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信银行个人客户积存金业务协议书
(3.0 版,2019 年)
中信银行个人客户积存金业务协议书
风险揭示:积存金业务在提供收益机会的同时,也会带来相应的风险,客户应秉承“交易自愿,风险自担”的原则,谨慎入市及交易。
第一条 基本业务规则
1.1 积存金业务是以中信银行提供积存金报价为基础,客户主动发起购买或按约定的时间、约定的金额或重量买入相应积存金份额的业务。
1.2 积存金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动积存、被动积存计划、赎回、持仓生息、定活转换、红包管理、持仓份额兑换实物贵金属等。
1.3 积存金业务以人民币标价,交易单位为“元/克”。
1.4 柜面办理积存金的兑换实物贵金属及查询业务;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办理积存金的签约、解约、交易、查询业务(中信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业务开展需要调整所提供的渠道,各渠道业务开放办理的时间以中信银行的通知为准)。
第二条 签约
2.1 客户办理积存金业务前,须签署《中信银行个人客户积存金业务协议书》。办理积存金业务需同时遵守《中信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中信银行个人电子银行业务章程》中电子交易方式的
操作和密码使用规则,因客户操作失误造成的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客户应当同时遵守《中信银行个人电子账户在线开户须知》、《中信银行个人电子账户资金代扣须知》中的相关规则。
2.2 客户申请办理积存金签约业务,须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并以中信银行借记卡作为资金清算账户(下称“资金账户”)。客户应保证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确保当上述资料发生变化时,及时前往营业网点或通过电子银行进行变更。因不及时进行资料变更产生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2.3 客户通过电子账户进行签约,需将中信银行或他行借记卡资金转入电子账户,然后进行相关签约操作。
第三条 账户
3.1 一个客户只能在中信银行开立一个积存金账户,该账户与资金账户或电子账户绑定,积存金账户与资金账户或电子账户一一对应。客户可通过“修改签约信息”进行签约账户的修改;签约账户修改成功后,客户的积存金持仓份额、定期积存计划等自动更新到新的签约账户中。
3.2 客户已签约积存金业务,如在柜面进行资金账户对应的原借记卡的挂失补卡、换卡交易后,中信银行系统将客户已经签约的积存金账户及积存金业务、持仓份额,定期积存计划等自动更新到新的借记卡账
户中。
第四条 报价和交易时间
4.1 每个工作日中信银行结合国内、国际市场黄金价格走势,形成对客报价,客户根据报价进行申购、赎回操作,或由系统根据客户设定的定期积存计划批量进行买入、赎回处理。
4.2 中信银行作为积存金业务做市商,综合考虑市场交易价格走势、本行交易头寸及市场流动性等因素,在价量xx的原则基础上对客报价。遇市场剧烈波动等严重影响中信银行报价能力时,中信银行有权采取暂停报价等必要措施对报价进行管理。中信银行向客户提供报价并实时更新。客户通过网点柜面、电子银行或中信银行提供的其他信息渠道获取的交易价格均为参考价格,实际价格以中信银行系统成交记录中的最终成交价格为准,客户对此不持任何异议。
4.3 积存金业务交易时间为: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日间 09:00—— 15:30,夜间 20:00——23:30,中信银行有权根据交易需要单方对交易时间进行修改,具体时间以中信银行公告为准,客户应自行及时查阅并遵守。
第五条 买入交易类型
5.1 积存金业务买入交易类型分为:主动积存及被动积存计划。
5.2 客户买入积存金份额应支付申购手续费,手续费=重量×积存金价格×手续费率(积存金价格按照买入时中信银行挂牌的积存金价格执行;手续费率按照中信银行“贵金属产品经销业务”服务价格执行),申购手续费在客户每次买入交易成功时从客户资金账户或电子账户中收取。
5.3 主动积存可采用实时买入的方式和中信银行系统将来支持的其他方式。实时买入时,客户在中信银行积存金业务交易时间内,根据中信银行提供的积存金报价,主动发起购买,成交价格为中信银行系统确认交易成交时刻的中信银行系统最新报价,客户进行实时交易时设置容忍点差,如果最终成交价格与客户端提交的价格的差异超过了容忍点差,则不予成交。
容忍点差是指在实时买入时,因通讯线路等原因令交易信息传输传送产生一定时滞,从而造成客户在交易客户端提交的价格与银行最终确认的成交价格之间产生的点数差异,客户能够容忍的最大点差即为容忍点差,客户须在进行实时交易前设置容忍点差。客户提交实时买入指令后,中信银行系统确认交易时,将自动比较中信银行系统最新报价与客户端提交价格之间的差异是否超过了客户设置的容忍点差,如差异在容忍点差范围内,中信银行系统将按照中信银行系统最新报价确认交易成交;如差异超过了容忍点差范围,中信银行系统将不予确认成交。
一旦从客户资金账户或电子账户扣款成功即视为主动积存交易成
功,实时生效。如扣款时客户资金账户或电子账户内余额不足,则当次交易失败。
