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編號:HYIAY-PS-2014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社會工作局
邀請非營利社會服務機構開辦 隱蔽及網絡成癮青年服務先導計劃
章程細則
遞交申請日期:2015 年 3 月 25 日至 3 月 31 日
文件編號:HYIAY-PS-2014
出版日期:2014 年 12 月 19 日
(本章程細則以中文編制,附葡文譯本)
第一部份:背景及目標
1.1 背景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社會工作局綜合分析「隱蔽青年研究」及「青少年網絡成癮研究」的結果[註一],發現近年不少青少年的日常行為、生活模式及情緒均受到「隱蔽」及「網絡成癮」問題的困擾,部份青少年對前景感到不明朗,缺乏理想,也不清楚自己的目標和將來的期望,他們選擇減少外出,長期逗留家中以電腦為伴。特別是社會環境轉變,為青少年帶來不少壓力,更直接影響著他們的身心、社交、學業和職業之發展。鑑於對有社會適應困難的青少年提供輔助,是家庭、社會和政府的基本責任,因此社會工作局決定開展
「隱蔽及網絡成癮青年服務先導計劃」,以回應社會上有關隱蔽及網絡成癮青年的特別需要,包括提高健康生活的意識和家長對子女行為的關注。
為此,社會工作局現公開邀請於本澳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的機構,提交申請開辦「隱蔽及網絡成癮青年服務先導計劃」。有關先導計劃將按本章程及五月二十九日第 22/95/M 號法令的規定,由社會工作局提供財政及技術輔助予成功申請開辦服務的機構營運,以達第 1.3 及 1.4 點所述的服務目標。
註一:《隱蔽青年研究》及《青少年網絡成癮研究》報告可於社會工作局網頁(xxx.xxx.xxx.xx)下載,或到巴掌圍斜巷十九號南粵商業中心十樓社會工作局兒童暨青年服務處索取。
1.2 服務對象
x計劃是以系統理論為基礎。社會作為一個整體,內裡很多系統有着互相的影響,這包括教育、經濟、政治、工作、餘暇、文化等。青年作為系統的一份子,無時無刻都會受到這些系統所影響。青年身處於社會當中,並不能完全自決。他們內在心理狀態的形成,是努力適應外在不同系統的結果。基於系統理論的基礎,青年所面對的困難,應該被看成是宏觀社會系統與青年特性互相影響的結果。因此,青年所面對的問題,不應被預設為「個人問題」或「青年問題」,而這些問題的源頭是來自社會各方面的系統的。為了減少將問題歸咎於青年而對他們造成病態化,處理青年問題時,應從社會系統入手。本計劃除了會為有需要的青年進行輔導外,還須介入家庭、學校、社會等系統,促進各個系統與青年交互的xx,幫助解決他們所遇到的困難,目的是透過促進社會系統對隱蔽及網絡成癮青年的正面影響,增強服務的效果。因此,本計劃的服務對象包括:
1.2.1 常住澳門、有隱蔽特徵或有網絡成癮行為的 10-24 歲兒童及青年。
1.2.2 家長、教師、相關工作者及社會大眾等。
1.3 隱蔽青年服務
1.3.1 服務目標
x計劃著重幫助隱蔽青年重投社會,避免將隱蔽青年問題化。因此,發掘服務對象的潛能,協助他們運用個人的潛能解決隱蔽背後所面對的問
題,發展積極的自我形象,尋找人生目標。服務目標包括:
1.3.1.1 以不同形式的介入手法,了解青年隱蔽背後的成因,並發掘他們的潛能,以解決他們在成長上面對的困難。
1.3.1.2 提供足夠的空間讓青年發揮未被認識或認同的能力,藉此提升他們的自信及自我形象。
1.3.1.3 鼓勵隱蔽青年透過分享相似的經驗並互相支持。
