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住院津贴B 款团体医疗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
泰康人寿[2019]医疗保险 039 号
泰康住院津贴B 款团体医疗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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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投.保.人.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4
❖ 投保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6.1
👉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 2.2
❖ 本合同设有等待期 2.3
❖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5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投保人及时通知本公司 3.2
❖ 解除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投保人慎重决策 6.1
❖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7.1
❖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投保人注意 8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范围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2 年龄性别错误
7.3 被保险人变动
7.4 职业或者工种的确定与变
8.13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8.14 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艾滋病
8.15 因器官移植原因导致的感染
2.1 | 住院日额、免赔天数 | 更 | 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2.2 | 保险期间 | 7.5 合同内容变更 | 8.16 康复治疗 |
2.3 | 等待期 | 7.6 联系方式变更 | 8.17 牙齿治疗 |
2.4 | 保险责任 | 7.7 争议处理 | 8.18 醉酒 |
2.5 | 责任免除 | 7.8 保险事故鉴定 | 8.19 毒品 |
3. 保险金的申请 | 8. 释义 | 8.20 酒后驾驶 | |
3.1 | 受益人 | 8.1 合法有效 | 8.2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8.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 8.22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
3.3 | 保险金申请 | 8.3 团体 | 8.23 机动车 |
3.4 | 保险金给付 | 8.4 意外伤害 | 8.24 潜水 |
4. 保险费的交纳 | 8.5 住院 | 8.25 攀岩 | |
4.1 保险费的交纳 | 8.6 同一次住院 | 8.26 探险 | |
4.2 宽限期 | 8.7 医院 | 8.27 武术比赛 | |
4.3 续保 | 8.8 中国境外 | 8.28 特技表演 | |
5.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 8.9 既往症 | 8.29 近亲属 | |
5.1 效力中止 | 8.10 遗传性疾病 | 8.30 现金价值 | |
5.2 效力恢复 | 8.11 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 | 8.31 有效身份证件 | |
6. 合同解除 | 体异常 | 8.32 医生 | |
6.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 8.1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 | 8.33 护士 | |
风险 | 滋病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泰康住院津贴B 款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泰康住院津贴 B 款团体医疗保险合同”。
1.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见 8.1)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且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 8.2)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确定。
1.3 投保范围 投保人可将团体(见 8.3)成员作为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也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住院日额、免赔天数
本合同项下各被保险人名下的住院日额、免赔天数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 24 时止。本合同中,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自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开始对其承担保险责任之日零时起,至本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期满日24 时止。
若投保人与本公司按照本条款 4.3 约定进行续保,续保合同自本合同期满日次日零
时起生效,至续保合同的保险期间期满日 24 时止,保险期间为 1 年,被保险人在续保合同中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
续保合同,指按本条款约定办理续保而生效的保险合同。
2.3 等待期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或者中断后再次投保本保险时,自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 30 日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见 8.4)住院(见 8.5),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非因意外伤害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见 8.6)的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本公司均不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的,保险责任无等待期;投保人为同一被保险人与本公司按本条款 4.3 条的约定续保本合同,该续保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本合同被保险人发生变动时,新增加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等待期依照本条款 7.3条处理。
2.4 保险责任 在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住院津贴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见 8.7)确诊必须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和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住院日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
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额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经医院确诊必须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实际住院天数、本合同约定的免赔天数和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住院日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
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免赔天数)×住院日额
如果被保险人接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且在本合同期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在本合同期满日次日起 30 日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仍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在本合同期满日次日起 30 日后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的同一次住院治疗,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高以90 日为限。对于同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多次住院治疗,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 180 日为限。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在中国境外(见 8.8)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2) 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见 8.9)、本合同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
(3) 遗传性疾病(见 8.10)、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见 8.11)(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4)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见 8.12)(因职业关系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8.13)、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见 8.14)、因器官移植原因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8.15)除外)、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5) 不孕不育治疗、避孕、节育(含绝育)、子宫体腔内妊娠、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堕胎、分娩(含难产)、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或者由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及乙类法定传染病(不含病毒性肝炎),前述传染病定义以被保险人入院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为准;
(7) 疗养、康复治疗(见 8.16)、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见 8.17)、安装义肢、安装义眼、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8)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9)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0) 被保险人醉酒(见 8.18),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 8.19);
(11) 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12)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8.2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8.21)、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8.22)的机动车(见 8.23);
(13)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见 8.24)、跳伞、攀岩(见 8.25)、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见 8.26)、摔跤、武术比赛(见 8.27)、特技表演(见 8.28)、赛马、赛车;
(14)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本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见 8.29)以外的人为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通知本公司,且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或减少被保险人导致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
(见 8.30)或保险费后,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需给付保险金时,有权扣减已向投保人给付的数额。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理赔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8.31);
(2)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入出院记录;
(3)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诊断证明及病历;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3.4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本公司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本公司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住院日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如果到期未交纳该期应交纳的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10 日为保险费交纳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未交纳的当期保险费,其数额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当期保险费数额为准。
如果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 24 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3 续保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公司将对申请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继续承保的决定。
如果本公司不同意继续承保的,本公司将按约定形式通知投保人,本合同自期满日 24 时起效力终止。
如果本公司同意继续承保的,本公司按续保时重新厘定的费率标准收取续保合同的保险费。
5.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5.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至本合同期满日,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交纳保险费之日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投保人与本公司未就本合同效力恢复达成一致的,本合同效力不恢复。
6. 合同解除
6.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投保人出具的加盖投保人法人公章(如果投保人不是法人,则为投保人单位公章)的投保人授权书;
