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肃州区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处理 PPP 项目
酒泉市肃州区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处理 PPP 项目
招标文件
第二卷 特许经营权协议
采 购 人:肃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采购代理机构:甘肃中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八月
第二卷目录
附件六《收运监督考核办法》 .. - | 95 | - |
附件七《主体及职责分工》 .. - | 98 | - |
附件八 保险......................................................................................................... - 101 -
协议双方:
甲方:肃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联系电话:
乙方:【项目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联系电话: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在签署:
甲方:肃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法律依法组建和存续的肃州区人民政府(下称“区政府”)部门;
和
乙方: 【注:项目公司名称】,系按照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及存 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
1.为进一步创新肃州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投融资模式,缓解地方政府短期资金压力,提高项目工程建设和运营效率,区政府拟采用 PPP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酒泉市肃州区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处理 PPP 项目(下称“本项目”);
2.经过物有所值评价及财政承受力论证,区政府已同意实施本项目;
3. 根据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政府关于酒泉市肃州区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处理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酒肃政发【2018】189 号),区政府于 2018 年 6 月 27 日通过《酒泉市肃州区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处理 PPP 项目实施方案》;
4.甲方根据区政府的授权委托书,代表区政府与乙方签署本协议;
5.甲方于 2018 年 7 月 11 日发布了《酒泉市肃州区餐厨废弃物资源化
处理PPP 项目资格预审公告》,于 2018 年 8 月 1 日发布了《酒泉市肃州区
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处理PPP 项目资格预审更正公告》,并于 2018 年 8 月 8日组织了资格预审评审, 【注:成交供应商名称】通过本项目资 格预审。甲方于 2018 年 8 月日发布了本项目招标文件; 【注:成 交供应商名称】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提交了投标文件;甲方根据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评审委员会对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经过确认谈判,最终确定 【注:成交供应商名称】为成交供 应商;
6. 【注:成交供应商名称】根据中国法律于【】年【】月【】 日在肃州区正式成立了 【注:项目公司名称】;
甲方与乙方特此订立本协议,以对乙方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有关的项目设施予以详细约定,并在合作期满后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将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的接收机构。
为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 特许经营协议概述
1.1 背景说明
酒泉市肃州区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处理项目是肃州区的重点民生工程,工程建成后将承担全区餐厨垃圾、废弃油脂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功能,对解决餐厨废弃物污染问题、保障食品安全、提高城市生态xx水平、改善投资及人居环境以及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2 协议主要内容和条款
引言、定义与释义;特许经营权;项目公司;土地使用权;项目设计;项目建设;测试与试运行;项目运营;协议的转让;绩效考核;付费及调价机制;权利和义务;协议的终止及期中回购;临时接管和一般补偿;项目移交;违约;不可抗力;争议解决;生效;附则;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协议附件附表等。
1.3 风险分担
在特许经营期内,若发生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根据风险分配的原则进行协商处理。风险承担的原则如下:
(1) 承担风险的一方应该对该风险具有控制力;
(2) 承担风险的一方能够将该风险合理转移(例如通过购买相应保险);
(3) 承担风险的一方对于控制该风险有更大的经济利益和动机;
(4) 由该方承担风险最有效率;
(5) 如果风险最终发生,承担风险的一方不应将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转移给协议相对方。
1.4 职责分工
除法定职责外,在本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肃州区食药局、项目公司、城管局、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农牧局、公安分局、旅游局、教育局、工商局等参与方应履行其在《主体及职责分工》(附件七)中约定的职责。
1.5 协议构成及优先次序
(1) 本协议的附件和附表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并应与本协议主文一并阅读和解释;
(2) 双方就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变更或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变更或补充协议之间相互不一致的,以签署日期靠后的变更或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1.6 法律适用
x协议条款的理解和解释均以签订之日中国有效的法律作为适用依据。
第二章 定义与释义
2.1 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协议:
“本协议” | 指区政府授权甲方与乙方之间签署的本特许经营协议,包括附件、附表、附图,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本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协议具 有同等效力。 |
“本项目/本工程” | 指酒泉市肃州区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处理 PPP 项目,具体包括餐厨废弃物收运系统、餐厨废弃物进料与预处理系统、地沟油处理系统、厌氧发酵系统、沼气预处理系统、快速堆肥系统、生产设备自动控制系统、臭气处理系统、废水处理系统等。本项目的建设指标以 最终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复认可的设计文件为准。 |
“甲方” | 指肃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乙方” | 指本协议的项目公司。 |
“标书” | 指根据投标人须知由投标人或投标联合体呈交、经甲 方接受的有关本项目的投标文件。 |
“中标人” | 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的本项目的社会资本。 |
“履约保函” | 指乙方按照第 3.6 条款的规定向甲方提供的建设期履 约保函。 |
“维护保函” | 指乙方根据第 3.7 条款的规定向甲方提交的运营期维 护保函。 |
“法律变更” | 指在生效日后,各级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任何适用法律,导致 (i) 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或关税发生变 化; |
(ii) 项目投资、融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要求发生变化;或 (iii) 环境保护法律发生变化,并因此增加乙方的 资本性支出或运营成本。 | |
“复印件” | 本协议中所有需提交给另一方的文件复印件均应与 原件一致且加盖公章。 |
“工作日” | 指中国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以外的公历日。 |
“开工日” | 具有本协议 7.5.2 条约定的含义。 |
“建设期” | 指在完成相关设计及批复,且项目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监理单位向乙方下达开工令,项目建设期开始 时间以开工令为准,直至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 |
“政府配套工程” | 指本项目厂区内外的“三通一平”工程 |
“谨慎运营惯例” | 指在中国的大部分餐厨废弃物收运及处置运营者为 建设运营类似于本项目的项目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作法以及采用的国际惯例和方法。 |
“ 开始商业试运行 日” | 指根据第8.2 条款规定的开始商业试运行日或视为同 意开始商业试运行之日。 |
“缺陷责任期” | 指特许经营期满移交后一年。 |
“开始商业运行日” | 指根据第8.3 条款规定的开始商业运行日或视为同意 开始商业运行之日。 |
“ 餐厨废弃物处理 量” | 指乙方收运交付并经双方共同计量确定的由餐厨废弃 物处理厂实际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量。 |
“ 餐厨废弃物处理 场地” | 指肃州区餐厨废弃物处理厂所占土地(以土地使用证 确认的红线为准)。 |
“批准” | 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为乙方或为项目进行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或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 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 |
“融资交割” | 当下述条件具备时,视为完成融资交割: (i)已签署并向贷款人递交所有融资文件,包括融资 |
文件要求的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得到满足或被贷款人放弃;并且 (ii) 乙方已经收到投标人须知和融资文件要求的 项目公司股东对项目公司的股本出资。 | |
“融资文件” | 指与项目建设的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 (i)与股权投资者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或 (ii) 与提供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相关的文件。 |
“适用法律” |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适用的政府部门颁布的条例、办法、通知、通告、指令、命令 及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
“特许经营期” | 具有第 3.4 条款规定的含义。 |
“投标保证金” | 指投标人依照投标人须知的要求与标书同时提交的 保证金。 |
“投标人须知” | 指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卷《酒泉市肃州区餐厨废弃物 资源化处理 PPP 项目投标人须知》。 |
“土地使用权” | 指餐厨废弃物处理厂场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
“土地使用证” | 指政府部门就土地使用权颁的证书。 |
“违约” | 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 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
“项目设施” | 指肃州区餐厨废弃物处理厂场地内由乙方投资建设安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和为满足收运 需求购置车辆及监控系统等其他资产。 |
“移交日” | 指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 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他日期。 |
“运营期” | 指项目建设期结束后第一(1)日起至合作期最后一(1) 日止。 |
“运营年” | 指运营期内任一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应在项目开始商业运行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年应在特许经营 期的最后一日结束。 |
“运营月” | 指运营期内任一个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应在项目开始商业运行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月应在特许经营 期的最后一日结束。 |
“运营日” | 指每日从 00:00 时开始至同日 24:00 时结束的二十四 (24)小时。 |
“运行维护手册” | 指根据第 9.8 条款编制的手册。 |
“可行性缺口补助” | 指甲方根据本协议向乙方支付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 x。 |
“ 餐厨废弃物收运 处置价格” | 指本协议第 12.2 条款中所述的以元/吨表示的餐厨废 弃物收运处置单价。 |
“保底量” | 指根据本协议第 12.1 条款的规定,乙方应为本项目运营的收运处置量进行保底,各运营年度的保底量分别为:第一年保底量为本项目设计处置量的 50%,第二年为 60%,第三年为 70%,第四年为 80%,第五年为 90%, 第六年及以后达产为 100%。 |
“资源化利用收入” | 指项目公司通过资源化处理制成的产品,包括但不限 于沼气、废弃油脂、地沟油、有机肥等 |
“一般补偿事件” | 指乙方按本协议有权获得补偿的任一事件。 |
“不可抗力事件” | 具有第 18.1 条款所规定的含义。 |
2.2 声明和保证
(1) 甲方在此做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 甲方已充分理解本协议背景和目的,并承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
的约定诚信履行本协议;
2) 经区政府授权,甲方有权代表区政府签署本协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 本项目以 PPP 的模式实施,采用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方式选择并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乙方在此做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 乙方已充分理解本协议背景和目的,并承诺按本协议相关约定执行协议;
2) 乙方作为依中国法设立、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法律资格和能力;
3) 乙方及其授权签字人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有效授权;
4) 乙方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了本协议相关内容,并已完全理解和了解本协议项下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不得以未理解本协议相关条款或内容为由主张减轻或免除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 乙方保证并承诺其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诚信履行本协议,为本项目提供持续服务和维护公共利益;
6) 乙方保证并承诺其所声明、保证内容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并愿意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 释义
x协议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协议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
在本协议中:
(1) 协议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协议或文件;
(2) “元”指人民币元;
(3) 条款或附件:指本协议的条款或附件;
(4) 一方、各方:指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人或该方的受让人;
(5) 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6) 本协议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本协议项下的有关甲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法规或地方性规章制度并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则适用该等法律、法规或地方性规章制度的规定;