1.3.1.4 加強公眾對隱蔽青年的認識,增加社會對隱蔽青年議題的正面討論,以減低隱蔽青年受到多重負面標籤的機會,從而更易適應社會。
1.4 網絡成癮青年服務
1.4.1 服務目標
上網成癮行為的發生,雖然與互聯網對青年人的吸引力有關,但最重要的是與青年個人的心理因素有關。社工應以關懷青年上網行為的立場為主,而非以病理的角度制定服務內容。服務旨在協助青年解決導致上網成癮行為的背後原因,規劃及發展積極而充實的生活,以減低極端的網絡使用行為對其日常生活的影響。因此,服務目標包括:
1.4.1.1 協助青年解決成長上的困難,避免他們藉由上網行為逃避解決生活上的問題。
1.4.1.2 擴展及鞏固青年的人際網絡,發展多元的興趣,訂立正面的生命
目標,減低青年對上網的依賴。
1.4.1.3 以教育及推廣的方式,讓公眾正確認識上網成癮的特徵及原因,促進防治有關問題的效果。
1. 5 服務內容
1.5.1 網上外展
1.5.2 個案工作
1.5.3 家庭工作
1.5.4 小組工作
1.5.5 社區教育
第二部份:開辦「隱蔽及網絡成癮青年服務先導計劃」
2.1 社會工作局根據本章程的條款,邀請具備第 2.3.1.1 點所指條件的社會服務機構提交開辦「隱蔽及網絡成癮青年服務先導計劃」(以下簡稱“先導計劃”)的申請,並將根據有關的遴選結果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推薦該獲甄選機構營運先導計劃。
2.2 財政資助
經權限實體確認後,受委託營運先導計劃的機構(以下簡稱“營運機構”)將會按照本章程及五月二十九日第 22/95/M 號法令規定的方式獲社會工作局提供輔助,其中包括財政及技術輔助等,以能按照協議內容於規定的期限內營運有關服務。
2.2.1 社會工作局將以實報實銷方式向營運機構提供用於設備購置,上限為澳門幣 100,000 元的開辦經費。
2.2.2 社會工作局將按月向營運機構提供每月澳門幣 150,000 元的財政資助。
2.3 基本條款
2.3.1 申請階段
2.3.1.1 申請條件
x章程所述“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的機構”意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依法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及登記的社團法人;
-以非牟利的方式向公眾提供社會服務;
-正在接受社會工作局經常性財政資助,以營運兒童、青少年、家庭、社區、防治問題賭博或防治藥物濫用之社會服務設施,且在截止遞交申請《服務建議書》日,就經營有關設施已獲社會工作局提供經常性資助至少三年或以上者。
-於《服務建議書》B4 節中所指營運先導計劃的場所,必須為申請機構轄下的上指其中一類社會服務設施。
2.3.1.2 申請必須按本章程規定的方式及期限遞交(詳見本章程的第三部份-申請指引)。
2.3.1.3 申請機構在遞交申請前,應先細閱本章程所載的一切內容。
2.3.1.4 遞交申請後,申請機構將被視為完全知悉本章程所載的所有內容及同意遵守本章程所載的一切條款、條件及安排。
2.3.1.5 社會工作局不會接受申請機構在遞交申請後擬對第 3.1.2 點所指
《服務建議書》作出任何修訂或補充的要求。
2.3.1.6《服務建議書》內容如被發現有抄襲情況,有關機構的申請資格有可能會被取消,此舉並不影響機構須另行承擔倘有的法律或其他責任。
2.3.1.7 申請機構須負責徵得所有有關人士的一切所需同意,以便在所提交的申請文件中披露他們的個人資料,並同意社會工作局處理其
個人資料。
2.3.1.8 申請機構須自行負責申請開辦先導計劃的一切費用。
2.3.1.9 社會工作局保留撤銷是次邀請開辦先導計劃的權利,尤其在下列情況下:
