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同编号:【 】
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
(线下版)
(2.0 版,2022 年)
客 户 须 知
一、本合同应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二、本合同应填写完整,字迹清楚、工整。
三、货币币种应以中文填写,不能以货币符号代替,货币金额大写前应加货币中文名称,小写前应加货币符号。
四、本合同多余空格或不予填写的空格可采用划折线、划斜线、加盖“以下空白”章或填写“以下空白”字样之一处理。
五、出质人签署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清楚相应法律后果等内容,签署本合同后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合同全部条款。
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
出质人:【 】(以下简称“甲方”)
(机构在此填写) (个人在此填写)
住 所:【】 证件类型及号码:【】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开户行及账户:【】 工作单位:【】
质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住 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年【】 月【】日
为确保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以其享有的权利为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所提供的最高额质押担保。主合同债务人名称详见本合同第 16.1 款。为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1.1 最高额权利质押是指甲方以其享有的权利,就乙方对主合同债务人享有的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当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乙方有权在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优先受偿。
第二条 主合同及质押担保的债权
2.1 在本合同第 16.2 款约定的期限内,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所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2.2 如乙方为主合同债务人办理的具体业务为票据、信用证、保函、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包括主合同债务人为承兑人及持票人等情形)或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甲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和保证,只要上述业务对应的合同签署日、票据、信用证、保函等的开立日、到期日或乙方实际垫款日、履行担保责任日等任一日期发生在第 16.2 款约定期间内的,乙方基于上述业务形成的全部债权均纳入本合同担保范围之内,甲方均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如乙方为主合同债务人办理的具体业务为保理业务的,甲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和保证,只要上述业务对应的保理合同签署日或履行回购责任日等任一日期发生在第16.2款约定期间内的,乙方基于上述业务形成的全部债权均纳入本合同担保范围之内,甲方均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2.3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详见本合同第 16.3款。
2.4 第16.3款中“本金”指乙方对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
所享有的债权本金,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应偿还的本外币借款本金、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信用证开证金额、保函金额等。
2.5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该部分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之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之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2.6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合同生效之前已由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的本合同附件二《转入最高额权利质押担保的债权清单》所列的合同项下乙方享有的债权亦转入本合同项下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
第三条 质押担保范围
3.1 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保管担保财产和为实现债权、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
x、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第四条 出质权利和乙方质权
4.1 甲方以本合同附件一《出质权利清单》中所列明的权利(以下简称“出质权利”)向乙方出质,乙方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对出质权利享有质权,该质权及于出质权利产生的全部孳息等从权利。甲方以保险单出质的,质权及于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单现金价值、保险金请求权及保险合同产生的其他从权利。
4.2 出质权利需要进行评估的,由具有相应资格且经乙方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其面值/评估现值详见本合同第 16.4 款。
本合同所述之出质权利评估价值并不作为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处置出质权利时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对乙方行使质权的任何限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由于任何原因致使出质权利价值下降,甲方有义务采取乙方认可的补救措施以达到或恢复前述出质权利价值。
4.3 甲方将定期存款以特户形式出质的,若该定期存款特户所属的借记卡在本合同有效期xx发生更换导致卡号变更的,甲方同意原借记卡下已设定的质押担保及其他义务在新借记卡下继续有效,不因借记卡卡号变更而免除或减少甲方的质押担保责任。
4.4 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其享有的其他担保权利(不论该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变更前述担保权利的顺位或内容,造成乙方在上述担保权利项下的优先受偿权丧失或减少时,甲方承诺在本合同项下对乙方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第五条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5.1 (机构适用)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 中国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依法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且甲方及甲方在本合同上签章的代表已经获得签署本合同的所有必要和合法的内部和外部的批准和授权,有权签署上述合同或文件。甲方应确保甲方的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一致。
(个人适用)甲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签订和履行本 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无贷款逾期、欠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不良信用纪录,无犯罪纪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关于出质人应当具备的全部条件。
5.2 甲方充分了解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且认可与主合同相关的交易的真实性,甲方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甲方承诺即使主合同债务人对授信款项的实际用途与主合同约定不符(包括但不限于以贷还贷等情形),甲方仍将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5.3 甲方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不会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存在任何法律上和/或商业利益上的冲突,甲方以出质权利设立本合同项下的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或禁止。
