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天然气(含CNG和LNG)
附件2
重庆市长寿区天然气加气站
示
范
文
本
重庆市长寿区天然气(含CNG和LNG)
加气站特许经营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按照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天然气管理部门(下称“甲方”)与____(下称“乙方”)签署本协议。
(一)特许经营项目。
项目名称:
(二)特许经营原则。甲乙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
2. 遵守中国的法律。
3. 符合城市规划和天然气加气站专业规划。
4. 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供应公平和价格合理的天然气。
5. 有利于保障加气站安全稳定供应天然气,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6. 有利于高效利用清洁能源,促进天然气事业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二条 x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定义的意义或解释。
(一)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二) 天然气加气站:具有储存设施,使用加气机为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并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场所。
(三) 加气站紧急事件:涉及天然气加气站需要紧急采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天然气爆炸、着火和泄漏等。
(四) 特许经营权: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限范围内运营、维护天然气加气站设施,向车、船供应天然气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五)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 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 流行病、瘟疫。
3. 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恐怖行为。
4. 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 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天然气质量恶化或供应不足。
(六)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
第三条 特许经营权授予。甲方与乙方签订本特许经营协议,正式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特许经营权期限。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___年,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五条 特许经营权站点。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行使站点为长寿区______加气站,建设用地由乙方根据规划,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且乙方已经在特许经营权招投标规定的时限内达到企业所具备的特许经营资格条件。
第六条 特许经营业务范围。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业务范围: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加气站,从事为天然气车辆、船舶等提供加气业务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第七条 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和质押。在特许经营期间,不得擅自将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和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第八条 特许经营权的取消。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可以暂时中止本特许经营协议,并责令乙方限期整改:
(一)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二年内没有建成投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设施的。
(二)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七条规定,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情节严重,足以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三)因乙方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危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五)乙方整改合格后,继续享有特许经营权。整改期满后,乙方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取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
第四章 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第九条 期限届满终止。除依据本协议相关条款延长或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时,特许经营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条 提前终止
(一)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认为有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并签订提前终止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
(二)因乙方出现本协议第八条所列情形致使特许经营权被取消,乙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双方终止本协议。
第十一条 期满后特许经营权的重新授予
(一)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前12个月,甲方决定重新授予特许经营权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特许经营企业优先获得特许经营权。
(二)因乙方原因不再继续经营天然气加气站业务的,甲方应重新依法进行招标确定特许经营企业。
第十二条 资产归属与处置原则
(一)谁投资谁所有。
(二)乙方不再拥有特许经营权时,其资产必须进行移交,并按评估结果获得补偿。
(三)甲乙双方共同指定中介机构对乙方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资产处置补偿的依据。
第五章 设备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
第十三条 设备设施建设。在本协议规定的站点,乙方承担车、船加气服务和相关业务设施的投资建设。
第十四条 设备设施的完备性、有效性。天然气加气站经营企业应保障站内设备设施的完备性和有效性,确保站内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设备设施的运行、维修及更新。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负责设备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第十六条 设备设施的定期检验。天然气加气站经营企业应负责对站内的压力表、安全阀、防雷防静电、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等设施的定期检验,确保站内安全设施正常运行。
第六章 供气安全
第十七条 安全要求。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乙方承诺天然气供应、运行、质量、安全、服务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
第十八条 安全制度。乙方负责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防止责任事故发生。
乙方应当制定年度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日周月”安全隐患排查,并建立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台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形成闭环管理。
第七章 供气质量和服务标准
第十九条 供气质量。天然气加气站经营企业应保证特许经营期限内的气源充足,并确保天然气质量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
第二十条 服务标准。
(一)不得拒绝给符合加气条件的车、船加气。
(二)应向社会公开天然气价格,全面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员工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端正的服务态度、规范的着装仪表、正确的服务语言、标准的形体动作、严格的劳动纪律。
(四)场站要形象、标识统一、规范;站内卫生干净、整洁;站区绿化清新爽目、照明亮化便于操作。
第八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甲方权利
(一)甲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对乙方的特许经营业务进行监管。
(二)受理加气车、船对乙方的投诉,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
(三)对乙方提供的天然气的质量、价格以及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保养维护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甲方义务
(一)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在特许经营期间,甲方不得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方。
(二)维护天然气加气站行业市场秩序。
(三)为乙方在建设和相关手续办理中出现的问题给予协调支持。
(四)保障乙方开展特许经营业务的自主权。在对乙方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运营。
第二十三条 乙方权利
(一)享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天然气加气业务正常经营,并获取收益的权利。
(二)拥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天然气加气站的投资、发展权利。
(三)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天然气车、船,有拒绝供气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乙方义务
(一)按照国家、行业、地方及企业标准提供为车、船提供天然气加气服务,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二)维护加气站内设施正常运行,保证安全正常供气连续性。发生故障或者燃气安全事故时,应迅速抢修和援救。
(三)接受甲方的日常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四)有普遍服务和持续经营义务,不得擅自中断供气、解散、歇业。
(五)承担因建设、运营和维护燃气设施而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损失。
(六)在特许经营权期满后,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保证正常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在移交期间确保天然气加气站正常运行,负责对交接期间的安全和服务。
(七)在特许经营期间,应于每月5日前向天然气管理部门报送天然气加气站销售报表,并分析天然气加气站安全运行状况。
第九章 政府承诺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对特许经营业务进行监管。
第二十六条 为天然气经营企业特许经营业务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在特许经营期间,不得将该加气站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方。
第二十八条 维护特许经营范围内天然气加气站市场秩序。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赔偿责任。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约定的行为,均为违约。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对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
第三十条 提前告知。乙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不再具备履行本协议能力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告知自己真实情形。
第三十一条 合理补救。甲方认为乙方有致使其特许经营权被取消的行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告知,并应给予自告知日起,不少于180天的补救期。乙方应在补救期内完成整改,由甲方对乙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并作出是否取消特许经营权的决定。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条 不可抗力免责。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时,任何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已发生的应付未付义务除外)。
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义务,其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尽快恢复履行这些义务。
第三十三条 提出不可抗力一方的义务。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尽可能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有关不可抗力事件及可能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义务产生的影响和预计影响结束的时间。同时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任何时候采取合理的行动,以避免或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
第三十四条 协商解决争议若双方对于由于本协议、在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或对其条款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以及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都应尽力通过协商解决。
第三十五条 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若甲乙双方不能根据第12.1条规定解决争议,可依照适用法律通过仲裁途径解决;或者将该争议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适用法律对此类争议的解决方式做出明确结论时,依其结论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协议签署。甲方、乙方签署本协议之代表均应在已经获得充分授权的情况下签署本协议,并在此前各方均已完成各自内部批准本协议的程序。
第三十七条 协议生效。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八条 协议修订。本协议有效存续期间,因适用法律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或本协议部分约定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修订或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十九条 协议可分割性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
第四十条 继续有效本协议终止后,有关争议解决条款和在本协议规定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继续有效。
第四十一条 x协议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___份,其余用于办理备案手续之用。
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本协议,以兹为证。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