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与项目场地有关的其它权利;
采购需求
开福区社会福利中心一期租赁经营项目
开福区民政局。
开福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项目概况
x次招标为开福区社会福利中心一期项目租赁经营权,总用地面积44.6亩,总建筑面积约3.1万平方米,总投资预算约1.84亿元,总规划养老床位500个,停车位135个,分二期实施,目前正在建设的一期工程用地面积26.7亩,建设1栋养老综合楼,共5层,建筑面积1.9万平米,其中地下2580平米,养老床位数300个,停车位96个(其中地面39个,地下57个),一期工程概算8526万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9]1号)等文件精神,有效破解公办养老机构存在的运作效率不高、功能错位以及服务质量较低等运营难题,结合我区养老服务发展现状,为激活公办养老机构活力、提升服务效能,充分利用好项目资源,减少财政投入,拟对社会福利中心实行“公建民营”模式,除兜底保障型床位100张以外,其余200张床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符合资格条件的社会运营机构进行运营,社会养老服务收费要遵循公益性,不能以追求利润为目的,以保本微利的原则定价,首次收费标准确定后要报区民政局和区发改局备案。
x项目坚持公益性、福利性、微利经营。
开福区民政局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项目运营方,并与运营方签订《租赁运营协议》,社会福利中心项目目前共设置300个床位,其中政府提供不低于100个床位供特困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确保这部分弱势群体的服务需求得以满足,其余200个床位以市场化运营接受其他对象入住。由运营方负责本项目300个床运营期间所有费用的支出(包括设施设备以及环境日常维护、水、电、燃气、通讯、以及垃圾处理、日常消耗品更换等费用),运营方向招标人支付项目租金,租赁期限为5年。运营期满后,运营方根据签订的《租赁运营协议》依规有序退出。
1、甲方负责本项目工程建设(主体工程、装饰装修,设施设备采购)、根据设计方案实施。
2、由乙方负责后期运营及协助参与装修设计和设施设备安装调试。
1、项目定位与用途:集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健身、精神慰藉、文化娱乐于一体的标准化、人性化、信息化社会福利机构。乙方必须利用租赁物从事养老服务、护理院服务,不得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的其他经营活动。
2、租赁期限:租赁期为5年,以甲方通知时间为准。
3、租赁期满后,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租赁物,乙方应如期返还。
1、自运营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乙方向区财政交纳一次性履约保证金10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用于对设施设备造成损坏的赔偿以及异常退出的风险化解等,乙方在租赁期满或依照本协议约定提前退出时,甲方将收取的履约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在租赁期满或乙方依照本协议约定提前退出后30日内无息退还乙方。
2、租金:前三年上交区财政180万/年,后两年每年递增5%。
3、租金的给付实行按年给付、先付后用的原则,在每个租赁年度前给付。给付方式为支票或银行汇款。逾期支付的,除补缴租金外,乙方还需按运营协议支付违约金。
1、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基本服务费标准按照现行适用的政策文件执行;社会养老服务费遵循公益性、保本微利、随行就市的原则定价,乙方首次收费标准确定后,应报甲方和发改部门备案;运营期内乙方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社会养老和商业配套项目收费进行调整,亦应报甲方和发改部门备案。甲方可结合对非营利机构监管需要,对本项目经营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督。
2、甲、乙双方按照要求落实国家和省、市、区各级政府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各项扶持政策及补贴资金和捐赠等,积极争取各级养老项目专项补贴及资金。项目在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获得的建设补贴归甲方所有,在后期运营期间获得的运营补贴,归乙方所有。
3、根据现有养老政策,参照其他养老机构,按照实际收住社会老人(长沙市户籍)情况,给予运营管理方运营补贴。区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费(975元/人月)由区民政局每季度拨付给运营方,就医费用由区民政局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特困供养人员入住福利中心产生的其他费用均由运营方负责。低收入老年人的入住费用自行承担,收费标准由区民政局和运营管理方共同商定
1、社会福利中心实行所有权与管理使用权分离,保持土地、建筑主体、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性质。运营方不得改变房屋建筑结构和养老服务用途,不得以租货物进行抵押、融资、贷款、担保等。中标的运营管理方在合同租赁期间,有权使用移交清单内所有的设施设备,包括医疗康复设备、家具电器、智能信息化设备等,同时,有责任对福利中心的固定资产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因管理和使用不当造成房屋与设施设备损坏,由运营方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
1、甲方与乙方应建立交接清单制度,在向甲、乙双方移交资产时应履行移交手续。
2、租赁运营期满或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对照移交清单清点,并对各自投入的资产进行分割,乙方在移交之日后10日内自费对自行投入的医疗设备、家具、电器、智能信息化管理系统等可移动设施设备进行搬离(不包括乙方自行投入的装修升级改造部分),甲方收回租赁物经营管理使用权。如乙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迁出自有物品,则甲方在通知乙方后可将该等物品移运至某一合适地点安全保存,其中涉及的所有合理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
3、租赁期满或协议终止后,下一承租方有义务对乙方自行投入的医疗设备、家具、电器、智能信息化管理系统等可移动设施设备以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回购,回购价格以运营结束前一月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为准。回购时间:自签订下一运营协议、双方办理交接完毕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