5.4 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出质权利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该出质权利是依法可以出质或转让的;本合同签署前,除甲方已向乙方披露外,甲方承诺该出质权利不存在任何争议或任何权属瑕疵,未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质押、抵押或其他担保;该出质权利未被查封、扣押、止付、挂失、失效、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
制措施;如出质权利上存在其他共同共有人或按份共有人,则甲方应
向乙方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关于共有的所有事实情况,并按照乙方要求获得该共有人所有的必要的同意和批准,本合同签署后,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变更出质权利共有性质和状态(包括但不限于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份额发生变化)。
5.5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与出质权利及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信息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除已向乙方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甲方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负债(包括或有负债)、违约行为、诉讼、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乙方披露。
5.6 甲方承诺:当主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
(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和/或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保证、保函、备用信用证等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担保方式)或增信措施,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无需事先行使其他担保或增信措施项下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先行处置主合同债务人和/或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如本合同的担保范围包含多笔债权的,乙方有权决定债权之间的清偿顺序及比例。
5.7 甲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乙方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乙方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乙方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机构适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若发生对乙方质权 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时,包括但不限于发生转股、改制、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重大资产转让等,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个人适用)甲方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包括但 不限于转股、改制、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重大资产转让等可能或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时,甲方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2 (机构适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出现包括但不限 于停业、歇业、申请或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任何诉讼、仲裁、刑事、民事、行政处罚及经济纠纷等可能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时,甲方应在上述情形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个人适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的企业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歇业、申请或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任何诉讼、仲裁、刑事、民事、行政处罚及经济纠纷等可能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时,甲方应在前述情形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6.3 (机构适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国籍变更、住所地变更、婚姻情况变动、失业、伤残、重大疾病、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任何诉讼、仲裁、刑事、民事、行政处罚及经济纠纷等可能影响甲方担保能力的情形时,甲方应在前述情形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个人适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变更、国籍变更、住所地变更、婚姻情况变动、失业、伤残、重大疾
病、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任何诉讼、仲裁、刑事、民事、行政处罚及经济纠纷等可能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时,甲方应在前述情形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6.4 (机构适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变更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甲方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6.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出现本条第 6.1 款、第 6.2 款、第 6.3 款任意一款约定的情况,甲方保证根据乙方要求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并提供落实担保责任的具体方案。
6.6 甲方承诺本合同第五条所述甲方的声明和保证都是真实、准确、有效、完整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出现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情形,甲方保证根据乙方要求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并提供落实担保责任的具体方案。
6.7 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交付出质权利的权利凭证原件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和相应资料,并协助乙方办理质押登记等手续;没有权利凭证的,甲方应按约定与乙方办理出质登记。
6.8 甲方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甲方不得转让基金份额、股权,但经乙方书面同意的除外。甲方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提存或直接存入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继续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6.9 甲方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甲方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但经乙方书面同意的除外。甲方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提存或直接存入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继续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6.10 甲方以保险单出质的,甲方应按时缴纳保费,未经乙方书