(3) 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未发生保险事故的各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会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续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或者部分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或者部分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或者部分解除所涉及的全部或者部分被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或者部分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或者部分解除所涉及的本合同全部或者部分被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得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
7.2 年龄性别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提供与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的资料,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但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值,对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对前述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权自本公司知道有终止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多收的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费。
7.3 被保险人变动
投保人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对新增加的被保险人依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对该新增加的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在本合同上载明,其保险责任等待期自前述保险责任起始之日开始计算。
投保人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书面通知到达本公司之日的 24 时起终止;投保人在通知书中载明的变更被保险人日期如果晚于通知书送达本公司的日期,则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通知书中载明的变更被保险人日期的零时起终止。如果减少的被保险人未
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值;如果减少的被保险人发生过保险事故,本公司无资金退还。
7.4 职业或者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本公司将按照事先公布的职业分类表确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投保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的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到此表。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者工种时,投保人应于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本合同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并按本合同约定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的职业或者工种变更之后,依照职业分类表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本公司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若被保险人职业或者工种变更之后在本合同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7.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7.6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者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如果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者电话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7.7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7.8 保险事故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和本公司均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8. 释义
8.1 合法有效 本合同所指合法有效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判定依据。
8.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者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8.3 团体 指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
8.4 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者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8.5 住院 指被保险人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及被保险人未达到入院标准而办理入院手续或者已达到出院标准而不办理出院手续的情形。不符合前述约定范围内的住院不属于本合同约定条件的住院。其中挂床住院指被保险人非治疗需要,一次离开医院 12 小时以上,视为自动离开医院,本公司仅对离开日及以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承担保险责任。
8.6 同一次住院 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且前次出院与下次入院间隔未超过 30 日的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8.7 医院 指本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合格或者二级合格以上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定点医院普通部(不包括其附属的国际医疗、特需医疗、贵宾医疗、外宾医疗或者相类似的部门和科室),不包括以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者类似功能为主要功能的医疗机构。
8.8 中国境外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外的地区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8.9 既往症 指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罹患的被保险人已知或者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者症状。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1) 本合同生效日之前,医生(见 8.32)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2) 本合同生效日之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
(3) 本合同生效日之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但未予治疗;
(4) 本合同生效日之前,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明显且持续存在,以普通人医学常识应该知晓。
8.10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者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者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8.11 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8.1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者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者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者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者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8.13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被保险人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其他体液时感染上艾滋病病毒或患上艾滋病。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该职业必须属于下列职业:医生、护士(见 8.33)、实验室工作人员、医院护工、医生助理、救护车工作人员、助产士、消防队员、警察;
(2) 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发生后的 5 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告必须显示被保险人血液HIV 病毒阴性和/或 HIV 抗体阴性;
(3) 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 6 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 HIV 病毒或 HIV 抗体,即血液 HIV 病毒阳性和/或 HIV 抗体阳性。
8.14 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指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在保险责任起始日或复效日之后因输血而感染;
(2) 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的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事故的报告,或法院确认被保险人系因输血导致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的生效判决;
(3) 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本公司具有获得和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以及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8.15 因器官移植原因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指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在保险责任起始日或复效日之后接受器官移植,并因此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2) 实施器官移植的医院为三级医院;
(3) 实施移植医院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确认移植器官来自 HIV 感染者。
本公司具有获得和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以及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8.16 康复治疗 指在康复医院、康复中心、普通医院的康复科诊治或者接受以促进机体各项功能恢复为目的的医疗方法,如理疗、按摩、推拿、生物反馈疗法、康复营养、康复护理等。
8.17 牙齿治疗 指牙齿的保健、洁牙、美白、矫形及种牙、镶牙、补牙、拔牙手术。
8.18 醉酒 指发生事故时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 毫克。
8.19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8.20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后驾驶。
8.2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
(2) 驾驶与合法有效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的;
(5) 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
8.22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指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牌证等法定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1) 未办理行驶证或者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的;
(2) 机动车行驶证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 未在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依法按时进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8.23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8.24 潜水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8.25 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8.26 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8.27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8.28 特技表演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8.29 近亲属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8.30 现金价值 如果投保人选择一次性交费,本合同项下某一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值的计算公式为:P×(1-25%)×(1-n÷m),其中:P 为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m 指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所包含的天数(不足一天的部分按一天计), n 指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生效之日至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之日实际经过的天数(不足一天的部分按一天计)。
如果投保人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本合同项下某一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值的计算公式为:P×(1-25%)×(1-n÷m),其中:P 为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已交的最近一期保险费(简称当期保险费),m 指从当期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至下一期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之间所包含的天数(不足一天的部分按一天计),n 指从当期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至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之日实际经过的天数(不足一天的部分按一天计)。
8.31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