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编号:C00003932312023122704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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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认投保本保险前,请仔细阅读理解本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尤其是以
粗体阴影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联系我们业务人员或致电:000-000-0000。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我们)
xx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2023 年第一版)(互联网专属)
(注册编号:C00003932312023122704431)
为了更好地了解您所获得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第一至第四章列明了您可享有的权利
第一章 基本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附加合同条款、保险单、投保申请和其它投保文件、批注及约定书均为《美亚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 您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三条 年龄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要求。您在为被保险人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则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如果上述年龄不真实对本合同的保险费造成了影响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并不导致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或终止,则应根据真实的年龄进行合理的保险费调整。
(2)如果上述年龄不真实对本合同的保险费造成了影响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导致该被保 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或终止,则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将退还被保险人项下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四条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于参加本合同时,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可以书面通知我们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由我们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上的纠纷,我们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属于本合同约定保险责任的,我们将应付的保险金给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项下应付的保险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第五条 合同的转让和抵押本合同不可转让抵押。
第六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我们。
您不作上述通知时,我们按本合同所载的您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您。
第七条 合同内容变更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本合同规定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我们同意并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若某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不接受本合同中有关该被保险人的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
第二章 保险期间
第八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我们于本合同项下应负的保险责任,须经您交付约定保险费且我们同意承保后开始。我们会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九条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期间为准,但最长不超过一年,自起始日的零时起到保险单满期日的二十四时止。
仅当保险期间为一个月或一年时,您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我们交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我们同意且您已交付续保期保险费,则本合同将于下一个保险期间持续有效。
第三章 被保资格
第十条 被保资格的获得和被保险人的增加
本保险仅承保符合被保险人资格约定的人员,被保险人资格以投保申请或保险单所载为准。
本合同投保时的被保险人可以为一人或数人,但最多不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限制,以本合同约定的为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必须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年龄要求。任何情形下,本 保险不承保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
第十一条 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
在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将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我们将按承保日比例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1)xx一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保险单上约定的终止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则自该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起,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
(2)若某一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则自其身故之日起或本合同对其累计给付金额达其保险金额之日 起,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
(3)若您不再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被保险人资格,您参保的家庭成员(如您参保,则亦 包括您本人)的被保资格将于保险费到期日的二十四时丧失。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本条款项下对任一被保险人给付的累计金额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1) 身故保险金:任何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者,我们按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若该被保险人在身故前曾领有本款第二项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其意外事故
身故保险金为扣除该项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
该给付金额为按所致伤残根据评定标准评定的伤残
(2) 意外伤残保险金:任何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 [2014]6号,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我们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
计算。
若同一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 | |
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 | |
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 | |
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同一条文两 | |
次以上进行评定。 |
若不同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一器官或同一肢体的多次伤残,而伤残所属的等级 | |
不同时,以较严重伤残等级的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等级较严重,则需 | |
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等级较严重,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伤残保 | |
险金。若不同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不同器官或不同肢体的伤残,则我们将给付x | |
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之总数以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 | |
险金额为限。 |
第五章 责任免除
第十三条 责任免除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的伤害,或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我
们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罢工,武装叛乱。
(2)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 射。
(3) 您的故意行为;或无论被保险人当时神志是否清醒,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 杀。
(4) 因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见义勇为行为除外)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 被保险人因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以及因遭受司法 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6)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7)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8)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9) 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病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10)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期间。
(11) 受保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12) 被保险人进行赛马、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 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运动、探险活动或特技表演。
(13)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或半职业的体育运动。
(14) 被保险人进行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
(15) 被保险人于海军、空军、xx服军役或以警察身份执行任务期间。
(16) 妊娠、流产(不包括因意外事故致成的流产)、分娩及由此引起的伤害;性 传播疾病引起的伤害;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7)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食物中毒。
第六章 保险费
第十四条 保险费的交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以保险单月度或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
若保险费以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您可选择由我们同意的分期交付的方式交付保险费。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或之前由您根据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的交费方式自行交付。
若采取任何分期交付保险费方式的情况下,发生索赔(包括在约定宽限期内发生索赔)时,我们有权要求您先补交该被保险人该保险年度应交而未交的保险费,然后再对该索赔进行处 理。
第十五条 续保保险费
续保保险费根据续保时本合同所承保的风险,按当时我们核定的费率计算;若有调整,我们将书面通知您。若我们已明确拒绝续保,则我们将无息退还已交付的续保保险费。
第十六条 宽限期
仅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若您依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则除首期保险费外,每次保险费到期日起三十天内为宽限期。
