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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处
二○一五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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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教发〔201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直属高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属高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教育部是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编制校园规划、审批建设项目、申请国家投资和监督项目实施。
第四条 直属高校是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校园规划的编制及报审,建设项目的申请报批、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 直属高校基本建设决策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
第二章 校园规划编制
第六条 校园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 编制校园规划(含新编和修订,下同)应当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做到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尊重标准、勤俭办学,把握节奏、保证安全。
第八条 编制校园规划应当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改扩建校园和既有校园的关系。校园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 直属高校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规划,进行政策、法律及技术咨询,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吸收师生员工和公众参与。有条件的应当制定相应的规划设计导则,设立校园规划委员会。
第十条 直属高校编制校园规划应当征求教育部意见,教育部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直属高校应当根据论证意见修改完善校园规划。校园规划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地方规划部门批准后送教育部备案。
第十一条 直属高校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校园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每5年编制一次基本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基建规划),确定5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方案,并报教育部备案。未列入基建规划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建设。
第三章 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直属高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报送教育部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获得相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报教育部初审后,由教育部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 直属高校报教育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审批环节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十五条 直属高校因规划设计、土地征用、争取投资等需要,报教育部审批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
直属高校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学校决策会议纪要;
(三)校园规划;
(四)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建设依据和必要性、投资估算、效益分析;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要求的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
直属高校申请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学校决策会议纪要;
(三)校园规划;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编制单位资质文件;
(五)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
(六)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权证;
(七)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八)有关单位出具的节能评估材料;
(九)资金筹措证明;
(十)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论;
(二)需求分析与建设规模;
(三)场址选择;
(四)建筑方案选择;
(五)节能节水措施;
(六)环境影响评价;
(七)劳动安全卫生消防;
(八)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九)项目实施进度;
(十)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十一)招标方案及项目招标基本情况表;
(十二)财务评价;
(十三)社会评价;
(十四)研究结论与建议。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要求,计划下一年度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应当于本年度5月底前一次性向教育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件。经审查确认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的,于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或提出修改意见,原则上本年度不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审批前投资咨询评估制度,咨询评估工作应当按照投资咨询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需要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的建设项目,其评估时间原则上为30个工作日,此时间不计入批复时限。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下达之日起5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的建设项目,须重新审核报批。
第二十一条 直属高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建设项目设计质量,有效控制项目变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严格依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所确定的内容编制。
第二十二条 直属高校申请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主要包括设计总说明、总平面图、各专业计算书及设计图纸、工程概算书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年度投资计划编制
第二十三条 直属高校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优先安排会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建设项目,保障急需的基本办学条件和校园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支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建议计划(以下简称建议计划)、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年初计划)和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以下简称调整计划)。
第二十五条 建议计划应当依据基建规划编制,并于本年度6月底前报教育部;教育部据此编制下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方案,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确认后,于本年底前确认各直属高校建议计划。
编制建议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资计划总量应当根据学校资金财务能力和建设需要,综合xx、统筹安排;
(二)投资计划应当首先保证用于续建项目,续建项目应根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合理安排下一年度投资额度,对于收尾项目,应安排足额资金,确保项目及时竣工交付使用;
(三)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应当按计划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四)新建项目原则上应当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复的建设项目;
(五)建设项目所需建设投资依据项目审批时确定的投资额度及筹资方案填报;
(六)中央预算内投资只安排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评估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六条 年初计划应当依据上一年度确认的建议计划,结合上一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及财政部确认的当年预算进行编制,于本年度3月底前报教育部。
第二十七条 调整计划应当依据年初计划实际执行情况编制,于本年度11月底前报教育部。
编制调整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和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须发生重大变化的,报教育部批准后方可调整;
(二)建设项目本年投资计划中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调整;
(三)原则上不得增列建设项目。
第二十八条 直属高校应当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计划实施建设项目。
第五章 建设项目实施
第二十九条 直属高校应当建立完善项目建设组织机构,实行法人责任制度。学校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基建、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
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直属高校应当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咨询及社会审计、代建单位等均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建设监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
第三十二条 直属高校应当严格按照批复文件实施建设项目,严禁擅自改变建设选址、建设用途、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和项目投资;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如有重大变化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十三条 直属高校应当对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制,完善项目变更审批制度。
第三十四条 直属高校应当依法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
第六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资金应当多渠道筹集,严格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应当依据年初计划和调整计划,按照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一律不得拨付。
