成任何決議,但本章程、本協會憲章或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果出席人數未達到法定人數,則與會者可以將會議延至將來的時間和地點舉行。如果董事會或其任何委員會的全體成員均以書面方式同意通過董事會或委員會要求或允許形成的某一決議,則可不經會議而形成該決議。
第5款
董事或其擔任高管、董事、雇員或股東的任何公司在針對本協會提起的任何索賠中享有利益的,其不得就處理該等索賠。
第6款
董事會應促使每一財年由會員指定的審計師對本協會帳目進行審計,且經審計的帳目應在每年的年度會議上提呈給董事會。
第7款
根據紐約州法律,基於由董事會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的決議,董事會可指定其成員組成一個執行委員會及多個其他委員會,每個委員會均由一名或多名董事組成,❹在決議規定的和憲章或章程允許的範圍內享有董事會的全部許可權。董事會可指定一名或多名董事作為任何該等委員會的候補委員,候補委員可在該等委員會的任何會議上代替任何缺席或不勝任的委員。各委員會均應為董事會服務。
第III條 – 高管
第1款
每次董事會年度會議上應選舉一名董事長和一名副董事長,❹應任命一名秘書(秘書無需為會員)。
第2款
董事會可委任其認為必要的其他高管、代理人和雇員,該等人員擁有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許可權,❹履行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職責。
第3款
x協會所有高管的薪金由董事會確定。第4款
x協會高管應任職至被罷免,或者至取代其的繼任者被選出❹勝任時為止。由董事會選舉或委任的任何高管可隨時經過半數董事表決贊成而被罷免。如果任何高管的職位因任何原因出現空缺,該等空缺應由董事會負責填補。
第5款
董事長為本協會的首席執行官,主持會員和董事的所有會議,❹全面負責和監督本協會業務和事務。
第6款
董事長缺席或無能力的情況下,副董事長應履行董事長的職責❹行使董事長的權力,❹應履行董事會授予或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7款
秘書應保留會員、執行委員會及其他委員會所有會議程式的完整記錄,且應廣泛履行法律、章程規定或董事會要求的其他職責。秘書應妥善保管本協會印章,❹在董事會授權時,在需要的情況下為任何文據蓋章。如果秘書缺席或無法處理事務,董事長有權臨時任命一人履行秘書職責❹行使秘書權力。
第IV條 – 管理人
第1款
董事會應指定一名管理人❹確定其聘用條款和報酬,管理人可以是個人、合夥企業或紐約公司,但其主營地應在紐約州。
第2款
在董事會的指導和管控下,管理人有權安排本協會簽發或投保的保險或再保險的條款和條件;簽訂分管理協議;對任何可能導致向會員索賠的事件進行調查;對向會員提出的、屬於或可主張屬於本協會承保範圍內的任何索賠進行調查和抗辯;理算❹指導損失和索賠的賠付;聘請及解聘開展本協會業務、或調查或抗辯索賠或訴訟所需的顧問、辦事員、代理人或其他助手,且管理人擁有董事會可能轉委託的其他權力和許可權。
第3款
在董事會的指導和管控下,管理人以及任何提供協助的訂約分管理人應收取、接收和記錄本協會的所有錢款、資金和保證金;保留所有交易、欠付本協會或本協會欠付的所有款項以及為或由本協會進行的所有收支的完整、準確的帳簿和記錄,❹有權以本協會名義簽署❹背書支票。本協會的帳簿和記錄應在所有合理時間可供任何董事或會員檢查。管理人應在年度大會上向會員提供,❹隨時應要求向董事會提供真實反映本協會財務狀況的報表。
第4款
所有保險合同應由管理人代表本協會或者由任何分管理人代表ASOMIC簽發,且管理人以及任何提供協助的訂約分管理人有權以本協會名義以及ASOMIC的名義簽發該等合同的證明❹簽署該等合同。在董事會的指導和管控下,就所有合同收取的保費費率和金額應由管理人確定。簽發給本協會會員,包括ASOMIC會員的每份入會證明應明確寫明保險屬於互保或是固定保費保險。屬於相互保險的入會證明應明確寫明會員有或有相互責任在保險合同規定的限額內,依法按比例支付由其分擔的任何攤款和/或不足額,❹應進一步寫明任何保費和會費僅以承擔該等或有責任的會員為專屬受益人。
第V條 – 賠償
第1款
在遵守紐約州法律的前提下,對於本協會的每一董事或高管或管理人(定義見本條第2款)因其作為董事、高管或管理人(視情況而定)分別在履行其董事、高管或管理人職責時簽訂的任何合同、實施的任何行為或完成的任何事項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而發生的或者有責任支付的所有損失、費用和支出,本協會應補償該等董事、高管和管理人,且董事應負責從本協會資金中撥付。
第2款
在本條中,“管理人”指管理人,以及被委以管理人職責的管理人的所有高管、服務人員和代理人。
第VI條 – 章程修訂
第1款
x章程僅可由親自或派代表出席任何年度大會、或上述其他會議、或為此正式召集的任何特別會議的所有會員過半數表決通過,方可修訂,但董事會可修訂章程中任何不損害會員權利或不擴大會員在保單項下義務的規定。章程或其修訂或廢除只有經紐約州保險監督官書面批准,方屬有效。
第VII條 – 生效日和過渡
第1款
x章程於2004年2月20日中午(格林尼治標準時間)生效,❹取代和取消本協會之前的所有章程。
第2款
x新章程項下的第一個保單年度自2004年2月00xxx(xxxxxxxx)xx0000x2月20日中午(格林尼治標準時間)止,後續保單年度的起止日期以類似方式推算。
規則
第II類保險——運費、滯期費和抗辯險
第III類保險——租船人責任險
規則1——引言:解釋:會籍:一般:條款:
第1條——導引條款
章程和規則>規則
1. 本協會章程與本第I類保險規則的每項條款均適用於本協會的所有保障和賠償責任保險。但是,在不影響該等適用於本第I類保險的條款一般適用性的情況下,只有已明確納入第III類保險的上述條款,才適用于作為第III類保險簽訂的保障和賠償險。
2. 如果會員為其船舶向本協會投保,本協會向該等會員提供的標準保障和賠償險的保障內容見下文規則2。
3. 會員和管理人可以通過以書面方式明確約定特別條款的方式,對本規則規定的保障內容作出排除、限制、修改或變更。
4. 管理人在承保船舶保險時可以在承保條款中約定向會員提供未在規則2中規定的特別或額外風險保障。該等風險的性質和範圍以及該等保障的條款應當經本協會和管理人明確書面同意。
5. 會員獲得的保障僅限於該會員由於下列事由發生或遭受的損失、損害、責任或費用:
i. 該會員的船舶向本協會投保的保單年度內發生的事件;且
ii. 與該會員在被保船舶中的利益相關;且
iii. 與該會員或其代表對被保船舶的營運相關。
6. 儘管有上文規則1.1.5的規定,會員可以進行與被保船舶或被保船舶的營運無關的投保,但該等投保必須經會員和管理人事先明確書面約定。
7. 在遵守下文規則1.1.8的前提下,已經為其船舶向本協會投保上述任何或所有險種的會員有義務根據第4條向本協會支付保費,該等保險以下稱相互保險,因此需要支付的保費以下稱互保保費。
8. 儘管有上文規則1.1.7的規定,會員在投保時可以訂立特別條款,規定會員應向本協會支付固定保費,該等保險以下稱固定保險,因此需要支付的保費以下稱固定保費,但該等安排必須經會員和管理人事先明確書面約定。
9. 本規則規定的保險僅符合會員、共同會員、共同被保險人、關聯方或規則1.3規定和定義的其他主體的利益。
10. 在本規則中,下文規則1.2中規定的術語應具有該規則1.2中規定的含義。第2條——釋義
在本規則中,除非主題或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詞語和短語應具有下文規定的含義
關聯方:
符合規則1.3.12規定的任何被保險人。會員申請人:
對於希望或有意向本協會(定義請見下文)投保的船舶而言,指該船的船東、經營人或租船人(包括光船租船人),以及已經、正在或將會就該船向本協會提交保險申請的任何其他人,無論其是否為本協會會員(定義請見下文)。
本協會:
美國保賠協會和/或根據主題或上下文包括其子公司,即美國船東海上保險(歐洲)有限公司(American Steamship Owners Marine Insurance Company (Europe) Ltd.)。
提單:
提單或類似的所有權憑證。章程:
屆時有效的美國保賠協會章程。貨物:
會員簽訂的運輸合同項下的標的貨物,包括任何用於或旨在用於系固貨物的用品,但不包括會員擁有或租用的集裝箱或其他設備。
入會證明:
由管理人代表本協會簽發的文件,證明會員和本協會之間根據規則1.4.6至規則9(含起止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相同的定義也適用於船東理賠(塞浦路斯)有限公司(Shipowners Claims Bureau (Cyprus) Ltd.)代表美國船東海上保險(歐洲)有限公司(American Steamship Owners Marine Insurance Company (Europe) Ltd.)簽發的文件。
共同被保險人:
符合規則1.3.8至規則1.3.11規定的任何被保險人。集裝箱:
管理人明確書面同意的集裝箱或類似容器,包括拖車、平臺掛車、貨盤或儲罐。保險合同:
會員和本協會之間訂立的保險合同包括:本協會管理人向會員簽發的入會證明及其任何批單的條款,以及入會證明簽發之日有效的本協
會章程和規則的條款。相同的定義也應適用於由船東理賠(塞浦路斯)有限公司(Shipowners Claims Bureau (Cyprus) Ltd.)代表美國船東海上保險(歐洲)有限公司(American Steamship Owners Marine Insurance Company (Europe) Ltd.)向其中指定的任何成員簽發的入會證明及其任何批單所證明的保險合同,並應併入自該入會證書簽發之日起生效的美國保賠協會的章程和規則的條款。
公約限額:
具有規則4.16規定的含義。董事會:
美國保賠協會屆時的董事會。
物品:
海員或編外人員帶上或帶下被保船舶的個人財產、檔、航海用或其他技術儀器和工具,但不包括董事會認為不構成海員必需品的現金、貴重品或任何其他物件。
批單:
由管理人代表本協會簽發的文件,證明對入會證明所包含的保險合同的任何修訂或補充(批單構成入會證明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同樣的定義也適用於由船東理賠(塞浦路斯)有限公司(Shipowners Claims Bureau (Cyprus) Ltd.)代表美國船東海上保險(歐洲)有限公司(American Steamship Owners Marine Insurance Company (Europe) Ltd.)簽發的文件,證明對相關入會證書中所載的保險合同的任何補充或變更,兩者在各種情況下均有進一步的定義。
罰款:
任何有管轄權的法院、法庭或當局對被保船舶處以的罰款、處罰或具有罰款性質的其他收費。固定保費:
除互保保費以外的任何其他保費。
船隊:
處於相同的名義或實益所有權、管理權或控制權之下的兩艘或多艘被保船舶。集團超額賠款合同:
互保協定各方簽訂的超額賠款再保險合同。集團再保險限額:
具有規則4.16規定的含義。船殼保險/船殼保單:
有關被保船舶的船殼和機械、增加價值和超額責任的保險。被保船舶:
已經向本協會投保的船舶。書面(形式):
以永久呈現或再現文字的方式做出的可視表達形式,包括電報、傳真和其他電子通訊方式。
共同會員:
符合規則1.3.5規定的任何被保險人。管理人
船東理賠有限公司(Shipowners Claims Bureau, Inc.)和/或其子公司,船東理賠(塞浦路斯)有限公司(Shipowners Claims Bureau (Cyprus) Ltd.),和/或根據上下文或主題可能要求或允許的船東理賠有限公司(Shipowners Claims Bureau, Inc.)的任何其他子公司。但是,同意任何特殊條款和/或放棄或變更本規則的任何條款和/或協會和會員為締約方的保險合同條款的權利,或同意/認可有關任何額外保險的權利,或決定/認可任何作為索賠條件的爭議的權利,或擴大/限制保險範圍的權利,或參與裁決本規則附錄A規定的第一類的分歧或爭議的權利,前述權利在本規則中被定義為歸屬於管理人的權利,應完全和專門歸屬於船東理賠有限公司(Shipowners Claims Bureau,
Inc.)。
會員:
根據章程和本規則擁有本協會會籍的,本協會承保船舶的船東、經營人或租船人(包括光船租船人);但是,如果上下文要求或允許,本規則中“會員”一詞包括共同會員、共同被保險人和關聯方。同樣的定義應適用於由船東理賠(塞浦路斯)有限公司(Shipowners Claims Bureau (Cyprus) Ltd.)代表美國船東海上保險(歐洲)有限公司(American Steamship Owners Marine Insurance Company (Europe) Ltd.)簽發的入境證書上被列為被保險人/成員的一方。
互保保費:
作為本協會提供相互保險的對價,會員根據規則4的相關條款應付的保費。淨保費:
根據上下文要求,具有規則4.16或規則4.11規定的含義。
巨災會費:
具有規則4.16規定的含義。巨災索賠:
具有規則4.16規定的含義。巨災索賠日:
具有規則4.16規定的含義。乘客:
被保船舶根據運輸合同搭載的人員,或經承運人同意的、貨物運輸合同項下的車輛或活動物的隨貨人員。
保單年度:
從任一個2月20日中午(格林尼治標準時間)起至下一個2月20日中午(格林尼治標準時間)為止的一年。互保協定:
本協會與其他相關保賠協會於1998年2月20日簽訂的協定,以及該協定的任何補充、變更或替代,或具有類似性質或目的的任何其他協定。
免責保費:
根據規則4.8至規則10(含起止條款)可以徵收和收取的部分互保保費。本規則:
本規則的初始版本或經不時修改、刪減或補充後屆時有效的版本。海員:
規則2.1.B規定的人員類別範圍內的會員雇員,或僅在解釋規則1.4.35時,指被保船舶上除乘客以外的任何其他人。
補充保費:
根據規則4.5至規則7(含起止條款)可以徵收和收取的部分互保保費。船舶:
任何船舶、船隻、水翼船、氣墊船或其他船舶(包括駁船或類似船舶,不論採用何種推進方式,但不包括(a)為進行與石油或天然氣勘探或開採有關的鑽井作業而建造或改裝的裝置或船舶及(b)固定平臺或固定鑽井平臺),無論是用於或擬用於水下、水上或水中航行或其他任何目的,或該船的任何部分或其任何比例的噸位或任何份額。
單數詞語包括複數含義,反之亦然。陽性詞語包括陰性和中性含義。
表示人的詞語應包括個人、合夥、公司、組織、合營企業和任何其他商業實體。
第3條——會員、共同會員、關聯方和共同被保險人會籍
1. 向上文規則1.2規定的“會員”定義範圍的任何主體提供的船舶保險應當使該主體獲得本協會會籍,除非根據規則1.3明確排除會籍的授予,或通過行使本規則允許的酌處權拒絕授予會籍。
2. 本協會對其他保險人已承保的船舶提供的再保險可以(由管理人依絕對酌處權)使該其他保險人和/或上文規則1.2規定的“會員”定義範圍內的、與該船相關的任何主體獲得本協會會籍。
3. 會籍可以適用于會員擁有、營運、租用或承保的一艘或多艘船舶,並且持續有效直至會員投保的所有保險均中止或終止為止。
4. 本協會實施的所有保險合同,除包含與本規則中的保險合同不一致的特殊條款外,應被視為包含本規則和本協會章程的所有條 款。本協會實施的所有保險合同應視為在紐約簽發,除非保險合同因協會或協會的任何子公司可能由於受到任何當地法規的約束而需要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簽發。
5. 如果以多人的名義或代表多人就同一船舶提出保險權益申請,無論該等人士是擁有共同利益還是各自擁有單獨利益,該等人士可以被視同共同會員並且該保險被視同為共同保險,並且該等保險的效果見下文規則1.3.13至規則18的規定,除非管理人另行明確書面同意。
對共同被保險人和關聯方的保障
6. 在遵守本規則1.3和管理人依絕對酌處權要求的其他條款的前提下,管理人可以同意向下列主體提供本協會向會員提供的保障:
i. 未在保險條款具體載明名稱的,與該成員有關聯或聯繫的任何人(規則1.3.11所述的共同被保險人或關聯方除外);及
ii. 任何其他指明的共同被保險人。
7. 向下列第(i)、(ii)和(iii)項所述的共同被保險人提供的保險應當僅承保船東通常開展的營運和/或活動,或由船東承擔風險和責任的營運或活動產生的責任、損失、成本和費用:
i. 在被保船舶的營運、管理或人員配置中擁有利益的任何人;
ii. 會員或上文第(i)項所述的任何共同被保險人的控股公司或實益所有人;
iii. 被保船舶的任何抵押權人。
8. 儘管有下文規則1.4.31的規定,如果共同被保險人是被保船舶的定期或航次租船人,並且與會員有關聯或聯繫(但本協會根據規則1.3.10明確向其提供保障的共同被保險人除外),則該共同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應當僅承保該會員享有保障的風險、責任、損失、成本和費用,並且以500,000,000美元為限。
