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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F-2014-05)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天长市 2024 年老旧小区改造——一、二、三、四期项目跟踪审计)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制定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目录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4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4
1. 一般约定 4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4
1.2 语言文字 5
1.3 法律 5
1.4 标准和规范 5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5
1.6 联络 6
1.7 守法诚信 6
1.8 保密 7
2. 委托人 7
2.1 委托人代表 7
2.2 提供资料 7
2.3 提供工作条件 8
2.4 答复 8
2.5 支付酬金 8
3. 咨询人 8
3.1 咨询人的一般义务 8
3.2 项目负责人 9
3.3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9
4. 咨询业务范围和工作内容 10
4.1 咨询业务范围 10
4.2 咨询工作内容 11
5. 咨询期限 11
5.1 咨询期限开始 11
5.2 咨询期限延误 11
5.3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交付期限 12
6. 咨询质量 13
6.1 质量要求 13
6.2 质量保证措施 13
6.3 质量不合格处理 13
7. 咨询酬金 14
7.1 酬金计算方式 14
7.2 预付酬金 14
7.3 酬金分段结算与支付 15
7.4 酬金结清与支付 15
7.5 费用支付 16
8. 变更 16
8.1 变更的范围 16
8.2 变更引起的咨询酬金和期限调整 16
8.3 咨询人的合理化建议 17
9. 违约 17
9.1 委托人违约 17
9.2 咨询人违约 17
9.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18
10. 争议解决 18
10.1 和解 18
10.2 调解 18
10.3 仲裁或诉讼 18
10.4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19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20
1. 一般约定 20
2. 委托人 21
3. 咨询人 22
4. 咨询业务范围和工作内容 23
5. 咨询期限 23
6. 咨询质量 24
7. 咨询酬金 25
8. 变更 26
9. 违约 27
10. 争议解决 28
11. 补充条款 28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天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天长市房产管理中心
天长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咨询人(全称):安徽恒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天长市 2024 年老旧小区改造——一、二、三、四期项目跟踪审计工程造价咨询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天长市 2024 年老旧小区改造——一、二、三、四期项目跟踪审计
2. 工程地点:天长市市区。
3. 工程规模:(1)一期:园林小区(北区 1-12 号楼):改造建筑面积约 2.4 万平方米, 净业社区(绿化路 1 号楼、建设西路 106 号楼、装饰城南楼、装饰城东主楼、装饰城东侧楼、装饰城北楼、装饰城附北楼);(2)二期:净业社区(建设西路 58-1 号楼、建设西路 58-2号楼,胭脂山社区(德凤楼、新华书店楼),千秋社区(千秋路 144 号楼、xxx 000 x楼、xxx 00 xx、水源巷 8 号楼、xxx 00 x楼、水源巷 4-1 号楼、新河北路 176 号楼),改造建筑面积约 4.56 万平方米;(3)三期:天福社区(天康家属区、界牌楼小区、信用楼小区、大通楼小区、安达楼小区、交通局宿舍楼小区),土城社区(土城社区建东楼、酱醋厂西楼、百货公司楼、苗圃楼、电视台家属楼、车站东楼),改造建筑面积约 4.52 万平方;
(4)四期:浔河社区(二峰总站宿舍楼、泰山巷 42 号(蛋品厂宿舍楼),天宝社区(石x xx佳职工楼、静安楼、钟卫兵楼),沃公社区(建设东路 277 号楼、江淮车队 1 号楼、化机厂宿舍楼、建设东路 377 号楼、建设东路三巷一幢、多管局宿舍楼),永福社区(粮食局车队家属区、轻机厂家属区、建材楼、农工商开发楼),改造建筑面积约 3.99 万平方米;施工项目总投资约 7552 万元。
二、咨询业务范围
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
根据施工承包合同价、进度计划、编制工程用款计划书;制定造价控制的实施细则,确定控制目标;
参与工程造价控制的有关会议;
负责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已完成工作量月报进行审核,并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承发包双方提出索赔时,为委托方提供咨询意见;
协助业主及时审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提供完整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土方报告(原始测量、完成测量、土方计算)提供合法有效的测量报告;
负项目实施过程中,参与并提供有关材料及设备的市场询价服务,出具有效的询价成果材料;其他与工程造价控制相关的工作。
三、咨询期限
合同履行期限:本项目每期施工工期为 150 个日历天(根据各自项目施工实际工期)。计划开始日期:以工程开工时间为准。
计划结束日期:以工程竣工时间为准。四、质量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省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 范等标准。
五、咨询酬金
跟踪审计固定费率为 0.05%(百分之零点零伍)。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造价咨询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通用合同条款;(4)专用合同条款。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八、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签订。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天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天长市房产管理中心、天长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 处 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贰份,咨询人贰份。
委托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日期:2024 年 5 月 10 日 日期:2024 年 5 月 10 日
委托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咨询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滁州城南支行 账 号:34001735208053000561
日期:2024 年 5 月 10 日 日期:2024 年 5 月 10 日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委托人:是指与咨询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 咨询人:是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3 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1.1.4 工程造价咨询:是指咨询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运用工程造价的专业技能,为建设项目决策、设计、交易、实施、结算等各个阶段工程计价和工程造价管理提供的有偿服务。
1.1.5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是指咨询人在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为委托人出具的具有法律责任,反映各阶段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成果的文件。包括:投资估算书、设计概算书、施工图预算书、竣工结算书、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索赔、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等文件。
1.1.6 综合误差率:是指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中审查出的编制错误的累计金额与最终修正后造价总额的比率。
