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帳戶號碼︰ 經紀代號︰
第一上海證券有限公司
(1) 第一上海證券有限公司(證券及期貨–中央編號為 ABV488)註冊地址為xxxxxxxx 00 xxxxxxx 1903 室(「第一上海」);及
(2) 其名字、地址和說明在以下「開戶資料表格」中列出的一方或多方(「客戶」)
本協議簽訂日期為 20 年 月 日協議雙方
開戶資料表格–公司帳戶
1. 帳戶類別 | ||||||
帳戶類別 | □ 現金戶口 | □ 保證金戶口 | ||||
需要開通網上交易服務 | □ 是 | □ 否 | ||||
2. 客戶資料 | ||||||
客戶名稱(英文) | ||||||
客戶名稱(中文) | ||||||
註冊國家 | 成立日期 | 日 / 月 / 年 / / | ||||
註冊編號 | 商業登記號碼 | |||||
註冊地址 | (國家) | (州/省/城市) | (地區) | |||
(街道、屋邨、 大廈、樓層、室) | (郵政編碼) | |||||
辦事處地址 (如與上述註冊地址不同) | (國家) | (州/省/城市) | (地區) | |||
(街道、屋邨、 大廈、樓層、室) | (郵政編碼) | |||||
通訊地址 (如與上述辦事處地址不同) | (國家) | (州/省/城市) | (地區) | |||
(街道、屋邨、 大廈、樓層、室) | (郵政編碼) | |||||
辦公室電話號碼 | ( 國家號碼 ) – ( 區域號碼* ) – 電話號碼 *如没有區域號碼,請留空它 ( )–( )– | |||||
手提電話號碼 | ( 國家號碼 ) – ( 區域號碼* ) – 電話號碼 *如没有區域號碼,請留空它 ( )–( )– | |||||
傳真號碼 | ( 國家號碼 ) – ( 區域號碼* ) – 傳真號碼 *如没有區域號碼,請留空它 ( )–( )– | |||||
通訊電郵地址 | ||||||
業務性質 | □ 零售 □ 金融 □ 保險 □ 法律 □ 房地產 □ 餐飲 | □ 物流 □ 製造 □ 工程 □ 建築 □ 批發/進出口 □ 資訊科技 | □ 酒店 □ 旅遊 □ 運輸 □ 通訊 □ 醫療服務 | □ 教育 □ 公用事業 □ 商業服務 □ 博彩 □ 貨幣兌換 | ||
□ 經許可非政府組織 | ||||||
□ 桑拿/娛樂 | □ 其他(請註明): | |||||
最近年期的稅後純利 (港幣) | □ < 8,000,000 | □ 8,000,000 - 20,000,000 | □ > 20,000,000 | |||
資產淨值(港幣) | □ < 8,000,000 | □ 8,000,000 - 20,000,000 | □ > 20,000,000 | |||
收入/資產來源 (可選擇多於一項) | □ 業務收益 | □ 實益擁有人投資 | ||||
□ 投資收益 | □ 出售物業/資產 | □ 其他(請註明): |
3. 公司結構 | ||||||
持有超過百分之十公司股權的最終實益擁有人 | ||||||
姓名 | 國藉 | 身份證/護照號碼及 (如美國人)美國聯邦納稅人識別號碼 | 住宅地址及永久地址(如不同) | 佔總持股量百分比 | ||
如果最終實益擁有人單獨全資擁有公司客戶而公司客戶並沒有日常商業活動或其他,請提供以下最終實益擁有人的資料: | ||||||
出生地點 | ||||||
出生日期 | 日 / 月 / 年 / / | |||||
教育程度 | □ 小學或以下 | □ 中學 | □ 大學或以上 | |||
就業狀況 | □ 受僱 | □ 自僱 | □ 待業 | □ 退休 | ||
□ 學生 | □ 家庭主婦 | □ 其他(請註明): | ||||
僱主/自營業務名稱 | ||||||
職位 | ||||||
辦公室地址 | (國家) | (州/省/城市) | (地區) | |||
(街道、屋邨、 大廈、樓層、室) | (郵政編碼) | |||||
辦公室電話號碼 | ( 國家號碼 ) – ( 區域號碼* ) – 電話號碼 *如没有區域號碼,請留空它 ( )–( )– | |||||
公司電郵地址 | ||||||
業務性質 | □ 零售 □ 金融 □ 保險 □ 法律 □ 房地產 | □ 物流 □ 製造 □ 工程 □ 建築 □ 批發/進出口 | □ 酒店 □ 旅遊 □ 運輸 □ 通訊 □ 醫療服務 | □ 教育 □ 公用事業 □ 商業服務 □ 博彩 □ 貨幣兌換 | ||