(7) 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8) 本协议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该标题所属条文的当然解释,本协议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
3.1 特许经营项目
酒泉市肃州区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处理 PPP 项目。
3.2 特许经营原则
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
(2)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3) 遵循谨慎运营惯例,依法经营、认真履行经营管理责任。
3.3 特许经营权
3.3.1 甲方授予乙方在本项目所对应的合作期内独家的权利,由乙方根据适用法律、本协议的规定负责该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并获得可行性缺口补助;合作期满时将该本项目的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肃州区政府指定的接收机构。
3.3.2 乙方同意依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获得第 3.3.1 条款项下的特许经营权,并应在合作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
3.3.3 乙方对本项目所享有的特许经营权在该项目的合作期内始终保持有效。
3.3.4 除本协议特别约定外,乙方在合作期内不得对外投资或从事与本协议第
3.3.1 条款中约定的特许经营权范围之外的其它经营活动。
3.3.5 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出于本项目融资的目的,乙方可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 号)的规定将本协议项下的预期收益等作为本项目的融资质押等担保,乙方设置该担保权益不应损害甲方的权利或利益;若未来乙方不能顺利完成项目融资的,乙方应采取股东贷款、补充提供担保等方式以确保乙方的融资足额到位。
3.3.6 乙方不得对本项目的资产、设施和设备进行出租、转让或设置担保权益。
3.3.7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项目特许经营期内不得将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出租或以任何形式转让、承包给第三人。
3.4 特许经营期
3.4.1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建设期为1年,运营期为15年。
3.4.2 工程进度如果因下列情况受阻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建设期可相应顺延:
(1) 不可抗力事件;
(2) 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延期;
(3) 因土地征拆等原因导致的延期;
(4) 法律规定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的延误;
(5) 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
3.4.3 除非根据本协议第15.3条一般补偿条款的要求进行延长,本项目的运营期为15年。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建设期延长,本项目运营期仍应从本协议生效届满1年之日起计算,即,本项目的运营期在15年的基础上,应扣除该延长期间。
(1) 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或,
(2) 项目提前终止。
3.5 特许经营范围
3.5.2 乙方的特许经营服务范围:在特许经营地域范围内,对宾馆、酒店、餐馆、快餐店、火锅店等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加工企业、生产小作坊及学校、机关
和企事业单位(含建筑工地)食堂所产生的餐厨垃圾及地沟油进行收运处置服务的独家和排他权利。
3.5.3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运营范围不得超过特许经营范围。
3.6 建设期履约保函
3.6.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甲方认可的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以甲方作为受益人的建设期履约保函,以保证乙方在建设期内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3.6.2 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数额为人民币xxx元整(¥6,000,000.00)。本项目的履约保函由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2日内向甲方提交,并作为协议生效的前提。建设期内,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中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兑取履约保函项下的款项。
3.6.3 如果甲方在项目特许经营期内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兑取建设期履约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应确保在甲方兑取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将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数额恢复到本协议前款约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建设期履约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甲方兑取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维护本项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
3.6.5 如乙方未如期提交符合本协议约定金额的建设期履约保函,则构成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没收中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同时有权另行选定本项目中标人。
3.6.6 乙方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后十(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退还中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3.7 运营期维护保函
3.7.2 维护保函的数额为人民币叁佰万元整(¥3,000,000.00)。从特许经营期终止一( 1 ) 年前, 乙方应将维护保函的金额应提高到人民币捌佰万元整
(¥8,000,000.00),至缺陷责任期满。
3.7.3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运营期维护保函在自保函开立日起至本协议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后一(1)年内持续有效。
3.7.4 如果甲方在项目运营期内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兑取运营期维护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应确保在甲方兑取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将运营期维护保函的数额恢复到本协议前款约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运营期维护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甲方兑取运营期维护保函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维护本项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
3.7.5 在运营期及缺陷责任期内,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中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兑取运营期维护保函。
3.8 保函的兑取
3.8.1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如果发生乙方违约,且未在违约情形发生之日起五
(5)日内按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确定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金额兑取建设期履约保函或运营期维护保函项下相应的金额,不足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
第四章 项目公司
4.1 项目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以及《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 51 号),本项目属于其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 20%。
在防范系统性风险、金融去杠杆的背景下,企业融资成本增高,为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保障本项目的融资和建设顺利完成,综合考虑决定,本项目的资本金比例设置为 20%,即 1329.96 万元。依据设定的股权比例结构,全部由社会资本方出资 1329.96 万元。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本项目具备一定的收益能力,为了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的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全部由社会资本方出资,社会资本方占项目公司股权 100%,政府不占股权。
表 4-1 股权结构一览表
总投资 | 各方出资比例及金额 | 各方出资 额占比 | |||
项目资本金(20%) | 1329.96 | 政府方出资(0%) | 0 | 0% | |
社会资本出资 (100%) | 1329.96 | 20% | |||
项目公司融资 (80%) | 5443.69 | 金融机构(80%) | 5443.69 | 80% | |
总计 | 100% | 6649.79 | 100% | 6649.79 | 100% |
4.2 股权担保与质押
4.2.1 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不得出让、转让、抵押、质押项目的土地使用权、项目设施。
4.2.2 在特许经营期内,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项目公司股东可将其在项目公司的股权质押给金融机构申请授信,授信用途仅限于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不得用于本项目之外的目的。
4.3 不得提供保证
项目公司不得为任何第三人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任何形式的连带责任。
4.4 项目融资
(1) 项目公司应承诺在项目融资过程中,利用自有资金或通过自身融资筹集工程建设所需资金;
(2) 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得在本项目所涉的任何资产上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亦不得对本项目所涉的任何资产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
(3) 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项目公司可以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在适用法律的前提下,通过收费权质押等方式实现项目融资;
(4) 项目公司对于项目融资所获得资金,只能用于履行本协议的需要,除此之外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5) 以项目公司名义融资的,融资风险和还款责任由项目公司承担。
项目公司应在本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取得金融机构的贷款协议,如未能在该期限内获得债权融资,则项目公司股东应承诺为本项目的投资提供股东贷款;否则,本协议不生效。
(1) 项目公司独立进行建设期和运营期的资金使用和财务核算;
(2) 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专门用于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维护等;
(3) 本协议生效日后 7 日内,项目公司应在当地银行设立工程建设资金专户,甲方有权查看账户资金情况,项目公司应给予配合,并对甲方认为异常的
资金流动进行说明;
(4) 项目公司应根据本协议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按时向工程建设资金专户拨付项目建设资金,该资金不得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经济活动;
(5) 对于甲方或国家有关部门对本项目提供的建设期补贴资金,项目公司应设立专门的账户用于该资金的使用管理。项目公司应按月向甲方报送该资金的使用情况,并随时配合甲方对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6) 项目公司对工程相关单位的工程进度款支付,须按相关工程协议的约定执行,不得违约拖欠。对支付情况,甲方有权核实;对不按时支付的,甲方将从其建设期履约保函中兑取并代项目公司支付,不足部分将在本项目进入运营期后,从甲方应向项目公司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助款项中扣除。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在甲方书面催告限定期限内仍未支付的将视为项目公司违约并可按本协议第 14.2 条的约定提出终止本协议;
(7) 项目公司应保证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项目公司应对前述内容向甲方提交一份承诺函(承诺函格式由项目公司自行提供);
(8) 甲方就项目公司的政府方股东报告的项目公司的异常经营行为和异常的资金流动主动介入项目公司的资金管理。
4.5 违约情形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对项目公司股权进行转让、设定担保,或违反约定对项目土地、设施设备进行转让、出租、设定担保,或违反约定使用项目资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乙方在期限内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相应违约金或赔偿金。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
5.1 征地拆迁
5.1.1 甲方应负责项目工程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乙方建设工程项目所涉及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征收征用和相应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由甲方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5.1.2 本项目建设用地由政府划拨,甲方应按照工程进度计划向乙方无偿提供项目工程用地。甲方只提供施工方案设计图纸中明示的工程红线范围以内的用地,若需要其他临时施工用地,则由甲方协助乙方获得本项目建设所必需的临时用地,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施工用地交接后,其管理工作即由乙方负责。乙方应特别注意非项目设施之外的地上、地下设备、管线的保护工作,遭损坏、盗窃需赔偿。
5.2 土地使用
5.2.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建设本项目所涉及建设用地和临时用地的土地用途和使用目的,不得将此部分建设用地和临时用地的使用权转让、出租、出借以及在其上设定抵押或任何他方权利。
5.2.3 乙方应当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合理使用建设本项目所涉及的建设用地和临时用地,否则因此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自行承担后果。
5.3 对土地使用的限制
5.3.1 乙方仅能将第5.2条款项下的土地用于本合同项下的经营,不得将该等土地的全部或部分用于本合同项下经营之外的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
5.3.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项目工程用地变更土地用途、对外转让、出租、出借、抵押及在其上设置任何他方权利,也不得用于工程建设之外的任何目的。
5.3.3 乙方应当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和与甲方以及有关政府部门签订的与取得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有关的法律文件的要求,合理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土地。
如因乙方违反适用法律、本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文件的要求使用土地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对第三方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相关赔偿不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5.3.4 乙方被视为已察看并检查了餐厨废弃物处理厂场地,并已对该等土地及其周围的状况,包括地下土壤状况、通道和设施关联物等表示充分了解并接受。
5.3.5 对于上述任何土地的状况,肃州区食药局不对项目公司做出任何声明和保证。项目公司已接受该等土地的现状(包括地下土层条件),肃州区食药局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 项目设计
6.1 设计要求