-申請機構數目少於兩間;
-所有申請機構所提交的文件/資料均不齊備或未符合本章程的要求。
-經評審後,所有申請機構在遴選中所獲分數均低於 60 分。
2.3.2 服務評審階段
2.3.2.1 社會工作局根據本章程所載的條款和條件,對申請機構遞交的
計劃的設計 | 例如服務目標、策略、對象、內容、主題及特色,計劃如何達致服務的目的及要求,服 務監察、質素保證、成效評估等。 | 60% |
社工服務經驗 | 例如申請機構提供社工服務的年資,申請時機構僱用全職專業社工的數目及他們的服 務經驗。 | 10% |
青年工作經驗 | 例如申請機構提供青年工作的年資,申請時 機構僱用全職專業社工及/或非專業社工提 | 10% |
《服務建議書》進行評審,遴選合適的申請機構。評審的細則包括:
供青年工作的人數及他們的服務經驗。 | ||
營運場所之安 排 | 例如該場所營運先導計劃的合適性、與原服 務的相容性、物理空間上的兼容性等。 | 10% |
計劃的準備 | 例如準備階段的詳細工作時間表、人力安 排、財政及資產管理、服務開展日程等。 | 5% |
附加的建議 | 申請機構可以呈交附加的建議,例如建議其 他創新的服務,以加強標書的競爭力。 | 5% |
2.3.2.2 在評審過程中,社會工作局會視乎情況,要求申請機構就其遞交的《服務建議書》及/或文件作必要的說明。如有需要,亦會實地探訪申請機構正在營運的社會服務設施及/或其他相關單位。申請機構對於上述要求應該充分合作,以便評審工作的順利進行。
2.3.2.3 按上述評審細則被評為得分最高的申請機構,社會工作局會向權限實體作推薦,但如出現第 2.3.1.9 點所載的情況除外。
2.3.2.4 經權限實體確認後,社會工作局將按五月二十九日第 22/95/M 號法令,與獲委託的營運機構簽署合作協議書,並向其發放本章程細則第 2.2 點所指的財政資助。在簽署合作協議書前,社會工作局會與營運機構就先導計劃的具體內容及其執行細節,以及撥款等事宜共識相關安排。
2.3.2.5 營運機構遞交的《服務建議書》經與社會工作局共識倘有的修訂後,將成為合作協議書的組成部份。
2.3.2.6 社會工作局將在遞交申請期限屆滿後的翌日起計最多九十日內,以公函方式將評審結果通知申請機構。
2.3.2.7 營運機構須於接到評審結果通知之日起計的三十日內以書面方式通知社會工作局接受或放棄合作。
2.3.3 服務營運階段
2.3.3.1 在先導計劃開始營運前,營運機構必須與社會工作局簽署開辦先導計劃的合作協議書,為期兩年。
2.3.3.2 自與社會工作局簽署合作協議書翌日起計,營運機構必須於六十日內開始營運先導計劃,並必須在開始營運時,聘用符合社會工作局規定資格的全職人員至少包括:
-具社會工作高等專科學位或以上學歷的社工三名;
-具中學畢業或以上學歷的活動協調員兩名。
2.3.3.3 營運機構必須與在先導計劃中聘用的所有員工建立正式的僱傭關係,同時遵守本澳現行規範勞資關係方面的法例及其他適用的規定。人員招聘過程必須符合公平、公正及公開的原則。
2.3.3.4 營運機構提出的設備購置建議須列於《服務建議書》第 B7.1.5
項內,並於簽署第 2.3.3.1 點所述的合作協議書後,由營運機構以申請書的方式向本局提出購置申請。營運機構在購置設備時應
實行嚴謹的採購程序,而社會工作局對有關設備購置申請具有作出核准及最後修訂的權利。在上述協議期滿,營運機構無意延續有關計劃,又或有關計劃不獲社會工作局延續時,營運機構必須在社會工作局指定期限內,將上述設備全部無償地送還社會工作局。
2.3.3.5 社會工作局將會透過銀行轉帳的方式,每月向營運機構支付本章程第 2.2.2 點所述的每月財政資助,作為先導計劃的營運經費。
