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編號:(111AXXXXX)
附件4
契約編號:(111AXXXXX)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11年度
智慧機械海外推廣計畫-
數位行銷輔導計畫委辦契約書
指導單位:經濟部
主辦單位: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
輔導單位:xxx工業同業公會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11年度智慧機械海外推廣計畫-
數位行銷輔導計畫
委辦契約書
契約編號:(111AXXXXXX)
計畫名稱:111年度智慧機械海外推廣計畫-數位行銷輔導計畫-〇〇〇〇〇〇(請填入輔導單位名稱) (以下簡稱本專案計畫)
立契約書人:財團法人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以下簡稱甲方)及〇〇〇〇〇〇〇〇〇〇〇〇(以下簡稱乙方)為進行數位行銷輔導計畫,雙方同意依其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第1條 計畫內容
x專案計畫內容詳如數位行銷輔導計畫書。
第2條 計畫經費及結算方式
一、本契約總經費為新台幣〇〇〇〇〇〇〇(大寫)元整,包含由甲方代管之本契約輔導經費新台幣X佰X拾X萬元整與乙方自籌款新台幣X拾X萬X仟元整。經費內容詳如所附經費預算表;但本契約所需之經費若經立法院凍結者,預算凍結部分之工作項目及金額,未經甲方通知,乙方不得執行及動支。
二、本契約經費直接入帳於乙方之帳戶,不得委由第三人代為收受。
第3條 計畫執行期間
x契約執行期間自民國111年〇月〇日起至111年〇月〇日止,乙方應交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除本契約規定外,詳如本專案申請須知。
第4條 政府經費之撥付及給付條件
頭期款:於本契約簽訂後,憑乙方開立之憑證(統一發票,無統一發票者應開立收據)請款,甲方撥付總經費40%。
期中款:乙方檢附本專案計畫執行期中報告1份、會計報表一式兩份於甲方指定時間前送達甲方,經甲方驗收合格後通知乙方開立憑證請款,甲方撥付總經費40%。
尾款:乙方檢附本專案計畫執行成果報告1份、會計報表一式兩份,於甲方指定時間前送達甲方,並參加期末審查會議報告,經甲方驗收合格後通知乙方開立憑證請款,甲方撥付總經費20%。
乙方履約有逾期違約金、損害賠償、採購標的損壞或短缺、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不符契約規定、溢領經費、減價驗收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時,甲方得自應付之計畫輔導經費中扣抵。如該期撥付之計畫經費不足以扣抵或有溢領,則該期經費不予撥付,且乙方需繳回不足之款項或返還溢領的金額,乙方應於接獲甲方書面通知之日起15日(含例假日)內返還甲方帳戶。
第5條 計畫經費處理及支給方式
一、就執行本契約之收支事項,乙方應設置專帳記錄,以備查核,各會計科目之支出,應依核定之經費核銷。已發生之收支事項,應依甲方規定編製收支會計報表,並於甲方指定時間前送交甲方。相關原始憑證,乙方應分類妥為保管,以備查核。
二、甲方得赴乙方實地調查本契約總經費之給付等運用狀況,乙方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報告。
三、乙方應於甲方指定時間前繳交會計報表,不得無故變更、作廢、塗銷;若有以上情事發生者視同違約,乙方應將所領取之甲方經費全數繳回,不得異議。
四、乙方應依中華民國法令規定,代繳本專案計畫執行人員各項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
五、甲方所派遣或指定之會計稽核人員與本契約承辦人員得隨時查閱乙方本契約之相關文件、單據及帳冊,乙方應予以配合。
六、乙方應配合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或審計部財務查核作業,於指定時間繳交相關財務查核資料,如因財務查核資料不齊或違反經濟部報核規定,乙方接獲甲方通知之日起15日(含例假日)內需無條件繳回經費,若經查證屬重大缺失者,3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計畫。
七、計畫執行之經費編列,應依計畫審查核定之經費編列。
八、本契約費用之支用以本專案計畫書所編各款費用(直接薪資、管理費、其他直接費用、公費及營業稅)為報支上限,且超出報支上限部分甲方不予給付,各款費用間不得相互流用。
九、人事費之支用,實際投入人月數應符合計畫書人力需求表之約定,與人力需求表不符部分,除不超過總人事費,且實際投入人月數以計畫書人力需求表5%為上限,其餘甲方不予給付。
第6條 x契約主要工作項目不得轉包,亦不得分包。
第7條 個人資料保護
一、乙方為履行本契約而有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之必要時,或接受甲方或甲方指示之機構所交付之個人資料時,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二、蒐集、處理、利用義務
1. 乙方為履行本契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依甲方應適用之規定為之,包括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經濟部及所屬機關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等相關規定。