6.1.2 乙方应将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提交甲方审查,并承担审查费用。无论甲方是否审核、无论甲方在审核后是否提出意见或者是提出何种意见,都不得免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6.2 设计变更
6.2.1 乙方在遵守第6.1.1款的前提下,为加快建设速度、降低建设或维护成本、或提高本项目质量之目的,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对设计进行变更,前提是这些变更不违反适用法律的规定。
6.2.2 乙方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附原设计单位出具的同意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设计改动通知及所附相应图纸和说明后的7日内进行审核,并在7日内完成审核,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是否接受乙方所提出的变更。为履行审核,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设计改动所涉相关问题进行澄清和说明。无论甲方是否审核、无论甲方在审核后是否提出意见或者提出何种意见,都不免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6.3 乙方的责任
6.3.1 乙方应按照法定程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承担相应费用。
6.3.2 乙方对项目设施及其中各部分的技术可行性、运行能力和可靠性负全部责任,甲方对乙方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的审批不应被视为以任何方式解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第七章 项目建设
7.1 建设内容
7.1.1 项目设计日处理餐厨垃圾80吨、地沟油10吨,其中地沟油为项目公司免费收运,不需要政府支付收运处置费用。
7.1.2 在本项目满负荷运营后,双方进行协商,乙方根据区政府的要求启动二期工程的建设,二期工程的餐厨收运处置费用按照届时情况重新评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报区政府审定执行。
7.1.3 本项目建设内容:餐厨废弃物收运系统、餐厨废弃物进料与预处理系统、地沟油处理系统、厌氧发酵系统、沼气预处理系统、快速堆肥系统、生产设备自动控制系统、臭气处理系统、废水处理系统等。
7.2 政府配套部分建设要求
7.3 本项目建设要求
7.3.1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并遵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建设“三同时”制度的有关规定。
7.3.2 乙方应在签署、取得或完成(视情况而定)下列文件后十(10)日内,将下列有关建设工程的文件之复印件报甲方:
(1) 设计委托合同;
(2) 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文件;
(3) 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施工图和审批意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 工程合同和工程建设计划;
(5) 主要设备的采购合同。
7.3.3 乙方应在适用的进度日期当日或之前完成建设工程。乙方应在每月十(10)日前向甲方提交上个月的工程进度报告。
7.4 建设投资
x项目估算总投资为 6649.79 万元,其中:建设投 6441.83 万元,建设期利息
156.40 万元,流动资金 51.56 万元。本项目最终投资金额以竣工决算数据为准。
7.5 建设期限
双方应在下列项目时间表预计的有关进度日期当日或之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重大事项 | 进度日期 (从本协议生效起算) |
“三通一平”工程完工 | 2018 年 9 月 10 日 |
开始建设本项目 | 2018 年 9 月 11 日 |
对餐饮单位进行餐厨废弃物分类处理培训 | 2018 年 11 月 1 日 |
土建工程完工 | 2018 年 11 月 30 日 |
采购完成收运处置车辆 | 2018 年 12 月 1 日 |
设备安装工程完工 | 2019 年 4 月 30 日 |
开始试运行 | 2019 年 5 月 1 日 |
开始商业运行日 | 2019 年 6 月 1 日 |
(1) 开工日:不迟于 2018 年 9 月 11 日开工建设(实际开工时间以本项目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2) 竣工验收日:本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 8 个月,最终由乙方根据报批及工程进度要求确定。
7.5.3 工程进度如果因第3.4.2条所列延长事项受阻,上述进度日期可相应顺延。
7.5.4 当前款的事件发生后,乙方要求延长进度日期,应在前述事件发生后五(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并附相应证明材料,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事件的种类;
(2) 预计延误的日期;
(3) 乙方采取的减少延误的合理措施;
(4) 乙方要求延长的日期。
7.5.5 乙方逾期未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及证明材料的,进度日期不予顺延。
7.5.6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书面报告后十(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甲方不同意乙方的延期要求。
7.5.7 乙方在建设期内应向甲方提交每月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报告,该报告应合理、详细的说明已完成的和进行中的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相关事项。
7.6 工程进度
7.6.1 项目开工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施工进度计划,其中关键性节点和工期目标应满足本协议工期要求。
7.6.2 乙方应制定工期保证措施,并设专人对工程建设的实际进度进行检查,当出现进度偏差时应分析原因,适时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项目工期。
7.6.3 如果出现下述情况,有关进度日期的最后期限将延长或修改,但不涉及费用调整,也不适用第7.7条有关工程延误的规定:
(1) 不可抗力事件;
(2) 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有古墓、古建筑或化石等具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
7.6.4 乙方应在每月的十(10)日前向甲方提交上个月工程的进度报告。进度报告应持续至项目完工日止。
7.7 监理
甲方应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监理单位的费用由甲方垫付、代付,计入项目总投资,待项目公司成立后,再由项目公司支付给甲方。后续付款仍执行此流程。监理单位须按照适用法律对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xx施工、变更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理。
7.8 现场数据
7.8.1.1 甲方应将其已取得的现场地质和水文条件及环境方面的所有相关资料,提交给乙方。此外,甲方在生效日后得到的所有此类资料,也应及时提交给乙方。
7.8.1.2 乙方应负责核实所有此类资料,乙方在收到该文件资料二十八(28)日内,针对该文件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实,甲方对其提供的资料的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不承担责任。
除依照第 7.8.1 条款规定外,乙方应认真调查地表以下条件,充分考虑由此产生的对工期、费用的风险。
7.9 进场线路
7.9.1.1 对本项目,乙方应被认为已知悉其选用的进场路线的适宜性与可用性,甲方不保证特定进场通路的适宜性和可用性。乙方应负责进场路线的维护。
7.9.1.2 因进场路线不满足乙方的使用要求导致不宜或不能持续使用而发生的费用及风险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7.9.1.3 甲方不对由于任何进场路线的采用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索赔承担责任。
7.9.1.4 甲方不对在修筑进场路线期间乙方不宜或不能持续使用进场路线而引起的任何索赔承担责任。
乙方应为自己进入现场所需的特殊或暂时的道路通行权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乙
方还应提供为项目工程目的且其自身所需的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在甲方知情且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上述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
7.10 职员与劳工
7.10.1 乙方应要求其承包商按照适用法律要求雇佣职员和劳工,按时向职员和劳工支付合理报酬;若未按时支付造成群体上访,甲方有权兑取建设履约保函直接支付职员和劳工工资。
7.10.2 乙方应要求其承包商采取预防措施以保证其职员和劳工的健康与安全,并应要求其全体雇员遵守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所有适用法律。
7.11 工程延误
7.11.1 如果乙方合理预计工程不能达到本协议所要求的进度日期,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就延误的原因、预计的可能超出进度日期的天数、其他可合理预见的对建设工程不利的影响、已采取或建议采取的解决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的措施等内容向甲方进行合理详细的描述。
7.11.2 乙方发出上述通知并不能免除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义务。如果乙方提出或实施的补救措施不能解决逾期的延误,甲方可要求乙方采取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以达到进度计划的要求。
7.12 工程质量
7.12.1 乙方应保证工程质量达到适用法律及本协议约定的建设标准。
7.12.2 在工程开始施工后,乙方应严格执行各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甲方有权参加或检查乙方以及分包商的质量控制过程及方法,以确保工程的质量要求。
7.12.3 乙方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竣工验收等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且应符合本协议规定的所有要求。
7.12.4 乙方应依法选择和确定本项目专业工程的承包商。
7.12.5 乙方在开始建设工程之前,须建立一套完整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交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后执行。
7.12.6 在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在工作时间内对乙方或承包商履约情况进行检查,以保证乙方工程的任何部分均符合本协议的要求。对此,乙方须对此项检查予以配合。
7.12.7 若甲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乙方在建设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与本协议所规 定的或其他相关部门所规定的质量或安全要求不符,甲方有权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xxx在收到甲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进行整改,则甲方有权自己进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纠正,一切风险与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未能按照甲方的要求返还甲方为此而支出的费用,则甲方有权从建设 期履约保函项下兑取相应金额。该等情况下,乙方须允许甲方或其委托的承 包商为此目的而出入项目场地展开纠正工作,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 要求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应违约金。
7.13 安全和xx施工管理
7.13.1 乙方应始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和xx施工。
7.13.2 乙方在工程建设期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周围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
7.13.3 在施工期间,乙方应有效控制现场的气体散发、地面排水及排污。
7.13.4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不能清运的应及时苫盖。
7.13.5 水泥和其他易飞细颗粒建筑材料应采取覆盖等措施存放。
7.13.6 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社会人员与车辆经过现场区域的交通疏解。
7.13.7 甲方有权对乙方是否采取上述安全和xx施工措施进行监督,并有权要求乙方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甲方是否行使上述权利,并不免除乙方因不履行上述规定所需承担的各项潜在风险。
7.14 设备与材料采购
乙方应按法定程序购置本项目建设所需要的一切临时性或永久性的设备、材料及
其他物品,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设备、材料的采购、供应、进口应当按照法律实施并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及本协议的约定。
7.15 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监管
区财政、区审计部门对项目招标、协议签署等环节进行全面造价控制:
(1) 对主体和配套等各项工程的施工合同进行评审;
(2) 对全部工程结算进行评审。
7.16 工程变更与索赔
7.16.1 变更条件
(1) 工程变更是指在建设过程中对协议中约定的工程进度、范围和标准的变更;
(2) 甲方可以发布工程变更令的方式要求乙方进行工程变更;
(3) 在建设期内,以下列条件之一为前提,乙方可以向监理机构以递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并应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 加快工程进度;
2) 降低征拆难度;
3) 工程标准因政策法规要求提高;
4) 节约建设投资。
(4) 在建设期内,若发生法律变更需要对项目工程进行工程变更,则乙方应在得知法律变更事项后 5 个工作日内向监理机构提出工程变更申请。
7.16.2 变更程序
(1) 变更程序应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中的“通用条款”的相关规定;
(2) 任何涉及工程进度、范围及标准的变更必须报监理机构和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3) 由乙方提出的变更,应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7.16.3 乙方的补偿要求
(1) 若乙方认为,根据本协议任何条款或与本协议相关的其他文件,乙方有权得到工期的延长(延长即为补偿)、或增加建设投资并获得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的增加(增加金额即为补偿),乙方应就此向甲方提出详细报告,说明引起补偿的事件或情况,提供相关依据、要求延长的时间和(或)追加的付款等全部详细资料。该报告应在该事件或情况发生后 28 日内发出;
(2) 如果乙方未能在上述 28 日内发出补偿通知,则工期不能延长,乙方也无权获得追加付款;而甲方应被免除有关该补偿的全部责任;
(3) 甲方在收到补偿报告后,应在 42 日内做出回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并附具体意见。
7.17 竣工验收
(1) 项目全部完工后,在甲方及行业主管部门等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下,由乙方负责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工作。行业质量监督部门对乙方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2) 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向肃州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将项目全部设施的内业资料移交给档案管理部门接收管理;
(3) 竣工验收合格后,肃州区财政、区审计部门对建设投资进行评审,其中项目前期费,区财政部门按照当地相关规定据实评审;主体工程、政府配套工程,按届时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定额及相应的计价规定,结合施工期工程造价信息等进行结算评审。最终的项目建设成本以区财政部门评审结果为准,据此计算政府需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助;
(4) 若本项目非因乙方原因造成部分工程无法正常施工或验收,对于已经完成的部分设施,如果该部分设施具备单独验收的条件,则甲乙双方应根据本条关于项目整体验收的要求对该部分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7.18 建设的延迟、放弃和甲方介入
7.18.1 延迟
(1) 若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实际进度落后于经甲方认可的进度计划时,则视为甲方工程延误,工期予以顺延;
(2) 若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实际进度落后于经甲方认可的进度计划时,则视为乙方工程延误。乙方应及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并采取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确保实际进度同工作进度计划相一致。