如果有多名定期租船人分別為同一船舶向本協會或參加國際船東保賠協會集團互保協定和超額再保險保單的任何其他協會投保租船人責任險,則在單次事故後對該被保船舶的所有定期租船人和/或對本協會和/或對任何其他協會提出的所有油污責任索賠的可獲賠總額應當以500,000,000美元為限。本協會對該等索賠承擔的責任應當以500,000,000美元的一定比例為限,該比例為本協會應賠付的每項索賠在本協會和其他協會應賠付的索賠總額中所占的比例。
9. 向已經就被保船舶提供或獲得的服務與會員簽訂合同的共同被保險人以及該共同被保險人的任何分包商提供的保障應當僅限於該會員根據該合同應當承擔的,並且在承擔後可以從本協會獲得賠付的責任、損失、成本和費用,但前提是:
i. 該合同已經獲得管理人的明確批准;
ii. 該合同規定每一方應當同樣對其自身(或其分包商)的財產損失或其自身(或其分包商)的人員傷亡承擔責任。
10. 向除規則1.3.7至規則9(含起止條款)所述的共同被保險人以外的所有其他共同被保險人提供的保障應當僅適用于該共同被保險人可以被要求首先賠償本應由會員承擔責任的滅失或損害的情形,並且本規則不應被解釋為針對(假如會員就該等滅失或損害遭受索賠並且該索賠被強制執行)會員可以從本協會獲得賠付的任何金額提供保障。
11. 向關聯方提供的保障應當僅限於通過該關聯方提起並強制執行的、關於會員享有保障的任何責任的索賠,並且本規則不應被解釋為使關聯方有權就(假如會員遭受索賠並且該索賠被強制執行)會員可以從本協會獲得賠付的任何金額獲得賠付。
12. 如果本協會已經就某項索賠向共同被保險人或關聯方作出賠付,則本協會不再就該索賠或引起該索賠的滅失或損害承擔進一步責任,也無須就此向任何人(包括會員)支付任何其他金額。
共同會員、共同被保險人和關聯方
13. 管理人無義務向超過一名會員簽發任何入會證明或批單,並且向一名會員送達入會證明或批單即構成向所有共同會員以及所有共同被保險人和關聯方充分送達該等入會證明或批單。
14. 就任何一項保險或上文規則1.2定義的船隊獲得保險的共同會員、共同被保險人(但僅獲得規則1.3.10所述的誤認索賠保障的共同被保險人除外)和關聯方應當對就該保險或該船隊應付給本協會的所有款項承擔連帶責任,但前提始終是本規則不得被解釋為放棄本協會在保險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
15. 本協會向任何一名共同會員、共同被保險人或關聯方進行付款應構成本協會的該等付款義務的充分履行。
16. 本協會向任何一名共同會員、共同被保險人或關聯方發出的通訊應視為向所有該等共同會員、共同被保險人和關聯方發出的通訊。
17. 任何一名共同會員、共同被保險人或關聯方發出的通訊應視為已經獲得所有該等共同會員、共同被保險人和關聯方的充分批准和授權。
18. 如果任何一名共同會員、共同被保險人或關聯方的作為或不作為在本規則項下構成對保險合同的違約,該等作為或不作為應被視為所有共同會員、共同被保險人和關聯方的作為或不作為。
第4條——一般保險條款保險申請
1. 任何有意為船舶向本協會投保的會員申請人應當按照屆時要求的或管理人認可的形式或方式提交保險申請。
2. 如果船舶保險被接受,會員申請人在任何形式的申請中提供的資訊以及在申請保險或其條款變更談判過程中向管理人提供的任何其他細節或資訊應被視為對該會員和本協會簽訂的保險合同具有根本性意義。該保險的先決條件之一是所有該等細節和資訊在會員申請人所知範圍內均真實,或者盡合理勤勉可予確認。
3. 管理人有權依絕對酌處權拒絕任何船舶向本協會提出的投保申請,無須說明理由,無論該船的會員申請人是否已經是本協會的會員。
保費費率和其他可變或特別條款
4. 在船舶投保申請(無論是相互保險還是固定保費保險)被接受之前,會員申請人和管理人應當就相關船舶的保費費率以及被視為與被保船舶的承保相稱的任何其他可變或特別保險條款和條件達成一致。該等保費費率可以採用估計總保費(對於相互保險)或固定保費(對於固定保費保險)的形式表示。無論採用哪種方式,下文規則4的規定均應適用。
5. 在確定任何船舶的xxx率以及任何其他可變或特別保險條款和條件時,管理人可依絕對酌處權考慮其認為相關的所有因素,包括但不限於所申請保險估計將涉及的風險水準。
入會證明和批單
6. 在接受保險申請後,管理人應當代表本協會向相關船舶簽發入會證明,其中載明:
– 保險期的起始日和終止日;
– 適當和/或必要的互保保費或固定保費細節;
– 被保船舶的總噸位;
– 會員和所有其他被保險人的名稱及其各自在被保船舶中的利益;及
– 任何特別入會條款,包括任何特別免賠額。
7. 如果會員和管理人在任何時間一致同意變更任何保險條款,管理人可以代表本協會簽發批單,其中詳細載明該等變更以及變更的生效日期。
8. 對於每年2月20日中午(格林尼治標準時間)仍在保險期內的所有船舶,可以簽發全新的入會證明,其中的條款從該2月20日中午(格林尼治標準時間)生效。
9. 上述簽發的每份入會證明和每份批單,以及會員和本協會書面訂立的任何其他協議,應當構成關於保險期的起始和終止、船舶保險的條款和條件、任何變更的條款以及該等變更的生效日的結論性證據並在所有方面具有約束力;但是,如果管理人認為任何入會證明或任何批單含有任何錯誤或遺漏,管理人可依絕對酌處權簽發新的入會證明或新的批單,並且該等新入會證明或新批單構成上述結論性證據並具有約束力。
轉讓
10. 未經管理人書面同意(管理人有權依絕對酌處權給予或不予同意,無須說明理由,也有權對該同意附加其認為合適的條款或條 件),本協會提供的保險以及本規則或本協會和任何會員、共同會員、共同被保險人或關聯方之間訂立的任何合同項下的權益不得轉讓。未經上述同意擅自進行的轉讓,或轉讓未遵守管理人要求的條款和條件的,該等轉讓無效,但管理人依絕對酌處權另有決定的除外。
11. 即便經管理人同意或入會證明或批單中有特別約定允許根據上文規則1.4.10進行轉讓,本協會仍有權在賠付受讓人提出的任何索賠時扣除或保留相關金額,條件是該等金額根據估算足以清償轉讓方對本協會承擔的任何負債,無論是在轉讓時已經存在或已經發生還是在轉讓以後可能發生的負債。
代位權
12. 對於根據本規則進行的付款,在該等付款金額範圍內,本協會應代位取得會員就該等付款對任何其他人或實體擁有的所有權利,並且經本協會要求,會員應當簽署所有必要的檔,以使本協會取得該等權利。
13. 本協會有權以會員的名義提起訴訟,並且會員應當簽署管理人要求的、與此相關的所有文書和檔,並且應當為該等訴訟的開展提供所有協助。通過訴訟獲得的金額在全額償付本協會承受的損失和發生的費用後,餘額應當支付給會員。管理人可行使絕對酌處權,將對本項要求的遵守作為損失賠付的前提條件之一。
其他保險
14. 在不違反規則3.2.5和規則1.4.37規定的情況下,每艘被保險船舶應被視為已全額投保,根據美國協會船殼險條款(1977 年6月2日)和美國協會增值和超額責任保險條款(1977年11月3日) 製作的保單,或其他同等廣泛的保單格式,無論被保險船舶是否在此類保單下投保了全額保險和超額保險,其金額足以全額且無限制地支付所有此類損失、損害、犧牲或費用。除非董事另自行決定,被保險船舶被視為根據4.14承保的任何責任、成本、和費用,或者會員有權或可能有權在任何其它保險下得到補償的任何責任、成本和費用,均不能補償。
船級和法定要求
15. 除非會員和管理人另有明確書面約定,下列條件應構成每艘被保船舶的根本性保險條件:
i. 船舶必須在保險期內獲得並保持管理人認可的船級。
ii. 如果有任何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該船級社建議該會員進行維修或採取其他行動,該等事件或情況必須儘快報告給該船級社。
iii. 會員必須在船級社要求的時間遵守該船級社規定的、與被保船舶相關的所有規則、建議和要求。
iv. 會員授權管理人檢查被保船舶屆時或曾在任何時期所屬的船級社持有的、與維持被保船舶的船級相關的任何檔,以及取得與之相關的任何資訊,並在必要時授權該等船級社在管理人為其認為必要的任何目的提出請求時向管理人披露和提供該等檔和資訊。
v. 會員必須遵守或促成遵守其船舶的船旗國的所有法定要求,包括但不限於與被保船舶的建造、改造、條件、裝修、設備和人員配備相關的法定要求,並且必須始終維持被保船舶的船旗國簽發或代表其簽發的、與該等要求相關的和與《國際安全管理(ISM)規則》和《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安(ISPS)規則》或任何同等的強制性船旗國制度相關的法定證書有效。如果會員違反本規則1.4.14所述的任何條件,保險保障將立即自動中止,無須另行通知。除非董事會依絕對酌處權另有決定,對於會員違反該等條件期間發生的索賠(無論何種性質,無論如何發生),會員無權就該等索賠從本協會獲得任何賠付。
vi. 即便本規則有任何相悖規定,本保險的條件之一是:如果在本規則項下提供的保障有效期內,被保船舶的船級社擬發生任何變更和/或被保船舶的船旗國擬發生任何變更,會員應當提前書面通知管理人。如果:
- 會員未能按照要求將上述變更通知管理人;或
- 管理人通知會員,管理人不認可被保船舶變更後的船級社和/或船旗國;
本規則項下的保障應自該變更之日起歸於無效,但管理人依絕對酌處權另有決定的除外。有關索賠的一般條件
16. 在不影響本規則的其他條款和不放棄本協會在本規則項下的任何權利的情況下,管理人可在任何時間根據管理人認為合適的條
款,代表會員聘請律師、驗船師或其他人處理任何導致會員對本協會提起索賠的任何事項,包括對該等事項開展調查或提供諮詢以及起訴或應訴與此相關的訴訟或其他程式。如果管理人認為合適,管理人還可以在任何時間終止對上述人員的聘用。
17. 管理人代表會員聘請的、或會員經管理人事先同意後聘請的所有律師、驗船師和其他人,應當始終按照並被視為按照會員對其的委託條款(在委託期間以及在委託結束後)被委託和聘用就該等事項向管理人提供諮詢和報告(而無須向會員事先請示),以及向管理人提供其掌握的或有權處理的與該等事項相關的任何檔或資訊(而無須向會員請示),如同該人始終被委託代表本協會行事。
有關索賠的會員義務
18. 如果發生任何情況、事件或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對會員提起的任何訴訟或仲裁),可能導致會員發生本協會可能需要承擔保險責任的損失、損害、責任、成本或費用的,會員應當在獲悉該等情況、事件或事件後及時通知管理人。如果會員和管理人對於任何情況、事件或事項是否可能導致會員發生損失、損害、責任、成本或費用,或會員是否知曉或應當知曉上述情況、事件或事項,或會員是否及時將該等情況、事件或事項通知管理人,發生任何意見分歧,應以管理人的決定為准。會員應當採取並持續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避免或儘量減少任何本協會可能需要承擔保險責任的費用或責任。
19. 會員應當在通知時和任何其他時間可提供的範圍內,向管理人披露和提供會員或其代理(包括律師)取得、掌握、有權處理、獲悉或知悉的,與任何該等事故、事件或索賠相關的所有資訊、檔或報告。
20. 無論管理人何時提出要求,會員應當協助獲取資訊、證據和證人,並配合管理人針對有關本規則規定的任何情況的索賠或訴訟進行抗辯,或對有關該等情況的判決提起上訴。
21. 未經管理人事先書面同意,會員不得就保險範圍內的責任、成本或費用達成和解或做出任何承認。
22. 如果會員違反規則1.4.17至規則20(含起止條款)項下的任何義務,管理人可以在管理人認為與該等違反相關的範圍內拒絕賠付或減少賠付。
管理人在索賠方面的權力
23. 管理人有權(如管理人決定行使該等權利)控制或掌控與會員享有或可能享有全部或部分保險保障的任何責任、損失或損害相關的任何索賠、訴訟或其他程式的開展,以及要求會員按照管理人認為適當的方式和條款就該等索賠或程式達成和解、妥協或其他處置。
24. 如果在管理人根據上文規則1.4.22提出要求後,會員未就索賠、訴訟或其他程式達成和解、妥協或處置,則會員最終從本協會獲得的、與該等索賠或程式相關的賠付應當以會員遵照管理人的要求行事的情況下原本可以獲得的賠付為限。
董事會在索賠方面的權力
25. 董事會應當按照董事會根據本規則認定的、本協會需要賠付的索賠的和解所需的頻率召開會議或與管理人協商,但董事會有權不時授權管理人就任何索賠進行和解(而無須向董事會事先請示)。如果任何董事在任何索賠中存在利益,該董事應當回避參與該索賠的和解。
26. 在不影響上文規則1.4.24一般適用性的情況下,董事會應有權行使絕對酌處權,就針對本協會提起的索賠達成和解。時效
27.
a. 如果:
i. 會員未能及時履行上文規則1.4.17規定的通知義務;和/或
ii. 會員未能在履行或和解任何責任、成本或費用後六個月內向管理人提交賠付請求;
會員對本協會的求償權應當失效,並本協會不再就此承擔任何責任,但董事會依絕對酌處權另有決定的除外。
b. 在不影響本條規則第(a)項的情況下,任何索賠無論如何均應在會員知曉或應當知曉引起該索賠的情況、事件或事項後兩年內書面通知管理人,否則該索賠無法從本協會獲得賠付。如果會員和管理人對於會員是否知曉或應當知曉引起上述索賠的情況、事件或事項發生任何意見分歧,應以管理人的決定為准。
有關索賠的其他規定
28. 除非管理人另行明確書面同意,在本協會已經就任何索賠向或代表會員做出賠付後,就該索賠從協力廠商獲得的所有賠償應當支付給本協會,但以本協會已賠付的金額以及該等賠付金額可以產生的利息金額為限;但是,如果由於會員訂立的保險條款中規定的免賠額,導致會員分擔了該索賠的部分金額,則任何該等利息金額應當考慮每一方支付的金額以及該等付款的日期,在會員和本協會之間分配。
29. 會員就任何責任、成本或費用從本協會獲得賠付的前提條件之一是會員應當首先無條件(而不是以貸款或其他方式)從自有資金中先墊付和履行該等責任、成本或費用。
30. 儘管有上文規則1.4.28以及下文規則2第一款(簡介,無編號)的規定,如果會員未能履行對海員人身傷亡、疾病或遣返的法定賠償或補償責任,本協會應當代表該會員直接向該海員或其法定受養人履行或清償該等責任。
但前提始終是:
a. 海員或受養人沒有對任何其他主體的可執行的追償權,也無法獲得任何其他賠償;及
b. 受限於下文第(c)項,本協會應付的金額無論如何不超過會員根據本規則以及會員和本協會訂立的保險條款可從本協會獲得的賠付金額。
c. 如果保險由於應付給本協會的金額未支付而根據第I類保險規則5.1.2.b終止,或根據第I類保險規則5.1.3中止,導致本協會無須就該索賠對會員承擔責任,本協會仍將對完全由於該等終止或中止之日前發生的情況、事件或事項產生的索賠做出賠付或清償;但是,對於海員遣返的費用,本協會僅賠付下列日期(先發生者為准)後三個月內發生的情況、事件或事項產生的索賠:
該等中止或終止之日;或
x規則項下的保險期滿之日或會員處置其在被保船舶中的全部或部分權益之日;及
d. 本條規則僅適用於被保船舶雇傭的海員提起的或與該等海員相關的索賠以及完全由於2018年2月20日中午(格林尼治標準時間)之時或之後發生的情況、事件或事項導致的該等海員的人身傷亡、疾病或遣返;及
e. 本協會同意賠付或履行會員對海員遣返的責任,僅適用於在實施或以其他方式執行《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第2.5條指南B2.5的國家內發生的責任;及
f. 本協會向海員或受養人的任何付款應當是代表會員墊付,並且會員應當負責並且同意向本協會償付所有該等付款金額。
31. 若本規則中無另行說明,那麼如果:
a. 協會已發出任何保證、承諾、證書或其他保釋或擔保,承諾直接承擔或擔保任何相關的責任(以下簡稱直接責任);❹且
b. 管理人認為,直接責任的索賠單獨或與其他索賠一起,可能會超過本規則或入會證書中規定的協會提供的任何承保的限額。管理人可自行決定推遲支付任何其他索賠或其任何部分,直到直接責任或管理人自行決定的直接責任的某一部分得到解除。
但是,如果協會解除的任何索賠或責任(包括任何直接責任)超過上述限額,協會的任何付款應以貸款方式進行,會員應在被要求時立即就該付款對協會進行賠償,❹應在管理人酌情決定的範圍和條件下,將其在任何其他保險和對任何第三方的所有權利轉讓給協會。
32. 如果任何一起事故或事件引起本規則項下的多類索賠,免賠額僅適用一次,並且所適用的免賠額應當是所涉及的各類索賠中最高
的免賠額。一般限制
33. 如果會員在被保船舶中擁有除船東或光船租船人以外的其他權益,本協會在本規則項下承擔的責任無論如何不超過本協會在該
會員是船東或光船租船人並且享有船東應享有的所有責任限制權利的情況下應承擔的責任。
34. 受限於本規則以及船舶投保的任何特殊條款和條件的規定,本協會對會員根據法律(包括有關責任限制的法律)承擔的、有關被保船舶的責任承擔保險責任。在任何情況下,本協會不對超出法定責任的金額承擔責任。如果會員有權限制其責任,本協會承擔的責任不超過該等限制的金額。
35. 儘管有上文規則1.4.33和1.4.34的規定,對於油污責任,包括該等油污責任引起的罰款、成本、費用和清理費用,以及應付給任何其他人的損害賠償,本協會就單艘被保船舶、單次事故承擔的賠付責任(無論是根據規則2.3或規則2.5或規則2.13或任何其他條款或批單或其組合)不超過十億美元($1,000,000,000);及
