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豪梅特中国采购常规条款和条件
x条款和条件中的“豪梅特”系指豪梅特亚太投资有限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关联公司或相关公司。本合同及豪梅特对于供应商履行本合同的接受明确限于本条款和条件。供应商任何关于增加本合同条款或设定不同条款的建议,或对本合同任何条款任何程度的变更的企图均不应视作对本要约的拒绝,而应视作一重要变更。本要约应被视作被供应商按照本条款和条件而接受,而无供应商增加的任何条款或设定的任何不同条款。仅当豪x特明确同意更改时,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才可更改,豪梅特对于供应商在本合同项下的履约的部分或全部接受并不导致合同的更改。
履约
P-1 开始前检查 供应商确认其有机会并已经仔细检查了所有的规格书、图纸、设计以及其他与本合同相关的类似信息,以及政府规定、许可证和执照要求、其他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工作的法律和法规、工作地点、周围环境和当地情况;并已经做了其他必要的调查以充分了解其全面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需承担的责任。供应商还声明,基于这些检查和调查,其具有依照本合同所设定的规格书、图纸及条款完成本合同涵盖的各项工作所必需的商业、专业和技术技能以及设备、厂房以及人力资源。
P-2 更改: 豪x特保留在任何时间对下述进行更改的权利:(1)规格书、图纸、设计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其他类似信息;(2)交付计划和/或交付地点; (3)交付或包装方式;(4)本合同的其他通用范围;供应商将继续履行经变更的本合同。豪梅特还保留更改为履行本合同而使用的其所属财产数额的权 利。如果任何变更引起完成本合同的必要成本或时间的实质性增加或减少,则在购买价格和/或交货计划上应作出相应的同等调整,本合同应据此 作出书面修改。供应商任何关于购买价格或交货计划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豪梅特关于变更的通知后三十(30)天内提出。
P-3 履约保证: 供应商明确声明并保证:
(1) 供应商根据本合同提供的所有货物和服务将符合规格书、图纸、设计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其他类似信息,或者其他适用的惯用标准和规格;
(2) 由合格人员以良好的方式完成所有工作;除非另行规定,所有的货物都应为新的,用最好的材料制成,有优良的质量,无瑕疵,适销,能达到预期使用目的,并且所有的货物都具有良好的设计和质量,能在任何情况下均能有效并经济地发挥并完成预期的功能和目的;
(3) 供应商应当将所有本合同下的标的物的良好所有权(包括供应商及其分包商提供的所有材料和人力)转移给豪梅特,并不附加任何留置权和产权负担;
(4) 在合同履行期间,供应商应随时遵守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和防范以确保分包商和供应商或任何分包商的代表、代理、雇员及被邀请者随时遵守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的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条例、政策和程序,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的法律和法规,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合同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必须符合的所有适用的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条例和法令(包括中国的法律和法规)。
(5) 在开始工作前,供应商应及时获得所有必须的许可证、执照(包括经营执照)和资质,包括中国法律规定的所有许可证、执照和资质,并确保这些许可证、执照和资质一直有效从而可以根据规格书、图纸、设计和与本合同相关的其他类似信息以及合同其他条款履行合同,此费用由供应商独自承担;
(6) 供应商应严格遵守其或其代理为使豪x特签订本合同而所作的或豪x特签订本合同时所依据的所有xx及担保。
P-4 检验:
(1) 豪梅特可以随时随地(包括在供应商的工厂)在实际可行的程度内检查、测试、退回或批准供应商根据本合同提供的货物、服务、材料、设备、供应物、仪器和机械,并在豪梅特的工厂对之进行最终检查与接受。如果此检查或测试在供应商所在地进行,供应商应当免费提供合理的设施和帮助 以协助豪x特所要求的检查与测试安全顺利地完成;