第三十九条 直属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建设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实行工程款支付“两支笔”会签制度。建设项目预算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严格按照调整计划和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并按规定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报教育部批复,由教育部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评审后,报教育部审核。
第七章 监督与评价
第四十二条 直属高校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和相关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把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直属高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规定。建设项目管理应当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教职员工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直属高校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审制度,规范审计工作程序。项目未经审计不得结算。要积极推进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切实开展建设项目管理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严格执行离任审计制度。
第四十五条 直属高校应当规范项目监督,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项目责任人或代建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学校纪检、监察等监督职能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信箱,受理对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
第四十六条 直属高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要求,造成建设项目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直属高校,由教育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或者不予批准新的建设项目;对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
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
教发[2008]28号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级教科文部门基建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教〔2006〕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号)等有关规定,为了规范项目管理,控制基本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结合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建设单位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准确地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第五条 各编制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实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六条 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它单位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送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七条 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和决算编报负责人不得调离。
第八条 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得任意侵占、挪用。
第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概算调整等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历年投资计划和预算下达文件;勘察设计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材料及设备采购合同、工程签证单、监理报告、工程预决算审计报告、经监理机构等有关各方签字认可的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清单和竣工决算报告,以及项目各种建筑物、设备、材料、工具、器具等实物清单、项目各类账表。
第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内容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及中介机构审核报告三部分:
(一)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主要有以下报表(表式见附1):
1.封面;
2.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建竣决01表);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建竣决02表);
4.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建竣决03表);
5.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建竣决04表)。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
2.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和资金到位情况;
4.概算、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主要分析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及原因;
5.基建结余资金形成等情况;
6.转出投资及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情况;
7.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8.收尾工程及其工程款和质保金情况说明;
9.历次审计、核查、稽查及整改情况;
10.预备费动用情况;
11.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经验、问题和建议;
12.招标情况、工程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协议)履行情况;
13.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14.编表说明。
竣工财务决算报送时需附项目立项、可研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项目历年投资计划及中央财政预算文件(复印件)。
(三)竣工决算审核报告
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机构需附完整的审核报告,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机构从业资质文件;
2.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施工方式、实际建筑面积及实际投资等情况的审核说明;
3.工程建设程序情况,主要包括对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及执行情况的审核说明;
4.质量评定情况,主要包括在验收时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验收意见及结论情况的审核说明;
5.工程和物资设备招投标情况,主要包括工程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等合规性、合理性和准确性的审核说明;
6.合同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合同签订、合同履行情况的审核说明;
7.工程概预算情况,主要包括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的审核说明;
8.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主要包括项目资金管理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各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情况及资金到位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等情况的审核说明;
9.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的审核说明;
10.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作说明并提出建议。
竣工决算审核报告中应附有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汇总表(见附2)、待摊投资明细表(见附3)、转出投资明细表(见附4)、待摊投资分配明细表(见附5)及其他与项目决算相关的资料。
第十一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程序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原则,即先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审批。一般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评审,重要建设项目由教育部委托审核。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按下列要求报批:
(一)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国家确定的重点项目及财政部认为需要审批的其他项目,由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的项目,由教育部审批,并报财政部备案;
(三)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教育部审批。
第十三条 教育部或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竣工项目财务决算审核的费用,从项目投资中开支。
第十四条 审核费用按照财政部《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512号)规定的委托竣工决算评审付费额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华东师范大学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华师基(2014)1号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管理,提高决策效率,保证投资效益,保障学校事业持续健康的发展,根据《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上海市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三重一大”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工程项目的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建筑工程的新建已经根据国家规定需要公开招标的房屋整体大修等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学校设立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发展规划办、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设备处、信息办、审计处、财务处、基建处、后勤保障部及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监察处作为学校的检查监督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全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职责分工
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科研和教学的总体发展规划,负责全校建设工程的相关规划、年度计划和预算资金的审核;负责对学校建设工程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其中重要事项须由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并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议决。
发展规划办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议决为依据,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立项的审核与论证工作,包括针对项目建设内容、使用功能、建设标准、设计方案以及投资额等组织专家论证,并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基建处作为编制项目建议书的依据。