而且,如果任何會員、共同被保險人和/或關聯方收到的任何油污索賠的累計金額超過上述1,000,000,000美元,對於超過
1,000,000,000美元的部分,本協會不承擔賠付責任;及
而且,如果在發生事故後,被保船舶向其他船舶提供救助或其他援助,被保船舶因此發生的油污責任應與為同一事故提供類似援助的並且由本協會或參加國際船東保賠協會集團互保協定或超額再保險保單的任何其他協會提供油污責任保險的任何其他船舶發生的油污責任累計,並且任何為上述事故提供援助的被保船舶就油污責任可以獲得的賠付的限額應當是上述1,000,000,000美元限額的一定比例,該比例是該船承擔的油污責任在所有提供類似援助的船舶承擔的油污責任總額中所占的比例;及
而且,如果同一被保船舶的船東、光船租船人、管理人或經營人的代表分別為該船向本協會或參加國際船東保賠協會集團互保協定或超額再保險保單的任何其他協會投保,對於在單次事故後對該被保船舶的船東、光船租船人、管理人或經營人或對本協會或任何其他協會提出的所有油污責任索賠,可獲賠總額應當以1,000,000,000美元為限。本協會對該等索賠承擔的責任應當以 1,000,000,000美元的一定比例為限,該比例為本協會應賠付的每項索賠在本協會和其他協會應賠付的索賠總額(如有)中所占的比例。
36. 對於本規則項下投保的風險,如果會員、共同被保險人或關聯方投保了其他污染責任險,則在該等其他保險的限額範圍內,本規則項下的保障應歸於無效。對於超出上述其他保險的限額的部分,本規則項下的保障應保持有效,但仍應始終受限於本規則項下對該等風險適用的限額、任何免賠額以及本協會規則。如果該等其他保險項下的可用限額等於或高於本保險項下可用的污染損失責任限額,則本保險對於該等索賠應當歸於無效。如果該等其他保險的限額低於本保險項下的可用限額,本保險將在本規則規定的限額範圍內賠付污染損失,但僅對該等損失超出上述其他保險限額的部分進行賠付,並且以本規則規定的污染損失責任限額為限。本保險僅對超出其他保險規定限額的部分進行賠付,無論其他保險項下是否能夠就保單限額獲得全額賠付或獲得任何賠付。
37. 除非受限於更低的限額,本協會對任何一名會員承擔的保險責任總額不超過下列限額:
1. 對乘客責任,單次事故或事件責任限額不超過2,000,000,000美元;及
2. 對乘客和海員責任,單次事故或事件責任限額不超過3,000,000,000美元。
但前提始終是:
如果有多名會員就同一被保船舶向本協會和/或參加互保協定的任何其他協會投保:
(a) 本協會和/或該等其他保險人對該等索賠承擔的、對乘客責任總額不超過單次事故或事件2,000,000,000美元,並且本協會承擔的責任限額應當為該金額的一定比例,該比例是該等人士可以向本協會主張賠付的索賠額在所有可以向本協會和所有其他保險人主張的索賠總額中所占的比例。
(b) 本協會和/或該等其他保險人對該等索賠承擔的、對乘客和海員責任總額不超過單次事故或事件3,000,000,000美元,並且本協會承擔的責任應當以下列金額為限:
(i) 如果對乘客責任已經根據第(a)項例外條款被限制為2,000,000,000美元,則本協會承擔的責任限額應當為剩餘1,000,000,000美元的一定比例,該比例是該等人士可以就對海員責任主張賠付的索賠額在所有可以向本協會和所有其他保險人主張的索賠總額中所占的比例;及
(ii) 在所有其他情況下,本協會承擔的責任限額應當為3,000,000,000美元的一定比例,該比例是該等人士可以就對乘客和海員責任主張賠付的索賠額在所有可以向本協會和所有其他保險人主張的索賠總額中所占的比例。
38. 如果本協會簽發的非戰爭險保險證書項下發生的、符合《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運輸雅典公約》(經2002年協定書修訂)第
IV條或者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於2009年4月23日頒佈的、關於海上客運承運人事故責任的(EC)392/2009號條例的對乘客責任
(簡稱“《雅典公約》/歐盟/歐洲經濟區乘客責任”)超過或可能超過規則1.4.37規定的賠付限額總額:
a. 管理人依絕對酌處權可以暫不向會員支付該等《雅典公約》/歐盟/歐洲經濟區乘客責任或其任何部分的賠付款,直至管理人認定會員已經履行該等責任或該等部分責任以後再行支付;及
b. 如果本協會履行的該等責任超過上述賠付限額,則本協會支付的超出該等限額部分的款項應被視為貸款,並且會員同意就該等付款向本協會做出補償。
39. 如果會員、共同被保險人或關聯方在任何其他已有保險項下(如沒有本規則項下提供的保險)可以就任何損失、損害或費用獲得保障,則本協會不對該等損失、損害或費用承擔任何責任,但上文規則1.4.36另有規定的除外;本協會也不基於雙重投保或其他依據按比例承擔或分攤保險責任,但上文規則1.4.36另有規定的除外;在其他保險(因任何原因)未能或無法對其項下提起的索賠做出賠付時,本保險也不會取代任何其他保險。
本協會的權利
40. 本協會在執行本協會向會員簽發的保險合同的條款時的任何作為、不作為、處事方式、寬限、延遲或寬容不損害或影響本協會在該保險合同項下的權利和救濟,並且沒有任何情況應被視為證明本協會放棄在該保險合同項下的權利,或造成對該等權利和救濟的禁反言,並且對會員在該合同項下違約的豁免不構成對任何後續違約的豁免或禁反言。本協會應始終有權(無須另行通知)堅持嚴格適用和執行本協會向會員簽發的保險合同的所有條款。
提供擔保
41. 本協會可以(但任何情況下均無義務)代表會員提供擔保,以防止船舶或會員的其他財產、資產或資金被扣押或凍結,或解除該等扣押、凍結或任何其他形式的限制或扣留。如果本協會提供該等擔保,該等擔保應當按照管理人依絕對酌處權認為合理的條款提供,並且無論何時,一經管理人書面要求,會員應當立即安排管理人要求的反擔保(經管理人行使絕對酌處權,可包括向本協會提供現金保證金),並且(無論是否已經要求或安排該等反擔保)會員應當及時賠償本協會由於提供任何擔保而承受的任何損失。
42. 如果會員未安排要求的反擔保或未按照上文向本協會提供賠償,本協會有權暫不支付本應支付給該會員的賠付款,並且不影響本協會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即便該等賠付款可能與原擔保涉及的責任沒有關聯,並且可能與該會員發生該責任之前或之後的其他保險期間或其他被保船舶相關。本協會提供擔保的行為不影響本協會可能就相關索賠對該會員做出的拒賠決定。
43. 儘管有上述規定,在任何情況下,對於被保船舶的扣留,或會員資金或資產被扣留或凍結,或由於任何擔保的提供或未提供而給會員造成的任何損害,本協會不承擔任何責任。
驗船和營運審查
44. 管理人可以隨時行使絕對酌處權,委派驗船師或其認為合適的其他人代表本協會對被保船舶進行檢驗。會員應當為該等檢驗提供所需的便利,並且應當遵守管理人在該等檢驗後提出的建議。
45. 即便本規則有任何其他相悖規定,除非管理人另行同意,如果會員未能在管理人要求的時間和日期讓船舶接受檢驗,則自該時間和日期起保險將自動終止,無須另行通知。
46. 會員申請人或會員(視情況而定)為船舶向本協會申請入會、入會或續保時,即構成該會員申請人或會員:
a. 同意並授權管理人向簽訂互保協定的任何協會披露根據入會申請或在加入本協會後代表本協會對該船進行的任何驗船或檢驗結果;
b. 放棄就該等披露的驗船或檢驗結果的內容或其中發表的意見向本協會主張任何性質的權利或索賠。
但前提始終是:
i. 該等驗船或檢驗結果只有在該船向其他協會申請入會時才可向該其他協會披露;及
ii. 該等驗船或檢驗結果的披露應當僅限用於該協會評估該船的入會申請。
47. 除非董事會依絕對酌處權另有決定,如果會員違反上文規則1.4.44所述的義務,對於該等違約期間發生的傷亡、事件或事項,該會員無權就該等傷亡、事件或事項從本協會獲得任何賠付。
48. 此外,如果管理人認為船舶未能通過檢驗,則保險應立即自動中止,無須另行通知。在滿足管理人依絕對酌處權希望適用的特別條款和條件的前提下,保險可以恢復效力。如果保險未複效,除非董事會依絕對酌處權另有決定,對於該等自動中止有效期間發生的索賠(無論何種性質,無論如何發生),會員無權就該等索賠從本協會獲得任何賠付。
49. 管理人可以隨時行使絕對酌處權:
a. 在管理人指定的時間,委託代表走訪會員的辦公室或代表該會員行使對被保船舶的營運控制權的任何主體的辦公室,和/或登上該船,對該會員的管理系統進行審查,包括但不限於對所有相關人員進行訪談以及審閱所有相關檔。會員有義務確保充分配合該等代表,確保所有需要的人員、資訊和檔均安排到位,並且除非管理人另行書面同意,會員應當支付該等審查的合理費用;及
b. 針對該等審查過程中發現的不足提出整改建議(無論是立即整改,還是在管理人規定的期限內整改)。
在管理人提出的建議實施完成後,會員應當立即通知管理人,並向管理人提供管理人認為合理的證據,證明該等整改結果及其發現的任何不足,但前提始終是管理人有權在其認為合適的時間和情況下重新進行審查,以核實整改結果。
如果發生任何未遵守本第4條第49款的情況,管理人有權行使絕對酌處權,採取下列行為:
– 終止該會員為任何或全部被保船舶訂立的保險,該等終止從發送給會員的書面通知中規定的時間和日期生效;或
– 決定從會員停止遵守該等條款的日期和時間或書面規定的其他日期起,直至管理人確信會員已經遵守相關條款為止,會員無權就任何責任、成本或費用從本協會獲得任何賠付;或
– 不賠付由該等未遵守產生的或部分由該等未遵守造成的索賠;或
– 按照索賠中由未遵守所造成的部分的比例,減少本協會的賠付金額;或
– 修改保險條款和條件,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或所有被保船舶的保費費率條款。
但前提始終是,董事會有權依絕對酌處權,對由於上述原因可不予賠付的任何索賠做出全部或部分賠付。董事會對酌處權的行使應當在所有方面均具有最終性和決定性。
而且,本第4條第49款的規定或本協會在本規則項下採取的任何行為均不免除會員負有的、與規則1第4條第14款規定的被保船舶船級要求和法定要求或船舶的一般維護和/或狀況有關的義務。
分歧和爭議的裁定
50.
a. 如果會員和本協會和/或其代理(包括但不限於本協會的管理人和本協會和管理人的董事、高管和雇員)之間就會員與本協會訂立的合同的解釋,或本協會在合同項下提供的保險,或本協會據稱應向會員賠付的金額發生任何分歧或爭議,或任何其他分歧或爭議,而會員不滿意管理人做出的最終決定,會員可以向本協會的董事會提交申訴通知,請求董事會對該分歧或爭議做出裁定。會員如需提交該申訴通知,會員必須在管理人就該分歧或爭議向會員提供最終決定後六十天內通過管理人提交申訴通知。
b. 董事會的裁定程式見本第I類保險規則附件A,並構成本規則的組成部分。
c. 除非分歧或爭議已申訴至本協會董事會並且董事會已經裁判該爭議並做出決定,否則會員無權就該分歧或爭議對本協會和/或其代理提起和維持任何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式。董事會應當在合理範圍儘快做出並公佈其決定,但無論如何不遲於收到本第I類保險規則附件A允許的最後書面提交材料後六個月。
d. 本協會董事會的決定旨在具有終局性和約束力。但是,如果會員希望對該決定提起申訴,該等申訴只能採用在美國紐約州南區地方法院對本協會提起訴訟的方式提出,並且必須在董事會的決定提供給會員後六十天內提起訴訟。
對會員的索賠
51. a. 對於本協會為追回本協會認為會員應付給本協會的任何款項而提起的任何訴訟,會員特此接受美國紐約州南區地方法院的管轄。
b. 但前提始終是,在不影響上文的條款或下文規則1.4.52的情況下,本協會應當有權在任何司法管轄區提起並維持任何訴訟,以追回本協會認為會員應付給本協會的任何款項。
c. 違約會員應付給本協會的款項應包括但不限於未付保費和稅費,加上本協會為追回會員或前會員應付的所有款項而發生的合理律師費、追收費用和其他成本,以及根據本第I類保險規則4第11條規定的利率或該訴訟所在地依法適用的更高或更低利率計算的利息。
適用法律
52. 本協會與會員之間訂立的保險合同應受紐約州法律管轄並據其進行解釋。本條不應以任何方式被解釋為放棄本協會根據任何合同條款(包括但不限於規則1.4.51包含的合同條款)享有的任何權利、主張或抗辯權。
適用法律
53. 本協會應根據保險合同和/或適用法律,就應付給本協會的所有保費和所有其他款項(無論何種性質)對被保船舶擁有留置權。該等留置權應當適用于規則1.2定義的船隊中的其他被保船舶,並且無論如何不應被解釋為放棄或變更本協會就上述被保船舶或船舶明確或默示持有的任何其他約定留置權或船舶優先權。即便會員就任何船舶向本協會投保的保險已經中止或終止,該等留置權仍應適用。
轉委託
54. 如果管理人基於保險合同被授予或賦予任何權力、職責或酌處權,在遵守該合同包含的任何條款、條件或限制的前提下,該等權力、職責或酌處權可以由一名或多名管理人行使,或由獲得委託或轉委託的管理人的服務人員或代理行使。
55. 如果保險合同規定董事會享有任何權力、職責或酌處權,該等權力、職責或斟酌決定權應由董事會行使,除非該等權力、職責或酌處權已經根據章程中有關轉委託的條款委託給董事會的任何委員會或管理人,在此情況下,該等權力、職責或酌處權可以由任何受委託人行使。
制裁
56. 即便本規則、本協會組織大綱或章程或涉及修訂本協會會員有關修訂本規則的入會證明有任何其他規定,並且在不影響該等其他規定的情況下,在董事會依絕對酌處權決定通知後,本規則可以在任何時間(包括從當前或未來保險年度內的任何時間生效),因為下列原因而按照董事會依絕對酌處權決定認為必要的方式進行修訂:任何立法、法規、禁令、限制的或取得許可、同意或授權之要求的相關變更的實施、潛在或擬議實施;或任何國家、政府、官方機構、監管或主管當局、國際組織或類似機構潛在或實際對本協會實施經濟制裁或處罰。
57. 如果本協會提供的保險可能會違反對本協會適用的任何法律,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國家或國際或超國家組織實施的任何經濟、金融或貿易制裁的禁令和要求,或可能會使本協會面臨受到任何國家或國際或超國家組織的制裁、禁令、處罰或其他不利行動的風 險,該等保險應歸於無效。本協會提供的保險不包括,或者(視情況而定)應當根據法律或本款規定,停止或已經停止包含,為根據對本協會、會員或被保船舶適用的法律屬於被禁止或違法的實體、貨物、標的或活動提供的保障,或者為可能導致本協會、會員或被保船舶受到制裁或處罰的活動提供的保障。無論在任何時間,如果本協會提供保險的任何運輸、貿易、航程或其他活動違反對會員或被保船舶適用的經濟制裁法律,或可能導致會員或被保船舶受到任何國家或國際或超國家組織實施的經濟、金融或貿易制裁或其他處罰,則該等保險將不適用於或停止適用於該等運輸、貿易、航程或其他活動,並且應當歸於無效。(另參見第 I類保險規則3第1條第4款)對於與受經濟制裁國家或地區開展的貿易,或來自或去往該等國家或地區的、或該等國家或地區境內的航程,在適用法律和本規則允許的範圍內,只有在會員向管理人披露與相關運輸、貿易、航程或其他活動有關的所有相關事實和資訊後,管理人方可依絕對酌處權確認為該等貿易或航程提供保險。
58. 在不影響本第I類保險規則3第1.5條一般適用性的情況下,如果本協會將本規則項下本應對會員承擔的保險責任分出給任何再保險人(包括但不限於參加互保協定的任何協會、簽訂集團超額賠款合同的任何再保險人、或本協會的任何其他再保險人),而該再保險人因為對該再保險人有管轄權的任何國家、國際或超國家組織實施的任何經濟、金融或貿易制裁而被禁止就本協會向其分出的保險責任涉及的任何索賠、損失或費用向本協會做出賠付,本協會對該索賠、損失或費用承擔的責任應僅限於本協會自身依法被允許賠付的金額,而不包括本協會因為上述原因而無法從任何再保險人獲得賠付的金額。
會員及承繼方受本規則約束
59. 親自或通過代表向本協會申請保險或再保險的會員或其他人應被視為已經代表其本人及其每名承繼方同意其本人及其每名承繼方將會在所有方面接受會員與本協會訂立的保險合同的所有條款的約束。
x協會的每名會員就其向本協會投保保障和賠償險的每艘被保船舶獲得的保險承保該會員由於被保船舶的船東(或經營人、管理人、承租人、抵押權人、受託人、接管人或代理,視情況而定)身份而負責並且應付的,由於下列責任、風險、事件、情況和開支引起的任何損失、損害或費用,但受限於本規則的規定以及本規則規定的或因接受本協會會籍申請或船舶加入本協會而同意的所有限制;但前提是該等責任、風險、事件、情況和開支的發生與會員在該船中的權益相關;並且與該會員或其代表對該船的營運相關;並且由於該船投保期間內發生的事件引起。
第1條——人員傷亡和疾病
A. 有關任何人(本條第B、C和D款規定的人員除外)的人命救助、死亡或人身受傷的責任以及有關該等傷亡或疾病的醫院、醫療或喪葬費用。
B. 有關任何海員的人命救助、死亡或人身受傷的責任以及有關該等傷亡或疾病的醫院、醫療或喪葬費用。
1. 本規則項下的責任包括岸上或海上發生的責任。
2. 在本規則2第1條第B款中,海員應指會員的下列雇員:
a. 被保船舶的船長或船員;或
b. 被保船舶上有意向成為該被保船舶船員的雇員;或
c. 在被保船舶閒置並退出營運的情況下,受聘負責維護、保養或看管被保船舶的雇員;或
d. 在碼頭裝卸合同工不可用的港口,受被保船舶或其船長聘用,為被保船舶的貨物提供碼頭裝卸服務的人員。