为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职能,社会福利中心的第三方运营管理有必要建立规范的评估标准和监管措施,按每年一次综合评分,两年一次中期评估,五年一次全面评价的方式,对运营管理方进行有效、持续、严格的监督管理,具体评分指标在签订租赁运营协议中予以明确。运营管理方要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相应措施落实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相关要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乙方应坚持微利经营的原则,主动向甲方备案面向社会开放的养老床位收费标准;同时,接受甲方每年对乙方开展的财务审计。运营管理期间如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其它违法事件,由运营管理方全权负责,同时,区政府有权解除或终止租赁运营协议。
乙方用于本项目的资本必须为乙方自有资金,在运营过程中,乙方不得通过集资、众筹等方式融资资金,不得向公众募集资金,不得以商品销售、返租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协议,乙方已投入资产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由此带来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为租赁物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本章未载明的其他内容,详见 “第四章”运营协议的合同条款内容。运营协议条款中未明确的其他事宜,在签订合同时约定。
注:以上要求及标准均为实质性条款,投标人不得有任何负偏离,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对于上述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做出承诺及说明。
第五章 租赁运营协议
(本合同内容及专用条款最终以签订协议时的内容为准。)
开福区社会福利中心公建民营项目
租赁运营协议
出租方:开福区民政局(甲方)
承租方: (乙方)
二〇二一年 月
目 录
出租方:开福区民政局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甲方为开福区民政局。社会福利中心(以下简称“本项目”)租赁物位于开福区长铜路南侧(青竹湖街道xxxxxxxxxxxxxxxxxx),xxxx:总用地面积44.6亩,总建筑面积约3.1万平方米,总投资预算约1.84亿元,总规划养老床位500个,停车位135个,分二期实施,目前正在建设的一期工程用地面积26.7亩,建设1栋养老综合楼,共5层,建筑面积1.9万平米,其中地下2580平米,养老床位数300个,停车位96个(其中地面39个,地下57个),一期工程概算8526万元。
乙方系 ,经公开招投标,乙方取得社会福利中心的租赁经营权,由乙方负责具体运营管理,并共同履行本协议中约定的乙方义务。
甲乙双方根据招投标文件的要求并经好友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1、甲方负责本项目工程建设(主体工程、装饰装修,设施设备采购)、根据设计方案实施。
2、由乙方负责后期运营及协助参与装修设计和设施设备安装调试。
二、交付时间及状况
1、甲方同意将上述租赁物于 年 月 日前(视工程进度可适当调整)完成本项目主体工程建设与装修验收交付出租给乙方使用。
2、乙方同意在本项目完成主体工程建设与装修验收后的1个月内进场并开始设备安装调试等工作,进场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安装调试等工作直至项目验收,达到运营条件并开始运营。乙方启动运营前甲方将联合有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对乙方的投入情况进行核验、造册登记。
3、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前,已经现场踏勘并认可租赁物现状(含主体工程建设方案和装修设计方案与标准)符合承租需要,同时已经到相关部门进行认真地咨询、了解,知悉其经营手续和相关情况。乙方应自行申请并承诺办理好相关资质及营业执照并提交至相关部门审核,甲方提供协助。本协议签订后,非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使用租赁物进行经营的,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项目定位与用途:本项目集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健身、精神慰藉、文化娱乐于一体的标准化、人性化、信息化社会福利机构。乙方必须利用租赁物从事养老服务、护理院服务,不得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的其他经营活动。
2、租赁期限:本项目主体工程建设与装修验收交付之日后4个月的第一天开始计算,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总计5年,租赁期限开始之日开始计算项目租金。
3、租赁期满后,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租赁物,乙方应如期返还。
4、租赁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出租该租赁物,乙方在连续每年运营考核合格的前提下,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租赁权,但乙方应于租赁期届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继续租赁的书面要求,甲方在法律许可范围内通过合法途径优先租赁给乙方。
1、自运营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乙方向区财政交纳一次性履约保证金10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用于对设施设备造成损坏的赔偿以及异常退出的风险化解等,乙方在租赁期满或依照本协议约定提前退出时,甲方将收取的履约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在租赁期满或乙方依照本协议约定提前退出后30日内无息退还乙方。
2、租金:前三年上交区财政180万/年,后两年每年递增5%。
3、租金的给付实行按年给付、先付后用的原则,在每个租赁年度前给付。给付方式为支票或银行汇款。逾期支付的,除补缴租金外,乙方还需按运营协议支付违约金。
4、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租金后,应当向乙方提供符合财务规定的票据。
1、乙方需具有运营管理养老服务机构的经验,所有投入设施设备投入等要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长沙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指导标准》等相关规定。