基建处负责编报和执行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负责编制项目建设任务书;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各阶段工作,与设计单位、政府管理部门进行联系、协调,承担相关手续的报批;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设计、采购、监理、施工的招标,落实合同的签订与管理;负责建设项目施工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安全管理等的全过程管理;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办理资料移交、报送手续;承办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配合完成建设工程审计决算、财务结算、固定资产移交等工作。
财务处负责专项建设资金管理、按项目建设进度筹措和核拨建设资金;严格实行建设项目按年度计划的预算管理,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在付款手续齐全的前提下按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支付各类款项;按审计报告进行建设工程结算。
审计处负责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计事务所的委派、监督、指导、考核等工作;负责跟踪审计、工程结算审价、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参与项目招标、合同签订、设备采购、资金支付等管理。
设备处负责建设项目配套设备的采购、供应与相应合同的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已完成建设项目的验收和接收工作,并完成办理房产相关权属证书。
信息办负责提供与弱电相关的技术标准,配合建设工程中弱电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
保卫处配合建设项目中有关消防和技防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负责施工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
后勤保障部负责与建设项目相关的供气、供电、供水、排水、园林绿化等配套工程。
第四章 管理流程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财务状况,发展规划办会同基建处编制校园基本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财务处辅助配合相关工作,经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提交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相关委员会根据教育部批准的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负责审查相关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建设标准、建设内容等需求,提出项目建设任务书。
基建处根据提出的项目建设任务,编制项目建议书,经学校批准后上报相关部门。
基建处根据项目建设任务书,编报建设进度计划,投资预算,初步制定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目标,报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投资额待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加以调整,作为基建处控制投资及接受考核管理的依据。
根据学校议决,财务处根据建设项目的资金需求,将建设资金纳入校级年度财务预算,按预算计划核拨经费。
在办妥土地、规划、环评等相关手续的同时,基建处负责召开相关的用户需求论证会、设计方案论证会,广泛征求用户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撰的合理性。在此基础上,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学校批准后上报相关部门。
基建处根据“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实行限额设计,并会同发展规划办组织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经学校批准后上报相关部门。
基建处按照国家、上海市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涉及产权手续的应配合国资处办理。
基建处、设备处按照国家、上海市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项目勘察、设计、采购、工程监理、投资监理、施工等招标工作。基建处落实管理措施,加强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按计划推进项目建设,并填写项目基本情况表和进展情况月(季)报表,及时向学校财务、基建、审计等相关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基建处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及学校规章规定,在政府部门的监督下组织验收。
基建处提出竣工验收移交申请,国资处负责组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并同时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
审计处根据《华东师范大学建设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管理办法》确定跟踪审计单位并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后,基建处提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申请,同时告知财务处,审计处按照《华东师范大学建设和修缮项目审计规定》和《华东师范大学关于基本建设和修缮项目审计的补充规定》负责项目结算审计;根据《华东师范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办法》确定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单位并负责实施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基建处按照《档案法》及学校规章规定,收集、整理项目筹划、建设等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做好归档工作,并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归档完成验收的项目才能付清尾款。
第五章 概算调整
由于物价变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建设项目实际需要的,由基建处提出,财务、审计审核,报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向教育部或相关管理部门申请调整。
第六章 财务管理
基建处根据批准的投资额向财务处申请拨款。经工程监理、投资监理、项目部、审计处审核后,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比例付款,不得突破合同约定支付比例。
竣工验收合格前,工程款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0%。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后,工程款支付至审定结算总价的95%,其余5%在保修期满后办理相关手续支付。
财务处负责财务决算及固定资产入账。财务处和基建处共同负责编制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报告。
资金超概算时,需依照项目的实际情况根据教育部或上海市等相关规定调整项目概算。
第七章 工作纪律
工程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坚决做到“八个不准”,即:不准接受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合作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无法拒绝的,应上交学校纪委处理;不准在合作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学校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旅游等活动;不准要求和接受合作单位为个人提供的各种利益;不准向合作单位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学校建设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不准泄露标底等保密内容;不准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定的事项;不准损害学校利益、徇私舞弊、为对方和他人谋取利益。
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廉政建设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明确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制约措施和责任制度。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到本办法规定的各个环节之中,加强对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八章附 则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项目招标、工程现场管理、合同管理、资金支付申请、档案管理、项目竣工移交、保修工作等办法详见其他相关规定。
小额零修、急修项目、校园基础设施改造、能源管理项目节能减排等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本规定经党委常委会讨论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解释权归华东师范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华师基(2014)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学校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及上海市的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华东师范大学内进行的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范围包括:
(一)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扰招标活动,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为了更好地开展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形成管理、执行、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学校成立由分管建设工程的校领导任组长,基建处、财务处、设备处、后勤保障部、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和监察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对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实施领导、组织、监督与协调;
(二)研究制订、解释学校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检查、督促招标制度的贯彻执行;
(三)审定学校“建设项目招标评审专家库”成员;
(四)审定原则上应履行招标程序,但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项目招标的采购方式;
(五)讨论处理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质疑和投诉;
(六)讨论决定建设项目招标工作中的重大、疑难事项。
第六条 基建处和后勤保障部(以下简称职能部门)是学校负责基本建设和修缮工作的实施主体,受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委托负责招标的组织实施。学校纪委监察处和审计处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招标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规定需要履行的项目可行性论证已通过,立项、审批手续已取得批准;
(二)招标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
第八条 发包方式
(一)直接发包
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项目中的专业分包等项目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由职能部门向2—3家有资质的专业公司询价后,经职能部门处务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直接发包单位。
(二)招标
1、公开招标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是否含)人民币以上的。
