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台中暨后里園區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第三期)契約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委託蔚龍藝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辦理「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台中暨后里園區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第三期)」案(以下簡稱本案),雙方同意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
款如下:
第一條:履約標的
(一)辦理本案契約內容及規定事項,包括:契約條文、簡章、企劃書(經審議機關核定通過之內容,包含:公共藝術作品及其說明牌之設計與施工圖說、相關施工計畫、預算經費總表及明細表等文件、執行進度表、結構技師簽證、管理維護計畫、民眾參與及藝術教育推廣計畫)等相關文件及圖表附件。雙方應依契約內容確實履行,附件視同契約之一部分。
(二)乙方應負責工作項目:
1.乙方應依企劃書執行公共藝術作品及其說明牌之創作、製作、運裝、現地施作及設置完成,以及相關之施作監督、工地管理、契約撥請、結算、保固等事宜。並配合及協助甲方辦理勘驗及驗收相關事宜。
2.乙方應執行企劃書內之民眾參與及教育推廣計畫(含紀錄影片、藝術工作坊、導覽摺頁設計、作品導覽及公共藝術文創xxx及其他自行規劃之活動等),並配合及協助甲方辦理本案其他民眾參與及教育推廣相關活動。
3.乙方負責本案執行過程之影像紀錄。
4.乙方須配合甲方需求,協助製作各階段會議及審議所需之資料文件,並出席相關會議或簡報。
5.若甲方委託其他單位或公司代為辦理本案行政事宜,乙方亦應協助及配合其辦理上述各事項,並配合其拍攝本案執行過程之紀錄等相關事宜。
6.乙方應依甲方需求提送工作內容及進度報告,並視需要召開工作會議。
7.其他經甲乙雙方協議配合之事項。
第二條:公共藝術創作者及名稱(含作品類型、件數及設置地點)
創作者 | 作品名稱 | 類型 | 件數 | 設置地點 |
Xxxx Xxxxxx | 飛躍 AI-I | 雕塑 | 1 組 | 后里園區后里基地綠 -2 用地(崴立電機前綠帶空間) |
xxx、xxx | 飛躍 AI-II | 雕塑 | 1 組 | 后里園區七星基地三豐路與星科路口與x x綠帶 |
第三條:履約期間
公共藝術作品設置自決標日起 180 日曆天(含例假日);文宣品及民眾參與活動自
決標日起 240 日曆天(含例假日)第四條:經費與付款方式
總經費為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萬元整(含稅)。含本項公共藝術計畫所需之創作費、設置費、人事費、民眾參與費等所有費用。
由甲方分四期撥付乙方:
(一)第一期款:總經費百分之三十。甲方於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通過後,通知乙方辦理議價、簽約完成,乙方應於簽約次日起 14 日曆天內檢具保險單及收據,以及工作計畫書、工作進度表、細部施工圖說,經甲方審核無誤後,通知乙方檢送第 1 期款發票(或領據)撥付契約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二)第二期款: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乙方於完成公共藝術創作,完成百分之五十之進度時,未至現地安裝前,通知甲方進行勘驗,勘驗通過後乙方檢送第 2期款發票(或領據)及執行進度報告書,經甲方審核無誤後撥付契約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三)第三期款:總經費百分之三十五。乙方於完成公共藝術創作,完成百分之八十五之進度時,未至現地安裝前,通知甲方進行勘驗,勘驗通過後乙方檢送第 2 期款發票(或領據)及執行進度報告書,經甲方審核無誤後撥付契約總額之百分之三十五。
(四)第四期款:總經費百分之十五。乙方將全案辦理完畢(含民眾參與計畫),檢送「驗收報告」(含作品設置過程相關資料、竣工圖、維護管理計畫等)及相關電子檔一式 10 份、通知甲方進行驗收,乙方應於驗收通過後 7 日內提送「結案報告書」及電子檔等資料一式 5 份供甲方製作「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待甲方提送完成報告書經審議機關備查通過,無其他應辦事項後,通知乙方檢送尾款發票(或領據)、辦理結案、付款。其中契約總額百分之 3 應保留作為保固金,一年期限屆滿後,依保固金發還規定辦理。
(五)上開各期繳交之文件或工作項目如有修正事項,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次日起 10
個日曆天內完成修正,修正以 1 次為限。如未完成修正,甲方得依第七條扣罰逾期罰款。
(六)本案相關稅款,由乙方依據相關稅法扣繳,除本合約所約定之費用和金額以外,甲乙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及理由要求另一方支付任何其他費用。
(七)以新臺幣報價之項目,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應含營業稅。由自然人投標者,不含營業稅。但包含依法令規定應繳納之稅捐。中華民國以外其他國家地區之稅捐、規費或關稅,由乙方自行負擔。
(八)乙方如係檢具領據向甲方申請合約總價,且非屬營利單位者,其全部支出經費仍應依規定取得合法之原始憑證,並應妥善保管,甲方及審計甲方於必要時,得派員抽查之。憑證如有不符規定未能核銷者,概由乙方自行負責。
(九)本項經費不隨物價指數及匯率調整,國外藝術創作者費用以簽約日之匯率為準(依新臺幣契約金額,以簽約日之匯率換算為外幣,且應於合約書中註明匯率)。
第五條:稅捐
