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sindex.com.cn。
嘉实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07月24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嘉实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5 月 17 日证监许可[2021]1733 号《关于准予嘉实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嘉实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含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可能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
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2)选样方法
1)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 20%的证券;
2)对样本空间内剩余证券,选取涉及锂电池、充电桩、新能源整车等业务的上市公司证券纳入新能源汽车主题;
3)将(2)中剩余证券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排名前 80 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sindex.com.cn。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非直销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 1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 1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
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6 月 6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4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目录
十八、风险揭示 100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107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9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3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9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41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42
二十五、备查文件 143
一、绪言
《嘉实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实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本基金:指嘉实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嘉实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后的版本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包括颁布机关对前述文件不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基金交易账户查询等业务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的,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更换的其他指数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针对本基金各类份额,指计算日某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合并投资运作,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 类基金份额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1806A 单元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 座写字楼 12A 层 |
法定代表人 | 经雷 |
成立日期 | 1999 年 3 月 25 日 |
注册资本 | 1.5 亿元 |
股权结构 |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0%,DWS Investments Singapore Limited 30%,立 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0%。 |
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
电话 | (010)65215588 |
传真 | (010)65185678 |
联系人 | 胡勇钦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文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设在北京并设北京、深圳、成都、杭州、青岛、南京、福州、广州、北京怀柔、武汉分公司。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 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等资格。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赵学军先生,党委书记,董事长,北京大学国民经济学专业毕业,博士。2000 年 10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1 月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经理,2017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在加入嘉实基金之前,曾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并曾在期货公司、商品交易所、进出口公司担任主要管理职位。
安国勇先生,联席董事长,博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职于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中国民航总局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总经理助理兼证券业务部经理,北京城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
心副总经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舶货运保险部总经理,华夏银行副行长(挂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总裁。
王会妙女士,董事,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河北定州师范学院、国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1 年 5 月加入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曾任信托业务总部业务团队负责人
(MD)、信托业务三部总经理、财富管理中心副总经理、资产配置部总经理、中诚资本管理
(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兼任中诚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Stefan Hoops 先生,董事,德国籍,毕业于德国拜罗伊特大学( University of Bayreuth),获得工商管理学位及经济学博士学位。2003 年加入 Deutsche Bank AG(德意志银行)并担任过债券销售负责人、融资与解决方案负责人、全球市场部负责人、全球交易银行部负责人、企业银行业务全球负责人等多个职务。2022 年 6 月起担任 DWS Group GmbH & Co.KGaA 首席执行官及总裁部负责人,同时担任 DB Group Management Committee(德银集团管理委员会)委员。2023 年 1 月起,担任 DWS Management GmbH(DWS 集团)投资部负责人。
王静雯女士,董事,毕业于明尼苏达大学(University of Minnesota),获得数学与精算硕士学位。曾于安永会计师事务所(ERNST & YOUNG)担任精算咨询集团高级顾问;于美世集团(MERCER)担任首席咨询顾问,退休、风险和金融业务的合伙人兼亚洲主管;于花旗集团(CITIGROUP)担任董事总经理兼亚太区养老金、全球市场与证券服务主管;于东方汇理香港公司(Amundi Hong Kong Limited)担任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机构业务主管;于东方汇理美国(Amundi US)担任资深董事总经理兼美国机构业务主管。于 2021 年 9 月加入德意志投资香港有限公司(DWS Investments Hong Kong Limited)担任 DWS Group 董事总经理兼亚太区客户主管,现任 DWS Group 亚太区负责人兼亚太区客户主管。
韩家乐先生,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业企业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1990 年 2 月至 2000 年 5 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 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4 年至今任陕西秦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 年至今任麦克传感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 Fordham University 经济学博士。并购公会创始会长,金融博物馆理事长。曾长期担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和长江商学院的客座教授。2004 年主持创建了全联并购公会;2005 年担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投资委员会专家委员,2007年起担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专家委员会成员;2010 年创建了系列金融博物馆,在北京、上海、天津、宁波、苏州、成都、沈阳、郑州和井冈山有十处不同主题的分馆,也参与香港金融博物馆的创建。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仁会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清华大学全球私募股权研究院副院长。曾兼任中国证监会第一、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一、二届独立董事委员会主任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五届上市委员会委员。现兼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特邀咨询专家、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学术顾问委员会委员、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重先生,独立董事,博士,中共党员,明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任明石创新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部副主任、主任,常务副理事长、党委副书记;重庆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分管金融工作);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四川省投资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外部董事、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类承曜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专业毕业,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债研究所所长,兼任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中方副主编、《投资研究》 编委会委员等职。2020 年受聘为财政部财政风险研究专家工作室专家。现兼任北汽财务公司独立董事、余姚农商行独立董事、中华联合人寿保险监事。
经雷先生,董事,总经理,美国佩斯大学金融学和财会专业毕业,双学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1994 年 6 月至 2008 年 5 月任 AIG Global Investment Corp 高级投资分析师、副总裁;2008 年 5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友邦中国区资产管理中心首席投资总监、副总
裁。2013 年 10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 年 10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公司首席投资官(固收/机构),2018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沈树忠先生,监事长,正高级会计师,管理学硕士。曾任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财务部科员、财务部副经理、审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法定代表人;兼任北京华堂商场有限公司董事、中日合资成都伊藤洋华堂商场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罗丽丽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2000 年 7 月至 2004 年 8 月任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04 年 9 月至 2006 年 1 月任平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法律事