2、邀请招标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投资项目,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不含)—160万元(含)人民币的1;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不含)—80万元(含)人民币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下的;
其中修缮项目的招标代理、设计采用年度邀请招标的办法。职能部门根据当年的修缮规模通过邀请招标确定2—3家入围单位,经职能部门处务会议或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确定入围单位的年度工作任务。如遇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则进行公开招标。
第九条 邀请招标的主要组织形式
(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1、投资额100万元(不含)—200万元(含)的建设工程由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的程序确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审计处代表学校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等材料进行审核。
2、评标委员会组成:从学校“建设项目招标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的4位专家和1位招标人代表组成。
(二)学校自行组织
1、投资额30万元(不含)—100万元(含)的建设工程由职能部门组织招标,原则上以招标公告的方式向3家或以上具备承担施工能力的、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邀请函。招标文件由相关职能部门编制,审计处进行审核。
2、评标委员会组成:由基建处、财务处、设备处、后勤保障部、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和监察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 招标公告的发出
(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上按照规定时间发布;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华东师范大学网上按照规定时间发布。
(二)招标公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规模及资金来源;
3、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4、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5、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6、对招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7、三年内无不良投标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时应遵循“公开”的原则
(一)公开招标代理机构;
(二)公开发布招标信息;
(三)公开发布投标报名条件;
(四)公开评标的办法及程序;
(五)公开接受投标报名;
(六)公开选定中标单位;
(七)公开中标结果。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分包工程或货物采购,应由学校同施工总承包单位联合进行招标。招标方式参见第八条。
对于合同预算价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但无法列入上述范围的高压配电、煤气管网改造等需要特殊资质以及急抢修等特殊情况的建设项目,超过50万元(不含)人民币的,可通过邀请招标或入围招标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单项合同预算价低于50万元(含)人民币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可与使用单位商议,采用其他合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招标第三方复核
对于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和列入学校重点、难点建设工程范围的修缮项目在进入招标阶段后,应实行第三方复核制度,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咨询公司作为第三方独立开展工作,对招标文件和招标代理公司编制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并且同时进行开标后的回标分析,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四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在开标前开启。
第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以任何方式行贿等非法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十七条 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主要程序为:
(一)招标代理或相关职能部门会同监察处核验投标人的身份、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二)投标人代表当众拆封,唱标;
(三)招标代理或相关职能部门作好开标记录,汇总后交所有投标人签字确认;
(四)监察处对开标的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并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评标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
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人员应为5人或以上的单数,评标专家从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按专业随机抽取,招标人代表由学校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经讨论后确定1—2名代表参加,并报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二)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客观、公正地评审。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商务标和技术标的情况进行打分,并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同时将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
(四)监察处对评审的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评审情况。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审的过程和结果。
第十九条 中标
(一)中标候选人由招标管理部门经网上公示无疑义后,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二)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失败
(一)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招标失败:
1、报名不足3家的,或者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投标人不足3家的;
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对一部分投标作否决投标后其它有效投标不足3家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性的;
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二)项目招标失败后,应当重新招标。若第二次招标失败,应当专题向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属于经过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建设项目经招标工作小组同意,可以不再进行招标。经批准不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其他合规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五章 监督保障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到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各个环节之中,加强对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招标活动及当事人应依法接受上海市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学校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监察处、审计处要求提供监督所必需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基建处和后勤保障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招投标管控平台,畅通师生员工知情和参与民主监督的渠道。
第二十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若干规定》,对违反者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招投标有关规定。对违反国家和学校招投标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的;与专家、投标人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收受他人好处和受贿的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对造成损失的,追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如发现评标专家有严重违反国家和学校招投标规定的,取消其在我校的评标资格,并将情况通报专家所属有关单位。
第二十七条 对于学校组织及委托代理机构组织的招投标,如发现投标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取消其投标人资格,对于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将向上海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反映。
投标人在我校从事相关工作期间有下列行为的,取消其参加我校建设项目邀请招标投标的资格:
(一)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未严格履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签订的合同,造成学校较大损失的;
(三)转包和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四)施工结算高估冒算情节严重的;
(五)存在重大工程质量隐患,或造成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的;
(六)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七)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
(八)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招标结束后,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与中标人进行合同洽商,对招标文件和投标书中实质性条款给以明确,但不得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实质性内容的修改。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
根据招标文件和询标确定的内容,经校内相关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核流转后,由学校法人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安全合同,同时签订廉政协议。合同签订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与国家、教育部及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国家、教育部及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以往学校的各类关于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招标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华东师范大学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实施。
基建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华师基(2015)1号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基建项目工程款支付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工程款支付的申请手续,确保学校各类基建工程资金的安全,根据学校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华东师范大学所有基建项目的工程款支付。
