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為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臺南市學甲區 M 幹線抽水站及調節池工程」需要,擬徵收坐落臺南市學甲區興業段 2 地號等 2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x府為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臺南市學甲區 M 幹線抽水站及調節池工程」需要,擬徵收坐落臺南市學甲區興業段 2 地號等 2
筆土地,合計面積 0.113354 公頃,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
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 15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案內非編定為水利用地之土地,並請一併核准變更編定為水利用地。本案工程業經本府工務局 109 年 9 月 16 日xx
xxxxx 0000000000 x函認定非屬建築法第 7 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得免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 3 點第 2、3 項規定辦理」。
此請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為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臺南市學甲區 M 幹線抽水站及調節池工程」必需使用本案土地。
二、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 擬徵收坐落臺南市學甲區興業段 2 地號等 2 筆土地,合計面
積 0.113354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二) 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依第 3 點規定,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建築密集區、文化保存區、環境敏感區、特定目的事業區位土地均
已避開,亦非屬現供公共事業使用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
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 興辦事業之種類:公用事業(雨水下水道系統)。
(二) 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 條第3 款規定。 (三) 奉准興辦事業文件:本府本於權責辦理。依臺南市政府水利局水利新建工程科 109 年 8 月 12 日 1090958049 號核定之簽
呈,並編列經費於內政部營建署及本府水利局預算下支應,已足敷支應。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 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本工程位於山寮排水區內屬臺南市學甲區雨水下水道系統,區內雨水下水道主要幹線為 M 幹線,而 M 幹線沿大順路匯 入中正路(台 19 線)下方排水箱涵後往東北匯入瓦寮排水。本 案位於M 幹線出口與瓦寮排水匯流處,受外水(瓦寮排水)頂 托,且既有排水閘門易遭瓦寮排水淤積土砂影響而無法開啟;另原出口位於德安橋下方,無法以機械抽排協助排除內水,造成箱涵迴水及上游人孔冒xxx,導致上游xxxxxx xx,xxxxxxx(x00 x)xx,xx排水西側施設 0.65 公頃調節池,貯留無法即時排出之水量,並於調節池南側新 建 12.0cms 抽水能力之抽水站,將調節池內水體直接抽排入 瓦寮排水,以期能降低因抽水能力不足造成上游溢淹之風險。
本工程完工後,可減少排水區因內水無法即時排出造成之淹水災害,保障新達里及學甲工業區xx地區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及免於受淹水之苦。綜上所述,故本工程用地範圍內徵收私有土地為合理關聯。
(二) 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工程依據臺南市政府水利局 108 年「臺南市學甲區雨水下水道系統檢討規劃」規劃設計,考量簡化操作、維護方式與顧及徵收費用,以聯合操作方式增設抽水站及調節池,作為山寮排水區外水高漲時無法排除內水之改善方案,並以滿足 10 年重現期距洪水設計,25 年重現期距洪水不溢堤為目標下進行規劃,本案徵收範圍皆為「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臺南市學甲區M幹線抽水站及調節池工程」所需面積,工程用地以施設調節池及抽水站為目的,並無民屋拆遷情形,亦無徵收工程所需以外之土地,故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
(三) 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工程用地現況因受外水(瓦寮排水)頂托,又既有排水閘門易遭瓦寮排水淤積土砂影響而無法開啟,另原出口位於德安橋下方,無法以機械抽排協助排除內水,造成箱涵迴水及上游人孔冒xxx,每逢雨季即造成淹水災害,爰需施作本工程以解決前述淹水災害。如另覓其他替代點,將無法解決新達里及學甲工業區xx地區常遭洪患之問題,故整治區位之選定有其無可替代性。
