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旅客(以下簡稱:甲方)茲委託承辦旅行社(以下簡稱:乙方)辦理出國郵輪旅遊事宜,雙方約定條款如下:一、甲方於簽約時支付乙方委託訂位作業金,並提供正確護照英文 名字、出生日期,以確保訂位與雙方權益。二、依船公司作業規定,甲方必須在預定航程確認前四天以下航程支付每人 NTD3,000 元訂房作業金,五天以
雲頂郵輪(麗星郵輪/星夢郵輪)特別協議書
因受限於國際郵輪船位預訂時付款條件、取消、變更及退款等規定極為嚴格,就觀光局所規定之國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中第十六條有關”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之條款而言,郵輪均不適合,故甲、乙雙方同意放棄與解除定型化契約第十六條文之規定,並於第二十一條規定(其他協議事項)中,另外簽立此特別協議書,以作為本旅遊契約之一部分,雙方完全同意遵照以下各項公告。
參加旅客(以下簡稱:甲方)茲委託承辦旅行社(以下簡稱:乙方)辦理出國郵輪旅遊事宜,雙方約定條款如下:一、甲方於簽約時支付乙方委託訂位作業金,並提供正確護照英文名字、出生日期,以確保訂位與雙方權益。二、依船公司作業規定,甲方必須在預定航程確認前四天以下航程支付每人 NTD3,000 元訂房作業金,五天以
上航程支付每人 NTD5,000 元作業金始能訂位;乙方如確實訂入後,作業金即轉為訂金。三、甲方需於出發前 46 天付清所有船費、岸上觀光費用(如有)之所有餘額款項。
四、費用不包含純屬個人消費、辦理出國手續所須規費、證照費用及其他所有未提及之服務..等。五、若因個人因素而導致簽證被拒,旅客需自行承擔所屬責任,並需交付已代辦之各項費用。
★雲頂郵輪 ~ 特別協議書內容與注意事項: (一) 費用和行程的異動:
1.雲頂郵輪在不可抗力及惡劣天候因素下,保有取消或更改既定航程、時間、船舶及價格之權利,恕不預先通知。
2.任何雲頂郵輪和岸上觀光旅遊,如果因環境惡劣而取消,退款的金額將以雲頂郵輪公告為主。
3.船舶停靠各港口時將依實際航行時間略作調整,行程若因故調整恕不作預先通知。 (二) 艙位的預約、變更預約、或取消:
1.甲方在委託乙方預訂作業時, 每人須繳付作業金始能訂位。
2.如果訂金和尾款沒有在規定的期間收到,旅行社將保有取消艙房之權利。
3.所有變更取消之團體或個人,需以書面通知,方屬有效。更改規則如下:
A.: 更改不同航程或出發日期或變更艙等或不同促銷方案—無論是否在促銷的期限內,原訂位視同取消訂位,取消費用照下列規定(四)收取,更改後之新訂位須以訂位當時適用之艙房價格計。
※ 變更後之訂位已不適用原優惠內容,須以新訂位當時適用之艙房價格計 ; 出發前 7 天內更改訂位,視同取消, 並收取百分之百艙房取消費; 訂位以當時適用之艙房價格計。
B:換人-每人收取 NTD600 變更手續費。※每間艙房不得全部更換名單,否則視為取消,取消費用依下列規定(四)收取,並重新訂位及計費。(作業至少一個工作天,不含假日)
C:調換房間-限同艙等互換,每人收取NTD600 變更手續費。
D:艙房降等-訂位確認後不得艙房降等,如需變更視同取消,取消費用照下列規定(四)收取。
※其他更改項目視同取消。
4.出發前,甲方付訂報名後取消之罰則,請詳閱(四) ~ 訂位更改及取消收費規則。 (三) 責任問題:
1.凡參加郵輪旅遊之旅客,須遵守各國法例及持有離出發日期六個月以上之有效護照及 所需簽證。如因個人理由或簽證及護照問題,遭某一國家拒絕入境,本公司概不負責。
2.如因個人因素而被拒出、入境,或滯留在國外,其旅費恕不發還。若因此而產生之所需額外費用,如: 交通安排、住宿等一律由其個人自行負責,概與本公司無關。
3.乙方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200 萬旅行社責任險及 20 萬元意外醫療保險。甲方如有須要,可委由乙方代理或自行購買其它平安保險。