2、乙方需有自己的专业服务团队,团队应有开展服务相适应的医务、管理和服务人员,应当符合相关资格条件,且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3、项目运营期间甲方与乙方的员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乙方员工的工资、福利、奖金、社保、医保、工伤待遇和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公积金等一切《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福利全部由乙方承担和履行。乙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用工,签定劳动合同,承担乙方员工人身意外保险。运营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及造成第三者伤害责任的,均由xxxx相应的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4、在运营期间,乙方承担所有的运营安全风险,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中断运营服务;乙方在项目运营期应按照甲方要求每年度最后一个月提交运营记录,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次。
1、因客观的特殊原因,乙方计划暂停运营的,应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提交的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暂停运营的范围和理由;
(2)暂停运营的时间;
(3)暂停运营期间预计的正常服务能力;
(4)合理保障措施;
(5)其他与暂停运营有关的内容。
乙方应尽最大努力使计划内暂停运营的影响降低到最小并通过采取合理措施保证暂停期内的正常服务。
2、若发生计划外暂停运营,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暂停运营的原因,报告暂停运营可能持续的时间,并尽最大努力尽速恢复正常运营。
3、若因乙方原因暂停运营超过48小时,乙方应按1万元/日,向甲方支付中断期间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应后果。
1、社会养老服务费遵循公益性、保本微利、随行就市的原则定价,乙方首次收费标准确定后,应报甲方和发改部门备案;运营期内乙方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社会养老和商业配套项目收费进行调整,亦应报甲方和发改部门备案。甲方可结合对非营利机构监管需要,对本项目经营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督。
2、甲、乙双方按照要求落实国家和省、市、区各级政府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各项扶持政策及补贴资金和捐赠等,积极争取各级养老项目专项补贴及资金。项目在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获得的建设补贴归甲方所有,在后期运营期间获得的运营补贴,归乙方所有。
1、本项目实行所有权和管理权、经营权、使用权分离,保持土地、建筑主体、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性质。乙方不得以租赁物进行抵押、融资、贷款、担保等,使用过程中要加强设施设备维护和完善。
2、需要对租赁物国有资产改造的,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申请,按国有资产管理程序批复后方可实施。
1、经营期期满时项目设施的移交
(1) 移交委员会
经营期结束 6 个月前,由甲方和乙方各自派员组成移交委员会,具体负责和办理移交工作,甲方和乙方代表人数应当相同。移交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政府指派有关部门担任,组织必要的会议会谈并商定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确定移交仪式,最后将移交情况向国资事务中心备案。
(2)移交范围
在经营期结束当日即移交日,乙方应向甲方无偿移交:
(1)项目设施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并含甲方购置的项目运营相关的设备设施;
(2)运营过程中的运营记录、档案和相关资料;
(c)与项目场地有关的其它权利;
这些资产在向甲方移交时应不存在任何留置权、债权、抵押、担保物权或任何种类的其它请求权。项目场地在移交日应不存在任何环境问题和环境遗留问题。
(2)履约担保的解除
甲方应在移交日起30日内解除所有或届时未兑取完的履约担保的余额。
(3)风险转移
甲方承担移交日后项目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乙方的过错或违约所致。
(4)乙方所有的物品的迁出
租赁期满或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对照移交清单清点,并对各自投入的资产进行分割,乙方在移交之日后10日内自费对自行投入的医疗设备、家具、电器、智能信息化管理系统等可移动设施设备进行搬离(不包括乙方自行投入的装修升级改造部分),甲方收回租赁物经营管理使用权。如乙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迁出自有物品,则甲方在通知乙方后可将该等物品移运至某一合适地点安全保存,其中涉及的所有合理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
(5)移交效力
除本协议另行规定以外,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随移交的完成而终止,甲方应接管项目的运营场地及享有项目场地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6)移交费用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应各自承担各自为移交所支付的费用。
7、甲方与乙方应建立交接清单制度,在向甲、乙双方移交资产时应履行移交手续。
8、租赁期满或协议终止后,下一承租方有义务对乙方自行投入的医疗设备、家具、电器、智能信息化管理系统等可移动设施设备以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回购,回购价格以运营结束前一月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为准。回购时间:自签订下一运营协议、双方办理交接完毕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
为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职能,本项目建立规范的监管措施,按每年一次运营绩效考核、两年一次评估(第五年也须评估,共三次)的方式,对乙方进行有效、持续、严格的监督管理。乙方应坚持微利经营的原则,主动向甲方备案面向社会开放的养老床位收费标准;同时,接受甲方每年对乙方开展的财务审计。
年度运营绩效考核由民政部门组织xx局、国有资产事务中心、招标人等相关单位进行考核,考核指标主要从安全事故、运营及服务质量、设备及家具维修和管理、环境卫生和员工管理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参考标准如下。甲方有权根据《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连锁养老机构管理服务规范》等现行政策文件对运营考核指标进行优化调整。