职责分工
工程项目成立相应的项目组,由项目组负责经办承建单位工程款支付申请。
项目组负责人负责审核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工程参与单位提交的工程款申请资料,拟定审核意见并签字后进入流转审批手续。
部门分管部处领导负责审核经审计处确认后的申请,并签字流转。
部门“财务一支笔”领导负责审核经部处分管领导审核后的申请,签字并报送学校财务处。
单笔申请资金超过100万(不含)应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申请原则
工程资金的申请须在合同签订生效之后进行,并严格按用款计划、合同约定以及实际形象进度付款。
工程中如涉及政府管理部门的费用且不满足上述支付条件并需以暂借款方式申请支付的,须由项目组提出申请,分管部处领导审核确认后经部门“财务一支笔”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支付。其他特殊情况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付款流程
工程类项目工程款付款流程:
(一)填写《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建设资金付款申请表》(见附件),同时提供已达到该形象进度付款要求的证明材料,签字加盖公章确认。
(二)监理单位负责对项目实际完成的形象进度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确认。
(三)项目组对请款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书面内容进行复核无误后签字确认。
(四)跟踪审计负责对项目支付款项金额按规定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经审计处审核、签字、加盖公章确认,作为付款凭证。
(五)由部门分管部处领导签字确认后提交部处“财务一支笔”领导审核。
(六)部处“财务一支笔”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送交财务处支付该笔款项。
(七)对于单笔付款金额超过100万元(不含)的申请款项需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支付该款项。
非工程类项目按照合同规定支付。
附 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工程款支付核验表
附件二. 工程进度款申请表
附件三. 基建项目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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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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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决算)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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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付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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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请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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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付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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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处 审核意见 |
签字(盖章) 日期 |
部处分管领导 审核意见 |
签字(盖章) 日期 |
部处处长 审核意见 |
签字(盖章) 日期 |
分管校领导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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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 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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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单笔付款申请金额超过100万(不含)的需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支付。
基建项目竣工验收、移交、保修管理办法(试行)
华师基(2015)2号
总 则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建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移交、保修工作,根据国家建设部和上海市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移交是指已经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由基建处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移交固定资产,包括竣工图纸(主要包括办理房产证所需材料)及所有钥匙等。后勤保障部、物业公司、保卫处、信息办、设备处等部门对相关实物办理接收管理手续。
本办法所称保修是指基建处监督、协调基建工程保修单位履行保修责任的工作。
竣工验收
工程建设完工后由施工单位向基建处提出预验收申请,基建处负责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部、保卫处、信息办、设备处等相关单位对已完工的房屋及设备按施工图纸进行预验收,对于在预验收时发现的问题由基建处和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预验收通过后基建处应及时组织由所属区质监站、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等进行竣工验收。对于在验收中提出的问题由基建处和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确认并通过验收,并将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单经有关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后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三章 移 交
工程项目通过正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项目的移交。达到移交条件的工程项目由基建处负责提出移交申请。
实际接收单位应同时参与项目的移交过程,对土建工程(含人防工程)、安装工程(含水、电、消防、弱电、电梯、空调、通风及其他设备等)等设施的使用功能进行确认。对于使用功能复杂的设备,基建处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施工单位提供详细说明书。消防工程移交应由保卫处参与确认,弱电工程移交应由信息办参与确认。
工程移交单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由基建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信息办、后勤保障部、保卫处、设备处、物业公司等单位签字盖章确认,作为工程项目移交的依据。
第四章 保修
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校工程项目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基建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基建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工程的保修期按国家规定的质保期执行,合同另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具体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
(三)供热、供冷系统,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
(五)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学校基建处与施工单位约定。
基建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工程质保期内属施工质量问题的,由基建处督促施工单位维修。低值易耗品、人为损坏及使用不当造成的使用障碍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内的正常维护及质保期满后的正常维修由学校维修主管部门负责。工程保修期满后发生的问题,基建处应协助使用单位妥善处理,但施工单位不负保修和经济责任。
在保修期间,工程项目组应积极主动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进行回访检查,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工程合同所约定的保修条款,并按照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保修期限及内容,切实做好保修工作。
工程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基建处将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如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基建处可另行安排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接替维修,并依照合同扣减原施工单位的保修款。
保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使用单位(用户)发现质量问题后及时通知基建处要求维修;
(二)基建处在接到维修要求后应及时召集监理、施工单位到现场查看情况,属保修范围的,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报修,监理单位跟踪监督,不属保修范围的,基建处应向用户单位说明情况,并协助用户处理相关问题;
(三)施工单位维修完毕后应及时向基建处汇报,基建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确认后向用户反馈
工程保修期满后,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基建处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信息办、后勤保障部、物业公司、保卫处、设备处、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进行工程质保期满验收,并签字盖章,作为工程尾款支付和工程保修期结束的依据。
附:华东师范大学工程竣工移交单
华东师范大学工程竣工移交单
备注:1、移交施工图需接受单位列出清单。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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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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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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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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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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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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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 交 清 单 |