2. 乙方僅得於履行本契約之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3. 乙方認為甲方之指示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其他個資法律或其法規命令者,應立即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並立即敍明理由通知甲方。
4. 乙方對於因履行本契約而取得之個人資料,不得有下列情形:
(1)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或為與本契約之履行無關的處理或利用。
(2)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對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處理或利用。
(3)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以任何方式或方法將個人資料提供予第三人或揭露予第三人知悉。
(4)對於個人資料為乙方或分包廠商之資料庫之連結。
(5)對於個人資料為非法之處理或利用。
5. 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或個人資料本人以外之第三人具備一定法定事由而向乙方請求提供個人資料時,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並由甲方決定是否提供該資料。
三、安全管理措施
1.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指定專人辦理之安全維護事項應包含下列11項措施,並以與所欲達成之個人資料保護目的間,具有適當比例為原則:
(1)配置管理之人員及相當資源。
(2)界定個人資料之範圍。
(3)個人資料之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
(4)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5)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6)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
(7)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8)設備安全管理。
(9)資料安全稽核機制。
(10)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11)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
四、保密義務
1. 乙方對於因履行本契約而取得之個人資料,負有保密義務,不因本契約之解除、終止或完成而失其效力。
2. 乙方應使其履約人員,包括但不限於受雇人、受聘人、代理人或履行輔助人,遵守本項保密義務,不因其不執行本契約所定之工作或與其法律關係(包括但不限於僱傭合約、代理合約或委任合約)之解除、終止或完成而失其效力。
3. 乙方與其履約人員(包括但不限於受雇人、受聘人、代理人或履行輔助人)之法律關係解除、終止或完成時(包括但不限於離職或解職),應要求該等人員返還因執行本契約所定之工作,而蒐集、處理、利用之個人資料。
五、委託單位
就委託工作部分,如有涉及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乙方擬預定委託單位之履約部分、個人資料蒐集、處理與利用行為或個人資料保護能力,不論是否有甲方之同意或備查,乙方仍應負完全責任。
六、當事人權利行使時之義務
乙方執行本契約業務,接獲個人資料本人行使權利時,應依相關規定予以回覆,並做成記錄,供甲方備查。
七、資料提供義務
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檔案、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目的、個人資料之類別等相關資訊及其蒐集、處理、利用之相關資料時,乙方不得拒絕。
八、緊急事故通知
1. 乙方為履行本契約業務而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時,應設置緊急事故應變通報窗口及當事人聯繫單一窗口。
2. 乙方於履行本契約期間,如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或其他法令規定,致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時,應於知悉時,立即通知甲方並採取適當之因應措施,以防止損害擴大;乙方應於查明侵害發生之原因後,將個人資料被侵害之事實及已採取之因應措施,包括但不限於涉及個資範圍、採行及預定採行之補救措施,經甲方同意後,依法以適當方式通知個人資料本人。
3. 乙方應協助甲方通知個人資料本人有關於個人資料被侵害之事實及已採取之因應措施,並應協助甲方為後續之個人資料侵害事故處理與應變。
九、定期確認
1. 甲方得針對乙方的個人資料安全管理措施實施情形進行確認,並將確認結果記錄之;必要時,得派員進行實地訪查或委託專業人員進行查核,乙方應予配合。
2. 甲方於訪查或查核後,認有缺失,得以書面敘明理由請乙方限期改善。
十、安全管理措施實施之改善義務
1. 甲方得針對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經濟部及所屬機關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及乙方所提供之「委外廠商個資安全管理措施說明表」實施稽核,乙方不得拒絕或規避。