□ 餐飲 | □ 資訊科技 | □ 經許可非政府組織 | ||||
□ 桑拿/娛樂 | □ 專業人士(例如︰律師) | □ 其他(請註明): | ||||
每年收入(港幣) | □ < 200,000 | □ 200,000 - 1,000,000 | □ > 1,000,000 | |||
資產淨值(港幣) | □ < 8,000,000 | □ 8,000,000 - 20,000,000 | □ > 20,000,000 | |||
收入/資產來源 (可選擇多於一項) | □ 薪金/業務收益 | □ 投資收益 | □ 儲蓄 | □ 租金 | ||
□ 退休金 | □ 遺產/贈物 | □ 其他(請註明): | ||||
股東資料(如與最終實益擁有人不同) | ||||||
姓名 | 地址 | 佔總持股量百分比 | ||||
董事資料 | |||
姓名 | 國藉 | 身份證/護照號碼 | 地址 |
4. 法律程序須送達文件的地址(供非香港公司客戶填寫) |
若果客戶非香港公司,客戶不可撤銷地委任以下收件人 於下列香港地址 作為客戶的代理,目的為接收送達的法律程序文件。 |
5. 結單發送方法 | |||
發送方法 | □ 傳送至通訊電子郵件信箱 | □ 郵寄至通訊地址 | |
語言 | □ 繁體 | □ 簡體 | □ 英文 |
註:若以郵寄方式收取結單,需支付郵寄結單月費。 |
6. 銀行資料 | |
應第一上海要求,客戶就此指定下述以客戶名義持有的指定銀行戶口,以進行所有客戶款項的提款(除非第一上海接受客戶另有的書面指示): | |
銀行名稱 | |
銀行戶口號碼 | |
銀行戶口名稱 | |
銀行地址 | |
客戶謹此同意及確認︰ (1) 第一上海將根據以上所提供的銀行戶口名稱(簡體中文/繁體中文/英文)處理客戶的指示,如果因為以上的資料不正確,不全面或與銀行所得到的資料不符或任何原因,而導致轉款被扣留、延遲、拒絕或退回,第一上海均對此有關或引致的損失或損害不負上任何責任; (2) 第一上海需要時間處理以上指示並且保留權利因任何原因而扣留、撤回及拒絕接受客戶的指示; (3) 客戶須獨自及全面承擔可能因為轉款(包括提款及存款),而引致之爭議、損失、責任及有關風險。如客戶證券帳戶在提款後出現結欠,客戶同意支付欠款所產生之利息; (4) 所轉帳(包括提款及存款)的款項及轉款的目的並不涉及恐怖分子集資活動;從販毒所得資金;及/或組織及嚴重罪行的得益; (5) 客戶應參閱收費表以了解提款所需費用(如有);及 (6) 客戶已向收款銀行查詢並確認收款銀行將會接收從第一上海發出的款項。 |
7. 投資目的及經驗 | ||||
投資目的 (可選擇多於一項) | □ 長期投資 | □ 賺取收入 | □ 對沖 | □ 投機 |
承受風險 | □ 高 | □ 中 | □ 低 | |
投資經驗 (可選擇多於一項) | □ 股票 | □ 少於 1 年 | □ 1 - 3 年 | □ 3 年以上 |
□ 認股權證/股票期權 | □ 少於 1 年 | □ 1 - 3 年 | □ 3 年以上 | |
□ 期貨 | □ 少於 1 年 | □ 1 - 3 年 | □ 3 年以上 | |
□ 債券/基金 | □ 少於 1 年 | □ 1 - 3 年 | □ 3 年以上 | |
預期透過與第一上海建立的關係而進行的活動的性質是:證券交易及 (如有其他活動) | ||||
註:視乎投資產品的類別,客戶可能需填寫額外表格才可進行交易(如:場外交易的債券或基金)。 |
8. 衍生工具知識 |
(1) 為客戶作出投資決定的人士(「投資決策人」)有沒有衍生工具知識? □ 有 □ 沒有,但投資決策人確認已閱讀過及理解包括於《客戶帳戶協議》中的附加風險披露聲明–在交易所買賣的衍生產品。 (2) 如有,投資決策人如何獲得有關衍生工具知識? □ 投資決策人擁有曾買賣衍生產品的經驗,例如最少在過去3年內進行5次或以上任何種類的衍生產品交易。 □ 投資決策人曾接受有關衍生產品的培訓或修讀相關課程。 □ 投資決策人擁有涉及衍生工具的工作經驗。 □ 其他(請註明): |
註:衍生產品包括認股權證(窩輪)、牛熊證、股票期權、股票掛鉤票據、交易所買賣基金及期貨等。 |
9. 資料披露 | |||
(1) 客戶帳戶的類別? □ 公司帳戶 □ 客戶顧客帳戶 □ 信託/基金戶口帳戶 □其他 請註明類別: | |||
