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學生實(見)習合約書
立合約書人 銘傳大學 (以下簡稱甲方)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 (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學生在指定場所臨床實(見)習,經雙方協議並根據「銘傳大學諮商與工商心理學系碩士班諮商組專業(兼職)實習實施細則」、「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接受院外醫事人員及學生訓練實施要點」與「銘傳大學與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建教暨產學合作協議書」訂立本合約並約定下列條款共同遵守。
第一條:乙方接受實習對象為甲方諮商與工商心理學系碩士班學生專業實習以及大學部暑假見習。學生人數應於實(見)習一個月前經雙方協議確定。每位學生的實(見)習費及指導費為八百元/月,由學生自付並交由乙方。
第二條:實(見)習期間由乙方提供實習場地及設備,實習內容包含跟診、巡房、心理治療、心理衡鑑、參與讀書會、個案討論會、在職訓練、研究等。
第三條:乙方之督導人員負有安排甲方實(見)習學生教學之義務。
第四條:x(見)習期間由乙方指派具有教學熱忱與xxxxx(見)習督導資格人員擔任指導教師,督導學生實(見)習工作內容及技能指導,確保實(見)習學生之工作安全。乙方指導教師之資格需符合教學醫院評鑑及實習訓練計劃的要求,師生比不得低於 1:3。
第五條:實(見)習期間乙方聘請甲方具臨床教師資格之醫師或臨床心理師共同負責實(見)習指導事宜。實(見)習期間由甲方與xx共同負責實(見)習指導事宜,x(見)習期間至少一次雙方指導教師教學會議討論學生學習相關事宜。
第六條:甲方應於分派學生至乙方實(見)習之二週以前將學生名冊送達乙方。
第七條:甲方應於學生至乙方實(見)習之一週內將實(見)習計畫書及成績評核表送達乙方。
第八條:甲方學生在實(見)習期間應遵守乙方之各項管理規定和接 受有關人員之指導及定期評核。如有違反規定或未達乙方所 定標準,情節輕微者,得由乙方依規定處理或扣減其實(見) 習成績;情節確屬重大者,應由雙方協商處理或中止其實(見)習。
第九條:甲方實習學生在實(見)習期間之膳食、疾病治療、安全維護等事項概由甲方學生自理。如有需乙方協助者,乙方應盡力協助。保險事宜由甲方自行協助學生投保(內容應含一般學生團體平安保險,及意外傷害保險最低保額),並於報到當日提供保單影本予乙方。
第十條:甲方學生在實(見)習期間所使用之器材、物品,如有不慎或故意毀損等情事,由學生個人負責賠償。
第十一條:學生實(見)習期滿時,由乙方於二週內核發實(見)習合格證明書一份及實(見)習成績單一式二份寄送甲方計列成績。成績考核表及實習證明書依照雙方議定格式給予。
第十二條:本合約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第十三條:合約如有未盡事宜,得以會函方式經雙方同意,增補或修訂之。
甲 方:銘傳大學 | 乙 方: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 |
代表人:諮商與工商心理學系主任 xxxxx | 代表人:臨床心理科主任 x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