7.18.2 放弃
乙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本项目建设。
7.18.3 视为放弃
除不可抗力或甲方违约的情况外,如果乙方出现下列情况,则本项目的建设应视为已被乙方放弃:
(1) 书面通知甲方其已终止任一建设工程,且不打算重新开始施工;
(2) 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开工日期之后三十(30)天内开始项目的建设;
(3) 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三十(30)天内恢复建设工程施工;
(4) 乙方上述原因之外的任何原因在运营日前连续停止工程建设(含调试)超过三十(30)天,直接或通过分包商撤走场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
7.18.4 甲方介入完成建设
(1) 甲方介入的条件
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则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取代乙方承担项目的任何必要的建设,以便实现完工。
1) 书面表示放弃项目;
2) 被视为放弃项目建设。
(2) 甲方介入后的约定
1) 甲方介入建设后,乙方应与甲方及其指定第三方合作,向其提供所有合理的协助,并让贷款人在其融资文件中作出具有相同效果的承诺,以确保项目的建设和完工;
2) 甲方介入项目的建设,不应被视为根据本协议受让了项目资产或承担了乙方的义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方及其指定第三方介入建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
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向乙方提供详细的费用和支出记录后,从建设期履约保函项下兑取该部分款项。如果乙方已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或提供了有效担保,甲方应撤出项目的建设。xxx在此时继续承担全部合同义务、责任。
7.18.5 乙方与施工单位应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为蓝本,签订符合本项目具体情况的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与本协议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协议为准。
第八章 测试与试运行
8.1 调试和测试
8.1.3 乙方在发出书面通知后的十五(15)天内,应向甲方提交十(10)份包括以下内容的调试大纲:
(1) 调试步骤及目的;
(2) 功能测试内容;
(3) 废弃物收运计划;
(4) 测试组织与计划。
在进入系统工艺调试与测试阶段之前,乙方应先进行主要工艺设备的单机无负荷试车,同时准备正式调试所需的原材料、润滑油、化学试剂以及必要的设施。
在完成主要工艺设备的单机无负荷试车之后,乙方认为本项目工程的主要工艺设备已处于满足设计要求的稳定状态,乙方可进行联合试车,并书面通知甲方。
(1) 就调试和测试所收运处置的餐厨废弃物,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
(2) 在性能测试期间所产生之全部收益(如有)归乙方所有。
(1) 进行功能测试时,所有测量数据及测试结果均不得进行误差调整。所有的功能测试应同时进行;
(2) 测试时使用之定义、符号、仪器及器具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此外,所有仪表及测量设备于功能测试前应先校验;
(3) 在功能测试期间,乙方应保持本项目在正常操作状况下,依正常操作程序及操作手册的要求进行操作;
(4) 若在功能测试期间发生处理中断,并不必然导致功能测试或任一单独测试无效,偶然或轻微的处理中断应视为正常操作的一部分;
(5) 所有的功能测试项目应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测定机构进行。经甲方认可后,由乙方委托检验测定机构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或其委托的机构有权监督功能测试,并可要求乙方在合理时间内增加为确定本项目性能所必须增加的试验,若该试验超出本协议规定的测试范围,应由甲方负担相关费用,并允许延长建设期。
(1) 餐厨垃圾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测试应包括:粉尘排放测试、锅炉废气排放测试、废水排放测试、噪声控制测试、恶臭排放测试等;
(2) 产出物质量测试应包括产出物的技术指标、重金属指标、产量等;
(3) 乙方进行的性能测试应包括肃州区各有关职能部门可能要求测试的其他性能指标。
(1) 每次功能测试完成后,乙方应声明功能测试已完成,并应向甲方提交一份功能测试报告,阐明每次功能测试的详细程序及结果;
(2) 甲方应在十五(15)天的时间内书面通知乙方其接受或拒收功能测试结果。
8.1.10 测试通过
在调试大纲规定的时间内,如果其功能测试获得通过,乙方可以向甲方申请通过测试的证明文件。
8.1.11 不合格的处理
(1) 如果功能测试表明项目设施不符合本协议或适用法律的要求,甲方应于功能测试完成后十(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xx不合格的理由;
(2) 如果功能测试不合格,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乙方应自负费用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补救不合格的情况,并应至少提前五(5)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再次组织功能测试;
(3) 乙方应对因不合格而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承担全部责任;
(4) 经三次测试仍不符合协议要求或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标准要求的,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8.2 商业试运行
(1) 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完成竣工验收;
(2) 功能测试通过后,甲方确认项目设施符合本协议的要求;
(3) 乙方应获得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的许可证。
(1) 在商业试运行的前提条件达成后,乙方应至少提前七(7)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开始商业试运行的书面通知,告知预计的开始商业试运行的日期,并提交能够说明项目设施已具备开始商业试运行条件的书面材料;
(2) 开始商业试运行日之前,项目设施须已经连续稳定运行三十(30)日或以
上,并且在乙方按照第 8.2.2(1)条款发出通知前连续三(3)日处理的质量满足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标准;
(3) 甲方应自接到开始商业试运行申请之日后七(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是否同意开始商业试运行,如果不同意须同时书面xx理由。如果甲方未发出此通知,视为甲方同意乙方开始商业试运行;
(4) 自开始商业试运行日或视为同意开始商业试运行当日,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收运餐厨废弃物,并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
乙方自开始商业试运行日后,至少持续商业试运行三十(30)日。在商业试运行期间,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8.3 商业运行
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在项目建设的适当阶段组织进行并通过质量、消防、环保、劳动卫生等政府部门的验收,并作为商业运行的前提。
(1) 在达到商业运营前提,且项目设施连续七(7)日餐厨废弃物处置满足处置质量标准且与部分餐厨废弃物供应单位签订收运协议后,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申请开始商业运行;
(2) 甲方自收到前款所述之书面申请之日后七(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是否同意乙方开始商业运行,如果不同意须同时书面xx理由。如果甲方未发出此等通知,视为甲方同意乙方开始商业运行;
(3) 在开始商业运行日或视为同意开始商业运行当日,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
8.4 提前完工
如果本项目完工的日期提前于预定开始商业运行日,在遵守适用法律的前提下,甲方应允许本项目提前投入商业运行。
第九章 项目运营
9.1 运营开始日
(1) 商业运行开始之日为运营开始日,本项目自此进入运营期;
(2) 自运营开始日起,区财政部门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费。
如果乙方因自身原因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开始使用,将可能承担如下后果:
(1) 一般的后果:无法按时获得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费、运营期缩短;
(2) 项目终止;
(3) 兑取建设期履约保函。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项目不能按期使用的,受到该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均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该不可抗力的影响期间申请延迟开始运营期。
9.2 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
9.2.2 乙方的餐厨废弃物收运人员应持证上岗、穿着统一工作服,并做到xx操作、规范收运。餐厨废弃物收运车辆必须保持完好和密闭,运输过程符合环卫作业规范,不得遗撒、滴漏,不得污染沿途环境。
9.2.3 乙方严禁将餐厨废弃物与其他垃圾混装收运,如发现餐饮单位将餐厨废弃物和生活垃圾混装时,应及时告知餐饮单位自行整改,若餐饮单位拒不整改的,乙方应反馈至甲方,由甲方督促整改。
9.3 安全生产
乙方应根据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的规定以及本协议的约定,确保项目设施的安全管理、运营及维护。如果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9.4 中期评估
运营期内,甲方将组织专家对本项目的建设情况、运营情况、项目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中期评估为每三年一次,从商业运行日起算,必要时可以进行年度评估。乙方应配合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完成中期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允许进入现场、提供相关资料等。
评估考核内容包括:
(1)确认本特许协议是否实现其目标;
(2)评估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的运营维护状况;
(3)与特许经营权有关的其他需评估事项。
9.5 设备管理和计量
9.6 餐厨废弃物处置及污染物排放标准
x项目餐厨废弃物产物及污染物排放暂定执行以下标准,具体以环评批复为准。
9.7 甲方进入本项目
在运营期与维护期,甲方应有权派员或指定第三方机构在任何时候进入本项目厂区及任何生产场所,以监督本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9.8 运营维护手册
9.8.1 在项目开始商业试运行日之前,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惯例编制项目设施的运行维护手册(下称“手册”)。该手册在项目运营期间应根据项目运行的实际情况随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9.8.2 手册应包括进行定期和年度检查、日常运行维护、大修维护和年度维护的程序和计划,以及调整和改进检验及维护安排的程序和计划。
9.8.3 手册应列明餐厨垃圾处理厂正常运营所需的消耗性备品备件和事故抢修的备品备件。
9.9 暂停服务
(1) 计划内的暂停服务
运营期内,为设施设备检修、大修和更新之目的,项目需要进行有计划的暂停服务。乙方每一运营年的计划内暂停服务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十五(15)日。乙方应于每年 12 月 31 日之前提交下一年度维护计划,将其重大维护和更新工作报甲方批准。
乙方根据经批准的计划内暂停服务时间表实施暂停服务时,应提前向甲方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乙方提交的计划内暂停服务申请书应包括:暂停服务的范围和理由、暂停服务的时间、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预计能够处理达标的餐厨废弃物量和恢复服务的大约时间。
甲方不得无故拒绝乙方的计划内暂停服务,但乙方应尽最大努力使得计划内暂停服务的影响减到最小,并在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维持至少 50%的日处理能力。
(2) 计划外的暂停服务
如果有计划外暂停服务,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解释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原因以及提出解决措施和建议,并尽最大努力将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影响减到最小。乙方应尽其最大努力在发生计划外暂停服务后 24 小时内恢复正常服务。
如果计划外暂停是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乙方还应支付实际处理量不足的违约金。如果计划外暂停是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应免除乙方实际处理量不足的违约金。
9.10 公众监督
乙方须依据特许经营协议和适用法律的要求,定期向公众公布其运营状况,接受公众监督。乙方接受用户投诉,政府主管部门接受用户对乙方的投诉。
第十章 保险
10.1 保险内容
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惯例,自费购买和维持附件八规定的保险,保险费计入项目总投资。乙方所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财产一切险(设备、设施及附属建筑物)、第三者责任险、机械故障损坏险等。
10.2 乙方必须
10.2.1 使甲方列入保险单上的受益人之一;
10.2.2 使所有保险单均注明保险商在取消保险或对之进行重大改变之前至少三十(30)日书面通知甲方;
10.2.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该等保险单据。
10.3 购买保险证明
10.3.1 乙方须促使其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向甲方提供保险证明,以证实其已获得保险单据及批单。
10.3.2 乙方若未向甲方提交上述保险的有效证明文件,则甲方有权代乙方办理与此项相关的保险。此种情况下,相关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不计入项目总投资。
10.4 未维持保险
10.4.1 乙方未能按第10.1条款的要求购买或维持保险,不得减轻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10.4.2 如果乙方不购买或维持第10.1条款所要求的保险,甲方首先应书面要求乙方购买或维持上述保险,在乙方接到上述书面通知三十(30)日内仍未购买或维持该保险,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自行购买上述保险,并有权从建设履约保函或维护保函中兑取款项以支付保险费用。
第十一章 绩效考核
基于 PPP 项目运作的目的,区政府从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投资和服务提供者,转变为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服务的购买者和监督者,应对项目设施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直接与可行性缺口补助挂钩。本项目考核内容分为建设考核和运营考核。
1. 建设考核
建设考核采用合格制,项目公司需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完成相应建设和安装工程,通过工程验收,并达到政府方提出的《建设质量要求》。如未能满足考核要求,需在 1 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支出由项目公司承担且不计入总投资,如未能整改到位,实施机构可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整改支出从建设期履约保函中兑取,项目公司应及时补充履约保函金额。
2. 运营期绩效考核
运营考核采用评分制,项目公司需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保质保量对餐厨废弃物进行处理,实施机构根据附件五《绩效考核评分办法》及政府实施细则对项目公司进行打分,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分数与政府应支付的所有运营期间可行性缺口补助挂钩。
甲方负责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按照本协议第十二章付费及调价机制的约定按期计算可行性缺口补助,由区财政部门进行核定并向乙方进行支付。
3. 考核调整
部分工程未能实施的影响:由于政府原因工程未能实施,双方协商考核断面,最终通过专家评审确定。
4. 建设质量标准
在建设期,政府方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机构对工程的质量、安全、xx施工、变更等方面进行监理,同时政府相关机构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政府方在施工质量、工期及施工进度安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对施工方提出要求,若未达标除要求项目公司进行整改外,还可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要求兑取建设期履约保函中相应的数额。
表 11-1 建设质量标准
指标类别 | 指标说明 |