务主管,2006 年 2 月至 2007 年 10 月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法务经理,2007 年 10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经理。2010 年 12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稽核部执行总监、基金运营部总监,现任财务部总监。
高华女士,监事,法学硕士,中共党员。2006 年 9 月至 2010 年 7 月任安永华明会计师
事务所高级审计师,2010 年 7 月至 2011 年 1 月任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流程分析师,2011
年 1 月至 2013 年 11 月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内审主管。2013 年 11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合规管理部稽核组总监,现任人力资源总监。
张峰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国家计委,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官,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Smart-Beta 和指数投资部负责人,公司副总经理。
姚志鹏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2011 年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股票研究部研究员、基金经理、成长风格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股票投研首席投资官。
程剑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2006 年 7 月至 2022 年 4 月,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员、研究策略部经理及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22 年 4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机构业务联席首席投资官兼启航解决方案战队负责人、公司副总经理。
杨竞霜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博士研究生,美国籍。曾任日本恒星股份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高盛集团核心策略部副总裁,瑞银集团信息技术部董事总经理,瑞信集团信息技术部董事总经理,北京大数据研究院常务副院长。2020 年 1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郭松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中汇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2019 年 12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李明先生,财务总监,大学本科。曾任职于北京商品交易所、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
公司。2000 年 12 月至今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郭杰先生,机构首席投资官,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 年 5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部门总监、策略组组长,现任公司机构首席投资官。
2、首席风险官及投资总监
张敏女士,首席风险官,博士研究生。曾任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助理。 2010 年 3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风险管理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监。
归凯先生,成长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国都证券研究所研究员、投资经理。 2014 年 5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机构投资部投资经理、策略组投资总监。
胡涛先生,平衡风格投资总监,MBA。曾任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经理,中金公司股票研究经理,长盛基金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泰达宏利基金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研究主管、基金经理等职务。2014 年 3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 GARP 策略组投资总监。
洪流先生,平衡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新疆金新信托证券管理总部信息研究部经理,德恒证券信息研究中心副总经理、经纪业务管理部副总经理,兴业证券研究发展中心高级研究员、理财服务中心首席理财分析师,上海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客户资产管理部副总监,圆信永丰基金首席投资官。2019 年 2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上海 GARP 投资策略组投资总监。
张金涛先生,价值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中金公司研究部能源组组长,润晖投资高级副总裁负责能源和原材料等行业的研究和投资。2012 年 10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海外研究组组长、策略组投资总监。
胡永青先生,投资总监(固收+),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固定收益组合经理,信诚基金投资经理,国泰基金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2013 年 11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策略组组长。
赵国英女士,投资总监(纯债),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债券交易员,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债券交易员,美国银行上海分行环球金融市场部副总裁,中欧基金策略组负责人、基金经理。2020 年 8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李直先生,硕士研究生,10 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中国国籍。2014 年 7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指数基金投资研究工作,现任基金经理。2019 年 3
月 30 日至 2021 年 9 月 4 日任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
经理、2019 年 3 月 30 日至 2021 年 9 月 4 日任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9 年 9 月 26 日至 2021 年 9 月 9 日任嘉实中证新兴科技 10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9 月 28 日至 2021 年 9 月 24 日任嘉实中证金融地产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9 月 28 日至 2021 年 9 月 24 日任嘉实中证
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9 月 28 日至 2021 年
9 月 24 日任嘉实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9 月 28
日至2021 年9 月24 日任嘉实中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9 月 28 日至 2022 年 1 月 25 日任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 年 11 月 1 日至 2021 年 9 月 9 日任嘉实中证新兴科技 10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2 月 5 日至 2021 年 9 月 9 日任嘉实中证先进制造 10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4 月 24 日至 2021 年 9 月 9 日任嘉
实中证医药健康 10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1 月 25 日至
2022 年 4 月 21 日任嘉实中证沪港深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4 月 6 日至 2022 年 4 月 21 日任嘉实中证医药健康 10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7 月 2 日至 2023 年 4 月 12 日任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2022 年 1 月 19 日至 2024 年 2 月 1 日任嘉实中证信息安全主题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 月 20 日至 2023 年 2 月 10 日任嘉实中证医疗指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3 月 23 日至 2023 年 4 月 12 日任嘉实上海金交
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2 月 26 日至今任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2 月 26 日至今任深证基本面 12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3 月 30 日至今任嘉实中证大农业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6 月 10 日至今任嘉实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1 年 8 月 18 日至今任嘉实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9 月 24 日至今任嘉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21 年 9 月 24 日至今任嘉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经理、2021 年 9 月 24 日至今任嘉实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9 月 24 日至今任嘉实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9 月 24 日至今任嘉实中证锐联基本面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9 月 24 日至今任嘉实中证锐联基本面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经理、2022 年 1 月 25 日至今任嘉实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9 月 14 日至今任嘉实中证 20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23 年 10 月 27 日至今任嘉实中证大农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11 月 1 日至今任嘉实标普石油天然气勘探及生产精选行业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3 年 11 月 23 日至今任嘉实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无历任基金经理。
4、Smart Beta 及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
Smart-Beta 及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Smart-Beta 和指数投资板块负责人张峰先生,公司总经理经雷先生,首席风险官张敏女士,指数投资部负责人刘珈吟女士,指数基金经理何如女士,增强风格投资总监刘斌先生。
5、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公司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 总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人力资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风控与内审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Smart Beta 及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部门负责人及资深基金经理组成,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相关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合规管理部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合规风控工作,并保证合规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合规风控人员,明确合规管理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组织纪律。合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控检查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 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 等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督察长、合规管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合规管理部门持续完善“风险责任授权体系”机制,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确保所有识别出的关键风险点均有对应控制措施,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按照公司规定,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注册资本:742.63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联系人:方圆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 14 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 500 强,营业收入排