但前提是:
i. 如果責任、成本或費用是根據船員雇傭合同或其他服務或勞動合同的條款發生,並且假如沒有該等條款原本不會發生,該責任不受本協會提供的保險保障,除非該等條款已經獲得管理人事先書面批准。
ii. 如果海員在休假過程中受傷,則對於會員根據會員與該海員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條款就該等受傷承擔的責任、成本和費用,本協會不予賠付,除非向本協會提出的索賠是根據該海員受傷之前最後服務的被保船舶的保險提出。
C. 有關被保船舶貨物搬運人員的人命救助、死亡或人身受傷的責任以及有關該等傷亡或疾病的醫院、醫療或喪葬費用。
1. 本規則項下有關被保船舶貨物搬運的責任應從會員在裝運碼頭或並靠船舶上收到貨物之時起生效,並應持續有效,直至貨物適當交付至卸貨碼頭或從被保船舶卸貨至並靠船舶為止。
2. 對於涉及貨物搬運的人員傷亡或疾病索賠,如果該索賠是在會員與其分包商之間的賠償合同項下產生,則本協會對該索賠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任何損失、損害或費用不承擔任何責任。
D. 賠償或補償責任
1. 有關任何乘客的人命救助、死亡或人身受傷的責任以及有關該等傷亡或疾病的醫院、醫療或喪葬費用;
2. 由於被保船舶的事故造成的、對船上乘客的賠償或補償責任,包括乘客轉運至目的地或返回登船港的成本以及乘客的岸上生活費用;
3. 任何乘客物品的滅失或損壞。但前提是:
a. 在規則2第1條第D款中,事故應指涉及下列任一情況的事件:
i. 影響被保船舶的實體狀況的碰撞、擱淺、爆炸、起火或其他事由,導致被保船舶無法安全航行至預定目的地;
或
ii. 對乘客生命、健康或安全構成威脅。
b. 對於由於空運造成的乘客傷亡、延誤或其他間接損失責任,本協會不予賠付,除非該責任是在被保船舶發生事故以後通過空運送返受傷或生病乘客過程中發生。
c. 如果被保船舶上的乘客另行訂立短期離船旅遊合同(無論是否與會員訂立),或會員已經就該短期離船旅遊放棄對任何分包商或任何協力廠商的追索權,則對於該合同項下該乘客在短期離船旅遊期間發生的任何責任,本協會不予賠付。
而且:
對於本第1條上文規定的第A、B、C、D款項下的每項保障,除非管理人已經書面同意特別保障,否則對於有關現金、有價票據、貴金屬、稀有金屬、寶石、高價值品、或稀有或貴重品的索賠,本協會不予賠付。
第2條——遣返和替補費用
因為被保船舶的任何船員或船上雇傭的任何其他人的必要遣返,或對被保船舶的任何船員或船上雇傭的任何其他人進行必要的更換替補而發生的合理費用責任;但是,會員無權就運輸協議到期(但由於海上危險導致的除外)或自願終止協議而發生的任何該等費用獲得賠付。關於工資,只有由於被保船舶的失事或滅失造成的無就業期間根據法定義務須支付的工資才能在本規則項下獲得賠付。
第2條項下的保險承保會員為履行對偷渡者或難民的義務或為其做出必要的安排而發生的費用,但僅限於會員依法應承擔的費用或經本協會批准或同意的費用。
第2條項下的保險還應承保任何海員或任何其他人(乘客除外)的物品滅失或損壞,但前提是:
a. 除非管理人已經書面同意特別保障,否則對於有關現金、有價票據、貴金屬、稀有金屬、寶石、高價值品、或稀有或貴重品的索賠,本協會不予賠付。
b. 如果責任、成本或費用是根據合同的條款發生,並且假如沒有該等條款原本不會發生,該責任不受本協會提供的保險保障,除非該等條款已經獲得管理人事先書面批准。
第3條——碰撞
被保船舶與其他船舶的碰撞引起的、下文第1、2和3款所列的滅失或損害的責任,但僅限於被保船舶的船殼保險不承保的責任:
1. 碰撞(下文第2款規定的碰撞除外)引起的責任的四分之一或其他商定比例;
2. 由於下列情況造成的、或與之相關的碰撞引起的責任的四分之四:
a. 根據法定權力或根據其他法律規定清除或處置障礙物、船舶殘骸或其貨物;
b. 各種不動產或動產損壞;
c. 各種油類、石油產品、化學品或任何其他物質排放、溢漏、釋放或洩漏,包括但不限於根據保賠協會特別補償(SCOPIC)條款或其任何修訂支付的、有關與被保船舶發生碰撞的其他船舶的救助的報酬;
d. 被保船舶上的貨物或其他財產;
e. 人員傷亡或疾病;
3. 碰撞造成的會員責任中完全因為超過船殼保險價值而導致超出被保船舶的船殼保險可賠付範圍的部分。
但前提始終是:
i. 為確定本第3條項下的可賠付金額,管理人有權核定被保船舶在船殼險項下應投保的合理價值,並且本協會僅對超出被保船舶假定按照該核定價值投保船殼險的情況下本可獲得的賠付金額的超額部分(如有)承擔賠付責任。在本第3條中,“合理價值”指被保船舶在發生碰撞時的自由、無承諾市場價值。
ii. 本規則項下的保險不承保與被保船舶的受託任務或扣留或時間損失直接或間接相關的任何責任。
iii. 除非會員和本協會在船舶的入會條款中另有書面約定,如果兩艘船舶均存在過錯,則在發生碰撞的任一或兩艘船舶承擔的責任受法律限制的情況下,根據本條提出的索賠應當根據單一責任原則理賠。在所有其他情況下,根據本條提出的索賠應當根據交叉責任原則理賠,如同每艘船舶的船東已經被強制要求按照在確定會員因為碰撞而應付或應收的餘額或金額時被妥善允許支付的比 例,向另一艘船舶的船東支付後者所遭受損害的相應比例的賠償。
iv. 如果兩艘船舶均為被保船舶,並且部分或全部屬於同一船東或承租人的財產,根據本規則提起的索賠應當根據該等被保船舶的船殼險保單中的碰撞條款規定的原則理賠。
v. 根據本規則提出的索賠應當按照本條規則列明的損失、損害和費用責任類別進行分類並注明相應責任類別,並且每一類別索賠應當受限於該類別適用的扣減、保障範圍、除外責任和特別條件。
vi. 儘管有上述規定,如果未經管理人書面同意,就該等碰撞造成的各項或任何責任達成任何妥協、和解或進行理算,本協會不對本規則項下有關該等責任的索賠承擔任何責任。
vii. 如果被保船舶為拖船,該船的船殼險保單應視為採用1976年8月1日美國協會拖船保單格式,並且本第3條應視為包含該保單中的碰撞條款,並且下列條款應替換並取代規則3第2.6條,即:
被拖船和/或其貨物遭受的滅失或損壞,無論該等滅失或損壞是在實際拖帶之前、之時或之後發生;但是,該例外條款不適用於規則2第1條項下的索賠。
第4條——非碰撞造成的損害
由於除被保船舶與其他船舶的碰撞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任何其他船舶或其船上財產的滅失或損壞的責任。
如果該等其他船舶或其船上財產屬於會員所有,則根據本規則提出的索賠應當進行理算,如同該等其他船舶或其船上財產屬於協力廠商所有;但是,如果該等船舶或財產已經投保,則本協會在本規則項下僅對會員(假如沒有本規則項下提供的保險)無法在該等其他保險項下獲得賠付的滅失或損害承擔保險責任。
第5條——對碼頭、浮標等造成的損壞
對任何碼頭、突堤、橋樑、港口、防波堤、構築物、信標、浮標、燈塔、線纜或任何固定或活動物體或財產(其他船舶或其船上財產除外)造成的滅失或損壞,或對被保船舶的船上財產(但根據下文第6條或本規則的任何其他條款受保障的財產除外)造成的滅失或損壞責任。
如果該等物體或財產屬於會員所有,則根據本規則提出的索賠應當進行理算,如同該等物體或財產屬於協力廠商所有;但是,如果該等物體或財產已經投保,則本協會在本規則項下僅對會員(假如沒有本規則項下提供的保險)無法在該等其他保險項下獲得賠付的滅失或損害承擔保險責任。
第6條——被保船舶上的財產
對被保船舶上的任何集裝箱、設備、燃料或其他財產(但根據本規則的其他條款獲得保障的財產除外)造成的滅失或損壞責任。
但前提是:
a. 如果任何財產構成會員或其關聯公司或與該會員處於同一管理下的公司擁有或租用的被保船舶的組成部分,則本條項下的保障不適用於該等財產的滅失或損壞;及
b. 除非會員已經管理人書面同意獲得相應的特別保障,否則對於完全由於該會員訂立的合同或賠償保證而產生的責任,本條項下的保障不適用。
第7條——有關船舶殘骸的責任
有關下列各項的成本或費用的責任:
A. 被保船舶的殘骸打撈、清除、銷毀、照明或標記,且該等打撈、清除、銷毀、照明或標記是法律的強制要求或其成本依法應由會員償付。
B. 被保船舶進行或已進行的,對任何財產(規則2第13條範圍內的油類或其他物質除外)的打撈、清除、銷毀,且該等打撈、清除或銷毀是法律的強制要求或其成本依法應由會員償付,但前提是該等財產不構成被保船舶的組成部分,也不是會員或會員的任何關聯公司擁有或租用的財產,並且會員無法從該財產的所有人或保險人或任何其他主體獲得該等成本和費用的償付。
C. 本條第A或B款所述的被保船舶殘骸或任何財產的打撈、清除或銷毀,或對該等打撈、清除或銷毀進行的任何嘗試。
D. 被保船舶殘骸的出現或自然位移,或由於會員未能清除、銷毀、照明或標記該殘骸而導致的殘骸出現或自然位移,包括由於該殘
骸排放或釋放油類或任何該等物質而導致的責任。
但前提是:
1. 被保船舶因為該船向本協會投保期間發生的事故或事件而成為殘骸,在此情況下,本協會應繼續對索賠承擔責任,即便在其他方面,本協會的責任已經根據規則5第1(1)(b)條終止。
2. 對於根據本條A款提出的索賠,所有打撈所得的儲備品和材料以及殘骸本身的價值應當首先從該等成本或費用中扣除,並且本協會僅對扣除後的餘額(如有)進行賠付。
3. 如果未經管理人書面同意,會員在對船舶殘骸進行打撈、清除、銷毀、照明或標記前,或在引起本條所述的責任、成本和費用的事件發生前已經將其對殘骸擁有的權益轉讓(但通過拋棄的方式轉讓的除外),則本協會在本條項下不予任何賠付。
4. 如果責任、成本或費用是根據某一合同的條款發生,並且假如沒有該等條款原本不會發生,除非該等條款已經獲得管理人事先書面批准,否則該責任不受本協會提供的保險保障。
5. 對於被保船舶的船殼保險承保的相關類型、特點或種類的成本或費用,本協會不承擔責任。
6. 如果被保船舶的殘骸位於會員擁有、承租、租用或佔用的物業上,則本協會應負責(如同該殘骸位於屬於他人的物業上)會員在沒有合同約定的情況下依法應當承擔的清除船舶殘骸的責任,但是僅限於超出對其適用的任何其他保險項下可賠付金額以外的超額責任。
第8條——貨物
與被保船舶擬載運、正在載運或已經載運的貨物相關的,下文第1至4款規定的責任和成本
1. 滅失、短缺、損壞或其他責任
由於會員或會員依法須對其行為、過失或違約承擔責任的任何其他人違反妥善裝載、搬運、堆裝、運輸、保存、看管、卸載或交付貨物的義務,或由於被保船舶的不適航或不合適而引起的滅失、短缺、損壞或其他責任。
2. 處置受損貨物
會員為卸載或處置受損貨物而發生的額外成本(即在貨物未受損的情況下本應發生的成本以外的額外成本),但僅限於會員無法向任何其他主體追償的成本。
但前提始終是,如果上述索賠的額外成本是被保船舶的日常運行成本,則本協會不賠付該等成本,但董事會依絕對酌處權另有決定的除外。
3. 收貨人未取走貨物
會員完全因為收貨人完全未能在卸貨港或交付地點收取或取走貨物而發生的額外成本(即在收貨人收取或取走貨物的情況下本應發生的成本以外的額外成本),但僅限於超出貨物的銷售收入的並且會員無法向任何其他主體追償的責任或成本。
4. 聯運或轉運提單
規定由被保船舶承擔部分運段的聯運或轉運提單或其他形式的合同項下發生的、對於除被保船舶以外的其他運輸方式運輸的貨物滅失、短缺、損壞責任或其他責任。
但前提始終是:
a. 標準運輸條款
除非董事會依絕對酌處權另有決定,或管理人已經書面同意特別保障,對於會員發生的責任或應付的金額,如果假設貨物(包括甲板貨)的運輸條款對會員的有利程度不低於《海牙維斯堡規則》或《美國海上貨物運輸法》和/或董事會不時確定的其他規則和/或公約,會員原本不需要承擔該責任或支付該金額,則本協會對該等責任和金額不予賠付。
b. 繞航
除非董事會依絕對酌處權另有決定,或在繞航之前管理人已書面確認提供保障,否則對於繞航引起的或導致的責任、成本或費用
(繞航指偏離合同約定航程或路線,導致會員無法根據上文第(a)款所述的標準運輸條款規定的抗辯權或責任限制權減少或免除其責任),本協會不予賠付。
c. 僅由董事會依酌處權決定支付的索賠
除非董事會依酌處權另有決定,對於下列事由引起的責任、成本或費用,本協會不予賠付:
i. 在運輸合同規定的港口或地點以外的其他港口或地點進行卸貨;
ii. 根據可轉讓提單或類似的所有權憑證運輸的貨物在收貨人未出示該提單或檔的情況下進行交付,除非被保船舶是根據不可轉讓提單、運單或其他不可轉讓文件的條款運輸貨物並且貨物根據該檔的要求適當交付,即便該被保船舶的船東可能需要根據除該船東以外的其他人或其代表簽發的可轉讓提單或其他類似檔的條款(該等提單或檔中規定,貨物的部分運段採用除被保船舶以外的其他運輸方式)承擔任何責任;
iii. 簽發倒簽或順簽日期的提單、運單或其他含有或證明運輸合同的文件(即運單、提單或其他檔中記錄的裝運、裝船或接貨付運日期早于或晚於實際的裝運、裝船或接貨付運日期(視情況而定));
iv. 在會員或被保船舶的船長知情的情況下簽發的,對貨物描述、數量或狀況記錄錯誤的提單、運單或其他含有或證明運輸合同的文件;
v. 被保船舶未能抵達或未能及時抵達裝運港,或被保船舶未能裝載特定貨物,但已經簽發的提單項下發生的責任、損失和費用除外。
d. 從價提單
除非管理人書面同意特別保障,對於根據從價提單、運單或其他含有或證明運輸合同的文件運輸的貨物,如果每單位、件或包的貨值已經注明超過2,500美元,本協會對貨物索賠人的賠付責任不超過每單位、件或包貨物2,500美元或標準運輸條款中規定的每單位、件或包貨物的賠付限額(以較高者為准)。
e. 稀有或貴重貨物
除非管理人已經書面同意特別保障,否則對於有關金銀幣、金銀條、貴金屬、稀有金屬、寶石、稀有或貴重板材或其他具有稀有或貴重性質的物件、銀行票據或其他形式的貨幣、債券或其他有價票據的運輸的索賠,本協會不予賠付。
f. 會員的財產
如果被保船舶上滅失或受損的貨物是會員的財產,該會員有權從本協會獲得在以下情況下原本可從其獲得的相同金額的賠付:該等貨物屬於協力廠商並且該協力廠商已經按照本協會的推薦標準運輸條款與會員訂立貨物運輸合同。
第9條——罰款和處罰
對任何法院、法庭或當局因下列原因作出的罰款和處罰的責任:
1. 貨物溢短交,或未遵守有關貨物申報或貨物單證的規定(因走私貨物或任何企圖走私貨物而造成的罰款或處罰除外),前提是會員向協會投保了貨物責任險,並始終遵守本規則的一般規定和/或入會條款中有關貨物保險的規定;
2. 違反任何移民法律或條例,前提是會員不知道該違規行為;
3. 被保險船舶意外洩漏或排放油類或任何其他物質,前提是會員向協會投保了污染責任險,並適用協會規則和/或入會條款中賠償責任限額的規定。
只有在會員使董事們相信,其為避免導致該罰款及處罰已經採取合理的措施的情況下,所有其他罰款及處罰方可補償,董事可自行決定,且無須就其決定說明任何理由。
本第9節規定的保險範圍還可擴大到因違反任何海關法律或條例而由經法律授權的法院、法庭或當局沒收被保險船舶的情況,但條件是:
補償應以船舶被沒收時被保險船舶的市場價值為限,且不承擔任何義務;會員已使董事們相信,其為防止造成沒收已採取合理的措施;
在會員最終喪失其在被保險船舶上的全部權益之前,董事們不得考慮該索賠;
補償根據本規則9就沒收提出的任何索賠金額,董事們可自行決定,且無須就該決定說明任何理由。
第10條——嘩變、不當行為
為抵制被保船舶的海員或船上雇傭的其他人提出的無依據主張而發生的、或在發生嘩變或其他不當行為的情況下對該等人員進行控告而發生的費用的責任;但是不包括本條規則其他部分保障的索賠成功抗辯成本。
第11條——檢疫費用
由於被保船舶上爆發任何疾病而發生的非常規費用的責任,對船舶或船上人員進行消毒的責任,或檢疫費用責任,但不包括常規的裝貨或卸貨費用,也不包括船員或乘客的正常工資或食品;但是,如果被保船舶被命令前往相關港口而已知被保船舶將會在該港口接受檢疫,則不產生本條項下的賠付責任。
第12條——偏航費用
完全為了將受傷或生病海員或乘客運送上岸,或為了將偷渡者或難民運送上岸,或為了救助海上人命而發生的費用的責任;以及由於偏航而使會員遭受的,與加油、保險、儲備品和食品有關的淨損失。
第13條——不可追償的共同海損分攤額
應當向海運活動的任何其他主體收取的共同海損費用(不包括船舶的犧牲物件)、特別收費或救助費,並且完全由於違反運輸合同而導致會員可能需要承擔相應責任或無法向該方追償該等費用,但前提是:
1. 會員應當在引起本第12條項下索賠的事故發生且索賠提交理算師後十二個月內書面通知管理人;及
2. 上文第8條的例外條款應對本第13條項下的賠付適用;及
3. 會員應當取得足夠的共同海損擔保,否則只有會員能夠證明在貨物交付時,會員既不知曉也不應當知曉在航程中曾經發生共同海損事故,或者董事會依絕對酌處權另有決定,本協會才予以賠付。
第14條——排放油類或其他物質
由於被保船舶排放或釋放油類或任何其他污染物質,或存在該等排放或釋放威脅而造成的責任、成本和費用,即:
1. 損失、損害或污染責任;
2. 會員作為經管理人事先書面批准的任何自願協議的一方而承擔的責任,以及會員為履行該協議項下的義務而發生的成本和費用;
3. 為避免污染威脅或減少污染而採取的(或根據任何政府或當局的命令或指令採取的)合理措施的成本,以及因為該等措施而招致的責任;
4. 就為了防止或減少環境損害而開展的工作或採取的措施,向被保船舶的救助人支付特別補償的責任,但僅限於會員根據《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第14條被要求承擔的,或根據經管理人批准的救助協議標準格式或勞氏船級社救助協定標準格式(LOF 1995)及其後續修訂承擔的責任。