(2) 在非豪梅特所在地完成的重要工作应当适当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豪x特这些工作进行的地点以及何时可以接受检查,以使豪梅特可以视其必要在交货前不时对之进行检查;
(3) 为本合同圆满履行而进行的所有必要的实验室测试应在豪x特批准的实验室中进行;
(4) 豪x特的任何检查并不能免除供应商在本合同项下对于货物、服务、质量和履约所作的担保和保证。
P-5 分包: 供应商在分包本合同工作的任一部分时,应当获得豪x特的书面同意。所有关于购买和租赁供应物、材料或设备的分包合同或订单都必须规定分包商和供应方须受制于本合同的所有条款。任何分包合同和订单都不能免除本合同要求的供应商对于豪梅特的义务,或是意在对豪梅特有约束力,但是每份此类分包合同和订单都应包括允许供应商向豪梅特进行转让的条款。
P-6 储存;装箱;包装: 所有物品应当依据适用的国际、国家或当地的法律法规,并按照最佳商业惯例进行装箱和包装,并应考虑对环境的影响。泡沬塑料和塑料珠不符合环保标准,不应被使用。任何保存期或储存条件均应当在所有相应物品上明确表明。从中国以外国家起运的运输过程中所使用的木材应当依照中国防疫检验局规定在窑中干燥或是熏蒸过。无论任何情况下,包装材料或运输集装箱都不应含有稻草、泥土或是动物产品。用英语书写的整箱集装箱航运的包装说明原件以及熏蒸证明原件应当提交给豪梅特的航运代理。供应商应当确保使用的熏蒸装置符合中国防疫检验局的要求。
P-7 付款:
(1) 除非用书面形式另行约定,豪x特应当在收到正确的发票后根据本合同条款付款给供应商。所有的发票应当注明豪梅特合同号和其他依据本合同条款或豪梅特另行要求的关于物品或工作的合理的详细信息。
(2) 在以下情况下,豪梅特可以扣留到期的款项:工作有缺陷且未予以补救,要求索赔,有合理证据显示可能索赔,供应商未能向其分包商或其供应方妥当付款,对与尚未支付的余额相关的合同部分是否能完成存在合理疑问,供应商未能适当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或与豪x特的其他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为了防止因为供应商未能支付或清偿其在本合同项下或与豪梅特的其他协议所规定的税金或其他义务而导致豪x特承担任何义务。当上述导致付款扣留的原由解除后,扣留的帐款将立即付清。在经书面通知后,上述原因仍未被消除,除了其他权利和补救外,豪x特将自行进行补救,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3) 如果在豪梅特付清所有应付给供应商的款项后,供应商的分包商或其供应方针对供应商的任何索赔要求仍未获满足,供应商应当退回豪梅特为该索赔所被迫支付的所有金额,包括所有费用和法律费用。
(4) 供应商对于本合同最后一笔付款的接受将视作其放弃、免除并解除其当时所有或之后可能具有的,针对豪梅特及其继承人或受让人的,产生于或有关于由本合同或任何附加协议履行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事件的任何形式和性质的索赔和要求。但是,豪梅特为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进行的最后付款不代表豪梅特对货物或服务的接受,也不代表豪梅特放弃、免除或解除其当时所具有的或之后可能具有的、针对供应商及其继承人或受让人的、产生于或有关于由本合同或任何附加协议履行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事件的任何形式和性质的索赔和要求。
P-8 因故导致的合同终止: 在以下情况发生时,豪x特保留在任何时候取消本合同的某部分或其全部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权利:(1)供应商不具备清偿能力,主动或非自愿地递交破产申请,为了债权人的利益而作出产权转让,任命财产管理人或破产财产接管人,或开始进行重组;或(2)供应商未能履行本合同下的 任何义务;或(3)供应商未能取得进展而导致不能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合同的危险;或(4)豪梅特有合理理由相信供应商不具备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
能力。豪梅特保留法律上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工作仅部分完成时,豪x特采取任何适宜方法加速完成工作,包括雇用另一个承包商或其他多个承包商,并且为此目的可能占有所有的材料、机械、设备、工具和电器并行使供应商的所有权利、选择和特权。在此情况下,在工作完成前,供应商将得不到任何付款。如果合同中未支付的余额超过了豪梅特为完成工作支出的费用(包括额外的管理以及行政服务的酬金),则差款将支付给供应商。如果此费用超过了未支付的余额,供应商有义务并必须向豪梅特支付差额。关于本合同任何取消的部分,豪x特对于供应商不承担进一步的责任。供应商同意努力履行本合同未取消的部分。如果在取消合同后发现供应商并没有违约行为或是供应商由于不可抗力(定义见下文L-1)而未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受影响的部分则应视作豪x特为便利而被终止,具体参见下文 P-9。