2. 甲方根據第一款規定實施稽核,乙方如有xx不實、違反相關法令或未確實執行「委外廠商個資安全管理措施說明表」,得以書面敘明理由要求乙方限期改善。
十一、損害賠償責任
1. 乙方違反本條第1項至第10項或第12項,或甲方提出限期改善建議,乙方未依期限進行改善時,甲方得依情節輕重為以下的處理;若甲方受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1)以書面通知受託者終止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
(2)要求減少部分或全部價金。
(3)按契約總價的千分之三,計收違約金。
2. 乙方因執行本契約業務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致當事人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情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 甲方如因乙方執行本契約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而遭受損害時,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若因此遭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時,應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如於訴訟中,乙方應協助甲方為必要之答辯及提供相關資料,並應負擔因此所生之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並負責清償甲方因此對第三人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十二、履約中或契約終止時資料的刪除或返還義務
1. 於契約履行期間,甲方得隨時要求乙方刪除或銷毀因履行本契約而持有之個人資料,及返還個人資料之載體,且不得留存任何備份,乙方不得拒絶並應配合提供相關文件或說明。
2. 乙方所執行之專案計畫,應於計畫執行期間屆滿時一個月內,刪除或銷毀因履行本契約而持有之個人資料,及返還個人資料之載體。但有特殊事由,經甲方事前同意者,不在此限。
3. 有關本項第1款至第2款之返還個人資料之載體,乙方得以交付甲方指定之第三人為之。
4. 乙方依本項第1款至第2款規定,刪除、銷毀或返還個人資料時,應提供甲方刪除、銷毀或返還個人資料之時間、方式、地點等紀錄。如有必要,甲方得自行或委託專業人員實地查訪刪除、銷毀或返還個人資料作業,乙方不得拒絶。
第8條 契約之變更
乙方執行本契約期間若因特殊原因需變更計畫主持人、經費支出科目,應檢附相關文件,敘明合理理由及變更內容於本契約執行期間截止日15日(含例假日)前,以書面送請甲方同意後始准執行。倘屬重大事項變更,如變更計畫期程及內容等,需經甲方審查核可並作成書面文件後始准執行,此計畫變更最遲應於本契約執行期間截止日30日(含例假日)前,將計畫變更明細表,送請甲方辦理變更申請。
乙方若有異常情況發生,屬情節輕微者,得由甲方要求乙方限期改善,若乙方未能於限期改善或異常情節重大者,得由甲方提請審查委員會審查,經查屬實者,得予以終止計畫或解除契約,並追回政府己撥付之政府經費。
第9條 政策文宣廣告活動
乙方依本契約辦理政策宣導活動時,應遵守下列約定:
乙方執行本案應依照「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及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辦理,無論係以何種型態辦理政策宣導,均應明確標示廣告二字及辦理或贊助機關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為之,於國內媒體刊登廣告應事先將相關稿件於刊登前以傳真、電子郵件或函送等方式請甲方審核確認後始得辦理;惟於海外媒體刊登廣告或製作於海外使用之廣宣品,如僅為宣傳活動相關訊息或推廣臺灣產業形象及優質產品,未涉及政策宣導,或於標示廣告後有損及公信力、真實性,或不符他國法令等情形,則得免予適用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
乙方如有違反上述之情事,視同違約,甲方得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將該項政策文宣經費於應付契約價金中扣抵;另若經甲方驗收合格並已給付契約價金後,遭審計機關剔除經費,乙方應將該剔除經費繳回甲方。
第10條 資通安全責任
乙方應遵守行政院所頒訂之各項資通安全規範及標準,並遵守甲方資通安全管理及保密相關規定。此外甲方保有對乙方執行稽核的權利。
乙方應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附表九資通系統防護需求分級原則完成資通系統分級,並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完成附表十資通系統防護基準之控制措施。
乙方應遵循行政院「各機關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針對禁止採購品牌的產品清單,配合落實辦理盤點、隔離及汰換等。
乙方交付之軟硬體及文件,應先行檢查是否內藏惡意程式(如病毒、蠕蟲、xxx木馬、間諜軟體等)及隱密通道(covert channel),並於上線前應清除正式環境之測試資料與帳號及管理資料與帳號。
契約履約或終止後,乙方應刪除或銷毀執行服務所持有甲方之相關資料,或依甲方之指示返還之,並保留執行紀錄。
