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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人寿[2019]意外伤害保险 018 号
国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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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条.款.,.对.“.国.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3
❖ 您有退保的权利 7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合同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年 2.1
❖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4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3.1
❖ 您有及时向本公司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4.2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7.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1
❖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 | 关于本保险合同 | 6.危险变更通知 | 9.8 酗酒 |
1.1 保险合同构成 | 6.1 危险变更通知 | 9.9 毒品 | |
1.2 投保范围 | 7.解除合同处理 | 9.10 酒后驾驶 | |
1.3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 7.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 9.1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
2. 本合同保障责任 | 风险 | 9.12 无有效行驶证 | |
2.1 保险期间和续保 | 8.其他事项 | 9.13 机动车 | |
2.2 保险金额 |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9.14 潜水 | |
2.3 保险责任 | 8.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9.15 攀岩 | |
2.4 责任免除 | 8.3 合同内容变更 | 9.16 探险活动 | |
3. 保险费支付 | 8.4 联系方式变更 | 9.17 武术比赛 | |
3.1 保险费支付 | 8.5 争议处理 | 9.18 特技表演 | |
4. 保险金领取 | 9.释义 | 9.19 猝死 | |
4.1 受益人 | 9.1 被保险人 | 9.20 非处方药 | |
4.2 保险事故通知 | 9.2 团体 | 9.21 医疗事故 | |
4.3 保险金申请 | 9.3 成员 | 9.22 现金价值 | |
4.4 保险金给付 | 9.4 配偶 | 9.23 有效身份证件 | |
4.5 失踪处理 | 9.5 子女 | 9.24 医疗机构 | |
4.6 诉讼时效 | 9.6 意外伤害事故 | 9.25 离职 | |
5. 被保险人变动 | 9.7《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 ||
5.1 被保险人变动 | 及代码》 |
国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❶ 关于本保险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见 9.1)名册、被保险人知悉投保的证明、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范围 团体(见 9.2)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见 9.3)x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见 9.4)和子女(见 9.5)也可参加本保险。投保范围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1.3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❷ 本合同保障责任
2.1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最长不超过 1 年,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终止日的 24 时止。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2.2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 9.6),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如果本公司已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本公司按扣除已给付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残保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
险金 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见 9.7)所列伤残类别,本公司按本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意外伤害评定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如在第 180 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所致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多项保险金给付限额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酗酒(见 9.8)、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9.9),违 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11),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 9.12)的机动车(见 9.13);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 9.14)、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 攀岩(见 9.15)、探险活动(见 9.16)、武术比赛(见 9.17)、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见 9.18)、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猝死(见9.19);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 9.20)不在此限;
(11)食物中毒,药物过敏;
(12)被保险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 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3)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4)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见9.21)。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终止之日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见 9.22)。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第(2)至第(14)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 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终止之日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❸ 保险费支付
3.1 保险费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整个保险期间的保险费。
❹ 保险金领取
4.1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变更自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之日起产生效力。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除另有约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4.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
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险金申请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9.23);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见 9.24)、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意外伤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4.4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责任或其他非本公司的责任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4.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❺ 被保险人变动
5.1 被保险人变动
(一)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费后,于批注凭证载明的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离职(见 9.25)或丧失会员资格需退保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相应被保险人(包括该被保险人的已投保本险种的配偶或子女)的保险责任自该成员离职或会员资格丧失之日起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相应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三)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人数少于 3 人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
❻ 危险变更通知
6.1 危险变更通知
投保人变更行业或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应于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所变更的行业或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若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根据其危险程度变更后的应收保险费与实收保险费的差额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若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根据其危险程度变更后的应收保险费与实收保险费的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
投保人所变更的行业或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属于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对投保人或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
投保人所变更的行业或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若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投保人未依上述约定通知本公司,且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相对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投保人所变更的行业或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在本公司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
x的责任。
❼ 解除合同处理
7.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知悉退保的有效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有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本公司不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❽ 其他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 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8.3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8.4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若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8.5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❾ 释义
9.1 被保险人 指本合同所附被保险人名册中所载人员。
9.2 团体 是指中国境内具有 3 名以上(含 3 名)成员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9.3 成员 团体为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成员是指该团体中身体健康,正常工作的在职员工;团体为社会团体的,成员是指该团体的会员以及正式工作人员。
9.4 配偶 指在投保时与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丈夫或妻子。
9.5 子女 特指在投保时,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的出生在 30 日(不包括本日)以上且不满 23 周岁(不包括本日)、身体健康、且未曾婚配的子女,其中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合法收养的子女或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9.6 意外伤害事故
指外来的、非本意的、突然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9.7 《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是由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原保监发[2014]6 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9.8 酗酒 指没有节制地喝酒,以医疗机构或司法部门出具的酒精中毒或酒精摄入过量的相关证明为依据。
9.9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9.10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
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
9.11 | 无合法有效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驾驶证驾驶 |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 | ||
驾车。 | ||
9.12 | 无有效行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证 |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
9.13 |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 |
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
9.14 | 潜水 |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
9.15 | 攀岩 | 指攀登悬崖、建筑物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和雪山等运动。 |
9.16 | 探险活动 | 指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使自己置身 |
于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原始森林等活动。 | ||
9.17 | 武术比赛 |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 |
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 ||
9.18 | 特技表演 |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飞车等特殊技能训练或比赛。 |
9.19 | 猝死 | 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 |
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 ||
9.20 | 非处方药 | 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 |
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 ||
9.21 | 医疗事故 |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 |
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必须经国家认可 | ||
的,有权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后,方可确认医疗事故的 | ||
成立。 | ||
9.22 |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 |
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 ||
现金价值=净保费×(1-保险经过日数 / 保险期间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 1 日的按 1 日计算。 | ||
净保费指投保人所支付的保险费扣除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各项费用(含 |
营业费用、代理费、各项税金、保险保障基金等)后的余额,扣除部分占所交保险费的 25%。
如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金给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为零。
9.23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9.24 医疗机构 指按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所颁布的分类标准划分的任何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医疗机构还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院和国外医院,该医院应该是一种合法成立并按照当地法律营运的机构,其主要业务是在居民住院的基础上接收、护理和治疗病人或伤员,并且拥有诊断和内外科设施,同时还能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医疗机构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9.25 离职 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包括到期终止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或未经对方同意一方擅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另一方未表示异议等,但不包括依法退休、病退、内部退养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