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2024年-2026年)
项目编号: |
202404010001 |
合同编号: |
|
合
同
书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全称):南宁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
乙方(全称):
本协议由南宁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下称“甲方”或业主)与 (下称“乙方”),双方根据运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项目(2024年-2026年)(项目编号:202404010001)比价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签订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1、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运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项目(2024年-2026年)
1.2项目实施地点:南宁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
1.3项目范围:对运营公司2024年-2026年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取证教育培训,每年培训40人,3年共120人(线下4天或线下2天线上2天,共4天),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再教育培训,2024年培训300人,2025年培训340人,2026年培训380人,3年共1020人(每批2天,共4天,为线上和线下培训)。具体详见技术规格书。
2、合同标的
甲方同意接受,乙方同意作为中选方并以下列第3条所述价格提供运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项目(2024年-2026年)项下的合同标的。本次合同的标的为对运营公司2024年-2026年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取证教育培训,每年培训40人,3年共120人(线下4天或线下2天线上2天,共4天),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再教育培训,2024年培训300人,2025年培训340人,2026年培训380人,3年共1020人(每批2天,共4天,为线上和线下培训)。具体详见技术规格书。
3、合同价格
本项目合同价格:不含税价:人民币 (¥ );税费:人民币 (¥ );税率: %;含税总价:人民币 (¥ ),(下文称“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为总价包干,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本合同税率将遵照国家现行税法执行,随国家税率调整而调整。本合同最终税金在结算阶段,按实际产生的税金进行核算,但合同不含税价格不因国家税率调整而调整。
4、本合同由下列文件构成:
(1)本合同协议书(含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选通知书;
(3)合同条款;
(4)价格组成文件;
(5)技术规格书;
(6)合同附件;
(7)询比价文件(含询比价补充文件);
(8)询比价申请文件(含询比价申请文件的补充文件)。
上述文件相互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次序在先者为准。双方关于项目变更通知、会议纪要等书面文本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签订后,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如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5、乙方向甲方承诺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义务,按合同约定承担本合同责任。
6、双方依据本次询比价文件中的用户需求书,通过合同澄清最终形成技术规格书,并经双方正式签署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在本合同执行中以技术规格书为准。
7、甲方向乙方承诺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8、甲方、乙方承诺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式履行合同。
9、本合同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合同协议书与《合同条款》共同组成完整的合同文本。
10、本合同用中文书写,正本2份,甲乙方各1份;副本8份,甲方持 6 份,乙方持2份。
11、本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
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南宁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地址:xxxxxxxxxxx00x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纳税人识别号: |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纳税人识别号: |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定义
在合同中,下列措辞和用语具有此处所赋予的他们的含义: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选通知书、合同条款、合同附件、用户需求书/技术规格书、招标投标文件和澄清文件及甲方对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等。
“合同价格”指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金额。
“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甲方”或“业主”系指南宁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
“乙方”系指受甲方委托,负责本项目提供合同标的的法人和/或其他组织。
“双方”系指甲方和乙方。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解释
本合同条款中的标题和题名不应视为是本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在合同的解释或构成中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和题名。本合同引用某个条款时,除非特别说明,应解释为该条款项下所有子条款的内容。
凡指当事人或各方的措辞应包括商行、公司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凡合同中规定通讯是“书面的”或“用书面形式”,这是指任何手写的、打印的或印刷的通讯及其它所有用书面记录的现代通讯方法进行的通讯,包括邮件、电报、电传和传真等发送。
凡合同规定任何人发出通知、同意或确认时,该通知、同意或确认不得被无故扣押。除非另有规定,该通知、同意或确认应是书面的并应对“通知”一词做出相应解释。
可分割性:如果合同的某一条款被禁止或定为是无效的、不可实施的,那么,如此的禁止,无效性或不可实施性不会影响到合同其他条款的有效性或可实施性。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本合同其它部分未有规定或未被替代的范围。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在使用其他语种文字应附有中文注释。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南宁市的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标准、规范。