4.孕婦:以登船日為基準,懷孕未滿 24 週(含)之孕婦須出示醫生證明其適合在船上旅遊,
懷孕 24 週以上之孕婦不能登船旅遊。
5.不接受未滿六個月嬰兒及 90 歲以上旅客(以出發日為主)訂位。
6.為保護旅客安全,殘障人士、視障或聽障人士,請務必先告知,以便提醒所需的特別照顧。
7.如有糖尿病患、需自行攜帶針劑或腹膜透析等特殊藥品之洗腎患,及患有其他慢性疾病
者,報名時請先告知,並出具英文版的醫生診斷證明(需載明適合航海旅遊)、攜帶藥劑數量並填寫郵輪切結書,由船醫審核通知許可後始能訂位及登船。
8.役男、軍警及軍警約聘僱人員等特殊的身份,請遵守相關法令規定,至鄉鎮區公所或人事單位辨理申請或登記。
9.航程結束或有其他正當事由,旅客經雲頂郵輪請求離船而無故不離船者,將依相關法律送警究辦。旅客並有可能因違反刑法第三百零六條規定,而被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 以下罰金。
(四) 訂位更改及取消收費規則:
1.訂位更改收費規則:
更改項目 | 每位收費 |
換人(不能整間換人,需保留一位原始訂位名單) | NT$ 600 |
調換房間(限同艙等互換) | NT$ 600 |
艙房加人 | 需支付加人之艙房價差,不需支付更改手續費 |
分割名單並新訂一間艙房 | 需支付新訂艙房費用,不需支付更改手續費 |
更改搭乘其他郵輪 | 依照下列取消時間點收取取消費 |
※更改出發日期(天數相同或縮短)視同取消,收取百分之百的艙房取消費,延長者僅需補足價差。 ※艙房降等視同取消訂位,依照取消時間點收取艙房取消費,升等僅需補足價差。 ※整間、連續假日等特定航程及出發日(不含)前 4 日換人視同取消訂位,依照以下取消規則收取消費。 ※更換促銷方案者視同取消,依照取消時間點收取艙房取消費。 |
2.訂位取消收費規則:
取消時間點 | 取消費用 |
出發前 101 天以上 | 免收取消費(註:特定航程及日期除外) |
出發前 100~46 天 | 艙房費及旺季加收費 10%/每人 |
出發前 45~15 天 | 艙房費及旺季加收費 30%/每人 |
出發前 14~08 天 | 艙房費及旺季加收費 50%/每人 |
出發前 7 天或以下或當天未登輪 | 艙房費及旺季加收費及岸上觀光 100%/每人 |
※ 如同房中任一人取消,除收取上列適用之取消費外,若同房者落單變成單人房時,此單人房須另外補足艙房的單人房差。 ※ 特定航程或特別日期(如聖誕、跨年、農曆春節或連休日期等),訂位確認後不得取消,任一時間點取消皆收取取消費用 100%取消費。*旅展一口價促銷價視同特定航程取消費用 100%收取。 ※ 嬰兒價僅適用於同一房中有二位付費旅客時,如因同一房中取消部分人員而導致付費乘客數不足二位時,該嬰兒即不再享有嬰兒價之優惠,並需補足第二人之艙房費用。 ※ 訂位後產生之換人、艙房降等、調換房間手續費及取消費用等變更,屬更改事實已成立, 該費用不得因日後航程通知取消、更改既定航程或不可抗力因素取消航程而退還。 |
甲方立約人簽名: | 乙方立約人簽名: | 乙方委託之旅行業副署立約人 |
住址: | 旅行社名稱: | 旅行社名稱: |
身分證字號: | 註冊編號: | 註冊編號: |
電話或傳真: | 負責人: | 負責人: |
出發日期與航次: | 住址: | 住址: |
艙房: | 電話: | 電話: |
總金額:依代轉 | 傳真: | 傳真: |
簽約日期: |
※此份特別協議書煩請簽名後回傳,謝謝!
1.本合約書經甲、乙,雙方簽訂後,立即生效。
2.本郵輪旅遊特別協議書未規範之部份,皆必須遵照觀光局規訂之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內容為依據與辦理。
3.星夢郵輪有權於任時間撤銷、更改、或修正各種合約內容而不預先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