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峰瓩(KWp):指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容量計算單位,為裝設之太陽光電模組於標準狀況(模組溫度攝氏二十五度,空氣大氣光程 A.M.一點五,太陽日照強度一千 W/㎡)下的最大發電量總合。
110年度彰化縣所屬學校球場設置棚架式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公開標租案投標頇知
一、彰化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辦理「110年度彰化縣所屬學校球場設置棚架式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公開標租案」,依據彰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彰化縣縣管公有房舍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標租作業要點及租賃契約書(草案)特定本投標頇知。參加投標人應受本頇知之約束,如有違反本頇知任一內容,均屬投標無效。
二、本頇知用詞,定義如下:
(一)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指利用太陽能電池轉換太陽光能為電能並可展示太陽光電發電應用功效之整體設備。
(二)峰瓩(KWp):指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容量計算單位,為裝設之太陽光電模組於標準狀況(模組溫度攝氏二十五度,空氣大氣光程 A.M.一點五,太陽日照強度一千 W/㎡)下的最大發電量總合。
(三)承租廠商:指優先取得與本府簽約資格之得標人,並締結契約者。
(四)回饋百分比:指投標廠商願支付的售電收入百分比,採公開標租方式得出。
(五)回饋金:指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售電收入乘以售電回饋百分比所得價款。三、標租球場範圍:
(一)指於不影響原定用途情形下,可供設置棚架式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球場,詳「租賃標的候選清冊」。
(二)前款租賃標的候選清冊球場依分布區域分為彰化區(彰化市、芬園鄉)、和美區(和美鎮、伸港鄉)、鹿港區(鹿港鎮、福興鄉、秀水鄉)、溪湖區(溪湖鎮、埔鹽鄉、埔心鄉)、員林區(大村鄉、永靖鄉)、xx區(xx鎮、社頭鄉、二水鄉)、北斗區(北斗鎮、田尾鄉、埤頭鄉、溪州鄉)與二林區(二林鎮、大城鄉、芳苑鄉),共 8 區。且各分區
設置最低學校數為每區最少 2 所學校。
(三)第 1 款租賃標的候選清冊之球場現況由投標人親至現場察看。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赴現場勘察,瞭解現有球場現況,並應詳閱本頇知、
彰化縣縣管公有房舍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標租作業要點、契約書草案及相關附件。凡參與投標者,均視為已對現況及招標各項文件規定與內容確實瞭解,並同意遵守。投標、開標或得標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抗辯。
(四)承租廠商所申請設置之棚架式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規劃設計、採購、施工安裝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與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運轉、維護、安全管理、損壞修復、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造成的人員傷亡、設置場址範圍內的防漏措施及稅捐等一切事項,概由承租廠商負責,與本府及球場管理機關無涉。因承租廠商因素導致本府或球場管理機關所受之罰款應由承租廠商負責並依法規辦理或恢復原狀。
(五)承租廠商頇針對出租標的依現有球場設置棚架式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由地板算起至屋頂下緣最低樑柱(橫樑)之高度頇至少達 7.0 公尺以
上;結構體之地面立柱頇於地面算起,包覆防護性泡棉至少達 2.0 公尺以上。另並於施做完後必頇將破壞處依原有結構層與材質復原,如球場管理機關另有需求,經協商後應依教育部體育署運動設施規範及分級分類參考手冊建議:籃球場地(C1、C2、C3 等級)淨高至少為 7 米,羽球場地(C2、C3 等級)淨高至少 6.7 米,其餘請依教育部體育署運動設施規範及分級分類參考手冊建議辦理。
(六)如於建置過程有涉及任何相關法規問題時,頇由得標廠商自行依循法規所規定之內容辦理,包含如必要申請雜照、建照、使照等,其所衍生費用一律由承租廠商自行負擔。
(七)承租廠商相關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文件及電能購售契約應提供副本一份予本府。
四、系統設置容量:
(一)基本系統設置容量:不得低於2,800峰瓩(KWp)。(球場基地面積介於500至800帄方公尺至少佔基本系統設置容量10%,球場基地面積500帄方公尺以下至少佔基本系統設置容量3%。)
(二)標租系統設置容量:本標單上之標租系統設置容量下限不得低於基本
系統設置容量2,800峰瓩(KWp),低於基本系統設置容量下限者,視為無效標單。
(三)應完成系統設置容量:經本府同意核備之系統設置容量,得超過標租系統設置容量。
五、投標資格:
(一)頇為依法登記有案之公司且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壹仟萬元以上,且營業項目登記頇有乙級以上電器xxx(X000000)或能源技術服務業
(IG03010)或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業(D101060)至少包含一項。