除甲方的“技术规格书”的特别要求外,标准及规范应适用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或南宁市标准、规范。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用于履行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的雇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乙方不得允许他人使用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均视为甲方的财产。如果甲方有要求,乙方在完成合同后或合同终止时应将上述文件及全部复印件还交给甲方,或按甲方需求予以销毁。
甲方项目档案管理的规定(各类项目文件资料档案的移交份数,详见南宁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有关部门立卷的规定文件)。
5.5乙方须按甲方有关整理档案的规范,负责编制整理合同项目所产生的档案,在验收三个月内向甲方移交。甲方接收了乙方完整的档案后应签署项目档案移交确认书。未能按时移交档案的,甲方停止支付合同价款。
5.6乙方执行合同产生的电子版文件、图纸档案及纸质文件、图纸档案的知识产权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转让、提供第三方使用,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执行合同需甲方提供资料、信息及档案材料的,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能向第三方提供;否则引起的知识产权纠纷及保密责任,以及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乙方应保证其拥有货物及服务的知识产权,并保证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货物及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任何专利权、著作权、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计算机软件登记或反不正当竞争的起诉及索赔。否则,由此而引起的所有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不对乙方提供的货物的及服务的专利权、著作权、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计算机软件登记等是否侵犯第三方权利负责,如因乙方提供货物及服务引发争议或违法导致甲方受损的,乙方应赔偿因此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非乙方所有知识产权的货物及服务,乙方有义务提供给甲方正规渠道证明。甲方永久享有乙方为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产品、软件、技术资料的使用权,并无需交纳任何形式的使用费(如有此类费用的话)。
合同期3年,共36个月(合同起止日期以合同约定为准)。
9.1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日期完成培训项目。
9.2培训结束后,乙方组织甲方已完成培训人员参加考试。
9.3甲方学员在考试及格后,乙方负责对初次取证人员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对再教育人员在原安全培训合格证书中“再培训记录”栏内登记并盖章。于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交于甲方。
9.4乙方必须按照询比价申请文件中承诺的拟投入人员履约。乙方若更换人员必须经甲方同意。
10.2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本合同税率将遵照国家现行税法执行,随国家税率调整而调整。本合同最终税金在结算阶段,按实际产生的税金进行核算,但合同不含税价格不因国家税率调整而调整。
10.3付款方式。
10.3.1分三年支付;每年每期项目培训完成将证书交由甲方并通过甲方验收后,乙方提供相关材料,并配合甲方完成结算后,甲方在收到由乙方提供的以下合格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支付结算审定价款的100%。
①乙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乙方出具的支付申请书。
③乙方提供对初次取证人员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对再教育人员在原安全培训合格证书中“再培训记录”栏内登记并盖章。
10.3.2乙方未按时提供计量支付、结算资料的,甲方有权暂停支付手续直至乙方递交齐全为止,因暂停支付所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10.3.3支付的货币应以人民币支付,但不限于银行转账、汇票、国内信用证、供应链金融产品等支付形式。
11.1合同价格执行以下条款的规定。
11.2本合同价格中合同不含税单价为固定价,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合同价格上浮、上调、上涨,但如属经双方协商同意变更的情况除外。
11.3合同价格完全包括本合同中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备件、服务及所维护维修涉及的施工及辅材。
11.4合同价格:不含税价:人民币 (¥ );税费:人民币 (¥ );税率: %;含税总价:人民币 (¥ ),本合同价格为暂定价,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本合同税率将遵照国家现行税法执行,随国家税率调整而调整。本合同最终税金在结算阶段,按实际产生的税金进行核算,但合同不含税价格不因国家税率调整而调整。
11.5现场知晓
应当认为,乙方对本合同现场的气候、水文和综合条件以及用于项目运行的资料完全知晓,并对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完全知晓。
11.6价格的充分性
应当认为乙方已彻底查清,并在本合同价格中充分考虑到了以下各项:
11.6.1影响合同价格的全部条件和情况;
11.6.2完成合同中所述项目的可能性;
11.6.3现场的综合情况;
11.6.4现场总的劳务情况;
11.6.5甲方不接受乙方以组价不当(包括对工作内容理解的偏差、工料耗量水平的确定、生产要素市场价格的判断、取费决策等)为由而主张的任何损失或索赔。
12.1除非甲方与乙方双方签署书面修改书,否则不能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变更。如果合同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12.2任何对合同条件的变更或修改均须根据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以规定的标准修改书形式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来完成,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合同本身同样的效力。
12.3甲方在执行合同期间内的任何时间可以对合同作变更、修改、删除、增加或做其它改变,经乙方同意后,这些变更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任何修改将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并适用其他条款,乙方应履行这些变更并受同样条件约束。
12.4 变更费用的确认:
12.4.1变更后的费用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后,如低于原合同价格,则按照变更后的费用来执行;
12.4.2变更后的费用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后,如高于原合同价格,则按照原合同价格来执行。
13.1本合同正式签订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由于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
