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S 技術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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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條款及細則
最終用戶權利
資訊及一般使用政策
UPS 技術協議
UTA09072020 版
請仔細閱讀本 UPS 技術協議之下列條款與條件。透過在下面表明您同意接受本協議的條款及細則約束,您即與 UPS MARKET DRIVER, INC. (「UPS」)簽署了一項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
只要您達到以下文件所訂責任,UPS 向您授予之 UPS 技術使用許可即持續有效:(1)本通用條款及細則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 (2) 最 終 用 戶 權 利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 和 (3) 資 訊 及 一 般 使 用 政 策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連同前述三個部分所提及之文件(下稱「協議」)。
您茲此確認,您已閱讀並完全理解協議所有部分—通用條款及細則、最終用戶權利以及資訊及一般使用政策,包括該等部分所提及之文件。
就協議而言:
「客戶」意指特定之人,該人是您的雇主,而不是服務提供者,(1) 且已獲分配您在註冊您訪問之第一個 UPS 技術時所使用之 UPS 帳戶,倘若該註冊需要 UPS 帳戶,(2) 且已獲分配您在訪問該 UPS 技術時所使用之第一個 UPS 帳戶,倘若註冊不需要但使用需要 UPS 帳戶,或者 (3) 當您訪問第一個 UPS 技術時註冊和使用均不需要 UPS 帳戶。
「服務提供者」意指由某 UPS 客戶聘用以協助該 UPS 客戶管理其與 UPS 當事人之運送活動、且得到 UPS 事先書面同意向 UPS 客戶提供此類服務的第三方,包括收帳資料服務提供者;而提供服務的 UPS 附屬單位則不需 UPS 的書面同意直接擔任服務提供者。
「服務提供者員工」意指服務提供者之員工。
「您」或所有者:「您的」意指(依適用) (i) 作為個人,如您作為個人而非代表其他第三方訂立本協議,以供自身使用 UPS 技術;(ii) 作為個人和客戶,如您是作為客戶員工履行職責使用 UPS 技術;或 (iii) 作為個人和您的僱主,如果您的僱主是 UPS 客戶的服務提供者,而您作為服務提供者的員工履行職責為 UPS 客戶提供服務而使用 UPS 技術。
您聲明和保證:您已屆法定成人年齡,並且(若適用)您能夠代表客戶或服務提供者依照有關法律簽署關於 UPS 技術之具法律約束力的合同。倘若於任何時候您不再有權代表客戶或服務提供者(依適用)依照有關法律簽署關於 UPS 技術之具法律約束力的合同,您不再可以代表該客戶或服務提供者使用 UPS 技術。
1. 定義。本協議內帶下劃虛線之術語具有如於此附帶之通用條款與細則附件 A 和最終用戶權利附件 A 所闡明之含義。倘若最終用戶權利之條款與本通用條款與細則有任何衝突,須以本通用條款與細則為准。
2. 許 可 證 授 予 。
2.1. 適用範圍。在遵守本協議條款及細則的前提下,UPS 特此授予您且您接受在 UPS 技術之許可地域內使用或存取 UPS 技術及關聯技術說明文件的一份有限度、可撤銷、不可再許可、非排他、不可轉移的許可證。最終用戶權利包含附加之通用許可證權利和限制,以及針對具體 UPS 技術之許可證權利和限制。
2.2. 通用限制 —UPS 資料與軟體。未經 UPS 書面同意,您不得,而且須令您的員工和代理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再許可、揭露或傳遞 UPS 資料。未經 UPS 同意,您同意不修改(包括對軟體的糾正)、 複製、出租、出借、抵押、分發、再分發、再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UPS 資料或其任何部分,而且特 此放棄由適用法律授予的此等權利。您同意不複製軟體;但對您根據本協議之使用所需者不在此列,而 且您得僅出於存檔目的而製作軟體的一(1)個備份副本。此備份副本須包括 UPS 的版權和其他所有權 聲明,而且受制於本協議的全部條款及細則。即使本協議中有任何相反規定,您不得以外包時間分享或 服務局的方式使用軟體。
3. 出口法律保證。您確認,據此提供的全部 UPS 資料均受制於由美國商業部工業與安全局實施之美國出口管理條例 (「EAR」),以及其他美國法律與條例。您同意在處理和使用據此提供的全部UPS 資料時遵守EAR 和全部適用美國法律,而且除非是依照EAR、美國及其他適用法律的授權,否則不得出口或再出口該UPS 資料。在不限制前述內容之普適性的前提下,您同意、聲明和保證,任何UPS 資料均將不被存取自、下載於、發佈於、運送至、轉移至、轉運途經或至、出口至、或再出口至 (1) 受限地域(或其國民或居民)或 (2) 美國財政部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名單或美國商業部Denied Persons List 名單或Entity List 名單上的任何個人、實體或組織。被視為受限地域的國家及地區,及前述名單上的該等之個人、實體或組織可能不時變更。即使有任何此等變更,您同意始終瞭解並遵守現行條文。
僅為方便查考起見,關於受限地域國家及地區,和前述名單上之個人、實體或組織的資訊或可在後列網址找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和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4. UPS 資 料 。
4.1. 智慧財產權之物主身份。您確認並同意,UPS 擁有 UPS 資料的所有權利、所有權和利益,或有權向您核發 UPS 資料的許可證。您確認,您未曾獲得對 UPS 資料的任何物主權益,而且將不會因本協議而獲得對 UPS 資料的任何物主權益。您在任何時候都不會採取或有意許可將以任何方式損害 UPS 或其授權人就 UPS 資料之權利的行動。UPS 及其授權人保留於此未明確授予關於 UPS 資料的全部權利。
4.2. UPS 資料與 UPS 技術之變更。UPS 可隨時更新、變動、修改或增補任何或全部 UPS 資料和/或
UPS 技術。
5. 支 援 服 務 。
5.1. 支持與維護。UPS 可應您的要求不時依其獨自決定為軟體提供支援或維護(「支援服務」)。 您特此授權 UPS 及其特許代理人(「支援提供者」),為了提供支援服務,或者 (1) 經由網際網路或其 他手段(這可能需要由 UPS 或支援提供者在您的電腦系統上安裝附加軟體(「支援軟體」))以遠端 方式,或者 (2) 經由在雙方同意之特定時間的現場登門造訪,存取軟體、您可能與軟體合用的其他應用 程式及您的電腦系統。使用支援軟體的各支援期均須經過您的同意。在該等支援期,UPS 可以視察軟體 正在您的電腦系統中運行,而 UPS 可以幫助您修改您的電腦系統。您進一步授予 UPS 和支援提供者就 向您提供支援服務而言合理必要之操縱和修改軟體和您的電腦系統、應用程式、文件及相關資料的權利。然而,您同意任何支援服務將由 UPS 獨自決定提供,而且協議內任何條款均不得解釋為令 UPS 負有提 供任何支援服務之義務。
5.2. 訪問專屬資訊。您確認並同意,在 UPS 或支援提供者提供支援服務時,您可能揭露,或是 UPS或支援提供者可能觀察到,您的資訊和資料;而且除非 UPS 曾在已簽署之獨立於本協議的某保密協議中另行同意,此等資訊和資料須視為非機密,而且因此不受通用條款及細則第 7 節限制。此外,您確認由 UPS 或支援提供者所利用的遠端通訊工作階段可能經由網際網路達成,而網際網路天生不安全;而且您同意 UPS 或支援提供者不需為在網際網路上發生的任何洩密負責。您在向 UPS 或支援提供者要求支援服務時應將前述內容考慮在內。
6. 暫停;期限及終止。
6.1. 權利之暫停。UPS 可在依其獨自決定暫停您經由 UPS 技術或依任何其他方式存取 UPS 系統之任何部分的權利,進而包括但不限於 (1) 防止存取UPS 系統或UPS 技術之任何不符合本協議之條款及細則的部分,(2) 糾正UPS 系統或UPS 技術中的實質錯誤,或者 (3) 遵守法律、條例或規則或法院或其他具合法管轄權機關的判決。
6.2. 條款。本協議須自您由點選瀏覽而表示同意時生效,而且須在其後於依本文之規定而終止前完全有效(「期限」)。
6.3. 代管之 UPS 技術。特定 UPS 技術由 UPS、UPS 關係者或 UPS 或 UPS 之關係者的賣主代管。代 管之 UPS 技術由在美國境內的伺服器代管且預定每星期七(7)天、每天二十四(24)小時提供服務(因維護 而不可用時除外);然而,UPS 不保證代管之 UPS 技術隨時可用,亦不保證訪問不會中斷或無差錯。 UPS 有權出於系統維護、升級及其他類似原因而不時中斷、限制或暫停代管之 UPS 技術。您同意,無 論原因為何,UPS 或 UPS 之關係者均不對因代管之 UPS 技術的中斷、暫停或終止而導致任何損害負責。
6.4. 終 止 。
a. 任何一方均可終止本協議,且 UPS 可透過向對方提出書面通知而隨時隨意終止於此授予的任何或全部 UPS 技術許可證。