(2) 客戶是否會使用第一上海的中華通證券交易服務? □ 是 □ 否 如是, 請提供交易所參與者 TTEP/CCEP 代碼: (只適用於交易所參與者) | |||
(3) 客戶最終受益人(不適用於上市公司)是否為香港證監會所監管的持牌法團/註冊機構的員工? (如是,請提供僱主有關開立帳戶之同意書。) □ 否 □ 是 持牌法團/註冊機構名稱: | |||
(4) 客戶或其最終受益人是否為任何上市公司或其附屬公司的關連人士(例如:董事或主要股東)? □ 否 □ 是 上市公司名稱: 關係: | |||
(5) 客戶或其最終受益人現在或以前是否擔任重要公職的人或其配偶、伴侶、子女或父母或其子女的配偶或伴侶或其個人關係密切(包括但不限於生意拍檔及信託人)的人? □ 否 □ 是 請具體說明: | |||
(6) 客戶或其最終受益人是否與第一上海的員工或第一上海投資有限公司或其附屬公司之任何董事有任何關係? □ 否 □ 是 董事或員工姓名: 關係: | |||
(7) 客戶或其最終受益人是否在第一上海期貨有限公司持有帳戶? □ 否 □ 是 帳戶名稱: 帳戶號碼: | |||
(8) 客戶同一公司集團的成員是否在第一上海持有帳戶? □ 否 □ 是 帳戶名稱: 帳戶號碼: | |||
(9) 客戶或其最終受益人(單獨或與其配偶)是否控制第一上海任何客戶 35%或以上的表決權? □ 否 □ 是,詳情如下: | |||
帳戶號碼 | 帳戶名稱 | ||
(1) | |||
(2) | |||
(3) |
10. 客戶之美國身份 |
(1) 根據外國帳戶稅務遵守法案定義,客戶或其最終受益人是否美國實體或美國人? □ 否 □ 是 美國聯邦納稅人識別號碼: (2) 客戶在外國帳戶稅務遵守法案定義的身份是: □ 參與之海外金融機構,請提供全球中介人識別碼(GIIN):_ □ 經驗證的視作合規海外金融機構,如已註冊,請提供全球中介人識別碼(GIIN): □ 被動非金融海外機構 □ 客戶沒有美國人對客戶作重大控制(百分之十或以上控制權) □ 客戶有美國人對客戶作重大控制(請提供明細) □ 其他(請註明): |
11. 稅務居民身分–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
第 1 部分:實體類別
請在其中一個適當的方格內加上✔號,並提供有關資料。
財務機構 | □ 託管機構、存款機構或指明保險公司 |
□ 投資實體,但不包括由另一財務機構管理(例如:擁有酌情權管理投資實體的資產)並位於非參與稅務管轄 區的投資實體 | |
主動非財務實體 | □ 該非財務實體的股票經常在 (一個具規模證券市場)進行買賣 □ 的有關連實體,該有關連實體的股票經常在 |
(一個具規模證券市場)進行買賣 □ 政府實體、國際組織、中央銀行或由前述的實體全權擁有的其他實體 | |
□ 除上述以外的主動非財務實體(請說明 ) | |
被動非財務實體 | □ 位於非參與稅務管轄區並由另一財務機構管理的投資實體 |
□ 不屬主動非財務實體的非財務實體 |
第 2 部分:控權人 (如客戶的實體類別是被動非財務實體,填寫此部)
(1) | (5) |
(2) | (6) |
(3) | (7) |
(4) | (8) |
填寫客戶所有控權人的姓名在列表內。就法人實體,如行使控制權的並非自然人,控權人會是該法人實體的高級管理人員。每名控權人須分別填寫一份 IR1457 表格(自我證明表格 – 控權人)。
(4
第 3 部分:居留司法管轄區及稅務編號或具有等同功能的識辨編號(以下簡稱「稅務編號」)
提供以下資料,列明(a)客戶的居留司法管轄區,亦即客戶的稅務管轄區(香港包括在內)及(b)該居留司法管轄區發給客戶的稅務編號。列出所有(不限於 5 個)居留司法管轄區。
如客戶是香港稅務居民,稅務編號是其香港商業登記號碼。
如果客戶並非任何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例如:它是財政透明實體),填寫實際管理機構所在的稅務管轄區。如沒有提供稅務編號,必須填寫合適的理由:
理由 A – 客戶的居留司法稅務管轄區並沒有向其居民發出稅務編號。
理由 B – 客戶不能取得稅務編號。如選取這一理由,解釋客戶不能取得稅務編號的原因。理由 C – 客戶毋須提供稅務編號。居留司法管轄區的主管機關不需要客戶披露稅務編號。