名第 161 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 9 位。
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14.24 万亿元。2024 年一季度,
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249.9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20 年 1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7 月代为履行行长
职责)、执行董事,2018 年 8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 年 4 月至 2020
年 1 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 年 8 月至 2019 年 12 月任本行行长;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6 月
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
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 年 8 月至
2014 年 5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
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 年 7 月至 2003 年 8 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 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 2020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2016 年 11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6
年 11 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 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 行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 总经理);1993 年 7 月至 2009 年 9 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表处、资金
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 2003 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徐铁先生 2022 年 4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至 2022 年 4 月任本行
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 年 7 月至 2014 年 12 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客户经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 2000 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879 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地方国有股权充实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RQDII 证券投资资产、QDIE、QDLP 和 QFLP 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 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各 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 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运营档案管理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 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 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16 号院 4 号楼汇亚大厦 12 层 | ||
电话 | (010)65215588 | 传真 | (010)65215577 |
联系人 | 黄娜 |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2、非直销销售机构
序号 | 销售机构名称 | 销售机构信息 |
1 |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只销售C 份额。 |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万松街道青年路 278 号中海中心 34 层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法定代表人:邓晖 联系人:陈涛 电话:15618903281传真:010-57672020 客服电话:95305 |
2 |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法定代表人:何伟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话:4008918918 |
3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联系人:高天 电话:021-58781234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 ||
4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电话:(0755)83198888传真:(0755)83195050 客服电话:95555 |
5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博成路 1306 号B 栋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联系人:江逸舟、赵守良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服电话:95528 |
6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中国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住所:中国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联系人:卞晸煜 电话:(021)52629999传真:(021)62569070客服电话:95561 |
7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法定代表人:王凯 联系人:詹全鑫、张扬眉电话:(020)38322256 传真:(020)87310955 客服电话:400-830-8003 |
8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青 电话:0755-22166118传真:0755-82080406 客服电话:95511-3 |
9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5574 |
10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电话:(025)58587036传真:(025)58587820 客服电话:95319 |
11 |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3038 号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法定代表人:李光安 联系人:常志勇 电话:0755-25188781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961200(深圳) |
12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法定代表人:彭寿斌 联系人:沈宗达 电话:0411-82311936传真:0411-82311731 客服电话:4006640099 |
13 |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洪晓琳 电话:0769-22866143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
14 | 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赛汗街道办事处建华南路 2 号A 座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赛汗街道办事处建华南路 2 号A 座 法定代表人:于学忠联系人:李玥钱 电话:0472-5568647 客服电话:95352 |
15 |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 5 号 注册地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住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法定代表人:魏学坤 联系人:张华阳 电话:0416-3220085传真:0416-3220017 客服电话:400-6696178 |
16 |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南路 33 号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南路 33 号 法定代表人:刘丰联系人:牧琪尔 电话:0471-5180118 客服电话:40005-96019 |
17 | 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 18-2 号B 座 601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 18-2 号 B 座 601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联系人:庞文静 电话:400-003-5811 客服电话:400-003-5811 |
18 | 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法定代表人:王德英联系人:崔丹 电话:0755-83169999 客服电话:4006105568 |
19 |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C 栋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38509735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
20 |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笋岗仓库区笋岗 3 号仓库整栋(HALO 广场一期)4 层 12-13 室住所: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笋岗仓库区笋岗 3号仓库整栋(HALO 广场一期)4 层 12-13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
21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
22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 |
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住所: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69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 ||
23 |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 号邮电新闻大厦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西楼 6 层 604、607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西楼 6 层 604、 607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联系人:李静如 电话:010-59601366-7024 客服电话:4008886661 |
24 |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 际金融广场 53 层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联系人:曹怡晨 电话:021-50583533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032-5885 |
25 |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层(100020)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 号楼 7 层 710 号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 号楼 7 层 710 号 法定代表人:张峰联系人:闫欢 电话:400-021-8850 传真:-- 客服电话:400-021-8850 |
26 |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 楼 712 室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