b. 儘管有前述規定,本協議於下列情況中將情形下將立即終止,UPS 無需採取任何進一步行動:(1)發生違反通用條款及細則第 3、7 或 10 條或通用條款及細則第 2.2 和 4.1(第三句)款之情事者;(2) 您發生破產、破產程序開始、企業改組、民事再生、協定、特別清算或其他任何無清償能力程序,或者您遭指定接管人、管理人、行政管理人或清算人,或您通過業務了結之決議,或者法院作出具此效力之命令者; (3) 如客戶或服務供應商係一合夥企業且您係一合夥人,而該合夥企業遭解散者;(4)您 UPS 檔案遭到刪除者。
6.5. 終 止 之 效 力 。
a. 一旦本協議因任何原因而終止,據此授予的全部許可證須立刻終止,且您須立即停止和中斷對 UPS 資料的存取和使用,並銷毀由您持有或控制的全部 UPS 資料。
b. 一旦某 UPS 技術的任何許可證終止,您須立即停止和中斷對該 UPS 技術和相關 UPS 資料的存取和使用,而且銷毀由您持有或控制的全部該等相關 UPS 資料。
6.6. 終止後條款之繼續有效。通用條款及細則第 1、7-9、和 12 條;及第 4.1、6.5、和 6.6 款;最終用戶權利第 10.3 款所列出之最終用戶權利條款;資訊及一般使用政策第 4 條所列出之資訊及一般使用政策條款,於本協議因任何原因終止後,應持續有效。
7. 機密資訊、商業秘密、資訊。
7.1. 揭露。在期限內及之後,您不得使用(除因與您據此之履行相關而獲許可者外)、揭露或許可 任何人存取任何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於 UPS 資料中所包含的任何商業秘密)。在期限及之後五(5)年 內,除非由法律另行規定,除因與您據此之履行相關而獲許可者外,您不得使用、揭露或許可任何人存 取任何機密資訊。您確認,若您違背本通用條款及細則第 7 條,UPS 依照適用法律可能無法得到適當補 救、可能蒙受無法彌補之傷害,而且將有權尋求公平之救濟。您同意以不低於您保護自己之機密或專屬 資訊的慎重程度保護此等機密資訊和商業秘密。如果依照任何法律或法庭命令規定有必要揭露機密資訊,您須充分提前地通知 UPS,以使 UPS 有合理機會表示反對。
7.2. 匯總。除本協議所明確許可者外,您不得集合資訊或導出或開發使用資訊的資訊、服務或產品。
7.3. 資料匯出。您不得透過(i)軟體內建的資料匯出功能;(ii)軟體介面提取(比如螢幕抓取);或(iii)其他方式,從 UPS 資料庫中匯出任何資料,並將該資料用於將運輸費用或交付時間與非 UPS 當事人的任何第三方的運輸費用或交付時間進行比較。
8. 保 證 。
8.1. 按客戶。您聲明並保證(1)您或客戶的總部或公司註冊成立地點不在受限地域、您或客戶並非受限地域的國民或居民、或是受限地域的政府;(2)您或客戶並非美國財政部特別指定制裁名單中之個人,或擁有美國財政部特別指定制裁名單中任何個人的百分之五十股權或受其控制(該名單得不定時修訂,為 方 便 查 閱 , 可 至 以 下 網 址 查 看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及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單稱「受制裁人」);(3)您或客戶不得在受限地域使用 UPS 技術;以及(4)您或客戶不得在任何涉及受限地域或受制裁人之業務或交易上,使用 UPS 技術。
8.2. 免 責 聲 明 。
a. UPS 當事人保證在向您交付軟體之日期起九十(90)日內,該軟體將實質上以如該軟體之相應技術說明文件所描述的方式運作。UPS 就違背前述保證的唯一責任為更換任何該等軟體。除前面兩句之保證中所述者外,UPS 資料係以「含所有錯誤且概不保證」的方式且以其現狀提供。對於使用 UPS資料的狀況、品質、耐用性、準確性、完整性、性能、未侵犯第三方權利、適銷性、安靜享受、或適合於特定目的或用途,UPS 不給予或承擔任何明示或默示、法定或其他保證、聲明、擔保、條件、承諾或條款,而且所有該等保證、聲明、條件、承諾及條款均特此在法律所許可的最大限度內予以排除;在交易或使用過程中出現的任何保證亦如此。UPS 不保證 UPS 資料中的缺陷將得到糾正。由 UPS 或任何 UPS 代表給予的任何口頭或書面資訊或意見均不造成保證。
b. 您進一步確認並同意,UPS 或支援提供者根據於此之通用條款及細則第 5 節對您的電腦系統、文件及相關資料的訪問,只是為了方便代您提供支援服務;您依然須獨自負責備份您的系統、應用程式、文件及資料。由 UPS 或支援提供者根據本協議提供之任何支援服務或支援軟體均以「含所有錯誤且概不保證」之方式提供,而且 UPS 對於任何此等支援服務或支援軟體不作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證。在不限制前述內容普適性的前提下,UPS 特此明確否認相關於根據協議提供之任何支援服務或支援軟體和所有關聯之忠告、診斷及結果之所有保證,包括但不限於適銷性、不侵犯第三方權利或適合特定目的之保證。您確認並同意,UPS 將不對支援服務中之任何錯誤、忽略、拖欠、缺乏或不合格負責。
c. UPS 當事人不擔保對 UPS 系統之持續、不間斷或安全訪問,並且對該等 UPS 系統之訪問可能受許多在 UPS 控制範圍之外的因素干擾。UPS 當事人對因此類干擾而造成的任何類型損害不承擔任何義務。
d. 有些司法轄區不允許限制默示保證,因此本條之限制及排除可能對您不適用。本協議賦予您特定法律權利。您可能享有其他因司法轄區而異的權利。您同意和確認,本協議所規定之責任與保證的限制與排除公平合理。
9. 責 任 限 制 。
a. 某些司法管轄區對某些損害賠償並不允許加以限制,例如限制(I)附帶和隨後損失、
(II)由於嚴重失職或者故意不良行為造成的損失以及(III)個人傷害或者死亡而造成的損害賠償。因此,本章節的限制和排除可能並不適用於您,而僅僅適用於相關法律所允許的最大範圍。本協議賦予您具體的法律權利。您可能還享有其他權利,這視您所在的司法轄區的不同而不同。如果您是本公司的客戶,這些條款不影響您的不得放棄的法定權力。
b. 對於因合同違約、侵權行為(包括過失)、不法行為、UPS 資料之使用或其他原因,由本協議導致之任何間接、後果、懲罰性、懲戒性、多重、附帶或特別損害、利潤損失、資料或資料使用損失、儲蓄損失、或取得替代貨物之成本,即使 UPS 當事人已被告知發生此等損害之可能性,UPS當事人概不對您或任何第三方負責。除最終用戶權利第 1.1 款和通用條款及細則第 8.2 款中所闡明之責任限制外,在任何情形下,對於任何損害(直接或其他)或罰款或損失,不論訴訟或索賠形式是否為基於任何類型的合約、侵權行為(包括疏失)、不法行為或其他原因,UPS 所有當事人的合計賠償額均不超過壹仟美元(1,000 美元);您特此放棄對超出此賠償額的任何損害索賠。
c. 為避免疑惑且與本通用條款及細則之第二段一致, 向您呈現本協議( UTA 09072020(XXX.XXX)版)一次以上不會將 UPS 當事人的合計總賠償額改變至超過壹仟美元(1,000 美元)。
d. 索賠倘若未於導致該索賠的首次事件發生後六(6)個月內提出,則視為放棄。
10. 名稱之使用與宣傳。除非如本協議所明確規定,您同意未經 UPS 每次另行的事先書面同意,您不得在廣告、宣傳中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UPS 當事人(包括但不限於 United Parcel Service of America, Inc.)或 UPS 當事人之任何夥伴或員工的名稱,也不得使用由 UPS 當事人擁有的任何商號名稱、商標、商業外觀或其模仿。
11. 注意:除非如本協議具體規定,據此規定或許可發出的所有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須以書面形式用如下方式發出:
由您發出:透過專人投遞、UPS Next Day Air® 次日投遞服務(通知於交寄後下一個營業日視為生效);透過傳真或電傳傳送(若發送方收到傳送確認)(通知於收到確認之日視為生效)、或透過預付郵資且要求回執之掛號信(通知於付郵後第十個營業日視為生效),並且須發送至此地址:UPS, 35 Glenlake Parkway, Atlanta, Georgia 30328,收件人:UPS Legal Department。傳真:(000) 000-0000;且
由 UPS 發出:透過您可用之每個方法,以及電子郵件(通知於傳送日視為生效),發送至(依適用)(1) 向 UPS 提供之您之 UPS 技術註冊資訊,(2) 您與 UPS 技術共同使用之 UPS 帳戶的位址、電郵位址或傳真號碼或 (3) 如上述 (1) 和 (2) 項均不適用,則發送至您以其他方式向 UPS 提供的位址、電郵位址或傳真號碼(依適用)。
任何一方均可透過向另一方發出三十(30)日事先書面通知而變更其地址、電郵地址或傳真號碼。
12. 雜 項 。
12.1. 獨立雙方。協議雙方均為獨立當事人,而且本文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為在協議雙方之間建立雇用或代理關係、合作夥伴和/或合資企業。任何一方均未獲授權利或授權以代表另一方或以另一方名義承擔或造成任何明示或默示義務或責任或以任何方式約束該另一方。
12.2. 棄權聲明。對本協議的任何條文或任何一方根據本協議之任何權利或義務的任何棄權,須依照由放棄遵守要求之方面所簽署的書面文件生效;而且任何此等棄權須只對該具體情況出於該文書中所聲明之目的有效。
12.3. 條文可分割性。依法律規定,您或擁有若干諸如本協議等合約無法限制之權利。本協議絕對無意限制該等權利。如本協議任何部分被認定無效或無法執行,剩餘其他部分應在適用法律許可的最大範圍內,仍具有十足效力和作用。