面同意,不得对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受益人进行变更或申请减少保额、
减额交清、退保或进行其他任何可能减少保险单质押价值或损害出质权利的行为。
6.11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出质权利被有权机关冻结、扣押、止付、强制划转或出质权利权属发生争议或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等情况的,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根据乙方要求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因此导致乙方的损失,甲方应在质押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6.12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融资、进口信用证或进口押汇/进口代付业务的,如乙方或其指定人、授权人、信用证的保兑行、议付行对外进行了付款或履行了其他支付行为,则甲方负有不可抗辩之质押担保义务,甲方不因任何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该信用证项下之付款义务发布止付令、禁止令,或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与信用证有关财产的措施或类似措施,或信用证存在单证不符等原因而提出免责或抗辩。
6.13 在提货担保、提单背书、授权提货业务项下,甲方不因主合同债务人对相应信用证款项的拒付而提出免责或抗辩。
6.14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将主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的,甲方同意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债权受让方承担担保责任,并配合办理相应的质权转让及/或变更登记手续。
6.15 甲方同意乙方将其信贷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或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征信机构,授权并同意乙方为本合同之目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或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征信机构查询、下载、复制、打印、使用其征信信息,并用于与本合同相关的合法合规用途。
6.16 在主合同债务人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甲方有权要
求解除本合同项下质押。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7.1 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主合同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或主合同债务人违反主合同其他约定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处分出质权利。
7.2 乙方处分出质权利所得如不足以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乙方有权依法向主合同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处分出质权利清偿主合同债务后如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
7.3 出质权利如有价值减少的可能,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出质权利的价值,或者补充提供令乙方满意的其他担保,如甲方不恢复出质权利的价值,亦不提供相应担保的,乙方有权处分出质权利,并将处分所得款项用于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存或者存入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继续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7.4 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或有明确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理财产品、保险单及其他权利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基金份额、理财产品、保险单或其他权利的兑现日期、提货日期、到期日期或理赔日期先于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乙方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且乙方有权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主合同债务、提存或者存入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以理财产品出质的,乙方有权将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返还账户变更为保证金账户),继续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7.5 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或有明确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理财产品、保险单及其他权利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基金
份额、理财产品、保险单或其他权利的兑现日期、提货日期、到期日
期或理赔日期晚于或等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有权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直接将出质权利提前兑现/赎回或者提前提货并处分货物,兑现/赎回所得资金或处分货物所得价款将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由此产生的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利息损失、理财本金及收益损失)由甲方承担。
7.6 乙方有权收取出质权利所生的孳息(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股息、红利、配股、送股、基金份额、专利和商标的许可费、著作权使用费等),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7.7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有关甲方的资料、文件、信息保密,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机关要求应当予以查询或者披露的除外。
7.8 乙方负有妥善保管出质权利项下交易合同及权利凭证(如有)的义务。
7.9 甲方授权乙方查询、下载、复制、打印、使用甲方账户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流水、对账单,用于乙方审查审批、贷后管理或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使用,及作为资料/证据材料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监管机关提交。
7.10 在主合同债务人清偿了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后,乙方应将出质权利项下交易合同、权利凭证(如有)退还甲方,并协助甲方办理质押注销登记。
第八条 出质权利合同及权利凭证的交付和质押登记
8.1 甲方应于本合同第 16.5 款约定的日期之前将出质权利项下交易合同及权利凭证原件(如有)或加盖其公章的复印件及乙方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文件移交乙方占有、保管。
8.2 本合同项下出质的权利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质押
登记的,双方应按本合同第 16.6 款约定的时间期限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第九条 质权的实现
9.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立即实现质权:
9.1.1 截至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含提前到期),乙方未受全额清偿的,或主合同债务人违反主合同其他约定的;