第七章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十七条 告知义务及合同的效力
您或被保险人对于我们询问的告知事项应据实说明。
(1)若因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直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本合同或提高 保险费率的,无论当时 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我们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上述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仅直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某一被保险人,则其被保资格将被取消;对于取消其被保资格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2)若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直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本合同或 提高保险费率的,无论当时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我们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并无息退还保险费。若上述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仅直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某一被保险人,则其被保资格将被取消,我们将无息退还该被保险人相应部分的保险费。若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取消被保资格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该保险事故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3)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直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提高保险费率的,而我们同意继续承保的,您应向我们补交自保险期间的起始日起累计增加的保险费及其利息【注】。
【注】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第十八条 合同的解除
您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随时书面通知我们解除保险合同。本合同将于书面通知列明的合同终止日二十四时终止。本合同按前述约定解除时,我们将按日比例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如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发生职业或工种方面的变更,影响到我们同意承保的基础,我
们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即保险费到期日三十天前(当保险期间为一个月时,我们将提前十
五天)以书面通知您解除合同,本合同将于该书面通知列明的合同终止日二十四时终止。
该书面通知由专人或以挂号或其它类似邮寄方式送至您的住所地址或通讯地址,我们将退回按日计算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九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 所有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所约定的最高承保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满期日;
(2) 保险期间届满,您无意续保或我们不接受本合同续保;
(3) 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本合同的应交保险费于宽限期过后仍未交纳;
(4) 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1)或(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合同效力于该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在(3)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合同效力于该保险费到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如发生保险事故需要索赔,请仔细阅读以下第八章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
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索赔申请应于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后的三十天内,由索赔申请人通知我们。
如因索赔申请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我们,而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
度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损失部分不负赔偿责任,但我们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
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若发生保险事故,索赔申请人向我们提出索赔时,应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予我们,以申请本合同项下保险金:
(1) 保险合同及被保险人符合被保险人资格的相关证明;
(2)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身份证件(如适用);
(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身份证件(如适用);
(4) 继承人继承权继承额公证书 (如适用);
(5) 医院、公安部门或我们认可的死亡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如适用);
(6) 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鉴定书或解剖尸检结论(如适用);
(7) 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若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则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以提出索赔申请。
索赔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我们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我们对无法核实部 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赔偿请求及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如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核定,则双方同意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限最长不超过 30天。
我们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索赔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我们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我们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合同项下的相关索赔申请人向我们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以适用法律规定的为准,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补充索赔证明和资料的通知
如果我们认为索赔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会及时一次性通知索赔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三条 先行赔付义务
我们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将会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将会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四条 失踪的处理
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且在该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法院宣告为身故,我们将视此情况为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若于日后发现被保险人生还时,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必须将已领取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于一个月内返还我们。
第二十五条 身体检查及司法鉴定
在申请索赔期内,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若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我们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处理
在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保险金结算汇率
理赔时,如需由外币转换为人民币支付,则我们在支付保险金时所适用的汇率以被保险人
发生保险事故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第二十八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仅为本保险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任何法律)。
以下名词释义,帮助您理解本合同中所提及的名词或专用术语的特定含义
第九章 其它
第二十九条释义
一、 本合同所称的您:指投保人。
二、 本合同所称的意外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不可预见的客观意外事件,并以此意外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伤害。为避免疑义,任何情形导致的猝死均不属于本保险合同承保的意外事故。
三、 本合同所称的战争:指不管宣战与否,主权国家为达到其经济、疆域的扩张、民族主义、种族、宗教或其他目的而进行的任何战争或军事行动。
四、 本合同所称的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五、 本合同所称的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六、 本合同所称的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七、 本合同所称的索赔申请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或法律规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人。
八、 本合同所称的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指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或法律规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人。
九、 本合同所称的医院: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1. 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 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 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 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若医院处于中国大陆境内,则医院必须是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
十、 本合同所称的医生:指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亦指在被保险人接受诊断、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生;但该医生不得为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合伙人、雇员或雇主,或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如配偶、兄弟、姐妹、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具有类似亲密关系的人。
十一、 本合同所称的受保前已存在的受伤:指被保险人于其在本合同项下获保前五年内 曾因受伤出现任何症状而使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被保险人于其在本合同项下获保前五年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十二、 本合同所称的利率: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已颁布生效的三个月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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