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认可的检测和校准实验室、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3C)检测机构、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产品生产许可(QS)发证检验机构。北京市 质检院下设职能部门、专业检测中心及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管理工作办公室和政策研究室等内设机构。拥有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 4 个国家级质检中心。
证券代码:002355 证券简称:兴民智通 公告编号:2018-052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签署数据运营合作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协议的基本情况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于 2018 年 7 月 6日与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以下简称“北京市质检院”或“甲方”)签署了《数据运营合作协议》,双方将围绕物联网及智能网联汽车领域开展全面、长期的战略合作,充分整合各自的资源、资金、技术、产品及品牌优势,共同推动新能源汽车监控平台生态价值链建设,旨在提高双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互惠共赢。
本次签署《数据运营合作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原名“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成立于 1987 年,是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设立的第三方公正检验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开展综合性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工作。1988年首次通过原北京市标准计量局的计量认证及质量认可。1999 年通过原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验收,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认可的检测和校准实验室、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3C)检测机构、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产品生产许可(QS)发证检验机构。北京市质检院下设职能部门、专业检测中心及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管理工作办公室和政策研究室等内设机构。拥有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 4 个国家级质检中心。
三、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乙方: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合作内容
1、合作范围
双方决定在物联网及智能网联汽车领域开展全面、长期的战略合作,以“北京市新能源小客车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为基础,充分整合各自的资源、资金、技术、产品及品牌,深入挖掘数据价值,创新商业模式,共同推动新能源汽车监控平台生态价值链建设,拓展延伸服务,共享监控平台数据运营产生的价值,构建具有优质客户体验价值和社会意义的高标准智能网联汽车服务体系。
2、权利及义务
(1)双方明确分工,相互承认对方在相关业务中的重要战略地位。甲方授权乙方为平台数据运营的唯一合作商,乙方负责平台数据运营的市场及产品开发,乙方承诺将公司最新开发技术、成果等无偿应用于平台,确保平台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成为全国最先进的车联网监控平台;针对合同业务范围,乙方承诺在检测认证机构领域将甲方作为唯一合作单位。
(2)双方将为对方提供最大限度的政策优惠。甲方将对乙方的平台数据运营开发提供必要的数据、政策及制度上的支持;乙方对市场的开发要对甲方保持公开透明,甲方有权从人事、财务、管理、业务等各方面进行监督,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
3、合作推进机制
(1)双方建立合作联络协调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协调双方的合作。
(2)双方定期开展交流与合作,建立定期的业务和技术交流机制,加强双方交流学习。
(3)双方高层保持定期的互访,保持高效沟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高层互访。
(二)权益分配
基于甲方的平台资源优势,以及乙方在车辆信息化系统解决方案的完整性优势和大数据运营服务等方面的行业领先优势,双方确定权益分配如下:
(1)双方对基于“北京市新能源小客车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平台”为基础,对外开展数据服务和信息系统建设服务(以下称为主要业务),甲方和乙方均可与客户进行商务合同签署,签订合同前双方需将合同情况进行详细沟通。
(2)双方均可以进行客户开发,原则上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进行收入分配。针对每个合作项目,在收到客户验收款一个月内将收入的分配款支付给对方。
(3)如发生主要业务之外的其他收益,合作的具体方式及利益分配均一事一议,以届时签订的项目合同为准。
(三)合作期限
x协议的有效期为 5 年,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到期后,双方优先续签。
(四)信息使用和保密原则
1、甲方和乙方均应对本协议签署、双方的合作内容及合作中获悉的对方有关数据和资料负保密义务,不得提供、透露予任何第三方或允许第三方使用,亦不得将相关资料用于本协议约定合作项目以外的任何用途。双方并应负管理责任,使其全体执行本协议相关业务的员工,均遵守此项保密义务,如有违约情形,由违约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在本条中“第三方”是指双方及其关联公司以外任何自然人、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代理、组织或其他实体。
2、本保密条款不因双方合作的终止而无效。在任何时候,不论是在本合作协议有 效期还是合作协议终止以后,任何一方对在合作过程中了解到的有关另一方的保密信息,均应承担保密义务。除非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在任何时间向任何人透露任何 保密信息。
3、甲乙双方约定本协议所涉及的合作内容在同一行业内均为排他性合作。
4、如合同涉及车辆和用户等敏感数据,甲方有权拒绝执行合同。
(五)知识产权
双方应本着互相尊重、互为合作,以保护对方利益为前提的原则进行合作,除非另有协议约定,本协议不构成任何一方知识产权向另一方转让或许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专利权、专有技术、版权、商标权以及商业秘密。
(六)补充与变更
x协议未尽事宜及纠纷,由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原则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本协议条款的任何修改、变更或增减,须经双方一致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做出。
为保证双方利益,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可新增战略合作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效力。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兴起的大背景下,公司与北京市质检院开展战略合作,就新能源汽车监控、数据运营等方面进行联合创新与通力合作,有利于充分发挥各自的资源、资金、技术及品牌优势,共同推动新能源汽车监控平台生态价值链建设,共享监控平台数据运营产生的价值;利用北京市质检院的平台资源,将进一步拓展公司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的产品与市场,加速公司大数据运营服务的普及和推广,有利于双方实现资源共享、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符合公司的产业布局和发展战略。
本合作协议的签署对公司 2018 年度的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预计对公司未来经营发展、市场开拓具有一定的积极影响。
五、风险提示
x次签署的合作协议为双方形成全面战略合作关系的指导性文件,具体的实施推进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公司与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签署的《数据运营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