质量 | 要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并做到一次性验收合格 |
工期 | 开工日,实际开工时间以监理工程师的开工令为准,竣工验收日,以合同为准。 |
环境保护 | 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国令第 682 号) |
安全生产 | 各生产环节和相关岗位的安全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等规定,达到和保持一定的标准,使生产始终处于安全的良好状态。 |
社会影响 | 各生产环节和相关岗位的安全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等规定,达到和保持一定的标准,使生产始终处于安全的良好状态。 |
第十二章 付费机制
12.1 保底量和保底量收运率
12.1.1 保底量
乙方应为本项目运营的收运处置量进行保底,各运营年度的保底量分别为:第一年保底量为本项目设计处置量的 50%,第二年为 60%,第三年为 70%,第四年为 80%,第五年为 90%,第六年及以后达产为 100%。
12.1.2 收运率及收运处置费
(1) 收运处置率低于当月保底量的 85%时,收运处置费付费下浮 5%,即为正常付费的 95%;
(2) 收运处置率为当月保底量的 85%及以上时,收运处置费付费为正常付费。
若因甲方未履行应尽义务或收运范围因行政区域调整缩小或因双方认可的不可抗力因素(下称“影响因素”)导致收运量在一定期间内收运量不足,即出现未能达到当期保底量的 85%时,应免除乙方在该期间内收运率不足 85%项下的接受支付单价下浮 5%的义务。
12.1.3 收运量不足
(1) 暂时性不足
暂时性不足是指影响因素发生后经过一定周期可自行恢复的情况。
在影响周期所在付费季度内,如果平均日收运率达到 85%,则视作收运率达标,支付价格不作下调。如果该季度平均收运率低于 85%,免除当季度收运率未达标的支付单价下浮 5%的义务。在免除乙方收运率未达到保底收运率责任的情况下,可行性缺口补助为:实际处置量乘以正常支付价格。
如果影响周期跨季度,则每个季度按上述原则进行付费调整。
(2) 永久性不足
永久性不足分为可恢复性不足及不可恢复性不足。
可恢复性不足是指可以通过增加收运范围等其他方式恢复到影响前的收运水平
的情况。发生此类情况时,参照暂时性不足执行。
不可恢复性不足是指影响发生后无法恢复到影响前的情况。发生此类情况时,保底量根据所发生的影响因素进行调整;同时,双方应根据新的保底量重新计算收运及处置价格。
12.2 餐厨废弃物的收运及处置价格
12.2.2 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规划及设计方案以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收运及处置方案为准。
12.3 餐厨废弃物处置价格的调整
12.3.1 新标准的执行
特许经营期内,如国家、甘肃省或酒泉市提高与项目相关的标准,乙方应及时适用最新的标准,如对乙方的费用或成本造成影响,则协商对收运处置单价进行调整。
12.3.2 成本上涨
特许经营期内,如收运系统及处置系统的资本性支出增加,乙方为保障收运服务与处置服务的费用或成本上升,则协商对收运处置单价进行调整。
12.4 调价公式
项目进入运营期后,在未开展调价前,按中标的收运处置单价进行结算。若项目经营成本发生变化,需要根据经营成本的变化情况对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价格进行调整。本项目将根据下述调价公式及调价原则对收运处置价格进行调整。
(1)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价格的调整公式 Pn=P0×Kn
其中:
Pn 指特许经营期第 n 年调整后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价;
P0 指基准年(上一次调价年份)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价; n 指调价年份;
0 指基准年(上一次调价年份);
调价时间间隔: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服务单价相邻两次实际调价的时间间隔为 3年;
Kn 指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价的调价系数,依据以下公式确定: Kn=C1×(En/E0)+ C2×(Ln/L0)+ C3×(Chn/Ch0)+ C4×(PIn/PI0)
其中:
En:第 n 年项目公司的电力费用指数(项目公司所付的每度电综合电价,包括基本电价和电度电价);
E0:基准年项目公司的电力费用指数(项目公司所付的每度电综合电价,包括基本电价和电度电价);
Ln:第 n-1 年时酒泉市统计局编制的《酒泉市统计年鉴》中公布的酒泉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L0:基准年前一年酒泉市统计局编制的《酒泉市统计年鉴》中公布的酒泉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Chn:第 n-1 年时酒泉市统计局编制的《酒泉市统计年鉴》中公布的“《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类”指数乘以从基准年 Ch0 开始到第 n-2 年逐年指数/100 的乘积;
Ch0:基准年前一年酒泉市统计局编制的《酒泉市统计年鉴》中公布的“《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类”指数;
PIn:国家统计局在《中国统计摘要》中公布的第 n-1 年全国商品零售价格总指数乘以从基准年 PI0 开始到第 n-2 年逐年指数/100 的乘积;
PI0:基准年国家统计局在《中国统计摘要》中公布的前一年全国商品零售价格总指数;
C1-3:比例系数,分别为正常商业运营年份餐厨废弃物处理项目的单位电费、人工费、外购材料费在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成本构成中所占的比例;
C4:调整系数,是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成本构成中除电费、人工费用、外购原材料费用以外的其他因子所占的比例,取值为 1- C1- C2- C3。
(2) 调价原则
甲乙双方建立价格协商机制。在项目运营期内,每三年进行一次价格协商,在调价的前一年第四季度开始并于该季度完成。其中,第一次协商为运营期第四年,协商工作在第三年第四季度开始并于该季度完成。
当 CPI 累计变化幅度超过±5%时,价格协商机制启动;否则,不启动协商机制,在下一个调价时点前,保持原有的收运处置费单价。在价格协商机制启动后,甲乙双方应共同成立工作小组,按照相关统计参数计算成本费用的变化。如果成本费用变化不超过±5%(含本数),则协商工作结束,收运处置费单价不作调整;如果成本费用变化超过±5%,任何一方有权利向另一方提出调整收运处置费单价的要求,另一方应协助对方向区政府有权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调整收运处置费单价。
12.5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服务费的计算及支付
甲方应按月审核乙方提交的收运量单据和信息平台传送来的垃圾收运处置量,根据收运量达标情况,结合第 12.1 条确定当月应付乙方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费。甲方每季度对乙方的经营状况进行绩效考核,根据当季绩效考核的结果向乙方支付当季的可行性缺口补助。
本项目将分情形设置不同情形下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价计算办法,具体如下:
12.5.1 暂停服务期间
收运处置服务费=该期间实际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量×收运处置单价
12.5.2 正常运行期间
(1) 收运处置服务费基数
正常运行期间指除试运行、暂停服务及不可抗力之外的期间
(2) 该期间实际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量小于该期间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保底量
收运处置服务费基数=(日均实际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量×正常运行期间的日数
×收运处置单价)×95%
(3) 该期间实际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量不低于该期间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保底量
收运处置服务费基数=日均实际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量×正常运行期间的日数
×收运处置单价
12.5.3 不可抗力及非乙方原因造成收运不足期间
因甲方未履行应尽义务、或因收运范围因行政区域调整缩小、或因双方认可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收运量未能达到保底量的 85%时:
收运处置服务费基数=日均实际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量×正常运行期间的日数
×收运处置单价
12.5.4 绩效考核调整
在根据收运处置量计算完成收运处置服务费基数后,根据绩效考核的结果对收运处置服务费进行调整并支付。具体公式如下:
(1) 绩效考核分数≥85
当季度收运处置服务费=当季度收运处置服务费基数
(2) 60≤绩效考核分数<85
绩效
当季度收运处置服务费=当季度收运处置服务费基数×考核分数
(3) 绩效考核分数<60
若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绩效考核严重不达标(考核分数低于 60 分),即表明本项目运营严重不达标,乙方应该对项目设施和项目运营工作进行整改,并在上述计算的可行性缺口补助中扣除 10%的违约金。若连续三季度绩效考核严重不达标,或两年
内累计超过四个季度考核严重不达标,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根据本协议第 14.2条的规定终止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并提前终止本项目。
第十三章 权利和义务
13.1 双方的共同义务
双方应相互合作以达到本协议的目的,并应善意地行使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在此前提下,双方同意:
(1) 当一方合理要求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或批准时,被要求方不可以无理拒绝或延迟给予该等同意或批准;并且
(2) 如果任何一方获悉任何以下事件或情形:
1) 合理地预计该事件或情形将对任何一方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实施项目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并且
2) 合理地预计另一方不能获悉该事件或情形。
该方应合理可行地尽快将该事件或情形通知另一方。
13.2 甲方的权利
13.2.1 建设期内,根据区政府要求或法律变更的情况对本项目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修改或变更。
13.2.2 在遵守、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前提下,有权对乙方是否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建设期及运营期的义务进行监督和检查。
13.2.3 甲方可通过现场监管和远程在线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对乙方进行监管考核。
13.2.4 要求乙方将本项目的监控系统的所有的资料与信息向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开放,乙方不得拒绝并应提供便利。
13.2.5 要求乙方定期或临时向其报告项目建设、运营和维护等相关情况。
13.2.6 在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乙方严重违约或发生紧急事件时,有权利(但不得被要求)介入,暂代乙方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
13.2.7 甲方有权在本项目收运处置率达到100%时,确定是否要求乙方实施二期工程。
13.2.8 如果发生乙方违约的情况,有权要求乙方纠正违约、兑取履约保函、兑取维护保函、向乙方收取违约金、提前终止或采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措施并进行补救。
13.2.9 甲方委派的股东对项目公司增减资、破产重组等发生资产重大变动及章程修正的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
13.2.10 有权依据PPP项目相关奖补资金到位情况和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选择处理的方式,包括不限于作为建设期补助冲减建设投资、冲减可行性缺口补助等。
13.2.11 行使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赋予的权利。
13.3 甲方的义务
13.3.1 在乙方提出适当的要求和承担费用的前提下,有义务协助乙方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或续延所需的与项目有关的一切批准。
13.3.2 应尽最大努力协助乙方取得中国适用法律规定的可适用于乙方的各项减、免税和优惠政策,并协助乙方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承诺的与履行本协议相关的其他优惠(如有)。
13.3.3 在特许经营期内,协调完成本项目所涉及的征地拆迁工作,以符合适用法律规定的方式提供项目设施占地的土地使用权,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向乙方交付本项目所需场地,相关的补偿资金纳入项目政府配套部分投资。
13.3.4 协助乙方完成本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报批工作。
13.3.5 对因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导致项目建设关键工期的延误,对乙方的建设期限进行适当延长。
13.3.6 甲方应促成区政府出台关于餐厨废弃物申报登记、收运及处置的相关管理办法及配套政策,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职责,申报登记程序、收运处置要求、监管办法、作业标准、违规行为处罚等。
13.3.7 为乙方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并创造有利收集的舆论环境和法律约束。
13.3.8 协调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或相关负责单位将餐厨废弃物按规定的时间安排搬运至本项目设定的餐厨废弃物接收点。
13.3.9 对不配合提供餐厨废弃物的产生单位进行严格执法,以确保收集工作顺利进。
13.3.10 在乙方按照协议约定提供合格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及处置服务后及时向乙方支付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服务费。
13.3.11 对因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或原因导致项目的资本性支出或运营维护成本增加时,对乙方进行一般补偿。
13.3.12 在本协议提前终止的情况下,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对乙方进行补偿。
13.3.13 履行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13.4 乙方的权利
13.4.1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享有在特许经营期内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及附属设施的独家和排他权利。
13.4.2 在征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有权为项目融资目的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将项目收费权进行质押。但不得要求甲方对项目融资进行担保。
13.4.3 对因政府有权部门要求或法律变更导致乙方资本性支出或运营成本增加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获得补偿。
13.4.4 在本项目提前终止下,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获得补偿。
13.4.5 在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情况下,根据协议的约定获得补偿或赔偿。
13.4.6 行使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赋予的权利。
13.5 乙方的义务
13.5.1 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应自行负责进行本项目全部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责任和风险。
13.5.2 应按照适用法律以及经政府有权部门审批的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等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文件,按计划组织和管理工程建设。
13.5.3 应承担与项目建设和运营相关的一切费用、责任和风险,应在本项目的建设期及运营期按照适用法律和本协议的规定为项目建设、项目运营和项目设施购买必要的建设、运营或财产保险。
13.5.4 应执行区政府要求或法律变更导致的工程建设标准变更。
13.5.5 筹集项目的建设资金,按工程进度计划进行投资建设,并确保筹集到位的资金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13.5.6 在建设期内向甲方提交不可撤销且随时可以兑取的建设期履约保函并维持有效,在运营期向甲方提交不可撤销且随时可以兑取的运营期维护保函并维持有效。
13.5.8 应为餐厨废弃物的收运及处置全过程安装必要的监控系统。监控系统的所有资料数据向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开放。
13.5.10 在运营期内,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区政府的各项法规政策,遵循谨慎运营惯例,依法经营、认真履行经营管理责任。运营期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决定中断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或对项目公司进行解散、歇业。