一、以新臺幣報價之項目,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應含稅,包括營業稅。由自然人投標者,不含營業稅,但仍包括其必要之稅捐。
二、以外幣報價之勞務費用或權利金,加計營業稅後與其他廠商之標價比較。但決標時將營業稅扣除,付款時由機關代繳。
三、外國廠商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之勞務費或權利金收入,於領取價款時按當時之稅率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上述稅款在付款時由機關代為扣繳。但外國廠商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分支機構、營業代理人或由國內廠商開立統一發票代領者,上述稅款在付款時不代為扣繳,而由該等機構、代理人或廠商繳納。
第六條:履約期間之展延
(一)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乙方,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檢具事證,儘速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履約期限。甲方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一日者,以一日計。
1.發生契約規定不可抗力之事故。
2.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暫停履約。
4.因辦理契約變更或增加履約標的數量或項目。
5.甲方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由甲方自辦或甲方之其他廠商因承包契約相關履約標的之延誤而影響契約進度者。
7.甲方工程延宕等因素導致公共藝術現場設置作業延宕。
8.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方認定者。
(二)甲方及乙方因下列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
1.戰爭、封鎖、革命、叛亂、內亂、暴動或動員。
2.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豪雨、冰雹、水災、土石流、土崩、地層滑動、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
3.墜機、沉船、交通中斷或道路、港口冰封。
4.罷工、勞資糾紛或民眾非理性之聚眾抗爭。
5.毒氣、瘟疫、火災或爆炸。
6.履約標的遭破壞、竊盜、搶奪、強盜或海盜。
7.履約人員遭殺害、傷害、擄人勒贖或不法拘禁。
8.水、能源或原料中斷或管制供應。
9.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10.非因廠商不法行為所致之政府或機關依法令下達停工、徵用、沒入、拆毀或禁運命令者。
11.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12.我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
13.其他經機關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
(三)除簡章及契約已載明者外,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因素而須修正、更改、補充履約事項,而有延長履約期限必要者,由雙方以書面另行協議。
(四)乙方未遵守法令致生履約事故者,由乙方負責。因而遲延履約者,不得據以免責。
第七條:履約之變更、轉讓及終止
(一)甲乙雙方如認為契約內容有變更之必要,得經雙方書面協議為之。
(二)乙方不得將契約或債權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合併、銀行或保險公司履行連帶保證、銀行實行權利質權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終止條件
1.因不可抗力之情事,無法繼續履行合約或政府機構依法或以行政命令下達停工令時,甲方得終止本合約。一經通知,乙方應即停工,甲方除應驗收乙方已完成之部分外,並依已發生經費核實支付乙方。
2.乙方如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時,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合約終止,並得追回所有已付款項,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1)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合約或未能如期開工者。
(2)發生偷工減料情形,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 (3)遭遇變故或觸犯刑法而無法履約者。
(4)實際活動內容與企劃書、實施計畫、或相關文件所載不符,且情節重大,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
(5)假借本活動名義,從事非經甲方同意之商業性販賣、義賣活動或募款者。
(6)審查、勘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7)因施工、設計或器材使用不當,造成參與活動者或工作人員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情節重大者。
(8)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甲方書面通知之次日起 10 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善者。