12.4. 轉讓。未經 UPS 事先書面同意,您不得將本協議,包括依本協議的任何權利、許可證或義務, 轉讓給任何其他人或實體。UPS 可讓與、委派或轉移本協議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其任何權利給 UPS 當 事人的任何成員而無須您之核准或同意。就這些目的而言,「轉讓」須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合併或轉讓方 之全部或大體全部資產的出售或本協議或其任何部分的任何轉移,無論是透過法律運作還是以其他方式,或轉讓方百分之三十(30%)或更多表決股份或權益或對其之控制的任何出售或其他轉移。倘若本協議 有任何獲准轉讓,本協議須對協議各方及其相應的法定繼承人和獲准受讓人有約束力和有益。
12.5. 稅賦。依照本協議應付的任何費用不包括由任何正當建立的稅收當局就據此應付 UPS 之費用而徵收的任何稅款和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適用的代扣稅款和加值稅或任何其他稅款或費用)。您須獨自負責計算並向有關稅收當局繳付任何此等稅款,而且不得因此等稅款繳付而減少應付費用之金額。
12.6. 准據法、管轄權及語言。本協議及由本協議引致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索賠、訴訟或爭議(無論合同違約、侵權行為或其他)皆以美國紐約州法律為準據法且據此解釋,但不包括(1)其法律衝突原則;(2)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約公約》;(3)《1974 年國際貨物銷售時效期限公約》;及(4)1980 年 4 月 11 日於維也納訂立之《修正 1974 年公約的議定書》。本協議雙方聲明均已要求本協議及所有與此相關的現在或未來文件只用英語書寫。Les parties déclarent qu'elles exigent que cette entente et tous les documents y afférents, soit pour le présent ou l'avenir, soient rédigés en langue anglaise seulement. 除當地法律另有規定外,在與具拘束力協議之有效簽訂一致的前提下,本協議以英文為準;您所收到的任何譯本僅為方便參考而提供。您與 UPS 依本協議的所有書信往來及通信須以英文為之。若您已經在網路上簽定本協議非美式英文之其它語言的翻譯版本, 則可到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 閱讀美式英文版本。由本協議引起或與本協議相關之任何索賠、訴訟或爭議(無論合同違約、侵權行為或其他)的專屬管轄權須屬於美國喬治亞州亞特蘭大市聯邦或州法院,並且雙方特此同意此專屬管轄權且不可撤銷地放棄和不得提出基於不具對人管轄權、審判地點不當或法庭不便之任何辯護。儘管有前述規定,倘若為了執行喬治亞州亞特蘭大市法院的某項判決,或者另外為對有爭議的所有事項提供完整救濟或全面解決,有必要在另一個美國或外國法院提起後續單獨或附屬訴訟,則在此必要限度內,雙方可在任何此等美國或外國法院提起後續單獨或附屬訴訟;而且雙方特此同意該等法院的非專屬管轄權且特此不可撤銷地放棄和不得提出基於不具對人管轄權、審判地點不當或法庭不便的任何辯護。即使於此有任何相反聲稱,UPS 須有權向任何具有管轄權的法院尋求過渡救濟或臨時補償。就本文的任何爭議而言,您同意電腦記錄或電子證據的可接受性。為避免疑慮,您與 UPS 當事人的任何成員就 UPS 服務所簽署之任何協議(包括如適用之 UPS 運輸/服務條款及條件等)所含之爭議調解條款,在發生該條款適用之請求權主張或爭議時,應以該條款為準。若您是下列其中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居民或您的註冊辦事處位於下列其中一個國家或地區,請參閱第 12.15 款和附件 B,暸解本協議的各國特定條款:中東國家、孟加拉、印度尼西亞、以色列、美國或波多黎各。
12.7. 不可抗力。當本文任何一方如因其所無法合理掌控之原因,而無法履行其依本協議之義務者, 不必承擔任何責任或損害賠償金責任,該等無法合理掌控原因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天災、工人罷工或糾紛、工業騷亂、政府緊急命令、瘟疫、流行病、傳染病、傳染性疾病爆發或其他任何公共衛生危機、包括但 不限於隔離或其他員工限制(無論該事件是否被相關主管機關正式宣告為傳染病、流行病或類似情事),
司法或政府行動、緊急條例、破壞活動、暴亂、故意破壞行為、電子故障、重大電腦軟硬體故障、設備交貨延遲、第三方行為或恐怖活動。
12.8. 救濟。本文規定的任何補救均不具排他性。
12.9. 遵守法律。協議各方就其據此之履行而言,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判決和條例,並且所採取之任何行動不得令對方觸犯任何對其適用之法律、判決或條例,包括在有規定處您作為被許可人向政府實體提交本協定。您特此確認根據本協定提供的 UPS 材料可能包含加密功能。您確認和同意,透過在美國之外的任何國家或地區下載、進口或使用 UPS 資料,您而非 UPS 將承擔遵守該國或地區全部法律與條例的完全責任,包括但不限於管轄加密軟體或技術之進口、使用、分發、開發或轉移的全部法律與條例以及與之相關的全部登記或許可規定。
12.10. 資料實踐。為完成包裹取件及投遞服務,以及與您所有之 UPS 技術相關聯,您所在司法轄區之 UPS 包裹投遞公司,其名稱和地址可於您所在司法轄區之UPS 網站上於「聯絡UPS」項下找到(「UPS 投遞公司」),負責蒐集、處理並使用個人資訊。UPS Market Driver, Inc.(地址:35 Glenlake Parkway, N.E., Atlanta, Georgia, USA 30328)及其他UPS 當事人得接收個人資訊並將其用於本文所定義之目的。
UPS 當事人依照適用之資料保護法處理個人資訊。在未限制 UPS 於適用法律許可下所擁有對個人資訊蒐集、使用、處理或揭露之能力,您同意,UPS 以及 UPS 全球集團公司中的其他公司(i)得基於多種目的
(下稱「目的」),蒐集、使用、處理或揭露您所提供的個人資訊,該等目的包括提供 UPS 服務、產 品及支援;處理您的付款、索賠、要求和 UPS 帳戶;與您進行溝通以提供最新追蹤資訊及與特殊活動、調查、競賽、優惠、促銷、產品及服務相關的資訊;提供可能根據您的興趣定制的廣告;經營、評價、 保護及改進 UPS 業務;幫助您使用 UPS 部落格及社交媒體;進行資料分析;監督及報告合規問題(包 括識別違法或不當活動並進行相應保護)、索賠或其他法律責任;行使、制定及保護法定求償權;以及 遵從 UPS 政策及履行法律義務;及(ii)可將您所提供的個人資訊傳送至提供送達運輸之國家以外的國家。您亦同意,UPS 可將您所提供的個人資訊與第三方共享,該等第三方包括服務提供商、關係人、經銷商、聯合行銷合作夥伴、特許經營人、應您要求的您的連絡人、政府機關以及託運人、收貨人或第三方付款 人及收件人等其他第三方(統稱為「收件人」)。UPS 亦可為遵從法律義務,自願配合法律執行或其他 公共或政府機構,避免遭受與疑似或實際違法或不當活動有關的傷害或損失的目的以及在 UPS 出售或 轉讓其所有或部分業務或資產的情形下,使用或揭露您所提供的個人資訊。對於任何非 UPS 地方、站 點、平台或服務的隱私實踐,UPS 概不負責。
您向 UPS 聲明和保證,您或您之員工,代理人或承包人(「託運當事人」)在向 UPS 投遞公司提交個人資訊時:(1)託運當事人係以合法方式蒐集該個人資訊,並擁有權利及職權向 UPS 當事人提供該個人資訊,供 UPS 就本通用條款及細則第 12.10 款所許可方式作使用;(2)您或任何託運當事人已依相關法律規定,向該個人資訊(包括所有包裹收件人)所識別之個人告知以下訊息:UPS 將按本第 12.10 款許可方式並且基於 UPS 得採行且運貨時有效之其他額外目的處理該個人資訊,並且 UPS 可能向前述收件人提供該個人資訊,且該個人資訊可能被傳輸至 UPS 當事人最初蒐集該資訊之國家或地區以外之其他國家或地區(該國家或地區之資料保護法可能有異於您初始提供資訊之國家或地區之法律);及(3)您已依法律規定,告知包裹收件人或收受方並取得其同意,使 UPS 得向其傳送協定貨運服務相關電子郵件及其他通知。
您進一步同意接收,由 UPS 或他人代表 UPS 向您帳戶所列任何無線電話號碼,撥打發送之 UPS 取件及遞送服務相關之非行銷性電話與簡訊(包括但不限於取貨通知電話與簡訊)。您了解並同意此等電話或簡訊可能經預先錄音及/或透過自動電話撥號系統發送,並且您的電信業者可能會針對您於手機電話號碼接收此等電話與簡訊酌收訊息與數據資料費用。您瞭解並同意,您向 UPS 提供之電話號碼均真實準確、現行使用中、且完整無誤,且如有必要,您應予以即時更新,確保該電話號碼真實準確、現行使用中、且完整無誤。
12.11. 非排他性。本協議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為阻止或限制 UPS 以任何方式與任何其他人做出類似安排或與雙方的共同客戶直接交易或訂約。
12.12. 完整協議;修訂。本協議構成雙方就本協議主題之全部理解與同意,而且取代 (1) 雙方與其相關之任何先前或同時的聲稱、理解及同意和 (2) UPS 與您之任何 UPS 技術協議的先前版本;該等版本已全部並入本協議。該合併將對軟體無效。在您收到軟體之特定版本時,有效之 UPS 技術協議將始終轄制您對該版本軟體之使用。UPS 與客戶之間的任何企業技術協議,無論其簽訂日期早於或晚於本協議,須取代本協議。UPS 與您所簽訂之任何比 UTA09072020 版更新的 UPS 技術協議,應取代本協議。對任何先前協議的取代須不削減 UPS 因在本協議日期前對此等先前協議之任何違反或違約而對您擁有的權利。對本協議之任何修改或修訂需由經本協議雙方之授權代表簽署之文書作出;然而,UPS 可依最終用戶權利第 10.2 款修改最終用戶權利和依本通用條款及細則第 4.2 款修改 UPS 資料和 UPS 技術。帶有電子簽名的文書不可用於修改或修訂協議。