2.3.3.6 營運機構用於先導計劃的實際開支如超過社會工作局按本章程第 2.2.2 點提供的資助金額,營運機構須自行承擔有關的差額開支。在上述協議期滿,營運機構無意延續有關計劃,又或有關計劃不獲社會工作局延續時,倘先導計劃尚有盈餘,營運機構必須在社會工作局指定期限內,將有關盈餘全部歸還社會工作局。
2.3.3.7 除上述的每月定額資助外,營運機構在協議期間,可按照五月二十九日第 22/95/M 號法令及有關規定,就偶發性活動方面提出資助申請;同時,亦可按照社會工作局《社會服務人員專業發展計劃》及《受資助社會服務機構醫療保險資助計劃》中章程之規定提出相關的資助申請。社會工作局將按上述法令和有關章程之規定,對該等申請進行評估審批。
2.3.3.8 申請機構必須於其轄下的一間受社會工作局經常性資助,營運兒
童、青少年、家庭、社區、防治問題賭博或防治藥物濫用的社會
服務設施內開展先導計劃,並由該社會服務設施負責執行。營運先導計劃所引致的開支均須列入設施的日常帳目中,但為監察先導計劃的財務狀況,營運機構須每月向社會工作局提交先導計劃的損益結算表,而有關表格內容則須按社會工作局的要求而制作。
2.3.3.9 在協議期內,營運機構必須與社會工作局及其授權顧問保持定期、密切溝通,交代服務進度及提交評估報告。
2.3.3.10 營運機構必須按照與社會工作局簽署的合作協議書的內容切實開辦和經營先導計劃。在協議期內倘有重要修改之處,包括改變人員配置、改變先導計劃的服務內容、更改推行日程等,必須在事前以書面方式向社會工作局提出申請,並在獲得書面批覆後才可進行。
2.3.3.11 社會工作局將對先導計劃進行持續監察,並會按實際需要,透過檢閱每月之損益結算表、帳目審計、索取資料、要求說明、實地探訪及舉行會議等方式審視先導計劃的營運情況與推行進度。營運機構對此應予配合,充份合作。
2.3.3.12 協議期滿前,社會工作局將視乎本澳青少年的服務需要,以及營運機構的服務表現等因素,決定是否延續有關計劃。
2.3.4 補充規定
2.3.4.1 營運機構有責任在先導計劃的一切宣傳及推廣活動或媒介中向
公眾明示先導計劃乃由社會工作局提供資助,而營運機構亦須協助及參與由社會工作局舉辦與先導計劃相關的宣傳和推廣活動。
2.3.4.2 營運機構因營運先導計劃而引起的任何債項或其他責任,由營運機構自行承擔。
2.3.4.3 社會工作局保留是次邀請開辦先導計劃一切事宜,包括對本章程所有內容的最終解釋、補充及決定權。
2.3.4.4 社會工作局有權在先導計劃的宣傳推廣工作或認為有需要的時候,將營運機構的一般資料、先導計劃的基本情況和財政資助的撥款金額等資料對外披露。
2.3.4.5 所有本章程未有特別載明的事項均遵照六月二十一日第 24/99/M 號法令、十月十一日第 57/99/M 號法令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相關的現行法例執行。
第三部份:申請指引
3.1 申請的組成文件包括“一般文件”及“《服務建議書》”。
3.1.1 一般文件
申請必須備同下列文件的正本或副本,並由申請機關的合法代表(於《服務建議書》 “C 部-聲明” 簽署的人士)於每頁的右上角簡簽:
-申請機構組織章程及其倘有的修訂本資料;
-身份證明局發出載有申請機構領導架構成員名單之證明書;
-申請機構領導層議決參與申請開辦先導計劃的會議紀錄;
-申請機構的宗旨、背景資料及服務情況的總體介紹;
-申請機構現時及過去營辦的社會服務設施資料,包括:設施名稱、設施地址、服務類別、服務內容、服務開辦(及終止年份)等;
-有助評估申請機構財政狀況的資料,尤其是最近兩年的年度帳目,包括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
-申請機構認為有助社會工作局評估其申請的其他資料。