5.4 被动积存计划,即定期积存计划,是指客户设定定期积存计划要素后,中信银行系统将按客户设定的计划自动进行定时定额(单位为元)或定时定量(单位为克)买入。客户需对定期积存计划要素进行设定:包括交易品种、积存频率、积存方式(定时定量、定时定额)、开始日期、结束日期。积存频率可选择按日、按周、按月。
按日积存:定期积存计划签约后,将根据客户设置的积存计划,每工作日上午 10 点为客户自动购买积存金(如遇非工作日,则该日不进行买入操作,待下一个工作日继续买入)。
按周积存:定期积存计划签约后,将根据客户设置的积存计划,每周三上午 10 点为客户自动购买积存金(如遇非工作日,则本周不进行买入操作,待下周继续买入)。
按月积存:定期积存计划签约后,将根据客户设置的积存计划,每月 10 日上午 10 点为客户自动购买积存金(如遇非工作日,则该日不进行买入操作,待下一个工作日继续买入)。
客户可选择定期积存计划的开始日期,客户选择的开始日期下一个工作日为积存计划的生效日期。客户可根据不同的积存频率按照以下规则选择定期积存计划的结束日期:按日积存可选择生效日期次日后的任意日期作为结束日期,按周积存可选择生效日期下一周的对日后的任意
日期作为结束日期,按月积存可选择生效日期下一个月的对日后的任意日期作为结束日期。定期积存计划在结束日期次日自动终止。
5.5 针对定期积存计划,客户应在每个买入日前一日确保资金账户或电子账户中存有足额可用申购资金;因资金账户或电子账户可用资金不足导致申购失败的,中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客户设置多个定期积存计划且委托买入日为同一日的,当资金账户或电子账户中可用资金不足以完成当天全部申购时,按各交易产品的定期积存计划的签约时间顺序执行交易,客户签约时间顺序以中信银行系统记录为准。如客户的资金账户或电子账户设置了薪金煲业务,即视为客户同意并授权中信银行在买入日资金账户或电子账户中可用资金不足以完成当天全部申购时,有权从薪金煲账户中自动赎回相应的定投金额用于完成当日定期积存计划的申购交易,客户对此不持任何异议。
5.6 客户可在积存金业务交易时间随时发起定期积存计划撤销申请,超出积存金业务交易时间发起的撤销申请,中信银行不予受理。如扣款日客户资金账户或电子账户余额不足,则该次定期积存交易失败,连续三次扣款失败,则定期积存计划自动终止,视为客户对定期积存计划的撤销。定期积存计划撤销后,客户无法对原定期积存计划进行恢复,但可另行建立新的定期积存计划。
5.7 客户选择主动积存的,买入积存金最小份额为 1 克,最大份额为 100000 克;客户选择定期积存计划的,买入积存金最小金额为 500
元;客户买入积存金最小份额为 1 克,最大份额为 100000 克;客户赎
回积存金最小份额为 0.1 克,最大份额为 100000 克。中信银行有权根据市场的变化,单方对买入最小金额、最大金额、最小份额、最大份额;赎回最小份额、最大份额进行调整,客户对此不持异议。中信银行进行前述调整的,应及时在中信银行网站等渠道上进行披露,客户应自行及时查阅并遵守。
第六条 积存金持仓计息及结息
6.1 客户持有积存金份额可根据中信银行积存金活期利率或积存金定期利率计息,系统默认的计息方式为对客户持仓份额按照积存金活期利率计息(下称“活期持仓”)。客户可选择将按照积存金活期利率计息的持仓份额部分或全部转为按照积存金定期利率计息(下称“定期持仓”),定期持仓的起始重量为 25 克,定期期限包括 1 个月,3 个月, 6 个月和 12 个月。
6.2 定期持仓期间,客户可主动将全部定期持仓份额转换成活期持仓份额,转换的定期持仓份额从原定期的起存日按照活期利率计息,按季度结息。全部定期持仓份额在到期日转换成活期份额的,从原定期的起存日按照定期利率计息。定期持仓到期后,若客户未选择在到期日将该定期持仓份额转换成活期持仓份额的,系统将自动为该定期持仓份额展期,展期期限为客户设定的原定期期限,本协议有效期内展期次数
不限。
6.3 活期计息公式:积存金活期持仓份额×持仓天数×活期年化利率/360(活期年化利率以签约时中信银行公布的积存金活期利率为准,按季度结息);
活期计息开始日为 T 日(T=客户申购成功日),计息实际天数算头不算尾。
定期计息公式:积存金定期持仓份额×持仓月数×定期年化利率
/12(定期年化利率以活期持仓转为定期持仓当日中信银行公布的积存金定期利率为准,于定期到期日结息);
6.4 当活期利息不足 0.01 克,系统不做结息处理,积数保留至下次结息日,与下次结息一起处理。活期全部赎回的,利息按照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即最小利息份额为 0.01 克。
6.5 在积存金定期持仓到期日,中信银行将支付客户定期持仓份额的利息,利息按照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即最小利息份额为
0.01 克。
第七条 红包管理
7.1 系统支持客户通过发红包的形式将活期持仓份额转让给其他开立积存金账户的客户。当客户发红包,冻结红包份额,按照积存金活期利率计息;红包份额被其他客户领取成功后,扣减发红包客户账户中
的相应持仓可用份额,增加领取红包客户账户中的持仓可用份额。
7.2 客户发出的红包的有效期为自红包生成之日起 7 个自然日,超过有效期红包自动退回到发红包客户的积存金持仓可用份额中;客户抢到的红包应进行领取操作,未被领取的红包份额将自动退回到发红包客户的积存金持仓可用份额中。
第八条 赎回与实物贵金属兑换
