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友公園 one」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
桃園市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查核項目備查表
業者名稱:德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案名:德友公園 ONE
案場地址:xxxxxxxxxxx 000 x准予核備日期:109.11.19
應記載事項 | ||
內政部規範條款 | 條文位置 | |
一、契約審閱權 (應記載第 1 點) |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年_月_日經買方攜回審閱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買方簽章: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第 1 頁第 1 條。 |
賣方簽章: | ||
二、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 (應記載第 3 點) | (一)土地坐落: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等 筆土地,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坪),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 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為 區 用地)。 (二)房屋坐落: 同前述基地內「 」編號第 棟第 樓第 戶(共計 戶),為主管建築機關核准 年 月 日第 號建造執照(建造執照暨核准之該戶房屋平面圖影本如附件)。 (三)停車位性質、位置、型式、編號、規格: 1.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空間□獎勵增設停車空間為□地上□地面□地下第 層□平面式□機械式□其他 ,依建造執照圖說編號第 號之停車空間計 位,該停車位□有□無獨立權狀,編號第 號車位 個,其車位規格為長 公尺,寬 公尺,高 公尺。另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坪),如停車空間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其面積應按車位(格)數量、型式種類、車位大小、位置、使用性質或其他與停車空間有關之因素,依第二目之比例計算之(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建造執照核准之該層停車空間平面圖影本如附件)。 2.前目停車空間如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應列明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 3.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停車位者,雙方如有另訂該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宜悉依該契約約定為之。 | (一):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第 1 頁第 3 條。 (二)、(三):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第 1 頁第 3 條。 |
(一)土地面積: | (一): | |
買方購買「_」_戶,其土地持分面積_平方公尺(_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 |
三、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 (應記載第 4 點) | 坪),應有權利範圍為_,計算方式係以主建物面積 _平方公尺(_坪)占區分所有全部主建物總面積_平方公尺(_坪)比例計算(註:如有停車位應敘明車位權利範圍或以其他明確計算方式列明),如因土 | 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 第 1 頁第 4 條。 (二)、(三): |
地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 | x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 |
理所有權登記。 |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 |
(二)房屋面積: 本房屋面積共計_平方公尺(_坪),包含: 1.專有部分,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 (1)主建物面積計 平方公尺(_坪)。 (2)附屬建物面積,即陽臺 平方公尺( 坪)、雨遮 平方公尺( 坪)及屋簷 平方公尺( 坪),合計 平方公尺( 坪)。 2.共有部分,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 3.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得登記總面積之比例_%。 (三)前二款所列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時,買賣雙方應依第六點規定互為找補。 | 第 2 頁第 4 條。 | |
(一)共有部分除法定停車位另計外,係指□門廳、□走道、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 |
□樓梯間、□電梯間、□電梯機房、□電氣室、□機械室、 |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 | |
□管理室、□受電室、□幫浦室、□配電室、□水箱、□蓄 | 第 3 頁第 6 條。 | |
四、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 | 水池、□儲藏室、□防空避難室(未兼作停車使用)、□屋 頂突出物、□健身房、□交誼室□管理維護使用空間及其他依法令應列入共有部分之項目( )。本「 」共有部分總 | |
(應記載第 5 點) | 面積計 平方公尺( 坪)。 | |
(二)前款共有部分之權利範圍係依買受主建物面積與主建 | ||
物總面積之比例而為計算(註:或以其他明確之計算方式列 | ||
明)。本「 」主建物總面積計 平方公尺( 坪)。 | ||
(一)房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部分原可 | x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 |
依法登記之面積,倘因簽約後法令改變,致無法辦理 |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 | |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面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 | 第 2 頁第 5 條。 | |
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計算。 | ||
(二)依第四點計算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 | ||
五、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 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 部分,買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百 | |
(應記載第 6 點) | 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土地、 | |
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該面積所 | ||
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 | ||
結算。 | ||
(三)前款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 | ||
差超過百分之三者,買方得解除契約。 | ||
六、契約總價 (應記載第 7 點) | 本契約總價款合計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一)土地價款: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二)房屋價款: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1.專有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1)主建物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2)附屬建物陽臺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 2.共有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三)車位價款:新臺幣_佰_拾_萬_仟元整。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第 3 頁第 7 條。 |
本預售屋應辦理履約保證,履約保證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 |
□內政部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不動產開發信託由建商或 |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 | |
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某金融機構或經政 | 第 6 頁第 10 條。 | |
府許可之信託業者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 | ||
專款專用。又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時,賣方應提供上開信 | ||
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予買方。 | ||
□其他替代性履約保證方式。 | ||
□價金返還之保證 | ||
本預售屋由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 | ||
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賣方負擔。 | ||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買方。 | ||
□價金信託 | ||
本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設 | ||
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 | ||
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 | ||
七、履約擔保機制 | 宜。 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 | |
(應記載第 7-1 點) | 方,受託人係受託為賣方而非爲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 | |
方無法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 | ||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信託契約影本予買方。 | ||
□同業連帶擔保 | ||
本預售屋已與○○公司(同業同級之公司,市占率由內政 | ||
部另定之)等相互連帶擔保,持本買賣契約可向上列公司 | ||
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 | ||
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 ||
賣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 ||
□公會連帶保證 | ||
本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建築開發商同業公會辦 | ||
理之連帶保證協定,持本買賣契約可向加入本協定之○○ | ||
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公司 | ||
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 ||
賣方應提供加入前項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 | ||
予買方。 | ||
(一)施工標準悉依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本契約附 | x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 |
件之建材設備表施工,除經買方同意,不得以同級品之名 |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 | |
義變更建材設備或以附件所列舉品牌以外之產品替代,但 | 第 8 頁第 12 條。 | |
賣方能證明有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致無法供應原建材 | ||
設備,且所更換之建材設備之價值、效用及品質不低於原 | ||
八、建材及其廠牌、規格 (應記載第 11 點) | 約定之建材設備或補償價金者,不在此限。 (二)賣方保證建造本預售屋不含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康之輻射鋼筋、石棉、未經處理之海砂等材料或其他類似物。 | |
(三)前款石棉之使用,不得違反主管機關所定之標準及 | ||
許可之目的用途,但如有造成買方生命、身體及健康之損 | ||
害者,仍應依法負責。 | ||
(四)賣方如有違反前三款之情形,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 | ||
罰規定處理。 |
九、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應記載第 12 點) | (一)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應在民國 年 月 日之前開工,民國 年 月 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順延其期間: 1.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 2.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 (二)賣方如逾前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第 9 頁第 13 條。 |
十、驗收 (應記載第 13 點) | 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 雙方驗收時,賣方應提供驗收單,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應載明於驗收單上,由賣方限期完成修繕;買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 第一項有關達成天然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之約定,如契約有約定,並於相關銷售文件上特別標明不予配設者,不適用之。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第 10 頁第 15 條。 |
十二、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 (應記載第 14 點) | (一)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土地所有權之移轉,除另有約定,依其約定者外,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其土地增值稅之負擔方式,依有關稅費負擔之約定辦理。 (二)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房屋所有權之移轉,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 (三)賣方違反前二款之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賣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買方權益時,賣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四)賣方應於買方履行下列義務時,辦理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1.依契約約定之付款辦法,除約定之交屋保留款外,應繳清房地移轉登記前應繳之款項及逾期加付之遲延利息。 2.提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辦理各項貸款手續,繳清各項稅費,預立各項取款或委託撥付文件,並應開立受款人為賣方及票面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及記載擔保之債權金額及範圍之本票予賣方。 3.本款第一目、第二目之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登記以前全部兌現。 (五)第一款、第二款之辦理事項,由賣方指定之地政士辦理之,倘為配合各項手續需要,需由買方加蓋印章,出具證件或繳納各項稅費時,買方應於接獲賣方或承辦地政士通知日起七日內提供,如有逾期,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 | x項應記載內容訂於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第 10 頁第 16 條。 |