9.1.2 (机构适用)甲方或主合同债务人停业、歇业、申请破 产、受理破产申请、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的;
9.1.3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 6.5 款、第 6.6 款约定未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或者提供落实担保责任的具体方案不能令乙方满意的;
9.1.4 出质权利的价值减少,可能危及乙方权益而甲方未按照乙方的要求恢复出质权利的价值,或者未能补充提供令乙方满意的相应担保的;
9.1.5 甲方在其他债务文件下出现违约且在适用的宽限期届满时仍未纠正,从而导致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也构成对本合同的违约:
(1)其他债务文件下的债务被宣告或可被宣告加速到期;
(2)其他债务文件下的债务虽不存在被宣告或可被宣告加速到期的情形,但出现付款违约;
9.1.6 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其他事件。
9.2 质权的实现方式
甲方同意乙方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式实现质权,如主合同项下债权的币种与处分出质权利后所得款项币种不同时,按乙方取得处分出
质权利所得款项之日乙方公布的汇率牌价折算抵偿:
9.2.1 直接兑现、处分或支取方式。乙方有权直接兑现、处分或支取出质权利,所得款项直接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
9.2.2 折价方式。乙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出质权利价值进行评估,并以该机构评估的价格折价受偿;乙方也可与甲方协议,按协议价格受偿;
9.2.3 变卖方式。乙方可自行转让出质权利,也可以委托甲方或中介机构转让出质权利。变卖价格的确定,适用本合同第 9.2.2 项的约定;
9.2.4 拍卖方式。乙方有权委托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备相应资格的拍卖企业依法拍卖出质权利。乙方可按本合同第 16.7 款的约定提出拍卖保留价,也可不提出拍卖保留价。如拍卖未成交,乙方有权委托该拍卖企业或其他拍卖企业再行拍卖或采用前述折价或者变卖方式实现质权;
9.2.5 乙方依法不经诉讼程序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出质权利。
9.3 乙方依据本合同处分出质权利时,甲方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包括来自任何第三方的干预),或采取任何可能妨碍或迟延乙方根据本合同处分出质权利的任何行动。如出质权利上存在其他按份共有人,则甲方应在出质权利转让条件确定后的【3】日内,将出质权利转让条件通知其他共有人;甲方逾期未通知的,乙方有权代甲方履行前述通知义务,上述通知行为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甲方承诺按乙方的要求予以积极协助,以使乙方尽快实现其质权。
9.4 本合同项下质权实现时所得的款项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本合同以及主合同约定的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各项应付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2)支付主合同项下应付罚息、复利;
(3)支付主合同项下应付利息;
(4)支付主合同项下应付本金。
本合同项下实现质权所得款项不足以偿还或支付同一顺序的全部款项的,乙方有权选择偿还款项的比例及顺序。
第十条 不放弃权利
10.1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是累加的,并不影响和排除乙方根据法律和其他合同对甲方所可以享有的任何权利。除非乙方书面表示,乙方对其任何权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迟行使,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乙方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
第十一条 义务的连续性
11.1 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一切义务和连带责任均具有连续性,对其财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法定或授权代理人、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分立、改制、股份制改造、变更名称等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及主合同债务人与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任何合同、文件的影响,也不因主合同债务人破产、无力偿还债务、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而有任何改变。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2.1 (机构适用)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乙 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个人适用)本合同经甲方本人签字和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2.2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署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 x合同的效力
13.1 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在现在或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该条款其他内容的有效性。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4.2 甲方在本合同第五条中所作声明与保证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14.3 如因甲方过错致本合同无效,甲方应在原质押担保范围内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第十五条 其他
15.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署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 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以下事项由甲方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关
费用:【】;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以下事项由乙方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①公证 ②登记 ③鉴定 ④评估 ⑤保管 ⑥过户 ⑦提存
15.3 通知与送达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双方就本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函件、附件、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含联系方式,下同)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
15.3.1 双方确认的有效送达地址:
甲方确认其有效送达地址如下 | ||
联系地址 | 【】 | |
邮政编码 | 【】 | |
联系人 | 【】 | |
联系电话 | 【】 | |
电子送 x | 电子邮箱 | 【】 |
传真 | 【】 | |
手机号码 | 【】 | |
微信号 | 【】 | |
乙方确认其有效送达地址如下 | ||
联系地址 | 【】 | |
邮政编码 | 【】 | |
联系人 | 【】 | |
联系电话 | 【】 | |
电子 送 | 电子邮箱 | 【】 |
传真 | 【】 | |
手机号码 | 【】 |
达 | 微信号 | 【】 |
