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2019 年 09 月淡版 設備類合約書 採購編號: _
合約編號: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 | 淡水馬偕紀念醫院 | (以下簡稱甲方) | |
馬偕醫療財團法人 | |||
立合約人 | |||
(以下簡稱乙方) |
今甲方向乙方訂購設備器具乙批, 經雙方議定條款如下:
第 一 條、品名規格:第 二 條、數 量:
第 三 條、廠牌年份: 年
第 四 條、總 價:新台幣 元整,另捐贈或折讓 元整,本價款包含一切稅金及加值稅、運費、機器安裝、試車及與本件儀器設備有關之一切費用本合約訂立後,如因稅法變更而增加稅捐或匯率變動及其他費用之增加時,概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不得請求變更原訂之總價額。
第 五 條、訂約日期: 年 月 日 第 六 條、交貨日期: 年 月 日前
第 七 條、安裝期限:到貨後 天以內完成。第 八 條、試機期限:安裝後 天內完成。 第 九 條、驗收日期:試機完成後 天內完成。 第 十 條、驗收地點:
第十一條、保固期限:啟用日期起算 年 月,啟用日期以驗收時使用單位簽收日期為準。第十二條、付款辦法:
一、總價不滿新台幣一百萬元時,甲方於驗收後一次付清。(月結兩個月,以電匯方式付款)
二、總價高於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時,甲方按下列方式付款:
1. 第一期款:本合約成立時,甲方應給付乙方總價款百分之十為訂金,計新台
幣 元整;乙方如不先收取訂金,則甲方於貨品送達驗收後一併付款。
2. 第二期款:貨品送達甲方時,甲方應給付乙方總價款百分之六十,合計為新台幣 元整。
3. 尾款:驗收合格後,甲方再付總價款百分之三十,計新台幣 元整。(尾款於入庫完成後,月結兩個月,以電匯方式付款)
三、付款應於合約成立時按上述規定由乙方開立統一發票,交甲方依甲方之手續整理支付。第十三條、驗 收:
一、乙方送貨至甲方時需持甲方「儀器設備驗收單」經由甲方保管課點清數量並經使用單
位會同工務單位,試用合格後始認可簽收,如儀器需要安裝,廠商應事前會工務單位
處理。
二、乙方所售器具設備必須依期限交貨,並經甲方監督、檢查後安裝;若於履約過程中發現非全新品者,乙方應免費更換此項設備且以本合約價金之 5 倍計算為懲罰性違約金;於試機期間內,如有不合格或損壞部份功能者,乙方應無條件調換新品,其一切費用概由乙方自理,與甲方無關。
三、乙方於交貨日之同時應檢附下列有關手冊資料給工務室(所有資料手冊以中文或英文為限):
1.型錄一份
2.原版之操作說明手冊、中文操作手冊、中文維護保養規範各二份
3.原版之維護說明手冊二份,本手冊內容應包括:
➀機體組合圖 ➁電機配線圖 ➂電子線路圖
➃零件位置圖 ➄零件規格圖
4.設備器具該年份之修護材料及零件價格表。
四、乙方須與甲方工務單位簽立保固保養合約書一式四份,且附保固期限之定期保養內容表,並保證供應所需維護材料或零件八年以上,若原廠在八年內停止供應零件者,則供應商應予無條件依折舊後價格回收。
五、乙方於驗收前應辦理使用人員及工務人員之訓練,以熟悉該項儀器之操作及維護,其訓練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甲方不再另為計價給付。
第十四條、逾期罰款:
乙方如未能依照合約規定之期限內交貨驗收者,甲方得向乙方要求違約金之給付,違約金按乙方逾期之日數加以計算,逾期日期以保管課(如使用單位驗收無誤)或使用單位驗收日(交貨有瑕疵時)之簽章為準,每逾一天按照總金額千分之一為懲罰性違約金,超過 日仍未交清時,甲方得逕行解除本合約,不另通知。前開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甲方向乙方就其所受損失、所失利益暨為懲罰性違約金部份之請求;但如因水災、火災、風災、地震等不可抗力或不可預料之事故致使乙方遲延交貨驗收者,經乙方持相關證明會同甲方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履約保證
一、若本合約總價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乙方於簽定合約時,應繳交履約保證金。
二、金額:付款總額之 10%;若合約中含軟硬體,軟體部份之履約保證金為軟體付款總額之 100%,硬體部份之履約保證金為硬體付款總額之 10%。