1.1.7 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金额。
1.1.8 费用:是指不包含在酬金之内应由委托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9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省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适用于工程造价咨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省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
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联络
1.6.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
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6.3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咨询期限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7 守法诚信
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其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1.8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xx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1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委托人代表经委托人授权后代表委托人履行合同。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 7天书面通知咨询人。
2.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向咨询人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所需要的资料名称及提供时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委托人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需要委托人和第三人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所需要的最新资料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委托人应尽其努力在相应咨询工作开展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咨询人的正常咨询工作为限。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咨询人提供咨询资料的,由委托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咨询期限。
2.3 提供工作条件
2.3.1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3.2 咨询人接受委托实施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工作的,委托人应当在施工现场为咨询人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办公家具,供咨询人使用。
2.4 答复
2.4.1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对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委托人逾期未答复,影响咨询工作正常开展的,由委托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咨询期限。
2.4.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第三人作出决定的事宜,由委托人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未答复,影响咨询工作正常开展的,由委托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咨询期限。
2.5 支付酬金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3.1 咨询人的一般义务
3.1.1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承担本合同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任命文件、工程造价咨询实施方案等。
3.1.2 踏勘现场,了解情况,收集、整理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和编制依据,进行有效性、合规性核对,保证工程计价基础资料和编制依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3.1.3 按照咨询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内容,编制、审核、审定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委托人提交符合国家、行业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3.1.4 组织咨询服务回访,听取委托人对服务质量的评价意见,及时进行总结,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3.1.5 收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形成的工程造价咨询过程文件和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整理立卷后建立档案。
3.2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是咨询人正式聘用,并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咨询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任命的咨询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咨询人授权后代表咨询人履行合同。
3.3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的 7 天内,提交任命的承担本合同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注册证书和资格证书,以及为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有效证明,供委托人核验。咨询人违反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咨询人更换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时,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咨询人擅自更换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3 咨询人承担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业务的,应安排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进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征得委托人同意。咨询人违反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咨询人应当撤换。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1 咨询业务范围
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选择下列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的一项或数项业务,并可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1)投资估算的编制或审核;
(2)设计概算的编制或审核;
(3)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或审核;
(4)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或审核;
(5)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或审核;
(6)投标报价的编制;
(7)工程结算的编制或审核;
(8)竣工决算的编制或审核;
(9)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
(10)工程造价鉴定。
4.2 咨询工作内容
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内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 咨询期限开始