P-9 为便利原因的合同终止: 豪梅特可以因为便利的原因而在任何时候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终止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工作。供应商应当立即停止履行本合同或终止部分的工作,并通知所有分包商停止工作。为此豪梅特的全部义务以及供应商的全部补偿将是就下述进行的付款:(1)在合同终止前豪梅特同意接受的已按计划发送的或已完成了的货物或服务,并以订立的适当价格支付;以及(2)供应商工作中被终止的部分的实际成本,该成本应是合理并且是根据一般会计准则适当分配的,不包括任何损失和预期利润;以及(3)供应商因为终止相关分包合同或订单而需支付的实际成本,该成本应当合理并如(2)所述分配适当;以及(4)供应商为保护豪梅特有权益的未完成的工作或财产的合理费用。豪梅特保留控制豪x特根据本合同支付的任何工作或财产的处置方法的权利。供应商的终止索赔应当在接到豪x特终止合同通知的 90 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豪x特。在任何情况下豪梅特的累计应付款额不应超过豪梅特如未终止合同本应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支付的总价格。尽管如此,如果本合同终止所涉及的货物和服务为供应商通常生产和提供给其他客户的,而并非专为履行本合同特制的,则豪梅特的唯一责任以及供应商的唯一补偿将是针对在合同终止前豪梅特最终接受的按计划交运的制成品或是履行的服务所作出的付款。
环境,健康与安全
EH&S-1 环境要求:
(1) 供应商应当随时遵守,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随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和防范来保证分包商和供应商或任何分包商的代表、代理、雇员和被邀请者随时遵守任何国家或地方当局的关于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护以及污染、有毒有害废物或物质的防止和控制的所有适用的法规、政策和程序,包括但不仅限于任何政府机关就任何缺陷作出整改的要求;
(2) 在未事先获得豪梅特书面认可的情况下,供应商不得使用合同指定外的任何其它运输者或运输方式将有毒有害物质运抵或运离豪梅特所在地。在未事先获得豪x特书面认可的情况下,供应商不得使用合同指定外的任何设施处理、储存和处置任何有毒有害物质;
(3) 如果在豪梅特所在地由于供应商及其分包商,或任何他们的代表、代理、雇员或被邀请者的行为或不作为而导致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溢出、泄漏、释放或可能释放;或者在豪梅特批准的处理、储存和处置设施外的任何场所导致有毒有害物质的溢出、泄漏、释放或可能释放时,供应商应当立即通知豪梅特,并且自行承担费用进行下述:①根据适用法律迅速通知国家或地方当局,②及时采取行动控制并清理释放物或可能的释放物,及时控制和消除任何对人体健康、生命和环境的危害或潜在危害。豪x特保留批准对于本条涉及的任何溢出、泄漏、释放或可能释放的清理采用的方式方法的权利。
(4) 供应商应当随时遵守,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随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和防范来保证分包商和供应商及其分包商的代表、代理、雇员和被邀请者在未得到豪x特的书面许可时不得将任何有毒有害物质带入豪梅特地产内,包括但不限于:石棉、陶瓷纤维、纤维玻璃或多氯化联苯或氯化氟碳化合物。
EH&S-2 安全要求:
(1) 供应商应当随时遵守,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随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和防范来保证分包商和供应商及其分包商的代表、代理、雇员和被邀请者随时
遵守国家或地方当局关于防止事故或火灾和消除事故危害、火灾危害或不安全操作的所有适用的健康安全法规、政策、程序、法令、规定、政令、决定、限定、及许可证和执照,包括但不仅限于任何政府机关就任何缺陷作出整改的要求。
(2) 供应商应当在履行本合同的期限内随时采取必要措施和防范来保护豪x特以及其他人的财产,并防止任何人员的伤亡和疾病。这些措施和防 范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安全措施和警告以:①保护所有人员避免意外,包括暴露于危险的危害健康的环境中;以及②防止任何事故的发生,无论工作在何处进行,尤其是当工作是在任何移动或开动的机械、设备或设施附近进行时,不论该机械、设备或设施是否属于供应商、其分包商、豪梅特或其他人所有,还是由供应商、其承包商、豪梅特或其他人所操作。
