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南向通”汇款专户。甲方可通过乙方指定的渠道申请开立个人人民币I 类银行账户(或使用原有的人民币 I 类银行账户)及“南向通”汇款专户,用于“南向通” 资金汇划。I类银行账户及“南向通”汇款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需遵循《中国民生银行“跨境理财通南向通”账户协议》的约定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乙方在此提示:根据监管要求 ,甲方仅能选择 1 家内地合作银行办理“南向通”业务。 甲方可以通过出入金交易,在甲方 I 类账户与“南向通”汇款专户间进行资金划转。I...
中国民生银行“跨境理财通南向通”服务协议
甲方(内地投资者):
乙方 (内地合作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依法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以共同信守。
【签约重要提示】尊敬的客户,为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请在签署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全文,关注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与责任,并特别注意字体加粗标记的条款。如甲方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请及时通过乙方经办行或拨打民生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68)等渠道向乙方咨询,乙方经办行或客服将积极解答。请在充分理解本协议、以及自愿接受乙方按照本协议提供的产品/服务和同意本协议全部内容的基础上签署本协议。如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不能准确理解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请不要进行签署(无论通过线上或线下)和/或其它任何的后续操作。一经签署即视为乙方就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已向甲方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甲方对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柜面签约客户:甲方在本协议上签字即表明甲方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乙方已依法向甲方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含有加粗标记的条款),乙方应甲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
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甲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本协议自甲方在本协议和/或业务凭证/移动运营端上签署之日起生效;以及
——电子渠道签约客户:请甲方认真阅读本协议,甲方点击 “确定”或“同意”等操作,即表示甲方作为乙方自有或指定渠 道客户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协议内容和含义,愿意遵守本协议,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本协议生效。
第一条 定义
1、“跨境理财通”业务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和港澳投资者通过区内金融机构体系建立的闭环式资金管道,跨境投资对方金融机构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以下统称“投资产品”);“跨境理财通”分为“北向通”和“南向通”。
2、“南向通”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投资者在港澳销售机构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出资金购买港澳销售机构销售的投资产品。
3、“港澳销售银行”是指销售“南向通”投资产品的港澳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
4、“内地合作银行”是指与港澳销售银行合作开展“南向通”业务、为内地投资者开立“南向通”汇款账户并进行资金汇划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协议项下乙方即为内地合作银行。
5、“内地投资者”是指符合“南向通”业务试点条件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个人,本协议项下甲方即为内地投资者。
第二条 “南向通”内地投资者条件
甲方承诺使用自有资金购买投资产品,不存在募集他人资金或使用其他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等行为,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粤港澳大湾区内地 9 市户籍或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
9 市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 2 年;
3、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最近 3 个月家庭金融净
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 3 个月家庭金融
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 200 万元人民币,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
不低于 40 万元人民币。第三条 账户开立
1、关于“南向通”汇款专户。甲方可通过乙方指定的渠道申请开立个人人民币I 类银行账户(或使用原有的人民币 I 类银行账户)及“南向通”汇款专户,用于“南向通”资金汇划。I类银行账户及“南向通”汇款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需遵循《中国民生银行“跨境理财通南向通”账户协议》的约定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乙方在此提示:根据监管要求,甲方仅能选择 1 家内地合作银行办理“南向通”业务。
2、关于“南向通”投资专户。根据内地相关法规及监管要求,甲方需选择与乙方签署合作协议的港澳销售银行开立“南向
通”投资专户;另根据港澳金融监管机构相关要求,甲方在香港和澳门地区至多各选择 1 家销售银行分别新开立一个“南向通”投资专户,专门用于购买“南向通”投资产品,且投资专户的开户、使用需符合港澳金融管理部门相关要求。甲方可通过亲临或见证开户的方式在港澳销售银行申请开立“南向通”投资专户。
3、汇款户与投资户为一一对应关系,绑定后不得再与其他账户进行绑定。
第四条 业务签约