但是,如果會員未能採取措施確保在《1994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允許的範圍內將本規則項下可賠付的成本和費用納入共同海損,則本規則項下的賠付金額可以相應減少。
5. 會員承擔的、與屬於《2006年小型油輪船東污染賠償協議》(STOPIA 2006)及其修訂版中“相關船舶”定義範圍內的被保船舶有關的責任、成本和費用。通過向本協會或本協會代理投保的方式為該船投保的會員將在該船在本協會投保期間成為STOPIA 2006及其修訂版的一方,除非管理人另行書面同意。如果會員行使STOPIA 2006及其修訂版項下的權利退出該協議,則只要會員不是STOPIA 2006及其修訂版的一方,本規則2第13條項下的保障將不適用於該船,除非管理人另有書面同意,或董事會另有決定。
6. 會員承擔的、與屬於《2006年油輪船東污染賠償協議》(TOPIA 2006)及其修訂版中“相關船舶”定義範圍內的被保船舶有關的責任、成本和費用。通過向本協會或本協會代理投保的方式為該船投保的會員將在該船在本協會投保期間成為TOPIA 2006及其修訂版的一方,除非管理人另行書面同意。如果會員行使TOPIA 2006及其修訂版項下的權利退出該協議,則只要會員不是 TOPIA 2006及其修訂版的一方,本規則2第13條項下的保障將不適用於該船,除非管理人另有書面同意,或董事會另有決定。
第15條——船舶的共同海損分攤比例
被保船舶的船殼保單項下(因為就共同海損或救助費用分攤按照完好價值核定的船舶價值超過船殼保單項下的保險價值)不予賠付的共同海損、特別費用或救助費用分攤比例。
但前提始終是,為確定本第14條項下的可賠付金額,管理人有權確定被保船舶在船殼保險項下應投保的合理價值,並且本協會僅對超出被保船舶假定按照該價值投保船殼險的情況下可獲得的賠付金額的超額部分(如有)承擔賠付責任。在本第14條中,“合理價值”指被保船舶在發生導致共同海損、特別費用或救助費用的事件時的自由、無承諾市場價值。
第16條——官方調查
在對被保船舶的滅失或涉及被保船舶的事故開展的官方調查中,會員為自己辯護或為保護其權益而發生的成本和費用,但須遵守管理人依完全酌處權決定的條件。
第17條——訴訟、勞動和法律成本
在任何事故發生後,為了避免或減少會員已經向本協會投保範圍內的責任、成本或費用而合理發生的非常規成本和費用。
就會員向本協會投保範圍內的任何責任、成本或費用發生的法律成本和費用,但僅限於經管理人事先書面批准的法律成本和費用或按照董事會依完全酌處權決定的條件發生的法律成本和費用。
第18條——調查和抗辯費用
會員對於因本條規則項下保障的任何責任而合理發生和支付的成本、收費和費用的責任,但受限於根據入會條款對所抗辯責任適用的相同扣減額;但是,如果會員發生和支付上述責任,扣減應對索賠和費用的總額適用;此外,除非費用的發生經管理人書面批准,或管理人確信在實際情況下無法合理及時作出該批准,或費用的發生合理適當,否則會員無權就該等費用獲得賠付;而且,顧問的任何建議或認可,或因本條規則保障範圍以外的責任而發生費用,不應視為本協會承認任何責任。
各方理解並同意,管理人可以對可能發展成為對會員索賠的事件進行調查,並且可以就會員遭受的、本協會應賠付或會員可能向本協會索賠的任何索賠進行調查和抗辯,並且在該等調查和/或抗辯過程中,本協會可以發生費用,且該等費用應由會員承擔;並且該等調查和/或抗辯不應被視為本協會承認對該等索賠或費用承擔責任;並且本協會就任何損失、損害或費用向會員承擔的責任不因本協會在會員正式向本協會提交償付或賠償要求之前採取的行為而受到任何影響。
第19條——經管理人授權發生的費用
在管理人認定下達指令符合本協會的利益的情況下,會員根據管理人做出的特別書面授權發生的費用。
第20條——統括條款
對擁有、經營或管理船舶附帶的風險、損失、成本和費用的責任,且僅限於董事們自行決定的範圍,無需說明任何理由,屬於協會根據本規則提供的保險保障範圍。
但本規則其他地方明文排除的任何風險、損失、成本及開支,不得根據本規則20補償,除非出席審議補償事宜的正式會議的四分之三多數董事決定,不必說明任何理由,在特殊案件情況下,應推翻此類排除,董事們自行決定允許補償上述風險、損失、成本和費用。
規則3——除外風險和損失第1條——除外風險
即便本第I類保險規則有任何相悖規定,如果引起責任、成本或費用的事件是由下列情況導致,無論該等責任、成本或費用的發生是否部分由於會員、共同被保險人或關聯方或其任何服務人員或代理的過失導致,本協會無須就該等責任、成本或費用予以賠付:
戰爭風險
1.
i. 戰爭、內戰、革命、叛亂、騷亂或因此造成的內亂,或交戰方採取的或針對交戰方採取的任何敵對行為,或任何恐怖主義行為;
ii. 捕獲、扣押、逮捕、限制活動或扣留(船員惡意行為和海盜行為除外),以及該等行為的後果或對該等行為的嘗試;
iii. 水雷、魚雷、炸彈、火箭、炮彈、爆炸物或類似武器或裝置,但本除外條款不適用於完全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責任、成本或費用:
a. 任何該等武器的運輸,無論是否在被保船舶上運輸,或
b. 根據政府命令或本協會下達的書面指令對該等武器的使用,並且該等使用的原因是為了避免或減少本協會需要承擔保險責任的責任、成本或費用。
但前提始終是,本第1條第1款中的除外條款不適用於本協會根據基於下列依據提出的要求代表會員履行或清償的責任、成本或費用:
本協會根據《美國公法89-777》第2條向聯邦海事委員會提供的擔保或其他承諾,或
x協會根據《1969或1992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第VII條或其任何修正案簽發的證書,或本協會根據《小型油輪油污賠償協議》(STOPIA 2006)向1992年國際油污賠償基金提供的承諾,
本協會根據《2002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運輸雅典公約》第IV bis條及其實施指南或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為賦予該公約效力而頒佈的(EC)第392/2009號條例簽發的非戰爭險保險證書,或
x協會根據《2001年國際油輪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第7條簽發的證書,或
x協會根據《小型油輪油污賠償協議》(STOPIA 2006)及其修訂版,或(由於恐怖主義行為引起或導致的責任、成本或費用除外)《油輪油污賠償協議》(TOPIA 2006)及其修訂版向1992年國際油污賠償基金提供的承諾,或
x協會根據《2007年國際船舶殘骸清除公約》第12條簽發的證書,
但會員已經在本協會提供的其他保險或擴展險保單項下獲得賠付的責任、成本或損失除外。如果本協會以擔保方或其他身份代表會員提供上述擔保、承諾或證書,會員同意,本協會為履行和清償上述責任、成本和費用而進行的付款,在從本協會提供的其他保險或擴展險保單項下獲得賠付的金額範圍內,應視為貸款,並且會員在任何該等其他保險項下的以及對任何協力廠商的所有權利應轉讓給本協會。
而且:
董事會可以決定就本第I類保險規則2規定的所有風險向會員提供特別保障,即便該等風險引起的責任、成本或費用原本將被本規則 3.1.1排除在保險之外。所提供的該等特別保障可受限於董事會不時依絕對酌處權決定的限額並須遵守董事會不時依絕對酌處權決定的條款和條件。
如果對於任何行為是否構成恐怖主義行為發生爭議,董事會的決定應當具有終局性。
核風險
2. 任何核燃料、核廢料或核燃料燃燒產生的電離輻射或放射性污染;任何核裝置、反應堆或其他核元件或核部件的放射性、毒性、爆炸性或其他有害或污染性特徵;或任何利用原子或核裂變和/或聚變或其他類似放射力或物質反應的武器或裝
置。
但前提始終是,本規則3.1.2不適用於被保船舶載運的下列物質的電離輻射釋放或毒性、爆炸性或其他有害特徵引起或造成的責任、損失、成本或費用:
i. 為工業、商業、農業、醫學或科學用途製備的同位素;
ii. 天然鈾;或
iii. 貧鈾,
以及管理人批准的其他例外。
偷越封鎖、非法貿易等
3. 被保船舶載運違禁品、偷越封鎖或被用於非法貿易,或管理人依絕對酌處權認為相關運輸、貿易或航程不謹慎、不安全、過於危險或不正當。
事先排除/排除對涉及伊朗和其他受美國經濟制裁國家的相關航程的保障
4. 即便本規則、或本協會組織大綱或章程、或會員加入本協會的入會證明中有任何相悖規定,除非董事會通過修訂本協會規
則的方式予以授權,本規則項下的保障不包括或(視情況而定)應當終止且不再包括本規則項下的被保船舶來自或去往伊朗和其他受經濟制裁國家或地區的航程或服務,或在伊朗和其他受經濟制裁國家或地區境內的航程或服務,包括在伊朗和其他受經濟制裁國家的領水內的航程或服務(如果該等航程和/或服務構成違反或可能違反適用的美國經濟制裁法律的會員行為,或屬於可能導致會員或入會船舶受到美國制裁的貿易、運輸或活動。(另參見第1類保險規則1第4條第55款,該條款和其他條款排除對本協會適用的經濟制裁法律禁止的保險保障)對於來自或去往伊朗和受美國經濟制裁國家或地區的、或該等國家或地區境內的貿易或航程,在適用法律和本規則允許的範圍內,只有在會員向管理人披露有關相關運輸、貿
易、航程或其他活動的所有相關事實和資訊後,管理人方可依絕對酌處權確認是否為該等貿易或航程提供保障。事先排除/排除再保險人受到經濟制裁、禁止或制裁情況下的保障
5. 即便本規則、或本協會組織大綱或章程、或會員加入本協會的入會證明中有任何相悖規定,對於任何責任、成本和費
用,如果由於與該等責任、成本和費用相關的保障提供、賠付或利益提供被適用的經濟制裁法律所禁止,或該等行為將會導致再保險人(包括但不限於參加互保協定的任何協會,簽訂集團超額賠款合同的任何再保險人,或本協會的任何其他再保險人)受到對該再保險人有管轄權的任何國家、國際或超國家組織的經濟、金融或貿易制裁,而導致該等責任、成本或費用無法從本協會的再保險人處獲得賠付,該等責任、成本和費用在本規則項下不受保障。
第2條——除外損失
除會員和管理人有明確書面約定的情況外,即便本第I類保險規則有任何相悖規定,如果會員遭受的任何損失、損害或費用是由下列情況直接或間接導致,本協會無須對該等損失、損害或費用予以賠付:
被保船舶受到的船殼損壞等
1. 被保船舶或其任何部分的滅失或損壞。
2. 會員或其關聯方或與該會員處於相同管理下的主體擁有或租用的,被保船舶上的任何設備或任何集裝箱、綁紮物、儲備品或燃料的滅失或損壞。
3. 被保船舶的修理成本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收費或費用。合同解除、租金損失等
4. 會員就其投保的任何船舶遭受的任何租約或合同的解除或違約,被保船舶被扣留,壞賬,無償債能力,代理欺詐,運費、通行費、租金、滯期費損失或任何其他收入損失;
但前提始終是,如果租金或運費損失構成規則2.7項下貨物索賠的一部分,或者經管理人同意,包含在該索賠的理賠中,該等租金或運費損失可以獲得本協會的賠付,即便有本規則3.2.4的規定。
船殼保單項下的可保金額
5. 根據按照美國協會船殼保險條款(1977年6月2日)格式簽發的保單和根據美國協會增值和超額責任保險條款(1977年11月3
日)格式簽發的保單,或其他同等保障範圍的保單格式,將在無任何免賠額的情況下獲得全額賠付的相關種類、特點或類型的任何損失、損害、犧牲或費用,無論被保船舶在該等保險和超額保險的保單項下的投保額是否足以全額、無限制地賠付所有該等損失、損害、犧牲或費用。
被保船舶進行的拖帶
6. 被保船舶拖帶的船舶或其他浮式結構,或該等被拖船上的貨物或其他財產的滅失或損壞或殘骸清除(以及與之相關的成本和費用),但下列除外:
該等拖帶或相關嘗試的目的是救助或試圖救助海上人命或財產;或
被保船舶是根據合同或在其他情況下經管理人批准後進行拖帶,並且前提始終是,該除外條款不適用於規則2.1涉及的索賠。
對被保船舶的拖帶
7. 根據對被保船舶進行拖帶的合同的條款發生的責任、成本和費用,但下列合同除外:
i. 在正常貿易過程中,為了進入、離開港口或在港內操船而簽訂的合同;
ii. 在被保船舶(該被保船舶總體上是被拖帶在港口或地點之間移動)的正常貿易過程中簽訂的合同,但前提始終是:
a. 本規則項下可賠付的責任、成本和費用僅限於會員在被保船舶的船殼保單項下未投保的責任、成本和費用;及
b. 被保船舶已經按照該方式向本協會投保;或
iii. 根據勞氏船級社救助協議標準格式(1980、1990或1995版,無論是否包含SCOPIC)或管理人批准的任何其他救助協議格式進行拖帶;或
iv. 合同中有條款規定,會員和拖船船東應各自承擔本方船舶的滅失或損壞以及本方船上的人身傷亡,而不向對方進行任何追償。
合同和賠償保證
8. 假如不存在會員所訂立合同或賠償保證的條款原本不會發生的責任、成本和費用,除非該等條款已經獲得管理人明確書面批准。
專業作業
9. 會員在開展疏浚、爆破、打樁、修井、佈設電纜或管道、施工、安裝或維護工作、岩芯取樣、棄土堆放、發電過程中發生的責任、成本和費用,但前提是該等責任、成本和費用應當是由下列原因引起:
a. 該等工作的受益人或任何協力廠商(無論是否與該等工作的受益人有關聯關係)就該等作業的專業性質提出的索賠;或
b. 會員未能開展該等專業作業,或會員工作、產品或服務的品質和對相關目的的適用性;或
c. 承包工作的任何損失或損壞。
但前提始終是,本除外條款不適用於會員發生的,與下列各項相關的責任、成本和費用:被保船舶的船員和其他船上人員的傷亡或疾病;或
被保船舶的殘骸清除;或
被保船舶產生的油類污染或該等污染的威脅,
但僅限於本第I類保險規則的規則2第1至20條保障的責任、成本和費用。
故意不當行為
10. 會員存在故意不當行為的情況引起的索賠(故意不當行為指會員在明知相關作為或不作為很可能會造成損傷的情況下,仍然故意做出的作為或不作為,或其他可能被推定為罔顧行為後果的作為或不作為)。
鑽井和/或開採作業
11. 為開展與油氣勘探或開採相關的鑽井或開採作業而雇傭的鑽井船、駁船或其他船舶或駁船發生的責任、成本和費用,但僅限於鑽井或開採作業產生的或作業過程中發生的責任、成本或費用。
廢棄物處理和海底活動
12. 由於被保船舶開展的廢棄物焚燒或處理作業(其他商業活動附帶的該等作業除外),或會員對潛水艇、迷你潛水艇或潛水鐘的作業,或會員須承擔責任的專業或商業潛水夫的活動引起的針對該會員的索賠,導致會員發生的責任、成本和費用。
難民
13. 由於救助難民而引起的間接利潤損失或減值。對被保船舶的救助
14. 對被保船舶進行的救助,或向被保船舶提供的具有救助性質的服務,以及與之相關的任何成本和費用,但由於下列規定項下的人命救助、成本或費用引起的責任、成本或費用除外:
《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 第14條;或
併入勞氏船級社救助協定標準格式(1980、1990或1995版)的、或併入管理人批准的任何其他救助協議格式的《1989年國
際救助公約》 第14條的內容;或
會員完全因為違反運輸合同而應付的貨物共同海損分攤。被保船舶進行的救助
15. 被保船舶開展的或會員提供的救助作業(在本第15款中,包括殘骸清除)引起的責任、成本和費用,但下列責任、成本和費用除外:
a. 被保船舶為了救助或試圖救助海上人命而開展的救助作業(在本第15款中,包括殘骸清除)引起的責任、成本和費用;及
b. 會員與本協會簽訂的特別協定涉及的,會員(作為專業救助人)發生的責任、成本和費用。
非海事人員
16. 會員發生的,與下列各項相關的責任、成本和費用:
a. 被保船舶(作為住宿船)上的、非由會員雇傭的人員(海員除外),除非
i. 該被保船舶的系泊或錨泊地點距離任何油氣開採或勘探設施超過500米;並且
ii. 會員和該等人員的雇主之間已就風險分配達成經管理人書面批准的合同;
b. 在被保船舶系泊(臨時系泊除外)並以酒店、飯店、酒吧或其他娛樂場所的形式向公眾開放期間,被保船舶上的酒店住客、飯店顧客和其他訪客和餐飲服務人員。
重件貨
17. 半潛式重吊船或任何其他專用於重件貨運輸的船舶上載運的貨物的滅失、損壞或殘骸清除,但根據經管理人事先書面批准的重大貨運輸標準合同(Heavycon)條款或任何其他條款運輸的貨物除外。
《綜合環境回應、補償和責任法》(CERCLA)類型責任
18. 除非董事會另有決定,任何陸地垃圾場、倉儲或處理設施排放或釋放任何有害廢棄物(原先由被保船舶載運)或該等排放或釋放威脅引起的損失、損害、成本和費用,本規則不予保障。
無紙化貿易
19. 由於使用電子貿易系統(經批准的電子貿易系統除外)而引起的任何責任、成本和費用,但前提是該等責任、成本或費用在使用紙質貿易系統的情況下原本不會發生(但管理人依完全酌處權另有決定的除外)。
在本第19款中:
a. 電子貿易系統指一種取代或旨在取代貨物的銷售和/或其海運或部分海運且部分以其他運輸工具運輸所使用的紙質檔的系統,並且該系統:
i. 構成所有權憑證,或
ii. 使持有人有權獲得交付或佔有該文件中所述貨物,或
iii. 構成運輸合同的證明,任何一方在該運輸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可以轉讓給協力廠商。