3.1.2《服務建議書》
3.1.2.1《服務建議書》xxxxxx,xx: X x:填寫人背景資料。
B 部:服務計劃-申請機構提供的資料將被用作評估由其開辦先導計劃的合適性。
C 部:聲明-由申請機構的合法代表人簽署作實。
3.1.2.2《服務建議書》的格式及要求:
-《服務建議書》必須以本章程的第四部份所列格式與內容要求擬備。
-《服務建議書》必須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其中一種官方語言(中文或葡文)撰寫,以電腦打字方式擬備,並須附同以電腦 Microsoft Word格式編制的檔案光碟一起遞交。倘遞交的文本與光碟所載內容有所不同,將以遞交文本的內容為最終版本。
-《服務建議書》的每一頁的右上角必須由申請機構的合法代表(於《服務建議書》 “C 部-聲明” 簽署的人士)簡簽。
-《服務建議書》連同有關光碟應放入一密封信封內,並於封面註明 “社會工作局局長親啟” ,以及 “開辦隱蔽及網絡成癮青年服務先導計劃”的字樣。
3.2 遞交申請
3.2.1 期限
由 2015 年 3 月 25 日起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止,以公共行政當局正常辦公時間為限。
3.2.2 倘在遞交申請日社會工作局兒童暨青年服務處因特別原因不向公眾開放,或屬正常工作期間而部門不運作者,則申請期限將會作出相應順延。在此情況下,社會工作局亦將會透過電台公告相關安排。
3.2.3 遞交申請的方式及地點
3.2.3.1 申請機構派員攜同所有申請文件(包括第 3.1.1 點的一般文件及由密封封套裝載著的第 3.1.2 點所指《服務建議書》及有關光碟)親臨社會工作局兒童暨青年服務處(澳門巴掌圍斜巷 19 號南粵商業中心 10 樓)遞交;提交期限屆滿後,文件不得補交,且亦不得要對已提交的資料作補充或修改。對此,申請機構必須注意最後交件期限,以及倘所提交的文件不齊備或與本章程所規定的要求不符,有關的申請將會被撤銷。
3.2.3.2 任何逾期或以其他方式如郵寄、圖文傳真或電子郵件等遞交的申請文件及《服務建議書》將不獲受理。
3.2.3.3 回條
社會工作局在收納上述申請後,將會即時簽發收取回條予申請機構的代表。
3.3 申請開辦先導計劃說明會
社會工作局將為有意開辦先導計劃的申請機構舉辦一場說明會,詳細介紹本章程所述的基本條款、申請指引、遴選程序等具體內容,同時回答參加者的提問。該次說明會的安排如下:
-日期:2015 年 1 月 15 日
-時間:15 時至 17 時 45 分
-地點:社會工作局復康服務綜合評估中心
-報名:於 2015 年 1 月 8 日(星期四)公共行政當局正常辦公時間結束前將填妥的報名表(參見 “附件一”)傳真或送交社會工作局兒童暨青年服務處(地址:澳門巴掌圍斜巷十九號南粵商業中心十樓)。
-報名查詢:
⚫ 聯絡人:社會工作局技術員xxx或x先生
⚫ 聯絡電話:00000000 或 00000000
⚫ 傳真:28329995
3.4 查詢
3.4.1 申請機構倘對遞交申請事宜有任何查詢,可在 2015 年 1 月 15 日至 1 月
31 日期間以書面方式向社會工作局提出。
3.4.2 申請機構可派員將書面查詢交予或以雙掛號郵件(以郵政局之回執日期為憑)寄送社會工作局總部,信封須註明 “社會工作局局長親啟” 及 “開辦隱蔽及網絡成癮青年服務先導計劃查詢”的字樣。
3.4.3 社會工作局將在 2015 年 2 月 27 日(星期五)或之前,一次過或分多次將所有查詢問題及回覆內容上載到社會工作局網頁(xxx.xxx.xxx.xx),以供查閱;因此,申請機構須自行留意及瀏覽上述網頁,而對所有的查詢社會工作局均不會作個別回覆。
