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标的证券:经乙方认可的可作为质押标的的证券,该证券须为交易 所上市的 A 股股票或其他经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债券仅能用作补充质押标的证券,不能作为初始交易标的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