13.5.11 甲方派员或委托第三方对乙方进行监管考核时,乙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便利。具体监管的内容为:计量监管、运营监管、环境监管。收运监督考核办法详见本协议附件六:《收运监督考核办法》。
13.5.12 当本项目收运率达到100%时,应甲方要求,须启动本项目二期工程的建设。
13.5.13 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应急措施和应急预案,保证项目设施的安全运行。
13.5.14 按照普遍服务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使所有用户获得公平普遍的服务,不得以非正当理由等手段,人为设置障碍限制用户享有正当的权益。
13.5.15 接受甲方依照适用法律及本协议的约定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
13.5.16 如果违约,向甲方缴纳约定的违约金并按规定改正。
13.5.17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项目资产所有权、项目收费权、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
13.5.18 在特许经营期届满时,乙方按规定将项目设施无偿完好移交甲方或区政府指定部门,确保项目设施在移交时处于良好可使用状态,且全部项目设施上未设有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产权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
13.5.19 履行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十四章 协议的终止
14.1 自然终止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本协议终止。
14.2 甲方发出的终止
下述任一事件发生时,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1) 乙方未能根据本协议约定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或运营期维护保函并保持其有效的;
(2) 乙方出现本协议第7.18.2 条及第7.18.3 条约定的放弃建设或视为放弃建
设情形的;或者因乙方出现第 14.2 条约定的导致提前终止情形的;
(3) 乙方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清算或破产;
(4) 贷款人开始行使其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权利并可能造成项目无法正常使用;
(5)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停止对项目全部或部分设施的运营维护
(如属紧急情况的除外,但应在发生的同时口头告知甲方,并应在发生后 1 天内书面报告甲方);
(6)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出租、质押、转让项目产权或擅自进行股权转让的等。
14.3 乙方发出的终止
甲方无正当理由在逾期六(6)个月(自应付日起算)后仍未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乙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14.4 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
如果在本协议生效后,因法律变更及政府行为导致乙方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主要义务,而这种变化和影响又不以甲方的意志为转移,甲乙双方应尽力就继续履行本协议进行协商,若不能达成一致,则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14.5 协商一致终止
在特许经营期内,由各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本协议,此种情形下的终止及对应终止补偿金的计算问题等,由各方届时协商一致。
14.6 特许经营期终止
14.6.1 特许经营期届满,乙方应将本项目设施完善完好无偿的移交给甲方或政府指定部门。
14.6.2 发生甲乙方双方中任何一方的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守约方有权提出终止。如果因甲方违约导致本协议终止,甲方将以合理的价格收购本项目设施,并给予乙方相应补偿;如果因乙方违约事件导致本协议终止,甲方折价收购本项目设施。上述项目收购及补偿,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因一方违约应支付给另一方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14.6.3 如果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终止本协议,甲方收回本项目设施,并给予乙方相应补偿。
14.6.4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各方无法履行本协议且无法就继续履行本协议达成一致,任何一方有权提出终止。甲方以合理价格收购本项目设施。
14.7 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
(1) 终止意向通知
按照第 14.2 或 14.3 条发出的任何终止意向通知均应同时向贷款人发出一份复印件。在终止意向通知发出之后,双方应在三十(30)天内协商避免本协议终止的措施。
如果乙方和甲方就将要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乙方或甲方(视情况而定)在相应的协商期或双方可能同意的更长的时间内纠正了违约事件,终止意向通知即自动失效。
(2) 终止通知
在协商期届满之时,如果:
1) 双方未达成一致;或
2) 导致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违约事件未得到纠正。
则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和贷款人就此发出终止通知,本协议在终止通知送达对方之日终止。
14.8 终止后甲方的权利
(1) 对设施的运营维护权利
1) 在项目特许经营期内,如果乙方发生 14.2 所述事件,甲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之后,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有权,但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替代乙方接管项目设施的运营 维护,以使项目设施继续使用或完成任何必要的修理以保证项目设施继续使用。乙方 保证与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合作,并应让贷款人在融资文件中作出具有同样内容的承诺;
2) 任何情况下,甲方选择运营维护项目设施不应被视为所有权的转让或承担乙方作为项目设施所有权人的义务;
3) 在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管理项目设施期间,乙方无义务支付在甲方及其指定机构接管项目设施以后发生的日常维护费用。肃州区财政部门无义务向乙方支付任何可行性缺口补助或其他费用,直至乙方按照本协议接替或承担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
4) 甲方应有权在任何时候退出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在此情况下乙方应全面负责项目设施运营维护,直到任何一方发出终止通知。
(2) 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如果在 14.2 所述事件发生之后,甲方已发出终止意向通知,并且乙方违约事件在协商期期满之日前未得以补救,则甲方应有权在上述日期之后的任何时间发出终止通知终止本协议。
14.9 终止的后果
x协议终止后,双方在本协议项下不再有进一步的义务,但到期应付的款项除外;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本协议中争议解决条款和任何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的其他条款的效力。
在本协议提前终止,并且乙方按照本协议 14.10 条获得终止补偿后,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第十六章的要求,将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甲方或政府指定部门。
14.10 终止后的补偿
x本协议提前终止,则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甲方将按照如下标准向乙方支付补偿金(提前终止时,甲方对于乙方的补偿须以乙方还清其届时之所有负债为前提):
表 14-1 提前终止补偿情形及补偿表
条款号 | 本协议提前终止之情形 | 终止补偿金 |
1 | 甲方发出的终止 | 建设期终止时,为 A1-B |
运营期终止时,为 A2-B | ||
2 | 乙方发出的终止 | 运营期终止时,为 A3+B |
3 | 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 | 建设期终止时,为 A1+35%B |
运营期终止时,为 A3+35%B | ||
4 | 不可抗力 | (A4-C-D)/2 |
A1 为乙方尚未收回的投资(以经评审的为准);
A2 为项目全部建设成本评审价乙方尚未收回的运营期可用性价值;
A3 为乙方尚未收回的运营期可用性价值的在运营终止年的现值(按中标折现率); A4 为经评审的乙方账面资产净值;
B 取值为项目建设结算投资的 20%;
如属乙方违约,甲方发出的终止情形的,则甲方有权自本项目提前终止日起算三年内(如剩余合作期短于三年的,则本处指余下的合作期)分期分批次向乙方支付补偿金,具体分批次的支付比例及时间进度安排由甲方确定。
C 为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时,根据本协议及相关保险合同约定,乙方(含贷款方)实际获得的保险赔款;
D 为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时,因乙方投保不足,导致所获保险赔款无法使项目设施
恢复到出险前的正常状态和价值的恢复性建设费用缺额部分(如有);
若属甲方发出的终止情形之一的,按照对应公式计算终止补偿金即“A1-B”或者 “A2-B”的值为负数;或者不可抗力情形下补偿金计算为负值的,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条所述负数的绝对值。
14.11 协议的转让
除非不影响乙方基于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未经乙方和贷款人/贷款代理人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其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
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或其他项目协议项下的权利和利益。除为了本项目融资目的以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出让、转让、抵押、质押本项目设施或任何其它重要资产(按照本协议约定移交给甲方或政府指定部门的资产除外),也不得在上述资产、权利和利益上设置任何留置权或担保权益或者以其它方式处置这些资产、权利或利益。
14.12 继续有效
x协议第十四章14.1~14.12 条款和第十七章的规定在本协议终止后应仍然有效。
第十五章 临时接管和一般补偿
15.1 甲方的监督xxx
15.1.1 甲方的监督权
在项目从建设到使用的各个实施阶段,为了能够更好地了解项目进展、确保项目能够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甲方会按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利。甲方的监督权须在不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行使。
15.1.2 甲方的介入权
除了上述的一般监督权,甲方会在特定情形下(如紧急情况发生或者乙方违约)直接介入项目实施的权利。甲方的介入权通常在发生短期严重的问题且该问题需要被快速解决、而甲方在解决该问题上更有优势和便利的情形时。
15.2 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
特许经营期内,如乙方出现以下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实施临时接管:
(1) 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
(2) 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3) 擅自转让或者以承包经营、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
(4) 擅自将餐厨废弃物处置工程进行处置或者抵押;
(5) 擅自将特许经营权或收费权予以质押;
(6) 发生重大环境责任事故的;
(7)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甲方有权在决定临时接管之日起接管项目设施,并指定第三方临时提供运营服务。临时接管期间乙方无权获得服务费用,并且此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 方还应向甲方支付接管费。
乙方纠正引致临时接管的违约行为后,甲方应当终止临时接管,恢复其经营权。临时接管持续超过六十(60)日,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协议,收回乙方的特许经营权。
甲方错误启动临时接管程序或在接管过程中有过失造成乙方损失的,应给予乙方赔偿。
15.3 一般补偿
15.3.1 一般补偿事件
(1) 在建设期内,因甲方要求(甲方以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区政府主管部门规章及甲方或区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其他强制性规范文件的形式单独对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提出的要求视为甲方要求)导致的乙方建设成本(包括主体工程及政府配套工程投资、融资成本等)增加的情况;
(2) 在运营期,因甲方要求导致的乙方运营成本或资本性支出的增加超过 5%;
(3) 在运营期,因法律变更导致的运营服务要求变更和/或乙方运营成本或资本性支出的增加超过 5%;
(4)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安全,甲方因紧急事件而介入,暂代乙方运营和维护本项目设施,造成乙方的损失、支出或费用。
15.3.2 一般补偿形式
甲方对乙方可能的补偿方式包括以下一种或几种:
(1) 现金补偿;
(2) 其他方式(包含延长运营期等双方认可的方式)。
第十六章 项目移交
16.1 一般要求
(1) 特许经营期届满后,乙方应向甲方或政府指定部门无偿、完好移交乙方对餐厨废弃物处置工程(含餐厨废弃物收运系统)的所有权所附属的一切权益,包括:
1) 乙方关于项目用地的一切权益;
2) 与项目相关的所有项目设施,包括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工程所有的收运处置设施以及建筑物、构筑物、设备、机器、装置、零部件、备品备件、化学品、餐厨废弃物收运设备及其他动产;
3) 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要求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包括以任何许可方式取得的);
4) 所有尚未到期的保证、保险和其它协议的利益(只要这些是可以转让的);
5) 与项目设施有关的所有的手册、图纸、文件和资料;
6) 为转移项目设施的所有权所需的文件;
7) 甲方合理要求的其它物品与资料。
(2) 乙方应确保移交的项目设施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所有权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
(3) 区政府成立由国资、财政、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及乙方等组成的移交委员会,办理资产移交。将项目设施及内业资料移交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接收管理。
(4) 乙方应确保最后一次维护绩效考核指标达到正常使用移交标准。如发现存在缺陷的,未能达到移交标准的,则乙方应及时修复。如乙方拒不修复,
则扣除当季全部可行性缺口补助及兑取运营期维护保函所有费用。如任一方对是否达到移交标准有异议的,则由移交委员会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定。
16.2 移交日期、期限
项目特许经营期届满次日,或依法、依约导致本协议终止的次日开始项目移交,乙方应在六十(60)天内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本项移交,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移交延迟的除外。
16.3 移交程序
(1) 移交委员会应在移交日期六(6)个月前会谈并商定移交项目资产清单(包括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和移交程序;
(2) 乙方应提供移交必要的文件、记录、报告等数据,作为移交时双方的参考;
(3)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双方在完成项目资产移交程序前,均应继续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16.4 移交保证
在移交日期,乙方应保证本项目处于良好的使用状况且处于无负债状态,得到良好运营维护。
16.5 性能测试及恢复性大修
特许经营期满移交时,乙方应确保移交时项目设备完好率达到 90%、构筑物不存在重大破损。移交前,协议各方应共同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项目设施进行性能测试,费用由乙方承担。对于不满足移交状态的设施、设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恢复性大修,大修后的设施或设备性能应满足协议要求,餐厨废弃物处置能力、处置标准应达到设计处置理能力及标准。
16.6 缺陷责任期
为确保乙方期满后移交的项目设施符合协议约定标准,能够正常使用,本项目将期满移交后起一年设定为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内,乙方须按国家规定履行项目设施的保修义务(因接受移交的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除外),修复项目设施的任何
