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证券代码:603388 证券简称:元成股份 公告编号:2018-024
浙江元成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协议由政府方景德镇市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联合体牵头单位浙江元成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联合体成员单位浙江省风景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孙)公司,以下简称“园林设计”)共同签订。
●合同名称及金额:《景德镇市珠山区“城市双修”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总价暂定为人民币 ¥161,164,800.00(大写:壹亿陆仟壹佰壹拾陆万肆仟捌佰圆整),建设期 24 个月。
●本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合同若顺利履行将对公司的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合同条款中对合同范围、金额、支付方式等作出了明确约定,但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
一、合同的签署情况
浙江元成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12 日、
2018 年 2 月 22 日分别披露了《浙江元成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工程 EPC项目的预中标公告》(公告编号:2018-010)、《浙江元成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1),公司所属联合体为该项目的中标单位。
中标后,浙江元成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风景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园林设计”)、景德镇市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珠山住建局”)各方目前已完成合同条款的谈判,并签署《景德镇市珠山区“城市
双修”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二、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发包人:景德镇市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于 1994 年 03 月 24 日主要负责景德镇市珠山区城市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筑市场管理、房屋产权管理,以及服务指导村镇建设等方面工作。(以上资料来自政府网站)。
景德镇市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承包人:为浙江元成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风景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其中公司为联合体的牵头人,园林设计为联合体成员。
园林设计全称浙江省风景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3 年 6 月,为公司全资子(孙)公司。公司注册资金xx万元,公司经营范围:服务:风景园林设计、建筑设计、市政工程设计,园林、建筑工程总承包,工程监理、工程技术咨询,市政工程技术的开发,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与成果转让(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浙江元成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景德镇市珠山区“城市双修”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联合体牵头人,负责购买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浙江元成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作为联合体各方的代理人,提交投标文件,接收采购人的相关资料、信息和指示,参加开标,述标,参加谈判,签署、签收相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组织、协调、处理一切与投标有关的事务,并负责本项目的施工。浙江省风景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本项目的设计。
(二)合同主要条款
发包人(全称): 景德镇市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包人(全称): 浙江元成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
浙江省风景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_(联合体成员)_
1、项目名称
景德镇市珠山区“城市双修”工程项目 2、 项目范围
景德镇市珠山区“城市双修”工程项目规划及设计、设计施工图图示范围内的项目内容。具体以本项目建设工程范围以政府相关部门审核确定的本项目初步
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为准。
3、 合同情况
签约工程合同总价暂定为: 161,164,800 元 人民币(大写):壹亿陆仟壹佰壹拾陆万肆仟捌佰圆整。
其中建安费:148,584,600 元。人民币(大写):壹亿肆仟捌佰伍拾捌万肆仟xxx整;设计费:3,301,900 元。人民币(大写): 叁佰叁拾万壹仟玖佰圆整;工程建设其他费:9,278,300 元。人民币(大写):xx贰拾柒万捌仟叁佰圆整。
4、建设期限
建设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到项目工程完工验收完成,共计 24 个月。
5、合同双方主要的义务和责任:发包人:
5.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主要权利包括:
5.1.1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5.1.2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5.1.3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其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5.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主要义务包括:
5.2.1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件。
5.2.2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承包人:
5.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主要权利包括:
5.3.1 承包人有权根据相关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迫知。
5.3.2 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任何损失、损失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和(或)延长竣工日期。
5.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主要义务包括:
5.4.1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或)指导竣工后试验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5.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中发现的缺陷。
5.4.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 6、总承包合同的结算计价依据:
6.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4)》、《江西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04)》、
《江西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04)》、《江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04)》、《江西省市政工程及园林工程费用定额》、
《江西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2006)》、《江西省园林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2006)》、定额勘误及补充定额;若国家及省市颁发新版定额及其计价办法则按最新的定额及其计价办法执行。
6.2 人工费:人工信息价采用施工期间《景德镇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 的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建筑工程(立面改造工程)人工单价按市场价调整,一类二类人工按 100 元/工日,三类人工按 130 元/工日。但不参与总价下浮;
6.3 材料单价:
A、有信息价格的材料价格按施工当期的发布的材料信息价。建设单位有约定材料品牌、规格、颜色、材质等的按照信息价对应厂家、品牌、型号的价格,没有的视为无信息价的材料。依次按《景德镇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江西省造 价信息》。
B、无信息价格的材料(包括雕塑及景观小品等)、设备、工程物质等价格在采购前经过建设单位确认后(包括材料品牌、规格、颜色、材质等)方可采购,价格(雕塑及景观小品等按成品价格)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根据市场实际并适当考虑施工单位各项费用(按市场实际到场价格的 20%)后在采购前予以签
证确认,并以签证价格作为主材料进入结算,签证价格不作优惠,不纳入结算总价下浮。苗木保活风险费按苗木到场价的 15%计取。
C、甲供材料不计主材价,承包人在结算时只计材料保管费用,材料及设备保管费用按材料及工程设备采购价格的 4.5%计取,税金单独计取,该费用不纳入结算总价下浮。甲供材料损耗按照 5%计。
6.4 本项目按《江西省市政及园林工程费用定额》和《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4 年版)》的规定取费,取费类别园林、市政按相应费率取费,安装为一类取费,土建(建筑、装饰)为一类取费。安全生产、xx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不能优惠让利。
6.5 本项目执行《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调整全省建设工程现行计价规则和依据的通知》(赣建价〔2016〕3 号)和《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全省建设工程费用计算程序的通知》(赣建价〔2016〕9 号);
6.6 经双方确定的工程预算清单价及施工过程中清单价缺项时则按发包方与承包方共同确定的补充的清单价执行。
7、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承包人按月上报工程量,发包人按月支付进度款;按照单项工程结算,按照月审核工程量 50%支付进度款;单项工程完工后,30 日内支付至该子项目的 70%;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后,30 日内支付至该子项目的 95%;质保期结束后 30 日内支付至该子项目的 100%。
三、 合同签订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约定,若该合同顺利履行,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且该合同的顺利签订及履行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开拓市场区域,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
2、本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本合同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形成依赖。
四、 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x合同已对合同金额、生效条件、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各方也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元成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