(9)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第八條:履約遲延及罰則
乙方無法如期完成或未依照契約之規定期限完成本契約規定之各項事宜,應按逾期日數,每逾 1 日(不扣除任何假日、節日、休息日),甲方依本契約總經費千分之 1,計算逾期違約金(以總經費百分之二○為上限),並自未付之款項中扣除。乙方如違反契約約定,甲方得不經催告逕行解除契約;乙方應返還已撥付之全部經費,並應給付甲方總經費百分之二○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第九條:法律責任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所增加之一切費用及衍生之法律責任,由乙方自行負責。乙方因故意或過失之行為對甲方所生之損害,應對甲方負賠償責任;如因而致甲方對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時,甲方於賠償後,得對乙方求償,乙方對求償金額不得異議。
第十條:著作權之歸屬
一、廠商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機關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二、廠商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及費用,包括機關所發生之費用。機關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一)著作權之歸屬:(簽約時檢附「著作財產權讓與書」,詳附件 1)
廠商因履行契約所完成之著作,應以下列方式將著作財產權於著作完成時讓與機關,著作人並承諾對機關及其同意利用之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1.該著作係廠商所完成者,以廠商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歸機關所有。
2.該著作係廠商之受雇人職務上所完成者,廠商應與其受雇人約定由廠商為著作人,並由廠商將著作財產權讓與機關。廠商與其受雇人間約定著作人為廠商之約定書或其他證明文件,應於契約生效起 10 個工作日內交付機
關收存。其新增員工部分,應於員工到職後 30 日內交付之。
3.該著作係廠商之受聘人所完成而其受聘人為自然人者,廠商應與該受聘人約定由廠商為著作人,並由廠商將著作財產權讓與機關。廠商與其受聘人約定著作人之約定書或其他證明文件,應於廠商簽訂該出資聘人完成著作之契約後 30 日內交付機關。
4.該著作係廠商之受聘人所完成而其受聘人為法人者,廠商應與該受聘人約定,由該法人與其職員約定由法人為著作人,並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機關,且承諾對機關及其同意利用之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該著作之著作人約定書、著作財產權讓與及不行使著作人格權之承諾書或其他證明文件,應於廠商與其受聘人簽訂出資聘人完成著作之契約後 30 日內交付機關。
5.機關同意授權廠商得基於非營利之利用(例如教學、研究、著述、內部訓練等)無償利用該著作,廠商並得再轉授權他人為上述之利用。廠商如欲就本計畫作品為營利性之利用,得另行約定。業行為之轉利用。如有販售等商業用途使用,則由甲乙雙方另訂合約規範之。
(二)本契約履約標的物,如有利用他人著作之情形,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機關不限時間、次數及地域之利用權限,機關並得再授權第三人利用。廠商應將符合本款規定之授權書交付機關。
第十一條:著作權侵權責任
一、乙方應保證交付甲方之公共藝術作品及相關著作、資料,不致侵害第三人權益,如有侵害第三人權益者,乙方應負責處理,如因此致甲方受損害時,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二、乙方應保證本公共藝術為原創作品、未在國內外發表過,且是唯一版本,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否則乙方須負全部賠償貴任,同時xxx未事先取得甲方書面同意,不得販售或複製本作品。
三、本公共藝術若經甲方查證確為仿冒抄襲或非上述之原創作品者,甲方得終止本合約,並得向乙方追繳已付之全部費用,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設置注意事項
一、工地管理
1.乙方在作品裝置地點,應設置明顯警告標誌,以維護公眾安全。
2.乙方應於每日下工後清理施工現場,並保持進出口、通道與防火巷的暢通,以利日常業務運作及確保公眾安全。
3.乙方應於竣工時,清理及移除工地廢料、未用材料、雜物及臨時設備、機具、棚架等,並完成必要之復舊工作。
4.甲方得指派專人負責監督乙方施工,並得於公共藝術設置進行時,邀請本案公共藝術執行小組或徵選小組至藝術家工廠或工作室訪察,以確保作品品質及執行進度。
5.乙方應指派有經驗的監工負責管理施工事宜,並應負監工之責且接受甲方監督。
二、施工要項
1.乙方應於施工期間及竣工時,取得所需相關證、執照,並得由甲方協助前述相關證照之取得。
2.本公共藝術設置施工期間,乙方應遵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水污染防治法」、「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等有關法令規章,依其規定維護工地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與清潔。
3.乙方執行本公共藝術設置時,不得妨礙人員進出。但因施工需要致有礙交通時,乙方應預設安全設備及警告標誌後始得動工,倘因設備不當或維護不周,而發生任何事故時,乙方應全權負責。
4.在全案未經驗收合格以前,所有已完成作品及到場材料之保管,由乙方負責。