三、方式:履約保證金可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郵政匯票、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為之。
四、執行: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遭受損害,其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若仍有不足者,甲方得自履約保證金中扣抵。
五、期間:履約保證金於驗收入庫完成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無息退還。第十六條、保固保證
一、保固責任:如保固保養合約。
二、保固保證金:取回履約保證金時,應同時繳交保固保證金。
(一)金額:付款總額之 5%;若合約中含軟硬體,軟體部份之保固保證金為軟體付款總額之 30%,硬體部份之保固保證金為硬體付款總額之 5%。
(二)期間:驗收入庫完成日起至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無息發還。
第十七條、所有醫療器材均應依主管機關醫療器材之管理公告規定,於期限內依其等級辦理查驗登記許可,並符合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等相關規定;所交醫療器材如經有關政府機關明令註銷該醫療器材許可證,或禁止使用等情形時,乙方應即原價收回甲方未用存貨或調換等值其他合格品項。另衛福部如有新(修)頒法令者,應按其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因本合約所生之法律關係具依中華民國之法律解釋及適用之,如因執行本合約相關事項發生爭議而致涉訟者,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九條、採購品若有侵權或來路不明涉及法律及賠償問題則由廠商(乙方)全權負責,合約若有誤繕,以正本為主,合約條文乙方不得擅自更改並以本院網站公告為主。
第二十條、附件效力
(一)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份,但附件與契約本文有相牴觸時,則以契約本文為準。 (二)任何於本契約簽訂生效前經雙方協議而未記載於本契約之本文或其附件之事項
者,對本契約當事人雙方均無拘束力。
第廿一條、本合約書正本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貼足印花,副本 份,由甲方之財務
室、 各執乙份,經甲乙雙方及對保人等簽章後生效至保固期滿。
除立約人用印及日期外以下空白立合約人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 | ||
甲 方: | 馬偕醫療財團法人 | 淡水馬偕紀念醫院 |
負 責 人: 洪 大 川
地 址: xxxxxxxxx 00 x
xxxxxxxxx 00 x
x x:x x x:x x:
x x x: ( 年 月 日)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019 年 05 月淡版 設備類保固保養合約 採購編號: _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 | 淡水馬偕紀念醫院 | (以下簡稱甲方) | |
馬偕醫療財團法人 | |||
立合約人 | |||
(以下簡稱乙方) |
合約編號: _ _
因甲方向乙方購買設備器具乙批,經雙方議定保固保養事宜訂定條約如下:第 一 條、品名規格:
第 二 條、數 量:
第 三 條、廠牌年份: 年
第 四 條、訂約日期: 年 月 日 第 五 條、交貨日期: 年 月 日前
第 六 條、保固期間:自使用單位驗收完成日算起 年 個月
第 七 條、乙方於交貨日須同時檢附下列有關手冊資料給工務室(所有資料手冊以中文或英文為限):
1.型錄一份
2.原版之操作說明手冊、中文操作手冊、中文維護保養規範各二份
3.原版之維護說明手冊二份,本手冊內容應包括:
➀機體組合圖 ➁電機配線圖 ➂電子線路圖
➃零件位置圖 ➄零件規格圖
4.設備器具該年份之修護材料及零件價格表。
第 八 條、乙方為保證上列儀器設備保持良好之操作情況,同意自驗收後免費售後服務 年 保固保養期間內每 個月固定保養乙次,保養內容以說明手冊之記載為準則,每次作保養後,保養記錄應存留甲方查核,如遇臨時發生故障者,乙方應於接到通知後即時到達甲方處所以為處理。