部分在经营期内出现的任何缺陷或损坏,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如果乙方在收到政府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不能或拒绝修正缺陷,甲方有权自行或请第三方修正缺陷,乙方应为此支付合理且必要的修理费用,否则甲方有权从维护保函中兑取相应金额,不足部分应由乙方承担。
16.7 保险的转让
在移交时,乙方应将所有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批单转让给接收人。接收人应支付上述移交之后保险期间的保险费或退还乙方在上述移交之前已趸交上述移交之后保险期间的保险费用给乙方。
16.8 技术转让
乙方应在移交日期将届时使用的运营维护本项目所必须的乙方享有所有权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无偿移交给甲方或政府指定部门,并确保甲方不因此遭受损失。
16.9 协议期限及相关
乙方在与第三方签订收运协议、设备协议及其他协议时,应努力使得该等协议的有效期届满日不超过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
如在移交日前,乙方需签订收运协议、设备协议及其他协议的,且该等协议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届满后仍为有效的,则乙方应在该等协议签订前报经甲方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由xxxx相应责任。
16.10 移走乙方相关的物品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乙方应于移交日期之后六十(60)天内,自费移走仅限于乙方员工的个人用品以及与本项目运营维护无关的物品,不包括移交清单所列的项目设备、备品备件、技术资料或者项目设施营运和维护的必需物品。如果乙方在上述时间内没有移走这些物品,甲方在通知乙方之后,可以移走并将物品转运至适当的地点以便安全保管。乙方应承担搬移、运输和保管的合理费用和风险。
16.11 风险转移
乙方应承担移交日期前项目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甲方的违约或不可抗力所致。
16.12 移交委员会
特许经营期届满十二(12)个月前,区政府成立由国资、财政、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及乙方等组成的移交委员会。移交委员会应定期会谈,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随时会谈,以便于商定项目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及将移交的设施、物品和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等。
在会谈中,乙方应提交负责移交的代表名单,甲方应告知乙方其负责接收移交的代表名单。移交委员会应在移交之前的第三(3)个月开会以准备移交仪式。
16.13 本协议移交后的效力
自移交日期开始,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即应终止,本协议另有规定并且双方于移交日之前发生及未付的债务除外。
16.14 延迟移交的处理
因乙方移交不符合本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或其他因乙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在本协议第 16.2 条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移交的,每延迟一日,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三(3)万元。
16.15 继续运行
如果本项目在特许经营期届满后继续采用 PPP 模式运作,则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权。
第十七章 违约
17.1 甲方违约及赔偿
17.1.1 甲方基于对特许经营的监管而对乙方错误地实施罚款、撤销特许经营权,经法定程序(如行政复议、法院判决等)证明其行为错误时,应当改正,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赔偿乙方损失。
17.2 乙方违约及赔偿
17.2.1 未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
如乙方未如期提交符合本协议约定金额的建设期履约保函,则构成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没收中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同时有权另行选定本项目中标人。
17.2.2 未提交或未补足运营期维护保函
如乙方未如期提交或未补足符合本协议约定金额的运营期维护保函,则构成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运营期维护保函金额支付违约金,如运营期维护保函中尚有部分款项,甲方有权先行兑取,抵扣上述违约金,不足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
17.2.3 工程进度款支付
乙方对工程相关单位的工程进度款支付,须按相关工程协议的约定执行,不得违约拖欠。对支付情况,甲方有权核实;对不按时支付的,甲方将从其建设期履约保函中兑取并代乙方支付,不足部分将在本项目进入运营期后,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助款项中扣除,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在甲方书面催告限定期限内仍未支付的将视为乙方违约并可按本协议第 14.2 条的约定提出终止本协议。
17.2.4 擅自变更设计方案、要求
乙方擅自变更项目设计方案、要求,或未按照本协议确认的设计方案、要求施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限期改正,乙方未予改正的,甲方有权自行聘请第三方进行项目施工,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根据实际费用兑取履约保函款项,
不足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同时,甲方亦有权终止本协议,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17.2.5 股权变更限制
一旦发生违反股权变更限制的情形,将直接认定为乙方的违约行为,乙方及乙方股东应消除该违约行为的影响并恢复项目公司股权原状;情节严重的,甲方将有权因该违约而按第 14.2 条约定提前终止本协议。
17.2.6 延迟开工、竣工
因乙方原因不能在本协议规定的开工日或之前开工、竣工验收日前完工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3 万元违约赔偿金,延期期间建设期利息乙方自行承担,
如因乙方原因拖期超过 60 日,则甲方有权提出提前终止与乙方所签协议,协议终止
后,乙方还应承担 1000 万元违约金,但不可抗力和甲方原因造成的延迟除外。
17.2.7 工程质量不合格
乙方完工后,经验收未能达到本协议规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维修或返工重做,乙方返工造成竣工验收延期的,乙方应按上述的约定承担延期完工的违约责任。经乙方两次返工整改,本项目仍未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后,甲方可要求乙方就质量不合格部分工程按概算投资审定值的 30%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可从甲方支付给乙方的终止补偿金中扣除。
17.2.8 绩效考核分数严重不达标
如果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绩效考核严重不达标(考核分数低于 60 分),即表明本项目运营严重不达标,乙方应该对项目设施和项目运营工作进行整改,甲方可从当季应付乙方的可行性缺口补助中扣除 10%的违约金。若连续三季度绩效考核严重不达标,或两年内累计超过四个季度考核严重不达标,甲方可以终止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提前终止本项目。
17.2.9 乙方原因造成的计划外的暂停服务
如果计划外暂停是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乙方还应支付暂停期间(按日计算)实际处置量不足的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如下:
违约金=暂停天数×日保底处置量×收运处置单价
甲方可以从当季应付乙方的可行性缺口补助中扣除上述违约金。
17.2.10 乙方放弃或视为放弃
x本项目建设工程出现乙方放弃或视为放弃的情形,且乙方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后,乙方还应承担本项目概算总投资 30%的违约金。
17.2.11 擅自转让股权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权。
17.2.12 终端产出物
x项目终端产出物必须采取本协议约定的处置方式进行处置,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处置方式。如乙方擅自变更终端产出物处置方式,则乙方在被发现 违约日前十日加上被发现违约日至整改完毕日之和的天数所处置的餐厨废弃物均为 无效处置量,甲方无需为该期间的餐厨废弃物处置支付费用。
17.3 不减免和影响的事项
(1) 违约方对违约责任的承担并不能减免其在本协议下的其他任何义务。
(2) 双方获得上述违约赔偿的权利不影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终止权。
17.4 减轻损失的措施
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或可能会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或减少损失。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减少的损失金额。受损害的一方应有权从另一方获得因试图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发生的任何费用。
17.5 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
如果损失部分是由于受损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部分损失应由受损害方承担的,赔偿的数额中应扣除该部分损失。
17.6 提前告知
乙方在知道或应该知道不再具备履行本协议能力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告知自己真实情形,并协助甲方执行临时管理预案。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造成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乙方及乙方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7.7 继续履行(违约不中断协议履行)
除非因违约导致本协议终止,针对本协议的任何违约责任的追究及责任承担,均不影响本协议的继续履行。
17.8 义务的分别性
x协议所规定各当事方的义务和赔偿责任意在使其具有分别性而不是具有共同性或集体性。本协议中任何条款,均不应解释为旨在建立各当事方之间的联盟、伙伴关系或合资企业,各当事方均应单独或分别对本协议约定的义务负责。
17.9 安全责任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
因乙方原因导致项目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等,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造成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及环境污染等,乙方应负责消除影响并承担所有赔偿责任,如甲方因此承担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17.10 赔偿金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因乙方违约导致本协议终止的,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如造成甲方的损失高于该违约金金额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赔偿金。
第十八章 不可抗力
18.1 不可抗力事件
任何一方由于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使该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该方应有权中止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不可抗力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件:
(1) 雷电、干旱、火灾、地震、火山爆发、山崩、滑坡、水灾、暴风雨、海啸、 13 级以上台风或龙卷风;
(2) 流行病、饥荒或瘟疫;
(3) 战争行为(无论是否宣战)、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禁运、暴乱或民众骚乱、恐怖行为、军事演习或政变;
(4) 化学或放射性污染或核辐射。
18.2 适用于乙方的例外情况
乙方无权将下述情况视作不可抗力事件而终止履行本协议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
(1) 乙方的承包商或其他与乙方建立协议关系的第三方在履行协议方面发生延误;
(2) 项目设施的故障或正常磨损。
18.3 适用于甲方的例外情况
甲方无权将下述情况视作不可抗力事件而终止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
肃州区人民政府对项目设施或其任何部分实行的没收、充公或国有化。
18.4 通知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知道不可抗力之后十(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详细描述不可抗力的发生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并根据对方要求提供证明。
18.5 损失承担原则
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损失。
18.6 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努力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双方应协商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给各方带来的损失。
声称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不可抗力消除之后应即刻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18.7 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
当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持续九十(90)天以上时,双方应协 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或者终止本协议。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一百八十(180)天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协议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给予另 一方书面通知后立即终止本协议。
第十九章 争议解决
19.1 协商
因解释或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进行协商解决。
19.2 争议解决
x协商不成,可以向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3 争议解决期间的继续履行
在争议提交解决期间,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而不影响以后根据上述裁决进行最终调整。
19.4 争议时诉诸媒体的限制
x本协议中出现争议,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向媒体披露项目信息。否则因信息披露不准确,造成另一方受到损害,披露信息的该方,须负责消除造成的不利影响,并补偿另一方。经过双方协商确定后,方可向媒体披露项目信息。
19.5 继续有效
本章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第二十章 生效
20.1 本协议生效的前置条件
(1) 乙方已完成融资交割或提供股东贷款承诺;
(2) 乙方已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
(3) 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缴纳了 20%的注册资本金。
20.2 未满足前提条件的后果
(1) 协议终止
如上述任一前提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满足,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项目协议。因未满足前提条件而导致协议终止,除协议中明确规定的在协议终止后仍属有效的条款外,其他权利义务将终止。
(2) 没收投标保证金
如乙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达成本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且甲方未同意豁免该前提条件时,甲方有权全额没收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一章附则
21.1 协议签署
甲方、乙方签署本协议之代表均应在已经获得签署授权的情况下签署本协议。
21.2 协议修订
x协议有效存续期间,因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或本协议部分约定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修订或签订补充协议。
21.3 协议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或法庭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
21.4 继续有效
x协议终止后,有关争议解决条款和在本协议规定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继续有效。