8.1 赎回可采用实时赎回的方式和中信银行系统将来支持的其他方式。实时赎回时,客户在中信银行积存金业务交易时间内,根据中信银行提供的积存金报价,主动发起赎回,成交价格为中信银行系统确认交易成交时刻的中信银行系统最新报价,客户进行实时交易时设置容忍点差,如果最终成交价格与客户端提交的价格的差异超过了容忍点差,则不予成交。
如客户积存金账户中积存金可用份额不足,则当次交易失败。
8.2 定期持仓份额不支持部分赎回,如客户在定期持仓期间内赎回其定期持仓份额的,应先主动将全部定期持仓份额转换成活期持仓份额,转换的定期持仓份额从原定期的起存日按照活期利率计息。
8.3 客户赎回积存金份额应支付赎回手续费,手续费=重量×积存金价格×手续费率(积存金价格按照申请赎回时中信银行挂牌的积存金价格执行;手续费率按照中信银行“贵金属产品经销业务”服务价格执
行),赎回手续费在客户赎回交易成功时从赎回资金中收取。
8.4 赎回交易成功的,中信银行系统将实时减少客户积存金账户中的积存金可用份额。赎回资金(扣除赎回手续费后的资金金额)将于交易成功之日转入客户的资金账户或电子账户。
8.5 客户可在缴纳实物贵金属兑换手续费后,将积存金账户中持有的积存金份额兑换成中信银行在售的等重量的实物贵金属产品,积存金账户中的份额余额相应扣减。客户应在中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实物贵金属兑换业务,实物贵金属兑换业务的办理时间为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 09:30——11:30,下午 13:30——15:30,超出上述时间发起的兑换申请,中信银行不予受理。可兑换的实物贵金属产品以中信银行随时公布的可供兑换的产品范围为准。
8.6 客户发起兑换申请时应选择拟兑换的中信银行实物贵金属产品的种类(以产品名称和/或产品编号为准)及数量,中信银行系统自动计算应扣减的积存金份额,并自动从该客户积存金账户的余额中扣减。客户兑换实物贵金属,应缴纳兑换手续费,兑换手续费的收费标准以中信银行公告的收费标准为准,兑换手续费由中信银行系统自动计算并从客户的资金账户或电子账户中直接扣收。兑换交易成功后,客户不得提出撤销请求。
8.7 中信银行根据客户发起的实物贵金属兑换申请,从客户积存金账户中扣减相应份额并从客户的资金账户或电子账户中扣收兑换手
续费后,兑换交易成功。若发起兑换申请时,客户积存金账户中的份额余额小于中信银行计算的应扣减份额的,或者客户资金账户或电子账户余额小于应扣收的兑换手续费的,则该次兑换交易全部失败。兑换交易成功后,客户可在中信银行指定的实物贵金属产品销售网点提取兑换的贵金属产品。客户提取实物贵金属产品时应携带中信银行要求的领取手续,现场检查产品是否完好,并在中信银行出具的提货书上签字确认,客户在提货书上签字并提货即视为对实物贵金属产品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等均无异议。
8.8 定期持仓份额不支持部分兑换,如客户在定期持仓期间兑换其定期持仓份额的,应先主动将全部定期持仓份额转换成活期持仓份额,转换的定期持仓份额从原定期的起存日按照活期利率计息。
第九条 巨额赎回
9.1 全部客户单日累计净赎回申请(含兑换)超过截止赎回申请之日的上一日中信银行积存金业务全部持仓额的 20%,视为巨额赎回。出现巨额赎回时,中信银行有权不接受超出部分的赎回(含兑换)申请。
9.2 若连续两个工作日(含)以上发生巨额赎回,中信银行有权暂停办理积存金赎回业务(含兑换),在发生巨额赎回导致的赎回业务暂停时,中信银行最迟于暂停之日次一工作日内通过相关营业网点及网站进行公告。客户可根据中信银行公告的开放日重新进行赎回申请。
第十条 协议变更及终止
10.1 中信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和市场情况调整积存金业务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交易规则、买入和转让的品种等设置,中信银行将提前 5 个工作日在中信银行网站等渠道上公告。如果客户对中信银行所做调整不予接受,可选择申请终止本协议,否则视为同意调整。
限制与例外条款:未经公告,中信银行不得单方面提高收费标准。
10.2 中信银行对本协议书所做的任何变更或补充,将通过中信银行网站或营业网点等适当方式公告。在公告期内,客户对协议书的修改有异议的,可拨打 95558 咨询或注销本项业务。公告期满客户未注销本业务,视为同意接受修改后的协议书。
10.3 客户可在中信银行每个工作日的营业时间或交易时间内通过中信银行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发起积存金业务解约申请。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的办理时间与第 4.3 条中“交易时间”一致。
10.4 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信银行有权终止本协议:
10.4.1 如政策、法律法规、外部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并从实质上影响本业务的办理的。
10.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信银行可要求客户限期纠正,客户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1、中信银行发现客户提供的资料、证件