地價款依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賣方,另如因買方之延誤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買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賣方權益時,買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 ||
十一、通知交屋期限 (應記載第 15 點) | (一)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於交屋時雙方應履行下列各目義務: 1.賣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於買方。 2.賣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 3.買方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完成一切交屋手續。 4.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二)賣方應於買方辦妥交屋手續後,將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使用維護手冊、規約草約、使用執照(若數戶同一張使用執照,則日後移交管理委員會)或使用執照影本及賣方代繳稅費之收據交付買方,並發給遷入證明書,俾憑換取鎖匙,本契約則無需返還。 (三)買方應於收到交屋通知日起 日內配合辦理交屋手續,賣方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賣方時,不在此限。 (四)買方同意於通知之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不論已否遷入,即應負本戶水電費、瓦斯基本費,另瓦斯裝錶費用及 保證金亦由買方負擔。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第 12 頁第 17 條。 |
十三、保固期限及範圍(應記載第 17 點) | (一)本契約房屋自買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買方之原因時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除賣方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結構部分(如:樑柱、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等)負責保固十五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如:門窗、粉刷、地磚...等)負責保固一年,賣方並應於交屋時出具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予買方作為憑證。 (二)前款期限經過後,買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第 13 頁第 19 條。 |
十四、違約之處罰 (應記載第 24 點) | (一)賣方違反「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之規定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 (二)賣方違反「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者,即為賣方違約,買方得依法解除契約。 (三)買方依第一款或第二款解除契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房地價款退還予買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百分之 (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四)買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賣方得沒收依房地總價款百分之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買賣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 (五)買賣雙方當事人除依前二款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第 15 頁第 24 條。 |
十五、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
一、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二、出售標的不得包括未經依法領有建造執照之夾層設計或夾層空間面積。 三、不得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積」等名詞。四、不得約定買方須繳回原買賣契約書。 五、不得約定請求超過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所訂百分之二十年利率之利息。六、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 七、附屬建物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 |
備註: 1.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條文,得至本局不動產交易安全專區查詢下載 (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_00_00000.xxx) 2.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違反不得記載事項者,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3.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56- 1 條規定,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應記載或 不得記載事項者,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
「德友公園 one」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買方:
賣方:德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茲為買方承購賣方興建之「德友公園 one」(以下稱本案)房屋預定買賣事宜,經雙方磋商後合意訂定買賣契約(以下稱本契約),約定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 一 條:契約審閱
x契約於簽訂前已由買方充分審閱五日以上(本契約書已於 年 月日由買方攜回審閱)並詳細審閱完畢。買方完全了解契約內所有條款及
雙方之權利義務內容範圍,並認同本合約符合誠實、信用公平原則,絕無異議。
【買方簽章確認: 】
第 二 條:廣告效力
x預售買賣契約書之建材設備表、房屋及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及廣告宣傳品,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 三 條:房屋標示及停車位規格
一、建照號碼: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建造執照(109)桃市都建執照字xxx 00000 x
(建造執照影本附件一)。
二、房屋標示:坐落於xxxxxxxxx 000 xxxxxxxxxxx
,xxx x x(以下稱本房屋,房屋平面圖影本如附件二),使用分區為住二。
(一)停車位:買方所購買之車位屬平面式□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編號地
下第 層 號車位共 個,該停車位 □有
▓無獨立權狀
車位規格:□:長 5.5(公尺)/寬 2.3(公尺)/高 2.5(公尺)
□:長 5.5(公尺)/寬 2.5(公尺)/高 2.5(公尺)
車位面積: 平方公尺(約 坪)
(二)建築執照核准或最後變更設計核准之該層停車空間平面圖影本(附件三)。
(三)賣方保證本案建築物內設置之停車位皆符合建築法規規定,並依合約約定交付停車位;甲方於簽定本契約前已確認所承購之停車位尺寸及位置符合需求,日後不得因自己所有之車輛尺寸或者個人停車技巧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要求更換車位位置或解除購買車位之約定。
三、前述每位汽車停車位(若有)佔公設持分 0.004。
第 四 條:房屋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
一、本房屋面積 點 平方公尺(約 點 坪),包括:
(一)專有部分面積: 點 平方公尺(約 點 坪)。 (主建物面積佔本房屋登記總面積之比例 %)
1.主建物面積: 點 平方公尺(約 點 坪)。
2.附屬建物面積: 點 平方公尺(約 點 坪)即陽 台: 點 平方公尺(約 點 坪)。
(二)共有部分面積: 點 平方公尺(約 點 坪)。
二、前二項所列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時,雙方應依第五條約定互為找補。
第 五 條:房屋面積誤差及其價差找補
一、本房屋面積依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如部分原可依法登記之面積,因簽約後法令變更,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面積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計算,並視同登記面積,買方不得以該部分面積因故未於登記而主張該部分不列入買賣面積或請求減少買賣價金。
二、本房屋主建物及附屬建物約定之面積與前項所指登記面積如有誤差,不足部分由賣方找補;其超過部分,買方以找補 2%(含)為限,找補依各項購買單價找補。若主建物及附屬建物均產生誤差,則以主建物優先找補。約定之面積較登記面積短少者,雙方僅負找補之義務,不構成物之瑕疵或債務而不履行。
三、汽車停車位面積及價格不予找補。
四、面積誤差之找補,依各項購買單價無息相互補貼價款,於交屋時一次結清。 五、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較約定之面積短少者,其不足部分超過 3%者,買
方得解除契約;因面積誤差而解除契約時,賣方應將買方已繳之款項無息全數退還,買方不得再請求任何損害賠償。
第 六 條:共有部分項目及其面積分配比例計算
一、共有部份除停車位另外計算外,係指管委會使用空間一、三,夾層儲藏室、地下層台電配電場所、發電機房、水景機房、垃圾儲藏室、水箱、電信室、雨污水機房、消防泵浦室、公共車道使用空間、樓梯間、電梯間、屋頂平台、屋頂突出物等,共有部份總面積 3842.78 平方公尺(約 1162.44 坪)。其正確面積以使用執照核准,並經地政機關完成登記之面積為準。
二、計算分配方式:各戶主建物及附屬建物登記面積佔全部區分所有建物之主建物
及附屬建物登記面積之比例分攤之。
三、因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致共有部分項目增減時,買方同意依據地政機關謄本所登記之項目點交。
第 七 條:房屋契約總價款
一、本契約房屋總價款(含營業稅):
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內含: (一)專有部分:
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
1. 主建物部分:
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
2. 附屬建物陽台部分:
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 (二)共有部分:
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 (三)車位價款:
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
二、前項價款不包括暫收款之費用,如因政府(或會計師)評定賣方需調整本契約房屋及土地之售價比例,買方同意無條件配合,惟不得變動本房地買賣合計之總價款。
第 八 條:付款條件及逾期付款之處理方式
一、買方應依「房屋繳款期別明細表」(附件四)之規定,於接獲賣方繳款通知單後 7 日內,以現金或即期支票如數繳清。
二、「房屋繳款期別明細表」所載之第 4 期至第 18 期期款,每次通知付款時點應間
隔 20 日以上。
三、買方收受第一項繳款通知單後未於其上所載期限內繳清期款或已繳之票據經提示無法兌現時,賣方得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函通知繳納。買方收受前述書面通知後 5 日內仍未繳清期款時,應自第 6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逾期期款部分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於補繳期款時一併繳清相關款項。
四、買方收受前項書面通知後 30 日內或賣方取得使用執照後 30 日內仍未繳清期款
及遲延利息時,賣方得再以存證信函催告,送達 7 日後仍未繳納時,賣方得依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約定辦理。
第 九 條:貸款約定及貸款撥付
一、本契約第七條房屋買賣總價內之部分價款新台幣 仟 佰 拾萬 仟元整,由買方以金融機構之貸款給付,買方同意提供房屋
(購買汽車停車位者含汽車停車位)及其座落桃園市桃園xxx段 199 地號之基地持分做為共同擔保,委託賣方代向金融機構申請抵押貸款,其貸款期限、利息、償還方式、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設定登記內容悉依貸款金融機構之決定,買方並同意於簽署本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之同時簽立協助代辦貸款委託書(附件五)
二、買方承認前項貸款為本契約應繳房車總價款之一部分,屬賣方應收款,買方應於對保時,將該貸款金融機構之開戶存摺、蓋妥印章之取款條及簽訂銀行撥款委託書,授權金融機構將實際核准之貸款金額悉數撥匯入賣方所指定之帳戶。
三、買方應在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前,依照賣方通知之期限,提供辦理貸款之全部
書類證件及辦妥貸款應辦之手續,以便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同時辦理抵押權設 定登記。如買方因故拖延時間辦理貸款手續者,買方除應依貸款金額按每日萬 分之二單利計算延遲利息支付賣方外,並應負賠償賣方因此所衍生之一切損失。
四、買方同意於金融機構核貸後並辦妥所有權移轉及抵押權設定登記時,即由金融
機構直接撥付全部貸款金額予賣方以抵付應繳款項;如需買方親自會同辦理領取貸款時,買方同意即時配合辦理,不得藉故拖延拒辦領款,除經買方證明有輻射鋼筋、海砂或經第三公正單位證明,縱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外,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通知金融機構止付或暫緩撥付貸款金額予賣方,如有違反,經賣方通知日起七日內應以現金乙次繳清外,並須依貸款金額按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延遲利息支付賣方,否則得解除契約並沒收買方已繳
之價款(以本契約總價款百分之十五為限)。
五、賣方指定之金融機構核准貸款金額少於原預定貸款金額,其差額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
1.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者,賣方同意以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
2.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三十者,賣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七年,由買方按月分期攤還。
3.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買賣雙方得選擇前述方式辦理或解除契約。
4.本約經買賣雙方協議,買方了解並同意就上述三項貸款不足之差額部分
,於接獲賣方通知起三十日內,乙次以現金方式繳清,買方如未於期限內繳清該不足之差額部分,視同買方違約,買方明確知悉本約條款之約定內容且無異議。
【買方簽章確認: 】 (二)可歸責於賣方時,差額部分賣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買方應按差額加兩成將本買賣標的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予賣方以
供擔保,如賣方不能依原承諾補足不足額部分,買方有權解除契約。
(三)可歸責於買方時,買方應於接獲通知日起三十日內乙次以現金給付其差額。 (四)前述賣方同意買方分期償還者,買方應按差額加兩成將本契約房屋辦理第
一順位抵押權設定予賣方或賣方指定之人以為擔保(如買方已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者於金融機構以辦理貸款,買方應按差額加兩成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於賣方),同時開立等額商業本票予賣方以為擔保,應辦理抵押權設定、塗銷產生之地政士代辦費、規費、印花稅等費用均由買方自行負擔。
六、買方若不辦理貸款時,應將該貸款金額之價款於接獲賣方繳款通知時,依下列期
限及方式以現金或即期支票支付予賣方:
(一)買方應於賣方取得房屋使用執照時,即支付原貸款總額百分之五十。
(二)買方應於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公告期滿時,即支付全部之貸款餘額。
七、買方若欲減少貸款額度時,其少貸金額應於賣方取得房屋使用執照時通知買方繳納,買方須於賣方通知日起七日內以現金乙次繳清。
八、本條約第六、七項應繳價款,若買方未能於上述期限繳清款項,則須支付賣方
應付價金按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延遲利息,且買方於繳清所欠本息前,賣方得拒絕辦理本契約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買方,經通知買方仍逾期不付,即以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九、如因下列情事致無法如期辦理撥款者,視為買方不辦理貸款,並同意於賣方通知
