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校社合发〔2019〕417 号
关于印发《南京农业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南京农业大学横向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南京农业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横向科技项目管理,加强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提升学校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国务院、教育部、江苏省等颁发的有关文件最新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研究修订《南京农业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南京农业大学横向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南京农业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三个文件,并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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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南京农业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2.《南京农业大学横向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3.《南京农业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
南京农业大学
2019 年 8 月 1 日
南京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 年 8 月 1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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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调动广大教职工和各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依法保护学校和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 [2016]28 号)、《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苏政办发[2016]76 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 号)等相关法律和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是指学校的教职员工、学生承担国家、地方、企业科学研究项目或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动植物新品种权、动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疫苗、育种材料、食品配方、农药配方、肥料配方、饲料配方、技术秘密等。
学校对职务科技成果享有包括所有权、使用权、许可权、转让权、收益权及处分权在内的专有权利,其使用、转让的收益按本办法具体细则实施。
学校与其他研究机构、企业共同承担或实施的科研项目,在项目实施
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学校规定就科技成果权属进行约定并签署合同或协议,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权属按合同或协议确定。
第三条 x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x办法所称“作价入股”是指科技成果完成人利用其职务性科技成果作为注册资本金出资创办公司或向公司增资扩股。
第五条 x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一)本校教职员工:本校任职的教师、职员、临时聘用人员、实习人员、以学校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博士后、师资博士后、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等。(二)本校学生:被学校依法录取、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学校合同、知识产权等相关管理规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必须有利于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有利于学校科技事业的发展,有利于科技人员积极性的发挥。
第七条 除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外,利用学校经营性资产、校名校誉、学校标识以及其他无形资产作价入股成立公司或向公司增资扩股的,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统筹全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科技成果转移转让金额低于 500 万元的项目,由社会合作处负责审核;科技成果转移转让金额
为 500-1000 万元的项目,由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决策;
科技成果转移转让金额大于 1000 万元以上的转移转化的项目,由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审议,并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策。
第九条 南京农业大学社会合作处负责落实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的各项具体工作,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和学院实施成果转移转化;南京农业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代表学校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形成的企业和股权管理等相关事宜;计财处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的管理。
第十条 学校各学院、科研机构等二级单位应积极支持和参与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活动,并在领导班子中明确分管本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负责人,采取相应措施促进本单位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参与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初期洽谈工作,但最终协议或合同的签订必须由社会合作处负责实施。各类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合同的起草、商签、审批应当依照《南京农业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执行,填写《科技成果转让公示审核流程表》、《成果转让知情同意书》等。
第十二条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自主决定将拥有的科技成果进行转让、许可或投资,按规定对科技成果进行定价、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通过转让协议、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形式,与合作单位对科
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出资比例等事项进行约定和明晰产权。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科技成果权被宣布无效的,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得就该科技成果与他人商签科技成果实施许可合同。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移转化,
1. 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 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3. 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4. 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5. 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6. 其他协商方式。
第十五条 在向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时,可以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需通过网站、办公系统、公示栏等方式在校内公示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等相关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 15 天。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实施许可合同必须明确是独占实施、排他还是普通实施。科技成果实施许可合同的履行期限应在该科技成果权的存续期间内。
第十七条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形成企业股权方式进行转化的,需经过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形成的股权分配方案需报送社会合作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实施投资转让其所属职务科技成果,涉
及科技成果权属所有人变更的,需通过技术市场挂牌或拍卖的方式确认价格后,再完成相应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手续;不涉及科技成果权属变更的,需对科技成果进行第三方评价,再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完成相应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手续。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优先在中国境内转化,向境外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三章 权益管理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转让或实施许可后,以所取得的净转让费为基数, 70%作为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的报酬(其中成果主要完成人不低于该部分的 50%),10%作为学校收益, 10%作为技术转移中心收益, 10%作为学院(科研机构)收益。技术转移中心收益主要用于学校技术转移转化相关工作平台建设、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技术转移分中心运行管理及从事成果转移转化和社会服务人员绩效奖励等。学院部分单独设立经费本,主要用于学院成果转化转化管理工作及平台建设、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及从事学院成果转移转化和社会服务人员绩效奖励等。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团队的报酬可以提取酬金或部分提取酬金,未提取酬金部分按照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具体参考《南京农业大学横向科技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所形成的股权,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团队享有 70%的股权,学校享有 30%的股权。科技成果完成人
及团队所持有的 70%股权由持有人自行管理和分配(其中成果主要完成人不低于该部分的 50%);学校 30%股权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代持股份和管理,其股权所产生的收益分配比例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技术转移中心和学院
(科研机构)各占 1/3。
自行投资实施转化的参照此条款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以或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按照学校制定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奖励,原则上不给予股权激励。
其他担任学校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按照学校制定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的奖励或报酬。
第二十四条 通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持有企业股权的教职员工发生职务或工作变动,成为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或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应及时转让其所持有原有股权,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
第二十五条 全校担任处级(含)职务以上的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取得的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明确公示其在科技成果完成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的贡献及拟分配的奖励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学校、职能部门、学院(科研机构)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的各类收益应依法纳税。
第二十七条 学校鼓励中介机构对我校科技成果进行转移转化,与中介机构的合作由社会合作处统一管理。实施有效中介促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中介方的报酬经中介方与学校及成果完成人协商同意后,以所取得的净转让费为基数的最高 5%作为中介机构服务费,中介机构服务费扣除后再按第二十条中各方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八条 因履行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发生纠纷,产生的诉讼、仲裁费用或处理纠纷所发生的必要费用,由学校、部门、科技成果完成人按收益比例承担。因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原因引起侵权纠纷发生的费用,由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 因科技成果被宣告无效或者科技成果转让合同解除,导致学校退款,科技成果完成人、部门及相关学院(科研机构)应退还相应的奖励费用和管理费。
第三十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包括侵犯他人权利、技术指标虚假等),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科技成果完成人除退还已领取的奖励费用外,还应赔偿学校的经济损失。
第四章 奖 惩
第三十一条 对于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业绩突出,积极维护学校利益、检举侵害学校知识产权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给予不同形式的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于存在下列行为的,学校将依据《南京农业大学教职工
处分暂行规定》校人发[2013]452 号文件中第十八条和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1.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规定,侵犯学校知识产权,将职务性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私自与协作方交易的行为;
2.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弄虚作假,剽窃、侵占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技术权益或泄露学校科技成果秘密的行为;
3.除不可抗拒因素,未能按规定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的行为;
4.已调离学校的工作人员和已毕业的学生,在离开学校后未经学校同意,将在学校期间从事和接触的科研成果、资料等学校所有的知识产权,私自进行转让的行为;
5.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不纳入学校统一账户管理的行为;
6.其他损害学校权益、利益和声誉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职务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实施。
第三十四条 南京农业大学校外成立的非学校法人的科研基地、产业研究院、研究公司等所形成的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工作由相关管理部门参照此办法
精神,另行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