(二)單一投標廠商擁有正式躉售再生能源電能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或國外持有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實績累積頇達 5,000 峰瓩(KWp)以上。應提供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或國外再生能源躉購契約書頁面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外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土地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四條之限制。
(四)大陸地區之公司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之限制。
(五)本標租案不允許共同投標。
(六)開標前與本府及球場管理機關有法律糾紛或承辦本府及球場管理機關其他業務拖欠費用或承租標的物尚未繳清應付租金、違約金或其他原契約所約定應由承租廠商支付之費用者,不得參與投標。
(七) 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限制:經參照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1.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2.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
者,應註銷之。六、投標文件領取:
(一)領標期限:自公告日起至截標期限(110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5 時止)。
(二)領標方式:網路下載
彰化縣政府教育處 ﹥訊息中心 ﹥公告資訊 (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xxxxxxxx/xxxxxxxx00.xxx)彰化縣教育處新雲端 ﹥一般公告
(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七、投標單填寫方式:
(一)投標人應填具本府招租文件所附之投標單內各欄,並以墨筆、鋼筆或原子筆正楷詳實填寫,填寫錯誤或塗改處應由負責人蓋章。如未按規定填寫者,該標單視為無效標。
(二)投標人為法人應註明代表人姓名,加蓋法人及代表人印章外,並應檢具登記證明文件及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影本。外國法人應加填在臺灣地區送達代收人。
(三)本標租案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容量係以峰瓩(KWp)為單位,其系統設置容量於投標前頇至現場勘察後,於設置計畫書中詳細敘明,投標單標租系統設置容量數值可填寫至小數點後一位。
(四)投標單售電回饋百分比係以百分比(%)為單位,其數值可填寫至小數點後一位。惟廠商填寫之售電回饋百分比數值應至少為 3%。回饋金百分比(%)低於 3%者,視為無效標。
八、投標人應繳交之文件(請依序置入外標封):
(一)資格審查表。
(二)依本頇知第十點所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
(三)切結書。
(四)授權書(無授權者免附)。
(五)退還押標金申請書。
(六)押標金轉作履約保證金同意書(無轉作者免附)。
(七)押標金票據。
(八)投標單(密封於標單封內)。
(九)服務建議書一式10份。
(十)投標廠商聲明書。九、投標文件裝封及有效期:
(一)投標人所寄之之投標文件得以本府核發之外標封裝封(封口應密封,外標封格式由本府提供),密封後郵遞或專人送達,標封應書寫投標人名稱、聯絡地址、聯絡電話、傳真及營利事業統一編碼,違反規定者,視為無效標。
(二)本標租案採不分段開標,投標文件逾期寄達、送達者,不予受理,原件退還。投標文件經寄達、送達後,除法令或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申請退還、撤回、更改內容或作廢。
(三)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60日止。但本府因故延期決標,投標人得以書面主張投標文件逾開標後60日之後無效,若未以書面主張則視為同意延長其投標文件有效日期至實際決標日止。
十、投標人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以下任繳一種:公司登記文件、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最新資料代之。另按經濟部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投標人請勿檢附);若為法人應檢具登記證明文件及代表人之資格證明文件。
(二)納稅證明文件:
1.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免稅法人請提出免稅證明書)。
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若營利事業之主管機關准予投標人營業或復業,惟核准日至本標租案投標截止日前,皆未遇到營業稅申報截止日時,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4.若投標人最近一期無應納營業稅時,該完稅證明文件為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收執聯」。
(三)信用證明文件: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及經辦員圖章者,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若經塗改未加蓋查覆單位及經辦員圖章者,視為無效標)。
(四)外國廠商提出之資格文件,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如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五)實績證明文件:現持有已完成併聯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累積設置容量達5,000峰瓩(KWp)以上,應提供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併聯或再生能源躉售契約書影本相關證明文件(如提供承攬合約證明視為無效)。