居留司法管轄區 | 稅務編號 | 如沒有提供稅務編號,填寫理由 A、B 或 C | 如選取理由 B, 解釋客戶不能取得稅務編號的原因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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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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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2. 客戶聲明 |
客戶謹此聲明: (1) 在開戶資料表格內所提供的資料及內容屬真實、完整及正確; (2) 如開戶資料表格內的資料有任何變更,客戶會立刻知會第一上海有關的資料變更; (3) 客戶知悉及同意,第一上海可根據《稅務條例》(第 112 章)有關交換財務帳戶資料的法律條文,(a)收集本開戶資料表格所載資料並可備存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用途及(b)把該等資料和關於客戶及任何須申報帳戶的資料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稅務局申報,從而把資料轉交到客戶的居留司法管轄區的稅務當局; (4) 客戶承諾,如情況有所改變,以致影響本開戶資料表格所述的客戶的稅務居民身分,或引致以此所載的資料不全面、誤導或不正確,客戶會立刻通知第一上海更新資料,及向第一上海提交已適當更新的表格(例如:自我證明表格);及 (5) 款項轉動之常設授權 根據《條例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一百四十九條有關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客戶請求,自下述生效日期起生效(「生效日期」),客戶授權及指示第一上海及第一上海期貨有限公司(「第一上海期貨」),以第一上海及第一上海期貨唯一及絕對的酌情權,根據下列的方式,不時從客戶或代客戶等收取的款項;或不時代客戶持有的款項(「款項轉動」)。 將任何數目的款項支付/轉往從帳戶轉至以客戶名義於第一上海期貨維持的期貨帳戶(「期貨帳戶」)或從期貨帳戶轉至帳戶(視情況而定)及/或如適用,在支付/轉往之前或之後兌換款項至任何貨幣以便利、準備作交易之用或符合交收或按金的要求(如適用)。 縱使客戶的授權,客戶確認第一上海及/或第一上海期貨有絕對酌情權拒絕款項轉動而毋須給予理由或事先通知。 生效日期指: 如客戶已開立期貨帳戶,即以上第一個所述日期,但是如客戶還未開立期貨帳戶,則以期貨帳戶較後的開立日期或此指定日期: _。客戶承諾充份彌償第一上海、第一上海期貨、其僱員,主管及代理所有由於此授權或款項轉動而產生或招致的費用、開支、負債、損失或損害。 客戶明白此授權之有效期為生效日起計 12 個月屆滿,除非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續期,否則本授權被視為失效。在生效日後,客戶最少給予五個營業日的事先書 面通知給第一上海及第一上海期貨撤銷此授權。而於第一上海及第一上海期貨確認實際接收此終止通知後三個營業日撤銷才生效。 |
13. 現金帳戶簽署 |
現金證券交易帳戶: 客戶帳戶協議及風險披露聲明請求、確認及聲明 客戶請求以客戶名義開設一個證券交易帳戶以現金買賣證券。經以下簽名作實,客戶謹此確認第一上海已傳送給客戶及客戶已收到開戶文件(「協議書」) 包括但不限於本《開戶資料表格》及《客戶帳戶協議》,與及客戶已閱讀過、理解及同意協議書中所列的條款及細則(「條款」)及作為條款一部分的《風險披露聲明》(包括任何加入的風險披露聲明),而《風險披露聲明》乃根據客戶所選擇的語言(中文或英文)提供,且已獲得邀請細閱及進行提問,如客戶有此意願,可就《風險披露聲明》徵求獨立意見,與及客戶謹此同意受可不時被修改的協議書及其有關附表及補充文件約束。 加入的風險披露聲明包括但不限於在交易所買賣的衍生產品的風險。以上第一個所述日期或 授權人簽署及/或公司蓋章
見證人簽署 見證人姓名 持牌代表聲明 本人為以下簽署者,已經以客戶所選擇能夠明白的語言向客戶完全解釋上述《風險披露聲明》(包括任何加入的風險披露聲明) 的內容及已邀請客戶細閱及進行提問,如客戶有此意願,可就《風險披露聲明》徵求獨立意見。 以上第一個所述日期或 持牌代表簽署