5.甲方於乙方履約期間如發現乙方履約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或改正。乙方逾期未辦妥時,甲方得要求乙方部分或全部停止履約,至乙方辦妥並經甲方書面同意後方可恢復履約。乙方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履約期限或補償。
6.作品設置時應避免影響建築結構、外觀及活動使用,施工過程如有破壞,應自行負責,且無條件儘速修復。
第十三條:公共藝術變更設計
一、乙方應依本合約及附件之規定製作及設置藝術品以及辦理民眾參與活動,如施工中遭逢本合約內之設計、材質或施工方式無法適用而需變更者,或民眾參與方式因故無法執行,得重新評估,並經甲方召開執行小組會議審核同意後,始得予以變更,以 1 次為限,且需於全案未達百分之 50 進度前提出。惟變更若由xxxx,則乙方不得要求延長工作天數及增加費用。
二、乙方於甲方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甲方另有請求者外,乙方不得因前款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期限。
三、經甲方召開執行小組會議認定有安全顧慮者,由甲乙雙方協議變更修正。
四、甲方得經執行小組同意後,以書面通知要求針對設計、材質或施工方式,修改、變更乙方已完成之工作,但仍維持契約之效力。新增或減少之工作,在不影響原契約效力下,應由雙方協議決定其增加或減少給付,以及工作進度之調整。
五、契約之變更,非經甲方及乙方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第十四條:保固
一、自驗收合格之日起,由乙方保固公共藝術一年,乙方並應簽署保固切結書,依企劃書之管理維護計畫執行作品清潔、維護與修復等相關作業。
二、在保固期內,除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損壞外,餘因乙方施工不良或使用材質不佳而致損壞者(不含燈管更換等消耗性材料),乙方應依照施工圖樣立即免費修復,如延遲不修復,甲方得動用保固金代為修復,若有不足金額,應向乙方追繳之,乙方不得提出異議。
三、保固期限屆滿後,且無瑕疵待改善情事時,乙方應即以書面通知甲方,視保固金之動用情形,未經動用部份無息發還。
四、公共藝術設置完成後將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規定列入財產管理,五年內不予以移置或拆除。但該公共藝術作品所需修復費用超過其作品設置經費三分之一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甲方得知會乙方並經提送台中市公共藝術審議會通過者,不在此限,藝術創作者不得提出異議。
第十五條:保險
一、廠商應於履約期間辦理下列保險(由機關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其屬自然人者,應自行另投保人身意外險。
■雇主意外責任險。
■其他:公共意外責任險:辦理民眾參與活動期間為維護參與活動者及工作人員生命、身體、健康等之安全,廠商應為本活動機關、廠商雙方工作人員及前來現場參加活動民眾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所需保費由廠商活動經費來源負擔之。廠商並應於活動開始前完成投保,並提供保險單正本 1 份及繳費收據副本 1 份交機關收執。未經機關同意之任何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無效。廠商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廠商負擔。
二、廠商依前款辦理之保險,其內容如下(由機關視保險性質擇定或調整後於招標時
載明):
1.雇主意外責任險:
(1)承保範圍:活動期間參與本案之工作人員。 (2)保險標的:履約標的
(3)被保險人:活動期間參與本案之受雇人員。 (4)保險金額: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新臺幣 300 萬元
每一意外事故體傷或死亡新臺幣 1,000 萬元
每一意外事故財損新臺幣 200 萬元
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 2,000 萬元每一事故之自負額上限:零元整。
2.公共意外責任險:
(1)承保範圍:於本案辦理期間每場活動皆需加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廠商應為活動工作人員(含機關)、志工、參加活動人員及前來參與活動之民眾之生命、身體及財務安全投保,所需保費由廠商負擔之。
(2)保險標的:履約標的。
(3)被保險人:以廠商及機關為共同被保險人。 (4)保險金額:
每一個人體傷責任新臺幣 600 萬元
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新臺幣 3,000 萬元
每一意外事故財損新臺幣 300 萬元
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 6,600 萬元每一事故之自負額上限:零元整。
3.保險期間:
(1)雇主意外責任險:自簽約日起至□契約所定履約期限之日止;■民眾參與活動結束及公共藝術作品驗收完成之日止,有延期或遲延履約者,保險期間比照順延。
(2)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活動開始布置之日起■至活動撤場之日止。 4.未經機關同意之任何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無效。
5.其他:
三、保險單記載契約規定以外之不保事項者,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廠商負擔。四、廠商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約期限。
五、廠商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廠商負擔。