咨询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展咨询工作,因委托人提供咨询资料延后等原因,导致咨询工作未能按照计划开始日期开展的,咨询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相应顺延。
5.2 咨询期限延误
5.2.1 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咨询期限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咨询期限延误和费用增加的,由委托人承担由此延误的期限和增加的费用:
(1)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所需要的资料或所提供咨询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咨询工作条件,影响咨询工作正常开展的;
(3)委托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对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影响咨询工作正常开展的;
(4)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分段支付酬金的;
(5)工程暂停施工或工期延误,影响咨询工作正常开展的;
(6)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5.2.2 因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期限延误
因咨询人原因造成咨询期限延误的,咨询人应承担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合同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完成咨询业务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完成咨询业务违约金的上限。咨询人支付逾期完成咨询业务违约金后,不免除咨询人继续完成咨询业务的义务。
5.2.3 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咨询期限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咨询期限延误和费用增加的,由委托人承担由此延误的期限和增加的费用:
(1)第三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所需要的资料或所提供咨询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第三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对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影响咨询工作正常开展的;
(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5.3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交付期限
5.3.1 咨询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咨询工作,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委托人提交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后 14 天内完成确认。委托人对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有异议的,咨询人应进行复核;经复核确实存在误差的,咨询人应修正,并提交修正后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委托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5.3.2 在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工作中,因咨询人原因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完成工程计量与支付、合同价款调整等文件编制或审核,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3.3 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需要第三人共同确认的,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共同签署时,咨询人应单独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1 质量要求
咨询人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工程计价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
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并相应增加咨询酬金。
6.2 质量保证措施
咨询人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计划管理、流程控制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
6.3 质量不合格处理
因咨询人原因造成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本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可根据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综合误差率相应减少咨询酬金。委托人已支付全部酬金的,有权要求咨询人退还相应减少的酬金。减少酬金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咨询人原因造成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质量不合格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7.1 酬金计算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协议书或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下列酬金计算方式之一:
7.1.1 固定酬金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咨询酬金金额。
7.1.2 基本酬金加绩效酬金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按以下计算方式确定委托人支付给咨询人的基本酬金和绩效酬金金额:
(1)以咨询人编审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总价为基数,乘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基本酬金比例,计算确定基本酬金金额。
(2)委托人除支付咨询人基本酬金外,如咨询人审核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有审减(增)额的,可以审减(增)额为基数,乘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绩效酬金比例,计算确定绩效酬金金额。
7.2 预付酬金
咨询合同期限超过 6 个月的咨询业务,委托人应预付咨询人酬金,预付酬金的支付比例或金额、支付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酬金应用于支付承担本合同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工资。委托人逾期支付预付酬金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3 酬金分段结算与支付
7.3.1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酬金分段结算与支付的比例或金额。咨询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或咨询业务进度节点向委托人提交酬金分段结算与支付申请书。
7.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自收到咨询人提交的酬金分段结算与支付申请书之日起 14 天内审核确认,并完成支付。委托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7.4 酬金结清与支付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应自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经委托人确认后 14 天内,向委托人提交酬金结清与支付申请书。
7.4.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自收到咨询人提交的酬金结清与支付申请书之日起 14 天内审核确认,委托人逾期未审核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 酬金结清与支付申请视为已被认可。