27 |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楼 15 层 1809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楼 20 层 20A1、20A2 单元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楼 20 层 20A1、 20A2 单元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
28 |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 28 号新金桥 大厦 5 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褚志朋 电话:021-60818730传真:021-60818187 客服电话:400-101-9301 |
29 |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A 座 28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五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53572363 |
传真:010-56642623 客服电话:400-8180-888 | ||
30 |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D 座 4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联系人:宋子琪 电话:010-62680527传真:010-626805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
31 |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402 室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联系人:秦琼 电话:021-80134149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
32 |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六层 605 室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六层 605 室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010-57298634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
33 |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A 座 46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 楼 3 层 307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
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 ||
34 |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188 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18-1188 |
35 |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 场 19 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 769 号 1807-3 室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 769 号 1807-3 室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8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0-2819 |
36 |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京汇大 厦 1206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联系人:孔安琪 电话:010-53579668 客服电话:400-004-8821 |
37 |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 金融大厦 1503(2021 年报)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翔 |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 ||
38 |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上海市龙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室 住所:上海市龙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室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客服电话:400-6767-523 |
39 |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 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 10 层 1015 室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 10 层 1015 室 法定代表人:何静联系人:姜颖 电话:13522549431传真: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068-1176 |
40 | 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3 号华嵘大厦 710、711 室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媛 联系人:郭佶欣 电话:400-000-5767 客服电话:400-000-5767 网址:xintongfund.com |
41 |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 603 室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住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联系人:吴卫东 电话:021-68889082 |
传真:021-68889283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 ||
42 |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后海滨路与海德三道交汇处航天科技广场A 座 17 楼 1704 室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
43 | 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A 座 5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仲甜甜 电话:010-59336492传真:010-59336510 客服电话:010-59336512 |
44 |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 2F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 德大厦 2 层 202 室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 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联系人:于舒 电话:0411-39027828传真:0411-39027835 客服电话:4000-899-100 |
45 | 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008-1 室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008-1 室 法定代表人:许欣联系人:屠帅颖 |
电话:021-68609600 客服电话:400-700-9700 | ||
46 |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泓晟 国际中心 16 层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联系人:王茜蕊 电话:021-38909613传真:010-59013828 客服电话:021-38909613 |
47 |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传真:010-88066214 客服电话:400-817-5666 |
48 |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 12 号 1 号楼昆泰国际大厦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 光金融广场 16 层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 融广场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联系人:王超 电话:010-59053660传真:010-59053700 客服电话:95510 |
49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
法定代表人:贺青联系人:黄博铭 电话:(021)38676666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 ||
50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B 座 16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谢欣然 电话:010-86451810 客服电话:(8610)65608107 |
51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1682519 客服电话:95536 |
52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业清扬 电话:0755-82943666传真:0755-83734343 客服电话:95565 |
53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 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
客服电话:95558 | ||
54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王昊洋 电话:021-33389888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
55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
56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联系人:赵如意 电话:0532-85725062 客服电话:95548 |
57 |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 1001 室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联系人:郭杏燕 电话:020-88834787 客服电话:95548 |
58 |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89 号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曹梦媛 电话:025-58519529 |
客服电话:95386 | ||
59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联系人:王昊洋 电话:021-33389888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
60 |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L4601-L4608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法定代表人:高涛联系人:陈梓基 客服电话:95532 |
61 |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联系人:陈亚男 电话:021-23586583传真:021-23586789 客服电话:95357 |
62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 7 楼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郭元媛 电话:15690849268 客服电话:95310 |
63 |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 |
区浦明路 8 号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法定代表人:景忠 联系人:刘玥/曹宇鑫 电话:021-80508592/021-80508504 客服电话:021-80508866;021-80508332 | ||
64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联系人:王星 电话:022-28451922 客服电话:956066 |
65 |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600 号外滩金融中心 S2 幢 22 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张卉娟 电话:(021)68761616客服电话:4008888128 |
66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办公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80 号宝地 广场 18-19 层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 楼 3 层、4 层、5 层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联系人:林秋红 客服电话:95547 |
67 |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与后海滨路交汇处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18-25 层)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 2401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 2401 法定代表人:郑宇 |