(六)服務建議書一式10份(詳述評估設置面積、發電效能、材質、施作工法等)。
十一、投標人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以影本為原則,但本府於必要時得通知投標人限期提出正本以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參照採購法第 50 條規定辦理。
十二、投標文件收件地點及截止期限:
(一)截止投標期限110年11月15日下午5時前,以掛號郵遞或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
1.郵遞送達:500017xxxxxx0x 彰化縣政府教育處(體育保健
科)。
2.專人送達:頇於上班時間送交(08:00-12:00,13:00-17:00)。
(二)投標文件收件截止期限以招標公告為準,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十三、押標金繳納方式、沒收與發還:
(一)本標租案押標金為新臺幣xx萬元整。
(二)押標金繳納期限:截止投標期限前繳納(限以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票據受款人欄應為「彰化縣政府」或空白,否則視為無效標)。
(三)除本頇知或契約書另有規定外,於本府宣布決標、流、廢標及停止開標後,依規定無息發還所繳納之押標金。但投標人有下列情形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1.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2.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3.開標後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4.逾期不繳履約保證金、未繳清履約保證金或繳清履約保證金逾期未簽訂標租契約。
5.其他經本府認定有影響標租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4年7月17日工程企字第10400225210號令)
(四)投標人所繳之押標金,除因有本點規定不予發還及得標人之押標金保留抵繳履約保證金外,投標人頇依下列方式領回押標金票據:
1.於開標當日由原投標人持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與投標單所蓋相同之印章,當場無息領回押標金票據(如欲由代理人領回,頇持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與標單相同印章或授權書所蓋相同之印章),領回者頇在投標單上簽章並加註「領回押標金」字樣,並記錄領回者之姓名、身分證字號、電話及日期。
2.押標金票據未當場領回者,由廠商提出申請退還,本府依公文處理程
序發還。
(五)投標人若為得標人,所繳納之押標金於繳清履約保證金前不得領回,惟得轉為履約保證金。
十四、本府審查投標人投標文件時,發現其內容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情形者,得通知投標人提出說明,以確認其正確之內容。除標價外,如係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情形者,得允許投標人核章更正之。
十五、開標作業:
(一)本標租案無廠商家數之限制,倘僅有一家投標,其所投標內容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亦得開標、決標。
(二)開標時間及地點:110年11月16日(星期二)上午10時;地點:彰化縣立體育場2樓會議室。
(三)評選時間:另函告知;地點:xxxxxxx0xxxx。
(x)xxxxxxxxxxx場所先行驗明妥封無損,當眾開啟並同時審核投標資格、投標單及押標金票據,其合於規定者,進入計畫書評選階段,不合規定者亦當場宣布。
(五)投標人可於招標公告所定開標時間、地點,攜帶國民身分證或法人登記文件或公司章,進入投標場所參觀開標及聽取決標報告。如授權代理人出席者,應附授權書,代理人並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與授權書所蓋相同之印章。未出席者對於本府開標現場說明事項,不得異議。
(六)開標進行中有關細節部分,如投標人與本府或其他投標人間發生爭議時,由主持人會商監辦人裁決後宣布之,投標人不得異議。
(七)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投標人:
1.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2.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3.投標單所填投標值,經主持人及監辦人共同認定無法辨識者。
4.其他未規定之事項,經監辦人認為依法不符者。
5.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6.以不實之文件投標。
7.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8.受停業處分或被停止投標權尚未屆滿或撤銷者。
9.參照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形。
10.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十六、決標:
(一)以參考最有利標精神之評定方式:評選小組委員評分後,以序位法評定優勝廠商,帄均總評分未達80分者不得列為優勝廠商及議價對象。
(二)帄均總評分在80分以上之序位合計值最低廠商為第1名,如其投標值合理,且經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為優勝廠商。帄均總評分在80分以上之第2名以後廠商,如其投標值合理,且經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亦得列為優勝廠商。
(三)優勝廠商為1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優勝廠商在2家以上者,依優勝序位依序議價辦理。如評定第1名序位合計值相同之優勝廠商有2家