(3) 在运输任何有毒有害物质到豪梅特地点之前,对于任何有毒或危险物质(包括会释放噪音、灰尘、震动、辐射或气体、有较高表面温度或其 他影响环境或有导致工作疾病风险的物质),供应商应当就上述每种物质以及相关的放射、影响及危害向豪梅特提供豪梅特要求的详细的材料安全数据表。
现场工作
S-1 遵守豪梅特环保规定: 供应商应当随时遵守,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随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和防范来保证分包商和供应商及其分包商的代表、代理、雇员和被邀请者随时遵守所有适用的豪梅特关于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护以及污染、有毒有害废物和物质的防止和控制的规定、政策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豪梅特所在地 的所有现场规定以及豪x特就任何缺陷作出整改的要求;
S-2 遵守豪x特健康与安全规定:
(1) 在豪x特所在地的供应商、分包商以及他们的代表、代理、雇员和被邀请者以及经由供应商、分包商以及他们的代表、代理、雇员或被邀请者同意,或为了与合同相关的目的进入豪x特所在地的人员,其安全由供应商负责。
(2) 供应商应当在所有时候确保其雇员中的良好秩序,供应商不应为本合同目的而雇用任何不适合从事所派工作或是不具备从事所派工作必要技能的雇员。对于:①所有的工具、车辆、集装箱以及设备;②所有因本合同原因进入豪梅特所在地的人员;③所有经由供应商、分包商或他们的代表、代理、雇员和被邀请者同意而进入豪x特所在地的其他人员,供应商应将其活动限制在豪梅特场所中开展工作的那部分区域、通往该区域的道路、或豪梅特用书面形式可能同意供应商使用的任何其他区域内。
(3) 供应商应当随时遵守,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随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和防范来保证分包商和供应商及其分包商的代表、代理、雇员和被邀请者随时遵守所有适用的豪梅特关于防止意外或火灾和消除事故危害、火灾危害和不安全操作的健康与安全规定、政策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豪梅特所在地的现场规定以及豪x特就任何缺陷作出整改的要求。
S-3 拒绝接纳某些人的权利: 除非由豪x特事先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允许任何除豪x特、供应商以及许可的分包商的高级职员、雇员或代表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豪梅特工作现场。如果xx特认为允许某些人员的进入,包括供应商或分包商的雇员,将有害于豪x特的利益,豪x特保留拒绝其进入豪x特所 在地的权利。豪梅特有权在其地产范围内阻拦或驱逐上述人员。上述权利的行使不应视作对于本合同的拒绝履行,如果情况需要,供应商应当立 即指定另一名雇员或另一家分包商履行工作。
S-4 与其它现场活动的协调: 供应商应当理解,在其工作的场地上可能有豪梅特或他人进行其他非本合同的工作。在此情况下,供应商应当同豪梅特或他人全力合作安排其工作以使对生产和区域内其他工作的干扰降到最低。供应商同时应当理解,豪梅特有可能占用其工作场地,此占用并不代表豪梅特对于供应 商工作的接受。
S-5 清理:
供应商应当随时保持豪梅特的场地、相邻地产、车道及道路上没有供应商进行工作而带来的垃圾。在工作完成后,供应商应当(1)移除上述区域内的垃圾,(2)移除上述区域上的供应商的工具、车辆、集装箱、设备、临时工程和剩余材料,以及(3)使上述区域清洁待用。如果供应商未能经要求后立刻进行上述清洁工作,豪x特将会指定其他人完成上述清洁工作,并向供应商索取相应的费用。
所有权和损失风险:
对于按本合同应履行的现场工作中全部完成或部分完成的部分、运抵工作场地和储存在工作场地以成为工作一部分的材料,以及所有已交付的货物,除了 L-3 条款说明的以外,豪梅特具有所有权并承担损失的风险。供应商应对将在履行工作过程中使用的但不会成为工作一部分的供应商的所有物承担损失或损毁的风险。
责任
L-1 延误:
(1) 时间在供应商履行合同过程中是至关重要的。如果供应商未能按时履行合同,或是未能按时努力地进行工作,除非供应商的延误和不履行是由于如(2)中指出的非供应商所能控制和预见的因素而并非由于供应商的失误或忽略所造成的,豪x特有权选择拒绝接受货物、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并依照法律获取其他救济;