日起七日內以現金乙次繳清,否則賣方得解除契約並沒收買方已繳之價款(以本契約總價款百分之十五為限)
(一)買方經金融機構向財稅資料中心查詢與辦理貸款規定不符合者。 (二)買方有其他原因致金融機構不能接受貸款申請者。
(三)買方拒辦或未依賣方通知期限辦理貸款手續致不能獲貸。
(四)買方自動放棄辦理貸款或提出任何理由阻止或暫緩金融機構撥款予賣方。
十、買方如需自洽金融貸款或符合公教或其他優惠貸款時,應提供全部相關文件,由賣方指定地政士辦理之,且買方應於賣方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二十日內,辦妥金融機構之貸款對保相關手續及簽訂自洽貸款協議書(附件六),同時交付對保銀行存摺和蓋妥印章之取款憑條予賣方授權賣方於金融機構撥款同時直接領取貸款或出具授權書授權金融機構直接撥入賣方之帳戶,並於本契約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公告期滿後,通知貸款金融機構出具撥款承諾書交付賣方,如貸款金融機構不出具撥款承諾書或買方未簽立自洽貸款協議書,經賣方以書面通知限期二十天內仍未辦妥時,視同買方不辦理貸款,雙方同意依本條第六項約定辦理。
十一、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撥付貸款予賣方,亦不得因金融機構核貸時程延誤或最後貸款金額不足,而請求延期繳款或變更付款條件,對於貸款金額不足部分,應於賣方通知日起三十日內,以現金或即期支票乙次繳清完成,否則願依本約第二十四條第二項違約之處罰處理。
十二、有關金融機構核撥貸款後之利息,由買方負擔。
十三、買方充分知悉金融機構貸款為房屋價金之一部分,並非交屋尾款,故買方不得以未完成驗屋或未交屋之任何理由,拒絕撥付貸款予賣方或拒付貸款利息。
【買方簽章確認: 】
第 十 條:履約保證機制
x預售屋應辦理履約保證,履約保證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內政部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不動產開發信託
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於某金融機構或經政府許可之信
託業者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又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時,賣方應提供上開信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予買方。
▓其他替代性履約保證方式:
□價金返還之保證
x預售屋由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賣方負擔。
賣方應提供本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買方。
□價金信託
x預售屋將價金交信託,由金融機構負責承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管控事宜。
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及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方,受託人係受託為賣方而非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無法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買方。
▓同業連帶擔保
x預售屋已與日日欣建設有限公司(同業同級之公司,市占率由內政部另訂之)等相互連帶擔保,持本買賣契約可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賣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公會連帶擔保
x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建築開發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保證協定,持本買賣契約可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賣方應提供加入前項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第 十一 條:停車空間、法定空地、露臺、屋頂等之使用方式及權屬一、停車空間
(一)本社區扣除第六條所列地下層共有部分或本約另有約定外,其餘面積為賣方依法令以停車位為應有部分(持分)另行出售並設定專用使用權予其他承購戶,其產權屬購買者所有,並由所有權人依承購之車位編號分管使用,不另發所有權狀。買方無論是否購買車位,均同意簽訂本契約附件(八)之停車位使用分管協議,並按協議書條文所列共同遵守辦理,絕無異議。
(二)本案停車位係建造執照核准之合法停車位,其產權登記之面積以地政機關
實際登記為準,買賣雙方特別約定車位價款係以汽車停車位之位數為計價,故不論面積誤差多寡均不找補。
二、法定空地
x建物法定空地之所有權應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並由本社區管理委員會統籌管理使用。
三、露臺
本案二樓、三樓該戶緊鄰之露臺雖未能辦理產權登記,但約定為緊鄰之二樓、三樓該戶約定專用並維護管理,惟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管理使用。
四、屋頂
共有部分之屋頂突出物及屋頂平台,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第 十二 條:建築主要結構、主要建材及廠牌規格
一、本案建築物之建築構造種類(主要結構)係為鋼筋混凝土(RC)構造,依政府主管建築機關核定之建照圖說施工。
二、有關主要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或等級詳「建材設備說明」(附件十)之約定。
三、賣方保證建造本案建築物之材料不含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康之輻射鋼筋、石棉及未經處理之海砂。
四、前款石棉之使用,不得違反主管機關所定之標準及許可之目的用途,但如有造成買方生命、身體及健康之損害者,仍應依法負責。
五、施工標準悉依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本契約附件之建材設備表施工,除經買方同意外,不得以同級品之名義變更建材設備或以附件所列舉品牌以外之產品替代。但賣方能證明有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致無法供應原建材設備,且所更換之建材設備之價值、效用及品質不低於原約定之建材設備或補償價金者,不在此限。
六、賣方應法令變更或必要時得依實際情形辦理變更設計,在不影響買方購買房屋
之專有部分(如室內、陽台等未與他人共同使用部分)之使用情況下,買方同意賣方有權就前述買方承購之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在法令許可範圍內申請建物用途或樓層隔間、戶數(如大坪數變小坪數或小坪數變大坪數)、門窗位置或高度、色澤等變動之變更設計,且其施工亦應依核准變更之設計圖樣為依據,為維護本大樓整體之精緻格調,買方同意賣方對於各立面外觀造型、色澤、園藝、停車空間、梯廳、公共設施及照明設施等設計保有修改權,而無須另行通知買方修改設計事宜,且買方對各項修改及變更視為自始同意不另行通知買方
,買方並同意以主管機關最後核准之變更圖面為準。
【買方簽章確認: 】 七、本案建築設備依照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設置,完全按主管機關核准圖面位置施工,
買方不得應其設置位置或項目名稱而有任何異議。
八、本案所需之公共管道間、排風口及供水、供電、電信等設備及管線鋪設位置,買方同意依照主管機關核建築圖說及各該公用事業單位設計之標示位置裝設,倘該公用事業主管單位或賣方因工程需要,或變更位置或予以增設時,買方同意配合為之,不得有任何異議。
九、賣方如有違反本條第一項至第五項之情形,雙方同意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第 十三 條: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一、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應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18 日前開工,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4 日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雙方同意以取得使用執照日為完工日。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順延其期間:
(一)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
(二)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
(三)買方未依規定付款期日交付本契約所載之各期房地價款、遲延利息或其他買方應負擔之各項費用,其遲延期間。
(四)買方同意公共設施及園藝景觀需要實地丈量繪圖後施作,該施作期間不受完工及交屋期限之限制。
二、賣方如逾前項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 1 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
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 3 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三、如因天災地變、政府法令變更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本房屋不能繼續興建時,雙
方同意解除契約,解約時賣方應將所收價款無息退還買方。
第 十四 條:建築設計變更之處理
一、買方申請變更設計之範圍以室內隔間為限,其他有關建築主要結構、大樓立面外觀、汙水管線、管道間、公共設施等不得要求變更。
二、買方若要求變更時,需經賣方同意並於賣方指定之期限內為之,買方應於簽訂本約十五日內主動向賣方提出申請,並於賣方所提供之工程變更單上簽認為準
,且此項變更之要求以一次為限,辦理變更時,買方須親自簽認,並附詳圖配
合本工程辦理,且不得有違反建管法令之規定。
三、工程變更事項經雙方於工程變更單上簽認後,由賣方提出追加減帳,以書面通知買方簽認。工程變更如為加帳,買方應於追加減帳簽認日起七日內繳清工程追加款始為有效,若未如期提出書面申請並確認完成及未繳清追加款或其申請電源超出本戶電容量負載時,視同買方無條件取消工程變更要求,賣方得拒絕受理並按原設計施工;工程變更若為減帳,則於交屋時一次結清。雙方無法簽認時,則依原設計施工。
四、買方欲自行施做室內裝修時,應俟辦妥交屋手續並繳清所有應繳款項後始得進
行裝修工程。
第 十五 條:驗收
一、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取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
、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 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
二、買方應按賣方通知之時間及地點辦理交屋驗收手續。雙方交屋驗收時,賣方應提供房屋驗收單,買方就交屋當時於本契約房屋如有與契約所定不符、瑕疵或其他未盡事宜,應一次詳細載明於房屋驗收單上,由賣方限期內完成修繕。買方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除有重大瑕疵不能居住外,買方不得藉故拒絕或延遲辦理交屋手續,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屋價款萬分之五單利計算延遲利息予買方。
三、第一項接通自來水、電力之管線費及其相關費用(例如安裝配置設計費、施工費、道路開挖費、復原費及施工人員薪資等)由賣方負擔;達成天然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之約定,除契約另有約定,並於相關銷售文件上特別標明不予配設外,其管線費及相關費用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預售屋基地範圍內之天然瓦斯配管,由賣方負擔。
(二)預售屋基地範圍外銜接公用事業外管線之天然瓦斯配管,由買賣雙方議定之;未議定者,由賣方負擔。
【買方簽章確認: 】
第 十六 條: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
一、房屋所有權之移轉,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
利移轉登記(如買方有違規約情事,則不在此限)。其申報轉移價格,以當期政府評定房屋現值為準。且買方即為產權轉移登記名義人,非經賣方同意不得更換為他人,否則其轉讓或更換行為對賣方不生效力,且因此而發生糾紛或致使賣方遭受損失時,買方應負違約及賠償責任。若賣方同意更換者則按本約第二十一條轉讓條件辦理。
二、賣方違反前項之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緩(滯納金)時,賣方應全數負擔;
如損及買方權益時,賣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三、買方於本房屋產權移轉登記前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繳清本契約繳款期別明細表中各期期款及逾期付款加計之延遲利息及應預繳之各項稅費及其他應繳之費用等。
(二)提出合於本預售屋辦理產權登記及貸款之相關資料文件、辦妥各項貸款相關手續、繳清第二十二條買方應負擔各項稅費、預立貸款取款文件及貸款委託撥付文件,並於對保時開立原預定貸款同額之禁止背書轉讓之本票予賣方作為給付款項之擔保,並授權賣方填載到期日,俟賣方取得貸款及貸款差額後於辦理交屋手續之同時,賣方應將本票無息返還予買方。買方未依約交付價款,經催告仍拒絕履行者,賣方得行使本票或擔保權利。
(三)本項第(一)、(二)款,應在辦理產權移轉申報前全部兌現。
【買方簽章確認: 】
四、本契約產權之登記由賣方指定地政士辦理,倘為配合各項手續,需要買方加蓋印章、出具證件或繳納各項稅費及買方提出之證件不符需補正時,買方應於賣方或地政士通知日起七日內補正,買方已提供之證件如有變更之情事時,應即通知賣方或其指定之地政士,並依上開約定補具證件。如有逾期,每逾一日應按應繳房屋價款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延遲利息支付予賣方,另如因買方之延誤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增加或加徵滯納金、罰緩時,買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賣方權益時,買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五、若買方未於申報產權移轉登記前依約繳清各期期款、拖延應辦事項或有其他違約情事時,賣方得暫時停止辦理產權移轉之申報,倘已辦理者,賣方並得持用買方授權賣方代刻即使用之印章(附件七),逕行辦理撤銷,買方絕無異議。如
俟後再繼續辦理產權移轉者,因前揭申報暫停(或撤銷)辦理,致拖延金融機構貸款核貸之損失,買方應依貸款金額按日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利息支付予賣方
,若因而造成無法貸款或少貸者,雙方同意依本契約第九條約定辦理。
第 十七 條:通知交屋事項
一、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並完成送水、送電後通知買方進行房屋驗收手續,買方就本契約所載之房屋有瑕疵,載明於驗收單上要求賣方限期內完成修繕,賣方修繕完成後即通知買方交屋,除有輻射鋼筋、未處理之海砂或其他縱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外,買方不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第九條銀行貸款及拒絕辦理交屋。於交屋時雙方應履行下列各項義務:
(一)賣方保證本約房屋於點交時產權清楚。
(二)賣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所應負之延遲利息予買方。
(三)買方繳清各期款項、工程追加款、代辦之各項費用(含結清退補款)、及繳清逾期付款之滯納金與完成金融機構貸款手續,且將貸款金額撥交賣方後,始得交屋。
(四)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萬分之五單利計算延遲利息予買方。
二、賣方應於買方辦妥交屋手續後,將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
使用維護手冊、規約草約、使用執照(若數戶同一張使用執照,則日後移交管理委員會)或使用執照影本及賣方代繳稅費之收據交付買方,並發給遷入證明書,俾憑換取鎖匙,本契約則無需返還。
三、買方應於收到交屋通知日起七日內配合辦理交屋手續,否則賣方不負保管水、
電及管理費代繳責任,但可歸責於賣方時,不在此限。
四、賣方應於買方辦妥交屋手續後,將本戶鎖匙、房屋所有權狀、房屋保固卡、設備使用手冊及賣方代繳稅費之收據憑證交付買方,本契約則無須歸還。
五、買方同意於賣方通知之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不論已否遷入,即應負擔本戶水、電費用。
六、買方同意於賣方通知之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不論已否遷入即應負擔下列費用:
(一)屬於共同使用應由全體用戶分擔之水、電費用。
(二)社區共同管理費及電梯維護費。
七、買方交屋時,買方同意本房屋之驗收點交以買方專有部分及停車位為範圍。其
他共有使用部分,委由第一屆之社區管理委員會另行代為統一辦理點交,不列入客戶交屋範圍,買方不得以此部分未完成拒絕辦理交屋。
八、辦理交屋手續時,賣方基於本社區以後實際管理運作之需要,由賣方向買方預
收每戶六個月之預繳管理費及每戶貳萬元整之管理基金,本預繳管理費及管理基金,於移交公共設施予社區管理委員會完成後一併移交之。
九、買方同意於賣方通知在未辦妥交屋手續前,買方不得要求提前進入裝潢或居住
使用。買方欲自行施作室內裝修時,應俟辦妥交屋手續並繳清所有應繳納款項後始得進行室內裝修工程。
十、買方應於裝潢時預繳裝潢保證金每戶新台幣参萬元整,裝潢完成若有污損社區
任何設施願負修復賠償之責。如買方未於賣方催告期間內完成清理或復原者,賣方有權代為修繕或清理,其費用自裝潢保證金中扣除,買方不得提出異議,若有不足部份買方並應補足;若無損害本社區各項公共設施如電梯、門廳、外觀或堆置垃圾等事宜,經賣方或社區管理服務人員簽認後始可申請無息退還裝潢保證金。
