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综合服务框架协议》的独立意见
作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经审阅相关材料,现对《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综合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与其控股股东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已构成关联交易。
2、《综合服务框架协议》所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业务特点和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并依据市场价格定价,定价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且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
3、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在表决时予以回避,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我们同意将《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
<综合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xxx 余海龙 x x xxx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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