3.4.4 申請機構就其遞交的申請試圖主動與社會工作局直接或間接地作出跟進
聯絡,將不獲受理。第四部份:《服務建議書》
A 部-填寫人背景資料
項目 | 資料 |
A1. | 填寫人基本資料: 姓名: 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編號: 聯絡電話: |
A2. | 填寫人所屬的非營利社團法人: 名稱: 地址: 電話: 傳真號碼: 電子郵件信箱: |
A3. | 填寫人在非營利社團法人的職位或所擔任的角色: |
-A 部完-
B 部-服務計劃
B1 節-服務策略 | |
B1.1 | 對隱蔽及網絡成癮青年服務需求的評估: |
B1.2 | 服務宗旨及目標 |
B1.2.1 | 請闡述先導計劃的服務宗旨: |
B1.2.2 | 請闡述先導計劃的具體服務目標: |
B2 節-服務對象 | |
B2.1 | 請闡述先導計劃的服務對象(包括隱蔽青年及網絡成癮青年的定義): |
B2.2 | 服務對象人數 |
B3 節-隱蔽及網絡成癮青年服務先導計劃的內容及方法 | |
B3.1 | 隱蔽青年服務 |
B3.1.1 | 接觸服務對象(請指出如何透過家庭、社會服務機構、學校、社區、網站、社交平台、討論區、手機程式等方式接觸青年): |
B3.1.2 | 個案工作(請指出如何在先導計劃內設立個案管理、個案介入、定期評估及個案終結等機制及以往在這方面的專業經驗): |
B3.1.3 | 家庭工作(請指出如何在先導計劃內推動親子及家庭工作及以往在這方面的專業經驗): |
B3.1.4 | 小組工作(請指出如何在先導計劃內推動小組工作:如發展性、輔導性及支援性等小組工作及以往在這方面的專業經驗): |
B3.1.5 | 社區教育(請指出如何教育社區大眾及推廣社區活動以促進先導計劃): |
B3.2 | 網絡成癮青年服務 |
B3.2.1 | 接觸服務對象(請指出如何透過家庭、社會服務機構、學校、社區、網站、社交平台、討論區、手機程式等方式接觸青年): |
B3.2.2 | 個案工作(請指出如何在先導計劃內設立個案管理、個案介入、定期評估及個案終結等機制及以往在這方面的專業經驗): |
B3.2.3 | 家庭工作(請指出如何在先導計劃內推動親子及家庭工作及以往在這方面的專業經驗): |
B3.2.4 | 小組工作(請指出如何在先導計劃內推動小組工作:如發展性、輔導性及支援性等小組工作及以往在這方面的專業經驗): |
B3.2.5 | 社區教育(請指出如何教育社區大眾及推廣社區活動以促進先導計劃): |
B3.3 | 上述B3.1 及 B3.2 服務比例: |
B3.4 | 創新性服務手法及/或增值服務: |
B3.5 | 服務開展日程 |
B3.5.1 | 先導計劃在正式營運前的日程安排(最多六十天): |
B3.5.2 | 先導計劃營運期間的重要工作時間表: |
B3.6 | 服務評估方法 |
B3.6.1 | 採用甚麼方法進行服務評估(例如會否進行服務使用者意見調查或舉行定期諮詢搜集意見、行政報告及服務統計要求等): |
B3.6.2 | 如何定期進行服務評估及執行各種評估檢討機制(請指出評估步驟及時間表): |
B3.7 | 服務成效指標 |
B3.7.1 | 請指出先導計劃各項服務的產出數量,及如何達致本目標: |
B3.7.2 | 請指出先導計劃為不同的服務訂定的成效指標: |
B4 節-營運場所之安排 | |
B4.1 | 設施基本資料 |
B4.1.1 | 設施名稱: |
B4.1.2 | 設施地址: |
B4.1.3 | 設施性質: |
B4.1.4 | 設施開放時間: |
B4.2 | 選取有關設施之原因 |
B4.2.1 | 有關設施服務/人事安排等如何有助先導計劃的開展: |
B4.2.2 | 選取有關設施的其他支持理據: |