第 九 條、乙方應於保養前彙整出下次保養時間表,一式三份給甲方認可,若有異動,雙方須在
天前通知對方同意後,以便配合xx,xxxxxxxxxxxxxx,xxxxxxx:週一至週五 9:00 至 17:00
第 十 條、保固期間內倘遇情況不良或故障時,乙方應給予甲方免費修護或調換零件,但因天災等不可抗力之事故而故障或損壞需修配零件時,一律按成本計算之。
第十一條、保固保養合約期滿後,如需修換零件時,一律按成本計算之,免收工資。如不需換零件之例行保養每年之維護費用新台幣 元整(包含維護儀器之工時費)。如包含更換零件之保固保養維護費用每年為新台幣 元整。
第十二條、違約罰則:
(一)保固期間內,乙方未按日期固定保養,每逾壹天,依該儀器購價總金額之千分之一為懲罰性違約金。
(二)臨時故障時,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後半個工作天即四小時內,派遣技術人員前
往搶修,每逾半工作天,甲方得予罰乙方被保養儀器設備購價之千分之五為懲罰性違約金。
第十三條、保養當日乙方應先至甲方工務單位辦理換證領取廠商名牌,保養完成後乙方須提出保養記錄表內容須與所提保固期限內定期保養內容相符)一式三份,由甲方核對工作內容後簽章認可存查,並換回廠商證件。
第十四條、乙方於保養時有義務提供甲方技術知識,甲方可要求乙方定期辦理教育訓練。第十五條、乙方違反本合約之規定除罰款外,如因此致損害時,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所有醫療器材均應依主管機關醫療器材之管理公告規定,於期限內依其等級辦理查驗登記許可,並符合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等相關規定;所交醫療器材如經有關政府機關明令註銷該醫療器材許可證,或禁止使用等情形時,乙方應即原價收回甲方未用存貨或調換等值其他合格品項。另衛福部如有新(修)頒法令者,應按其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因本合約所生之法律關係具依中華民國之法律解釋及適用之,如因執行本合約相關事項發生爭議而致涉訟者,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八條、採購品若有侵權或來路不明涉及法律及賠償問題,則由廠商(乙方)全權負責,合約若有誤繕以正本為主,合約條文乙方不得擅自更改並以本院網站公告為主。
第十九條:附件效力
(一)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份,但附件與契約本文有相牴觸時,則以契約本文為準。 (二)任何於本契約簽訂生效前經雙方協議而未記載於本契約之本文或其附件之事項
者,對本契約當事人雙方均無拘束力。
第二十條、本合約設正本貳份,由雙方各執乙份,貼足印花,副本 份由甲方之財務室、
各執乙份。除立約人用印及日期外以下空白
立合約人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 | ||
甲 方: | 馬偕醫療財團法人 | 淡水馬偕紀念醫院 |
負 | 責 | 人:洪 大 川 |
地 | 址:新 北 市 淡 水 區 民 生 路 45 號新 北 市 淡 水 區 民 權 路 47 號 | |
乙 | 方: | |
負 | 責 | 人: |
地 | 址: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淡水馬偕紀念醫院合約相關保證金明細
合約名稱 | |||||
申購案號 | |||||
簽約廠商 | |||||
簽約單位 | 採購課 | ||||
承辦人員 | xxx | 分機 | 02-25433535 轉 2015 | ||
保證金名稱 (敬請鉤選) | □履約保證金 | □保固保證金 | |||
保證金金額 (計算至百位) | (大寫)新台幣 (小寫)NT$ | ||||
保證金形式 ( 敬請依本次提具之形式,自行鉤選) | □現金 □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 □郵政匯票 應繳保證金金額高於 NT$1,000,000 元時,可選擇下列兩種形式 □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 | ||||
保證金 收受單位 | 出納課 | ||||
出納課章 | 年 | 月 |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