土建/装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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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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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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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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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排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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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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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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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泵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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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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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施工单位) |
接受(物业单位) |
管理单位 |
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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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基建项目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试行)
华师基(2015)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建项目的施工管理,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及签证,规范设计变更及施工现场签证的管理程序,提高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依据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涉及学校“三重一大”规定的重大变更及签证需经学校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三条 设计变更和施工现场签证应当遵循“优化设计、优化施工、实事求是、有理有据”的原则,以达到“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约工程成本”的目的,遵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加强投资控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减少经济纠纷。
第四条 基建处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工程建设各相关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施工图图纸会审工作,并做详细会议纪录。会审中涉及的相关问题须提呈处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签发正式的图纸会审纪要。
第五条 所有工程的设计变更及签证必须严格执行权限管理和时效管理,严禁超权限签字和事后补办。现场变更及签证必须做到一事一办。
第六条 所有工程的设计变更及签证均须分别做好内容及金额变动的台账,做好投资控制的预警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总投资。
第七条 所有工程的设计变更及签证均一式八份,由工程项目组及时分发各单位存档并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所有工程的设计变更及签证需于处务会审核通过后同步上传《华东师范大学基建处项目廉政风险预警防范机制建设系统》备案,便于学校实施同步监督。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条件
第八条 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不能满足实际工程技术要求,经过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必须修改的,应进行工程变更。
第九条 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从使用功能或运行管理等方面对项目内容提出合理性更改的,应进行工程变更。
第十条 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对按原施工图无法满足现场施工要求提出设计修改的,应进行工程变更。
第三章 工程变更的程序
第十一条 禁止利用设计变更提高设计标准、降低安全储备、延长工期、扩大规模。符合变更条件但未办理变更程序,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二条 所有变更都需经施工单位提出书面变更申请,项目组讨论变更申请,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图纸,施工单位根据变更图纸提供施工方案及预算,监理单位审核变更方案,跟踪审计审核变更预算,根据不同的变更额度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工程造价增减额在5万(含)以下的变更:由项目组审核讨论后报处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实施,并由处分管领导向基建处处务会通报备案。
(二)工程造价增减额10万元(含)以下的变更:由项目组审核讨论后,经处分管领导报处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实施,并由处分管领导向基建处处务会通报备案。
(三)工程造价增减额20万元(含)以下的变更:由项目组审核讨论后,经处分管领导上报基建处处务会讨论后签字盖章实施,并向分管校领导通报备案。
(四)工程造价增减额30万元(含)以下的变更:由项目组审核讨论后,经处务会讨论提交分管校领导签字盖章实施。
第十三条 凡涉及结构变更需经审图确认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工程签证的内容
第十四条 工程签证内容中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需要附图说明的必须要有附图,做到表述明确、字迹清晰、书写规范、签证依据充分、签证工程量准确、计量单位与清单相符。
第五章 工程签证的审批
第十五条 工程签证须在工程现场进行,签证必须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基建处项目组各方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工程签证的审批程序:
(一)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发生的实际情况将工程签证内容及工程签证预算分别报工程监理和工程跟踪审计进行审核。
(二)工程监理应及时对签证进行现场全数(或抽查)复核,并签署明确意见报基建处项目组,由项目组报跟踪审计审核。
(三)工程跟踪审计根据招标文件、图纸、预算等相关文件对签证涉及的资金进行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报基建处项目组。
(四)基建处项目组签署确认意见并报基建处分管处长审核盖章后,流转到各相关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 依据合同不能确定单价或总价的工程签证,由基建处项目组组织跟踪审计、工程监理及施工单位进行谈判,明确签证内容及结算费用,各方会签后报基建处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并流转到各相关单位备案。
第十八条 基建处负责工程签证的具体落实,并对工程签证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经过批准的变更设计图纸、变更通知单和变更签证等,应作为工程结算和审计的依据。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与施工单位串通虚增工程量、故意漏项或误差过大不及时制止造成工程量增加或变更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并同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如本办法中相关条例与国家、地方现行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地方现行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基 建 处
2015年2月
工程变更签证单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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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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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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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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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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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 更 或 签 证 原 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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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 更 或 签 证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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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设计单位 |
工程监理单位 |
跟踪审计单位 |
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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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盖章) |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盖章) |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盖章) |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盖章) |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盖章) |
华东师范大学基建工程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
华师基(2010)2号
基建工程项目预算
按照教育部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及年度基本建设调整计划的投资额度,编制本年度基建工程需要使用的资金总额及分月度的资金使用计划,报学校批准同意后列入学校年度总预算中。
基建处根据学校基建项目的实际施工进度情况及按分月度的资金使用计划向学校财务处提出资金申请,资金到基建账户后按项目专款专用。
基建项目工程款暂借单应有基建计划财务科长、基建处长、分管副校长分别签字后,送财务处预算审核后由财务处处长签字后拨付。
基建工程项目决算
基建项目竣工完成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先对施工单位完成的建安工程及需要审计的项目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在所有基建合同基本执行完毕符合交付条件,由学校审计处安排审计事务所对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报教育部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与学校进行财务决算。
基建工程项目资金拨付流程
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款支付申请,监理(投资监理)按合同约定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报基建处项目管理组审核。
由基建处项目管理组将申请送基建计划财务审核,经科长同意后报基建处长审批,同意签字后方可支付该款项。
基建工程款支付金额500万以上的应由分管副校长签字同意后方可支付。
基 建 处
2010年5月
华东师范大学基建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学校新建、大修工程各项管理工作,满足学校管理要求,确保施工现场各项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管理目标