7.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自审核确认酬金结清与支付申请书之日起 14 天内将结清未支付的酬金一次性支付给咨询人。委托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7.4.4 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酬金结清与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酬金结清与支付申请书后 14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照第 1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7.5 费用支付
因工程建设需要,由咨询人配合委托人组织的外出询价、考察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8.1 变更的范围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扩大或缩小工程规模的;
(2)增加或减少咨询业务范围和工作内容的;
(3)提高或降低咨询质量标准的;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8.2 变更引起的咨询酬金和期限调整
8.2.1 变更引起的咨询酬金和期限调整,由咨询人根据变更导致咨询工作量变化大小,与委托人协商后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合同当事人也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变更引起的咨询酬金和期限调整的计算方法。
8.2.2 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向委托人提交变更引起的咨询酬金和期限调整申请。委托人应在咨询人提交申请后 14 天内审批完毕。委托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咨询人提交的变更申请。
8.3 咨询人的合理化建议
咨询人可以向委托人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说明实施该建议对工程造价和工期的影响。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造价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使委托人受益的,委托人可对咨询人给予奖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以合理化建议给委托人带来的受益额为基数,乘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奖励金额的比率计算确定。
9.1 委托人违约
委托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咨询人可向委托人发出通知,要求委托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委托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咨询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咨询期限,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收到咨询人通知后 56 天内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且影响咨询工作正常开展的,咨
询人有权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完成已完咨询业务酬金结算和付款。合同当事
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1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9.2 咨询人违约
咨询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委托人可向咨询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咨询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咨询期限,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发出整改通知后,咨询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当事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完成已完咨询业务酬金结算和付款。合同当事人未能
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1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9.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0.3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任意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0.4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省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1.4 标准和规范
适用于工程造价咨询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省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⑴合同协议书;
⑵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⑶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⑷专用合同条款;
⑸通用合同条款。
1.6 联络
1.6.1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委托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地现场建设单位办公室;委托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陶文建;
委托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
咨询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工地现场审计办公室;咨询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咨询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1824756545@qq.com 。
2.1 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 姓名 陶文建;
身份证号: / ;职务: 工程师 ;
联系电话: 0550-7313051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天长市天康大道建设大厦六楼。
委托人对委托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负责项目现场管理等工作 。
2.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向咨询人提供的资料包括: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 清单、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技术标、商务标)等其它与工程造价咨询有关的文件。
委托人向咨询人提供资料的期限为: 。
关于委托人向咨询人提供资料的特别约定: /
2.4 答复
2.4.1 委托人对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事宜的答复期限为:3
2.4.2 关于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第三人作出决定的事宜,由委托人送达第三人的特别约定: /
3.2 项目负责人姓名:杨付海 ;
身份证号: 340104196506151575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号:建(造)110134000005705 ;联系电话: 0550-3065735 ;
1999 号长江财富广场 B 座 505-508 室
电子信箱: 1824756545@qq.com ;通信地址:
咨询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本工程的一切造价咨询业务 。
3.3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3.3.1 咨询人提交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任命文件及其注册证书或资格证书的期限:开工后 一个星期内
咨询人未提交为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有效证明的违约责任: /
3.3.2 咨询人擅自更换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违约责任: /
3.3.3 咨询人安排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详见第 11.补充条 款中造价咨询人员相关处罚情形。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详见第 11.补充条款中造价咨询人员相关处罚情形。