1、双方在此确认:甲方在乙方提供的移动运营、手机银行等渠道签约,即视为甲方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协议内容和含义,愿意遵守本协议。
2、甲方应当指定境内“南向通”汇款专户与境外“南向通”投资专户,用于“跨境理财通”业务的资金跨境划转,实现资金闭环汇划。
3、甲方知悉并同意:根据相关法规及监管要求,甲方仅能选择一家内地合作银行及与其签署合作协议的港澳销售银行办理“南向通”业务签约。签约成功后,甲方如需变更内地合作银行,需先行终止与乙方的签约关系,具体变更程序依本协议第十六条约定执行;签约成功后,如甲方需更换办理“南向通”业务的港澳销售银行,亦应按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约定终止在原港澳销售银行的业务协议并解除汇款专户和投资专户的资金闭环汇划关系。
4、由于甲方在香港和澳门地区至多各选择 1 家销售银行分别新开立一个“南向通”投资专户,因此如甲方通过乙方见证开立“南向通”投资专户,则视为甲方同意并授权与乙方签署合作协议的港澳销售银行为甲方办理“跨境理财通南向通”业务签约,甲方不因未亲临港澳销售银行而否认“南向通”签约效力。
5、甲方可同时开通香港和澳门地区的“南向通”签约业
务,并共享单个投资者“南向通”投资额度。
6、甲方与乙方建立业务关系时,甲方应按照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义务,配合乙方依法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和反洗钱调查,确保提供的身份信息、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承诺自身或其实际控制人等主要关联方不属于联合国安理会、中国等国际组织或国家发布的监控名单或者制裁事项,并承诺不通过乙方所提供的金融账户
/产品/业务/服务进行洗钱、恐怖融资,从事违反联合国安理会、中国或其他需适用制裁规则的活动。
7、甲方与乙方业务关系存续期间,甲方身份信息或资料发 生变更或过期时,应主动、及时通知乙方按业务流程办理更新;乙方通过风险监测发现可疑交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 活动,发现甲方或其实际控制人等主要关联方涉及联合国安理会、中国或其他制裁发布主体的制裁事项,有可能给乙方带来声誉、财务或其他损失的,或者甲方不配合乙方依法开展反洗钱尽职调 查工作的,或者经尽职调查仍无法排除相关嫌疑的情况,乙方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甲方金融账户/产品/业务/服务的交易方式、交易规模、交易频率等实施合理限制、拒绝提供金融服务等管控措施。
第五条 投资产品
本协议项下“南向通”投资专户可购买的投资产品由港澳管理部门规定,具体需执行港澳金融监管机构颁布的细则要求。乙方在此提示甲方:在开展“南向通”业务时请务必详细了解港澳投资产品市场交易的业务规则与流程,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第六条 出入金
甲方可以通过出入金交易,在甲方 I 类账户与“南向通”汇款专户间进行资金划转。I 类账户转入“南向通”汇款专户为“入金”交易,“南向通”汇款专户转入I 类账户为“出金”交易。
第七条 跨境汇款
1、“南向通”资金仅能在汇款专户与投资专户之间进行跨境汇划。
2、购买投资产品前,甲方将“南向通”汇款专户资金通过跨境汇款的方式汇入“南向通”投资专户。在跨境汇款交易前,需先进行“南向通”汇款专户“入金”,方可进行跨境汇款交易。
3、进行跨境汇款交易前,甲方应当充分了解《境外汇款交易须知》,保证汇款所涉及的交易符合国家各项跨境人民币汇款管理政策。
4、投资产品到期/赎回后,所得资金自动汇入投资专户,甲方可继续购买或将“南向通”投资专户资金通过跨境汇款的方式汇回“南向通”汇款专户。跨境汇款交易需符合港澳金融管理部门相关要求。
第八条 资金用途
通过“南向通”汇款专户汇出资金仅限用于购买港澳销售银行销售的“南向通”投资产品;且通过“南向通”业务汇出资金及所购买的投资产品不得用作质押等担保用途。
第九条 额度管理
个人“跨境理财通”额度同时受“跨境理财通”总额度及个人额度限制:
1、“跨境理财通”总额度管理
(1)“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出额上限不超过“跨境理财通”业务总额度。目前,“跨境理财通”业务总额度暂定为 1500亿元人民币。
(2)“南向通”资金净流出额的计算公式为:“南向通”资金净流出额=“南向通”资金累计流出额-“南向通”资金累计流入额。
(3)监管机构每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公布“跨境理财通”额度使用情况。
2、单个投资者额度
(1)乙方在内地金融管理部门要求基础上对“跨境理财通”
业务单个投资者实行额度管理,投资额度为 150 万元人民币。如乙方对单个投资者额度进行调整,将按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约定进行公告。
(2)“南向通”个人资金净汇出额=“南向通”资金累计汇出额-“南向通”资金累计汇入额。
3、额度调整
监管机构可能根据跨境资金流动形势,对“跨境理财通”业务总额度和单个投资者额度进行调整。届时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约定进行公告,请甲方及时关注、及时认真阅读相关通知、公告内容。
第十条 银行责任的免除与限制
1、甲方使用“南向通”投资专户时,如非乙方过错而发生的数据电文错误或者对甲方指令识别、处理或执行错误时,乙方对因该项错误的发生所导致的损失和其他不利后果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可在甲方处理时对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2、对于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电力供应中断、火灾、地震等)、意外事件或乙方无法控制的其他情况所造成的损失,乙方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不承担责任。但因乙方过错引起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造成甲方损失的,不免除乙方责任。
3、若发生乙方对于合法有效的甲方指令识别错误或执行错误,则甲方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错误发生后于两个工作日内书面
通知乙方并尽力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乙方应尽快调查处理并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采取补救措施,对于因银行系统错误而造成的甲方直接财产损失,乙方应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公告与变更
1、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进行系统升级、业务规则变化、投资产品范围、服务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服务费率表)或修改本协议时,将通过乙方网站(xxx.xxxx.xxx.xx)、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营业网点或直销银行等合理渠道提前 5 个工作日公告。
其中,提高服务费率或新增服务收费项目应至少于实行前 3 个月进行公示,请甲方及时关注、及时认真阅读相关通知、公告、修订版协议。
