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编号:C0001013091202403064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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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2024 版)
注册编号:C00010130912024030642651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指因民事纠纷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本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同意,但因被保险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经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确有实际经济损失的存在;
(二)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的发生与被保险人的诉讼保全申请错误有因果关系;
(三)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经济损失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具体损失金额。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及其他自然灾害。
第五条 下列财产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被保险人和被申请人恶意串通造成的损失;
(二)因被申请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或扩大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由于财产保全错误遭到被申请人诉讼时,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而造成或扩大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由于财产保全错误遭到被申请人起诉时,未经保险人同意,与被申
请人和解、调解结案,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及损失;
(五)被保险人未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而造成或扩大的损失;
(六)依据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不属于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及损失。
责任限额
第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金额,具体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
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九条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收到被申请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责任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不生效,对本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财产保全期间内保险期间到期的,投保人必须续保并按保单约定交纳续保保险费。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由于财产保全错误遭到被申请人起诉时,应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后七日内通知保险人,并将诉讼文书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在责任限额内先行垫付后向被保险人追偿。
第十八条 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在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中自行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
第十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前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及时提供和补充涉及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争议案件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起诉书、立案通知书;
(二)财产保全申请书(副本);
(三)保全证据及鉴定文件;
(四)相关的法院生效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定书。
被保险人应如实提供上述材料,不得捏造或隐瞒事实、伪造或编造证据,不得恶意串通、虚假诉讼。
第二十条 对于被保险人违法本保险合同第十二条至第十九条或保险法规定的义务而导致的损失,即使保险人先行承担赔付责任,但保险人也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凭证;
(二)被保险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法院判决书、保险人认可的调解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判决书包括:保险合同载明的诉讼案件的法院判决书,以及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导致的诉讼案件的法院判决书;
(四)财产保全裁定书;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照法院关于被保险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的裁判文书和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先行垫付,最高不超过保险xxx的责任限额。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申请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确定,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为保障受害的第三者利益及时得到补偿,当发生本条款第五条规定的除外情况,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此除外责任造成的损失可先行垫付,再向被保险人追偿。但保险人的垫付约定不改变任何保险责任,本条款第五条所列情况仍然不属
于保险责任。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六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保险人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九条 除法院裁定驳回被保险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外,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因财产保全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财产保全申请未得到人民法院支持,被保险人可以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后 30 日内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除法律规定及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人根据法律规定或本保险合同约定,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提前 15 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但根据法律规定或本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不退还保险费的除外。
释义
诉讼财产保全:指人民法院根据诉讼或仲裁中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诉讼(含起诉前)或仲裁中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以防止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保障未来生效判决、裁决得以执行。
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 然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