3.3.4 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违约责任:委托人可终止合同, 同时将该跟踪审计上报至行业主管部门和同级相关部门,列入黑名单,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若跟踪审计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委托人可终止合同,同时将该跟踪审计单位上报至行业主管部门和同级相关部门,列入黑名单,并按规定进行扣除:(1)跟踪审计单位未 经委托人批准随意变更跟踪审计组成人员的;(2)跟踪审计单位随意停止本项目跟踪审计工作的;(3)跟踪审计单位及人员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并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4.2 咨询工作内容
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内容包括:同合同协议书中咨询业务范围中要求的内容。
5.2 咨询期限延误
5.2.1 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咨询期限延误
(6)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咨询期限延误的其他情形:⑴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咨询人 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所需要的资料或所提供咨询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⑵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咨询工作条件,影响咨询工作正常开展的;⑶委托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对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影响咨询工作正常开展的;⑷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分段支付酬金的;⑸工程暂停施工或工期延误,影响咨询工作正常开展的;。
5.2.2 因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期限延误
因咨询人原因造成咨询期限延误,逾期完成咨询业务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详见第 11.补充条款中内容。
因咨询人原因造成咨询期限延误,逾期完成咨询业务违约金的上限: /
5.2.3 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咨询期限延误
(3)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咨询期限延误的其他情形: /
5.3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交付期限
5.3.1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交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份数 4 份 。
委托人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14 天
5.3.2 因咨询人原因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完成工程计量与支付、合同价款调整等文件编制或审核,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违约责任 /
6.1 质量要求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工程计价有关规定、标准、规 范的要求。
6.3 质量不合格处理
因咨询人原因造成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委托人相应减少咨询酬金的计算方法为:(1)跟踪审计单位提交天长市审计部门复审的审核报告误差率应控制在 3%以内(含 3%)。若复审误差率在 3%(不含 3%)~ 4%(含 4%)的将扣减审计费用总额的 15%;若复审误差率在 4%(不含 4%)~5%(含 5%)的将扣减审计费用总额的 25%;若复审误差率在 5%(不含 5%)以上的,扣减审计费用总额的 35%。若复审误差率在 10%(不含 10%)以上的,扣减审计费用总额的 50%。
复审误差率=(复审误差金额/审定价)×100%。
注:复审误差金额=︱核减额复审调整数︱+︱核增额复审调整数︱
因咨询人原因造成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不合格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为:
/ /
7.1 酬金计算方式
咨询酬金其他计算方式: /
7.1.2 基本酬金加绩效酬金
(1)基本酬金比率: / 。
(2)绩效酬金比率: / 。
7.2 预付酬金
预付酬金支付比例或金额: / 。预付酬金支付期限: / 。委托人逾期支付预付酬金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7.3 酬金分段结算与支付
7.3.1 酬金分段结算与支付的比例或金额:本项目采用固定费率合同,中标后费率不作任何调整,一次性包干。
合同金额=工程施工中标价×跟踪审计中标费率
本项目跟踪审计费用=工程结算复审定案价款×中标费率
跟踪审计付款方式:本项目根据施工标段得实施情况可一期、二期、三期、四期分别按 下述合同比例付款。合同签订后付至合同价款的 40%作为预付款;跟踪审计单位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经天长市审计部门复审定案后,一次性结清。
跟踪审计费率不做任何调整(若后期工程量发生调整,跟踪审计费率不做任何调整)。咨询人提交酬金分段结算与支付申请书的期限: 14 天
7.3.2 委托人审核确认酬金分段结算与支付申请书并完成酬金支付的期限: 14 天
7.4 酬金结清与支付
7.4.1 咨询人提交酬金结清与支付申请书的期限:14 天
7.4.2 委托人审核确认酬金结清与支付申请书的期限:14 天
7.4.3 委托人完成酬金支付的期限:14 天 。
8.1 变更的范围
(4)变更的其他情形:⑴扩大或缩小工程规模的;⑵增加或减少咨询业务范围和工作 内容的;⑶提高或降低咨询质量标准的;。
8.2 变更引起的咨询酬金和期限调整
8.2.1 变更引起咨询酬金调整的计算方法: / 变更引起咨询期限调整的计算方法: /
8.3 咨询人的合理化建议
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的比率: / 合理化建议奖励的其他计算方法: /
9.1 委托人违约
关于委托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委托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咨询 人可向委托人发出通知,要求委托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委托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咨询人延误的咨询期限,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因委托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关于已完咨询业务酬金结算和付款的约定:无。
9.2 咨询人违约
关于咨询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咨询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委托 人可向咨询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制定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咨询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咨询期限,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因咨询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关于已完咨询业务酬金结算和付款的约定:委托人发出整改 通知后,咨询人收到委托人整改通知后 56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当事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完成已完咨询业务酬金结算和付款。
10.3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天长市人民法院起诉。
11.1 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按“市重点工程处工程结算管理制度”、“市重点工程处工程变更管理制度”、“市重点工程处工程款拨付管理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11.2 天长市审计部门及委托人对跟踪审计组成人员进行相关考核,具体要求:跟踪审计企业相关人员考勤违约处罚
考核 | 项目组人员 | ||