B5 節-人力資源管理 | ||||
B5.1 | 人員編制及職能分工 | |||
B5.1.1 | 服務營運階段內的全職員工數目: | |||
B5.1.2 | 為提供有關服務而訂定的開放當值時間表(包括運作場地的開放時間及 網上外展的工作時間) : | |||
運作場地開放時間 | 當值員工職級 及人數 | |||
周一由_____至_____ | ||||
周二由_____至_____ | ||||
周三由_____至_____ | ||||
周四由_____至_____ | ||||
周五由_____至_____ | ||||
周六由_____至_____ | ||||
周日由_____至_____ | ||||
網上外展工作時間 | 當值員工職級 及人數 | |||
周一由_____至_____ | ||||
周二由_____至_____ | ||||
周三由_____至_____ | ||||
周四由_____至_____ | ||||
周五由_____至_____ | ||||
周六由_____至_____ | ||||
周日由_____至_____ | ||||
B5.1.3 | 詳述 B5.1.1 及 B5.1.2 所列員工之輪值、調更、替工、超時工作及補償之安排: |
職級 | 在入職時已取得的資格/接受訓練 | 相關工作經驗 | ||
學位 (請註明) | 高等專科學位 (請註明) | 其他訓練 (請註明) | ||
B 5.2 | 員工的招聘、督導和評核 |
B5.2.1 | 員工的招聘程序: |
B5.2.2 | 員工督導機制: |
B5.2.3 | 員工表現評核制度: |
B5.3 | 薪酬福利條件 |
B5.3.1 | 員工的在職培訓及發展安排: |
B5.3.2 | 保持員工穩定性的策略: |
B6 節-網上服務管理系統 | |
B6.1 | 服務使用者權益的維護方法(如社工驗證) |
B6.2 | 服務管理及監察(請指出對服務質素保證及服務交代的整體策略等) |
B7 節-財政及資產管理系統 | |
B7.1 | 財政管理 |
B7.1.1 | 確保職責分明的政策及程序,以及轉授簽署文件和不同金額付款事宜的權力及責任: |
B7.1.2 | 任何其他可以確保財政管理系統穩妥健全的措施: |
B7.1.3 | 服務首兩年財政預算的規劃,以及辨別和應付預算出現變動的機制: |
B7.1.4 | 資產管理的措施(包括固定及流動資產): |
B7.1.5 | 購置設備清單: |
B7.2 | 先導計劃之基本收費及特別收費之項目,金額及相關之服務內容等: |
B7.3
先導計劃兩年內之財政預算:
1 預計的收支結算表(如有需要延續此表)
備註 | 第一年 | 第二年 | 總額 | |||
籌備期 | 正式營運 | |||||
收入 服務收入 社工局資助其他收入 | 表 2 表 3 | 400000 | 1500000 | 1800000 | 3700000 | |
收入合計(A) | ||||||
費用 直接服務成本營運費用開支人事費用開支財務費用開支其他費用開支 折舊前費用開 支小計 折舊及攤銷費用 | 表 4 表 4 表 5 | |||||
費用合計(B) | ||||||
營運結餘/虧損 (A)-(B) | ||||||
備註 (1) 就本預算表而言,每年的預算數據須涵蓋十二個月期間,第一年即由簽署合作協議起計的首十二個月,第二年則如此類推。 (2) 有關服務收入的假設及計算基準,請詳列於表格。 (3) 請註列任何其他收入(例如:捐款)的來源。 (4) 有關費用預算的細項,請詳列於表格。 (5) 有關人事費用預算的細項,請詳列於表格。 |
2 服務收入的計算基準(如有需要延續此表)
收入項目*
第一年*
第二年* 總額
籌備期
1.
2.