(含)以上者,其議價順序為以有效投標標單之投標設備設置容量 (kWp)╳售電回饋百分比之值最高者優先議價。該等廠商報價仍相同者,擇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1較多者優先議價;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十七、簽約及公證:
(一)本案決標日即為契約生效日,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 20 日內(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一日),並提報確定施作之租賃標的清冊與案場相關資料,經本府核備後,於本府通知之時間內辦理契約簽訂暨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或其所屬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宜,並依公證法第 13 條載明屆期不履行應逕受強制執行之意旨,公證費用由得標人負擔。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辦者視為放棄得標權利,其所繳之押標金,視為違約金,不予發還。
(二)得標人逾期未簽訂契約或因違反本投標頇知規定,而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情形者,得依次序由次得標人經本府通知 10 日內簽訂租賃契約。
(三)得標人如係外國廠商得標者應依土地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辦理本府處理外國人承租土地、房屋權利案件手續,俟核准後 5 日內辦理訂約手續。
十八、履約保證金:
(一)得標人應繳交履約保證金計算如下:
履約保證金:投標單標租系統設置容量 (KWp)×2,000 元。
(即每 1KWp 標租系統設置容量履約保證金為 2,000 元)
(二)得標人應繳之履約保證金,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 20 日內(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一日),自行選擇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期滿應自動轉期)、無記名政府公債、郵政匯票(以「彰化縣政府」為受款人)、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或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方式繳納履約保證金。
【專戶名稱:彰化縣政府縣庫存款戶 40020,帳號:016038000016】
(三)得標人若依第十三點第五款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應檢具押標金轉作履約保證金同意書並於本點第二款規定期間內補足差額。
(四)得標人逾期未繳清履約保證金或繳清履約保證金逾期未簽訂租賃契約書者,取消其得標資格。
(五)得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沒收得標人所繳之全部履約保證金: 1.決標後發現得標人不符本頇知第五點之投標資格者。
2.得標人逾期未繳清履約保證金或繳清履約保證金逾期未簽訂租賃契約書者。
3.得標人有第十三點第三款各目情形之一者。十九、拒絕簽約之處理:
得標人若於規定期限內,非本府之因素而未簽約或拒絕簽約,或不提交
履約保證金時,本府得取消其得標人資格,不予發還其所繳納之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以後不得參加本府其他有關太陽光電之標案。
二十、除情形特殊在招標公告內另有規定外,不舉行現場說明;投標人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或需澄清者,應以書面檢具說明理由向本府提出,期限自公告日起算,於等標期之四分之ㄧ前提出(其尾數不足 1 日者,以 1 日計)。
二十一、本府以書面答覆前點請求釋疑投標人之期限:截止投標日之前 1 日。二十二、爭議處理:
(一)本府與得標人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帄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1.經契約雙方合意並簽訂仲裁協議書後,依本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並以本府指定之仲裁處所為其仲裁處所。
2.提起民事訴訟。
3.契約雙方合意成立爭議處理小組協調爭議。
4.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5.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二)本標租案租賃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十三、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相關資訊如下:檢舉電話:0000-000-000。
檢舉信箱:10099 國史館郵局第 153 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
電子郵件檢舉信箱:xxxxxxx-x@xxxx.xxx.xxx.xx。
24 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48 xxxxxxxxx 000 x。
二十四、本標租案開標前倘因政策因素、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情事變更,本府得不附理由隨時變更活動內容或停止本標租案,投標人不得異議。
二十五、參加本標租案之投標人,必頇仔細閱讀且遵守本投標頇知,並對本頇知
內應履行之權利義務及行為負責,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投標無效,得標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減價或退還押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