第 十八 條:共有部分之點交及管理事項
一、買方同意授權賣方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由賣方代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協助成立第一屆管理委員會,並自完工日起至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日止,擔任本社區共有部分管理人,於成立管理委員會後,將共有部分點交管理委員會。
二、前項共有使用部分,買方全權授權賣方在移交管理委員會前就該部分代為管理與維護。
三、除法令另有強制規定外,賣方於完成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七日內,應會同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將共有部分及設施設備維護手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影本、竣工圖說、水電管線圖說等資料移交之。上開檢測責任由賣方負責,檢測方式由賣方及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雙方協議為之。有關公共設施點交,經賣方通知管委會點交,管委會若未如期點交或不依誠信原則點交
,賣方自通知點交日起即不負保管責任,並視為點交完畢。
第 十九 條:保固期限及範圍
一、本契約房屋自買方完成交屋日起(如有可歸責於買方之原因未按賣方通知交屋
期限完成交屋時,則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賣方針對結構安全部分(如梁柱、樓梯等)負責保固十五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如門窗、粉刷、地磚、廚具及衛浴、水電、弱電設備等)負責保固一年,防水部分(如屋頂、外牆、窗戶、浴廁、給排水等)負責保固五年。買方於交屋後應立即檢查,如有任何損壞應立即通知賣方。賣方應於交屋時出具房屋保固書予買方作為憑證。
二、前款期限經過後,買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
三、公共設施及設備(如公共設施軟硬體設備、電梯升降設備、發電機等),自管理委員會成立起算,由賣方保固一年,並由管理委員會自行負擔保養、維護(如油料添加、消耗品)等相關費用。如管委會遲未成立,則依使用執照取得六個月後起算保固責任。
四、如因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買方不當使用或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而發生之損壞,不在保固責任範圍內。
第 二十 條:特別約定
一、本社區之門廳、中庭、公共休閒設施、電梯、通道、屋頂平台、地下室停車空間等公共設施及外牆,賣方(含受賣方委託之代銷公司)得為銷售之目的無償優先使用之,惟賣方亦應於銷售目的完成後,回復原狀歸還之。買方(含管理服務人)不得藉任何理由禁止通行與使用。
二、本社區大樓之外牆,賣方保留外觀、燈光及招牌設計之權利,買方全體同意就原設計之外牆、招牌等廣告物之設立、使用,悉依賣方規劃且不另行要求支付任何費用。
三、一樓店面之招牌買方可自行設計,惟招牌尺寸不得超過高度及寬度 50cm× 360cm,基於一樓外觀整體考量,招牌位置由賣方指定。
四、每戶贈送 Puretron 牌生飲機(TPH-689 觸控式),此設備為贈品買方不得要求退貨、退換及退款,如不安裝,交屋時一併交付。
第二十一條:房屋轉讓條件
一、買方繳清已屆滿之各期應繳款項者,於本契約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如欲將本契約轉讓他人時,必須事先以書面徵求賣方同意,賣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買方申請轉讓以一次為限,並須於賣方通知期限內完成,否則其轉讓行為對賣方不具效力,並視同買方不辦理轉讓。
二、前款之轉讓,除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轉讓免手續費外,賣方得向買方收取本契
約房屋總價款千分之一手續費,其因而產生之各項稅費由買方負擔。
三、轉讓權利義務之受讓人應立具書面聲明同意依本契約所訂之條件,履行買受人未履行之全部義務。
第二十二條:房屋稅之分擔比例及稅費負擔之約定
一、產權移轉及抵押設定所生之契稅、印花稅、登記規費、書狀費、代書費、火災及地震保險費、預繳水電費等各項手續費,悉由買方負擔。
二、房屋稅以過戶日為準,該日期前由賣方負擔,之後由買方負擔,並依法定稅率及年度月份日數比例分算稅額。
三、買方對於上開應負擔之各項稅費、管理費、管理基金等,應於本契約對保時預繳新台幣貳拾萬元整予賣方,嗣後憑單據於交屋時結算,多退少補。
四、上開所列由買方負擔之費用,買方明確認知不包含於本契約所列之房屋買賣總價款。
第二十三條: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
一、本契約房屋賣方保證產權清楚,絕無一屋數賣或占用他人土地等情事。訂約後房屋產權有上述糾紛致影響買方權利時,買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賣方解決,倘逾期賣方仍不解決時,買方得解除本契約,雙方並同意依第二十四條違約之規定處理。
二、賣方因土地及建築融資而設定之抵押,賣方應於交屋前負責塗銷之。
三、有關本契約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如因天災地變、政府法令變更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本契約房屋不能繼續興建時,雙方同意解約,解約時賣方應將所收價款全數無息退還買方。
五、本契約簽訂後,雙方均不得藉物價之漲跌為理由,而要求為價款之增減。
六、有關本案在銷售過程中,雙方如有口頭約定其他任何事項,應在簽訂契約時一併提出,並以書面文字方式另訂協議書,始生效力。
第二十四條:違約之處罰
一、賣方違反「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之規定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
二、賣方違反「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者,即為賣方違約,買方得依法解除
契約。
三、買方依第一款或第二款解除契約時,賣方應將買方已繳之房地價款全部退還買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契約總價款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予買方,但該違約金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四、倘買方違反第八、九條之規定、減少價金之要求、違約不買或不按照契約約定之日期付款或未配合賣方辦理產權移轉、貸款抵押設定、阻止金融機構撥款予賣方或違反本約任一條款之情事者,經賣方催告後仍不履行時,賣方得解除本契約,並得沒收本契約總價款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但該違約金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解約後依下列方式處辦理:
(一)本約房屋產權由賣方收回自行處分,買方絕無異議。
(二)倘賣方已將本約產權辦理申報者,買方同意賣方得逕以買方名義撤銷申報,其因而增加之稅費損失由買方負擔。
(三)倘賣方已將產權移轉登記為買方或其指定名義人者,買方無條件負責將該產權於十五日內辦理移轉登記歸賣方或由賣方指定之第三人所有,產權移轉所產生之相關費用,由買方負擔絕無異議。
五、買賣雙方除依前兩項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第二十五條:共同承買約定
一、買方有數人者, 除對本契約買方之義務共負連帶責任外, 買方並指定
為送達代收人,賣方依本契約所為之通知或意思表示以送達至代收人為合法送達。
第二十六條:送達及通知
一、雙方所為之徵詢、洽詢或通知辦理事項均以書面按本契約所載之地址送達,買方地址如有變更應以書面通知賣方更正,如買方拒收或無法送達而致退回者,均以郵局第一次投遞日視為合法送達日。
二、買方應提供位於臺灣之通訊地址予賣方。倘買方無法提供臺灣通訊地址,則應指定居住臺灣之第三人做為送達代收人,代理買方收受前述通知。
三、 買方依前項約定, 以 作為送達代收人, 其通訊地址為 。(符合第二項約定之人,才需填寫本項)。
第二十七條:質押禁止
一、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買方同意不以基於本契約所取得之權利提供予第三人作為擔保或質押,否則視為買方違約,其因此所造成賣方之損害應由買方負責賠償。如因買方與第三人發生糾紛,致買方基於本契約所取得之權利或金融貸款為第三人假扣押、假處分或遭其他強制執行處分時,均視同買方違約,就以上違約情事,賣方得逕行解除本契約,買方並需負責賣方因此所受之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合意管轄法院
一、因本契約發生之消費訴訟,雙方同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敗訴之一方應負擔他方之律師費用。
第二十九條: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一、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賣方應將契約正本交付買方。本契約壹式貳份,本契約之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份。
二、本契約對於買方與德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簽立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具
有不可分之併存連帶關係,兩件契約互相關連,如一方對任何一方契約違約時
,視為兩契約全部違約,對任何一方契約解除時,效力均及於兩契約全部。
第 三十 條:留置權約定
一、買方於尚未付清價款、延遲利息、滯納金、違約金或各項稅費及完成交屋手續之前,賣方或其指定之地政士,對於買方之各項相關產權憑證及土地、建物之相關從物(如鎖匙等)有置留之權,買方若以任何名義重新申請產權憑證,除應負刑事偽造文書罪則外,賣方得依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約定處理,買方充分認知絕無異議。
第三十一條:未盡事宜之處理
一、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附件:(一)建築執照影本
(二)一樓平面圖、夾層平面圖、二樓平面圖、標準層平面圖 (三)地下一、二、三層平面圖
(四)房屋繳款期別明細表 (五)委託代辦貸款同意書 (六)自洽貸款協議書
(七)代刻印章授權書
(八)停車位分管協議書
(九)法定空地分管協議書 (十)建材設備說明
(十一)住戶管理規定草約
(十二)個人資料權益告知暨使用同意書 (十三)直接撥款或授權取款同意書
(十四)不動產經紀人證照影本 (十五)同業互保證書影本
立契約書人
買 方: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 | 籍 | 地 | 址: |
連 | 絡 | 地 | 址: |
連 | 絡 | 電 | 話: |
賣 方:德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 代 理 人:x x x
x x 編 號:54116128
公 司 地 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 1351 號 9 樓服 務 電 話:00-000-0000
不動產經紀人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建築執照影本
附件(二)一樓平面圖 棟 樓
國際路二段 207 巷 (8M 計劃道路)
國信街 (8M 計劃道路)
附件(二)夾層平面圖
附件(二)二樓平面圖 棟 樓
附件(二)三樓平面圖 棟 樓
附件(二)四樓至十四樓平面圖 棟 樓
附件(三)地下一層平面圖
附件(三)地下二層平面圖
附件(四)地下三層平面圖
(
)
(
)
附件(四)房屋繳款期別明細表
總 價 款 含車位 | 第二十三期 | 第二十二期 | 第二十一期 | 第二十 期 | 第十九 期 | 第四至十八期 | 第三 期 | 第二 期 | 第一 期 | 期別 |
交 屋 款 | 銀行貸 款 | 完 稅 款 | 對 保 款 | 使用執照取得 | 工程期 款 | 開 工 款 | 簽 約 金 | 訂 金 款 | 付款內 容 | |
新台幣 仟佰 拾 萬 仟元正 | 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元正 | 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元正 | 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元正 | 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元正 | 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元正 | 新台幣 仟佰 拾 萬 仟元正 | 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元正 | 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元正 | 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元正 | 付 款 金 額 |
本及期各同項時代繳收納稅代款辦 費 | 另簽分期付款表 | 付款日期 |
附件(五)委託代辦貸款同意書
立 委 託 書 人: (以下簡稱買方)受 委 託 人:德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賣方)
茲因買方訂購座落桃園市桃園xxx段 199 地號上興建之「德友公園 one」社區編號第 棟 樓房屋壹戶及地下第 層 號汽車停車位共 個,特以上開產權委託賣方向金融機構辦理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之抵押借款手續以抵付上述房屋之部份買賣價款,經雙方同意議訂有關委託及約定事項如下:
一、買方確認本項貸款為購買前開房屋價款之一部分,該貸款核貸後應於撥貸同時交歸賣方
所有。買方委託賣方全權代辦前開房屋之抵押權設定、借款及撥款所需之一切手續,並另出具委託賣方代刻印章之授權書給賣方(附件七),授權賣方代領金融機構所核發之全部款項,以便抵付依本契約附件四中第 22 期之房屋價款。
二、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辦貸款之金融機構提出異議或撒銷或終止委託貸款。
三、買方應提供所購買前開產權之全部作為抵押物,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予前開金融機構,並依前開金融機構之規定覓妥連帶保證人,保證履行償還借款本息義務。貸款金額、期限、利息及分期償還方式,買方願依照前開金融機構之決定與規定辦理一切貸款及撥款手續,並依約清償借款。
四、買方同意按照賣方規定時間、地點,備齊所需之證件,交予賣方代辦前條貸款之一切貸
款及撥款手續。領取貸款時,如需買方親自會同辦理者,買方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拒辦或拒不補正不全之證件。
五、辦理貸款手續如需買方協同辦理對保或應交付有關證件或貸款金額之存摺、取款憑條、
貸款撥款同意書時,買方應無條件辦理,不得拖延。
六、因辦理貸款及抵押權設定登記而發生之規費、代書費、保險費、謄本複印費、地政規費及作業費用等一切代辦費用,均由買方負擔,買方應於賣方通知後如期交付賣方。
此 致
德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立 委 託 書 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六)自洽貸款協議書
立協議書人: (以下簡稱買方),訂購德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賣方)座落桃園市桃園xxx段 199 地號上興建之「德友公園 one」社區編號第 棟
樓房屋壹戶及地下第 層 號汽車停車位共 個,上開產權擬因自行辦理向金融機構辦理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之抵押借款手續以抵付上述房屋之部份買賣價款,請求賣方配合辦理貸款手續,特立此書共同遵守:一、買方需向買方自洽之金融機構開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並願以該帳戶為將來貸款機構貸
款金額撥入之戶頭。
二、買方應以所購買之房屋及車位共同作為抵押物,並以買方為債務人辦理第一順位抵押權設定予貸款機構。關於貸款手續及實際獲貸之金額、期限、利率、償還方式及費用,由買方自行與其指定之金融機構洽辦相關事項。
三、買方應提供所購買前開產權之全部作為抵押物,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予前開金融機構,並依前開金融機構之規定覓妥連帶保證人,保證履行償還借款本息義務。貸款金額、期限、利息及分期償還方式,買方願依照前開金融機構之決定與規定辦理一切貸款及撥款手續,並依約清償借款。
四、買方應將自洽貸款申貸手續辦理完成(其應辦理手續由買方自行向承貸金融機構詢明,
包括貸款資格、貸款金額及其他貸款條件)並使承貸金融機構向賣方確認核貸確實金額及房屋產權移轉登記為買方所有並設定抵押權予承貸金融機構。
五、為保證貸款核撥後由賣方領取,買方同意無條件將其在承貸金融機構之帳戶存摺、取款
條及印章等領款證件交付賣方,並簽立「直接撥款或授權取款同意書」(附件十三)使承貸金融機構得將貸款直接撥入賣方帳戶內。
六、為配合買方自洽貸款,除買方有其他未依約履行之情事外,賣方應於買方依前開各項約
定辦妥申貸手續及賣方領款確保手續後,將房屋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及協同承貸金融機構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
七、買方並應簽發擔保本票壹紙(票面金額即本契約附件四中第 22 期之房屋價款金額)其到期
日授權由賣方填載,以作為給付貸款之擔保。如賣方未如期收到貸款或買方未補足差額時,賣方得逕將上開本票填載到期日予以行使本票權利或行使擔保權利,本擔保本票於賣方取得貸款或貸款差額後,於辦理交屋同時返還買方。
八、若買方未能如約定完成自洽相關貸款手續及應貸金額時,應依「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
第九條約定辦理;買方若中途向金融機構以任何理由解除貸款契約或阻止金融機構撥款予賣方,即視同違約,並依「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理。