12.13. 棄權聲明:歐洲聯盟通知。如您是歐洲聯盟及/或歐洲經濟區內任何國家的居民或您的註冊辦事處位於歐洲聯盟及/或歐洲經濟區內任何國家,包括英國(無論是否屬於歐洲聯盟成員國),就您對 UPS 技術的使用而言,您放棄於您所在司法轄區內(包括英國,在其脫歐後則應依 2002 年《電子商務
(歐盟指令)條例》中相等條文所要求,該等規定或不時予以修改或取代)實施之歐盟指令 2000/31/EC的第 10(1)、10(2)、11(1)及 11(2)條關於以電子方式簽約所可能規定的全部通知、確認及證實。在您有法定權利於接受後前十四(14)天內退出本協議之情形下,您特此明確表達放棄於十四天內退出本協議之權利以向 UPS 換取得以於簽署本協議後立即使用 UPS 技術。
12.14. 注意:依 UPS 隱私通知處理個人資訊。您茲此承認,個人資訊得依據通用條款及細則第 12.10款規定作處理。您也同意在您為包裹之收件人或接收者時,您已收到通知依通用條款及細則第 12.10 款處理和使用個人資訊。
12.15. 各國特定條款。若您是下列其中一個國家的居民或您的辦事處註冊於下列其中一個國家或地區,將適用附件 B。在通用條款及細則中的條文和附件 B 中的條文發生衝突或產生分歧時,若您適用附件 B,則應以附件 B 之條文為准。
a. 巴林、科威特、阿曼、卡達、沙烏地阿拉伯、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約旦、突尼西亞、阿爾及利亞、吉布地、伊拉克、黎巴嫩、利比亞、摩洛哥和茅xx尼亞(統稱為「中東國家」)。
b. 孟加拉國、印度尼西亞、以色列、美國及波多黎各。
附件 A
定義 — 通用條款及細則
關係人意指直接或間接控制某人或受某人控制或與某人受共同控制之第三方。本定義所指的
「控制」(包括相關含義、「受控於」以及「受共同控制」)係指直接或者間接擁有指揮或者造成指揮某一實體的管理和政策的方向,而無論是透過具有擁有投票權的證券、信託、管理協議、合約或者其他方式。
協議由本通用條款及細則第二段定義。
替代收費貨件意指由另一人代表您向 UPS 當事人交運其費用將向您的 UPS 帳戶收取之貨件。
轉讓在通用條款及細則第 12.4 款中定義。
收帳資料服務提供者意指 (1) 由您雇用提供服務以供您完成客戶收帳過程之第三方服務提供者,並且 (2) 該提供者已由您向 UPS 指定透過經由 UPS 系統從 UPS 傳給您之收帳資料的安全通訊 端層電子下載,接收收帳資料,此傳輸方法可由 UPS 根據本協定不時修改之。
機密資訊意指對 UPS 有價值而非廣為第三方所知悉或 UPS 由任何第三方獲得(包括但不限於 UPS 當事人)且無論是否由 UPS 擁有均被 UPS 視為專屬之除商業秘密外的任何資料或資訊。機密資訊須包括資訊。機密資訊不包括您能夠證明符合下列條件的資訊:(1) 您在由 UPS 接獲時已經知曉且不受制於有關當事人間的任何其他不揭露協議;(2) 現在或此後並非因您的過失而變得廣為人知;(3) 由您在未參考機密資訊的情況下以其他方式依法且獨立開發而得;或者 (4) 您依法由第三方獲得且無任何保密義務。
客戶由通用條款及細則第三段定義。
損害意指任何索賠、損失、損害、裁決、判決及成本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最終用戶權利 意指可於以下網址獲取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的文件。
通用條款及細則意指本文件。
進門貨件意指交由 UPS 當事人投遞給您之貨件。
資訊意指由 UPS 系統提供之與(i)UPS 當事人提供之服務相關的資訊,或(ii)與您由 UPS 當事人運送(包括但不限於委託貨件)有關聯而產生之資訊。
資 訊 及 一 般 使 用 政 策 意 指 可 於 以 下 網 址 獲 取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的文件。
中東國家 在通用條款及細則第 12.15 款中定義。
出門貨件意指由您託付給 UPS 當事人之貨件。
許可地域係就任何 UPS 技術而言,在於此之最終用戶權利附件 C 中與該 UPS 技術關聯之那些國家及地區。
人意指任何個人、法人、有限責任公司、合夥企業、聯營企業、協會、合股公司、信託、非法人團體或其他法律實體。
目的在通用條款及細則第 12.10 款中定義。
收件人在通用條款及細則第 12.10 款中定義。
受限地域意指受到由美國財政部外國資產管制處(「外管處」)實施全面經濟制裁或依照美國制裁或出口管制法律對 UPS 技術之使用、出口或再出口之任何其他總括禁止的那些國家或地區。由外管處實施禁運或制裁的國家或地區可能隨時改變。僅出於方便您參考目的,下列連結提供關 於 該 等 國 家 或 地 區 的 資 訊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center/sanctions/Programs/Pages/Programs.aspx 和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服務提供者在通用條款及細則第三段中定義。
服務提供者員工之定義請詳見通用條款及細則第三段。
託運當事人在通用條款及細則第 12.10 款中定義。
軟體意指 UPS 技術的特定專案;這些專案(i)是軟體且由 UPS 依照本協定向您提供(不包括樣品電腦軟體代碼)和與之關聯的任何技術說明文件,以及(ii)和在由 UPS 依照本協議向您提供之範圍內的其任何更新。
支援服務在通用條款及細則第 5.1 款中定義。
支援軟體在通用條款及細則第 5.1 款中定義。
支援提供者在通用條款及細則第 5.1 款中定義。
技術說明文件意指 UPS 據此就 UPS 技術或 UPS 標誌向您提供或供您取用之任何及全部說明文件和(或)樣品電腦軟體代碼。
委託貨件意指(i)由您或代您委託 UPS 當事人投遞或(ii)由第三方委託 UPS 當事人向您投遞之貨件,可為出門貨件、替代收費貨件或進門貨件。
期限在通用條款及細則第 6.2 款中定義。
商業秘密意指 UPS 之或 UPS 由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 UPS 當事人)獲得之任何不廣為公眾所知悉或不供公眾取用的資訊,並且此資訊 (1) 因從其揭露或使用能夠取得經濟價值之他人一般不知
悉及循正常途徑所不能輕易發現而派生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以及 (2) 為在當時情況下屬於合理之努力保密的對象。
更新須意指對 UPS 資料作出之維護、錯誤改正、修改、更新、增補或修訂。
UPS 意指 UPS Market Driver, Inc。
UPS 帳戶意指由 UPS 當事人成員分配給您之任何運送帳戶, 包括但不限於指定給 XXX.xxx 運送之用戶稱為「臨時帳戶」和 UPS Freight 運送帳戶的那些帳戶。
UPS 資料庫意指與 UPS 當事人之運送服務相關且與軟體一起分發或使用的專屬資訊資料庫。
UPS 投遞公司在通用條款及細則第 12.10 款中定義。
UPS 標誌意指在各種商標註冊中出現的「UPS」字標,包括但不限於美國商標註冊之 966,724,並且在下面出現的和在各種注冊商標中出現的「UPS 及其盾牌式樣圖形」符號,包括但不限於美國商標註冊號(分別為:2,867,999、2,965,392、2,973,108、2,978,624 和 3,160,056)和歐共體商標註冊號(分別為:3,107,026、3,107,281 和 3,106,978)。
UPS 資料合指 UPS 技術、UPS 資料庫、技術說明文件、資訊、軟體、UPS 標誌及 UPS 系統。
UPS 當事人意指UPS,以及其現有關係人,以及其相應之股東、幹部、董事、員工、代理人、合夥人、第三方供應商及第三方授權人。
UPS 系統意指由UPS 技術訪問之UPS 電腦與網路系統。
UPS 技術意指在最終用戶權利附件 B 中指明的那些產品。
您由本協議第三段定義。
附 件 B
特定國家之通用條件與條款修正
x您係通用條款及細則第 12.15 款所訂國家或地區之居民,或您的登記辦公室地址位於通用條款及細則
第 12.15 款所訂國家或地區者,取代或者修改通用條款與細則援引之條款。通用條款及細則中未不受這些修訂影響的的所有條款保持不變,並且仍然生效。
1. 中東國家、孟加拉、印度尼西亞、以色列、美國及波多黎各。
1.1 地理範圍和適用性。
a. 您保證並聲明您為下列其中一個國家的居民或您的辦事處註冊於下列其中一個國家:中東國家、孟加拉、印度尼西亞、以色列、美國或波多黎各。
b. 基於上述附件 B 之 1.1(a)條,您與 UPS 同意修改通用條款及細則,如以下的附件 B 之
1.2 條所述。
c. 除了此處所述之修正,通用條款及細則(包括其他附件)在您與 UPS 於本協議中所同意之事項,將持續有效直到本協議到期或被終止之時。若附件 B 與通用條款及細則發生不一致之情況,只在此不一致之情況下以附件 B 為准。
d. 鑒於承諾以及雙方所同意之契約,您與 UPS 同意,根據以下之附件 B 第 1.2 條規定,對通用條款及細則之修改如以下:
1.2 修 改 。