(2) 任何一方出现以下情况时,其义务将被暂停:天灾、战争、动乱、火灾、洪水、罢工、封锁、禁令、国防要求、政府法律、政令、法规和规定(不论有效或无效)或其他该方不能控制不能预见的且非由于该方过失或疏忽导致的,并妨碍该方制造、运输或接受合同规定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原因(即“不可抗力”)。
L-2 对有缺陷或不合格货物或服务的赔偿: 由于供应商的错误(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供应的货物或服务部分或全部有缺陷或不合格),豪梅特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取消合同。除了法律规定的其他救济以及如下列出的救济外,豪梅特还可以选择要求供应商:(1)修复所有不合格或有缺陷的货物或服务;(2)更换所有不合格或有缺陷的货物或服务;或(3)退回全部购买款。供应商应承担所述货物的处置或退回时的费用,不论该货物是否有缺陷或是否可接受。如有必要,在合理通 知供应商以后,豪梅特可在公开市场购买替代货品或服务,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L-3 补偿: 当因为以下原因而导致豪x特,其现在或将来的高级职员、董事、股东、雇员、代表、代理、继承人和受让人可能承受、招致或需要负责的债务、费用(包括调查、赔偿和监管的费用)、索赔、罚金、罚没、起诉、诉讼以及与此相关的费用和支出(包括辩护、调解和包括xx特雇用律 师等的法律费用)时,供应商应当负责替豪x特,其现在或将来的高级职员、董事、股东、雇员、代表、代理、继承人和受让人辩护、补偿并使其不受损害:
(1) 直接或间接由于供应商、分包商、以及供应商及其分包商的代表、代理、雇员和被邀请者的行为或疏忽,在履行本合同时或任何相关的活动时, 违反任何国家或地方关于保护人身健康和环境的法律、法规、政策、法令、规定、政令、决定、限定、许可证或执照,包括造成任何人员的人身伤亡、任何财产或个人财产的损毁(包括不能使用)、污染或其他对环境的不良影响(但不仅限于此);
(2) 由于购买、销售、使用依照本合同购买的材料而导致的任何事实的或被指控的侵犯任何中国或外国专利、商标权、商业秘密或版权,或者事实的或被指控的盗用他人商业秘密(但不仅限于此);及
(3) 在履行合同中或与之相关过程中产生的由于供应商、分包商、以及供应商和分包商的代表、代理、雇员和被邀请者的其他行为或疏忽而导致的
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于延误履行、供应的货物或服务部分或全部有缺陷或不合格或供应替代的货物或服务导致的商业和利润的损失,但是最高不超过供应商及其承包人维持的保险额。
L-4 保险: 豪梅特视其必要为其雇员和财产维持保险。除非与豪梅特达成其他书面协议,供应商应当支付费用至少投保以下险种,该等保险应为基本保险,且对豪梅特或代表豪梅特持有的任何其他保险没有任何分摊权:
(1) 国家或工作开展所在区域的法律规定的职工赔偿保险,连同法律中规定的有关雇主对雇员责任的保险;
(2) 公共责任保险与产品责任保险,对于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保险限额不低于人民币壹佰万元,并包括将豪梅特作为被保险人向其提供赔偿;
(3) 对于在公共道路上的注册车辆,有关财产损毁的责任保险,最低保险限额为人民币壹佰万元。 如果供应商或任何分包商投保的险种多于上述,豪梅特有权从多余的险种中受益。但是,除非与豪x特另外达成书面协议,否则供应商和各分包商无需为豪梅特的雇员和财产(包括按本合同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安排任何附加险种。供应商及其分包商应对其自已的所有雇员和财产承担风险。
其他常规条款
G-1 独立签约人: 豪梅特与供应商应本合同建立的关系为独立签约人关系,本合同包含的任何内容不应视作豪x特与供应商之间的合伙、合资、或代理关系。
G-2 转让: 除非有豪梅特事先明确书面同意,本合同或收取本合同项下付款的权利都不得被转让,任何试图转让都为无效并对豪梅特不产生效力。
G-3 通知: 本合同要求或同意发出的所有通知、请求、要求和其他通讯均应用英文书面形式,派人递送给指定人,或是通过预付邮资的挂号信(要求回执)或是航空邮件递送,或是通过声誉良好的隔夜或国际速递公司递送,或通过传真或其他电子传送方式传送给收件人,并于收件日生效。如果某份通 知是通过传真方式递送,则需通过邮资预付的挂号信(要求回执)或声誉良好的隔夜速递公司或派专人在之后的合理时间内将通知正文副本发送至 合同指定的地址,但如果收件人确认收到通知,则无需进行上 述确认。如通知发送给收件人的当日其所在司法管辖区不是工作日,则不应视为在该日送达,该等通知应在该司法管辖区的下一个工作日生效。