九、買方自洽貸款之金融機構限於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地區設有分行或辦事處者。
十、本委託書非經買賣雙方同意,不得終止或撤銷。本委託書未盡事宜,悉依雙方所訂之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相關條款辦理。
此 致
德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立 協 議 書 人:
附件(七)代刻印章授權書
立授權書人: (以下簡稱買方)
被 授 權 人:德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賣方)雙方因授權代刻印章並授權使用,切結約定如下:
一、買方授權賣方代刻印章壹枚保管並使用。
二、本式印章僅得使用於本房屋買賣契約之(1)辦理所有權移轉、撤銷申報、申請貸款及抵押權設定、領取(2)水、電、電信之申請及過戶(3)申請貸款資格查詢、開戶及領取買賣價金等相關手續之用,及其他依該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所約定之使用範圍。
三、賣方不得將本項授權印章使用於本授權書以外之任何用途,否則應負法律上之責任。
四、買方基於本授權書各項授權用途之瞭解,特切結同意不得對本授權書予以片面撤銷或終止委託、變更或加以任何限制,並切結不得向工務局、地政事務所等有關主管機關提出任何有關本式印章依本授權書第二條使用時之異議,否則視同買方違約,且賣方不受買方上述片面作為之拘束。
五、買賣雙方如有糾紛,雙方同意不得影響本授權書第二條各項用途之印章使用,雙方並切
結同意依民事訴訟程序解決此類糾紛,而不得影響本項授權之成立,及本社區所有買受人所有權之登記與領取。
六、在授權範圍內賣方得為民法第五三四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之特別代理及特別委任之
一切法律行為。
七、本授權之立授權書人本於自由意志及誠實信用之原則製作,恐口說無憑,特立此書存查。
立 授 權 書 人:
被 授 權 人:德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 代 理 人:x x x
xx(八)停車位使用分管協議
立協議書人: (以下簡稱買方),訂購德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賣方)座落桃園市桃園xxx段 199 地號上興建之「德友公園 one」社區編號第 棟
樓房屋壹戶及地下第 層 號汽車停車位共 個(附件三),買方除同意遵守本大樓規約之相關規定外,上開汽車停車位歸買方單獨持分所有,買方有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之權利,其他約定如下:
一、買方同意就所購買之汽車停車位,遵守本社區管理委員會有關停車位之管理規定,不得
移作他用、堆放其他物品或圈圍佔用他人車位。
二、買方就所購買之汽車位移轉或出租、出借他人或因其他原因使他人佔有時,買方應保證使其繼受人、承租人、借用人、使用人及佔有人等均繼受買方依本分管協議書所應負之義務,否則如因此發生糾紛,買方應予理清並對因此受損害之人負賠償責任。
三、未購買汽車停車位之承購戶已知悉並同意對本社區之汽車停車位由購買汽車停車位之承
購戶使用,且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立 協 議 書 人:
買 方:
賣 方:德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 代 理 人:x x x
xx(九)法定空地、露臺使用分管協議書
立茲為使「德友公園 one」社區擁有整體美侖美奐之環境及建立永久和諧之共識,由社區全體住戶(即立協議書人)與起造人共同簽立此協議書含附件圖說,各盡其設置及管理使用與維護之責,並允許要求繼受人(含承租人或使用親屬及繼承人)遵守。協議事項如下:
一、為提供本社區住戶舒適之生活空間,立協議書人同意本社區內部之空地及屋頂平台由起
造人施作園藝景觀,以維持社區整體綠化及舒適空間。
二、上項施工費由起造人負責,立協議書人已充分認之所購房地總價未包含此項費用,該工程系由起造人贈送,立協議書人亦充分了解如與建築相關規定不符時,與起造人無涉,立協議書人日後不得主張任何異議,亦不得主張減少本契約所約定之買賣價金。
三、本社區二樓 A1、A3、A5、A6、B3、B5、B6 及三樓B1 緊鄰之露臺歸該戶約定專用(附
圖所示)並負責管理及維護,但不得任意破壞原貌及施作加蓋違建,以維持整體美觀。
立協議書人:
起 造 人:德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x x x
x x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十)建材設備說明結構:
本大樓結構經結構技師精密計算,依桃園市政府工務局核定圖樣,全部樑柱、樓板、外牆採用無輻射鋼筋及台灣水泥或亞東水泥或國產水泥高磅數、高坍度混凝土結構,具防火、防颱、耐震等最佳特性。
外觀:
建物外牆四周均採用三洋高級丁掛磚(或國內外同等級磁磚)搭配石材、高級外牆塗料及鋁包版設計,選料用色獨具匠心,氣派高雅並請知名專業設計師規劃外牆燈光之設計。
一樓門廳:
一、社區入口大廳設警衛室,管理週詳完善。
二、門禁式門廳,特經建築師整體設計,充份表現建築美學。三、門禁管制採智慧型感應式讀卡辨識系統。
四、地坪採用高級天然石材或高級拋光xx磚舖面處理,氣派高雅。五、平頂採木作造型天花板,加配藝術燈飾。
門窗:
一、門:
各戶玄關大門採用鑄鋁板及鋼板壓花藝術大門,搭配維夫拉克 WEL-3750(含有遠端 手機遙控開門功能)電子門鎖,室內臥室房門特選藝術木門(後裝式實木高級門框),並附高級水平門鎖。浴廁門採藝術木門(後裝式實木高級門框),廚房外門採用三合 一鋁門。
二、窗戶:
鋁窗採用日本原裝進口鋁擠型料 SHOWA 高級氣密窗(昭和公司),搭配紗窗及兒童安全鎖,落地窗玻璃採 10mm 強化玻璃,一般開窗採 8mm 強化玻璃。
室內裝修:
(一)地坪部份:各戶住家客餐廳、臥室及廚房均舖設德國原裝進口超耐磨木地板及隔音墊材。
(二)牆面部份:室內隔間採濕式灌漿輕質隔間牆(廚房、浴廁為鋼筋混凝土 RC 造),廚房、客廳、餐廳、臥室牆面泥作粉刷後塗刷日本第一品牌立邦乳膠漆,浴廁牆面貼三洋高級 30cm×60cm xx磚。
(三)平頂部分:客餐廳及臥室採用日本第一品牌立邦乳膠漆,浴廁採木作矽酸鈣板天花板+日本第一品牌立邦乳膠漆。
陽台:
陽台及露台地坪舖三洋高級 12.5cm×59.8cm 木紋磚,平頂刷日本第一品牌立邦晴雨漆,並統一加裝吸頂燈,另設置洗衣機及電熱水器專用插座,並附裝洗衣機及陽台清洗專用水龍頭及手動昇降曬衣架。設落水孔三處,為清洗地坪落水孔及洗衣機落水孔與洗衣台落水孔,採不銹鋼落水頭。
衛浴設備:
(一)主衛浴及次衛浴皆採用 TOTO 單體馬桶搭配免治功能座(店鋪除外),TOTO 臉盆均搭配整體下櫃及不銹鋼龍頭,精緻高雅。
(二)配件:採乾濕分離淋浴拉門及冷熱溫控混合龍頭、蓮蓬頭,浴室皆附高級明鏡、多功能國際牌暖風機(店鋪除外)、毛巾架等整套配件,精緻美觀。
(三)設置浴廁專用逆止風門 4"ABS 材質雙葉片,無方位性。(風量洩漏率 80mmAq 時小於 2CFM)灰-N8。
廚房設備(一樓店鋪無設置廚具設備):
(一)整體檯面廚具包括人造石檯面、不鏽鋼水槽、立式冷熱不銹鋼龍頭、上下廚櫃體搭配結晶鋼烤門片,另搭配櫻花牌高級瓦斯爐、抽油煙機、廚下型烘碗機、 Puretron 牌生飲機(TPH-689 觸控式),並設置冰箱、電鍋、微波爐專用插座。
(二)各戶排油煙機設置廚房專用逆止風門材料 6"ABS 防焰材質雙葉片式,無方位性。
(風量洩漏率 80mmAq 時小於 2CFM)灰白色。
瓦斯設備:
xx配管由本公司負責統一申請裝配。
電梯間:
(一)各樓梯間地坪及牆面做整體裝修設計,並搭配整體燈光設計。 (二)平頂採木作矽酸鈣板天花板加日本第一品牌立邦乳膠漆。
電梯:
採用三菱加高型微電腦控制電梯。並於電梯車廂內加設半球型 CCTV 監視系統及與警衛室連線保障住戶安全。
樓梯間:
地坪舖設 20cm×20cm 及 20cm×27cm 止滑地磚,牆面及天花板均刷日本第一品牌立邦乳膠漆,搭配木質扶手,高雅大方。
屋頂平台:
採用整體粉光洩水控制+複合式 PU 防水+20mm 厚 PS 板+4ψ 點焊鋼絲網+T=10 ㎝混凝土壓層+麻面整體粉光洩水控制+30cm×30cm 止滑地磚+週邊排水淺溝+高腳落水頭。
電器設備:
(一)各樓住戶採用單相三線 220V/110V 供電或依台電規定供電,各戶採獨立電錶。
(二)所有配管採用南亞 PVC 管及符合商檢局檢驗標準 CD 管。電線採用太平洋及華新麗華電線電纜,品質、安全第一。
(三)室內開關插座單相三線接地配線,採用大型面板並附夜間指示燈。 (四)開關箱裝置採用士林牌無熔絲開關,安全耐用。
(五)客廳及各臥室均預留分離式冷氣位置、套管及排水管。 (六)客廳及主臥室設置雙切開關。
(七)客廳設置全室電燈控制總開關(One Touch)。
給排水設備:
(一) 採用間接供水,除總錶外各戶均有獨立水錶。
(二) 地下室蓄水池及屋頂水箱之地坪、牆面經防水粉刷後貼 20×20 或 10×10 亮面磁磚,確保水質清潔及保養清洗容易。
(三) 冷熱水管均使用 MAYER 美亞管(披覆式保溫不鏽鋼管),經久耐用。 (四) 採用德國 Studor 吸氣閥及正壓調節器。
電視、電話、社區寬頻網路系統設備:
(一) 預留第四台有線電視天線共用垂直管路。 (二) 每戶客廳及主臥室均設電視出線口。
(三) 客廳及全室均附雙插式電話及網路出線口。 (四) 光纖設計到各層樓梯間。
燈具設備:
公共空間照明及外牆燈具均採用 LED 省電照明型,為社區做長期之節能省電規劃。
緊急發電機設備:
設置全新自動發電機組,以備停電時供應電梯、梯間緊急照明、門禁讀卡系統及各戶客廳與廚房冰箱等緊急使用。
地下室停車場:
(一) 地下室停車場出入口,加附照明設備,車庫出入口設廣角反射鏡及安全警示燈,並設電動遙控安全捲門。
(二) 設置明顯之交通指示標誌及泡沫自動感知滅火設備,防止災害發生。 (三) 設置導流式通風設備,增加空氣流通以維護健康。
(四) 地下室地坪鋪設 EPOXY,具防塵、止滑、高抗壓及高耐磨特性。
消防安全設施:
(一) 消防火警警報系統:各層梯間設置消防栓箱,壹樓管理室的防災中心設火警受信總機,增加安全,各樓層均設置廣播系統連結防災中心。
(二) 消防系統:各層樓電梯間設有緊急照明燈可供停電照明,並設置乾粉滅火器以供火警緊急之用。
(三) 地下室裝置中興或同等級品牌引擎自動發電機組。
安全管理系統:
(一) 各戶均設置彩色液晶螢幕對講機系統,具有xxxxxx,xxxxxxx,能過濾訪客。
(二) 車道出入口採用 ETC 系統方便車輛進出,並加設監視系統與警衛室連線,以確保安全。
(三) 壹樓出入口採感應式讀卡系統,先進安全。
(四) 門禁管控採用一卡通方式並可結合悠遊卡,方便安全。 (五) 地下層及屋頂層於電梯間設立緊急求救對講機。
(六) 各戶廚房、客廳設置緊急電源。
(七) 各戶設置獨立迴路緊急照明燈源。
特記事項:
一、上列各項建材設備及施工方式,如因廠商停產或不能及時供應以致無法配合施工時,買方無條件同意由賣方得適當調整並採用同等級或更高級產品。
附件(十一)住戶管理規定草約
【德友公園 one】社區(以下簡稱本社區)住戶管理規約明訂管理與使用等事項,以增進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之共同利益、確保良好居住環境為目的。凡依約成為本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者,皆具遵守義務。
第 一 條:本規約法源及效力所及範圍:
一、本規約效力及於本社區全體住戶。
二、本社區範圍(基地、建築物及附屬設施)依使用執照上所載。
第 二 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 2/3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 2/3 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 3/4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 3/4 以上同意行之。
二、以下事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一) 規約訂定或變更。
(二) 本社區之重大修繕或改良。
(三) 住戶之驅離或區分所有權之強制出讓。 (四) 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
(五) 管理委員執行費用之收支管理辦法。
(六) 其他依法令需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
三、會議之目的如為專有部分之約定共用事項,應先經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書面同意,始得成為議案。
四、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該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經管委會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五、會議之目的如對某專有部分之承租者或使用者有利害關係時,該等承租者或使用者經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得列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xx其意見。
六、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之。
七、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但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
予計算。代理人應於簽到前,提出區分所有權人之出席委託書。
八、開會通知之發送,以開會前十日登錄之區分所有權人名冊為據。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於開會前如有異動時,取得資格者,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與表決權之計算,於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任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專有部分之個數超過全部專有部分個數總合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惟計算應出席總戶數時仍應計入)
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會議記錄,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會議記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 開會時間、地點。
(二) 出席區分所有權人總數、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比例總數及所占之比例。
(三) 討論事項之經過概要及決議事項內容。
第 三 條:公寓大廈有關文件之保管責任
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簽名簿、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使用執照影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應由管委會負保管之責,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有書面請求閱覽或影印時,不得拒絕。
第 四 條:管理委員會委員之資格及選任
管理委員會委員人數應有5名,組成成員如下:一、主任委員 1 名。
二、副主任委員 1 名。
三、財務管理委員 1 名。
四、委員 2 名。
上述委員皆需具有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住戶任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如有下列情形,不得充任,如已充任者,即當然解任:
一、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經受有期徒刑1年以上刑期之宣告,服刑期尚未逾 2 年者。
二、服公職虧空公款,經判刑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 2 年者。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無行為能力者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前述委員名額,得設置候補委員若干名。且於選舉前 14 日由召集人公告。選舉方式採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並以獲得區分所有權人票數較多者當選。委員任期自當選後 1 年。
前述委員選任時應予公告,解任時亦同。
委員職掌應優先由已當選之委員依所得票數最高者擔任主任委員,次高者擔任副主任委員,依此類推;次而採取相互推舉,採過半數同意,解任方式亦同。
第 五 條: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限制
一、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之。
二、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應依符合法令規定之方式使用,並不得有損害建築物主要構造及妨害建築物環境品質。在本社區內施工時,應遵守管委會之規定。
三、停車空間應依買賣契約書所載分管契約使用其約定專用部分。
四、無約定專用部分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授權由管理委員會管理之。
五、約定共用部分,供全體住戶使用,其相關管理規範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
六、本社區之約定共用部分為屋頂平台、法定空地(除約定專用外),應供全體住戶共同使用。
第 六 條:本社區、建築周圍上下、外牆面及樓頂平臺為共用部分,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共同依起造人原設計之外觀(含色系、社區LOGO、建設公司名稱等)維護使用,起造人(含委託之銷售公司)於銷售必要時得設置廣告物,於銷售完成後應回復原狀;另起造人原設計之招牌位置,其使用權利悉歸起造人或向起造人購買之各該設置戶別之所有權人所有;其餘本社區建築周圍上下及外牆面如要懸掛或設置廣告物,則依本社區規約約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第 七 條:公共基金、管理費之繳納
一、 為充裕共用部分在管理上必要之經費,區分所有權人應遵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規定向管委會繳交下列款項:
(一) 公共基金。
(二) 管理費(暫定每坪 70 元、汽車位每位 300 元、機車位 100 元)。