21.5 审计
x协议涉及的审计应委托中国境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届时有效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进行。
21.6 不予放弃
除非以书面形式提出放弃,否则,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均不应被视为已由任一当事方放弃。任一当事方未能严格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任何义务或利用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并不应被解释为今后将放弃任何这类规定或放弃任何这类权利。
21.7 项目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
为公众利益之目的,本项目的项目设施所有权约定归甲方所有。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的使用权、收益权等所有权上的一切附加权益归乙方所有。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甲方在特许经营期限内不得对项目设施进行任何形式的处分。
21.8 保险
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必须自费购买和维持适用法律所要求的保险,将甲方和乙方均列为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并确保乙方为第一受益人。
若建设期内施工单位根据适用法律要求购买了上述应由乙方负责购买的保险,则 视同乙方购买了相应的保险,但施工单位应将甲方和乙方均列为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并确保甲方为第一受益人。
21.9 税费
特许经营期内,乙方依法享有适用于本项目的相关税收优惠。甲方应自行办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甲方予以协助。
21.10 保密
各方对本协议及依据本协议向对方提交的相关文件均负有保密责任。
任何一方或其代理人所得到的本不属于公开提供的一切资料和文件(不论是金融、技术还是其他方面的),在未得到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或公众 泄露,但为充分满足政府和公共监督要求及乙方为满足股东要求的情况除外。
本条规定在本协议终止后仍应有效。
21.11 通知
(1) 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同意或其他通讯联系必须以中文书写,并通过专人递交、公认的国际快递、挂号或传真按下述地址,或各方通知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
甲方:肃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址: 收件人:电话: 传真:
乙方:【项目公司名称】地址:
收件人:电话: 传真:
(2) 地址变更的及时通知
如果甲方或乙方更改第 21.11(1)条所述的任何具体内容,更改方必须在新的内容启用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更改一方承担,另一方按原通讯方式向其发出通知、信函等,均视为已送达。
第二十二章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
22.1 标准语言
x协议以简体中文书就。正本一式十二份,甲乙双方各执六份,各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在其签名下注明的日期签署。各方愿受本协议的法律约束。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并根据 20.1 规定的前提条件达成后正式生效。
22.2 适用法律
x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二十三章附件
附件一《甲方授权委托书》 附件二《乙方授权委托书》 附件三《建设期履约保函》 附件四《运营期维护保函》 附件五《绩效考核评分办法》附件六《收运监督考核办法》附件七《主体及职责分工》 附件八《保险》
[签署页,此页无正文]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共同签署,以资证明。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2018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2018 年 月 日
甲方授权委托书
鉴于酒泉市肃州区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处理 PPP 项目的实施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要求,为符合《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 号)等政策文件的规定:“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加快项目推进,保障项目运作规范有序,区政府现授权如下:
授权肃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负责项目的前期准备、 PPP 实施方案的编制与报批、社会资本采购、政府采购合同和 PPP 合同签订、PPP 合同履行和项目资产期末移交等事项。同时,负责本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制定 考核监督办法等相关配套政策,指导开展相关示范工作。
本授权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肃州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八年 月 日
[证件影印页,此页无正文]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被授权人身份证
乙方授权委托书
肃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项目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现授权【项目公司名称(某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全权代表,负责酒泉市肃州区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处理 PPP 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的签订。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全称(公章):【项目公司名称】
日期:2018 年【】月【】日
[证件影印页,此页无正文]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被授权人身份证
建设期履约保函
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编号:日期:
受益人:肃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地址:
邮政编码:
申请人:【项目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地址:
邮政编码:
鉴于申请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甲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关于酒泉市肃州区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处理PPP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特许经营协议》及其附件。根据该协议之规定,乙方负责成立项目公司并按照受益人要求投资建设本项目,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由其认可的银行保函,以担保乙方在建设期内全面、正确地履行项目投资、建设及运营等义务。
我行同意为乙方出具上述担保函,并特此确认:若因乙方违反《特许经营协议》及其附件中所确定的义务,我行作为担保人并代表乙方向甲方负责,担保金额为 元(小写:¥ )。我行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承诺,在收到甲方首次书面要求即付的五(5)个营业日内,我行将无条件地代乙方向甲方支付上述金额限度内的任何一笔或数笔款项,并且甲方无须出具证明或xx要求支付款项的原因或理由。
我行放弃要求甲方在向我行提出付款要求之前首先向乙方提出付款等所有事项的抗辩权利。
我行承诺并保证,甲方与乙方之间可能对《特许经营协议》及其附件或任何
其它文件的条款所作的任何更改或补充,都不免除我行在本担保项下应承担的担保责任。我行在此放弃对此类更改、补充或修改要求给予通知的权利。
本保函自签署之日【】年【】月【】日起至【】年【】月【】日(乙方提交运营期维护保函之日)止始终有效。如果本协议在建设期内提前终止,建设期履约保函应在终止日后陆(6)个月内保持有效。
我行承诺为出具本担保函而须办理的有关法律手续已经齐备,我行放弃以其他任何理由主张该担保函无效的抗辩权利。
本保函中使用的所有术语具有《特许经营协议》中规定的含义。
银行/金融机构名称:
银行/金融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日期:
运营期维护保函
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编号:日期:
受益人:肃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地址:
邮政编码:
申请人:【项目公司名称】(以下简称“乙方”)地址:
邮政编码:
鉴于申请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甲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关于酒泉市肃州区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处理PPP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特许经营协议》及其附件并承诺履行其中的责任和义务。根据该协议之规定,乙方应提供经甲方认可的银行保函,以保函所述金额担保乙方履行《特许经营协议》项下运营维护本项目的义务。
我行同意为乙方出具上述担保函,并特此确认,若因项目公司违反《特许经营协议》及其附件中所确定的义务,我行作为担保人并代表乙方向甲方负责,运营期维护保函金额为人民币 (小写:¥ )元,应在本项目运营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递交,担保至本项目协议所确定的移交日期。我行无条件、不可撤销地承诺,在收到甲方首次书面要求即付的五(5)个营业日内,我行将无条件地按甲方书面通知中载明的金额及帐号支付上述金额限度内的任 何一笔或数笔款项,并且甲方无须出具证明或xx要求支付款项的原因或理由。
我行放弃要求甲方在向我行提出付款要求之前首先向乙方提出付款等所有
事项的抗辩权利。
我行承诺并保证,甲方与乙方之间可能对《特许经营协议》或任何其它文件的条款所作的任何更改或补充,都不免除我行在本担保项下应承担的担保责任。我行在此放弃对此类更改、补充或修改要求给予通知的权利。
本保函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本项目协议所确定的移交日期)为止始终有效。如果本协议提前终止,运营期维护保函应在终止日后陆(6)个月内保持有效。
我行承诺为出具本担保函而须办理的有关法律手续已经齐备,我行放弃以其他任何理由主张该担保函无效的抗辩权利。
本保函中使用的所有术语具有《特许经营协议》及其附件中规定的含义。
银行/金融机构名称:
银行/金融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酒泉市肃州区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处理 PPP 项目绩效考核评分办法(试行稿)
1、收运考核原则
序 号 | 内 容 | 考核要点 | |
项目 | 子项目 | ||
1 | 餐厨废弃物收运量(10 分) | 收集情况(2 分) | 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产出量进行监督,如实际产出量有造假嫌疑,是否及时举报 |
是否及时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每天产出量记录是否连续 | |||
计量(3 分) | 产生单位及收运车及收运桶配备的计量设备是否良好 | ||
是否按照规范的计量制度和管控流程对餐厨废弃物进行计量 | |||
配备全自动电子计量系统并保证正常运行,系统必须具有数据在线传输功能,监管方可通过信 息系统进行实时监管。 | |||
收取效果(5 分) | 是否按规定与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签订协议,协议是否在有效期内 | ||
餐厨废弃物专用容器盛装是否密闭、防腐 | |||
采用密闭式专用收集车进行收集,运输过程中是否存在渗漏 | |||
是否及时记录计算商家的收取比例(户比)、收取量与标准量比例,结果是否符合收运协议的 达标水平 | |||
是否按规定填写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联单,是否及时向肃州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其 委托的专业管理机构报送一次。 |
是否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每天到餐 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是否少于一次。 | |||
是否对超额的废弃物进行收运,是否记录并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 | |||
2 | 餐厨废弃物所含物质(20 分) | 有机质含量(8 分) | 是否实时检测餐厨废弃物中有机质含量,是否及时提供检测结果 |
杂物量(4 分) | 是否实时检测餐厨废弃物中塑料、木头、金属等杂物含量的检测结果,若发现异常废弃物时是 否作好记录并及时提供检测结果。 | ||
废水量(4 分) | 是否实时检测记录餐厨废弃物中废水含量,是否及时提供检测结果 | ||
油水分离(4 分) | 是否对餐厨废弃物的液体进行油水分离,是否提供分离结果报告 | ||
3 | 收运过程洁净度(10 分) | 容器(2 分) | 是否保持整洁 |
场地(2 分) | 收集点及周围保持整洁,无散落、存留废弃物和污水。废弃物收集站点应定期清洗、喷洒消毒、 灭蚊蝇药物。各种标志性牌齐全,并在规定的地方设置。 | ||
车辆清洁(2 分) | 应当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餐厨废弃物专用密闭车辆运输,并喷涂统一的标识标志,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 ||
运送废弃物餐厨废弃物的过程应覆盖密闭,实行“废弃物不落地”作业,不得有滴冒撒漏现象。 废弃物转运过程无粘挂现象。 | |||
沿途道路(2 分) | 废弃物转运过程应无废弃物飞扬。废弃物转运过程无渗滤液遗洒。 | ||
“门前三包”监 督(2 分) | 配合政府部门就“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若发现执 行不到位的,15 分钟内取证并通知政府相关部门。 | ||
4 | 餐厨废弃物收 | 人员安全(2 分) | 是否向餐厨废弃物收运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防具及危险应急设备 |
运安全(10 分) | 装置安全(4 分) | 是否确保餐厨废弃物收运装置的安全使用,餐厨废弃物收集桶应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外 体干净,完好率应不低于 95%。 | |
必要隔离(2 分) | 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餐厨废弃物与xx环境的必要隔离 | ||
车辆路线安全 (2 分) | 是否设计合理高效的收运路线,并确保收运车辆行进路线的安全,运输路线应避开交通拥挤路 段,运输时间应避开交通高峰段 |
2、处置考核原则
序号 | 内 容 | 考核原则 | |
项目 | 子项目 | ||
1 | 厂区(20 分) | 处置(10 分) | 厂区及周围是否保持整洁,无散落、存留废弃物和污水 |
车间内恶臭气体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气体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二级标准的要求 | |||
对噪声大的设备是否采取隔声、吸声、降噪等措施。 | |||
对收运到的餐厨废弃物处理是否做到定时定点、日产日清,不得堆积、滞留 | |||
厂区是否定期清洗、喷洒消毒、灭蚊蝇药物。 | |||
通行(1 分) | 保持厂区内车辆停放有序,道路通畅 |
预处理(5 分) | 餐厨废弃物的分选是否符合下列要求:餐厨废弃物预处理系统应配备分选设备将餐厨废弃物中 混杂的不可降解物有效去除;分选出的不可降解物应进行回收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分选后的餐厨废弃物中不可降解杂物含量应小于 3% | ||
厂区消防(2 分) | 可燃气体(沼气)管道和储存设施的车间所设置可燃气体和消防报警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 ||
油脂储存间、燃料间和中央控制室等火灾易发设施所设消防报警设施是否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 |||
安全与劳动保护(2 分) | 职业病防治、卫生防疫和劳动保护的措施是否有效执行 | ||
是否对职工进行定期的职业病防治、检查、体检 | |||
是否配备必要且有效的卫生防护器具,防护器具是否保证良好的使用状态,是否定期对防护器 具进行检查、更新、替换 | |||
2 | 设备(5 分) | 保养(5 分) | 主要生产设备是否定期检修,维护保养,是否保持良好的运转状态 |
3 | 排放物(15分) | 排放物(15 分) | 固废分选后是否脱水至含水率低于 60% |
烟气是否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标准中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 浓度限值(附表) | |||
噪音是否优于《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标准 | |||
污水是否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 | |||
排放的臭气是否优于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的二级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