六、保險單正本 1 份及繳費收據副本 1 份應於辦妥保險後即交機關收執。
七、廠商應依中華民國法規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其依法免投勞工保險者,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第十六條:文宣事宜
一、甲方如需印製相關文宣資料,乙方應配合無償提供相關設置過程及公共藝術照片。
二、乙方如有印製相關文宣資料之行為,須於適當位置標示甲方為主辦單位,其相關宣傳圖樣及文字稿須經甲方審核同意始可後對外公佈、印行、張貼、分送等。甲方可視情況要求以中英文並行為之。
三、結案時乙方須將相關資料包含設置過程之攝(錄)影紀錄,製作成數位光碟乙份,列入成果報告併送甲方,作為驗收及撥款核銷之依據,並列為下次辦理參酌依據。
四、甲方如需召開記者會、開幕典禮或聯絡新聞媒體採訪時,乙方應積極配合。
第十七條:勘驗及驗收
一、甲方於公共藝術已達百分之五十及百分之八十五並尚未安裝前,將會同執行小 組專業類二分之一以上成員辦理 2 次勘驗作業,乙方應配合說明製作過程並依勘驗結果修正。
二、乙方應於公共藝術設置案辦理完竣後,檢送「驗收報告」(含作品設置過程相關資料、竣工圖、維護管理計畫等)及相關電子檔一式 10 份、報請甲方辦理驗收
作業,甲方應於 14 日內會同執行小組專業類二分之一以上成員辦理。凡驗收所需工人、工具及梯架等,概由乙方提供。
三、驗收時如發現乙方所完成之公共藝術,與合約或變更紀錄不符時,乙方應在甲方指定期限內修正完畢,直至驗收通過為止。
四、乙方應於驗收通過後提送「結案報告書」及電子檔等資料一式 5 份予甲方,「結案報告書」及電子檔光碟內容為:
1.本案設置過程紀事一覽表。
2.作品基本資料表。
3.辦理過程照片及說明:含作品製作情形、現場設置情形、作品及作品說明牌設置完成情形(請參考文化部「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製作說明及格式
「肆、辦理過程」要求)。
4.民眾參與紀錄(含辦理時間、地點、方式、辦理過程照片、辦理成效或民眾意見與反應)。
5.公共藝術使用暨管理維護手冊。
6.公共藝術作品竣工圖。
7.結算明細表
8.其他補充資料。
9.電子檔案:
(1)結案報告書完整內容檔案。 (2)各項設計圖及預算書檔案。
(3)設置完成之作品影像電子檔(畫素至少需 300dpi、檔案大小 1MB 以上) 20 張以上,並加註說明。
(4)本案執行過程之影像紀錄等資料。
(5)相關文宣、印刷品之影像檔及印製原始檔。
第十八條:停權
甲方辦理採購,發現乙方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至第十四款情形之一者,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乙方,xxx未提出異議者,甲方將依規定刊登政府公報,並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乙方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參加甲方之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第十九條:爭議處理
一、甲乙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規定及契約約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1.依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2.於徵得甲方同意並簽訂仲裁協議書後,依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並以甲方指定之仲裁處所為其仲裁處所。
3.依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4.提起民事訴訟。
5.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6.依契約或雙方合議之其他方式處理。
二、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1.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2.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行,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責任。
三、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如因本契約相關事項涉訟,雙方同意以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條:其他
一、公共藝術計畫案以不收取履約保證金為原則。二、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得由雙方書面協議之。
三、甲方及乙方於履約期間應分別指定授權代表,為履約期間雙方協調與契約有關事項之代表人。
四、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法及民法等相關法令。
五、本契約一式 8 份。正本 2 份,由甲乙雙方各執 1 份,並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副本 6 份,甲方 5 份,乙方 1 份,分別存轉各有關單位。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六、本契約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至本案辦理事項結束,經費核銷無誤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