a. 若您係中東國家、孟加拉、印度尼西亞、或以色列之居民或您的登記辦公室位於其中任何國家者,通用條款及細則第 9 條應該完全被刪除,並為下列所取代:
「9. 責任限制。
9.1 除如第 9.2 條中之明確說明:
a. 在下列項目中,UPS 所有當事人在任何情況之下對於由顧客所造成之損失或損壞不需負擔任何責任(或是透過顧客提出或由顧客所提出之索賠要求),無論損失或損壞為直接或間接、立即或後續,以及無論損失或損壞是由合約、侵權(包括過失)或任何其他情況:
i. 特別損壞,就算 UPS 所有當事人了解有可能發生之特別損壞情況:
ii. 利潤損失;
iii. 預期節省金額之損失;
iv. 商機損失;
v. 商譽損失;
vi. 因此合約而需取得替代品之成本;
vii. 資料損毀或因資料使用之損失。
b. UPS 所有當事人承擔之責任,無論是在合約、侵權(包括過失)或任何其他情況下,並且無論是與此協議或任何其他附屬協議有關,合計總額將不超過壹仟美元(USD
$1,000);而且
c. 您同意本協議之簽署,不倚賴任何除本協議中明列之人以外的書面或口頭xx、或(若不倚賴任何此許可中未明列之書面或口頭xx)在xx與否之情況下,皆無修正 之責任。UPS 所有當事人除非本協議明確列出,則在任何情況下並無責任。
9.2 9.1 條中列出之例外情況,在適用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應執行,但 UPS 所有當事人並不排除責任之情況為:
a. 由 UPS 當事人、主管、雇員、承包商或代理商的過失所導致之死亡或人身傷害;
b. 詐欺或欺詐性不實xx;或
c. 其他任何未被法律排除之責任。
9.3 為避免疑惑,向您呈現本協議(UTA09072020 版)一次以上不會將 UPS 當事人的合計總賠償額改變至超過壹仟美元(USD $1,000)。
9.4 索賠倘若未於導致該索賠的首次事件發生後六(6)個月內提出,則視為放棄。
」
b. 若您係中東國家、孟加拉、印度尼西亞、或以色列之居民或您的登記辦公室位於其中任何國家者,通用條款及細則第 12.6 條應該完全被刪除,並為下列所取代:
「12.6 管轄法律和仲裁。
a. 如果您是任何中東國家的居民或者您的辦公地點位於中東國家,任何因此協議而產生或與此協議相關之爭端,包括任何關於此協議之成立、效力或終止,皆應按照並最終依 DIFC-LCIA 國際仲裁院之仲裁規則予以調解,此規則在此條目中被視為透過援引而包括在內。仲裁者應為一人。仲裁地應為杜拜國際金融中心(Dubai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re)。用於仲裁的語言應為英語。此協議之管轄法律應為英格蘭和威爾斯之實體法。您特此聲明並保證您有權依照此條目以及任何適用法律簽署仲裁協議。
b. 如果您是孟加拉或印度尼西亞之國的居民,任何因此協議而產生或與此協議相關之爭端,包括任何關於此協議之成立、效力或終止,皆應按照並最終依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之仲裁規則予以調解,此規則在此條目中被視為透過援引而包括在內。仲裁者應為一人。仲裁地應為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用於仲裁的語言應為英語。此協議之管轄法律應為英格蘭和威爾斯之實體法。您特此聲明並保證您有權依照此條目以及任何適用法律簽署仲裁協議。
c. 如果您是以色列的居民或者您的辦公地位位於以色列,任何因此協議而產生或與此協議相關之爭端,包括任何關於此協議之成立、效力或終止,皆應按照並最終依以色列商業仲裁學會之國際仲裁規則予以調解,此規則在此條目中被視為透過援引而包括在內。仲裁者應為一人。各方還同意,仲裁員的仲裁決定為此類糾紛的最終決定並且予以遵守和履行。用於仲裁的語言應為英語。此協議之管轄法律應為英格蘭和威爾斯之實體法。您特此聲明並保證您有權依照此條目以及任何適用法律簽署仲裁協議。
d. 若您為美國或波多黎各之居民或者您的登記辦公室位於美國或波多黎各,任何因本協議所生之爭議或違反本協議之情事,應依據本協議附件 1(美國及波多黎各爭議解決方法)作相關規範。
e. 除當地法律另有規定外,在與具拘束力協議之有效簽訂一致的前提下,本協議以英文為準;您所收到的任何譯本僅為方便參考而提供。您與 UPS 依本協議的所有書信往來及通信須以英文為之。若您已經在網路上簽定本協議非美式英文之其他語言的翻譯版本者,則可到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 閱讀美式英文版本。
f. 縱使本協議有其他任何條款規定,您與 UPS 方任何成員就 UPS 服務所簽署之任何協議(包括如適用之 UPS 運輸/服務條款等)所含之爭議調解條款,在發生該條款適用之請求權主張或爭議時,應以該條款為準。
c. 若您係中東國家、孟加拉、印度尼西亞、或以色列之居民或您的登記辦公室位於其中任何國家者,通用條款及細則應增加第 12.16 款如下:
「12.16 釋義。以下條款解釋規則將適用於此協議:
a. 章節以及附件標題應不影響此協議之釋義。
b. 人的定義包括自然人、公司或非法人機構(無論是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c. 除非內文另行說明,否則單數詞應包括複數,而複數詞則應包括單數。
d. 除非內文另行說明,任何屬於一種性別之詞皆應包含另一性別之含意。
e. 任何意指英文法律詞句中:行動、修改、司法程序、法律文件、法律狀態、法院、正式之詞語或任何法律概念或事物,在英格蘭以外之法律管轄區皆應採用在該法律管轄區中最接近英文法律詞句之意義。
f. 提及法令或法律規定時,無論其修正、延伸或不時重新制訂,無論日期為此協議之前或後,只要提及法令則所有期附屬條文,無論日期為此協議之前或後皆適用。
g. 任何出現於「包括」、「包含」、「特別是」、「例如」或任何相似詞語後之廣義字詞的一般性皆不應受到限制。
h. 任何意指「可銷售」之詞語應也被視為「品質良好」之意。」
d. 若您係中東國家、孟加拉、印度尼西亞、或以色列之居民或您的登記辦公室位於其中任何國家者,通用條款及細則應增加第 12.17 如下:
「12.17 第三方權利。並非此協議中之當事人,根據 1999 年第三方合約權利法案,在此協議中並未享有任何權利,但並不影響除法案之外存在、可動用之第三方的權利以及修正方法。」
e. 若您係中東國家、孟加拉、印度尼西亞、或以色列之居民或您的登記辦公室位於其中任何國家者,通用條款及細則應增加第 12.18 款如下:
「12.18 反賄賂和反貪腐。您應遵從所有與反賄賂和反貪腐相關之適用法律、法令、規 章以及法規,包括但不限於與此協議有關之 《2010 英國反賄賂法案》,一旦收到任何 來自與執行此協議相關之單位的不當財務或其他好處之請求或要求時,應立即通報 UPS。
」
f. 若您係印度尼西亞之居民或您的登記辦公室位於印度尼西亞者,通用條款及細則第
12.13 款應全部刪除,並以下列規定予以取代:
12.13 完整合意;修訂。本協議構成雙方就本協議主題之全部理解與同意,而且取代 (1)雙方與其相關之任何先前或同時的聲稱、理解及同意和 (2) UPS 與您之任何 UPS 技術協議的先前版本;該等版本已全部並入本協議。該合併將對軟體無效。在您收到軟體之特定版本時,有效之 UPS 技術協議將始終轄制您對該版本軟體之使用。UPS 與客戶之間的任何企業技術協議,無論其簽訂日期早於或晚於本協議,須取代本協議。UPS與您所簽訂之任何比 UTA09072020 版更新的 UPS 技術協議,應取代本協議。對任何先前協議的取代須不削減 UPS 因在本協議日期前對此等先前協議之任何違反或違約而對您擁有的權利。帶有電子簽名的文書不可用於修改或修訂協議。
附件 1
美國及波多黎各爭議解決方法
爭議仲裁具有拘束力
除爭議符合送交有限管轄權之州法院審理外(例如小額索賠、治安法官、治安法院、及其他就所轄民事爭議具金額限制之類似法院),您及 UPS 同意,因本協議所生或相關之任何基於普通法或衡平法之爭議或請求權主張,無論其係全部或部分位於美國或波多黎各,亦無論其發生日期,應完全透過具拘束力之個人仲裁方式予以解決(而非集體或團體仲裁)。
仲裁係指提交爭議給一位中立仲裁人(而非法官或陪審團),由其作出最終且具有拘束力之決定,稱為
「仲裁裁定」。仲裁比法院的證據開示還要有限,而且受到法院的審核也有限。各當事人有機會透過書面或證人向仲裁人提交證據。仲裁人所裁定之損害賠償及救濟方式,必須同等於法院依法律所能作出出之裁判,而且仲裁人必須尊重本協議之條款及條件。您及 UPS 同意,您與 UPS 間僅具有本協議所規範之契約關係。
機構仲裁
仲裁應由美國仲裁協會(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依其商業仲裁規則及消費者相關爭議輔助程序
(下稱「美國仲裁規則」)辦理,並且得由任何管轄法院對仲裁裁定作出判決。美國仲裁規則,包括如何提出仲裁,均可於此網址查閱:xxxxx://xxx.xxx.xxx。仲裁人應基於適用法律(而非衡平法),對案件之所有議題作出裁定。若您提起仲裁者,您的送達對象應為 UPS 的登記送達代理人 Corporation Service Company,Corporation Service Company 在美國各州均有辦公室。您亦可在您當地州務卿網站上查閱相關資訊。
依本協議所為之任何仲裁,應以個人方式提出辦理;概不允許以共同私人代理人身份提出之集體、團體、合併或結合訴訟或仲裁或法律程序。您及 UPS 個別放棄由陪審團審理之權利。您及 UPS 進一步放棄參 與集體、團體、合併或結合訴訟或仲裁之能力。
仲裁地點/仲裁人數量/仲裁成本
