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东莞市东莞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基金会〔2019〕1 号
东莞市东莞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东莞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专项基金的管理,发挥专项基金最大效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
《东莞市东莞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基金是指捐赠方或基金发起人以支持公益慈善事
业、推动东莞理工学院教育事业发展为宗旨,坚持捐受双方“共同管理”的原则,根据捐赠方或基金发起人的意愿,在基金会设立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基金。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三条 凡海内外热爱慈善事业的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 捐赠金额达到人民币 100 万元或以上,经捐赠方与基金会协商一致,可在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
第四条 专项基金可由捐赠方根据捐款用途冠名,或用单位的名称、个人的姓名冠名。命名格式为“东莞市东莞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或“东莞理工学院××专项基金”。
第五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及业务范围;
(三)符合捐赠方意愿;
(四)专款专用。
第六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程序:
(一)确定设立意向。捐赠方有设立专项基金的意愿,签署
《东莞市东莞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捐赠意向书》;
(二)实行会内审议。由基金会理事会审议设立专项基金事宜,履行会内审批程序;
(三)签订捐赠协议。基金会与捐赠方共同协商签订《东莞市东莞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捐赠协议书》,确定专项基金的名称、金额、到账时间、设立时限、捐款用途、管理使用的要求、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及其他事项;
(四)制订专项基金章程。确定专项基金的筹资方式及资助方式、组织机构及职责、财产管理及使用及其他事项;
(五)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小组。由基金会、捐赠方各派 1 至 3
名代表,可邀请社会知名人士、专业人士参加,组成 7 人以内的专项基金管理小组,小组成员不在专项基金中领取薪酬。捐赠方有权更换其指派的代表,但应当书面通知基金会。
第七条 原则上,捐赠款分年度到账的期限不超过 10 年,同
时,若尚有未到账认捐款,捐赠方则需保证每年年底该专项基金账户余额不低于该专项基金规模的 20%,以保障专项基金的正常运作。
第三章 管理小组的构建
第八条 专项基金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由基金 会和捐赠方共同派员组成,设组长、常务副组长、执行副组长和成 员,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捐受双方具体商定,原则上不超过 7 人,各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基金 的日常管理和开展慈善活动。
第九条 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保证专项基金的使用及所开展的慈善活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基金会章程和专项基金章程精神;
(二)决定专项基金的使用方向和用途,资助的对象、方式和金额等;
(三)审议和批准办公室提交的活动安排、资助计划和工作报
告;
(四)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五)检查专项基金财务和会计报表,监督专项基金资金的使
用和慈善项目的履行情况,并对专项基金的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基金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管理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管理小组组长负责召集,须有 2/3 以上管理小组成员出席,决议需有 2/3 以上出席会议成员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聘请人员担任该专项基金的荣誉职务。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符合专项基金捐赠协议使用要求;
(三)符合专项基金管理小组的决议。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程序:
(一)拟定方案。基金会为捐赠方拟定慈善项目方案,详列实 施对象的范围、资助条件、资助金额等;在符合第十二条的情况下,捐赠方也可自定慈善项目。
(二)会内审核。慈善项目方案由管理小组进行审核,经管理小组 2/3 以上成员的同意并签名后生效。
(三)组织实施。捐赠方和基金会按照方案内容组织实施慈善 项目。基金会也可授权管理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基金会全程监督。
(四)加强监管。在慈善项目实施过程中,捐赠方及管理小组成员均有权对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独立检查并提出意见,对违法违规的行为一经发现可及时予以制止和要求整改,甚至实施法律诉讼。
(五)跟踪回访。捐赠方与基金会不定期对慈善项目的实施效果进行跟踪回访。经捐赠方同意,基金会可以组织新闻媒体对慈善项目进行报道。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按照该专项基金章程和本办法规定开展慈
善活动,连续三年平均每年慈善支出要达到该专项基金上一年账户余额的 8%或以上。
第十五条 基金会对专项基金的管理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直接提取,也可由捐资方另行捐赠。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在符合相关规定情况下,需由捐受双方共同协商后确认,原则上不高于 10%。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的验资费、审计费等费用,经管理小组审核同意后,可以在专项基金中据实列支。
第十七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基金会可对专项基金账上当年预算外资金通过银行理财或其它途径 进行增值。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通过投资、理财等方式所产生的增值收入,纳入该专项基金统一管理使用;专项基金存放在基金会账户内所产 生的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纳入基金会统筹使用。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监督
第十九条 基金会对专项基金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核算该基金余额。基金会定期向捐赠方汇报基金使用情况,年度预算、决算报告,报管理小组审议。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设立专项资金科目,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每年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基
金进行专项审计,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严禁管理小组成员、基金会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从基金运作中获取利益。
第六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和撤销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区分下列不同情形,以不同方式终止:
(一)已完成协议中设定工作任务的,自行终止;
(二)因捐赠目的不能实现的,经与捐赠方协商后终止;
(三)因捐赠方财务等原因不能继续捐赠的,经与捐赠方协商后终止;
(四)协议另有约定的按协议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原则上由基金会继续使用,用于开展符合基金会宗旨的慈善事业,也可尊重捐赠方意愿用于指定慈善事业,但需经基金会理事会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x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试行三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