本案依據臺南市政府水利局108年「臺南市學甲區雨水下水道系統檢討規劃」辦理,勘選用地為非都市土地,且工程範圍內已有既有排水路(南山寮小排1),已審慎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之適當性及必要性,並避免建築密集地、文化保存區位、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土地,亦非屬現供公共事業使用之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故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四) 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否。本工程係為興建抽水站及調節池屬永久性設施,為符合工程設計永續使用目的並保障公共利益,經評估應取得工程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不宜以租用及設定地上權、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聯合開發、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等方式取得土地;本府經綜合考量工程實際需要,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申請徵收土地前,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惟協議不成,爰依上開規定申請徵收。未能以其他方式取得之原因概述如下:
1. 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仍視土地所有權
人自願主動提出,本府樂觀其成,並願配合完成相關手續,惟本案並無所有權人願意捐贈土地。
2. 租用及設定地上權:本案工程係永久使用,無法於一定時間歸還原土地所有權人,為避免市庫無限制支出,因此本案工程所需土地不適用租用及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3. 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雖係取得公共設施土地方式之一,惟本案工程用地均為治理目的所必要,無多餘土地可供分配或發還,因此本案工程所需土地不適用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
4. 聯合開發:聯合開發雖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惟本案公用事業之興闢並無金錢或其他收益可供分配,因此本案工程所需土地不適用聯合開發方式取得。
5. 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依臺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 54 條所訂:「非公用不動產與私有不動產不得相互交換產權。………」,本路段屬非都市土地,依前開規定無法以公私有土地交換方式取得。
6. 協議價購:本案已於申請徵收土地前,依市價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惟土地所有權人xxx已死亡且繼承人眾多,且繼承人未能於申請徵收前辦妥繼承登記,故無法完成協議價購程序,爰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程序辦理。
綜上所述,本案工程所需土地,除徵收取得土地所有權外,尚無其他取得方式。
(五) 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本工程竣工後可保護新達里、學甲工業區xx地區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減少災害損失,提升土地利用價值,解決內水不易宣洩問題,提升排洪及滯洪能力及xx土地利用價值。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 社會因素:
1. 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計畫土地位於本市學甲區新達里內,依據臺南市學甲戶政事務所統計資料,截至 109 年 7 月共計有 2,341 人,其中男
性人口 1,200 人,女性人口 1,141 人;年齡結構多落於 31~64
歲之間。
本案計畫用地範圍共計 5 筆土地,合計面積 1.141265 公頃,全案皆為土地私有土地,百分比為 100%。本工程施作後,將可提升防洪標準保護堤後上開人口數。
2. 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工程上游學甲工業區屬地勢較為低窪地區,且因本身排水不良,易造成廠區內淹水,導致工業區內嚴重財產損失。本工程完成後,可暫存洪水並排除內水,降低溢淹風險,改善淹水情形,冀能減少學甲工業區淹水情形發生,提高當地生活品質,改善環境衛生安全,對當地民眾有正面影響及助益。
3. 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1) 本工程完工後將可減少新達里及學甲工業區xx水患情形,有助減緩當地店家、工廠淹水損失及增加企業投資設廠意願,亦可維持學甲工業區從事工作之弱勢族群穩定收入,新達里及工業區內環境品質亦可一併獲得改善。
(2) 本計畫範圍內無可供居住之建築改良物,故無因徵收致無屋可居住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者或情境相同者,自
無土地徵收條例第34 條之1 適用,即無需訂定安置計畫。
4. 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xx:
本計畫性質屬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3 款公用事業(雨水下水道系統),非興建具污染性之工業區,有助保護該區域居民生命財產及環境衛生、維護健康身心及改善環境汙染問題。又本案工程施作時,要求承包商將其機械使用所產生之噪音或廢氣控制於規定標準範圍內,以降低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可能影響。
(二) 經濟因素:
1. 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本案工程竣工可提升防洪安全,有效改善該地區環境,提高土地利用率、經濟效益,並增進居住環境品質與生活品質,進而增加各項稅收,例如營業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等。