严重失实;2、客户有严重损害中信银行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3、客户的资金来源不合法;4、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10.5 本协议终止时,客户积存金账户项下定期积存计划终止,定期持仓份额、活期持仓份额结清销户,客户积存金账户全部赎回销户。赎回资金将按照本协议约定转入客户的资金账户或电子账户中。
第十一条 承诺并保证
11.1 客户承诺并保证在申请及使用本业务交易服务时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同意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中信银行的相关规定。
11.2 客户承诺已充分了解积存金业务风险,充分了解积存金业务性质,认识到可能由此遭受的损失,并自愿承担这些风险和损失。
11.3 客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中信银行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中信银行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中信银行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第十二条 风险提示
12.1 办理本业务前,客户应充分了解积存金业务风险。客户执行积存计划或主动申购需自行承担价格波动引起的投资风险。因受国内国际各种政治、经济因素以及各种突发事件的影响,黄金价格可能会发生剧烈波动。中信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有关市场分析和预测报告仅供客户参考。中信银行不承诺其所引用数据、资料、分析、预测结果的可靠性、及时性和准确性。客户确认其交易申请是根据自身判断所做出的,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导致的损失均由客户自行承担,中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12.2 客户充分了解并同意:其提交的相关交易申请可能因通讯、网络速度等原因无法及时执行,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非因中信银行过失导致的交易系统故障、网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的成交价格有误、成交金额有误、成交币种及账户相关明细项目有误的交易,或因前述原因导致的根据非交易时间段内的客户委托指令而发生的交易,中信银行有权撤销该等相关交易且不承担客户因此造成的损失。
12.3 因自然灾害、火灾、战争、国家有关政策变化等中信银行不可预测、不可控制且不可克服因素,或者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中信银行无法履行或无法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有关义务,由此造成客户的任何损失,中信银行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保密
中信银行对客户的个人信息及账户交易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司法与监管部门等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其他
14.1 本协议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客户对本协议进行电子签名且中信银行系统确认后,本协议即告生效,客户同意并确认电子签名与纸质合同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需另行签署纸质协议。
14.2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发生本协议未列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交易所章程、规则执行。
14.3 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发生任何争议时,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时,可将争议提交发生争议的积存金业务对应的客户资金账户/电子账户开户行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14.4 本协议所指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送达通知或公告通知。公告通知自公告在指定报刊或中信银行官方网站或经营场所发布之日起生效。书面送达通知、要求、诉讼(仲裁)的法律文书或其他通信,可交付或发送至本协议所约定的地址或联系方式。本协议项下中信银行给予客户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其中电传、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客户;邮政信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