仲裁應於您所居住國家進行,並且由單一仲裁人作出裁定。美國仲裁規則要求您支付之任何仲裁提出費或行政費,在該費用不超過向具管轄權法院提出類似訴訟所必要之費用前提下,應由您自行承擔。非濫行提訟之前提下,UPS 會支付該過該費用之金額。仲裁人應依據適用之美國仲裁規則,分配行政費用及仲裁費用。對於合理律師費用及開銷,僅會在相關法律對其分配或判定有相關規定情況下,作出分配或判定。
所有議題均應由仲裁人作出裁定,但本仲裁條款之範圍、適用情形及可執行性,應交由法院判定。本條款應依據聯邦仲裁法作相關解釋及執行。
可分割性
縱使美國仲裁規則有相反規定,如本仲裁條款任何部分因故被視為無效或無法執行者,並不影響本仲裁規定剩餘部分之有效性及可執行性,且仲裁人應有權限把被視為無效或無法執行之條款修訂為有效且可執行之規定。
書面仲裁
對於所涉金額低於一萬五千美元之爭議,各當事人應以書面向仲裁人提交其論述聲明及證據,而仲裁人 應僅基於該等文件作出裁定,不召開任何庭訊,但經任一當事人提出要求,且仲裁人自行斟酌,認有必 要召開庭訊並請當事人出席者,不在此限。對於美國仲裁協會消費者相關爭議輔助程序所規範之爭議, 且其所涉xxx於一萬五千美元至五萬美元(含)間者,UPS 應依據美國仲裁規則支付您的仲裁提出費,但您應同意各當事人應以書面方式向仲裁人提交xx聲明及證據,且仲裁人僅基於該等文件作出裁定, 不召開任何庭訊。縱有本款規定,各當事人得隨時同意以書面仲裁方式辦理仲裁。
小額索賠法院
對於符合法院管轄權範圍內之個人爭議事項,所有當事人應保有提請有限管轄權之州法院作出裁判之權利,例如小額索賠、治安法官、治安法院、及其他就所轄民事爭議具金額限制之類似法院等。
確認聲明
您及 UPS x承認並同意各當事人放棄下列權利:
(a) 對於任何向您、UPS 或相關第三人提出之任何爭議,透過陪審團審理方式解決爭議。
(b) 對於任何向您、UPS 或相關第三人提出之任何爭議,透過法院(非前述之有限管轄權之州法院)審理方式解決爭議。
(c) 對於仲裁人所作出之臨時或最終判定或裁定,提交法院予以審理,但基於聯邦仲裁法第 10 款所明訂之仲裁裁定撤銷理由而提出之上訴,不在此限。
(d) 對於任何向您、UPS 或相關第三人提出之集體、團體、合併或結合訴訟或仲裁,以代理人、共同私人代理人、或其他任何代理人身分參與其中並作為集體成員。
仲裁裁定
仲裁人得向尋求救濟之個人當事人裁定金錢或平等救濟,並應以該當事人個人請求權所主張之救濟方式所必要者為限。同樣地,仲裁裁定及任何確認該裁定之判決,僅適用於該特定案件;不得用於其他任何案件,但為執行該裁定之案件除外。為降低仲裁之時間及費用,仲裁人將不會提供其裁定之理由聲明,但如任一當事人要求提供簡短理由說明者,不在此限。除經您及 UPS 另行同意外,仲裁人不得合併超過一人之請求權主張,且不得以其他方式審理透過代理人、共同私人代理人或集體提出之任何形式之司法程序。
仲裁之機密性
縱使美國仲裁規則有相反規定,UPS 及您同意,仲裁之提出、仲裁程序、及仲裁程序期間所交換或產生之任何文件、為仲裁所準備之任何書狀或其他文件、以及仲裁裁定,均應予以完全保密,不得向其他任何人揭露,但為執行本仲裁條款、仲裁裁定或當事人其他權利所必要者,或基於法律或法院命令所要求者,不在此限。本保密條款並未排除美國仲裁協會得依州法律要求,通報若干消費者仲裁案件資訊。
(歐洲版本:31072020)
本 最 終 用 戶 權 利 為 UPS 技 術 協 議 之 一 部 分 並 納 入 參 引 於 其 中 , 可 於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查看。此等最終用戶權利規定的權利和限制適用於指定的 UPS 技術。 因此,該等權利和限制僅在您使用或存取適用該等權利和限制的 UPS 技術時適用於您。 在使用或存取任何最終用戶權利中指定的 UPS 技術前,請查看適用於使用和存取該 UPS 技術的權利和限制。此外,資訊及一般使用政策<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得適用於任何 UPS 技術的使用或存取,並已納入至該等最終用戶權利。未於此等最終用戶權利中定義的術語具有本協議通用條款及細則中定義的含義。
除非本最終用戶權利中有所規定外,您對 UPS 技術之存取和使用為免費。UPS 技術可能提供由與 UPSI 簽訂的其他協議所涵蓋之收費 UPS 服務(例如,透過任何 UPS 技術存取的運輸服務)的存取權限。您同意,您對經由 UPS 技術存取之 UPS 服務的使用,無論是否需要繳費,均依照您與 UPSI 簽訂之與該等服務相關的協議,包括例如適用的 UPS 運輸/服務條款及細則。
1 所有 UPS 技術。以下適用於所有 UPS 技術。
1.1 β 技 術 。
(a) 使用時機。在一些時候,UPS 可能在某測試時期內向您提供通常不提供之 UPS技術增強項或附加的新技術(合稱「β 技術」)。倘若此 β 技術係現有 UPS 技術之增強項,則此 β 技術須視為其相應基礎 β 技術之組成部分,並且本協議中適用於該 UPS 技術的條款須適用於此 β 技術。倘若此 β 技術係某附加新技術,UPS 將提供適用於您對此 β 技術之使用之條款的通知。縱使通用條款及細則有任何相反規定,UPS 對於您使用 β 技術的情事概不承擔任何責任。倘若本協議之其他條款與本最終用戶權利第 1.1 款有任何抵觸者,在解決 β 技術相關衝突情事所必要範圍內,應以本最終用戶權利第 1.1 款為準。
(b) 保密條款。 β 技術的存在、功能、操作、安全性、性能、評估、評量、能力與內容;您對 β 技術相關的意見、問題與建議;與 β 技術相關或體現的所有其他資訊與資料均為 UPS的機密資訊或商業秘密。
(c) 您的個人資訊之使用。該 β 技術包含的功能允許 UPS 測定您對這些應用程式之各項功能的使用情況,並以電子方式將此使用情況通知 UPS。UPS 有權在您使用 β 技術的時候從您的電腦、系統設定資料以及活動記錄中蒐集您的資訊(「β 技術報告」)。UPS 可以使用 β 技術報告來幫助進行檢修分析並且改進 β 技術的功能。您同意,對於您與 β 技術相關而提供給 UPS 之全部評論、資訊、資料及建議,包括 β 技術技術和回饋資料(但不包括並非廣為人知或公開之財務資料、財務計畫或產品計畫),UPS 須可無限制或對您之任何類型義務地自由重製、使用、揭露、陳列、顯示、轉換、創制衍生作品及向他人分發。此外,UPS 得無限制或對您無任何類型義務地自由使用此等資訊中包含的任何設想、概念、實際知識或技術。
(d) 缺陷和錯誤。縱使通用條款及細則第 8.2 款有任何相反規定,您承認並同意, (A)β 技術可能含有缺陷和錯誤,並且對於 β 技術將符合您的要求,或者就其使用或運作將不會中斷或無錯誤,UPS 概不為任何(基於法律、普通法或其他方式)聲明或保證;(B)β 技術未經商業發行,且 UPS 無任何義務於日後任何時間出售或授權 β 技術;及(C)UPS 毋須提供與 β 技術相關之任何維護、支援或其他服務。
(e) 測試期間。β 技術的測試期將自您收到 β 技術之日期起至 UPS 依其獨自決定 所指定之日期止。UPS 可透過向您發出通知而隨時隨意終止此測試期以及就 β 技術已授予之全部權利。您同意在測試期結束或 UPS 對測試期之終止中先到者停止使用 β 技術。β 技術僅可與委託寄件關聯使 用。
1.2 美國政府最終用戶。UPS 技術合資格納入《聯邦採購條例》48 C.F.R §2.101 所定義之
「商業物品」類別,由如 48 C.F.R. §12.212 及 48 C.F.R.§227.7202-3 中所定義之「商業電腦軟體」及「商業電腦軟體說明文件」(包括任何附帶之技術資料)構成,無論 UPS 技術是否作為產品交付,或由美國政府最終用戶搭配服務予以存取。UPS 技術及其相關或衍生之任何資料之使用、複製、重製、發布、修改、 揭露或移轉, 均受到適用之 48 C.F.R.§12.211、 48 C.F.R.§12.212、 48 C.F.R.§227.7102-2 及 48
C.F.R.§227.7202-1 至 227.7202-4 之限制。這並用以取代並優先適用於任何聯邦採購條例(「FAR」),國 防 FAR 補充(「DFARS」)或其他機構補充條款或規定中就電腦軟體或技術資料中的政府權利之規範。美國政府最終用戶將取得僅附有本協議所訂權利之 UPS 技術。如美國政府最終用戶所需要用到本款所 載條款未授予之權利者,須與 UPS 進行協商,判定是否有移轉該等權利之可接受條款,並且任何適用 協議應納入經雙方接受並特別移轉該等權利之書面附約後方可生效。如本協議未能符合美國政府最終用 戶的需求,且各當事人無法就本協議之條款取得共識者,美國政府最終用戶同意終止其對 UPS 技術之 使用,並把已交付作為 UPS 技術一部分之任何軟體或技術資料中未使用者繳回給 UPS。
2 所有 UPS Developer Toolkit API。 以下內容適用於所有 UPS Developer Kit API。
2.1 權限。若您收到 UPS Developer Toolkit API 的 API 技術說明文件及所需的安全元素,則 您即獲開發應用程式許可並得使用應用程式存取除受限地域以外的 UPS Developer Toolkit API。在此釐清,此段所提及之使用執照並不提供授權之權利或允許(a)第三方使用該應用程式,或讓您為了第三方之利益 而使用本應用程式,或(b)您將應用程式分發予第三方。若您在第三方解決方案中獲得 UPS Developer Kit API 存取權限,您將不會收到 API 技術說明文件,也無權開發或分發應用程式,且本最終用戶權利第 2 條其餘部分不適用於您透過此類第三方解決方案使用任何 UPS Developer Kit API。您可以自不在受限地 域內的任何國家或地區存取 UPS Developer Kit API。然而,您瞭解並同意 UPS Developer Kit API 不會為允 許地區的每個國家或地區提供預期的結果。您可以參閱適當之 API 技術文件以確定個別 UPS Developer Toolkit API 將會針對哪個國家或地區提供預期結果。