藉由整治工程改善學甲工業區及附近農地淹水問題,可大幅提高企業進駐工業區意願及改善一級產業環境,進而增加各項稅收,例如營業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契稅、汽燃稅等。
2. 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案徵收計畫範圍內現況無農業使用,故無糧食安全問題。反之,工程完工後能降低淹水災害,減少xx農地因水患造成之農產損失,故本案對學甲地區農業發展有正面效益。
3. 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本案勘選用地位於都市土地工業區旁,現況多為閒置空地及既有排水路,非工商業發展土地區域,不涉及拆除商業用或生產型建築物,故不造成工商業人口轉業。
工程所在位置xx尚未整治前,每年 5-10 月汛期間工業區內經常性淹水,工程完工後,將提升排水防洪功能,促進工業區產值增加,提供xx更安全、完善之生產環境,進而增加就業人口。
4. 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1) 本工程所需經費依內政部營建署核定之「前瞻計畫第 2 期特別預算—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雨水下水道」內,由內政部營建署與臺南市政府按比例個別編列預算支應,總經費新台幣 34,000,000 元整(中央補助款新台幣 21,420,000 元,本府自籌款新台幣 12,580,000 元),所編預算已足敷支應。
(2) 編列經費足敷支應本案各項補償費用,對財政不會產生排擠情形。
5. 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徵收計畫範圍內無農林漁牧業,惟工程完工後可改善新達里及學甲工業區排水防洪功能,降低淹水風險並提升防洪安全,減少工業區及xx農地淹水損失,可維持從事廠區及農
耕工作者較穩定收入,生活環境及工作品質亦可一併獲得改善,對學甲地區農產業鏈有正面影響。
6. 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計畫完工後,有助於非都市土地的推動發展,亦可提升新達里及學甲工業區防洪排水標準,減少當地淹水區域,另規劃於調節池旁選種植栽,營造良善之水域空間,提高生活品質,促進xx土地開發,對土地利用有正面效益。
(三) 文化及生態因素:
1.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1) 本案工程將於南山寮小排 1 旁空地設置抽水站及調節池,並考量防洪安全與自然生態,以減少對當地環境之衝擊,另依地方特性選種各排水路植栽以美化環境,更與xx原有景觀達融合狀態,對當地自然風貌之衝擊甚小,又工程範圍內整體綠化景觀,可改善雜亂無章之環境現況,對城鄉自然風貌帶來正面效益。
(2) 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局 108 年 12 月 23 日環綜字第 1080138119 號函,本案非屬「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14 條第 1 項第 3、4 款規定,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2.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1) 本計畫範圍並無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或登錄在案之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或土地,日後施工倘發現,
將由施工單位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2) 依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臺南市開發行為涉及有形文化資產查詢結果,查詢時間 109 年 5 月 12 日,說明案地非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或登錄在案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工程期間如有發現疑似考古遺址或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價值之建造物,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辦理。
3.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1) 本工程範圍內多為閒置空地與既有排水路,並不造成新達里及學甲工業區民眾生活環境改變,反而因地區防洪安全提升,減少淹水損失,改善該地區環境,提高土地利用率及經濟效益,創造工業區產值及增加就業機會,生活環境及居住品質亦可一併獲得改善,生活條件可往正向改變。
(2) 本案徵收範圍內並無可供居住之建築改良物,故無因徵收致無屋可居住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情境相同者,爰無需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訂定安置計畫。
4. 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1) 本計畫現況多為閒置空地及既有排水路使用,工程施作對生態環境影響甚微,且工程將依據施工計畫進行施工,以降低對自然環境之影響,並未導致新達里及學甲工業
區生態環境有重大改變及負面效果,且本工程完工後能改善地區水患問題,反能減少因淹水造成之環境破壞。
(2) 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局 108 年 12 月 23 日環綜字第 1080138119 號函,本案非屬「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14 條第 1 項第 3、4 款規定,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5. 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學甲區M 幹線箱涵內部皆淤積,且全段人孔均已下地處理,清理維護不易,且下游排水出口受潮汐影響外水位(瓦寮排水)過高,故需採長期而有效之治理對策辦理。工程竣工後可大幅減少淹水情形增進排水功能,長期而言可改善工業區xx生活環境與條件,減少淹水損失並保障財產及生命安全,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有益。