联系人:赵晓棋 电话:0755-23375447 客服电话:40018-40028 | ||
68 |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3-1305 室、14 层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联系人:梁美娜 传真:021-60819988 客服电话:400-990-8826 |
69 |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18 号光大银行 18 楼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18 号光 大银行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强联系人:刘翠玲 客服电话:95341 |
70 |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联系人:张蕊 传真:029-88365835 客服电话:95325 |
71 |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平安幸福中心B 座 31 层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 136 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2 栋 3401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 136 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2 栋 3401 法定代表人:张斌联系人:孙博文 电话:010-83363002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2 |
72 |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泛利大厦 10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传真:86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
73 |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法定代表人:吕柳霞联系人:毛善波 电话:021-50810687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
74 | 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文化创意园 CCDI 大楼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升国际A 栋 2 单元 5 层 17 号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升国际A 栋 2 单元 5 层 17 号 法定代表人:陈成联系人:唐宜为 电话:18616726630 客服电话:0851-85407888 |
75 |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 大厦 15 楼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 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联系人:谭广锋 电话:0755-86013388-80618 传真:- |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http://www.tenganxinxi.com 或 | ||
76 |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 楼 1 层 103 室 法定代表人:盛超联系人:林天赐 电话:010-59403028传真:010-59403027 客服电话:95055 |
77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电话:95021 传真:(021)64385308客服电话:400-1818-188 |
78 |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蚂蚁元空间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21-60897840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95188-8 |
79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厦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林海明 电话:0571-88920897 |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952555 | ||
80 |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 中心 1101 室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住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法定代表人:杨远芬 联系人:史若芬 电话:028-86645380 传真:028-82000996-805客服电话:400-080-3388 |
81 |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冯鹏鹏 电话:025-66996699-887226传真:025-66996699-887226 客服电话:95177 |
82 |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法定代表人:张俊 联系人:张蜓 电话:021-20219988-37492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
83 |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7 层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柳娜联系人:邵文静 电话:010-62675768 |
传真:010-62676582 客服电话:010-6267 5369 | ||
84 |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B 座 法定代表人:黄祎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68882280传真:021-68882281 客服电话:400-799-1888 |
85 |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1088 号平安财 富大厦 7 楼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 层)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 层)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汤艳丽 电话:021-20665952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
86 |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19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99 |
87 |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 (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联系人:高培 电话:0371-85518395 传真:0371-85518397 |
客服电话:4000-555-671 | ||
88 |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 座 15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楼) 1 号楼 4 层 1-7-2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楼)1 号楼 4 层 1-7-2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联系人:李丹 电话:4000988511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010-89187658 网址:kenterui.jd.com |
89 |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 座 17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楠联系人:吴迪 电话:010-57319532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funds.com/ |
90 |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南路 2008 号新洲同创汇 3 层D303 号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 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柳 联系人:周圆圆 电话:400-666-7388传真:400-666-7388 客服电话:400-666-7388 网址:ppwfund.com |
91 |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向城路 288 号 8 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14 层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 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14 层 |
法定代表人:杨新章联系人:张爽爽 电话:021-68595976传真:021-68595766 客服电话:952303 | ||
92 |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联系人:姜帅伯 电话:021-50701003传真:021-50701053 客服电话:021-50701003 |
93 |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1819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7 栋A 座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 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人:邹榆电话:95384 传真:0755-86700688 客服电话:95384 |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1806A 单元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2A 层 |
法定代表人 | 经雷 |
联系人 | 梁凯 |
电话 | (010)65215588 |
传真 | (010)65185678 |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 ||
住所、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 ||
负责人 | 廖海 | 联系人 | 刘佳 |
电话 | (021)51150298 | 传真 | (021)51150398 |
经办律师 | 廖海、刘佳 |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住所 |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9 层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毛鞍宁 | 联系人 | 贺耀 |
电话 | (010)58153000 | 传真 | (010)85188298 |
经办注册会计师 | 贺耀、马剑英 |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5 月 17 日证监许可[2021]1733 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合并投资运作,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为本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并设置相应费率、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目标 1、募集期限:2021年7月26日至2021年8月16日。
2、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3、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本基金募集规模设置上限。募集期内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比例确认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基金的认购
1、认购程序: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
M<50 万元 | 0.8% |
50 万元≤M<100 万元 | 0.5% |
M≥100 万元 |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 A 类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 0。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量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 1 元。
(1)当投资者选择认购A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 元
②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认购资金利息)/1 元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5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8%)=99,206.35 元认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
