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開店123網站(https://www.shop123.com.tw/):指由乙方經營之網路平台,提供甲方網路商城、行銷、金流、物流、電子發票之資訊系統 及其他相關之整合性服務網站。 五. 整合服務平台(https://www.einvoice.nat.gov.tw/):指由財政部提供營業人開立、傳輸、交換、儲 存電子發票之資訊系統及其他相關之整合性服務,可供已申請加入平台服務之各加值服務中心或營業人介接連線使用。
開店一二三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整合服務合約書
2018 年版
商城整合服務合約書
立合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
開店一二三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係乙方「開店123-軟體暨行銷服務契約條款」之使用人,於契約條款有效期間內,除已約定事項外,同意所銷售商
品由乙方提供□第三方物流 □第三方金流 □電子發票加值中心(須配合第三方金流)之整合服務,雙方本於誠信原則,協議訂定相關事宜如后,以茲遵守。
x. 第三方物流:指甲方依【附件一】選定乙方完成串接之運送業者,所提供之商品配送服務。
二. 第三方金流:指甲方依【附件二】選定乙方完成串接之第三方金融支付機構,所提供之貨款交付服務。
三. 開店123網站(xxxxx://xxx.xxxx000.xxx.xx/):指由乙方經營之網路平台,提供甲方網路商城、行銷、金流、物流、電子發票之資訊系統及其他相關之整合性服務網站。
四. 電子發票:指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統一發票,作業規範如【附件三】。
五. 整合服務平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指由財政部提供營業人開立、傳輸、交換、儲存電子發票之資訊系統及其他相關之整合性服務,可供已申請加入平台服務之各加值服務中心或營業人介接連線使用。
一. 本合約之有效期間與「開店123-軟體暨行銷服務契約條款」期間相同。二. 本合約期滿若經雙方合意續約,應於一個月前另訂新約。
雙方之權利義務規範悉由選用之服務項目訂定之,並同意附件之服務條款均視為本合約之一部分,應共同遵守。
一. 甲方所提供之資料為真實、正確、最新及完整之公司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公司名稱、統一編號、稅籍資料、地址…等,如有變更,應立即於本系統進行公司資料更正或通知乙方處理。
二. 乙方已採取相當資訊安全措施,以達到資料傳輸之私密性、完整性及來源辨識性,並按照政府相政府相關法令保障甲方之個人資料。
三. 甲方同意乙方因代為提供整合服務而必要蒐集、處理、利用個人消費及發票等相關資料,但乙方依法應將個人資料蒐集目的、個人資料之類別、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期間、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方式等告知甲方。
四. 若甲方提供任何錯誤、不實、過時或不完整或具誤導性的資料;或者乙方有理由懷疑前述資料為錯誤、不實、過時或不完整或具誤導性的,乙方有權立即暫停或終止提供整合服務之全部或一部,若因此造成乙方任何損害並得請求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之損害賠償。
雙方應提供固定、明確之往來銀行帳戶。
甲方指定之帳戶如下: 銀行名稱: (代碼: )
帳號:
戶名:
乙方指定之帳戶如下(金流): 銀行名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敦化分行 (代碼:0000000 )帳號:210-09-15792-0
戶名:開店一二三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指定之帳戶如下(物流): 銀行名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敦化分行 (代碼:0000000 )帳號:210-09-15795-5
戶名:開店一二三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 合約一方有破產、重整、解散、暫停營業或其他影響債信之情事發生時,本合約自動終止。惟乙方將其公司之業務移轉予第三人時,不在此限。
二. 倘甲、乙方任一方因故提前終止「開店123-軟體暨行銷服務契約條款」時,本約亦視為終止。惟就合約終止前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不受影響,雙方仍應繼續履行。
三. 任一方違反本合約(含服務條款)之約定時,除本合約另有約定外,如經他方指定適當期限要求改正而逾期未改正者,他方得逕行終止本合約,且未違約之一方得向違約之一方請求損害賠償。
一. 乙方因提供本整合服務而知悉甲方之營業秘密、個人資料及消費者資料,非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而有提供公務機關之情形者,不得逾越乙方蒐集、處理及利用之目的外而故意洩露第三人。
二. 本條所訂保密責任於本合約終止或屆滿後仍屬有效。