b. “檔”應指記錄任何形式的資訊的任何事物,包括但不限於電腦或其他電子方式生成的資訊。
互保和固定保費保險
1. 簽發給本協會會員的每一入會證明應明確載明保險屬於互保還是固定保費保險。作為互保保險憑證的入會證明應明確聲明會員有責任在保險合同規定的限額內依法按比例支付由其分擔的任何不足額,並應進一步載明任何保費和會費僅以受限於該等或有責任的會員為受益人。按互保保費條款受保的會員沒有責任按超過歸於互保保費業務的不足額占不足總額的比例繳款。作為固定保費保險憑證的所有入會證明應規定,按該等條款受保的會員沒有責任承擔本協會資金的不足額,且該等會員沒有責任分擔本協會資
金的該等不足額。
2. 管理人可代表本協會簽發作為互保保險憑證的入會證明,除與油類污染相關的索賠外,其中關於本協會對本規則涉及的索賠的賠付責任沒有明確的金錢限額。但儘管如此,本協會關於該等索賠的保險責任始終受限於規則4.14及其中規定的巨災索賠可收款的限額。
3. 管理人代表本協會簽發的、作為固定保費保險憑證的入會證明在所有情況下均應就本協會對本規則涉及的索賠的賠付責任規定明確的金錢限額。
4. 為了就本協會資金的任何盈餘額或不足額調整互保保費,本協會的業務應按保單年度劃分,保單年度的含義見上文規則1.2所載。
針對保單年度業績處理互保保費
5. 當管理人不時決定可以合理程度的確定性估算本協會在任何保單年度所有有效保險所產生的最低、可能或最終盈餘額或不足額時,管理人應將該等財務業績的報表提呈給董事會。收到任何該等報表後,董事會可不時:
i. 在留存其認為履行未償債務或維持本協會準備金和盈餘所需的金額後,確定作為中期或最終互保保費退款聲明並支付的金額;或
ii. 命令向按互保保費條款受保的會員徵收臨時或最終補充保費,確定該等徵收款的支付日期,並在其他方面就其收取作出規定。
6. 如果在任何保單年度關賬後的任何時間,本協會發生歸於該保單年度的任何額外成本或費用,董事會可依絕對酌處權決定以下述方式提供該等成本或費用的資金:
i. 從本協會準備金中劃撥資金;及/或
ii. 就任何開賬保單年度徵收臨時或最終補充保費。
7. 任何互保保費退款或徵收的任何補充保費應分別僅以相關保單年度的互保保費業務產生的盈餘額或不足額為基礎。聲明的所有退款及徵收的所有補充保費應按一個會員支付的淨保費占該保單年度按互保保費條款受保的所有會員支付的淨保費的比例分配或分攤。本規則4.7中使用的“淨保費”指已支付的保費總額減去閒置、解約或其他保費退款。但在任何情況下,董事會關於保費退款或徵收補充保費的所有行動均應遵守法律以及本協會的組織大綱和章程。
免責保費
8. 被保船舶的保險因任何原因中止或終止時或在中止或終止後的任何時間,或會員與管理人明確約定的任何其他時間,管理人可代表本協會按當時就任何保單年度(屆時還未根據下文規則4.16和4.17就徵收互保保費聲明該等保單年度關賬)估算的保費總額的一定比例計算並收取免責保費,以此解除會員就相關船舶進一步繳付互保保費的責任。該等比例應不時由董事會依絕對酌處權確定。
9. 會員一經要求即應支付該等免責保費而不得抵銷,且其支付不影響會員對於規則4.15所載的巨災會費的責任。但前提始終是,作為支付該等免責保費的替代做法,本協會可接受管理人可以接受的銀行就該會員將來對於互保保費和巨災會費的責任作出或確認的擔保。
10. 一旦支付,免責保費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予退還,而不考慮就相關保單年度收取之金額的任何後續減少;對於就其已付或應付免責保費的船舶,會員無權分享任何該等保單年度的任何互保保費退款,但支付免責保費應解除會員將來對於互保保費(已收取免責保費,以代替互保保費)的任何責任。
應向本協會支付的保費及其他款項的利息
11. 即便本規則有任何相悖規定,對於應向本協會支付的任何保費或其他款項,自該等保費或其他款項的到期支付日起或自管理人規定的較晚日期起,應每月支付1%的利息。
保費和其他稅
12. 管理人認定協會或會員有責任或者可能有責任承擔保險或再保險的保費稅或其他稅的,會員應按照要求或協會的指令向協會予以支付。並且,就協會和/或管理人就該保費稅或其他稅項可能產生的任何損失、損害、責任、成本或開支,會員應向協會和/或管理人作出補償,並使其免受損害。
因閒置而退還保費
13. 在遵守會員和管理人之間明確約定的任何特別條款和條件的前提下,如果被保船舶上沒有貨物並在最終系泊在任何安全港口後連續45天或以上保持如此(該等期間應從抵港日計算至離港日,不包括抵港日和離港日),會員可取得保費退款,具體按應就該船支付的淨保費總額的百分之八十(80%)計算。
但前提始終是:
i. 被保船舶上如有海員(從事維護或保安工作的除外)或貨物,則不應視為閒置,但如果船上有額外海員,管理人依絕對酌處權可同意減少準備金;
ii. 管理人可依絕對酌處權決定所涉港口或船舶閒置地是否屬於本規則規定的安全港口,及/或確定本規則4.11所載的該等維護或保安工作所需的海員人數;
iii. 除非會員不遲于保單年度結束後60天向管理人提交書面通知並提交閒置退款請求以及管理人可接受的該等閒置的支援 檔,否則不應在本規則項下作任何保費退款。如果閒置期持續至新的保單年度,應在新保單年度開始後30天內向本協會發送書面通知;
iv. 可退還保費的比例應僅按淨保費計算,即應付保費(不包括巨災會費)減去再保險準備金、管理費及管理人不時依絕對酌處權確定的其他開支;
v. 本規則4.11不適用於巨災會費。會員對本協會的義務
14. 會員支付補充保費的責任屬於對本協會而非對任何其他會員的義務。抵銷
15. 本協會有權將某會員應付的任何款項與本協會應向該會員支付的任何款項相抵。應急資金
16. 在任何保單年度內或之後,董事會可不時提取其認為必需或適合加入本協會應急資金的款項,作為本協會該年度的費用。
巨災索賠/會費
17. 解釋
1.1 在本第16條中,以下詞語和短語具有下述含義:
公約限額:就船舶而言,該船船東在巨災索賠日對於索賠(死亡或人身傷害索賠除外)的責任限制按《1976年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公約》(“公約”)第6條第1(b)款計算,並按本協會最終證明為在巨災索賠日適用的匯率,由特別提款權換算成美元,但前提是:
a. 如果船舶僅按其噸位的一定比例(“相關比例”)投保,則公約限額應為按上文計算並換算的限額的相關比例;及
b. 每一船舶應視為適用公約的海船,即便公約中有任何相悖規定。
集團再保險限額:集團超額賠款合同中不時規定的、本協會或互保協定的任何其他方發生的、將會用盡任何類型索賠(因油類污染引起的索賠除外)的最高限額的最小索賠(因油類污染引起的索賠除外)的金額。
巨災會費:為提供資金賠付部分巨災索賠而由本協會根據本第16條徵收的會費。
巨災索賠:本協會或互保協定的任何其他方根據船舶入會條款接受的索賠(因油類污染引起的索賠除外)中,超出或可能超出集團再保險限額的部分(如有)。
巨災索賠日:就任何巨災會費而言,導致巨災索賠並為之徵收巨災會費的事件或情況發生的日期和時間,或在該等事件或情況所在的保單年度已根據本規則規定關賬的情況下,本協會作出本第16條項下聲明所涉的保單年度8月20日中午(格林尼治標準時間)。
1.2 本協會或國際保賠協會集團互保協定(“互保協定”)的任何其他方在任何一艘船舶的保險項下因任何一次事件或情況而接受的所有索賠(因油類污染引起的索賠除外),包括關於打撈或不打撈任何殘骸的責任的任何索賠,就本第16條而言應視為
一項索賠。
1.3 凡提及本協會或互保協定的任何其他方接受的索賠均視為包括與之相關的成本和費用。
巨災索賠的可獲償性
2.1 在不影響任何其他適用限額的前提下,對於本協會接受的任何巨災索賠,可從本協會獲償的金額不超過下述各項的累計額:
a. 可按互保協定分攤但根據互保協定條款由本協會承擔的巨災索賠部分;及
b. 本協會因互保協定的其他方分擔巨災索賠而能夠從該等其他方處追償的最高金額。
2.2 如果本協會能夠證明下述情況,上文第2.1款所述的累計金額應相應減少:
a. 本協會在收取或試圖收取下述各項時已正當發生費用:
i. 為提供資金支付第2.1(a)款所述的巨災索賠部分而徵收的巨災會費;或
ii. 第2.1(b)款所述的金額,
b. 由於所徵收的任何巨災會費或其部分在經濟上無法追繳,本協會無法收到與其計畫從徵收的巨災會費中支付的、第 2.1(a)款所述巨災索賠部分相同的金額,但是如果由於情況變化,該等款項之後在經濟上可以追繳的,則第2.1款所述的累計金額應恢復至相應水準。
2.3 在證明第2.2(b)款所述的事項時,本協會需要證明:
a. 本協會已根據本條規則,按本條規則允許的最高金額就第2.1款所述的巨災索賠對本協會在巨災索賠日保障的所有會員徵收巨災會費;及
b. 本協會已及時徵收該等巨災會費,沒有解除或以其他方式放棄會員支付該等會費的義務,並已採取一切合理措施追繳該等會費。
巨災索賠的賠付
3.1 支付本協會接受的任何巨災索賠所需的資金應按下述規定提供:
a. 本協會能夠因互保協定的其他方分擔巨災索賠而從該等其他方處追償的款項;及
b. 本協會能夠從本協會依酌處權為防範巨災索賠的賠付風險而投保的任何特殊保險獲償的款項;及
c. 在歸入本協會依酌處權決定確立的巨災準備金的任何款項中,由本協會依酌處權確定的一定比例;及
d. 根據本第15條徵收一筆或多筆巨災會費,不論本協會是否已設法追償或已追償第3.1(c)款所述的所有或任何款項;及
e. 本協會因上文所載的任何資金取得的任何利息。
3.2 支付本協會根據互保協定條款有責任分擔的、互保協定的任何其他方接受的任何巨災索賠中的相關比例所需的資金應按第
3.1(b)—(e)款所載的方式提供。
3.3 如果本協會有意按第3.1(d)款所載的方式提供支付其接受的任何巨災索賠所需的資金,本協會僅需在其收到該等資金後支付該等巨災索賠,但前提是本協會可以不時證明,在設法收取資金時,其已採取第2(a)和(b)款所述的措施。
巨災索賠 – 專家決定
4.1 如果本協會與會員無法就第4.2款所述的任何事項達成一致的,該事項應提交給按照互保協定確立的安排所組成的專門小組
(“專門小組”),由該小組作為專家組而非仲裁庭予以決定。
4.2 為了就任何巨災索賠(“相關巨災索賠”)適用第2.2、2.3和 3.3款中的任何一款,本第16條適用於下列任何事項:
a. 在收取或設法收取巨災會費時是否已正當發生費用;或
b. 經濟上能否追繳任何巨災會費或其部分;或
c. 在設法收取第3.3款所述的資金時,本協會是否已採取該條款所述的措施。
4.3 如果專門小組在會員希望向其提交相關事項時還未組成,經會員要求,本協會應按互保協定規定就組成專門小組作出指示。
4.4 本協會可自行(且根據會員指示,應)作出互保協定規定的指示,以正式指示專門小組調查任何事項,以便專門小組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儘快作出決定。
4.5 專門小組應依酌處權確定,為決定相關事項需要哪些(以及如何取得)資訊、檔、證據和提交材料,且本協會和會員應全力配合專門小組。
4.6 在決定本規則項下向其提交的任何事項時,專門小組應努力遵循其在決定因根據互保協定向其提交的相關巨災索賠而引起的事項時採用的相同程式。
4.7 在決定相關事項時,專門小組的成員:
a. 應依賴其自身的知識和專長;及
b. 可依賴本協會或會員提供的、專門小組認為適當的任何信息、檔、證據或提交材料。
4.8 如果專門小組有3名成員不同意任何事項,應以多數人的意見為准。
4.9 專門小組無需說明作出任何決定的理由。
4.10 專門小組的決定(僅在不影響第4.11款的前提下)具有終局性並對本協會和會員有約束力,且關於該等決定沒有上訴權。
4.11 如果專門小組就第4.2 (b) 或 (c)款所述的事項作出決定,儘管有第4.10款的規定,如果本協會或會員認為情況自專門小組作出決定後已發生重大變更,其可將該事項轉回給專門小組。
4.12 專門小組的費用應由本協會支付。
4.13 本協會就任何巨災索賠應向專門小組支付的費用、補償及其他款項(無論根據本第16條或互保協定向專門小組提交巨災索賠),出於第2.2 (a)款所載的目的,應視為本協會因該巨災索賠適當發生的費用。
徵收巨災會費
5.1 如果:
a. 本協會在任何時候確定當前或將來需要資金來支付部分巨災索賠(無論是本協會或互保協定的任何其他方接受的),及
b. 本協會已作出第6.1或6.3款項下的聲明,稱保單年度應當出於就巨災索賠徵收巨災會費的目的而保持開賬,本協會可行使酌處權,在作出該等聲明後的一個或多個時間,根據第5.2款就巨災索賠徵收一筆或多筆巨災會費。
5.2 本協會應按下述規定徵收任何該等巨災會費:
a. 對於本協會在巨災索賠日保障的所有會員,就其當時投保的船舶徵收,但如果巨災索賠日處於本協會已作出第6.3款項下聲明所涉及的保單年度,則不考慮任何該等船舶在相關事件或情況發生之時還未在本協會投保的事實,及
b. 以每一該等船舶的公約限額為基數,按本協會依酌處權決定的一定比例徵收。
5.3 對於巨災索賠日投保的、保險總限額等於或低於集團再保險限額的任何船舶,不徵收巨災會費。
5.4 本協會對任何會員就投保任一船舶徵收的、關於任一巨災索賠的一筆或多筆巨災會費,累計不得超過該船公約限額的百分之二點五。
5.5 如果對在任何保單年度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徵收任何巨災會費後的任何時間,在本協會看來有可能不需要全部該等巨災會
費,即可賠付其徵收該等巨災會費所針對的巨災索賠,本協會可決定處置本協會認為不需要的任何超出額,將該等超出額或其任何部分按已支付該等巨災會費的會員的付款比例,退還給該等會員。
保單年度巨災會費關賬
6.1 如果在某一保單年度(“相關保單年度”)開始後滿三十六個月之前的任何時間,互保協定的任何一方根據互保協定發送通知
(“巨災通知”),告知在相關保單年度內已發生引起或在任何時候可能引起巨災索賠的事件或情況,本協會在可行的情況下應儘快聲明相關保單年度出於就該等索賠徵收巨災會費的目的保持開賬,且相關保單年度出於就該等索賠支付巨災會費的目的不關賬,直至本協會確定之日為止。
6.2 如果在第6.1款所載的三十六個月期限到期時,沒有發送其中規定的巨災通知,則無論是否為任何其他原因關賬,相關保單年度應當僅出於徵收巨災會費的目的自動關賬,且關賬自相關保單年度開始後滿三十六個月之日起生效。
6.3 如果在保單年度已根據第6.1和6.2款的規定關賬後的任何時間,在本協會看來在該等已關賬的保單年度發生的事件或情況當時或在將來的任何時候可能引發巨災索賠,本協會應在可行的情況下儘快聲明最早的後續開賬保單年度(並非本協會已根據第6.1和6.2款作出聲明所涉及的保單年度)出於就該等索賠徵收巨災會費的目的保持開賬,且該等開賬保單年度應當出於就該等索賠支付巨災會費的目的不關賬,直至本協會確定之日為止。
6.4 保單年度應當出於徵收巨災會費的目的不關賬,但根據本第16條關賬的除外。終止或中止時的巨災會費擔保
7.1 如果:
a. 本協會根據第6.1或6.3款聲明,某一保單年度出於徵收巨災會費的目的保持開賬;及
b. 有責任支付本協會根據本第16條徵收的巨災會費的任何會員因任何原因不再受保於本協會,或本協會認定任何該等會員的保險可能中止,則本協會可要求該會員最晚在本協會確定的日期(“到期日”),按本協會依酌處權認為在相關情況下適當的形式、金額(“擔保金”)及條款,就該會員將來對該等巨災會費的估計責任,向本協會提供擔保或其他保證。
7.2 除非且直至該會員已提供本協會要求的擔保或其他保證,否則該會員無權從本協會獲償任何時候發生的、與其或其代表就任何保單年度在本協會投保的任何及所有船舶有關的任何索賠。
7.3 如果該會員未在到期日之前向本協會提供該等擔保或其他保證,該會員應在到期日向本協會支付一筆與擔保金相等的款項,且該等款項應由本協會按其依酌處權認為在相關情況下適當的條款保留為保證金。
7.4 提供本協會要求的擔保金或其他保證(包括按照第7.3款的支付款項)不以任何方式限制或限定該會員支付本協會根據本條規則徵收的巨災會費的責任。
保單年度關賬
18. 始終在不影響上文規則4.16規定的前提下,自董事會在每一保單年度結束後依絕對酌處權決定的日期起,但不早於該保單年度開始後滿三十六個月,董事會可聲明該保單年度出於徵收互保保費的目的關賬,此後,不得就之進一步徵收互保保費或免責保費。
19. 董事會可聲明任何保單年度出於徵收互保保費或免責保費的目的關賬,而不考慮已知存在或預期存在或將來可能發生還未產生或其有效性、範圍或金額還未確定的、就該保單年度可追償的法律費用、收費或代墊開支。
1. 除非管理人另行書面同意,關於會員在被保船舶中的利益的任何保險應在發生下述事件(以最早者為准)時中止:
a. 會員放棄或轉讓其在被保險船舶上的權益,無論是通過賣據或其他正式檔,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會員與在被保險船舶上擁有所有權或任何其他權益的任何其他方之間的管理協定或其他經營協定終止;
b. 該船發生實際全損,或被船殼保險人認定為實際或推定全損,或與船殼保險人就船舶應被視為實際或推定全損達成和解;
c. 管理人決定將該船視作或視為實際或推定全損;
d. 在聲稱該船推定全損的情況下,船殼保險人接受委付通知,但發出委付通知一事必須書面通知管理人;