认购份额=(99,206.35+50.50)/1=99,256.8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 99,256.85 份 A 类基金份额。
(2)当投资者选择认购C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 元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这 100,000 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50.50)/1=100,050.5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 100,050.50 份 C 类基金份额。
(3)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益归入基金财产。
5、募集资金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
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本基金投资于证券交易所以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标的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21 年 8 月 25 日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登记机构有权拒绝,如登记机构接收的,视为投资人在下一开放日提出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并按照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处理。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除指定赎回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先认购或申购的份额先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应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含本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等非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 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按 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申购或赎回的,申购或赎回生效。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未被确认,则申购款项(无利息)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会被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具体申购最低限额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 1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的具体申购最低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累计持 有份额不得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总份额的 50%,且不得变相规避 50%集中度要求。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
不足 1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
的基金余额不足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具体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一项或多项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申购或赎回的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
M<50 万元 | 1.0% |
50 万元≤M<100 万元 | 0.6% |
M≥100 万元 |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0。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业务实行申购费率优惠,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 0.6%,但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持卡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优惠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 0.6%。
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 0.6%,则按 0.6%执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相应申购费率低于 0.6%时,按实际费率收取申购费。个人投资者于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通过汇款方式申购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优惠费率执行。
注:2014 年 9 月 2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开通后端
持有期限(T) | 基金网上直销 后端申购优惠费率 |
0<T<1 年 | 0.20% |
1 年≤T<3 年 | 0.10% |
T≥3 年 | 0.00% |
收费基金产品的公告》,自 2021 年 8 月 25 日起,增加开通本基金在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的后端收费模式(包括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并对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交易的后端收费进行费率优惠,本基金优惠后的费率见下表:
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和非直销销售机构暂不开通后端收费模式。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公告。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 A 类基金份额少于 7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 A 类基金份额不少于 7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资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所收取的基金份额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总额的 100%计入基金财产。
A 类基金份额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
N<7 天 | 1.5% |
7 天≤N<30 天 | 0.1% |
N≥30 天 | 0 |
C 类基金份额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
N<7 天 | 1.5% |
N≥7 天 | 0 |
3、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0%)=49,504.95元申购费用=50,000-49,504.95=495.05元
申购份额=49,504.95/1.0500=47,147.57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147.57份A类基金份额。
(2)当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47,619.05份。
(3)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1)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A类/C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2)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1 | 赎回2 | 赎回3 | |
赎回份额(份,a) | 10,000 | 10,000 | 10,000 |
基金份额净值(元,b) | 1.1000 | 1.2000 | 1.3000 |
持有时间N | T<7天 | 7天≤T<30天 | T≥30天 |
适用赎回费率(c) | 1.5% | 0.1% | 0 |
赎回总额(元,d=a×b) | 11,000.00 | 12,000.00 | 13,000.00 |
赎回费(e=c×d) | 165.00 | 12 | 0.00 |
赎回金额(f=d-e) | 10,835.00 | 11,988.00 | 13,000.00 |
例三:假定三笔A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的赎回份额均为10,000 份,但持有时间长短不同,其中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归入基金财产。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6、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当继续接受申购申请,可能会导致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9、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10、当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导致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项至第 7 项及第 11 项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无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发生上述第 8、9、10 项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维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或采取部分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 4 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
人(“小额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的原则,对当日的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能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单个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不能被全部确认,则按照单个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量,对当日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公告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自行确定增加公告的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基金自 2021 年 8 月 25 日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换业务。 1、可转换基金
本基金开通与嘉实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且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之间的转换业务,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交易限制及转换名单可从各基金相关公告或嘉实官网基金详情页面进行查询。
2、基金转换费用
本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1)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前端转前端”的模式)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低申购费用基金向高申购费用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高申购费用基金向低申购费用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进行补差。
(2)通过直销(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前端转前端”的模式)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 0 申购费用基金向非 0 申购费用基
金转换时,每次按照非 0 申购费用基金申购费用收取申购补差费;非 0 申购费用基金互转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通过网上直销办理转换业务的,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比照该基金网上直销相应优惠费率执行。
(3)通过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后端转后端”模式)若转出基金有赎回费,则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若转出基金无赎回费,则不收取转换费用。
(4)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如下:转出基金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 =MAX(0,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用)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净转入金额=转出基金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以及该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3、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的时间: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的原则:
①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②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③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④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⑤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3)基金转换的程序
①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②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日及之后查询成交情况。
(4)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由本基金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时,最低转出份额以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发布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基金转换的有关限制并及时公告。
(5)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6)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本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本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
同的比例确认;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对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不予顺延。
(7)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①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入申请:
(a)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b)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c)证券交易所或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d)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e)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f)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转入申请;
(g)当继续接受转入申请,可能会导致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h)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i)接受某笔或某些转入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j)当接受某笔或某些转入申请,可能会导致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或该投资人当日转入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转入金额上限;
(k)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出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转出款项:
(a)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出款项;
(b)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c)证券交易所或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d)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e)发生继续接受转出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f)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转出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转出申请;
(g)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h)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③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费率水平、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到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时,其相关具体办理规定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其销售机构申请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尽管有前述约定,基金销售机构仍有权决定是否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八)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申购和赎回安排进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购和赎回,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进行审议。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衍生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债券资产(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进行被动指数化投资。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来拟合复制标的指数,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以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在严格控制基金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和年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力争获取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投资收益。
由于标的指数编制方法调整、成份股及其权重发生变化(包括配送股、增发、临时调入及调出成份股等)的原因,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由于跟踪组合构建与标的指数组合构建存在差异,若出现较为特殊的情况(例如成份股停牌、股票流动性不足以及其他影响指数复制效果的因素),本基金将采用替代性的方法构建组合,使得跟踪组合尽可能近似于全复制组合,以减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等,对其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基准指数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不定期调整
A 当成份股发生配送股、增发、临时调入及调出成份股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C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他特殊原因发生
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本基金将采用宏观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债券资产的投资,通过主要采取组合久期配置策略,同时辅之以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
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5、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为更好的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 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行情和组合风险收 益的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投资时机、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法 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提高投资效率,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管理人运用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7、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充分考虑股票期权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备兑开仓、delta 中性等策略适度参与股票期权投资。
8、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司竞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9、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投资方面,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本基金一方面将对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进行深入挖掘以明确该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债底保护,防范信用风险,另一方面,还会进一步分析标的公司的盈利和成长能力以确定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中长期的上涨空间。本基金将借鉴信用债的基本面研究,从行业基本面、公司的行业地位、竞争优势、财务稳健性、盈利能力、治理结构等方面进行考察,精选财务稳健、信用违约风险小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进行投资。本基金将在定量分析与主动研究相结合的基础上,结合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定价模型、交易价格以及其转股价值,对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是否转股制定投资策略以及选择合适的转换时机。
10、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公告。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遵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③本基金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6)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②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
③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行,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7)、(12)、(13)、(16)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或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所涉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五) 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是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 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报告期末”),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 权益投资 | 458,783,265.65 | 92.98 |
其中:股票 | 458,783,265.65 | 92.98 | |
2 | 基金投资 | - | -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 | - |
其中:债券 | - | -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4 | 贵金属投资 | - | - |
5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6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 -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32,426,186.78 | 6.57 |
8 | 其他资产 | 2,213,555.63 | 0.45 |
9 | 合计 | 493,423,008.06 | 100.00 |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A | 农、林、牧、渔业 | - | - |
B | 采矿业 | 11,596,162.00 | 2.39 |
C | 制造业 | 438,405,824.94 | 90.44 |
D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 | - | - |