合約期間內,雙方應依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合約,任何因本合約履行所生之糾紛應由甲、乙雙方本於善意協議處理之,如因此涉訟時,本合約書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一. 本合約取代甲乙雙方先前口頭及其他書面約定,雙方合作相關事宜及協議規定依本合約及本合約之附件為主。二. 本合約若有未盡事宜,將由甲、乙方雙方協議後以書面增補方式修改之,或以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補充解釋之。
三. 乙方有權修改或增刪商店整合服務條款,並以「開店123網站」公開揭示方式辦理,甲方於揭示後七日內不提出書面異議者,視為承認並同意適用該修改或增刪之條款。
四. 未經他方書面同意前,任一方不得將本合約或本合約下之任何權利或義務轉讓予任何第三人。五. 任一方就本合作事項發佈新聞或載於廣告文宣中,應先經他方書面同意。
六. 本合約正本壹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立書合約人: | |
甲方: 代表人:地址: 統一編號: | 乙方:開店一二三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xxx 地址:000 xxxxxxx 000 x 0 x xxxx:54652437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物流服務條款】
一. 選擇商城整合物流服務者,即為本條款所稱之託運人。
二. 選擇台灣地區宅配時,託運人將其貨品委託開店一二三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均簡稱本公司)協助辦理黑貓宅急便(以下均簡稱運送人)託運業務。
三. 選擇超商取貨時,託運人將其貨品委託開店一二三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均簡稱本公司)協助辦理統一數網(以下均簡稱超商業者)超商取貨業務。
一. 運送人應依一般配收、送貨時間至託運人處所收取委運之貨品,並將貨品送達至託運人指定之地點交付指定收貨人;及至託運人指定之地點收取託運人出貨貨品之退貨,並將退貨貨品送達至託運人處所或託運人指定之地點。
二. 運送人於收取貨品後應視運送類型分別依所約定之時間內完成配送,一般配收、送貨時間以運送人約定之配送時間為準。
三. 託運人應將委運貨品完成包裝交付運送人配送,對未包裝、散裝之貨品,運送人得拒絕收貨配送,如因託運人貨品包裝不良,於運送途中發生損壞情形,應由託運人自行負責。
四. 超商業者於託運人之商品送達門市後及逾期退貨前,皆應受理託運人訂戶(即消費者)於門市之提貨服務。
五. 託運人之訂戶(即消費者)不限本人前來門市領取貨品時應告知超商業者訂戶(即消費者)全名(或領取人全名),由超商業者交付該商品予託運人之訂戶(即消費者)。
六. 託運人與超商業者商品進、退貨作業規範,請參考「台灣地區宅配」、「電子商務及網路業務廠商進退貨規範」。
一. 物流配送之收費依【附件1-1】定之,如有調整時則依每季更新之版本為準。
二. 費用採月結方式計算,依運送人於前月26日至當月25日間各運送標的之運送方式計算費用,本公司應於當月27日前,將當期承運明細及運費或手續費請款發票送交託運人,經託運人核對無誤後,由託運人於次月25日前匯款至本公司指定之帳戶;倘經託運人核對後發現有不符之部分,就該不符部分由雙方協議解決,惟就無異議之部分,託運人仍需以前述方式給付予本公司。
三. 前項月結區間之計算,於出貨以運送人至託運人指定之物流中心或託運人處所收取件貨品之日為準,非以貨品配達日為據;於退貨取件則以退貨貨品退回至託運人指定地點或託運人處所之日為準。
附件 1-1:
一. 台灣地區宅配運費計算
宅配服務貨品運送之服務費用(以新台幣計價),除本合約另有約定外,應依每件貨品之材積尺寸大小及送件地點為據計算,詳細計算標準依運送類型不同如下所示:
1. 常溫商品:
區域/尺寸 | 90 cm | 90-120 cm | 大於 120 cm |
本島常溫 | 85 元/件 | 100 元/件 | 115 元/件 |
二. 超商取貨費用計算
1. 每筆凌晨訂單狀態拋檔紀錄5元資訊處理費。
2. 可申請串接範圍超商取貨廠商為大智通、凱耀物流。
3. 全家計價方式:
(1) 常溫商品:
區域/尺寸 | S105 |
B2C 取貨付款 | 50 元/件 |
C2C 取貨付款 | 65 元/件 |
(2) 低溫商品:
區域/尺寸 | S60 | S90 | S120 |
本島低溫 | 145 元/件 | 175 元/件 | 235 元/件 |
(3) 退貨通50元/件(尺寸為 S105)。
附件二:【金流服務條款】
一. 選擇商城整合金流服務者,即為本條款所稱之使用人。
二. 本金流服務條款於使用人使用「開店123軟體服務」期間內,於其網路商店進行交易而委託開店一二三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均簡稱本公司)協助辦理串接金流服務適用之。
三. 選擇超商代碼繳費Pincode代收或超商代收時,則由使用人委託開店一二三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均簡稱本公司)協助辦理統一數網(以下均簡稱超商代收業者)進行超商代收業務時適用之。
一. 第三方金流服務系統設置,應由使用人提供下列文件:
1. 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二. 使用人所提文件資料必須正確並保證無虛假偽造情事,如有違反約定、使用人應負法律責任。
一. 使用人於合作期間內,應給付一次金流串接費用,並按年度依【附件2-1】費率繳納維護費用。費率如有調整,本公司得以「開店123」網站公告之。