持牌代表姓名 中央編號 |
14. 保證金帳戶簽署 |
x客戶要求第一上海提供保證金借貸並以客戶名稱開設的保證金帳戶(「保證金帳戶」),請簽署以下部份。客戶要求於 (日期) 將由現金帳戶更改為保證金帳戶,如適用。 保證金信貸: 關於《條例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第 148 條下之授權 客戶現授權及同意第一上海可於自本授權日期後之十二個月內及該保證金融資安排仍然有效的時間內,無論客戶是否欠下第一上海債項,第一上海皆可在毋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處置客戶之證券,其中包括: (1) 存於財務機構以作為第一上海向該財務機構借款的抵押品; (2) 存於結算所作為抵押品,以用作第一上海履行有關結算系統下之責任; (3) 借出該等證券以作為第一上海履行對其他經紀,交易商或客戶之結算責任; (4) 變賣該等證券以抵償或解除客戶或客戶之聯屬公司所結欠或欠付第一上海或經紀的聯屬公司/集團及到期而未清還之任何債務的任何責任;及 (5) 以其他方式以不受《證券及期貨條例》(經不時修訂、補充或重新制定)限制的任何方式處理或變賣有關證券。 客戶明白上述授權之有效期為本授權日期後之十二個月屆滿,除非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續期,否則本授權被視為失效。客戶明白客戶最少給予第一上海五個營業日的事先書面通知撤銷上述之授權。客戶亦明白假如客戶清還上述保證金融資的全部借款和費用後,則第一上海有責任向客戶交回同等數量之未受任何條件限制之證券。 客戶明白給予上述授權後,第一上海有權將客戶及其他證券合併,作為借款的抵押,第三者可能對客戶的證券授有控制權,該等控制權可能在第一上海交回證券給客戶之前構成一定風險。 保證金客戶協議,客戶帳戶協議及風險披露聲明請求、確認及聲明 客戶請求以客戶名義開設保證金帳戶及給予客戶信貸融資。經以下簽名作實,客戶謹此確認第一上海已傳送給客戶及客戶已收到開戶文件 (「協議書」) 包括但不限於本《開戶資料表格》、《客戶帳戶協議》及《保證金客戶協議》,與及客戶已閱讀過、理解及同意協議書中所列的條款及細則(「條款」)及作為條款一部分的《風險披露聲明》(包括任何加入的風險披露聲明),而《風險披露聲明》乃根據客戶所選擇的語言(中文或英文)提供,且已獲得邀請細閱及進行提問,如客戶有此意願,可就《風險披露聲明》徵求獨立意見,與及客戶謹此同意受可不時被修改的協議書及其有關附表及補充文件約束。 加入的風險披露聲明包括但不限於在交易所買賣的衍生產品的風險及保證金借貸。以上第一個所述日期或 授權人簽署及/或公司蓋章
見證人簽署 見證人姓名 持牌代表聲明 本人為以下簽署者,已經以客戶所選擇能夠明白的語言向客戶完全解釋上述《風險披露聲明》(包括任何加入的風險披露聲明) 的內容及已邀請客戶細閱及進行提問,如客戶有此意願,可就《風險披露聲明》徵求獨立意見。 以上第一個所述日期或 持牌代表簽署
持牌代表姓名 中央編號 |
第一上海證券有限公司承認及接納
第一上海授權代表簽署 日期
開立證券買賣帳戶所須文件
1. 通過在本公司開設帳戶及授權代表人進行買賣事宜的會議記錄(見附件一)
2. 擔保書(見附件二)
3. 自我證明表格–控權人書(見附件三)(如適用)
4. 公司註冊證書副本
5. 公司商業登記證副本(如有)
6. 董事,具授權代表人進行證券買賣事宜,主要股東及所有最終實益擁有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國籍證明副本(如非持有香港 “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必須提供有效護照或其他旅遊證件作為國籍證明)
7. 由專業第三者認證公司最新的周年申報表及其最後更改的文件的認證副本(如適用)
8. 由專業第三者認證最近簽發的職權證明書(現任職位證明書)的認證副本(如適用)
9. 由專業第三者認證的組織架構表(如適用)
10. 股東及董事名冊副本
11. 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及其最後更改的決議案
12. 公司最新已審核之財務報告
注意:
⯎ 所有副本文件需由第一上海之持牌代表或專業第三者如執業註冊會計師、律師、香港特許秘書會員、註冊公證人認證為真確副本。