13.2乙方未能按工作计划及甲方批准的实施方案履行义务的,每迟延一天,甲方有权扣除该项服务费用0.1%的违约金;逾期达到1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支付乙方服务费用。
13.3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本合同,若未协商一致单方面擅自更改培训时间的违约行为,则赔偿对方违约金2000元;
13.4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单方面更改培训讲师,每出现一课次则赔偿对方违约金2000元:
13.5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单方面调整培训项目,每出现一次则赔偿对方违约金2000元。
13.6由于甲、乙任何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守约方有权要求终止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13.7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重大损失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3.8因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按质完成工作内容,达不到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3.9因乙方原因导致知识产权或专利纠纷,从而导致甲方不能正常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的,乙方须全额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款项,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4.1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将其合同权利、责任和义务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或转移给第三方。
14.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将本项目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分包给第三方。
15.1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不包括违约或疏忽。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暴乱、水灾、地震、防疫限制、禁运以及项目正在使用的任何土地上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遗址、艺术历史遗物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其他物品。
15.2若不可抗力发生使合同执行受阻,则合同执行时间根据受影响的时间相应延长,但合同价格不得调整。
15.3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发生后,甲方和乙方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4条〔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处理。
15.4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5.5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如发生不可抗力,乙方应在十四天内通知甲方并应提供有关当局(官方机构)的证明文件。除非甲方另有书面指示,乙方应继续依可行方式及其他不受不可抗力制约的替代形式履行合同义务。
任何因不可抗力所导致延误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受阻方将不因此而构成违约。
在发生任何不可抗力的情况时,只要合理可行,双方应尽力继续履行其合同中的义务。并应通知对方准备采取的措施,包括不可抗力不能阻止的任何合理的替代履约方法。不可抗力结束后,乙方应及时履行合同,否则视为违约。
如果不可抗力已发生并持续一百八十(180)天,则尽管由于此原因可能已允许乙方延长合同期限,双方中任何一方均有权在通知对方三十(30)天后终止合同。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6.1合同自然终止
甲乙双方各自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或发生不可抗力,合同自然终止。
16.2 违约违规终止合同
16.2.1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现乙方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或前期存在围标串标或提供虚假资料情形的,甲方将单方终止合同,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16.2.2合同成立后,xxx不按合同履行职责导致对甲方安全运营、名誉、形象等造成影响,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7.1除非在合同中另有规定,合同项下发出的所有通知都要按书面形式,以信函、特快专递、传真方式发送到合同指定的地址。任何一方对地址的变更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有关重大问题的传真应以挂号或快递方式邮寄确认。
17.2通知的内容包括合同项下的批复、意见、指令、说明和证据。
17.3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合同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生效的时间以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的最后日期为准。
本合同签约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本合同将在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后方可生效。
所有合同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所有附件、修改、补充、改动条款和执行合同的条件均应以书面形式列明,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是合同执行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1乙方根据合同要求按时、按质、按量提交阶段性成果文件,对成果的质量负责;
20.2乙方须根据甲方及成果上报需要及时提供中间成果文件。
20.3乙方须根据有关评审意见和要求修改完善各阶段报告;
20.4乙方须负责成果验收的解释澄清工作并协助甲方完成报告验收。
20.5因乙方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交成果报告,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合同总价千分之五。
20.6乙方提供的成果报告质量不合格,乙方应无条件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返工并使其达到合格,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实际损失向甲方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合同额。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必要时可签订补充合同。
1.税率确认函
2.中选文件分项报价表
3.含税分项报价汇总表
合同附件
七、询比价文件(含询比价补遗文件) (另册)
八、询比价申请文件(含询比价申请文件的补充文件) (另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