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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蚂蚁公益基金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蚂蚁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为规范专项基金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浙江蚂蚁公益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浙江蚂蚁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专项基金”是指基金会利用国内外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定向捐赠、基金会自有资金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业务范围的某一项事业的基金。专项基金应当在基金会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财务科目,在遵守本制度的前提下依照捐赠人的意愿专款专用。基金会下设的专项基金接受基金会的统一管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凡国内外认同基金会的宗旨和理念,关心和支持公益、慈善事业的企业、团体和个人,立意在美育扶贫和体育扶贫领域开展公益项目的,均可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并以该财产向基金会申请设立公益性专项基金。
第四条 基金会按本制度公布的流程对专项基金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批。基金会秘书处负责专项基金的设立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 专项基金设立的最低额度均为人民币200万元,专项基金存续期限不得低于3年,存续期间专项基金账面余额原则上不低于20万元;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应合法无争议。如申请人为公益组织,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议批准,可降低起设额度到人民币50万元。起设资金应在《专项基金设立协议》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到账,起设资金不到账的,不得进行公开宣传和运作。
第六条 申请设立专项基金应向基金会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合作方案。按照基金会提供的模版编写。
(二)发起方的资质证明。如机构申请发起,需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法人登记证书,其他资质证明,机构及机构主要人员简介等;如是个人申请发起,需提供发起人工作简历、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七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和审批流程
(一)发起专项基金的申请人应提交完整的申请表和相关支持材料。
(二)专项基金申请材料经秘书处汇总后交基金会各部门负责人进行初步审核。各部门同意后提交秘书长审批,秘书长审批后,报理事会备案。
(三)专项基金立项完成后基金会与申请人签署《专项基金设立协议》和《专项基金管理制度细则告知书》,签署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起设资金到位则专项基金成立生效,并在基金会官网公布。
(四)秘书处负责为新成立的专项基金建立档案,并纳入日常管理和定期信息公开。
第八条 专项基金的起始资金捐赠到账后,基金会履行以下义务:
(一) 向捐赠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方依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
(二) 在基金会官网下公示专项基金的资金募集和使用情况,通过年报公示项目的年度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 为专项基金提供专业化的项目规划、财务管理、合规审查等方面的协助;
(四) 帮助专项基金通过基金会官方媒体宣传平台,发布符合要求的专项基金项目信息。
第九条 专项基金捐赠人(或发起人)经基金会批准可享有专项基金的冠名权,所冠名称应合法并遵从公序良俗且符合基金会专项基金命名规范。
第十条 专项基金对外宣传和开展项目活动时应使用带有基金会名称的规范名称,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它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它活动;任何涉及基金会名称和品牌的对外宣传或业务活动都必须得到基金会书面批准。专项基金的运作,应严格按照基金会活动审批程序进行报批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不得下设专项基金。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财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其他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应遵守基金会宗旨,在协议约定的工作范围内开展或资助公益项目,所拨付的资金应致力于产生积极的社会效应。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每年须制定并向管委会及基金会提交详细的年度项目及预算计划,执行团队应严格按照上述计划开展项目和募款活动。至少每半年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三个月内,应当公布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基金会为专项基金设置专门财务科目,以专项基金名义募集的善款和收支应全部纳入基金会账户,不得进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费用和公益项目支出比例
(一)为实现基金会的可持续发展,基金会可依照慈善法规定在年度资助支出总额的10%以内收取专项基金管理费。具体比例按《专项基金设立协议》约定为准。
(二)专项基金的筹资费用不得超过当年筹资总额20%,如双方另行约定,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三)专项基金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年末净资产的30%。首年按捐赠协议规定执行。捐赠和筹款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年度公益支出比例另行协商。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存续期间账面余额原则不得低于 20 万元,账面余额持续六个月低于 20 万元,且发起方无续捐计划的,则基金会有权在未来六个月内终止专项基金。协议到期后,根据发起方意愿,可签署补充协议,继续专项基金合作,或者变更为普通合作项目。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管理费用也可由捐赠人另行捐赠。相关事项应在捐赠协议中予以约定。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组织名誉职务或管委会成员,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捐赠及资助,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组织参加活动的,应在上述涉外活动开展前 30 个工作日向基金会报告。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不得以专项基金的名义独立开展任何形式的公开募捐活动。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监督和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对专项基金的设立、运行和终止信息、管理构架和人员信息、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基金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及时公开。基金会按照国家、登记管理机关和理事会的要求,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和其它方式就专项基金的情况进行报告,接受公众监督。秘书处负责每半年公开一次专项基金项目实施和财务情况。项目完成后的三个月内,应当公布项目实施情况和募款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依法对专项基金财务状况进行会计核算、专项审计、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的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基金会应在接到问询的15个工作日之内据实答复,接受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有义务接受税务、会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会计等方面的监督。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存续、暂停公开活动、终止与撤销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按照相关法规和本管理制度对专项基金进行日常管理和清理整顿,对于连续一年内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予以终止。秘书处应与专项基金捐赠人(或发起人)于《专项基金设立协议》到期前六个月确定是否续约。如捐赠人决定续约,秘书处应准备专项基金存续期间的财务和项目报告报送秘书长,经秘书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准予续签。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暂停公开活动或终止专项基金的通知。
应当予以暂停公开活动的情形: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的;
(二)未按照计划开展工作,并且无法提供公开合理解释;
(三)专项基金在存续期间,未经基金会书面同意而使用基金会名义、品牌和标识,或者违规发布信息或组织活动,或者资金使用和信息公开不符合要求。
(四)专项基金在被暂停公开活动期间,所有与专项基金有关的对外传播活动也必须同时暂停,并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
应当予以终止的情形:
(一)所支持的公益项目已终止或基金使命已完成,并且没有计划继续运营;
(二)存续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或违反基本公序良俗,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年末专项基金余额低于20万元,且本年内未开展募捐或资助活动的;
(四)专项基金在被暂停公开活动期间,继续违反相关规定或整改无效的;
(五)其它应终止专项基金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终止的,基金会应处理好后续事宜,妥善处理剩余资产,保护专项基金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专项基金终止后,秘书处负责对专项基金剩余资金的清算工作,并报告基金会秘书长,及时以书面方式通告秘书长办公会议和理事会。专项基金撤销后,剩余财产应按照原发起(或捐赠)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置;若约定不够明确或难以按照原约定处置的,可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公益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专项基金的终止及撤销应当在基金会指定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2022年7月27日第一届第七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由浙江蚂蚁公益基金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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