15.3.2 本条款中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如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三日内通过书面方式通知对方,但双方同意并认可,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通过中信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官方网站等渠道展示与本合同相关的提示、公告、通知、联系地址及邮政编码变更等信息的,该等信息一经展示(如展示信息载明生效日期的,以该载明日期为准)即视为已通知/送达甲方。在涉及仲裁及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时,任何一方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当日通过书面方式告知仲裁机构或法院。任何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告知义务的,该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15.3.3 双方在本条款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各类通知、函件、附件、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向双方的送达,包括在争议进入公证、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重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含处置出质权利等)等各个阶段相关案件材料和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程序性文书,如起诉状、仲裁申请书、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缴费通知书等;各类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向双方的送达。除本条第 15.3.2项另有约定外,一方按照送达地址发送上述文件,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①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以投递之日后的第三日视为送达日;
②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微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以发送之
日视为送达日;
③专人送达,以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收件人拒收或无人接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④同时采用上述几种方式的,以其中最快达到对方者为准。
因任何一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通知或告知对方、法院、仲裁机关或公证机关的,或任何一方或其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执行文书、仲裁裁决或公证机关执行证书等各项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文件无法送达、未及时送达或未能被该方实际接收的,对方、法院、仲裁机关或公证机关按照上述有效送达规则进行送达即视为有效送达,该方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双方同意法院、仲裁机关或公证机关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到达的为准。
15.3.4 本条约定内容为本合同双方均明确同意的特别条款,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他条款。不论本合同其他条款因为任何原因被法院、仲裁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本条约定内容均为有效。
15.4 本合同正本一式【 】 份,甲方【 】 份,乙方【 】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5 甲方对乙方业务咨询与投诉可通过乙方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95558 进行反馈,或通过【 】进行咨询。
第十六条 具体约定
16.1 主合同债务人名称为【 】 。
16.2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 【】年【】月【】 日 至 【】 年【】 月【】 日 (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16.3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以下第【】种方式确定的额度:
(1) (币种)【】 (大写金额):【】 。
(2) 债权本金(币种) 【】 (大写金额):【】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尽延履行金、保管担保财产以及为实现债权、质权等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16.4 出质权利的面值/评估现值为(币种)【 】 (大写金额)
【 】 。
16.5 出质权利项下交易合同及权利凭证等相关资料的交付时间为【】年【】 月【】 日之前。
16.6 质押登记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办理。
16.7 采用拍卖方式实现质权的,乙方可按届时未受清偿的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总额或不低于该数额【】 %的比率提出拍卖保留价。
第十七条 适用法律
17.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第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
18.1 凡因本合同产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均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申请仲裁,仲裁地为【 】,并适用申请仲裁时该机构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
(2)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
如本条约定与其他条款约定冲突的,应以本条约定为准。
乙方已采取加粗、加黑、突出显示等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方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所有条款,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同意遵守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编号【】 的《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的签字页)
甲方:
(机构在此填写) (个人在此填写)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本人签字: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配偶确认:已知晓上述合同约定,并对于甲方依据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不持任何异议,甲方送达地址(含变更后)即为本人送达地址。
甲方配偶签字: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附件一:出质权利清单
附件二:转入最高额权利质押担保的债权清单
附件一
出质权利清单
序号 | 出质权利名称 | 出质权利凭证名称 | 出质权利凭证编号/ 号码 | 面值/评估 价值(人民币/万元) | 备注 |
(机构填写) 出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个人填写)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质权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
本《出质权利清单》是合同编号为【】 的《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
的组成部分。
出质权利清单
定期存款/存单 | ||||||||
序号 | 权利人 | 定期存款账号/卡号+序号 | 币种 | 金额 | 到期日 | 是否自动续存 | 备注 | |
国债 | ||||||||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债券账号 | 债券面值 | 债券到期日 | 备注 | ||
理财产品 | ||||||||||
序号 | 产品编 号 | 本金及收益返还账户 | 币种 | 到期日 | 购买途 径 | 质押份额 | 备注 | |||
保险单 | ||||||||||
序号 | 投保人 | 保单号 | 保险 人 | 被保 险人 | 受益 人 | 保险 金额 | 保险 期限 | 缴费 方式 | 保单 种类 | 备注 |
基金份额 | ||||||||||
序号 | 基金名称 | 基金代码 | 到期日 | 基金结算账户 | 质押份额 | 备注 | ||||
商业汇票 | ||||||||||
序号 | 汇票 (包)号 | 子票区间 | 出质 票据金额 | 出票人 | 收款人 | 承兑人 | 出票日期 | 汇票到期日 | 备注 | |
(机构填写) 出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个人填写)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质权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
本《出质权利清单》是合同编号为【】 的《最高额权利质押合 同》的组成部分。 |
附件二
转入最高额权利质押担保的债权清单
序号 | 合同编号 | 合同名称 | 合同项下主 债权金额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