⯎ 除上述文件外,如有需要,第一上海會進一步要求客戶提供其他開戶資料及文件。
開戶資料表格附表 1
有限公司決議案開戶
致︰ 第一上海證券有限公司
摘錄自(公司名稱) (「本公司」)
於(日期) 假座(地點)
舉行的董事會會議的會議紀錄,此會議均有足夠法定人數出席,並正式通過以下已全面實施並生效之決議案。
以下決議經已正式通過:
1. 以本公司的名義於第一上海證券有限公司(「經紀」)開立及維持帳戶(「帳戶」),以持有與本公司可能指示經紀以其代理人身分代表本公司不時進行的任何證券買賣、持有及其他交易有關的資金,並根據及按照(如適用)本公司與經紀將就開立帳戶訂立的客戶帳戶協議、保證金客戶協議(若現在或未來適用)以及開戶資料表格包括其附件、補充及變更等(「協議」)所載的條款及條件操作帳戶及進行一切有關買賣、持有及其他交易;
2. 批准有關格式為已填妥及提呈此會議的協議及開戶資料表格, 授權任何 ( 人數) 名董事及/ 或本公司
(姓名)於經紀開立帳戶及代表本公司完成及簽署協議及其他開戶文件包括但不限於經紀不時要求的任何表格、附件及協定,並將其已簽署之有關正本送交經紀及於任何文據、文件或協議加蓋本公司印章(如需要);
3. 以下列方式授權及賦權下述指定人士代表本公司︰授權操作帳戶人士 (有關一切指示)
(a) 任何(人數) 名以下人士(「授權操作帳戶人士」)可向經紀發出就操作或維持帳戶的必要或適切指示,及/或作出任何行為或事情、完成及簽署所有有關於帳戶的文件及一般地作出或採取就帳戶而言屬必要(包括但不限於發出交易指示及關於帳戶所持有資產及/或其提取、轉讓及其他資產處理的指示及/或簽署任何認購股份申請書、配售下單表格及配售信件)或有關人士認為就此而言屬適宜的任何及一切行動;
授權操作帳戶人士列表如下:
姓名 | 在本公司之職位 | 身分證號碼/護照號碼 | 聯絡電話號碼 | 簽名式樣 |
交易代表 (有關交易指示)
(b) 每位以下人士(「交易代表」)將就關於帳戶及以其他方式根據協議進行的任何有關交易或任何事項發出指令及發出一切口頭或書面指示,並就此完成及簽署一切相關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認購股份申請書、配售表格及配售信件︰
任何一名以下交易代表可單獨行事︰
姓名 | 在本公司之職位 | 身分證號碼/護照號碼 | 聯絡電話號碼 | 簽名式樣 |
本人/吾等證明上文是正式召開及舉行董事會會議之會議紀錄的真實摘錄。
(1)
簽署
(2)
簽署
(1)
本公司董事姓名
(2)
本公司董事姓名
公司名稱:
日期:
開戶資料表格附表 2
擔保書
致: | 第一上海證券有限公司(“第一上海”) 香港中環德輔道中 71 號永安集團大廈 19 樓 |
日期: |
|
由: | (「擔保人」) |
擔保人地址: |
|
1. 鑑於第一上海應擔保人要求,於(日期) 訂立之客戶帳戶協議、開戶資料表格及(如適用)保證金客戶協議,向(客戶姓名) (「該客戶」)提供證券買賣服務(以下稱為「該服務」),擔保人以擔保人身份不可撤回及無條件地擔保,該客戶將全數及準時向第一上海支付該客戶應付之所有款項,並保證倘該客戶由於任何原因無法根據上述之客戶帳戶協議、開戶資料表格及(如適用)保證金客戶協議之條款償還任何有關款項,則擔保人將應第一上海要求即時無條件向第一上海償還有關款項。
2. 此擔保書規定擔保人之全部或部份責任不會由於以下理由而解除或受到影響:(i)第一上海給予該客戶時間或任何其他寬限,或根據該服務規定沒收、持有、修改、變賣或執行該客戶債務之任何其他抵押,(ii)有關該客戶之任何法律限制或該客戶無力償債,(iii)於該等服務所規定該客戶之責任無效或不能履行,或(iv)第一上海採取或不採取任何其他行動或出現任何其他情況而原可解除此擔保書所規定擔保人之責任(因本條款而不能解除)。第一上海由於上文任何原因未能索取該客戶根據該服務所明確規定該客戶須支付之任何款項,則第一上海可向擔保人作為主要債務人而追收欠款。
3. 此擔保書乃持續擔保並一直維持有效,直至該客戶全數支付該服務規定之任何所有款項為止。
4. 第一上海可執行此擔保書,事前毋須向該客戶提出任何要求或任何訴訟。
5. 擔保人謹此向第一上海聲明、保證並承諾,擔保人目前並無持有,而未經第一上海書面同意,將來亦不會接受或持有該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根據此擔保書作為承擔及債務保證之其他抵押,而倘擔保人目前或日後接受或持有任何有關抵押,則不論是否取得第一上海之書面同意,均須以信託形式代第一上海保持任何時候獲得有關抵押之同等權力及所有款項,並須即時將同等權力及款項連同任何有關文件交予第一上海。