e. 該船自最後得到其消息之日起已失蹤10天,或在勞合社列為失蹤以來已有10天(以較早者為准);
f. 會員違反上文規則1.4.14所載及規定的任何條件;
g. 被保船舶未根據規則1.4.44至1.4.49(包括規則1.4.44和1.4.49)所載的規定通過檢驗。
2. 若會員全部或部分未支付其應向本協會支付的任何款項(包括該會員向本協會承擔連帶付款責任的任何款項)或管理人指示該會員支付給另一主體的任何款項,管理人可書面通知該會員,要求其最晚在該等通知所載的任何日期支付該等款項,但不早於發送該等通知之日起滿5天。如果該會員未在上述載明的日期當日或之前全額付款,該會員關於為或代表其投保的任何及所有船舶的保險(無論該等保險是否已因任何其他原因中止)應立即終止,而無需進一步通知或辦理其他手續。
如果會員的保險因上述原因終止(其發生時間以下稱為“終止日”),會產生以下後果:
a. 在所有情況下,本協會根據規則4.8至規則10(包括規則4.8和4.10)有權就為或代表該會員投保的任何及所有船舶收取免責保費,儘管支付該等費用(或代之以提供銀行擔保或其他保證),該會員根據規則4.15仍有責任承擔巨災會費及其應向本協會支付的所有保費、會費、分攤款及任何其他款項;
b. 自終止日起,對於會員保險已被終止的任何及所有船舶,本協會不再就本規則項下無論如何引起的、任何性質的任何索賠承擔責任,不論:
i. 該等索賠是否因終止日之前的任何時候(包括之前年度內)發生的任何事件所引起;
ii. 該等索賠是否因終止日之後發生的任何事件所引起;
iii. 本協會是否已承認對該等索賠承擔責任,或是否已指定律師、驗船師或任何其他人處理該等索賠;或
iv. 管理人在終止日當日或之前是否知曉可能或將會發生該等索賠;
自終止日起,本協會關於該等索賠的任何責任應中止並有溯及力,且本協會不就任何該等索賠或因任何原因而對該會員承擔責任;
但前提始終是:
管理人可行使絕對酌處權,按其認為適當的條款(包括但不限於關於支付分攤款、保費或其他款項的條款),全部或部分賠付關於該會員投保的船舶的、本協會因本規則而不承擔責任的任何索賠,無論該等索賠系在終止日之前或之後(視情況而定)發生,或全部或部分免除支付應向本協會支付的任何分攤款、保費或其他款項。
3. 若會員或任何關聯公司資不抵債或破產,為債權人的利益轉讓其財產,財產或其任何部分被指定接管人,或提起或被提起解散程式,本協會在本保險項下對任何索賠概不負責,除非在發生該等資不抵債、破產、轉讓、接管或解散程式之日起的六十天內,該會員或其代表向本協會支付所有應付的保費及/或稅費,並由負責的擔保人無條件地擔保支付將到期應付的任何保費及所有可能的稅費,且除非該會員已從絕對屬於該會員的錢款中而非通過貸款或其他方式支付其主張的損失、損害或費用。
4. 如果《美國法典》第46卷第30501至30512條(包括第30501和30512條)、或者任何其他確定或限制船東及/或承運人責任的現有法律在本保單有效期間被修改、修訂或廢除,或船東或承運人的責任因制定立法而在任何方面增加,本協會有權在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其意向後取消該等保險,且在該等取消的情況下,按日按比例退還保費。
5. 關於會員在被保船舶中的利益的任何保險合同:
經不少於30天事先書面通知本協會,會員僅可于任何年度2月20日中午(格林尼治標準時間)終止;及經不少於30天事先書面通知會員,本協會可隨時終止。
第1條 – 導引條款
1. 本協會章程與本第II類保險規則的每項條款均適用於本協會的所有運費、滯期費和抗辯保險。但是,在不影響該等條款一般適用性的情況下,對於適用於第II類保險的條款,只有明確納入第III類保險的,才適用於根據第III類保險條款簽訂的運費、滯期費和抗辯保險。
2. 如果會員為其船舶向本協會投保,本協會向該等會員提供的標準運費、滯期費和抗辯保險的保障內容見下文規則2。
3. 會員和管理人可以通過明確書面約定特別條款的方式,對規則2規定的保障內容作出排除、限制、修改或其他變更。
4. 會員獲得的保障僅限於該會員由於下列事由發生的成本和費用:
i. 該會員的船舶向本協會投保的保單年度內發生的事件;但前提是:
a. 合同(下文規則1.1.4.i.b所載的除外)、侵權或成文法項下發生的索賠和爭議將視為在訴因產生之日已發生;
b. 涉及救助或拖船服務的索賠和爭議將視為在相關服務開始之日已發生;及
ii. 與該會員在被保船舶中的利益相關;及
iii. 與該會員或其代表對被保船舶的建造、出售、購買或營運相關。
5. 在遵守下文規則1.1.6的前提下,已經為其船舶向本協會投保上述任何或所有險種的會員有義務根據第I類保險規則4向本協會支付保費,該等保險下稱相互保險,因此需要支付的保費下稱互保保費。
6. 儘管有上文規則1.1.5的規定,會員在投保時可以訂立特別條款,規定會員應向本協會支付固定保費,該等保險下稱固定保險,因此需要支付的保費下稱固定保費,但該等安排必須經會員和管理人事先明確書面約定。
7. 本規則規定的保險僅符合會員、共同會員、共同被保險人、關聯方或第I類保險規則1.3規定和定義的且加入本規則的其他主體的利益。
8. 本第II類保險規則中規定的保險可適用免賠額。
9. 本協會支付索賠的責任限制可適用於本第II類保險規則中規定的保險。第2條 – 釋義
如果與本第II類保險規則的主題和語境一致,第I類保險規則1.2中的詞語和短語應具有與本第II類保險規則相同的含義。單數詞語包括複數含義,反之亦然。
陽性詞語包括陰性和中性含義。
表示人的詞語包括個人、合夥企業、公司、協會、合營企業及任何其他商業實體。第3條 – 會員、共同會員、關聯方和共同被保險人
第I類保險規則1.3中的條款如果與本第II類保險規則的主題和語境一致,應視為併入本第II類保險規則並構成本第II類保險規則不可分
割的一部分,但在併入本第II類保險規則後,第I類保險規則1.3的條款凡提及保障和賠償險的,應視為指本第II類保險規則項下提供的運費、滯期費和抗辯保險。
第4條 – 一般保險條款
1. 第I類保險規則1.4中的條款如果與本第II類保險規則的主題和語境一致,應視為併入本第II類保險規則並構成本第II類保險規則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在併入本第II類保險規則後,第I類保險規則1.4的條款凡提及保障和賠償險的,應視為指本第II類保險規則項下提供的運費、滯期費和抗辯保險。
2. 此外,根據本第II類保險規則的條款投保的任何船舶應視為按第I類保險規則的條款充分受保,且會員無權根據本第II類保險規則的條款獲償船舶如此投保的情況下本可根據第I類保險規則的條款獲償的任何成本和費用。
關於第II類保險項下索賠的特別條款
3. 儘管前述規定具有一般適用性,以下附加特別條款應適用於本第II類保險項下發生的索賠。
4. 每當會員就本規則所涉事項請求本協會在任何程式中提供支援或請求提供法律或其他意見,管理人可隨時按其認為適當的條款,代表該會員指定並聘請律師或其他人為該會員提供服務,包括就該等事項進行調查、提供意見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及/或提起、繼續程式、進行抗辯或在程式中代理或代表該會員;而且,管理人此後可隨時行使酌處權停止該等聘請。
5. 在依酌處權決定是否按上文規則1.4.4的規定提供本協會的支援的過程中,管理人可以但沒有義務在考量提起或抗辯任何索賠
及/或程式的適當性及/或成功可能性及/或解決任何爭議時考慮以下事項:
i. 適用法律和管轄權。
ii. 索賠價值或爭議金額或爭議重大性。
iii. 可能發生的法律成本和費用水準。
iv. 該會員立場的法律依據。
v. 提起或抗辯索賠或解決爭議的任何替代方式。
vi. 由或對該會員實現任何索賠的可能性。
vii. 該會員的行為。
viii. 發生的任何問題對整個航運業的重要性。
6. 管理人代表該會員指定或該會員經管理人事先同意而指定的、為該會員提供服務的所有律師、驗船師及其他人始終(在如此行事期間及其不再如此行事之後)應當並視為按該會員指示的條款獲得指定和聘請,就相關事項為管理人提供建議並進行報告而無需事先提交給會員,以及無需事先提交給會員而向管理人提供其佔有或掌握的、與該等事項有關的任何檔或資訊,如同該等人員被指定代表本協會行事並一直代表本協會行事。
但前提是:
如果會員未經管理人事先書面批准而聘請律師或其他人就本規則所涉事項提供意見,則該等人員的費用不可從本協會獲償,董事會依絕對酌處權另有決定的除外。
董事會在支持會員方面的權力
7. 如果會員針對協力廠商的索賠或爭議的適用法律允許勝訴方獲償法律費用、支出及/或成本,且如果管理人已行使酌處權在第 II類保險項下全部或部分支援該等索賠或爭議,本協會有權獲償法院、法庭或其他有權當局在任何決定、命令、裁決或判決中授予該會員的,或當事方關於任何該等索賠或爭議的和解或協議中授予該會員的法律費用、支出及/或成本加上其利息。如果該等法律費用、支出及/或成本無法全額獲償,或如果該會員未經管理人事先書面同意而與協力廠商和解或以其他方式解決其索賠或爭議,本協會有權按比例從該會員就其本金索賠、法律費用、支出及/或成本及/或其利息獲償的任何或所有款項中追償該等法律費用、支出及/或成本加上其利息。
8. 儘管上文規則1.4.4和1.4.5規定管理人享有酌處權,會員可尋求由董事會就是否支持任何索賠及/或程式及/或任何爭議解決行使優先酌處權,且董事會在行使該等酌處權時的決定具有終局性。
9. 董事會此外還有權隨時依絕對酌處權決定本協會應就任何索賠及/或程式及/或任何爭議解決,停止其支持或拒絕提供進一步支持,且董事會在行使其絕對酌處權時的決定具有終局性。
10. 儘管有上文規則1.4.7和1.4.8的規定,董事會有權授權管理人出於上文規則1.4.7和1.4.8的目的,代表董事會行事。
11. 管理人批准下文規則2所述的任何合同,在任何情況下均不視為表示代表管理人或董事會接受或批准該等合同的條款。規則2 – 承保風險和損失
x規則項下的保障範圍包括會員在按管理人書面批准的條款提起或抗辯索賠或尋求解決爭議的過程中必定發生的、因下述各項而引起的所有成本和費用(包括有相關許可權的法院或法庭命令支付的,或根據經管理人明確書面批准而訂立的任何和解條款需要支付的對方當事人的相關成本):
i. 經管理人事先書面批准的、被保船舶的任何建造合同。
ii. 經管理人事先書面批准的、被保船舶的任何買賣合同。
iii. 關於被保船舶改造、改建、修理、改裝、入幹船塢或維護的任何合同。
iv. 會員就被保船舶作為一方的任何租船合同、運輸合同、提單或包運合同,且該會員對當事方在任何該等租船合同、運輸合同、提單或包運合同項下的權利或任何該等租船合同、運輸合同、提單或包運合同的法律效力有爭議。
v. 關於提供給或有關被保船舶的營運服務的任何合同,包括但不限於代理、裝卸、拖船或救助或港務局服務。
vi. 關於提供給或有關被保船舶的行政管理服務的任何合同,涉及保險經紀或船舶經紀服務、管理服務或提供技術建議。
vii. 關於商品或材料、必需品和儲備品的任何合同,包括提供給被保船舶的燃料和潤滑油。
viii. 海員雇用。
ix. 關於被保船舶的任何海上保險合同,或會員聲稱適用于被保船舶的任何海上保險合同,但由本規則項下或本協會另行提供的保險予以證明的除外。
x. 任何協力廠商造成的被保船舶的任何損壞、被保船舶滯留或會員關於被保船舶的任何權利受損。
xi. 共同海損分攤。
xii. 被保船舶上有偷渡者、難民或海上獲救人員。
xiii. 搬運、裝運、裝載、綁紮和卸載將要、正在或曾經在被保船舶上載運的貨物。規則3 – 除外風險和損失
1. 第I類保險規則3的條款如果與本第II類保險規則的主題和語境一致,應視為併入本第II類保險規則並構成本第II類保險規則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在併入本規則後,第I類保險規則3的條款凡提及保障和賠償險的,應視為指本第II類保險規則項下提供的運費、滯期費和抗辯保險。
2. 此外,根據本第II類保險規則投保的任何船舶應視為按第I類保險規則的條款充分受保,且會員無權根據本第II類保險規則的條款獲償船舶按第I類保險規則充分受保的情況下本可根據第I類保險規則獲償的任何成本和費用。
3. 儘管前述規定具有一般適用性,以下附加除外條款適用於本第II類保險。第I類保險項下的除外風險不可在第II類保險項下獲償
4. 除非董事會依絕對酌處權另有決定,關於因第I類保險規則項下明示或默示排除在保險之外的風險和損失而引起的任何索賠、成本或費用,在本第II類保險規則項下沒有任何獲償權。
就會員之間的爭議等不可在第II類保險項下獲償
5. 提起或抗辯第I類保險規則1.3的條款(該等條款視為完全併入本規則)定義和規定的任何會員及/或其共同會員、共同被保險人或關聯方之間的索賠或尋求解決他們之間的爭議時發生的成本和費用不可獲償。
規則4 – 保險資金
1. 第I類保險規則4的條款如果與本第II類保險規則的主題和語境一致,應視為併入本第II類保險規則並構成本第II類保險規則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在併入本規則後,第I類保險規則4的條款凡提及保障和賠償險的,應視為指本第II類保險規則項下提供的運費、滯期費和抗辯保險。
2. 儘管前述規定具有一般適用性,以下附加條款應適用。
不因閒置而退還保費
3. 儘管有第I類保險規則4.11的條款,除管理人依絕對酌處權如此同意外,本第II類保險規則項下不允許因被保船舶在本協會投保期間閒置而退還保費。
規則5 – 保險中止和終止
第I類保險規則5的條款如果與本第II類保險規則的主題和語境一致,應視為併入本第II類保險規則並構成本第II類保險規則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在併入本規則後,第I類保險規則5的條款凡提及保障和賠償險的,應視為指本第II類保險規則項下提供的運費、滯期費和抗辯保險。
規則1 引言:解釋:會籍:一般:條款
第1條 – 導引條款
1. 本協會章程與本第III類保險規則的每項條款均適用於本協會提供的所有租船人風險保險。但是,本第III類保險規則規定的保險在任何情況下均不適用於根據第I類保險規則1.3.8的條款已在會員的某項保險中被指定為共同被保險人、並與該會員有關聯或聯繫的租船人。
2. 如果會員僅為其船舶向本協會投保本規則定義的租船人風險,本協會向該等會員提供的標準保障內容見下文規則2。
3. 會員和管理人可以通過明確約定特別條款的方式,對本規則規定的保障內容作出排除、限制、修改或變更。
4. 管理人在承保船舶保險時可以在承保條款中約定向會員提供未在規則2中規定的特別或額外風險保障。該等風險的性質和範圍以及該等保障的條款應當經會員和管理人明確書面約定。
5. 會員獲得的保障僅限於該會員由於下列事由發生或遭受的損失、損害、責任或費用:
i. 該會員的船舶向本協會投保期間發生的事件;且
ii. 僅與該會員作為定期或航次租船人在被保船舶中的利益相關;且
iii. 與該會員僅作為定期或航次租船人對被保船舶的營運相關。
6. 已經為其船舶投保規則2所載的任何或所有風險和損失的會員有義務根據規則4向本協會支付保費,確切地說,採用第I類保險規則4中規定的固定保費而非互保保費。該等保費下稱租船人固定保費。
7. 儘管有上文規則1.1.6的規定,會員在投保時可以訂立特別條款,規定在會員與管理人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會員應根據第I類保險規則4向本協會支付互保保費,該等保險下稱租船人相互保險,就此需要支付的保費下稱租船人互保保費。
8. 但前提始終是,不論本第III類保險規則所載的保險基於會員支付租船人固定保費還是租船人互保保費的責任作出約定,本第 III類保險規則的條款規定的每一保險均受限於會員的最大獲償權,在所有情況下,對本規則項下受保的各項權益而言,應當設定一定的最大獲償權金額,並遵守該會員與管理人的個別約定。
第2條 – 釋義
除本規則項下明確規定外,如果與本第III類保險規則的主題和語境一致,第I類保險規則1.2中的詞語和短語應具有與本第III類保險規則相同的含義。在本規則中,如果與相關主題或語境不存在不一致,下列詞語和短語應具有以下含義:
會員
被保船舶的定期或航次租船人(光船租船人除外),或管理人依絕對酌處權認為在本第III類保險規則項下擁有可保利益的、就被保船舶具有類似身份的任何其他主體。
租船合同
被保船舶的定期或航次租船(光船租船除外)合同且其形式已獲管理人書面批准,或性質屬於定期或航次租船的、管理人依絕對酌處權認為足以創設在本第III類保險規則項下可保利益的任何其他合同。
被保船舶
已經在第III類保險中向本協會投保的船舶。單數詞語包括複數含義,反之亦然。
陽性詞語包括陰性和中性含義。
表示人的詞語包括個人、合夥企業、公司、協會、合營企業及任何其他商業實體。第3條 – 會員、共同會員、關聯方和共同被保險人
第I類保險規則1.3中的條款如果與本第III類保險規則的主題和語境一致,應視為併入本第III類保險規則並構成本第III類保險規則不可
分割的一部分,但前提始終是:
i. 凡提及第I類保險規則1.3中所載的會員、共同會員和會籍的,應根據本第III類保險規則1.2所載的會員定義進行解釋,提及該等第I類保險規則1.3中所載的關聯方和共同被保險人的,在作必要修改後如此解釋;及