(四) 永續發展因素:
1. 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鑒於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已於 000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積極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營造不缺水、喝好水、不淹水及親近水之優質水環境。
臺南市學甲區 M 幹線抽水站及調節池工程符合「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之需求,徵收用地費用已經審核通過,符合國家永續發展政策方向達到現代化政府服務人民及水
資源永續發展之目的。計畫完成後,可達成整體減災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及生態環境效益等,有效穩定計畫區域人心,提升居民之積極進取心與生產力,而西南沿海地層下陷區,亦可提高保護標準,有效落實相關國土保育及永續發展工作。
2. 永續指標:
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制定 12 項永續發展指標:1.環境面向、2.節能減碳面向、3.國土資源面向、4.生物多樣性面向、 5.生產面向、6.生活面向、7.科技面向、8.城鄉文化面向、9.健康面向、10.福祉面向、11.治理面向、12.參與面向。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以「大幅降低淹、缺水風險,擘劃優質水環境」為願景,區分「安全、環境、發展」三大主軸,擘劃安全宜居水環境,加速治水及供水基礎建設,期能達成「穩定供水」、「防洪治水、韌性國土」及「優化水質、營造水環境」等目標,其三大主軸:
(1) 水與發展:穩定供水。
(2) 水與安全:防洪治水、韌性國土。
(3) 水與環境:優化水質、營造水環境。
本工程已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並經審核通過取得用地經費,符合國家永續發展政策方向,依計畫預期目標、各項「量化效益」及「非量化效益」評估指標,均可符合永續發展指標。
3. 國土計畫:
本案工程用地係非都市土地,屬一般農業區交通用地及水利用地,徵收作為下水道設施工程使用後,非水利用地部分,將依規定向本府地政局申請變更編定為水利用地,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區域計畫及國土計畫。
(五) 其他因素:
本工程xx學甲工業區屬嚴重淹水地區,經常逢雨造成淹水災害,在市府財政拮据情形下,係以保護工業區產值為考量,優先進行施作,以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六) 綜合評估分析:
1. 公益性:
(1) 下水道施設建設為經濟基礎建設是以公共利益為考量。
(2) 工程施作完成可提高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目標。
(3) 保護當地人口數多於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數。
(4) 保護工業區、農地面積大於徵收土地所影響範圍。
(5) 減少災害損失,提升土地利用價值。
(6) 改善環境景觀,提升人民生活品質,提供市區一個藍帶的綠廊休閒空間。
(7) 提高企業至學甲工業區設廠意願並增加當地就業機會。
2. 必要性:
臺南市學甲區 M 幹線抽水站及調節池工程係依據「臺南市學甲區雨水下水道系統檢討規劃」辦理,本案 M 幹線因下游出
口設置自動閘門且外水(瓦寮排水)位過高,使閘門自動關閉,現況缺乏機械抽排支援,進而導致上游學甲工業區淹水。工程竣工後,可大幅減低xxxxxxxxx,xxxxx產值,並確保民眾居住生命財產安全,故本下水道設施工程有其徵收之急迫性及必要性。
3. 適當性:
本工程依據臺南市政府水利局 108 年「臺南市學甲區雨水下
水道系統檢討規劃」期末報告設計,並將為 5 年重現期降雨強度作為相關水理參數,採用美國環保署發展之暴雨經理模式(Storm Water Mangement Model, SWMM)進行雨水下水道及排水系統模擬,EPA SWMM 為一動態模擬降雨-逕流軟體,目前廣泛被用來模擬都市區域導因於單一事件或長期連續的降雨衍生之逕流所引起水量和水質變化現象。以地表逕流 (Runoff)及幹線輸水(Extran)模組,檢核排水系統管渠之排水能力,並作為工程設計依據。所需工程用地為開闢調節池及抽水站改善工程所需使用面積,並無徵收工程所需以外之土地,其範圍已經考量土地現況、計畫對於居民生活之影響,對土地所有權人的損害已降至最低,長期而言,可改善該地區xx居民生活條件,亦有促進該地區觀光發展之效果,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有益,故顯無損害與利益失衡之情況,本案應具有適當性。
4. 合理性:
本案徵收計畫已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及第 11 條規定,就事業計畫之需要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辦理協議價購,協議不成爰依規定辦理徵收。
綜上所述,本工程符合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理性,經評估應屬適當。
六、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詳如徵收土地清冊。
本案徵收土地範圍內之土地使用現狀為閒置空地及既有排水路。
七、土地改良物情形
無。土地改良物均已協議價購完成。八、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無。