6. 第一上海根據任何裁決或任何法庭或其他令狀,按照此擔保書獲得之款項概不可解除擔保人所作之有關責任,除非及直至第一上海全數收取款項為止。
7. 第一上海可使用擔保人就其任何戶口在第一上海有權獲得之任何信貸結餘,以支付到期及擔保人根據此擔保書應付之任何款項。
8. 倘第一上海由於欺詐性的優惠或任何其他原因而支付用於扣減根據該服務之債務而收取之任何款項,則計算擔保人之債務時,擔保人被視為從來沒有向第一上海償還有關款項而論。
9. 擔保人謹此向第一上海表示並保證擔保人有權訂立此擔保書並履行有關責任。擔保人已細閱並明白此擔保書之內容,並已就其效力尋求獨立法律意見。
10. 此擔保書所賦予之保證乃額外保證,不可代替或以任何形式影響第一上海就該服務而在目前或日後持有或接受該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之任何其他保證或擔保,或受有關保證或擔保影響。
11. 除非此擔保書有明確之相反規定,否則時間對此擔保書極為重要。第一上海在沒有或延遲行使此擔保書之任何部份權利、權力或補償,不可視為放棄有關權利、權力或補償,亦不可視為放棄追究擔保人任何個別失責行為,亦不影響或損害第一上海有關任何其他失責或日後其他同類或不同類之失責行為之權利、權力或補償,且第一上海行使此擔保書任何權利、權力或補償之任何一項或部份並不損害任何其他或進一步行使有關權利、權力或補償之其他部份,亦不損害其行使任何其他權利、權力或補償。
12. 倘此擔保書任何條款之任何條款在任何時間根據任何司法權區法例屬於或成為非法、無效或無法執行,則此擔保書其他條款之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執行性,或有關條款根據任何其他司法權區法例之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執行性,無論如何均不會受到影響或損害。
13. 擔保人不可轉讓此擔保書之任何權利或責任。第一上海則可根據該服務作出轉讓後,將此擔保書之任何權利轉讓予承讓人。
14. 有關此擔保書之各項通知均須以書面形式送交、郵遞、傳真或發出電報予擔保人或第一上海各自在上文所列之地址。每份通知應在發出傳真或電報時(倘發出當日在收件人所在地並非工作日,則在發出後下一個工作日),或投遞函件後兩日被視為送達。
15. 倘擔保人由超過一個法定團體組成,則全部有關法定團體應共同及個別承擔此擔保書規定之擔保人責任及義務。
16. 此擔保書受香港法例監管並按該等法例詮釋,擔保人謹此不可撤回地接受香港及其他地區法院之裁判。擔保人於上述日期簽署承認本擔保書。
個人擔保人
簽署、蓋印並送交 )
姓名: )
)
身份證號碼/
護照號碼: )
(擔保人簽署)
見證人簽署 :
見證人姓名 :
見證人香港身份證號碼/護照號碼 :
公司擔保人
公司的法團公章於公司 )
的董事及董事/秘書面前蓋上
)
董事姓名:
董事/
) (董事簽署)
)
)
秘書姓名: ) (董事/秘書簽署)
見證人簽署 :
見證人姓名 :
見證人香港身份證號碼/護照號碼 :
開戶資料表格附表 3
自我證明表格 – 控權人
(根據:《稅務條例》(第 112 章)法律條文))致:第一上海證券有限公司/第一上海期貨有限公司(「第一上海」)
帳戶名稱: 帳戶號碼:
如資料與開戶資料表格不同,需填寫第 1 部分
第 1 部 控權人的身分識辨資料
(1) 控權人的姓名姓氏
名字
(2) 香港身份證或護照號碼及簽發國家
(3) 現時住址
第 1 行(例如:室、樓層、大廈、街道、地區)
第 2 行(城市)
第 3 行(例如:省、州)
國家
郵政編碼/郵遞區號碼
(4) 通訊地址(如通訊地址與現時住址不同,填寫此欄)第 1 行(例如:室、樓層、大廈、街道、地區)
第 2 行(城市)
第 3 行(例如:省、州)國家
郵政編碼/郵遞區號碼
(5) 出生日期 (日/月/年)
(6) 出生地點 (可不填寫)
第 2 部 你作為控權人的實體帳户持有人
填寫你作為控權人的實體帳户持有人的名稱。
實體 | 實體帳户持有人的名稱/帳户名稱 |
(1) | |
(2) | |
(3) |
第 3 部 居留司法管轄區及稅務編號或具有等同功能的識辨編號(以下簡稱「稅務編號」)