ii. 第I類保險規則1.3.9的條款在任何情況下均不適用於按本第III類保險規則的條款簽訂的任何保險合同。
第4條 – 一般保險條款
1. 第I類保險規則1.4中的條款如果與本第III類保險規則的主題和語境一致,在按本第III類保險規則2.A所載就保障和賠償風險和損失提供本規則項下的保險的範圍內,應視為併入本第III類保險規則並構成本第III類保險規則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 第I類保險規則1.4中的條款如果與本第III類保險規則的主題和語境一致,應視為併入本第III類保險規則並構成本第III類保險規則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在併入本第III類保險規則後,第I類保險規則1.4的條款凡提及保障和賠償險的,應視為指本第III類保險規則2.B所載的、因租船人對被保船舶的滅失或損壞責任及由此引起的財務損失責任發生的風險和損失保險。
3. 第II類保險規則1.4中的條款如果與本第III類保險規則的主題和語境一致,在按本第III類保險規則2.C所載就運費、滯期費和抗辯成本及費用提供本規則項下的保險的範圍內,應視為併入本第III類保險規則並構成本第III類保險規則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4. 儘管有上文規則1.4.1至規則1.4.3的規定,且僅在會員已在單獨、排他性基礎上就規則2.A、2.B或2.C涉及的風險和損失獲得本第III類保險規則項下保障的情況下(在任何情況下僅在管理人明確同意後提供),該等規則2.A、2.B和2.C中所載的保險應在各個方面具互斥性。
5. 此外,即使本第III類保險規則的其他部分有任何相悖規定,第I類保險規則1.4.32、1.4.33和4.14的條款在任何情況下均不適用於按本第III類保險規則的條款簽訂的任何保險合同。
規則2 – 承保風險和損失
A. 保障和賠償險
1. 第I類保險規則2的條款如果與本第III類保險規則的主題和語境一致,應視為併入本第III類保險規則2.A並構成本第III類保險規則2.A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 但是,儘管前述規定具有一般適用性,本第III類保險規則2.A所載的保險僅在相關風險及/或損失因會員作為被保船舶的定期或航次租船人或具有管理人明確同意足以創設在本第III類保險規則項下的可保利益的其他相關身份而引起或發生的範圍內適用。
B. 租船人對被保船舶滅失或損壞及由此引起的財務損失的責任保險
1. 受限於本規則規定的保險的任何變更或修改以及(在任何情況下)本第III類保險規則的所有其他條款,本規則項下的保險適用於:
i. 租船人會員發生的,關於被保船舶或其設備、裝備、儲備品或物資的滅失或損壞的所有責任、成本和費用;
ii. 因被保船舶發生租船人會員已經或可能承擔法律責任的事故而產生的被保船舶滯期費、喪失使用及/或租金損失的相關索賠;
iii. 租船人會員因在租船租金和/或運費及/或燃油中享有在險利益而應分攤的共同海損、救助、救助費用及/或施救費用;
iv. 關於上文第i項至第iii項所載的任何風險和損失進行調查和抗辯的費用。
C. 運費、滯期費和抗辯保險
1. 第II類保險規則2的條款如果與本第III類保險規則的主題和語境一致,應視為併入本第III類保險規則2.C並構成本第III類保險規則2.C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 但是,儘管前述規定具有一般適用性,本第III類保險規則2.C所載的保險僅在相關風險及/或損失因會員作為被保船舶的定期或航次租船人或具有管理人明確同意足以創設在本第III類保險規則項下的可保利益的其他相關身份而引起或發生的範圍內適用。
規則3 – 除外風險和損失
A. 保障和賠償險
1. 第I類保險規則3的條款如果與本第III類保險規則的主題和語境一致,應視為併入本第III類保險規則3.A並構成本第III類保險規則3.A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 此外,根據規則2.A的條款投保的任何船舶應視為按規則2.B和2.C充分受保,且會員無權根據規則2.A獲償本可根據規則2.B或2.C獲償的任何索賠、成本和費用。
3. 除非董事會依絕對酌處權另有決定,關於因規則2.B和2.C項下明示或默示排除在保險之外的風險和損失引起的任何索賠、成本或費用,在規則2.A項下沒有任何獲償權。
B. 租船人對被保船舶的滅失或損壞及由此引起的財務損失的責任保險
1. 第I類保險規則3的條款如果與本第III類保險規則2.B所載保險的主題和語境一致,應視為併入本第III類保險規則3.B並構成本第III類保險規則3.B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併入本規則後,第I類保險規則3的條款凡提及保障和賠償險的,應視為指第III類保險規則2.B項下所載的保險。
2. 此外,根據規則2.B的條款投保的任何船舶應視為按規則2.A和2.C的條款充分受保,且會員無權根據規則2.B獲償本可根據規則2.A或2.C獲償的任何索賠、成本和費用。
3. 除非董事會依絕對酌處權另有決定,關於因規則2.A和2.C項下明示或默示排除在保險之外的風險和損失引起的任何索賠、成本或費用,在規則2.B項下沒有任何獲償權。
C. 運費、滯期費和抗辯保險
1. 第I類保險規則3的條款如果與本第III類保險規則的主題和語境一致,應視為併入本第III類保險規則3.C並構成本第III類保險規則3.C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 此外,根據規則2.C的條款投保的任何船舶應視為按規則2.A和2.B的條款充分受保,且會員無權根據規則2.C獲償本可根據規則2.A或2.B獲償的任何成本和費用。
3. 除非董事會依絕對酌處權另有決定,關於因規則2.A和2.B項下明示或默示排除在保險之外的風險和損失引起的任何索賠、成本或費用,在規則2.C項下沒有任何獲償權。
D. 戰爭風險
1. 儘管有第I類保險規則3.1的條款,如果該等條款併入本第III類保險規則,本第III類保險規則2A、2B和2C所載的保險應適用於該等第I類保險規則3.1的條款中定義的戰爭風險導致或引起的責任、成本和費用,但前提始終是會員已盡其最大努力確保:
i. 該船的租船條款包含以下內容:
– 船東有權拒絕將船駛往因戰爭風險(定義見任何現有的標準戰爭險保單)而存在危險的任何港口或地點,及
– 船東在任何情況下均有權為其利益投保戰爭險,及
– 對於因該船被命令駛往或被用於該等港口或地點而發生的任何戰爭險保費,租船人有責任補償船東;或
ii. 該船的租船條款中關於租船人對上文所載的戰爭險所致滅失或損壞的責任條款,對租船人而言並非較為不利;或
iii. 該船的租船條款包含以下內容:
– “租船人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對商業上可獲得的戰爭保險承保或可以承保的任何損失、損壞或費用承擔責任”。
此外,戰爭保險受限於協會解約通知、保險自動終止、戰爭及核除外條款(01.01.95船殼險條款等),但不受限於現有的倫敦市場戰爭險航區保證條款。
規則4 – 保險資金
1. 除本第III類保險規則1.1.7規定的及管理人另有明確同意的情況外,就本第III類保險在本協會投保的所有會員有責任以與管理人個別明確約定的方式,向本協會支付固定保費。
2. 由於本第III類保險項下的保險在管理人未另行同意的情況下需支付固定保費,會員在簽訂保險合同時與管理人約定的固定金錢限額外,不享有從本協會獲償的權利。
3. 因此,適用於按互保保費條款受保的會員的、關於本協會資金的權利或義務均不適用於根據本第III類保險條款受保的會員,特別是,該等會員無權取得第I類保險規則4.5.i規定的任何保費退款,亦不受限於第I類保險規則4.15的條款和條件。
不因閒置而退還保費
4. 不影響前述規定的一般適用性,儘管有第I類保險規則4.11的條款,在任何情況下,本第III類保險規則項下均不允許因被保船舶在本協會投保期間閒置而退還保費。
規則5 – 保險中止和終止
第I類保險規則5的條款如果與本第III類保險規則的主題和語境一致,應視為併入本第III類保險規則並構成本第III類保險規則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協會第I類保險規則附件A董事會裁定分歧或爭議的程式
對於與本協會及/或其代理人在會員的保險合同或其他項下或與之相關的任何分歧或爭議,如果該會員不同意管理人的相關決定,則有權要求本協會的董事會裁定該等分歧或爭議,但前提是該會員不晚于管理人向會員作出其最終決定之日後的六十天,向管理人提交發送給董事會的書面申訴通知(見規則1.4.48 a)。
該會員應及時根據下述程式和董事會的任何命令提起申訴。本協會希望並要求會員和管理人清楚、xx地xx其各自的立場,並完全遵守該等程式及董事會的各項命令,包括但不限於關於時間安排和製作與裁定相關的檔的程式和命令。
該會員作為尋求修改管理人決定的一方,有責任以可靠的優勢證據證明其有權進行該等修改。裁定程式
1. 會員的申訴通知不得超過2頁,應清楚明確地:(a)寫明與管理人決定的每一分歧或爭議,(b)載明其向董事會尋求的特定救濟,及
(c)載明董事會應准予該等救濟的理由,包括指明該會員認為與其申訴有關的保險合同的每項條款。
2. 本協會的董事會每年召開四次會議,通常在3月、6月、9月和11月的第二周。
3. 提交申訴通知後,該會員應及時向管理人確定董事會會議的時間安排,並在確保有時間遵守下文第4 7段的材料提交時間表的情況下,書面要求董事會在安排的指定會議期間裁定每一分歧或爭議。
4. 本附件所述的、該會員和管理人的書面材料應交至董事會,並按下文所述通過管理人提交。
5. 至少在指定董事會會議前八周,該會員或其授權代理人或律師應以下述方式向管理人提交會員的書面申訴:(a)在不超過20頁、兩倍行距列印的信函或簡報中說明該會員認為管理人關於每一分歧或爭議的決定應當由董事會修改的所有理由,及(b)採用以字母編號的附表形式,提交該會員的立場所依據的所有證據材料,包括但不限於管理人作出決定後有爭議的任何損失、損害或費用的性質和金額證明。
6. 至少在董事會會議前四周,管理人應以下述方式向該會員或其授權代理人或律師提交管理人對會員的申訴的書面反對意見: (a)在不超過20頁、兩倍行距列印的信函或簡報中寫明,應支持管理人決定的所有理由,及(b) 採用以字母編號的附表形式,提交管理人的立場所依據的所有證據材料。
7. 至少在董事會會議前兩周,該會員或其授權代理人可向管理人提交對管理人反對意見的書面回復。任何回復均應採用信函或簡報的形式,不超過10頁、兩倍行距列印並可包含額外附表。
8. 收到該會員的回復(如有)後,管理人應及時將該會員和管理人的書面材料(包括附表)提交給每名董事,並向該會員或其代理人或律師發送送達通知。
9. 每名董事應審閱該會員和管理人的書面材料。
10. 為了作出裁定,董事會應進行行政會議。董事會在考慮該會員和管理人提交的材料並進行其認為必要的討論後,應(a)根據該會員和管理人的書面材料裁定分歧或爭議,或(b)命令該會員及/或管理人在董事會確定的時間和頁數內提交進一步書面材料及/或提供相關書面檔及/或資訊,以澄清有爭議的任何問題。在董事會確定的時間和頁數內,該會員和管理人可針對對方的額外書面材料作出回復。如果需要,董事會可延長最初根據上文第4 – 7段制定的時間表,以便為此留出額外時間。對於未遵守任何董事會命令的情況,董事會在達成決定時可能會納入考慮。
11. 包含任何附表的書面材料構成董事會據之作出裁定的記錄。
12. 在合理可能的情況下,董事會應儘快但不晚於收到最後一份書面材料之後的六個月裁定爭議,並簽發載明決定理由的書面意見
(見規則1.4.48 a)。參與裁定的多數董事的決定應為董事會的最終決定。如果表決票數相等,董事長應有第二票或共有兩票表決權。如有任何反對意見,應書面說明反對理由,多數成員可就此發表意見。董事會的最終決定和任何反對意見應及時提供給該會員和管理人。
董事會的決定具有終局性和約束力(見規則1.4.48 d)。
提請會員注意以下各項:
A. 根據保險合同,針對本協會及/或其代理人提起訴訟的前提條件是會員首先就其與本協會及/或本協會代理人之間
的任何分歧或爭議向本協會的董事會申訴(見規則1.4.48 c)。
B. 根據保險合同,會員僅可通過在美國紐約南區聯邦地區法院針對本協會提起訴訟,對董事會的決定提出申訴(見規則1.4.48 d)。
C. 僅適用紐約州法律(見規則1.4.49)。
D. 該等訴訟(如有)必須在董事會的決定提供給會員後六十天內提起(見規則1.4.48 d)。
E. 由於董事會的決定具有終局性,僅可在法院認定該等決定具有隨意和任意性(即不合情理)的情況下可予以修改,該會員就此負有舉證責任。
附件B
會員的“綜合索賠”及關於僅由董事會依酌處權提供的保險的其他請求的適用程式
會員可能因下述事件或情況而發生成本、費用或責任:(1)本協會規則未明確承保亦未排除不保的,或(2)按規則規定,涉及僅可由本協會的董事會依酌處權考慮是否承保的事實及/或情況的。在此情況下,會員可向董事會請求承保。董事會依酌處權可同意或不同意全部或部分承保。為便於參考,隨附一份本協會規則中規定由董事會依酌處權承保的規則清單,作為“附表A”。
請求董事會依酌處權承保的會員應遵守下述程式:
1. 董事會會議每年召開四次,通常在3月、6月、9月和11月的第二周。
2. 至少在安排的董事會會議前六周,該會員或其授權代理人或律師應以電子郵件及/或隔夜快遞,通過管理人向董事會提交:(a)不超過 10頁、兩倍行距列印的信函或簡報,寫明該會員的請求以及董事會應行使酌處權批准請求的所有理由,包括該請求所依據的本協會規則的具體條款,及(b)該會員的請求所依據的所有證據材料。
3. 至少在上文第2段所述的董事會會議前四周,管理人可向董事會提交:(a)不超過10頁、兩倍行距列印的信函或簡報,寫明管理人關於該會員的請求的立場;及(b)管理人的立場所依據的所有合同、法定及/或證據材料。管理人提交的任何該等材料的副本應及時發送給該會員。
4. 至少在上述董事會會議前兩周,該會員或其授權代理人可向董事會提交對管理人立場的書面回復。任何回復均應採用信函或簡報的形式,不超過5頁、兩倍行距列印並可包含額外證據材料。
5. 董事會依酌處權可允許或要求該會員在相關董事會會議上作口頭xx。該等xx不得超過15分鐘或董事會允許的其他時間。
6. 如果該會員認為時間是關鍵因素,可要求董事會加速簡報和決定的時間表。如果多數董事同意加速考慮,董事會應設定適當的簡報和決定時間表。
7. 為解決該會員的請求,多數董事應舉行行政會議。董事會在考慮該會員和管理人提交的材料並進行其認為必要的討論後,應(a)根據該會員和管理人的書面材料解決請求,或(b)向該會員和/或管理人提問,或(c)要求該會員和/或管理人在董事會確定的時間和頁數內提交進一步書面材料及/或提供相關書面檔及/或資訊,以澄清任何相關問題。在董事會確定的時間和頁數內,該會員和管理人可針對對方的額外書面材料作出回復。如有必要,董事會可延長最初根據上文第2—4段制定的時間表,以便為此留出額外時間。
8. 董事會在合理可能的情況下應儘快對會員的請求作出決定。出席會議的多數董事的決定應作為董事會的決定。如果表決票數相等,董事長應有第二票或共有兩票表決權,且如果董事長缺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就會員的請求作出表決,則副董事長應有第二票或共有兩票表決權。
9. 董事會應書面說明其決定的理由。
10. 根據本協會規則中規定董事會依酌處權承保的條款,董事會可“依完全酌處權”作出決定。因此,董事會的決定具有終局性並對本協會和該會員有約束力,且不可向任何法院、法庭或任何其他裁判所上訴。
11. 本程式與有關董事會裁定會員與本協會之間的分歧或爭議的規則或本協會規則附件A所載的裁定程式相互獨立、明顯不同,且不適用於該等規則或裁定程式。
附錄A
規定由本協會董事會依酌處權承保的規則清單第I類保險 – 保障和賠償險
第I類保險規則1第4條第25款(索賠和解)
第I類保險規則1第4條第26(a)款(會員未發出索賠通知和提交索賠)第I類保險規則2第8條(貨物)
附帶條件(a) (運輸合同條款)
附帶條件(b) (繞航)
附帶條件(c) (貨物、順簽和倒簽提單、不準確提單等) 第I類保險規則2第9條無編號條款(罰金、罰款和船舶沒收)
第I類保險規則2第13條第3款(不可追償共同海損 – 擔保不足)第I類保險規則2第17條(施救和法律費用)
第I類保險規則2第20條(統括條款)第II類保險 – 運費、滯期費和抗辯險
第II類保險規則1第4條第7至9款(運費、滯期費和抗辯險)
第II類保險規則3第4條(根據第II類保險不可獲償第I類保險(保障和賠償險)項下的除外風險)第III類保險 – 租船人責任險
第III類保險規則3第A部分第3款(保障和賠償險)
第III類保險規則3第B部分第3款(被保船舶滅失或損壞及其引起的財務損失保險)第III類保險規則3第C部分第3款(租船人運費、滯期費和抗辯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