2、若甲方不同意上述有关变更,请及时停止使用乙方服务,且甲方有权在乙方公告中明确的期限内(如有)以 书面或其他
乙方许可方式 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如甲方在乙方公告之日后未在上述期限内(如有)提出异议并且继续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的,视为甲方接受上述变更,相关条款根据该等变更而自动作相应修改,双方无须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涉及本协议修改的,修订版协议生效时间以届时发布的通知/公告为准。甲方应密切关注乙方通过上述渠道发布的公告、通知和提示,及时阅读其内容并相应采取行动。
3、因法律法规变化、监管要求需要修订或终止本协议的,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及监管要求对协议进行变更或终止,
乙方在通过上述公告方式通知甲方后,据此变更或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及时认真阅读相关通知、公告或修订版协议,并可通过乙方在线客服或官方热线 95568 进行咨询,以便乙方就前述内容为客户进行解释和说明。
4、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已发生业务下的权利义务关系。第十二条 信息采集、使用和披露
、
1、依据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相关的要求及适用法令的规定,甲方同意不时向乙方提供个人信息(包括 姓名 手
机号码 )、敏感个人信息(包括 包括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
、
账户信息 本协议项下的金融交易信息 人脸识别生物特征信息、
交易密码 )。在不违反适用法令的前提下,甲方同意且授权如下事项:
(1) 乙方可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将客户信息保留和储存在乙方的客户资料库中;
(2) 乙方有权根据任何国家或地区的任何主管政府机关或任何其他行政或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税务、货币、外汇和金融的主管部门)的指示、要求或请求,或者根据乙方在其与此等主管机关的协议项下或对此等主管机关承担的其他义务,披露必要的客户信息;以及
2、乙方承诺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妥善保管和使用甲方提供的前述全部信息资料,尽管如此,甲方知悉其提供的前述信息资料仍存在遗失、毁损、泄露或者被篡改,进而导致甲方损失的风险。
3、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有权根据存证管理需要将甲方签署的任何电子文本、线上操作系统记录及痕迹存储于银行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并作为有效电子证据。甲方同意,乙方可自主决定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节点公证机构对甲方签署电子文本及操作记录、痕迹等按公证机构流程进行公证,甲方授权乙方为办理公证将文本内容、客户电子操作系统记录及痕迹、为办理公证所必须的甲方个人信息提供给公证机构。
4、甲方个人信息的存储时间为本协议生效期间以及本协议
5
终止之日起 年止,如遇甲方投诉、法律诉讼等纠纷,还应
至少保存至纠纷结束之日起 3 年。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从其规定。对于超过上述存储期限的个人信息,乙方会进行删除或做匿名化处理。
第十三条 投资者信息xx
乙方将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甲方“跨境理财通”账户开立、投资产品销售过程中涉及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录音录像等业务相关资料,并依法履行乙方信息保密义务。除以下情况外,乙方不对外提供甲方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开户、签约、跨境汇款、投资、解约等相关信息:
1、事先获得甲方明确授权或同意;
2、根据法律法规、适用法律程序的要求或强制性的政府或司法裁定;
3、监管部门要求提供。
第十四条 违约行为
依据内地相关法规及监管要求,甲方出现以下情形的,乙方有权视情节轻重暂停甲方办理“跨境理财通”业务,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1、提供虚假或隐藏重要事实的资料;
2、违反账户开立相关规定;
3、涉嫌洗钱、恐怖融资、逃税;
4、使用非自有资金购买投资产品,代他人理财、募集他人资金或使用其他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5、存在使用所购买的投资产品进行质押等担保行为;
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五条 纠纷处理
本协议的签署、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部门规章与命令和有关国内行业惯例。甲乙双方有关本协议的一切
争议,经双方协商一致,选择如下第 种争议解决方式:
□由乙方经办行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由 仲裁委员会在 进行仲裁。
□其他: 。
如未选择争议解决方式,则由乙方经办行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如选择仲裁的,应遵守仲裁申请时有效之仲裁规
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第十六条 协议终止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可以提起协议终止申请。协议终止前,甲方应将“南向通”投资产品全部赎回,并将投资本金、投资收益、孳息等全部资金从“南向通”投资专户原路汇回“南向通”汇款专户,解除“南向通”投资专户和“南向通”汇款专户的资金闭环汇划关系,解除 I 类户和“南向通”汇款专户的绑定关系,并按乙方要求完成账户销户等操作。
第十七条 其他
1、未尽事宜,依据适用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内行业惯例的规则办理。
2、如甲方有投诉或建议,可拨打乙方服务热线 95568,或通过乙方官网在线客服、微信客服、线下任一营业网点进行反映,也可向乙方服务监督邮箱 00000xxxxxx@xxxx.xxx.xx 发送电子邮件,乙方将及时受理并做出答复。
3、本协议生效后施行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的有关规定与本协议内容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规定为准。
甲方确认签署本协议之前,甲方已认真阅读本协议。在确信其已完全理解的情况下,甲方确认其完全同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与内容(特别是但不限于本协议第十条免除与限制乙方责任的条款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