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部補(捐)助及委辦各大專校院研究性質之科技計畫,或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列管之計畫,得依本部一百零二年一月九日臺教會(三)字第一○二○○○六二一六 號函之補充說明及行政院一百零一年十月八日院臺科字第一○一○○五八一○七號函,其出席費、稿費、審查費、計程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