安全:无轻伤以上安全事故及责任事故。
质量:工程确保一次性验收合格。
进度:按合同工期完成。
(四)投资:按合同管理。
第二条 管理依据
国家、上海市地方现行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及法律法规行政性文件等。
施工、监理合同。
招投标文件。
(四)施工图纸。
第三条 管理措施
(一)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建立每周一次的安全检查制度并形成会议纪要。
执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重大危险源申报制度,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检查施工用电、临边洞口的防护、消防设施及其他影响施工安全的工作情况。
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类应急预案及防台、防汛、文明施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质量管理
确定项目质量目标,加强项目质量计划控制,包括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及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合同、招投标文件、设计施工图等要求,认真督促、检查施工单位的执行情况,实行全过程施工管理。
组织各参建单位做好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工作。
认真检查审阅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单位的监理大纲。
要求监理单位加强平行检查、巡视检查,认真做好抽检、验收和旁站工作。上道工序未经监理验收签字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任何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要先做好放样或样板,经监理单位和基建处验收批准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做好隐蔽工程影像资料的收集和存档工作,组织好各参建单位对隐蔽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工作。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基建处和监理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分析原因并提出书面意见,施工单位应立即组织整改并作出书面回复。遇严重质量问题,基建处应及时上报质监部门,并通知设计单位出具解决方案,由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检查所有施工材料、设备、构配件、成品和半成品的质量,做好验收工作。
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三)进度管理
要求施工单位制定施工进度总计划、月计划、周计划,由监理单位审核并提供审核意见。
要求施工单位根据进度计划制定保障完成工期目标的措施。
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基建处会同监理单位对施工进度按月进行考核。如未完成进度计划,需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原因,落实整改措施。
合同工期需在合理范围内,不允许随意压缩合理工期。
(四)投资管理
明确投资控制目标,加强工程造价控制。严格按照《华东师范大学基建项目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工程变更与工程签证。
基建项目负责人负责实施统计工程合同价及工程款支付情况,并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跟踪工程造价情况。工程款支付详见《基建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
执行《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和学校有关审计(价)文件的规定,配合做好工程审计和工程结算工作。
第四条 施工现场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资料应及时归档备查。
第五条违反本规定将追究当事人及相关领导责任。
基 建 处
2014年12月
华东师范大学基建项目工程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规范推进基建项目进展,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建设规范及《华东师范大学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建项目工程会议(下称“工程会议”)的形式分为工程周例会、安全周例会和专题会议。工程周例会和安全周例会于每周固定时间召开,在项目开工前由参建各方约定。专题会议是临时召集的特别事项协调会,由监理根据工程特点需要进行安排。
第三条 工程会议参会人员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单位组成。建设单位由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使用单位代表、学校其它相关管理人员组成。监理单位由总监理工程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组成。施工单位由项目经理、技术员、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各阶段各专业分包项目经理组成。其他单位包括设计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等。
第四条 工程会议由项目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各参会单位按要求签到。会议程序和主要内容为:
(一)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情况汇报,包括:目前施工计划与实际进度;前一阶段施工情况(安全、质量、进度)以及未完成原因分析;下周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条件与措施;施工相关单位其它参会人员根据需要提出的完成目标存在的问题和需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决策、协调、配合、解决的事项;其它与本工程相关的事项。
(二)总监与监理工程师报告:对本阶段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检查情况及下阶段的措施进行评价,对施工中存在问题及处置情况的通报,对施工中需要解决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跟踪审计报告:对本阶段审计接收的资料状况、存在问题、阶段性审核意见进行反馈。
(四)项目负责人对各方提出的问题进行答复和协调,对工程管理中有关质量、安全、进度及投资等各方面的问题提出要求、意见和建议。
(五)各方对提出的问题与异议进行讨论复议。
(六)工程总监总结会议的主要内容与决议。
(七)监理单位负责对会议内容和会议决议详细如实的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各方审阅认可签字盖章后,报送参建各方备案。
第五条各参建单位必须坚持并遵守例会制度。参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得缺席并及时签到。若参会人员不能按时参加,须提前一天请假。请假制度如下:各专业分包和施工单位向总承包项目经理请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及跟踪审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请假;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代表不得同时请假;其它参会人员向各方的负责人员请假。会议期间严禁喧哗、吸烟、随意走动,手机调为静音或关机。
第六条 会议地点设在项目工程部,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会务准备。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基 建 处
2015年1月
华东师范大学关于基建工程材料的采购及管理办法(试行)
一、关于大型设备的采购办法
1. 对工程中所需大型设备采购,一般指电梯、中央空调、锅炉等。
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大型设备采购采取委托代理公司,公开上网招标采购的办法。
3. 由校监察处、房产设备处、基建处、财务处、审计处共同参予的校招投标小组,根据专家评估推荐,确定大型设备的厂家、品牌、价格。
二、关于一般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办法
1. 对一般建筑材料的采购,施工单位需提前一个月申报业主认可,对加工周期较长的设备或材料,需提前三个月申报,材料报审表一般在二周内进行审核确定,施工单位提供材料报审表的同时,需提供厂家、品牌、合格证、质保书、准用证等资料。
2. 施工单位填报材料报审表后,需由工程项目小组初步确定考察方问及质量与价格,并组织监理、处领导以及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等各方共同考察,货比三家,择优选用,有必要材料封样,要及时封样保管好。
3. 施工单位申报的材料报价,先由项目小组了解材料设备信息,并在现场例会进行确定,审价单必须由工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总监、处领导签字认可。
4.甲供材料和设备的采购需做到“三公开”(公开、公平、公正)。任何基建材料,设备的采购过程须由工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处领导等三人以上共同参与,甲供材料的采购,供货等方面,须做到价格准确,供货及时,以免造成材料供应不及时而影响工程进度。
5. 甲供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签定一般应由各项目负责人审核后,经处务会讨论认可,计划财务负责签约。
6. 材料、设备采购活动中涉及供应商的任何回扣,均应在实际采购合同中以让利或捐赠形式体现,个人或有关项目小组不得接收供应商方面的现金及礼品。
三、关于材料的管理办法:
1. 进入施工工地的材料,要及时取样选检、取样要规范,委托单填写要正确,检验报告要及时取回,不合格的材料经清点后同批材料马上退出施工场地。
2. 施工单位进入工地上装饰材料,要及时与封样产品比较,认真检查产品的外观、颜色、材质,防止伪劣产品和不合格产品进入施工现场。
3. 建筑材料进入工地后,要及时督促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收集材料的质保书、送货、收货单、合格证、准用证。检测报告要保管好。
4. 甲供材料进入工地后,要及时清点、验收,通知施工单位验收,做好交接手续,以防产品材料损坏。
基 建 处
2010年5月
关于《华东师范大学基本建设及修缮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及修缮项目的招标、评标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学校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项目中作为专业分包或暂估金额项目在30万(含)以下的工程及标的额在50万以下的服务类项目的招标评标工作,作出以下补充规定:
一、30万(含)以下的建设工程
1、10万(含)以下的项目由项目组上报基建处处务会讨论决定。
2、10万(不含)—30万(含)的项目按照询价程序,选定3家及以上单位,通过竞争性谈判,经基建处处务会讨论确定。
二、50万以下的服务类项目
1、10万(含)以下的项目由基建处处务会讨论决定。
2、10万(不含)—30万(含)的项目按照询价程序,选定3家及以上单位,通过竞争性谈判,经基建处处务会讨论确定。
3、30万(不含)—50万(含)的项目按照招标程序,通过校内公开招标,由学校评标小组评定。
基建处
2015年1月
华东师范大学基建档案管理办法
为适应学校档案管理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建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基建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安全性,结合学校和我处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分工与职责
(一)基建处办公室负责全处文书类档案。
按照学校制定的归档范围和学校档案馆的工作安排,收集、整理、保管本单位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并将收集的文件资料按时到档案馆进行归档,并在专职档案人员的指导下,进行预立卷工作。
(二)基建处资料室负责学校建设项目全过程资料管理。
根据城建档案编制规范、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与验收及报送规定、学校档案馆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要求,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保管、借阅等管理。
二、基建处档案归档范围
详见附件《华东师范大学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中基建处内容。
三、基建项目档案管理
(一)基建项目档案是反映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真实历史纪录,是学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和基建处的宝贵财富。基建项目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系统、规范地反映工程建设实际情况。