二、 管理費由各區分所有權人依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以公平為原則分擔之。但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前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決議時,買賣契約或分管契約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未規定者,各區分所有權人應按其所有建物坪數及車位個數分擔之。
三、 各項費用之收繳、支付方法,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並收取之。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另有決議者,應依其決議。
四、 區分所有權人若在規定之日期前未繳納應繳金額時,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另外收取遲延利息,以未繳金額之年息 10%計算
,且相關催繳及訴訟程序費用,含委任律師費,均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第 八 條:管理費、公共基金之管理及運用
一、 管委會為執行財務運作業務,應以管委會名義開設銀行或郵局儲金帳戶。
二、 管理費用途如下:
(一) 委任或僱傭管理服務人之報酬。
(二)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費用或使用償金。
(三) 有關共用部分之火災保險費、責任保險費及其他財產保險費。 (四) 管理組織之辦公費、電話費及其他事務費。
(五) 稅捐及其他徵收之稅賦。
(六) 因管理事務洽詢律師、建築師等專業顧問之諮詢費用。 (七) 其他基地及共用部分等之經常管理費用。
三、 公共基金用途如下:
(一) 每經一定之年度,所進行之計畫性修繕者。
(二) 因意外事故或其他臨時急需之特別事由,必須修繕者。
(三) 共用部分及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重大之標準為工程或設施金額超過一個月之管理維護費用者)。
(四) 供墊付前款之費用,但應由收繳之管理費歸墊。
(五) 其他基地及共用部分等之經常管理費用,但應由收繳之管理費歸墊。
第 九 條:共用部分修繕費用之負擔比例
共用部分之修繕,由管委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公共基金不足時,由區分所有權人按所有建物坪數及車位個數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
第 十 條: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
住戶對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
第十一條:公共環境維護
一、各住戶應依建築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使用建築物。
二、各住戶應按時繳交管理費,遵行本社區管委會決議之相關規章與規定。三、各住戶不得飼養家禽(如雞、鴨等會產生危害公共環境衛生之家禽)。四、不隨地便溺、吐痰或拋棄果皮、煙蒂、紙屑與廢物。
五、自家飼養貓狗的糞便應隨地清除。
六、垃圾應放入專用垃圾袋內,以確保清潔與衛生。七、在公共場所或非曬衣陽台不得晾曬衣物。
八、維護生活環境、不踐踏草坪、攀折花木或破壞環境設施。
九、為保持本社區空氣新鮮,住戶僅能使用電力、瓦斯,禁止使用煤炭、柴油、重油、石油等高污染油品為燃料,或存放會散發刺鼻味之物料。
十、除原起造人規劃設計外,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非經管委會同意,不得於戶外任何地點裝設任何招牌、鐵鋁窗等影響外觀一致性之設施,如有違規行為,得由管委會聘人拆除修復,所需費用由違規人自行負擔。
十一、非經管委會同意禁止於外牆任何位置或公共區域張貼海報、告示,如欲張貼租售屋海報實應於依統一規定之方式及地點張貼之。
十二、禁止私自變更外牆結構,破壞社區整體外觀。
十三、搬運物品如有垃圾或紙屑遺留公共區域,應隨即撿拾。
第十二條:公共秩序安全維護
一、凡易燃、易爆、有毒及異味及其他任何危險物品,均不攜入社區,以維公共安全。
二、不私自接用公共水電並注意水電安全。
三、公共場所通道之公共空間不放置物品與佔用,以保持暢通。四、不飼養凶禽猛獸,以保安全。
五、不在戶內及陽台燃放鞭炮或燃燒冥紙、紙張、衣物及其他發煙物品,以免室內煙警器感應鈴發響誤傳火警。
六、不在本社區經營色情或危及公共安全或違反公序良俗之行業。七、機車、腳踏車不得隨便停放在本社區內之公共空間。
八、本社區在依圖施工完成交予住戶之後,絕對不做任何破壞,否則管委會有權制止,住戶及僱傭之裝潢工人若造成公共危險之刑責,本社區各區分所有權
人均有權提出訴訟。
九、不得招呼小販或推銷人員進入本大樓販賣物品。十、不得在禁止停車地點隨意停放車輛。
十一、不做妨害社區良好秩序行為,並支持警衛人員執行相關勤務。十二、公共區域種植之盆栽花木,應維護其安全及美觀。
十三、外出前檢查門窗是否關好,並留意左鄰右舍,做好守望相助工作。
十四、發現盜賊侵入,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並通知管理服務人員採取緊急措施。十五、禁止於住宅內設置工廠。
十六、約束兒童不玩弄「對講機」及緊急按鈕,不隨意按下「消防箱」之按鈕。十七、住戶於維護修繕或行使權利時,不得妨礙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
十八、管委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住戶室內時,住戶不得拒絕。住戶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有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始得為之。
第十三條: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一、管委會之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管委會應製作並保管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附屬設施設備清冊、固定資產與雜項購置明細帳冊、區分所有權人與區分所有權比例名冊等。如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理由請求閱覽或影印時,不得加以拒絕,但得指定閱覽或影印之日期、時間與地點。
三、管委會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公布本社區上一月份之財務報表,明列收入、支出及結餘情形。
四、財務報表上應經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簽認後始可公佈,以昭公信。
第十四條:糾紛之協調程序
一、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間發生糾紛時,由管委會邀集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
二、有關區分所有權人、管委會或利害關係人間訴訟時,應以管轄本社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第十五條:其他事項
一、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管理事項,本規約未規定者,得授權管委會另訂管理辦法及使用規則。
二、為支應社區公用部分開支,所收取之管理費用得授權管委會依實際需求訂定之,惟應於決議時公告說明,並於次年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提報追認。
三、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有異動時,取得資格者應以書面提出向管委會登記資料。四、區分所有權人將其專有部分出租他人或供他人使用時,該承租者或使用者亦
應遵守本規約其他各項規定。
五、區分所有權人應在租賃(或使用)契約書中載明承租人(或使用人)不得違反本規約及其他各項管理之規定,並應向管委會提切結書。
六、本規約中未規定之事項,應依本條例、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七、本規約為供本社區管委會執行管理事務之最高權源,在未依法修改本規約之
前,本社區之管理悉依本規約之約定。
第十六條:如有規約未約定事宜,盡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
立同意書人:
附件(十二)個人資料權益告知暨使用同意書
一、賣方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規定,踐行以下告知事項: (一)非公務機關名稱:德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二)蒐集之目的:行銷;住宅行政;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營建業之行政管理;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廣告或商業行為管理;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婚姻、家庭、職業、通訊及戶籍地址、行動電話、電子郵件。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無期限。
(五)德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關係企業。 (六)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臺灣地區。
(七)個人資料利用之方法:網際網路、電子郵件、簡訊、書面及傳真。
(八)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有關查詢、請求製給複製本,或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員工基本資料內容部分。
(九)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買方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買方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賣方將無法執行本告知事項特定目的之業務及無法提供買方相關服務。
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
買方同意將基本資料無償且不附帶任何條件提供予賣方作為以下特定目的之處理或利用:行銷、住宅行政、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營建業之行政管理、客戶管理與服務、廣告或商業行為管理、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三、個人資料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買方同意賣方得將其合法蒐集、處理及利用之買方個人資料,基於行銷、廣告或商業行為管理、客戶管理與服務之目的,予以揭露、轉介、處理或利用,但上開資料應妥善管理及運用,且賣方應確保買方所提供之所有資料,皆受到賣方有關隱私及個人資料之安全及管理的嚴格保護。
四、賣方因買方簽訂本契約而知悉或持有買方資料者,均應保密及依「個人資料保
護法」相關規定辦理。賣方若違反者,買方得請求損害賠償。
立 同 意 書 人:
附件(十三) 直接撥款或授權取款同意書
虛線可撕下
直接撥款或授權取款同意書
本人於現有資金不足之下,為向德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購買後列不動產,業經德峰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同意於買賣價金尚未付清前(且無其他物保之下),先行將後列不動產產權過戶予 本人並設定抵押權予貴行,俾供向貴行申貸貸款以抵償該等不動產買賣價金,茲為確保德峰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後列不動產產權過戶予本人並設定抵押權予貴行後,能立即、直接並確 實取得該不動產買賣價金其中之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以符合誠信對待及風險公平分擔,特立此同意書,由德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轉交予貴行存查:一、不動產標示:
建物:座落於桃園市桃園xxx段199地號土地內興建之『德友公園 one』社區編號第 棟 樓。
土地:座落於桃園市桃園xxx段199號等一筆地號。
車位:汽車停車位座落於『德友公園 one』社區地下第 層 號平面汽車停車位共 個。
二、本人無條件同意並委託貴行下列事項:
前開不動產產權過戶予本人並設定抵押權予貴行之同時(以地政機關登記完成為準),貴行無須通知本人,得立即直接將貸款金額其中之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撥付至德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永豐銀行 蘭雅分行帳號: 157-018-0005099-5 帳戶中,以抵充房屋、車位買賣價款。(若貴行無配合直接撥款予房屋出賣人,亦無須通知本人直接撥款至本人帳戶,本人並無條件同意將貴行之撥款帳戶存摺及預立之取款條等領款證件交付並授權 德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以供領取款項抵充房屋、車位買賣價款。)
三、由於本項貸款乃德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在本人買賣價金尚未付清前(且無其他物保之下
),先行將後列不動產產權過戶予本人並設定抵押權予貴行,俾供向貴行申貸貸款以抵償該等不動產買賣價金,在未領得貸款金額以抵償價金前,顯然不當承擔過多之風險;又德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對於上開貸款之直接核撥或授權領取,有直接利益關係;且因本人對於德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另有交屋款供作驗收交屋之擔保,故除經本人具體提出客觀證據證明前揭不動產有輻射鋼筋、未經處理之海砂,本人非經德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通知貴行暫停、終止、變更或撤銷前揭之撥款方式與金額(
縱有通知,亦視為無效),亦不得於撥款前向貴行索取抵押設定塗銷同意書,且不得對於貴行依據前揭選定方案之作業,主張任何違約或侵權等損害賠償,否則應就所要求賠償之金額加倍賠償貴行。
此 致
銀 行 分 行
(本授權書之對象銀行授權由德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本人完成對保後代為填寫該對保銀行)
立 書 人 :身份證字號:
戶籍地址 :
聯絡電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十三) 不動產經紀人證照影本
附件(十五) 同業互保證書影本
附件(十五) 同業互保證書影本
「德友公園 one」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買方:
賣方:德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茲為買方承購賣方興建之「德友公園 one」(以下稱本案)土地預定買賣事宜,經雙方磋商後合意訂定買賣契約(以下稱本契約),約定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 一 條:契約審閱
x契約於簽訂前已由買方充分審閱五日以上(本契約書已於 年 月日由買方攜回審閱)並詳細審閱完畢。買方完全了解契約內所有條款及雙
方之權利義務內容範圍,並認同本合約符合誠 實、信用公平原則,絕無異議。
【買方簽章確認: 】
第 二 條:廣告效力
x預售買賣契約書之建材設備表、土地、房屋及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及廣告宣傳品,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 三 條:土地標示
一、土地坐落:桃園市桃園xxx段 199 地號 之 土地 上興建之本案, 編號 棟 樓,使用分區為住二。惟因事後土地合併、分割、重測或基地地號增減時,產權移轉登記應以地政機關登記之新地號及土地面積為準。
第 四 條:土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
一、土地持分面積 點 平方公尺(約 點 坪),應有權利範圍為十萬分之 ,計算方式係以本基地扣除全部汽車停車位之持分後,剩餘之土地持分依各戶主建物及附屬建物登記面積佔全部區分所有主建物及附屬建物登記面積比例持分之。
二、買方所購買之車位屬□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為地下 層平面式,編號
第 號,車位 個,該停車位 □有 ▓無獨立權狀;買方同意車位面積與登記方式(該車位編號記載於建物登記簿謄本),悉依辦理登記當時地政
機關規定登記之或列入本大樓共有部分登記所有權,絕無異議。
三、為滿足持分總合為一,若有進位取捨問題,應以賣方計算之持分總表所列持分為準。
四、前三項所列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時,雙方應依第五條約定互為找補。
第 五 條:土地持分面積誤差及其價差找補
一、本土地持分面積依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
二、依第四條計算之土地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含土地因法令變更未能登記之面積),如有誤差,不足部分由賣方找補;其超過部分,買方以找補 2%
(含)為限。約定之面積較登記面積短少者,雙方僅負找補之義務,不構成物之瑕疵或債務不履行。
三、面積誤差之找補,依土地總價款除以該持分面積所計算之單價無息相互補貼價
款,於通知交屋時一次結清。
四、前款項之土地面積短少者,其不足部分超過 3%者,買方得解除契約;因面積誤差而解除契約時,賣方應將買方已繳之款項無息全數退還,買方不得再請求任何損害賠償。
第 六 條:土地契約總價款
一、本契約土地總價款:
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內含車位價款:
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
二、如因政府(或會計師)評定賣方需調整本契約房屋及土地之售價比例,買方同意無條件配合,惟不得變動本房地買賣合計之總價款。
第 七 條:付款條件及逾期付款之處理方式
一、買方應依「土地繳款期別明細表」(附件一)之規定,於接獲賣方繳款通知單後 7 日內,以現金或即期支票如數繳清。
