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廠商提供服務所使用之資通訊軟硬體設備,不允許使用大陸地區產品;亦不得使用行政院依據「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公布之廠商清單所提供之產品, 或主管機關公告之禁用廠商名單,如產品係由上述廠商進行設計(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er,ODM)或製造(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OEM)者,同屬限制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