乙方所提供之服務,如為軟體或系統發展,須針對各版本進行版本管理,並依照資安管理相關規範提供權限控管與存取紀錄保存。
乙方提供服務,如發生資安事件時,必須通報甲方,提出緊急應變處置,並配合甲方做後續處理。
乙方應確實執行組態管理(Configuration Management),以確保系統之完整性及一致性,以符合甲方對系統品質及資通安全的要求。
乙方如違反第一目至第七目規定,應依下列規定負違約責任,並就甲方所受損害負賠償之責;如致他人權利受有損害時,乙方亦應負責:
-
評估項目
評斷方式
要求基準
處罰規則
弱點管理
對外網站或行動應用APP被資通安全主管機關或駭客發現資安漏洞,造成甲方名譽受損者。
每次統計
每次按契約價金總額之千分之二計罰。
系統修復
x發現本契約範圍內之功能未能正常執行者,乙方應於雙方約定期限內予以修正。
每次統計
超過期限之次日起,每日按契約價金總額之千分之一計罰。
資安事件通報
知悉資通安全事件時,未於1小時內通知甲方或採行之補救措施
每次統計
每次按契約價金總額之千分之二計罰。
資安事件損害控制
知悉資通安全事件後,未依下列規定時間完成損害控制或復原作業:
1.第一級或第二級資通安全事件,於知悉該事件後七十二小時內
2.第三級或第四級資通安全事件,於知悉該事件後三十六小時內
每次統計
每次按契約價金總額之千分之三計罰。
第11條 契約之工作報告
一、本契約進行中,甲方得隨時派員瞭解本契約之進行狀況,乙方有提供詢答及相關資料之義務;且甲方得請乙方報告計畫執行情形或成果發表,乙方不得拒絕,如有缺失,甲方得要求乙方改善。
二、乙方應依甲方規定之時間與報告格式,提送執行進度報告及會計報表等予甲方,甲方得召集有關人員予以檢討或進行實地訪查或書面審查,並得要求乙方進行簡報,如有缺失,甲方得要求乙方改善。逾期未送交甲方者,依逾期之計畫個案計算懲罰性違約金,每逾期1日處以該專案計畫總經費1%之懲罰性違約金。
三、本契約執行期間及結案後5年內,基於政府對計畫或預算之管制上之考量,乙方應依甲方要求提出相關資料或簡報,並不得據以要求增加給付。甲方得於本契約執行中或結束後,5年內對乙方執行契約績效進行評鑑,乙方必須配合且不得以涉及營業秘密為由拒絕。
第12條 契約成果之驗收
一、甲方邀請委員辦理期末審查會議,由乙方進行期末簡報及提交執行成果報告。
二、甲方進行成果驗收時,乙方應會同參與之。
第13條 契約成果、著作之歸屬以及使用與發行
依本契約履約結果涉及履約標的所產出之智慧財產權(包含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營業秘密等)者不論乙方或參與廠商有無xxxxx,xxxxxx:
x方取得全部權利。
甲方得就其取得之著作財產權,授權廠商使用。
第14條 驗收有瑕疵時之處理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時,依本契約第4條第4款規定,甲方得召開審查委員會議建議減價驗收金額,並通知乙方後執行。
第15條 契約之解除及終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除得通知乙方暫停執行並停止支付政府經費外,並得不經定期催告逕以書面解除本契約,於本契約解除後,就已撥付給乙方之政府經費,除經甲方書面同意就政府經費之全部或一部得不予返還予甲方外,乙方應於接獲甲方書面通知之日起15日(含例假日)內返還甲方,甲方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一)因可歸責於乙方之原因停止執行本契約,或乙方遲誤工作,致其進度落後逾預定進度20%以上,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仍不改善、未改善或改善未符預定進度者。
(二)執行內容與乙方依本契約所定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或其他雙方所同意之計畫或約定不符,且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仍不改善、未改善或改善仍不符合通知者。
(三)違反第6條轉包及分包之禁止規定者。
(四)就本契約之完成,經甲方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仍不改善、未改善或改善後仍不合格者。
二、前項情形甲方得不解除本契約,而只終止本契約,於本契約終止後,甲方得對乙方已完成合於給付標的及工作事項或本專案計畫書部分,按已完成工作之比例核算應支之費用予以結案,但乙方應先將本契約終止前所應完成之工作成果交付給甲方。因前條驗收瑕疵致終止本契約者亦同。
三、乙方有重大喪失債信之情事,或經宣告或自行聲請破產、解散、清算、重整情形之一者,本契約當然終止,甲方無須為任何書面通知;於本契約終止後,就已撥付給乙方之本契約價金,除經甲方書面同意就該契約價金之全部或一部得不予返還甲方外,乙方應於接獲甲方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返還甲方,甲方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產生的損失。
四、乙方對甲方人員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者,甲方除得停止支付款項外,並得逕以書面解除或終止本契約,並將上述不正當利益自應給付予乙方之政府經費中扣除。
五、本契約依前4項規定解除或終止者,甲方得自行或洽第三人完成本契約,因此所增加之費用,由乙方負擔。
六、本計畫所需經費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刪減而無法達成變更計畫之協議者,甲方得逕以書面解除契約且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第16條 參與廠商解散、歇業或停業之規範