二、「土地繳款期別明細表」所載之第 4 期至第 18 期期款,每次通知付款時點應間
隔 20 日以上。
三、買方收受第一項繳款通知單後未於其上所載期限內繳清期款或已繳之票據經提示無法兌現時,賣方得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函通知繳納。買方收受前述書面通
知後 5 日內仍未繳清期款時,應自第 6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逾期期款部分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於補繳期款時一併繳清相關款項。
四、買方收受前項書面通知後 30 日內或賣方取得使用執照後 30 日內仍未繳清期款
及遲延利息時,賣方得再以存證信函催告,送達 7 日後仍未繳納時,賣方得依本契約第十四條約定辦理。
第 八 條:貸款約定及貸款撥付
一、本契約第六條土地買賣總價內之部分價款新台幣 仟 佰 拾萬 仟元整,由買方以金融機構之貸款給付,買方同意提供房屋(
購買汽車停車位者含汽車停車位)及其座落桃園市桃園xxx段 199 地號之基地持分做為共同擔保,委託賣方代向金融機構申請抵押貸款,貸款期限、利息
、償還方式、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設定登記內容悉依貸款金融機構之決定,買方並同意於簽署本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之同時簽立協助代辦貸款委託書 (附件二)
二、買方承認前項貸款為本契約應繳土地總價款之一部分,屬賣方應收款,買方應於對保時,將該貸款金融機構之開戶存摺、蓋妥印章之取款條及簽訂銀行撥款委託書,授權金融機構將實際核准之貸款金額悉數撥匯入賣方所指定之帳戶。
三、買方應在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依照賣方通知之期限,提供辦理貸款之全部書類證件及辦妥貸款應辦之手續,以便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同時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如買方因故拖延時間辦理貸款手續者,買方除應依貸款金額按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延遲利息支付賣方外,並應負賠償賣方因此所衍生之一切損失。
四、買方同意於金融機構核貸後並辦妥所有權移轉及抵押權設定登記時,即由金融機構直接撥付全部貸款金額予賣方以抵付應繳款項;如需買方親自會同辦理領取貸款時,買方同意即時配合辦理,不得藉故拖延拒辦領款,除經買方證明有輻射鋼筋、海砂或經第三公正單位證明,縱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外,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通知金融機構止付或暫緩撥付貸款金額予賣方,如有違反,經賣方通知日起七日內應以現金乙次繳清外,並須依貸款金額按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延遲利息支付賣方,否則得解除契約並沒收買方已繳之價款(以本契約總價款百分之十五為限)。
五、賣方指定金融機構核准貸款金額少於原預定貸款金額,其差額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
1.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者,賣方同意以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
2.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賣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七年,由買方按月分期攤還。
3.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買賣雙方得選擇前述方式辦理或解除契約。
4.本約經買賣雙方協議,買方了解並同意就上述三項貸款不足之差額部分,於接獲賣方通知起三十日內,乙次以現金方式繳清,買方如未於期限內繳清該不足之差額部分,視同買方違約,買方明確知悉本約條款之約定內容且無異議。
【買方簽章確認: 】
(二)可歸責於賣方時,差額部分賣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買方應按差額加兩成將本買賣標的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予賣方以供擔保,如賣方不能依原承諾補足不足額部分,買方有權解除契約。
(三)可歸責於買方時,買方應於接獲通知日起三十日內乙次以現金給付其差額。
(四)前述賣方同意買方分期償還者,買方應按差額加兩成將本契約土地辦理第一順位抵押權設定予賣方或賣方指定之人以為擔保(如買方已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者於金融機構以辦理貸款,買方應按差額加兩成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於賣方),同時開立等額商業本票予賣方以為擔保,應辦理抵押權設定、塗銷產生之地政士代辦費、規費、印花稅等費用均由買方自行負擔。
六、買方若不辦理貸款時,應將該貸款金額之價款於接獲賣方繳款通知時,依下列期限及方式以現金或即期支票支付予賣方:
(一)買方應於賣方取得房屋使用執照時,即支付原貸款總額百分之五十。
(二)買方應於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公告期滿時,即支付全部之貸款餘額。
七、買方若欲減少貸款額度時,其少貸金額應於賣方取得房屋使用執照時通知買方繳納,買方須於賣方通知日起七日內以現金乙次繳清。
八、本條約第六、七項應繳價款,若買方未能於上述期限繳清款項,則須支付賣方應付價金按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延遲利息,且買方於繳清所欠本息前,賣方得拒絕辦理本契約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買方,經通知買方仍逾期不付,即以本契約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九、如因下列情事致無法如期辦理撥款者,視為買方不辦理貸款,並同意於賣方通
知日起七日內以現金乙次繳清,否則賣方得解除契約並沒收買方已繳之價款
(以本契約總價款百分之十五為限)
(一)買方經金融機構向財稅資料中心查詢與辦理貸款規定不符合者。 (二)買方有其他原因致金融機構不能接受貸款申請者。
(三)買方拒辦或未依賣方通知期限辦理貸款手續致不能獲貸。
(四)買方自動放棄辦理貸款或提出任何理由阻止或暫緩金融機構撥款予賣方。十、買方如需自洽金融貸款或符合公教或其他優惠貸款時,應提供全部相關文件,
由賣方指定地政士辦理之,且買方應於賣方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二十日內,辦
妥金融機構之貸款對保相關手續及簽訂自洽貸款協議書(附件三),同時交付對保銀行存摺和蓋妥印章之取款憑條予賣方授權賣方於金融機構撥款同時直接領取貸款或出具授權書授權金融機構直接撥入賣方之帳戶,並於本契約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公告期滿後,通知貸款金融機構出具撥款承諾書交付賣方,如貸款金融機構不出具撥款承諾書或買方未簽立自洽貸款協議書,經賣方以書面通知限期二十天內仍未辦妥時,視同買方不辦理貸款,雙方同意依本條第六項約定辦理。
十一、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撥付貸款予賣方亦不得因金融機構核貸時程延誤或最
後貸款金額不足,而請求延期繳款或變更付款條件,對於貸款金額不足部分,應於賣方通知日起三十日內,以現金或即期支票乙次繳清完成,否則願依本約第十四條違約之處罰處理。
十二、有關金融機構核撥貸款後之利息,由買方負擔。
十三、買方充分知悉金融機構貸款為土地價金之一部分,並非交屋尾款,故買方不得以未完成驗屋或未交屋之任何理由,拒絕撥付貸款予賣方或拒付貸款利息。
【買方簽章確認: 】
第 九 條:履約保證機制
x預售屋應辦理履約保證,履約保證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內政部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不動產開發信託
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於某金融機構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業者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又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時,賣方應提供上開信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予買方。
▓其他替代性履約保證方式:
□價金返還之保證
x預售屋由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賣方負擔。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買方。
□價金信託
x預售屋將價金交信託,由金融機構負責承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管控事宜。
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及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方,受託人係受託為賣方而非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無法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買方。
▓同業連帶擔保
x預售屋已與日日欣建設有限公司(同業同級之公司,市占率由內政部另訂之)等相互連帶擔保,持本買賣契約可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賣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公會連帶擔保
x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建築開發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保證協定,持本買賣契約可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賣方應提供加入前項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第 十 條: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
一、土地所有權之移轉,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如買方有違規約情事,則不在此限)。其申報轉移價格,以當期政府評定土地移轉現值為準。且買方即為產權轉移登記名義人,非經賣方同意不得更換為他人,否則其轉讓或更換行為對賣方不生效力,且因此而發生糾紛或致使賣方遭受損失時,買方應負違約及賠償責任。若賣方同意更換者則按本約第十二條轉讓條件辦理。
二、賣方違反前項之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緩(滯納金)時,賣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買方權益時,賣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三、買方於本土地產權移轉登記前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繳清本契約繳款期別明細表中各期期款及逾期付款加計之延遲利息及應預繳之各項稅費及其他應繳之費用等。
(二)提出合於本預售屋辦理產權登記及貸款之相關資料文件、辦妥各項貸款相關手續、繳清第十一條買方應負擔各項稅費、預立貸款取款文件及貸款委託撥付文件,並於對保時開立原預定貸款同額之禁止背書轉讓之本票予賣方作為給付款項之擔保,並授權賣方填載到期日,俟賣方取得貸款及貸款差額後於辦理交屋手續之同時,賣方應將本票無息返還予買方。買方未依約交付價款,經催告仍拒絕履行者,賣方得行使本票或擔保權利。
(三)本項第(一)、(二)款,應在辦理產權移轉申報前全部兌現。
四、本契約產權之登記由賣方指定地政士辦理,倘為配合各項手續,需要買方加蓋印章、出具證件或繳納各項稅費及買方提出之證件不符需補正時,買方應於賣方或地政士通知日起七日內補正,買方已提供之證件如有變更之情事時,應即通知賣方或其指定之地政士,並依上開約定補具證件。如有逾期,每逾一日應按應繳房屋價款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延遲利息支付予賣方,另如因買方之延誤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增加或加徵滯納金、罰緩時,買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賣方權益時,買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五、若買方未於申報產權移轉登記前依約繳清各期期款、拖延應辦事項或有其他違約情事時,賣方得暫時停止辦理產權移轉之申報,倘已辦理者,賣方並得持用買方授權賣方代刻即使用之印章(附件四),逕行辦理撤銷,買方絕無異議。如俟後再繼續辦理產權移轉者,因前揭申報暫停(或撤銷)辦理,致拖延金融機構貸款核貸之損失,買方應依貸款金額按日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利息支付予賣 方,若因而造成無法貸款或減少貸款者,雙方同意依本契約第八條約定辦理。
第 十一 條:地價稅之分擔比例及稅費負擔之約定
一、產權移轉及貸款抵押設定所生之規費、契稅、印花稅、登記規費、代書費、火災及地震保險費、預繳水電費及各項代辦手續費等,悉由買方負擔。
二、地價稅以過戶日為準,該日期前由賣方負擔,之後由買方負擔。其稅期已開始
而尚未開徵者,則依前一年度地價稅單所載該宗基地課稅之基本稅額,按持分比例及年度月份日數比例分算稅額。
三、土地產權移轉登記時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由賣方負擔,其逾三十日申報者,以提出申報日當期之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如因可歸責買方之事由致延遲辦理申報,其增加之土地增值稅由買方負擔。本約產權移轉前所開徵之受益費由賣方負擔,產權移轉後之受益費由買方負擔。
四、上開所列由買方負擔之費用,買方明確認知不包含於本契約所列之土地買賣總價款。
第 十二 條:土地轉讓條件
一、買方繳清已屆滿之各期應繳款項者,於本契約土地移轉現值申報前,如欲將本契約轉讓他人時,必須事先以書面徵求賣方同意,賣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買方申請轉讓以一次為限,並須於賣方通知期限內完成,否則其轉讓行為對賣方不具效力,並視同買方不辦理轉讓。
二、前款之轉讓,除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轉讓免手續費外,賣方得向買方收取本契
約土地總價款千分之一之手續費,其因而產生之各項稅費由買方負擔。
三、轉讓權利義務之受讓人應立具書面聲明同意依本契約所訂之條件履行買受人未履行之全部義務。
第 十三 條:其他約定
一、本契約房屋賣方保證產權清楚,絕無一屋數賣或占用他人土地等情事。訂約後土地產權有上述糾紛致影響買方權利時,買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賣方解決,倘逾期賣方仍不解決時,買方得解除本契約,雙方並同意依第十四條違約之規定處理。
二、賣方因土地及建築融資而設定之抵押,賣方應於交屋前負責塗銷之。
三、有關本契約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如因天災地變、政府法令變更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本土地之房屋不能繼續興建時,雙方同意解約,解約時賣方應將所收價款全數無息退還買方。
五、本契約簽訂後,雙方均不得藉物價之漲跌為理由,而要求為價款之增減。
六、有關本案在銷售過程中,雙方如有口頭約定其他任何事項,應在簽訂契約時一
併提出,並以書面文字方式另訂協議書,始生效力。
第 十四 條:違約之處罰
一、賣方違反「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之規定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
二、賣方違反「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者,即為賣方違約,買方得依法解除契約。
三、買方依第一款或第二款解除契約時,賣方應將買方已繳之房地價款全部退還買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契約總價款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予買方,但該違約金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四、倘買方違反第八、九條之規定、減少價金之要求、違約不買或不按照契約約定之日期付款或未配合賣方辦理產權移轉、貸款抵押設定、阻止金融機構撥款予賣方或違反本約任一條款之情事者,經賣方催告後仍不履行時,賣方得解除本契約,並得沒收本契約總價款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但該違約金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解約後依下列方式處辦理:
(一)本約房屋產權由賣方收回自行處分,買方絕無異議。
(二)倘賣方已將本約產權辦理申報者,買方同意賣方得逕以買方名義撤銷申報,其因而增加之稅費損失由買方負擔。
(三)倘賣方已將產權移轉登記為買方或其指定名義人者,買方無條件負責將該產權於十五日內辦理移轉登記歸賣方或由賣方指定之第三人所有,產權移轉所產生之相關費用,由買方負擔絕無異議。
五、買賣雙方除依前兩項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第 十五 條:土地之點交
一、本契約土地因係持分所有,以辦理交屋手續時交付土地權狀視同點交。
第 十六 條:共同承買約定
一、買方如有數人者, 除對本契約買方之義務共負連帶責任外, 買方並指定 為送達代收人,賣方依本契約所為之通知或意思表示以送達至代收人為合法送達。
第 十七 條:送達及通知
一、雙方所為之徵詢、洽詢或通知辦理事項均以書面按本契約所載之地址送達,買方地址如有變更應以書面通知賣方更正,如買方拒收或無法送達而致退回者,均以郵局第一次投遞日視為合法送達日。