2.2 所有權。 您將擁有應用程式中除納入 UPS 資料或其衍生作品或修改內容之範圍外的全部權利、所有權和利益。
2.3 存取應用程式。在為此收到書面要求後,您須按照 UPS 的選擇,向 UPS 提供對應用程 式(和/或其任何更新)的存取權或其副本及應用程式在網際網路上每個位置的網址(倘若應用程式係 經由網際網路而使用或提供),以確定應用程式與本協議條款,包括但不限於 API 技術說明文件的遵守。如果 UPS 合理認為某個應用程式違反本協議,UPS 得暫停存取 UPS Developer Kit API,恕不另行通知。
2.4 支援。 除了 UPS 所提供產品與服務(如於 XXX.xxx 或 UPS My Choice 註冊)的相關問題以外,您應就應用程式之維護與支援自行負責。
2.5 資訊之顯示。應用程式設計為顯示資訊的任何頁面,不論由一個還是多個框架構成,都不得顯示有關任何其他運送服務提供者或該等其他運送服務的資訊。本規定並不禁止應用程式顯示運送服務提供者功能表,前提是此功能表或頁面不包括任何其他資訊,包括但不限於確定或涉及此類運送服務提供者之特定服務水準的資訊。在應用程式內,您必須在每個資料欄內展示所有資料而無任何形式的修改、刪減或修正。
2.6 禁止。使用 UPS Developer Kit API 時,您不得將存取 UPS Developer Kit API 之權利轉授權予第三方使用。故此,您不會創建與 UPS Developer Kit API 基本功能相同的應用程式,並將其提供給第三方使用,或使用該等 API 處理或儲存受美國國務院「國際武器貿易條例」規範的任何資料。
2.7 費率資訊。若您顯示或廣告的費率與由 UPS Developer Kit 發回的 UPS 費率不同,則必須在與該費率合理接近的位置,顯著展示後面文字或 UPS 不時提供的此等其他文字:「這些規費並不一定僅代表 UPS 之費率且可能包含[您]所收取之手續費。」
2.8 代管限制。 您可(1) 於凡未受限制之任何國家或地區的所在設施任用該應用程式或 (2)與非 UPS 競爭廠商之服務提供商(「施用提供商」) 聯絡 (與 UPS 競爭之廠商,須先獲得 UPS 之書面同意),以讓該施用提供商於凡未受限制之任何國家或地區的所在設施安排該應用程式之施用。
2.9 限制。UPS 得全權就您使用 UPS Developer Kit API 設定並執行限制(例如,限制您可能提出的請求數量)。您同意,且不會試圖規避個別 UPS Developer Kit API 記錄之此類限制。若您希望使用超出這些限制的任何 UPS Developer Kit API,須獲得 UPS 的明確同意(且 UPS 得拒絕此類請求或在您同意附加條款及/或就該等使用之費用前提下有條件接受)。
3 個別 UPS Developer Kit API 條款。 除上述第 1 條的條款外,以下條款適用特定 UPS Developer Kit API。
3.1 UPS® Address Validation API (XML) 與 UPS Street Level Address Validation API (XML 與網頁服務)。向 UPS Address Validation API 或 UPS Street Level Address Validation API 發出之任何要求的目的,都 必須僅為證實意圖經由 UPSI 提供之服務委託投遞的包裹之相關聯地址。您設計應用程式時,須在告知 用戶地址無效的同一個可見螢幕上,合理接近該資訊的位置顯著展示後面文字或 UPS 不時提供的此等 其他文字:「通知:UPS 對地址確認 Address Validation 功能所提供的資訊不承擔任何責任。地址確認功 能不支援對特定地址之居住者的識別或確認。此外,您設計應用程式時,須在由 UPS Address Validation API 或 Street Level Address Validation API 發回資訊之同一可見螢幕上,合理接近資訊的位置顯著展示後面 文字或 UPS 不時提供之此等其他文字,以(由您選擇):(a)就郵政信箱地址而言、或者(b)就任何地址而言,告知用戶:「通知:地址驗證功能將驗證郵政信箱地址。但是,UPS 不提供郵政信箱遞送服務。客戶試 圖透過 UPS 運送至郵政信箱可能會產生額外費用。」
3.2 UPS® Shipping API(XML 與網頁服務)。UPS Shipping API 提供 UPS Hazardous Materials Functionality 之存取,協調某些危險物品及有害材料之貨件。您使用 UPS Hazardous Materials Functionality受最終用戶權利第 10.1 條的管轄。
3.3 UPS Delivery Intercept™ API ( 網 頁 服 務 ) 。
(a) 經授權員工。您應確保所有包含有介接 UPS Delivery Intercept API 之應用程式
(「DI 應用程式」)僅可由您於其執行正常職務中,在經過您授權後要求就您的委託貨件要求遞送攔 截服務,需要存取此等 DI 應用程式之員工(「DI 授權員工」)存取。您當維護一張 DI 授權員工清單,並於 UPS 要求檢視時的十個工作日內提交予 UPS。
(b) 存取與使用。每一位 DI 授權員工對 DI 應用程式,包括但不限於透過您的網路 資源、平台、裝置、伺服器、工作站,以及於您的網路上設定的應用程式之存取與使用,均需個別使用 者 ID 與密碼。您必須確保 DI 應用程式之使用者 ID 與密碼應以下列方式控制:(1)每一名 DI 授權員工將 持有單一獨特使用者 ID 與密碼;(2)不得有單一整體或團體使用者 ID 的分享;(3)任何 DI 授權員工離職、留職停薪或者職務調動時,其存取權限將立刻撤銷或刪除;(4)DI 應用程式之存取權限將由您根據職務 基礎授權各該職務所需最低權限予各 DI 授權員工;(5)若使用者 ID 遭撤銷,則應於使用者 ID 重新啟用 前進行重新授權予 DI 授權員工之身分辨識;且(6)使用者 ID 應於最多 5 次登入失敗後停用。您將每個月 至少檢視一次 DI 應用程式存取授權,以確保該等授權之適當性。
(c) 安全。 您於本協議期間,應時時針對用來存取 DI 應用程式之工作站維護實體安全措施,其保護措施應至少等同您維護自身營業秘密之等級。
(d) 使用紀錄。您應登錄所有存取 DI 應用程式相關活動。該等稽核資料應於本協議期間及之後 24 個月內進行保留。記錄至少應包含下列資訊:(1)登錄事件日期與時間;(2)結束時間; (3)IP 位址的來源與目的;(4)使用者 ID;(5)意圖、成功及不成功之意圖存取詳情;及(6)執行活動類型。
(e) 稽核。在下列情形下,您應向 UPS 及其稽核員(包括內部稽核人員與外部稽核員)提供查核您在以下情形是否遵循本第 3.3(e)款之安全與資訊處理規範之權利:(1)在 UPS 合理、善意認定 DI 應用程式或其介面遭到濫用情事、透過 DI 應用程式或其介面有詐欺情事,或者您不遵循本第
3.3 款之安全義務者,或(2)就您透過 DI 應用程式所取得資訊,違反資訊及一般使用政策第 1 條之任何資訊揭露限制者。此等稽核權利應該包含存取(X)您存取 DI 應用程式之設施,(Y)授權員工,以及(Z)與存取及使用 DI 應用程式相關之資料與紀錄。
(f) 賠償。 因下列事項所生或相關情事而使 UPS 受償人招致或遭受任何損害者,您保證補償 UPS 受償人並使其不受傷害,且所有成本及費用應由您承擔:(1)您及您的員工、代理人或
承包商對 UPS Delivery Intercept API 及 UPS Systems 的使用或濫用,及(2)任何人透過使用 Interfaces、應用程式、或安全憑證而獲得存取權限,而使用或存取 UPS Delivery Intercept API 及 UPS Systems,其中包括但不限於直接或間接之使用或存取,無論是否經過您的授權。
3.4 UPS® Locator API for UPS Access Point™ Locations (XML) 。
(a) 其他使用限制。您同意您僅得以將 UPS Locator API for UPS Access Point Locations使用在支援或回應客戶需求以提供委託貨件之運送單。您不得將由 UPS Locator API for UPS Access Point Locations 所提供之位置資訊用於上述顧客需求以外的目地。您必須在每次與您的顧客的遠距通訊結束後刪除由 UPS Locator API for UPS Access Point Locations 所提供之位置資訊。在無 UPS 的明確書面同意下,您同意不以其他方式使用由 UPS Locator API for UPS Access Point Locations 所提供之位置資訊之全部或部分,第 3.4(a)款訂明之情形除外。
(b) 無商標權。即使與此處規定有任何相反之處,本協議不會授權您在任何 UPS Access Point Application 中使用 UPS 擁有或許可的任何商標、文字、名稱、符號、設備或任何由此組成的組合之權利。若您一定要使用與此 UPS Access Point Application 相關 UPS Access Point 商標,您必須至 UPS Brand Central:<xxxxx://xxxxx.xxx.xxx>填寫 UPS Access Point 品牌申請表,並從 UPS 處獲取 UPS 單方面決定授予的商標許可證。
3.5 UPS® Electronic Manifest Service 與 0 UPS Host Manifest Service 。