提供以下資料,列明(a)控權人的居留司法管轄區,亦即控權人的稅務管轄區(香港包括在內)及(b)該居留司法管轄區發給控權人的稅務編號。列出所有(不限於 5 個)居留司法管轄區。
如控權人是香港稅務居民,稅務編號是其香港身份證號碼。 | |
如沒有提供稅務編號,必須填寫合適的理由: | |
理由 A – | 控權人的居留司法稅務管轄區並沒有向其居民發出稅務編號。 |
理由 B – | 控權人不能取得稅務編號。如選取這一理由,解釋控權人不能取得稅務編號的原因。 |
理由 C – | 控權人毋須提供稅務編號。居留司法管轄區的主管機關不需要控權人披露稅務編號。 |
居留司法管轄區 | 稅務編號 | 如沒有提供稅務編號,填寫理由 A、B 或 C | 如選取理由 B, 解釋控權人不能取得稅務編號的原因 |
(1) | |||
(2) | |||
(3) | |||
(4) | |||
(5) |
第 4 部 控權人類別
就第 2 部所載的每個實體,在適當方格內加上✓號,指出控權人就每個實體所屬的控權人類別。
實體類別 | 控權人類別 | 實體(1) | 實體(2) | 實體(3) |
法人 | 擁有控制股權的個人(即擁有不少於百分之二十五的已發行股本) | □ | □ | □ |
以其他途徑行使控制權或有權行使控制權的個人(即擁有不少於百分之二十五的表決權) | □ | □ | □ | |
擔任該實體的高級管理人員/對該實體的管理行使最終控制權的個人 | □ | □ | □ | |
信託 | 財產授予人 | □ | □ | □ |
受託人 | □ | □ | □ | |
保護人 | □ | □ | □ | |
受益人或某類別受益人的成員 | □ | □ | □ | |
其他(例如:如財產授予人/受託人/保護人/受益人為另一實體,對該實體行使控制權的個人) | □ | □ | □ | |
除信託以外的法律安排 | 處於相等/相類於財產授予人位置的個人 | □ | □ | □ |
處於相等/相類於受託人位置的個人 | □ | □ | □ | |
處於相等/相類於保護人位置的個人 | □ | □ | □ | |
處於相等/相類於受益人或某類別受益人的成員位置的個人 | □ | □ | □ | |
其他(例如:如處於相等/相類於財產授予人/受託人/保護人/受益人位置的人為另一實體,對該實體行使控制權的個人) | □ | □ | □ |
本人知悉及同意,第一上海可根據《稅務條例》(第 112 章)有關交換財務帳戶資料的法律條文,(a)收集本表格所載資料並可備存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用途及(b)把該等資料和關於控權人及任何須申報帳戶的資料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稅務局申報,從而把資料轉交到控權人的居留司法管轄區的稅務當局。
#
本人證明,就與本表格所有相關的實體帳戶持有人所持有的帳戶,本人是控權人 / 本人獲控權人授權簽署本表格 。
本人承諾,如情況有所改變,以致影響本表格第 1 部所述的個人的稅務居民身分,或引致本表格所載的資料不正確,本人
會通知第一上海,並會在情況發生改變後 30 日內,向第一上海提交一份已適當更新的自我證明表格。本人聲明就本人所知所信,本表格內所填報的所有資料和聲明均屬真實、正確和完備。
# 刪去不適用者
簽署 |
| |
姓名 |
| |
身分 |
| (如你不是控權人,須說明你的身分。如果你是以授權人身分簽署這份表格,須夾附該授權書的核證副本。) |
日期 (日/月/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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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根據《稅務條例》第 80(2E)條,如任何人在作出自我證明時,在明知一項xx在要項上屬具誤導性、虛假或不正確,或罔顧一項xx是否在要項上屬具誤導性、虛假或不正確下,作出該項xx,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 3 級(即$10,000)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