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xx无忧补充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2007 年 9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xx无忧补充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原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身体健康并能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申请投保。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的起止日期载明于本合同。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和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期载明于本合同。
第四条 个人账户和公共账户一、个人账户
本公司为每一被保险人建立个人账户。本公司按投保人的要求,将其每次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管理费后计入个人账户。被保险人每次领取医疗保险金后,本公司将从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如投保人选择续保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自动转至下一个保险期间;如投保人选择不再续保的,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二、公共账户
本公司为投保人建立一个公共账户。投保人交纳的尚未分配至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保险费在扣除管理费后计入公共账户。当被保险人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为零时,经投保人同意后,
本公司可按一定的比例和方式从公共账户中向被保险人支付医疗保险金。支付医疗保险金后,本公司将从公共账户资金余额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如投保人选择续保本合同的,公共账户资金余额可自动转至下一个保险期间;如投保人不再续保的,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公共账户资金余额。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给付范围的情形时,本公司按约定从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中给付医疗保险金。
当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时,经投保人书面同意,本公司按上述约定从公共账户资金余额中给付医疗保险金,但以公共账户资金余额为限。
二、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由于疾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并额外增加 1200 元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投保人投保时可与本公司约定除外事项,对约定的除外事项,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由于上述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将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转入公共账户。
第七条 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不定期交纳保险费。本公司将投保人每次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管理费后,按约定分别计入个人账户和公共账户。管理费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载明于本合同中。
第八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
第九条 受益人
在订立本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的,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同的顺序享有受益权;未确定受益份额的,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的份额享有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本合同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本合同中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医疗保险金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医疗保险金: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其他身份证明;
3、投保人证明及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凭证;
4、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医药费原始单据、结算明细表和处方;
5、本公司要求的且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如果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保险金,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二、疾病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其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依法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的且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如果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保险金,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给付
受益人将上述证明、资料完整提交本公司后,对属于保险责任且不需要调查的案件,本公司将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决定并向受益人反馈,并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十个工作日内不能确定的案件,本公司将在第十个工作日之前和受益人沟通有关进展情况;若虽属于保险责任但在收到完整的证明、资料后六十日内不能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的,本公司将根据已有证明和材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最迟将在六十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受益人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但材料不齐全或材料不准确的,本公司在收到材料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请时效
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变动
一、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本合同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其设立个人账户,并在收取相应保险费或按照投保人的书面要求从公共账户划入相应金额的次日零时起对该新增被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新增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届满日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日相同。
二、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本合同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撤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并将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转入公共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由本公司在本合同中批注或出具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被保险人已身故的,则本公司不接受对该被保险人的变更合同内容的申请。
第十五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如果投保人未能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六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并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被保险人知悉解除合同事宜的证明。
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投保人退还公共账户资金余额和所有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释义
一、本公司: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二、酒后驾驶:包括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
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没有驾驶证驾驶;
(二)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型;
(三)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四)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五)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六)持学习驾驶证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四、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
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五、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六、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七、保险事故: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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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信泰无忧补充团体医疗保险费率表
投保人每次交纳用于建立个人账户(或公共账户)保险金额的保险费后,个人账户(或公共账户)保险金额的增加额为:
投保人交纳的用于建立个人账户(或公共账户)保险金额的保险费×(1-管理费比例),其中:
管理费比例是本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占投保人所交保险费的比例,管理费比例根据投保人团体大小和保费规模,在投保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