(二)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施工到建成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在工程前期、施工期间和工程竣工后等活动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档等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三)基建项目档案工作应当与基建工程同步进行;工程建设过程中,档案材料的积累、整编、审定工作同步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同时向基建处档案室提交一整套合格的竣工资料。在签订基建项目合同时应明确规定基建档案资料归档和工程款支付相挂钩,工程资料经基建处或学校档案馆确认齐全完整后方能支付工程款。
(四)档案管理员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范围,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并根据市城建档案馆和学校档案馆的要求,以基建项目为单位进行预立卷。在工程竣工两个月内完成档案资料归档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将重要的和经常使用的文件材料按项目做好内部存档工作。
(五)基建档案需要永久保存,应当按单项工程形成档案资料的先后顺序分别组卷。图纸和文字材料要求齐全整洁,必须是原始材料,复印件无效。图纸折叠规格及文字材料幅面规格均为297mm×210mm,装订要符合标准。归档案卷做到组卷合理,页码准确,案卷目录清楚,标题简明扼要。
(六)凡是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及修缮与装饰工程的基建档案工作,均要按照规定进行归档。
(七)归档目录必须项目负责人复核、处相关负责人审核并签字。
四、文书档案管理
(一)对于本处下发的有关基建、维修、设计以及工程报建(验)等工作的学校正式文件,原稿(包括完整的附件)盖章后交资料室存档。各类与工程相关的合同、协议签订后,正本送资料室管理存档,上述资料副本交交办公室存档。
(二)参照学校档案馆制订的基建处归档范围,基建处的各项工作签报、规章制度、年鉴总结等文件,原稿(包括完整的附件)盖章后交办公室存档。
(三)各类行政类合同、协议签订后,正本送交办公室管理存档。
(四)每年五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文书档案分类装订并向学校档案馆归档。
(五)归档目录必须处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其他相关制度
(一)建立收发文制度。由处办公室负责,做好本处收文和发文登记,文件流向清楚,查找方便。
(二)建立档案借阅制度。因工作需要查阅或借阅有关文件时,必须办理相应的借阅手续。资料室要做好借阅登记手续,并及时催还借出资料。
1、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资料,可向资料室借阅,同时办理借阅手续。
2、其他单位或个人需借(查)阅资料时,须经处有关人员同意签字,方可借(查)阅,同时办理借阅手续。
3、借阅资料时间一般不超过 天,如需延长,在借阅时明确提出,并约定借阅时间,按约定时间归还资料。
4、借阅人员应对资料安全保密负完全责任,不得在资料上做任何记录与标记,不得涂改、折叠。
六、档案管理工作要求
(一)全处人员都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的规定,认真爱护档案资料,切实保护档案资料,做到不遗失、不泄密。
(二)各项目或岗位业务范围内所形成的各类文件及有关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均应明确列入各项目管理过程中,落实到人。各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档案资料的完整、齐全负责。
(三)处领导在布置、检查、总结工作时,同时布置、检查、总结档案管理工作,并以此作为职工年终考核内容之一,促进档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
(四)处领导、各项目负责人要以身作则,认真做好各类档案的归档工作。对在档案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者,年终总结时应给予表彰奖励;对由于个人疏忽、失职造成重要档案资料泄密或遗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附件:《华东师范大学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基建类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JJ
一、基建处
分类号 |
序号 |
类目名称 |
保管期限 |
电子文件 |
JJ11 |
1 |
上级关于基建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
长期 |
|
2 |
本校基建工作年度计划、总结、大事记 |
长期 |
√ |
|
3 |
本校基建工作规章制度 |
长期 |
√ |
|
4 |
本校基建工程统计报表、财务决算 |
永久 |
√ |
|
5 |
本年度所签订的各类合同及签报 |
长期 |
√ |
|
JJ12 |
1 |
工程前期文件 |
永久 |
√ |
1) |
招投标文件 |
永久 |
√ |
|
2) |
前期合同(设计、勘察、监理、检测等) |
永久 |
|
|
3) |
工程立项文件 |
永久 |
√ |
|
4) |
工程设计文件 |
永久 |
√ |
|
5) |
监理文件 |
永久 |
√ |
|
2 |
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计划资料 |
永久 |
√ |
|
1) |
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计划) |
永久 |
√ |
|
3 |
施工技术管理资料 |
永久 |
√ |
|
1) |
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证书 |
永久 |
√ |
|
2) |
建设工程质量人员从业资格审查表 |
永久 |
√ |
|
3) |
建设工程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证审查表 |
永久 |
√ |
|
4) |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
永久 |
√ |
|
5) |
建设工程开工报告 |
永久 |
√ |
|
6) |
建设工程竣工报告 |
永久 |
√ |
|
7) |
图纸会审、设计交底纪要 |
永久 |
√ |
|
8) |
技术核定单 |
永久 |
√ |
|
9) |
施工图设计修改通知单 |
永久 |
√ |
|
10) |
地基验槽记录 |
永久 |
√ |
|
11) |
技术质量交底记录 |
永久 |
√ |
|
12) |
建(构)筑物测量复核单 |
永久 |
√ |
|
13) |
建(构)筑物沉降观测成果 |
永久 |
√ |
|
14) |
建筑物垂直测量记录表 |
永久 |
√ |
|
15) |
隐蔽工程验收单 |
永久 |
√ |
|
16) |
工程技术复核单 |
永久 |
√ |
|
17) |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表 |
永久 |
√ |
|
18) |
混凝土浇灌令 |
永久 |
√ |
|
19) |
泼水检查记录表 |
永久 |
√ |
|
20) |
楼地面管道盛水记录表 |
永久 |
√ |
|
21) |
屋面天沟蓄水、四周淋水检查记录表 |
永久 |
√ |
|
22) |
住宅垂直集中排烟气系统检查表 |
永久 |
√ |
|
23) |
工程质量一般事故报告 |
永久 |
√ |
|
24) |
工程质量重大事故报告 |
永久 |
√ |
|
25) |
工程质量保修书 |
永久 |
√ |
|
26) |
施工日记 |
永久 |
√ |
|
4 |
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
永久 |
√ |
|
1) |
砂浆试块抗压强度资料 |
永久 |
√ |
|
2) |
混凝土试块资料 |
永久 |
√ |
|
3) |
回填土试验报告 |
永久 |
√ |
|
4) |
钢材质量资料 |
永久 |
√ |
|
5) |
水泥质保资料 |
永久 |
√ |
|
6) |
砌体材料质保资料 |
永久 |
√ |
|
7) |
粗、细骨料质保资料 |
永久 |
√ |
|
8) |
防水材料质保资料 |
永久 |
√ |
|
9) |
焊接材料质保资料 |
永久 |
√ |
|
10) |
玻璃、饰面、隔热材料质保资料 |
永久 |
√ |
|
11) |
其他材料质保资料 |
永久 |
√ |
|
5 |
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
永久 |
√ |
|
1) |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
永久 |
√ |
|
2) |
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 |
永久 |
√ |
|
3) |
地基与基础分布工程验收记录 |
永久 |
√ |
|
4) |
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
永久 |
√ |
|
5) |
建筑装饰装修分布工程验收记录 |
永久 |
√ |
|
6) |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
永久 |
√ |
|
7) |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
永久 |
√ |
|
8) |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整改资料 |
永久 |
√ |
|
9) |
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竣工报告 |
永久 |
√ |
|
10)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证书 |
永久 |
√ |
|
6 |
工程施工图 |
永久 |
√ |
|
7 |
工程竣工图 |
永久 |
√ |
|
SW |
1 |
获市级以上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奖状、证书、奖杯、奖牌、奖旗等实物材料 |
永久 |
|
SX |
1 |
基建活动中形成的录音、录像材料(奠基、竣工等) |
长期 |
√ |
2 |
各类会议多媒体演示系统 |
长期 |
√ |
|
3 |
展览或画册的电子版材料 |
长期 |
√ |
基建处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的管理部门,担负全校的校园总体规划及校舍新建改建方案的拟定与建设;承担建设审批手续的报批、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和基本建设投资控制等事项。具有建设资金使用额度大,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管理监控数量大等特点,与社会各部门接触联系较多。为了自觉地接受校内外有关部门以及全校师生员工对基建处各项工作的监督,特制定如下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1.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政策、法规、法令。遵照国家建筑法、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城市规划法、土地法、环境保护法、合同法等进行实施建设。
2. 处政务公开的内容
(1)重大基本建设的规划与实施(校园总体规划及发展计划);
(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应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实行网上公开招投标;
(3)公开年度拟建项目和投资计划安排;
(4)不定期通报建设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
(5)重大分项工程、建筑材料及设备实行公开招投标。
3. 处政务公开的主要措施
(1)对重大基本建设规划与实施(校园总体规划及发展计划)的决策先报请学校审议后再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2)成立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组织,负责审理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及分项工程的招投标;
(3)严格工程建设施工质量管理。采取建筑工程质监站、监理公司及我处施工员联合把关,确保工程质量;
(4)公开工程建设项目各阶段的进展,督促施工单位按计划施工,确保工程施工进度,按时完成工程建设项目;
(5)严格执行工程合同,按合同支付预付款,按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款,留足工程尾款,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
(6)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工程决策由我处初审后交审计部门审定;
(7)按规定做好各类工程资料的归档工作。
4. 处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1)及时向校领导汇报处政务公开情况;
(2)在校园网上定期或不定期公布处务公开事项;
(3)定期或不定期编印《基建工作动态简讯》,通报学校基本建设情况;
(4)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各种形式座谈会,通报处务公开事项,积极听取各方意见与建议。
1鉴于修缮工程的很多不可测因素,为防止采用邀请招标后最终工程结算超过200万元,建议邀请招标的投资额乘以0.8系数。货物采购和服务项目方法参照施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