二. 使用人應支付本公司之所有費用得自本公司所代收款項中一併扣除,若代收款項不足扣抵使用人應支付本公司之所有費用時,本公司應通知使用人,使用人應於收受本公司通知及發票後十日內補足差額,匯入本公司指定帳戶。
三. 本服務採月結方式,代收款項扣除所有應支付費用後,本公司應於次月25日撥款至使用人指定之帳戶。
四. 如為非兆豐銀行之帳戶,轉匯每月月結的代收款項將產生台幣30元的跨行手續費,由使用人自行吸收,並於代收款項內自動扣除。
一. 使用人同意於本合約有效期間內,應於所經營網站之相關付款網頁上,設置本公司之「開店123第三方金流服務」版位,提供使用人之訂戶(即消費者)進行線上繳費、轉帳功能等相關現金支付工具之服務。
二. 本公司應負責網路支付頁面之網頁素材製作,並需經使用人同意後,始可刊登。如因使用人之網站版面規劃如有重大調整而將影響前述版位位置時,使用人應事先告知本公司,經雙方確認後調整之。
三. 超商取貨付款需搭配開店123第三方物流作業規定。
四. 超商代收業者於使用人之商品送達門市後及逾期退貨前,皆應受理使用人之訂戶(即消費者)於超商門市之代收服務。五. 超商代收業者於使用人之訂戶(即消費者)不限本人前來領取,並告知使用人之訂戶(即消費者)全名(或領取人全名)
及繳費後,交付該商品予使用人之訂戶(即消費者)。
六. 超商代收業者所代收之金額,應以讀取繳款單條碼之應繳費金額(發票金額)為原則,若有違誤應由使用人訂戶(即消費者)自負其責。繳款單所載費用,以全額支付為限,若為部分支付,超商代收業者應不予受理,繳款金額之上限為新台幣2萬元整。
七. 超商代收業者代理收受使用人訂戶(即消費者)僅以現金為限,若欲以其他付費方式繳費時,超商代收業者得拒絕之。
附件 2-1:金流項目收費標準
(新台幣)
可使用 | x流項目 | 收取%數/價格 | |
一次性刷卡 | 2.2% | ||
刷卡分期 | 3 期 | 2.7% | |
6 期 | 5.2% | ||
12 期 | 8.2% | ||
24 期 | 12.2% | ||
Web ATM | 5 元 | ||
貨到刷卡 | 3.8% | ||
超商KIOSK代碼繳費 | 25元 | ||
附件 2-2:匯款相關資料
銀行名稱 | 銀行代碼 | 分行名稱 | 分行代碼 |
帳戶名稱 | 統編號碼 | 匯款帳號 | |
備註:使用非兆豐銀行之帳戶,代收款項轉匯將產生台幣30元的跨行手續費,將由甲方自行吸收,並於代收款項內自動扣除。
附件三:【電子發票服務條款】
一. 選擇商店整合服務之電子發票加值服務者,即為本條款所稱之使用人。
二. 本電子發票服務條款於使用人使用「開店123」期間內,於其網路商店進行交易所開立之電子發票而委託開店一二三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均簡稱本公司)協助辦理上傳整合服務平台適用之,使用人並同意以下各條款之約定。
三. 本開店123電子發票加值中心服務,需配合使用開店123第三方金流服務。
四. 本服務係遵循「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且於指定期限48小時內將產生之電子發票檔案全部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留存。
五. 於本公司服務相關網站消費開立之統一發票將不主動寄送,但使用人得於交易後要求交付電子發票紙本。六. 消費者得於交易前要求乙方開立電子發票時,提供註記買受人統一編號之紙本電子發票作為會計憑證。
七. 使用人同意於消費者同意捐贈電子發票後,本公司得直接將發票捐贈至本公司指定之社福團體。(受贈單位以「開店123網站」公開揭示為主。)
八. 使用人同意財政部公佈統一發票中獎號碼後,由財政部主動提供本公司發票中獎清冊,本公司應依據清冊,主動將紙本電子發票將寄予中獎人,由中獎人自行至郵局領獎,並將該中獎訊息將以EMAIL通知消費者,或消費者自行於「開店123網站」查詢。
一. 本公司應妥善保管於本服務之會員資訊,對於本服務之登入資訊(包括統一編號、商店代號、登入帳號及密碼等)應自行負保密、保管責任。
二. 除有不可抗力之事由或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外,當電子發票之相關設備發生障礙或消滅時,本公司將儘速處理之。三. 使用人知悉本公司對於所提供之電子發票加值中心服務,並不擔保完全穩定、安全、無誤、及不中斷。
四. 使用人可於開立電子發票24小時之後,至「開店123網站」查詢消費明細及電子發票資料。
一. 除使用人設定費外,如有逾原約定使用數量者,依【附件3-1】之收費標準,本公司應於當月27日前,將前月26日至當月25日間之逾量明細及請款發票送交使用人,經使用人核對無誤後,由使用人於次月25日前匯款至本公司指定之帳戶。
二. 本合約之規範內容包含政府單位所訂定之電子發票相關規範,若使用人因違反相關條款之規定而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權利,因而衍生或導致任何第三人對本公司提出任何索賠或請求,則應由使用人對本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律師 費。
一. 本公司僅提供使用人使用電子發票機制,所有交易糾紛本公司不負擔保責任,亦不介入買賣雙方的消費爭議。二. 使用人同意依照本公司退換貨帳款處理之規定辦理電子發票作廢及銷貨退回。
三. 若因政府政策、試辦業務狀況及不可抗力因素等考量,於不損及消費者之權益情況下,本公司得於一個月前於「開店123網站」公開揭示終止電子發票服務。
附件 3-1:電子發票收費標準
依照開店 123 加值服務表單報價單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