九、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x計畫位於臺南市學甲區新達里內,施作位置為xxxxx0xxxxxxxx,xxxxx(x00x)、南至空地,東側為瓦寮排水,西側為空地,計畫範圍內之土地現況為閒置空地及既有排水路。
十、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案內並無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或登錄在案之古蹟、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故無須取得文化資產主管機關之同意及相關維護措施。
十一、 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 業於 108 年 8 月 27 日、108 年 10 月 2 日、109 年 6 月 8 日、
109 年 7 月 1 日將舉辦第 1、2、3、4 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 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南市政府、學 甲區公所及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且刊登新 聞紙【自由時報 108 年 8 月 29 日(第 1 場)、108 年 10 月 4 日
(第 2 場)、中華日報 109 年 6 月 9 日(第 3 場)、聯合報 109 年
7 月 2 日(第 4 場)】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於 108 月 9 月 11
日、108 年 10 月 17 日、109 年 6 月 17 日、109 年 7 月 13 日
舉行 4 場公聽會。
本案係由於召開 2 場公聽會及協議價購會後,發現興辦事業種類誤繕為水利事業(本案興辦事業種類為公用事業),故為確保公聽會傳達訊息的正確性及行政程序上的完整性,於 109 年 6 月 17 日、109 年 7 月 13 日召開第 3、4 場公聽會,並於公聽會中詳細說明本興辦事業計畫,詳如公告與刊登新聞紙文件影本及張貼於本府網站證明文件及 4 次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二) 公聽會上業依土地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
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及錄影存檔。本案勘選用地屬非都市土地,並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 5 點規定載明事項,併入興辦事業概況內於公聽會上適當地點揭示及說明。
(三) 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8 年 9 月 24
日、108 年 11 月 7 日、109 年 6 月 19 日、109 年 7 月 15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南市政府、學甲區公所及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惟 108 月 9 月 24 日(第 1 場)、108 年 11 月 7 日(第
2 場)公聽會會議紀錄部分內容有誤繕,故本府以 109 年 5 月
28 日府水工字第 1090645260A 號函檢送更正會議紀錄,詳如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本府網站證明文件。
(四) 已於 108 年 10 月 17 日第 2 場公聽會、109 年 6 月 17 日第 3
場公聽會、109 年 7 月 13 日第 4 場公聽會針對 108 年 9 月
11 日第 1 場公聽會、108 年 10 月 17 日第 2 場公聽會、109
年 6 月 17 日第 3 場公聽會、109 年 7 月 13 日第 4 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 108 年 9 月 24 日府水工字第 1081114944A 號函、108
年 11 月 7 日府水工字第 1081302484A 號函、109 年 6 月 19日府水工字第 1090747916A 號函、109 年 7 月 15 日府水工字第 1090855207A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影本。
十二、 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 本府以 109 年 2 月 18 日府水工字第 1090223236 號開會通知
單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並於 109 年 3 月 2
日上午 10 時 30 分於臺南市學甲區公所 2 樓會議室與土地及
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本案係由於召開 2 場公聽會及協議價購會後,發現興辦事業種類誤繕為水利事業(本案興辦事業種類為公用事業),故為確保協議價購會傳達訊息的正確性、行政程序上的完整性與維護所有權人權益,經審慎評估後復以 109 年 7 月 28 日府水工字第 1090892732 號開會通知單,
再次通知所有權人於 109 年 8 月 10 日上午 10 時 0 分假臺南
市政府民治市政中心世紀大樓 2 樓開標室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
(二) 前項協議價購市價委由大有國際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進行估價,並出具報告書予本府後,經本府綜合評估後核定,以市價每平方公尺 1,250~7,100 元 於 109 年 2 月 18 日府水工字第 1090223236 號、109 年 7 月
28 日府水工字第 1090892732 號開會通知單(含議程、會議說明、價購契約書、用地協議價購地價表、土地改良物價購表、委託書、2 種xx意見書)寄予土地所有權人,並於開會時確實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
