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6
一、资助范围
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优秀主题出版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出版单位。 申报主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在浙江省内注册,具有国家新闻出版署核发的图书
(音像、电子)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
2 申报项目如由多家单位合作完成,应由其中一家单位作为申报主体,并由主要合作方在《项目资助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申报主体须根据实际出版能力确定申报项目数量,并符合以下规定:
1 申报资助的项目在申报时未出版且成稿50% 以上,并能够在签订资助协议后一年内完成(列入备案范围内的重大选题项目,在出版之前须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备案,备案时间不计入);
2 每家出版单位可申报的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 项,上年度有入选中宣部重点主题出版物选题目录的可额外追加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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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的项目;
3 已获得其他浙江省级财政专项资助或以往年度已获得本基金资助的项目一般不再重复申请。
三、资助额度
艺术基金依据申报项目的艺术门类、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等因素,同时参考申报主体制定的项目预算,按照以下标准核定资助额度:
一般扶持项目不超过40 万元,列入中宣部重点主题出版物选题目录的图书项目不超过60 万元,列入中宣部重点主题出版物选题目录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项目不超过50 万元。
四、资助方式
对立项资助的项目,在立项签约后,基金向项目承担主体拨付资助总额的60% ;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资助总额的
40% 。
五、申报材料
(一)线上申报完成并通过初审后,须将网站生成的《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项目申报表》pdf 下载并打印三份;
(二)《绩效目标申报表》三份;
(三)图书(音像、电子)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四)项目须提供3000 字左右的项目构思框架与内容提要,50% 以上的成稿,以上纸质材料均须提供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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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证明的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 申报者须同时提交纸质材料和电子文件存储U 盘。 一般情况下,提交的各类材料均不予退回,请自行备份。
六、监督验收
(一)项目承担主体应于签订资助协议后一年内(列入备案范围内的重大选题项目除外) 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申报结项验收。 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延期完成,项目承担主体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总时长原则上不得超过1 年。
(二) 管理中心将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验收。项目承担主体应在结项验收时提交《项目实施绩效自评表》。
(三)由多家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项目承担主体应及时将获得立项资助的信息告知各合作方,负责在实施过程中与各合作方的协调,并作为责任方接受审计和监督。
(四)项目承担主体要保证申报项目在申报及后续实施过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如有侵犯,项目承担主体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五)项目承担主体如违反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章程及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管理中心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理事会批准后追回已拨资金,并暂停其三年申报资格,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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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项目承担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 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的约定存在重大差异;
3 项目承担主体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等情形;
4 项目承担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七、其他
1 资助项目在出版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资助项目” 字样,资助项目的公益传播权归属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
2 基金对项目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3 管理中心对本指南拥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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