參與廠商於計畫執行期間如有解散、歇業或停業等情形,乙方應主動告知甲方,並無條件繳回該專案計畫已撥付之全額政府經費。
第17條 侵權行為之規範
一、乙方執行本契約應注意不得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含國內外自然人及法人)之營業秘密、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乙方應負最終且完全之法律上責任。
二、乙方保證依本契約所交付之工作成果及研發成果並無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之情事。
三、甲方如因乙方執行本契約或交付之本契約工作成果及研發成果致遭第三人主張涉及侵害他人營業秘密、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時,乙方應協助甲方為必要之答辯及提供相關資料,並負擔甲方因此所生之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及其他相關之費用,並應負責清償甲方因此對第三人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但前述情節若經乙方舉證證明係因甲方人員修改乙方依本契約所交付之本契約研發成果所致者,由甲方負責自行解決,但乙方應依甲方之要求協助甲方答辯,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因此所生之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18條 第三人權利之保護
x契約執行中乙方應善盡實施環境衛生及安全之責並避免損害第三人之權利,倘乙方人員或其他第三人因執行本契約致生命、健康、財產或其他權利受損害時,乙方應負最終且完全之法律上責任。
乙方執行本契約如需要蒐集、處理或利用甲方、參與廠商或其他第三人之個人資料,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範,若有違反,致甲方、參與廠商或其他第三人之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情事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包含財產、非財產上之損害),及相關刑事、行政責任。
若甲方因前二項之情形而受第三人之請求或涉訟,則乙方應協助甲方為必要之答辯及提供相關資料,並負擔甲方因此所生之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並應負清償甲方因此對第三人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第19條 保密責任
乙方因本契約而知悉或持有甲方或參與廠商之專業技術與營業秘密等機密資料文件,非經甲方及參與廠商事前書面同意,不得洩漏予任何第三人,保密期限為自本契約執行起始日起算5年內。乙方應要求其參與本契約之人員及第三人遵守本條約定。如前述乙方人員及第三人違反本條約定時,前述乙方與其人員、第三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20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21條 其他
一、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二、本契約未約定事項,雙方得另以書面作成補充約定且經雙方簽名或蓋章後,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三、甲方或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基於業務所需之契約執行管理制度,乙方應予配合。
四、本契約自雙方代表人或其指定之人簽署後溯自本契約執行期間之始日生效。
五、本契約正本2份,甲、乙雙方各執1份;副本2份,由甲方執副本1份,乙方執副本1份分別執行。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六、乙方應要求參與廠商不得就其商業活動為任何形式之不當連結進行不當宣傳;或使他人受誤導或混淆而認為乙方或參與廠商之申請行為、參與計畫、計畫金額等情節,足以表彰其企業之經營係受經濟部或經濟部所屬機關推薦或肯定。
七、乙方應依審查委員意見,逐項修正專案內容,作為乙方之計畫執行依據。
八、計畫成果之實施,乙方若涉不法或不符原計畫內容經查屬實者,甲方得依情節輕重限制乙方於1至3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並追回已撥付之政府經費。
九、乙方應向甲方聲明符合相關規定,如聲明不實經發現者,得駁回其申請、或撤銷計畫、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政府經費。
十、接受本計畫,負有經濟部或經濟部所屬機關(或受經濟部或經濟部所屬機關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免於遭受第三人主張任何權利之義務。
十一、未特別說明者,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相關規定為準。
立約人:甲 方:財團法人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
代表人:
乙 方:〇〇〇〇〇〇〇〇〇〇
代表人:〇〇〇
中華民國111年〇〇月〇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