E | 建筑业 | - | -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 | - |
G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 - |
H | 住宿和餐饮业 | - | -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 - | - |
J | 金融业 | 8,731,220.00 | 1.80 |
K | 房地产业 | - | -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 -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 -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 - | - |
O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 - |
P | 教育 | - | -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 - |
R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 - |
S | 综合 | - | - |
合计 | 458,733,206.94 | 94.63 |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A | 农、林、牧、渔业 | - | - |
B | 采矿业 | - | - |
C | 制造业 | 43,521.99 | 0.01 |
D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 | - | - |
E | 建筑业 | - | -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 | - |
G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 - |
H | 住宿和餐饮业 | - | -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 6,536.72 | 0.00 |
J | 金融业 | - | - |
K | 房地产业 | - | -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 -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 -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 - | - |
O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 - |
P | 教育 | - | -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 - |
R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 - |
S | 综合 | - | - |
合计 | 50,058.71 | 0.01 |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300750 | 宁德时代 | 302,401 | 57,504,574.16 | 11.86 |
2 | 002594 | 比亚迪 | 248,882 | 50,537,978.92 | 10.43 |
3 | 300124 | 汇川技术 | 748,463 | 45,820,904.86 | 9.45 |
4 | 002050 | 三花智控 | 894,100 | 21,216,993.00 | 4.38 |
5 | 002466 | 天齐锂业 | 412,800 | 19,802,016.00 | 4.08 |
6 | 300014 | 亿纬锂能 | 490,000 | 19,188,400.00 | 3.96 |
7 | 002460 | 赣锋锂业 | 450,952 | 16,396,614.72 | 3.38 |
8 | 603799 | 华友钴业 | 546,154 | 14,811,696.48 | 3.06 |
9 | 002340 | 格林美 | 2,050,281 | 12,875,764.68 | 2.66 |
10 | 300450 | 先导智能 | 437,700 | 10,579,209.00 | 2.18 |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301559 | 中集环科 | 898 | 14,511.68 | 0.00 |
2 | 301489 | 思泉新材 | 128 | 10,291.20 | 0.00 |
3 | 301517 | 陕西华达 | 185 | 9,782.80 | 0.00 |
4 | 688657 | 浩辰软件 | 101 | 6,536.72 | 0.00 |
5 | 603193 | 润本股份 | 303 | 4,717.71 | 0.00 |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无。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无。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无。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无。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无。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83,202.11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24,190.64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 |
5 | 应收申购款 | 2,106,162.88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其他 | - |
8 | 合计 | 2,213,555.63 |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①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②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
1 | 301559 | 中集环科 | 14,511.68 | 0.00 | 新股锁定 |
2 | 301489 | 思泉新材 | 10,291.20 | 0.00 | 新股锁定 |
3 | 301517 | 陕西华达 | 9,782.80 | 0.00 | 新股锁定 |
4 | 688657 | 浩辰软件 | 6,536.72 | 0.00 | 新股锁定 |
5 | 603193 | 润本股份 | 4,717.71 | 0.00 | 新股锁定 |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21 年 08 月 18 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5.38% | 1.91% | 2.50% | 2.04% | -7.88% | -0.13% |
2022 年 | -26.31% | 2.20% | -27.60% | 2.21% | 1.29% | -0.01% |
2023 年 | -26.56% | 1.33% | -28.06% | 1.34% | 1.50% | -0.01% |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 | -7.23% | 2.07% | -7.06% | 2.08% | -0.17% | -0.01% |
(一)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嘉实嘉实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A
嘉实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C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21 年 08 月 18 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5.47% | 1.91% | 2.50% | 2.04% | -7.97% | -0.13% |
2022 年 | -26.49% | 2.20% | -27.60% | 2.21% | 1.11% | -0.01% |
2023 年 | -26.74% | 1.33% | -28.06% | 1.34% | 1.32% | -0.01% |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 | -7.29% | 2.07% | -7.06% | 2.08% | -0.23% | -0.01% |
该时间区间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在该时间区间内无历任基金经理。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嘉实
注: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持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 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 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同一债券/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股票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行。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担任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负责本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仍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进行披露。
(九)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或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托管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自动在次月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支付时间及收款账户信息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书面形式另行通知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托管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自动在次月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支付时间及收款账户信息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书面形式另行通知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托管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自动在次月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支付时间及收款账户信息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书面形式另行通知托管人。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但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附加税费等税费由基金财产承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以基金管理人名义缴纳。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就基金的信息披露做出新的规定或予以调整的,本基金按照其最新规定执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符合《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A、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B、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C、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D、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F、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G、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本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4、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本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本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本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2、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H、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I、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J、清算报告
发生基金合同终止事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
K、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L、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公开披露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的说明。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相关档案的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 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特定资产的运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