二、買方應提供位於臺灣之通訊地址予賣方。倘買方無法提供臺灣通訊地址,則應指定居住臺灣之第三人做為送達代收人,代理買方收受前述通知。
三、買方依前項約定,以 作為送達代收人,其通訊地址為 。(符合第二項約定之人,才需填寫本項)。
第 十八 條:質押禁止
一、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買方同意不以基於本契約所取得之權利提供予第三人作為擔保或質押,否則視為買方違約,其因此所造成賣方之損害應由買方負責賠償。如因買方與第三人發生糾紛,致買方基於本契約所取得之權利或金融貸款為第三人假扣押、假處分或遭其他強制執行處分時,均視同買方違約,就以上違約情事,賣方得逕行解除本契約,買方並需負責賣方因此所受之損害賠償責任。
第 十九 條:合意管轄法院
一、因本契約發生之消費訴訟,雙方同意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 二十 條: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一、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賣方應將契約正本交付買方。本契約壹式貳份,本契約之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份。
二、本契約對於買方與德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簽立之「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具有不可分之併存連帶關係,兩件契約互相關連,如一方對任何一方契約違約時
,視為兩契約全部違約,對任何一方契約解除時,效力均及於兩契約全部。
第二十一條:留置權約定
一、買方於尚未付清價款、延遲利息、滯納金、違約金或各項稅費及完成交屋手續之前,賣方或其指定之地政士,對於買方之各項相關產權憑證及土地、建物之相關從物(如鎖匙等)有置留之權,買方若以任何名義重新申請產權憑證,除應負刑事偽造文書罪則外,賣方得依本契約第十四條約定處理,買方充分認知絕
無異議。
第二十二條:未盡事宜之處理
一、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附件:(一) 土地繳款期別明細表 (二) 委託代辦貸款同意書 (三) 自洽貸款協議書
(四) 代刻印章授權書
(五) 個人資料權益告知暨使用同意書 (六) 直接撥款或授權取款同意書
立契約書人
買 方: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 | 籍 | 地 | 址: |
連 | 絡 | 地 | 址: |
連 | 絡 | 電 | 話: |
賣 方:德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 代 理 人:x x x
x x 編 號:54116128
公 司 地 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 1351 號 9 樓服 務 電 話:00-000-0000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
附件(一)土地繳款期別明細表
總 價 款 (含車位 ) | 第二十三期 | 第二十二期 | 第二十一期 | 第二十 期 | 第十九 期 | 第四至十八期 | 第三 期 | 第二 期 | 第一 期 | 期別 |
交屋 款 | 銀行貸 款 | 完稅 款 | 對保 款 | 使用執照取得 | 工程期 款 | 開工 款 | 簽約 x | 訂金 款 | 付款內 容 | |
新台幣 仟佰 拾 萬 仟元正 | 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元正 | 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元正 | 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元正 | 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元正 | 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元正 | 新台幣 仟佰 拾 萬 仟元正 | 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元正 | 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元正 | 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元正 | 付 款 金 額 |
本及期各同項時代繳收納稅代款辦 費 | 另簽分期付款表 | 付款日期 |
附件(二)委託代辦貸款同意書
立委託書人: (以下簡稱買方)受委託人 :德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賣方)
茲因買方訂購座落桃園市桃園xxx段 199 地號上興建之「德友公園 one」社區編號 棟 樓房屋壹戶及地下第 層 號汽車停車位共 個,特以上開產權委託賣方向金融機構辦理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 整之抵押借款手續以抵付上述土地之部份買賣價款,經雙方同意議訂有關委託及約定事項如 下:
一、買方確認本項貸款為購買前開土地價款之一部分,該貸款核貸後應於撥貸同時交歸賣方
所有。買方委託賣方全權代辦前開土地之抵押權設定、借款及撥款所需之一切手續,並另出具委託賣方代刻印章之授權書給賣方(如附件四),授權賣方代領金融機構所核發之全部款項,以便抵付依本契約附件一中第 22 期銀行貸款之價款。
二、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辦貸款之金融機構提出異議或撒銷或終止委託貸款。
三、買方應提供所購買前開產權之全部作為抵押物,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予前開金融機構,並依前開金融機構之規定覓妥連帶保證人,保證履行償還借款本息義務。貸款金額、期限、利息及分期償還方式,買方願依照前開金融機構之決定與規定辦理一切貸款及撥款手續,並依約清償借款。
四、買方同意按照賣方規定時間、地點,備齊所需之證件,交予賣方代辦前條貸款之一切貸款及撥款手續。領取貸款時,如需買方親自會同辦理者,買方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拒辦或拒不補正不全之證件。
五、辦理貸款手續如需買方協同辦理對保或應交付有關證件或貸款金額之存摺、取款憑條、貸款撥款同意書時,買方應無條件辦理,不得拖延。
六、因辦理貸款及抵押權設定登記而發生之規費、代書費、保險費、謄本複印費、地政規費及作業費用等一切費用,均由買方負擔,買方應於賣方定期通知後如期交付賣方。
此 致
德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立 委 託 書 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三)自洽貸款協議書
立協議書人: (以下簡稱買方),茲向德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賣方)購買座落桃園市桃園xxx段 199 地號上興建之「德友公園 one」社區編號 棟
樓房屋壹戶及地下第 層 號汽車停車位共 個,上開產權擬因自行辦理向金融機構辦理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之抵押借款手續以抵付上述土地之部份買賣價款,請求賣方配合辦理貸款手續,特立此書共同遵守:
一、買方需向買方自洽之金融機構開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並願以該帳戶為將來貸款機構貸
款金額撥入之戶頭。
二、買方應以所購買之土地及車位共同作為抵押物,並以買方為債務人辦理第一順位抵押權設定予貸款機構。關於貸款手續及實際獲貸之金額、期限、利率、償還方式及費用,由買方自行與其指定之金融機構洽辦相關事項。
三、買方應提供所購買前開產權之全部作為抵押物,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予前開金融機構,並依前開金融機構之規定覓妥連帶保證人,保證履行償還借款本息義務。貸款金額、期限、利息及分期償還方式,買方願依照前開金融機構之決定與規定辦理一切貸款及撥款手續,並依約清償借款。
四、買方應將自洽貸款申貸手續辦理完成(其應辦理手續由買方自行向承貸金融機構詢明,
包括貸款資格、貸款金額及其他貸款條件)並使承貸金融機構向賣方確認核貸確實金額及土地產權移轉登記為買方所有並設定抵押權予承貸金融機構。
五、為保證貸款核撥後由賣方領取,買方同意無條件將其在承貸金融機構之帳戶存摺及取款
條等領款證件交付賣方,並簽立「直接撥款或授權取款同意書」使承貸金融機構得將貸款直接撥入賣方帳戶內。
六、為配合買方自洽貸款,除買方有其他未依約履行之情事外,賣方應於買方依前開各項約
定辦妥申貸手續及賣方領款確保手續後,將土地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及協同承貸金融機構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
七、買方並應簽發擔保本票壹紙(票面金額即本契約附件一中第 22 期之銀行貸款價款金額)其
到期日授權由賣方填載或提供相當之擔保予賣方,以作為給付貸款之擔保。如賣方未如期收到貸款或買方未補足差額時,賣方得逕將上開本票填載到期日予以行使本票權利或行使擔保權利,本擔保本票於賣方取得貸款或貸款差額後,於辦理交屋同時返還買方。
八、若買方未能如約定完成自洽相關貸款手續及應貸金額時,應依「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
第八條約定辦理;買方若中途向金融機構以任何理由解除貸款契約或阻止金融機構撥款予賣方,即視同違約,並依「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第十四條規定處理。
九、買方自洽貸款之金融機構限於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地區設有分行或辦事處者。
十、本委託書非經買賣雙方同意,不得終止或撤銷。本委託書未盡事宜,悉依雙方所訂之
「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相關條款辦理。
此 致
德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立 協 議 書 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四)代刻印章授權書
立授權書人: (以下簡稱買方)
被 授 權 人:德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賣方)雙方因授權代刻印章並授權使用,切結約定如下:
一、買方授權賣方代刻印章壹枚保管並使用。
二、本式印章僅得使用於本土地買賣契約之(1)辦理所有權移轉、土地現值申報、撤銷申報、申請貸款及抵押權設定、領取(2)水、電、電信之申請及過戶(3)申請貸款資格查詢、開戶及領取買賣價金等相關手續之用,及其他依該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所約定之使用範圍。
三、賣方不得將本項授權印章使用於本授權書以外之任何用途,否則應負法律上之責任。 四、買方基於本授權書各項授權用途之瞭解,特切結同意不得對本授權書予以片面撤銷或終
止委託、變更或加以任何限制,並切結不得向工務局、地政事務所等有關主管機關提出任何有關本式印章依本授權書第二條使用時之異議,否則視同買方違約,且賣方不受買方上述片面作為之拘束。
五、買賣雙方如有糾紛,雙方同意不得影響本授權書第二條各項用途之印章使用,雙方並切
結同意依民事訴訟程序解決此類糾紛,而不得影響本項授權之成立,及本社區所有買受人所有權之登記與領取。
六、在授權範圍內賣方得為民法第五三四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之特別代理及特別委任之
一切法律行為。
七、本授權之立授權書人本於自由意志及誠實信用之原則製作,恐口說無憑,特立此書存查。
立 授 權 書 人:
被 授 權 人: 德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五)個人資料權益告知暨使用同意書
一、賣方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規定,踐行以下告知事項: (一)非公務機關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行銷;住宅行政;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營建業之行政管理;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廣告或商業行為管理;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婚姻、家庭、職業、通訊及戶籍地址、行動電話、電子郵件。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無期限。
(五)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臺灣地區。
(六)個人資料利用之方法:網際網路、電子郵件、簡訊、書面及傳真。
(七)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有關查詢、請求製給複製本,或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員工基本資料內容部分。
(八)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買方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買方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賣方將無法執行本告知事項特定目的之業務,致無法提供買方相關服務。
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
買方同意將基本資料無償且不附帶任何條件提供予賣方作為以下特定目的之處理或利用:行銷;住宅行政;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營建業之行政管理;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廣告或商業行為管理;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三、個人資料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買方同意賣方得將其合法蒐集、處理及利用之買方個人資料,基於行銷;廣告或商業行為管理;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之目的,予以揭露、轉介、處理或利用,但上開資料應妥善管理及運用,且賣方應確保買方所提供之所有資料,皆受到賣方有關隱私及個人資料之安全及管理的嚴格保護。
四、賣方因買方簽訂本契約而知悉或持有買方資料者,均應保密及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賣方若違反者,買方得請求損害賠償。
立 同 意 書 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六) 直接撥款或授權取款同意書
虛線可撕下
-
直接撥款或授權取款同意書
本人於現有資金不足之下,為向德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購買後列不動產,業經德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於買賣價金尚未付清前(且無其他物保之下),先行將後列不動產產權過戶予本人並設定抵押權予貴行,俾供向貴行申貸貸款以抵償該等不動產買賣價金,茲為確保德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後列不動產產權過戶予本人並設定抵押權予貴行後,能立即、直接並確實取得該土地買賣價金其中之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以符合誠信對待及風險公平分擔,特立此同意書,由德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轉交予貴行存查
一、不動產標示:
建物:座落於桃園市桃園xxx段199地號土地內興建之『德友公園 one』社區房屋編號 棟 樓。
土地:座落於桃園市桃園xxx段199號等一筆地號。
車位:汽車停車位座落於『德友公園 one』社區地下 層 號平面汽車停車位共 個。
二、本人無條件同意並委託貴行下列事項:
前開不動產產權過戶予本人並設定抵押權予貴行之同時(以地政機關登記完成為準),貴 行 無 須 通 知 本 人 , 得 立 即 直 接 將 貸 款 金 額 其 中 之 新 台 幣
仟 佰 拾 萬 仟 元整撥付至德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永豐銀行蘭雅分行 帳號:157-018-0005099-5 帳戶中,以抵充土地、車位買賣價款。(若貴行無配合直接撥款予房屋出賣人,亦請無須通知本人直接撥款至本人帳戶,本人並無條件同意將貴行之撥款帳戶存摺及預立之取款條等領款證件交付並授權德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供領取款項抵充土地買賣價款。)
三、由於本項貸款乃德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在本人買賣價金尚未付清前(且無其他物保之下
),先行將後列不動產產權過戶予本人並設定抵押權予貴行,俾供向貴行申請貸款以抵償該等不動產買賣價金,在未領得貸款金額以抵償價金前,顯然不當承擔過多之風險;又德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對於上開貸款之直接核撥或授權領取,有直接利益關係;且因本人對於德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另有交屋款供作驗收交屋之擔保,故除經本人具體提出客觀證據證明前揭不動產有輻射鋼筋、未經處理之海砂,非本人之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通知貴行暫停、終止、變更或撤銷前揭之撥款方式與金額(縱有通知,亦視為無效)
,亦不得於撥款 前向貴行索取抵押設定塗銷同意書,且不得對於貴行依據前揭選定方
案之作業,主張任何違約或侵權等損害賠償,否則應就所要求賠償之金額加倍賠償貴行
。
此 致
銀 行 分 行
(本授權書之對象銀行授權由德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本人完成對保後代為填寫該對保銀行)
立 書 人 :
身份證字號:
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