G-4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合同及其解释,以及任何仲裁协议、仲裁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是中国法律。xx特以及供应商在此明确宣布其将不接受任何适用一九八零年三月在维也纳签订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条例的任何法律、条约和协议的约束。供应商和豪x特特此同意尽一切努力以公平和快捷的方式解决其就本协议及本协议的履行所产生的任何争议或异议。如果任何争议未能在二十(20)日内解决,则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在北京的总部,按照申请仲裁时贸仲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开庭地点在上海。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双方应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该等经选定的两名仲裁员共同选定第三名仲裁员——此第三名仲裁员为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仲裁决定和裁决均应为书面的。
G-5 无弃权;修改: 豪x特对于任一违反或未能履行本合同的条款的弃权都不应当被视作或成为对于此类条款的持续弃权,或对本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任一违反或未能履行的弃权。除非经由豪x特和供应商签署书面协议,本合同任一条款都不可以修改或弃权。
G-6 税金与其他政府缴款:
如果任何中国或外国政府机构就向豪梅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征收任何税款、关税或费用(包括基于供应商的净收益而征收的),供应商同意支付并承担该等税收。如果中国法律规定豪梅特在向供应商汇付本合同款项以前从付款中扣除或预扣任何税款,供应商同意,豪梅特有权根据中国法律从本合同项下的付款中扣除或预扣。豪梅特应向中国税务机关支付该等预扣款项,并将余款汇付给供应商。
如果任何非中国政府机构对本合同项下向豪梅特提供的货物征收税款、关税或费用,供应商同意支付并承担该等非中国税收。豪梅特应就本合同项下向豪梅特供应的货物支付并承担中国税款、关税或费用,而供应商应负责提供惯常且适当的证明文件,以便豪梅特支付税款之用。
G-7 保密条款: 供应商应当对所有与合同相关的信息保密,包括豪梅特拥有的或提供的任何图纸、规格书、设计或其他相似信息(“专有信息”),无论形式如何,除非该信息属于公共领域(供应商违反本规定的情况除外)。供应商对上述信息没有权利、财产权或利益,而只有为履行合同而必要的使用权。 豪梅特拥有或提供的任何专有信息或财产不得被供应商以外的任何人或代表非豪x特的任何人用以制造。除了豪x特提供本信息和财产时的特定目的,此信息及财产也不可被用于任何其它目的。豪梅特拥有与本合同有关而提供给供应商的专有信息或其他相似信息的所有权利。在完成工作后,供应商应当立即向豪x特返还豪x特提供的所有专有信息或其他相似信息(无论形式如何),连同所有副本及复印件。
G-8 知识产权
(1) 就本合同项下创造的任何发现、发明、改良、计算机程序以及相关文件和其他原创作品(无论是否具有专利性或受到其他形式的保护)的知识产权,供应商必须向豪梅特转让并由豪梅特享有,只要此类发现、发明、改良、相关文件和其他原创作品为(i)供应商履行本合同项下指派的工作范围时创造的;或(ii)供应商使用豪梅特的专有信息和/或其他财产创造的;或(iii)就计算机程序而言,为履行本合同所开发的。
(2) 对于因豪梅特购买或使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产生的,对任何专利、著作权、商标、商业秘密的实际或被指称的侵权,或对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的其他实际或被指称的侵权而提起的所有索赔、要求、判决、和解、费用、损失、损害赔偿和律师费,供应商将赔偿、保护豪x特、其承继人和受让方,为豪x特、其承继人和受让方辩护并使其免受损害,并由供应商承担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对基于该等索赔的任何及一切起诉或诉讼进行辩护。供应商赔偿豪梅特、使其免受损害、保护豪梅特并为其辩护的一切该等义务是附加于供应商的保证义务及豪梅特所有其他权利或救济之上的,在货物或服务验收、使用并付款后,以及在本合同完成、终止或取消后继续有效。
G-9 审查:
豪梅特及其授权代表在本合同期限内及其后 5 年内有权在合理的时候接触或查阅供应商及其分包商与本合同项下的工作相关的所有人员、账簿、记录、信件、说明书、计划、图纸、收据、凭证、电脑记录及任何描述的备忘录,以审查和确定供应商向豪梅特要求的付款与合同相符或有其他合理目的。豪梅特也可以要求审查供应商的程序、控制与系统,供应商应当为进行上述审查提供合理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