合計
正式營運
3 其他收入的計算基準(如有需要延續此表) | |||||||||
收入項目* | 第一年* | 第二年* | 總額 | ||||||
籌備期 | 正式營運 | ||||||||
1. | |||||||||
2. | |||||||||
合計 | |||||||||
*須附上假設及計算基準的備註 請註明其他收入(例如:捐款)的來源 | |||||||||
4 直接服務成本及營運費用預算(如有需要延續此表) | |||||||||
支出項目 | 備註 | 第一年 | 第二年 | 總額 | |||||
籌備期 | 正式營運 | ||||||||
直接服務成本 | |||||||||
食品及飲品 | |||||||||
活動支出 | |||||||||
教材費 | |||||||||
認證軟件費用 | |||||||||
電腦遊戲軟件費用 | |||||||||
交通費 | |||||||||
其他 | |||||||||
小計 | |||||||||
營運費用 | |||||||||
電腦維修保養費 | |||||||||
電話及網絡費 | |||||||||
其他 | |||||||||
小計 | |||||||||
5 人事費用預算(如有需要延續此表) | |||||||||||
支出項目 | 附註 | 第一年 | 第二年 | 總額 | |||||||
籌備期 | 正式營運 | ||||||||||
人員薪金 | (1) | ||||||||||
員工津貼 | |||||||||||
員工保險費 | |||||||||||
員工福利 | |||||||||||
員工培訓 | |||||||||||
社會保障基金 | |||||||||||
公積金 | (2) | ||||||||||
其他 | |||||||||||
合計 | |||||||||||
附註(1):人員薪金計算基準 | |||||||||||
職位 | 職員數目 | 月薪 | 預計開始聘用日期 | 薪酬總開支 | |||||||
第一年 | 第二年 | ||||||||||
籌備期 | 正式營運 | ||||||||||
合計 | |||||||||||
附註(2):公積金計算基準 | |||||||||||
職位 | 職員數目 | 月薪 | 每月公積金供款(僱 主部份) | 預計開始聘用日期 | 公積金總開支 | ||||||
第一年 | 第二年 | ||||||||||
籌備期 | 正式營運 | ||||||||||
合計 | |||||||||||
B7.4 | 營運機構對先導計劃的財政及資源承擔比重(如有額外資源投放,請詳列): |
B8 節 | 申請機構之相關服務經驗 |
B8.1 | 營運機構從事社工服務之經驗 |
B8 .2 | 營運機構從事青年工作之經驗 |
B8 .3 | 上述的服務經驗如何有助現計劃書所指服務的開展 |
-B 部完-
C 部-聲明
(a) ,持澳門特區居民身
份 證 編 號
, 代 表
(b) 登 記 編 號 為
,申請開辦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社會工作局透過該局於 2014 年 12 月 19 日出版的文件編號 HYIAY-PS-2014 公佈的隱蔽及網絡成癮青年服務先導計劃,並聲明如下:
1) 完全明白及同意遵守開辦上述服務之章程細則載明之所有條款及條件。
2) 遞交之申請及附同之所有文件資料均真確完整及無訛,並願意為此承擔倘有之一切法律責任。
3) 如獲委託開辦上述服務,將按照有關的章程細則、遞交的《服務建議書》及與社會工作局協議的方式提供服務。
年 月 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簽名:
(姓名正階/寫)
備註:
(a) 姓名(由申請機構按其社團組織章程、由有權限實體授權辦理開辦先導計劃申請的代表)
(b) 社團法人名稱
附件一
申請開辦「隱蔽及網絡成癮青年服務先導計劃」說明會
背景: 說明會將詳細介紹隱蔽及網絡成癮青年服務先導計劃章程細則所述的背景資料、申請指引及服務建議書等具體內容,同時回答參加者的提問。
日期:2015 年 1 月 15 日
時間:15 時至 17 時 45 分
地點:社會工作局復康服務綜合評估中心
報名表
⚫ 姓名:
⚫ 機構:
⚫ 聯絡電話:
⚫ 電郵:
⚫ 傳真:
請將報名表傳真或送交社會工作局兒童暨青年服務處(地址:澳門巴掌xxxxxxxx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