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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与恒生借记卡持卡人关于第三方支付服务的协议(网联版)
本协议为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我行”)与我行持卡人(“您”)就第三方支付机构(包含支付宝,财付通等通过网联进行交易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的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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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您确认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第一条 业务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快捷支付"指在由您提出申请后,我行通过指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网点)成功对您进行了身份验证,为您开通了第三方支付(包含支付宝,财付通等通过网联进行交易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前提下,您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站输入您的真实姓名、借记卡卡号、在我行预留的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将该等信息发给我行并由我行完成身份验证后,建立指定借记卡与第三方支付机构指定会员号(以下简称"第三方支付机构账号")的签约关系。我行验证上述信息无误后,即视为获得您的有效授权,我行即可按照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指令从您的签约借记卡中扣划相应款项或从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账号提现相应款项到您的签约借记卡的支付方式。
快捷支付的签约和使用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手机、电话、掌上电脑、电视、自助终端等设备,具体以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快捷支付业务为准。
"手机号码"指您与我行签约"短信提示服务"的手机号码或开立银行账户时向我行提供的手机号码。
第二条 权利和义务
一、 您应确保用于快捷支付签约的借记卡以及其关联的我行账户为本人所有,保证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确保支付行为合法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我行及其持卡人损失的,由您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 您同意我行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收集并转交我行的,您在签约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但 不限于姓名、借记卡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等要素用于身份验证并将验证结果告知第三方支付机构,并同意将该借记卡卡号与您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账号建立签约关系。我行将依法对您的身份验证信息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监管部门等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我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保留变更上述要素作为验证标准的权利。
三、 您理解并同意,您在我行开通第三方支付并且快捷支付签约成功后,即视为您授权 我行按照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交易指令从您的签约借记卡上扣划或从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账号提现资金,而无需进行借记卡支付密码验证等其他任何形式的验证。您进一步理解并同
意,快捷支付签约成功后,您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站的相关支付页面输入快捷支付密码,即视为您确认相关的交易及相应的支付金额和支付指令,您不应以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 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发送给我行的支付指令下的交易并非您本人所为或未经您本人授权同意、或者我行未验证借记卡支付密码)要求我行承担任何责任。您同意并授权我行向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您的借记卡账户中与本服务有关的支付、退款等情况明细,以及您向我行提出的非本人支付或卡被盗等投诉或反映的情况。另外,您同意我行在发生投诉或争议时向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您的有关身份信息以及账户信息。您同意,我行在执行本协议授权的各项操作时无需另行取得您的同意。
四、 您应妥善保管快捷支付密码、本人借记卡、身份证件、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相关信息,如遗失手机、借记卡等第三方支付机构快捷支付身份验证工具或泄露上述相关信息,您应及时通知我行办理挂失和/或止付等相关手续,以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您应清 楚地知晓、理解并愿意接受由于因您本人泄露快捷支付密码等身份验证信息;遗失手机、借记卡或与之相关的证件;因手机、身份验证信息等保管不善;或因操作不当(包括但不限于点击钓鱼链接,感染木马病毒等)所导致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借记卡被盗用的风险,并且承担因此造成的任何和所有损失和损害。我行对此概不承担责任。您特此同
意,当前及之后的任何时间,凡使用正确的全部或部分身份信息及卡信息或使用正确的第 三方支付机构账号密码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和/或我行提交的任何指令或进行的任何操作
(包括但不限于确认签订或修改本协议、在本服务项下提交付款指令等)均视为由您本人 亲自提交的指令或进行的操作,对您本人具有约束力,我行将按照该等指令执行。
五、 您理解并认可我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最高支付限额及签约后默认支付限额。您在使用快捷支付时需同时受我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您可通过我行经营个人银行业务的各分支行查询、修改快捷支付借记卡账户支付限额。任何情况下,您设置的支付限额不应超过我行及第三方支付机构允许的最大支付限额(以较低者为准,以下简称“支付限额”),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我行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六、 您不得利用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行为,您有义务配合我行进行相关调查。如若您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我行认为您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我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您的用卡资格。若因您的前述行为而给我行造成损失的,您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七、 您同意:您在本服务项下向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交指令的行为系您与第三方
支付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我行不因您向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交指令的行为产生执行该指令的义务,我行仅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向我行转交相关指令时方执行该等指令。同时,您通过签署本协议已同意,我行有权执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向我行转交的该等指令,而没有义务核实该等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因第三方支付机构未向我行转交相关指令、转交的指令与您提交给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指令不一致、或其它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原因导致您遭受的损失,我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第三方支付机构将您列入黑名单、拒绝转交您的指令、或采取其它措施导致您无法完成本服务项下的交易的,对此我行不承担任何责任亦不视为我行违约。
八、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在本服务中,从您的借记卡所关联的账户中转出任何资金不需要提供您之前在我行设定的借记卡密码,而需要提供第三方支付机构账号密码。您在此同意以上对于借记卡支付的安全控制方式的变更,并同意接受因此可能产生的全部风险及损
失,包括但不限于借记卡被盗用的风险。
第三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不可预见的系统故障,或其他非我行原因(如设备故障、通讯线路故障及断电、停电等)造成的我行没有正确执行您提交的开通/支付指令或业务中断,或我行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调试、升级、维护或改造,并因此导致延迟或无法向您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不构成我行违约。
第四条 法律适用
x协议作为您已经签署的借记卡章程及您与我行之间其他所有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部分而非替代文件,与其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您在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时应遵守包括但不限于《账户条款及细则-适用于所有在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行开立的账户》、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借记卡章程》和已签署的所有相关协议,以及其他相关的业务规定。
本协议如果与我行的借记卡章程或者您与我行之间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就本协议所述快捷支付事宜而言,应以本协议的规定为准。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第五条 赔偿和争议的解决
我行仅依据第三方支付机构发送给我行的支付指令实施资金扣划或提现。对于您在购买商品、服务或支付过程中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卖方或任何第三方之间产生的一切争议均与我行无关。如果我行因为您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卖方或任何第三方之间的争议而遭受任何索赔、损失、损害,您应当负责赔偿我行并使我行免受损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我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协议的终止
如因签约卡到期或因注销、补(换)卡等任何原因导致卡号变更,已建立的快捷支付签约关系自动终止。您也可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站主动解除签约关系。
快捷支付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但是,本协议终止前已发送给我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您仍应承担相应后果。
第七条 协议的效力和生效
x协议自您确认接受时刻即告生效。我行有权变更、暂停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业务服务,有权修改、终止本协议,并于执行前通过我行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进行公告。相关公告一经发布即视为您已收到。您在公告规定的生效日后继续办理快捷支付业务的,视同接受有关本协议、快捷支付业务服务修改、变更的内容。
第八条 其它
您确认,在您接受本协议前,您已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了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及其后果,对协议的全部条款均无异议,并对本协议中的权利义务、责任限制及免责条款的含义和后果有了准确无误的理解。您使用我行借记卡签约第三方支付机构快捷支付业务,即视为您已了解并完全接受本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