(三) 本案於申請徵收前,已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規定,併前開
會通知單及 109 年 3 月 5 日府水工字第 1090302928 號函、
109 年 8 月 11 日府水工字第 1090977907 號函會議紀錄,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繼承人xx意見。惟xxx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死亡、無登記地址,無法查獲其正確戶籍、稅籍、居住或連絡地址,另部份依戶籍、稅籍地址通知卻無法送達,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其餘所有權人均合法送達。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所有權人x○○、陳○○及繼承人x○○等 3 人於得提出xx意見期間內提出xx意見,其餘所有權人及繼承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皆無提出xx意見。
(四) 本案已於申請徵收土地前,依市價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
經與所有權人協議結果,計有所有權人奚○○等 14 人同意
依協議價購價格辦理協議價購,面積為 1.1027911 公頃,協議取得面積比例約為 90.07%,其餘所有權人xxx 1 人因已死亡,且繼承人未能於申請徵收前辦妥繼承登記,故無法完成協議價購程序,基於工程需要,乃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徵收作業。
十三、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詳徵收土地清冊。
十四、 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五、 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無,案內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十六、 安置計畫
無,經查本徵收範圍內無可供居住之建築改良物,故無因徵收致無屋可居住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情境相同者,故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情形,無需訂定安置計畫。
十七、 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 計畫目的:為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臺南市學甲區 M 幹 線抽水站及調節池工程,藉由設置抽水站及闢建調節池工程,以減輕計畫區內淹水災害,維護生態環境提升生活環境品質,確保自然環境之永續利用。
(二) 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
(三) 計畫進度:預計於 110 年 1 月開工,111 年 12 月完工。十八、 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 | 應需補償金額總數: | 5,054,789 元。 |
(二) | 地價補償金額: | 5,054,789 元。 |
(三) | 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 | 0 元。 |
(四) | 遷移費金額: | 0 元。 |
(五) | 其他補償費: | 0 元。 |
十九、 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 準備金額總數:34,000,000 元,所列預算已足敷支應。
(二) 經費來源及概算:
1. 本工程所需經費依內政部營建署核定之「前瞻計畫第 2 期特別預算—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雨水下水道」內,由內政部營建署與臺南市政府按比例個別編列預算支應,總經費新台幣 34,000,000 元整(中央補助款新台幣 21,420,000 元,本府自籌款新台幣 12,580,000 元),所編預算已足敷支應。
2. 本府預算業經 108 年 12 月 23 日簽准新台幣 28,000,000 元
整(中央補助款新台幣 17,640,000 元,本府自籌款新台幣
10,360,000 元)由「107 年水利行政—下水道工程—設備及投資—公共建設及設施費—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下水道及其他排水」及
「108 年水利行政—下水道工程—設備及投資—公共建設及設施費—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下水道及其他排水」項下支應,另新台幣 6,000,000 元整(中央補助款新台幣 3,780,000 元,本府自籌款新台幣 2,220,000 元)依臺南市議會 109 年 7 月 14 日南
議工務字第 1090003545 號函同意墊付,所列預算已足敷支應。
3. 徵收用地由本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徵收市價,詳如 109 年 8 月 27 日府地價字第 1091048198 號函影本。估價基準日為 108 年 09 月 1 日,核准徵收發價日期已逾 109 年 06 月 30 日,故須辦理市價變動幅度調整,並
已由本市 109 年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第 3 次會議評定通過,徵收補償市價評定變動幅度為學甲區 100.09%,經調幅計算後所需補償費為 5,054,789 元,所編列預算足敷支應。
需用土地人:臺南市政府代表人:市 長 xxx
中 華 民 國 1 0 9 年 9 月 1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