表1 租赁期绩效考核参考标准
考核名称 |
具体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
安全事故考核 |
养老事故 |
因乙方管理原因、工作人员工作方法、工作标准流程、食物采购管理不善等原因而引起的老人中毒、摔伤、骨折、死亡等事故。 |
20分 |
发生摔伤事故扣 5 分,骨折事故扣 10 分,死亡事故扣 20 分。出现食物中毒时间扣 10分。 |
生产安全事故 |
因设备设施使用不当,或维护不善,造成工作人员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
20分 |
轻伤1人次扣5分,重伤事故扣 10 分,死亡事故扣 19 分。 |
|
运营及服务质量 |
服务满意度 |
向入住的老人等对象及其家属进行满意度调查 |
14分 |
分为非常满意、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进行对于打分汇总,视情况予以扣除。 |
服务水平 |
老人或社会对服务(包括出入院服务、生活照料服务、膳食服务、清洁卫生服务、洗涤服务、医疗护理服务、文化娱乐服务、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安宁服务)投诉情况及投诉次数。 |
10分 |
按相应情况及责任予以扣除 |
|
设备及家具维修和管理 |
康复设备设施维护 |
每月检查时,有无关键设备设施维修记录及巡检记录,主要设备设施完好率不低于98% |
10分 |
按相应情况予以扣除。 |
家具、家电、物品管理 |
社会福利中心内所有家具、家电、物品管理情况、管理办法是否完善,管理执行情况是否到位。 |
10分 |
按相应情况予以扣除。 |
|
环境卫生和员工管理 |
社会福利中心环境卫生 |
房间、餐厅、后厨、库房卫生情况,物品是否摆放整齐,房间是否有异味。 |
8分 |
定期评定,视情况予以扣除。 |
社会福利中心内部员工管理 |
有无岗位责任、安全措施、应急处理、员工面貌情况记录,员工管理是否有效,员工是否符合养老机构要求,是否有脱岗情况等。 |
8分 |
定期评定,视情况予以扣除。 |
受到上级政府领导表扬等情况,每次加10分。
年度运营绩效考核总分合计100分,每次评定合格分为70分,每年进行一次。如评定不合格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若连续2次绩效考核低于70分,将构成乙方违约,除乙方支付违约金之外,甲方有权利终止本协议。
1、乙方承担租赁物及可移动设施设备(包括甲方投入的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和全部费用,并使之处于良好状态。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租赁物损坏的,由乙方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乙方不及时履行或拒不履行该义务的,甲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依法经营,并遵守国家、省、市、区有关经营养老服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乙方在租赁及运营期间,对外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关系、社会纠纷和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在本协议执行期间,乙方应当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并独立承担建设及运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经济、安全、法律责任;本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经营社会化养老服务外包项目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经济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4、乙方需独立承担租赁期间经营所需的一切费用开支,按时支付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垃圾处理等费用。
5、乙方需做好租赁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各种事故的发生,如发生包括老人意外在内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继续租赁情况外,乙方应在协议期满或协议终止、解除后三十日内向甲方返还租赁物,并缴清水电气等各项费用;逾期返还的,乙方应按人民币1元/平方米/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租赁物实际使用费。
7、租赁期内,乙方不得擅自变更经营项目,不得将租赁物转租或抵押给任意第三方,也不得以出借、合用、委托经营等任何形式将租赁物交由任意第三方使用。如确因经营需要部分转租的,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部分转租的,对于第三方使用租赁物给甲方造成的损害,由乙方及第三方共同向甲方承担责任。非因法定理由或协议约定的事由,乙方不得提前单方解除本协议。
8、乙方不得在建设与运营过程中,以商品销售与返租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协议,乙方已投入资产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由此带来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不为乙方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9、租赁期满,乙方所购置可移动的设施设备以及其他财产所有权与处置权归乙方;与建筑物不可分离的装饰、设备、设施、家具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随意拆除或损坏。乙方移除设施设备导致租赁物受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乙方拒不履行该义务的,甲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整修至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
10、甲方有权通过聘请有资质的专业工程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对本项目的所有工程进行监管、造价控制,乙方应服从管理;
1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建设(设施设备购置、安装与调试等)、运营维护全过程实施监管,包括项目融资及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安全防范措施等。
12、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区对社会福利中心的相关管理规定,依法自主运营、自负盈亏,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