项目负责人 | 技术负责人 | 其他专职人员 | |
一 | 合同履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跟踪审计企业变更项目组人员;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则按照《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和岗位职责的通知》进行审批,执行下列违约处罚: | ||
人员变更 | 违约处罚跟踪审计企业 10000 元/人•次,在收到违 约违约处罚通知书之日起5 日内缴纳; | 违约处罚跟踪审计企业 5000 元/人•次,在收到违约违约处罚通知书之日起 5 日内缴 纳; | 违约处罚跟踪审计企业 1000 元/人•次,在收到违约违约处罚通知书之日起 5 日内缴纳; |
二 | 1、原则上施工期间跟踪审计企业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岗,每月在岗时间不少于 15 天,上述人员只要不在岗就必须书面向业主请假(注明请假事由,明确请假期间临时负责人)经批准后,方可休假,未经批准缺岗的执行下列违约处罚。 2、原则上施工期间跟踪审计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其他专职人员必须在岗,每月在岗时间不少于 24 天,上述人员只要不在岗就必须书面向业主请假(注明请假事由,明确请假期间临时负责人)经批准后,方可休假,未经批准缺岗的执行下列违约处罚。 备注:因不可抗力、春节等因素不能施工的,不纳入考勤违约处罚范围。 | ||
违约处罚标准 | 违约处罚跟踪审计企业 2000 元/天/人,在收到违约 处罚通知书之日起 5 日内缴纳; | 违约处罚跟踪审计企业 1000 元/天/人,在收到违约处罚通知书之 日起 5 日内缴纳; | 违约处罚跟踪审计企业 500 元/天/人,在收到违 约处罚通知书之日起 5 日内缴纳; |
跟踪审计企业上述人员每月考勤缺岗大于 10 天的,执行违约处罚外,通报至行业主管部门、招投标主管部门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相应惩戒。 | |||
每月不定期巡查、突 击 检查、检查迎检等 | 施工期间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缺岗的处以 3000 元/人•次的违约处罚(委 托人达到现场后 30 分钟内未达到的视为缺岗); 施工期间技术负责人未经批准缺岗的处以 2000 元/人•次的违约处罚; 施工期间其他专职人员未经批准缺岗的处以 1000 元/人•次的违约处罚 (委托人达到现场后专职人员不在岗的视为缺岗)。 |
11.3 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外,如果咨询人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那么委托人可要求咨询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服务价格的 0.1%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5 %;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委托人有权在要求咨询人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咨询人解除本合同;
(2)除不可抗力外,如果委托人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咨询人可要求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 0.1 %计算,最高限额
为本合同总价的 5 %;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咨询人有权在要求委托人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委托人解除本合同;
(3)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
(4)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
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5)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6)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委托人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导致委托人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委托人违约。
11.6 技术规范和要求
严格执行滁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管理办法;
实行定期、分段报告制度。咨询人应及时提交项目前期资料审核结果、跟踪(结算)审计月报、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自项目接到开工通知起每月递交跟踪(结算)审计月报,(于次月的 15 日前提交当月已完成的施工完整造价成果文件);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督促施工单位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11.7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序号 |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 审查时间 |
1 | 500 万元以下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20 天 |
2 | 500 万元-2000 万元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30 天 |
3 | 2000 万元-5000 万元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45 天 |
4 | 5000 万元以上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60 天 |
若未按上述要求提交成果文件的延期一天按 1000 元/天,扣除服务费。
加强对项目变更事项的合理性、经济性审核。对涉及工程造价的事项(如工程变更事项和设备、材料询价采购等),由委托人通知咨询人参加,如遇特殊、紧急情况的咨询人参加前须及时报告委托人;
协助委托人完成项目投资控制的各项工作,接受委托人的项目现场管理。
11.8 服务要求:
服务期间,必须按委托人的要求以及实际需要配备足够的人员, 其中拟派本项目跟踪审计组成人员要求:
除项目负责人外,还须至少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项目组成员
(1)安装专业技术负责人 1 名,具有注册在供应商的安装专业一级造价师证书;
(2)土木专业成员不少于 1 名,具有注册在供应商的土木专业二级造价工程师证书(或一级造价师证书);
(3)安装专业成员不少于 1 名,具有注册在供应商的安装专业二级造价工程师证书(或一级造价师证书);
注:①项目负责人与安装专业负责人不可为同一人注:
严禁转借造价师证书挂靠响应或成交后转包,一经发现终止合同。签订合同前必须向委托人提供项目组成员情况一览表,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执业(或资格)证书、社保证明材料等,供委托人存档。
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本单位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及项目负责人和上述人员缴纳的响应截止时间前3 个月中的任意1 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或供应商提供承诺已为上述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证明的承诺书(格式自拟),法定代表人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本项目响应时无须提社保证明材料,供应商是事业单位的,须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退休人员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备注:本项目施工共分为一期、二期、三期、四期,跟审单位成交后自行对跟审人员进行分配任务,在开工前组建的项目管理组,要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及我省相关标准规定,并将组建的项目管理机构报送至委托人同意后方可实施,项目管理组的组建至少保证每个项目有 1 人在现场,委托人后期将约定进行考核。
11.9 安全生产
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11.10 工程档案要求:
本工程造价单位必须将工程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等所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资料、影像资料、材料及文件进行收集和整理,最终形成工程造价档案,符合国家及行业最新的造价档案标准。
本项目的工程造价档案收集、整理费用均本项目造价单位承担并支付。档案需要符合行业档案标准、住建局有关文件规定及建设单位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