13、乙方不得利用上述场地从事生产、销售、经营有关国家规定的违禁品;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如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收回经营权,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4、在本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经营场所要符合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相关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措施,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乙方在运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事故,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5、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以下人员及方式为各方合法联系方式,任何一方如有变更应发生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其他各方:
甲方地址:
固定电话:
联系人:
手机:
邮编:
乙方地址:
固定电话:
联系人:
手机:
邮编:
在租赁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租赁物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征收、动迁、收储范围;
租赁物非因乙方原因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遇上级养老政策调整或养老事业发生重大变革而造成协议必须终止的;
(4)遭遇不可抗力(战事、自然灾害等)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运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协议,乙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0万元,并不得撤离所购置的设施设备,乙方所购置的设施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
(1)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2)非甲方原因,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未与甲方签订《租赁运营协议》;或签署《租赁运营协议》后3个月内未进场开始施工,甲方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3)乙方逾期未足额支付租金累计超过6个月或乙方所欠各项费用(水电气费、税金等费用)达6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4)乙方用于本项目的资本必须为乙方自有资金,在建设与运营过程中,乙方不得通过集资、众筹等方式融资资金,不得向公众募集资金,不得以商品销售与返租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协议,乙方已投入资产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由此带来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不为租赁物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5)乙方擅自将租赁物全部或部分转租、抵押、以出借、合用、委托经营等任何形式将租赁物交由任意第三方使用的;
(6)乙方所欠各项费用(水电气费、税金等费用)达6个月以上的;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改变租赁物用途或使用性质的;
(8)乙方利用租赁物进行非法经营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的;
(9)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影响社会福利中心运营及不服从管理的相关情形、严重损害甲方利益的;
(10)对入住老人及老人家属满意度测评,连续两年满意率达不到80%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并撤离所购置的设施设备,甲方应向乙方支付50万元和对乙方损失的赔偿金。乙方的损失包括设施设备的投入,以及其他为经营而需支出的费用,乙方损失由双方认定的第三方评估后由甲方负责赔偿:
(1)甲方交付的租赁物存在内在缺陷,危及乙方运营安全的;
(2)非乙方原因,本房屋不能作为社会福利中心租赁的。
租赁期间,乙方因使用不当或不及时履行对租赁物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租赁物损坏,造成甲方资产损失甲方及他人人身伤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损失。
乙方在协议履行期间无正当理由终止协议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并不得撤离所购置的设施设备,乙方所购置的设施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
甲方在协议履行期间无正当理由终止协议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和对乙方损失的赔偿金;乙方的损失包括设施设备的投入,以及其他为经营而需支出的费用;乙方损失由双方认定的第三方评估后由甲方负责赔偿。为保障项目稳定运营持续提供养老公共服务,乙方应购买适用于本项目并覆盖整个运营期的保险,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
5、租赁期内,如出现甲方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协议的情形,在协议解除或终止后,本项目所有经济纠纷、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乙双方的保密数据,包括经营状况、财务资料、重大决策等,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向外公布,除已由其他途径成为公开数据或法律规定必须予以披露外。
保密期为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五年。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向租赁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x协议正本一式四份,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开福区民政局
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