(a) 上載規定。您同意,若(1)您首先使用 UPS Rating API 和證實城市、州省及郵遞區號(如適用)之準確性的地址驗證功能證實所有 PLD,(2)您已收到 UPS 之書面證明,表明應用程式和與該應用程式共同使用之任何介面已由 UPS 審查和批准,或者(3)您已經透過第三方解決方案取得對 UPS Electronic Manifest Service 或 UPS Host Manifest Service 之存取, 則您僅可將 PLD 上傳至 UPS Electronic Manifest Service 或 UPS Host Manifest Service。倘若該應用程式或介面經任何方式修改或變動或與會影響該應用程式或介面之性能的任何軟體共同使用,此證明無效。
(b) 資訊交換。 您確認,UPS 可僅出於為應用程式或第三方解決方案中之所包含之 UPS 服務、UPS 費率、UPS 路線選擇代碼和/或 UPS 資料提供更新和變動之目的,在有限的時期內遠端存取應用程式或第三方解決方案之。
(c) PLD 上載。您必須在使用 UPS Electronic Manifest Service 及 UPS Host Manifest Service 製作貨單之任何出門貨件未被 UPS 司機收取前向 UPS 發送其 PLD。
3.6 UPS® Account Validation API。您向 UPS 聲明和保證,惟在您獲該等帳號的授權帳戶持有者的許可以啟動該等帳號之時,方可運用 UPS Account validation API 啟動帳號。因您違反本第 3.6 款規定所產生或相關情形而使 UPS 受賠償者招致或蒙受損害者,您應予以全部補償並使其不受損害,且其成本及費用應由您自行承擔。
3.7 UPS My Choice™ Enrollment API 與 UPS My Choice™ Eligibility API 。
(a) 限制。您僅將使用 UPS My Choice Enrollment API 及 UPS My Choice Eligibility API 發送 UPS My Choice 預先登錄之 UPS 資訊,該等資訊由待遇先登錄之人士(My Choice 登錄人員)直接輸入,或由應用程式自行填入,且不論何種情況,均經由 My Choice 登錄人員確認。未免疑慮,您不得將透過 客服中心所收取之 UPS My Choice 預先登錄資料傳送予 UPS。您僅可就 My Choice 登錄人員於 UPS My Choice 中,使用 UPS 透過 UPS My Choice Enrollment API 及 UPS My Choice Eligibility API 所提供明確許可 與 My Choice 登錄人員相關資訊(「My Choice API 登錄 t 資訊」)。
(b) 儲存返回資訊。除遵循下列暫時保留及提交程序之有限目的外,您不得儲存任何 My Choice Enrollment 暫時資訊以外之資訊,該等資訊為透過特定要求應相關應用程式與 UPS 系統與 My Choice 登錄人員透過應用程式交換資訊所需,與 My Choice 登錄人員與該應用程式之互動之特定互動目的相關。所有暫時存檔副本均應於各該等 My Choice 登錄人員所要求之資訊交換完成後即刻予以徹底摧毀。
(c) My Choice 登錄人員同意授權與發展指南。
(i) 簡報。(1)您應提供 My Choice 登錄人員其可明確透過應用程式表達登錄 UPS My Choice 服務之方式(即「My Choice 登錄同意通知」)。應用程式介面應包含可勾選之 My Choice 登錄同意通知選項。My Choice 登錄同意通知得隨附 My Choice 登錄授權標記,唯該 My Choice登錄授權標記應根據本協議顯示之。My Choice 登錄同意通知之格式應類似如下所示:「是!請讓我預先登錄 UPS My Choice®以利服務我可以透過電子郵件收取包裹遞交通知。我了解 UPS 將服務會使用由 [您]所蒐集之資料將我預先登錄於 UPS My Choice,並將詳細資訊發送電子郵件到我所提供的地址,其中將包括我可以怎樣完成我的登錄以享受其他功能。若有任何疑問, 請參考 UPS 隱私通知: xxx.xxx.xxx。」 My Choice 登錄同意通知前應有勾選方框,且方框內不得預設為勾選。
(ii) 檢視。在應用程式開放商業化使用前,您應提供 UPS 一開發測試網站連結,以供 UPS 於應用程式中檢視您提議的 My Choice 登錄同意通知,並進行檢視與核可。UPS 保留拒絕您所提議之 My Choice 登錄同意通知之權利。x UPS 拒絕您所提議之 My Choice Enrollment Consent 登錄同意通知,雙方應共同協議雙方均可接受之 My Choice 登錄同意通知。您當與 UPS 彼此同意 My Choice 登錄同意通知於介面中的位置。此外,您應於 UPS 提出要求時於三(3)天內提供 UPS 應用程式中有關 UPS My Choice 登錄程序之完整每一頁面圖像使用者介面。
(iii) 同意紀錄。您將擷取並保留資料,包括 My Choice 登錄人員的姓名、日期,時間戳記和介面的設計版本(此等 My Choice 登錄人員資料統稱為「My Choice 登錄同意紀錄」)作為每位 My Choice 登錄人員明確要求登錄 UPS My Choice 服務之證據,並在此類請求後三(3)天內透過安全文件傳輸協議(「FTP」)以電子方式提供.CSV 格式的所有 My Choice 登錄同意紀錄。在提供 UPS前述段落所稱 My Choice 登錄同意紀錄後,您應即刻刪除此等 My Choice 登錄同意紀錄。
(d) 紀錄託管。 在 UPS 要求時,您應在 UPS 負擔費用情況下,提供紀錄託管人員使用所有可用資訊證明 My Choice 服務登錄人員同意於 UPS My Choice 進行登錄。
(e) 賠償。您應,在全權負擔成本與開銷情況下,免除 UPS 豁免人員遭受任何 UPS豁免人員肇因於您(i)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 My Choice 登錄人員之同意登錄於 UPS My Choice 或(ii)透過 UPS My Choice Enrollment API 以及 UPS My Choice Eligibility API 提供 UPS 不正確資訊所造成或與之相關之任何及所有傷害,並主張其無罪。
3.8 UPS Returns™ on the Web API。 您對 UPS Returns on the Web 服務的使用,包括透過 UPS Returns on the Web API 上委託貨件的相關計費和付款條款,受到你和 UPSI 之間 UPS Returns on the Web™有限發布合約承運人協議(「ROW 協議」)的約束。
4 所有網路存取的 UPS 技術。 以下條款適用於 UPS 網站上存取的所有 UPS 技術。
4.1 無障礙功能。你可以自不在限制地區內的任何國家或地區存取網路存取的 UPS 技術。但是,您瞭解並同意網路存取的 UPS 技術不會為允許地區的每個國家或地區提供預期的結果。
4.2 一次登錄及第三方線上服務。UPS 於 XXX.xxx 上提供一次登錄服務。若您選擇使用可 受 XXX.xxx 一次登錄服務所辨識之社交平台(皆稱為「平台」)中之個人憑證,UPS 將從該平台取得您 的基本資料,包括姓名、電子郵件地址、與所以您准許該平台於現在或於未來與 UPS 分享之資料。當 您使用該平台,您正與第三方交涉,而非 UPS。UPS 並不會為任何平台背書,亦無法掌控該平台。您所 與平台分享之資料應視該平台之隱私權政策與您於該平台上之隱私權設定而定。UPS 概不就各平台或其 他任何第三方網站或應用程式(包括其精確度、可靠度、或其所提供資訊之完整度與隱私權實務作法),發表任何明示或默示之聲明或保證。若您決定使用其他網站,包括所有上述之平台,您需自負風險。 UPS 於任何情形下對您因為使用該等平台或所有該等第三方網站或應用程式所造成的損失或損害,概不 負責。若該等平台服務因任何原因而暫時或永久失效,若您決定將您於該平台上之帳號刪除、或若您將 您平台上的憑證從您於 xxx.xxx 上的 UPS 檔案上移除,您將無法透過使用該平台憑證登入您於 xxx.xxx 中的 UPS 檔案。為登入並持續使用您於 XXX.xxx 上的 UPS 檔案,您需要使用您的 UPS 檔案憑證登入。
5 個別網絡存取 UPS 技術條款。 除上述第 3 條的條款外,以下條款適用於在 UPS 網站上存取的特定網絡存取 UPS 技術。
5.1 XXX.xxx™ Shipping。XXX.xxx™ Shipping 提供 UPS Hazardous Materials Functionality 之存取,其協調某些危險貨品及有害材料之運送。您使用 UPS Hazardous Materials Functionality 受最終用戶權利第
10.1 條的管轄。
5.2 XXX.xxx™ Void a Shipment。您同意,您僅得以透過 XXX.xxx Void a Shipment 作廢貨件,如(1)該貨件系使用與您的 XXX.xxx 系統帳戶關聯之 UPS 帳戶,而不是直接向某信用卡收帳的帳戶,(2) UPS 已經收到該貨件之有效 PLD 資料但沒有收取該貨件, 並且(3)倘若該貨件系使用稱為 XXX.xxx Shipping(UPS Internet Shipping)、UPS CampusShip 技術或 UPS Developer Kit API 之 UPS 技術處理,則作廢該貨件之要求是在 UPS 收到該有效 PLD 過二十四(24)小時後做出。您進一步保證,您有作廢您向 XXX.xxx Void a Shipment 提交之任何貨件的許可權。
5.3 XXX.xxx™ Order Supplies。UPS 保留依其獨自決定完全、部分或毫不滿足經由 XXX.xxx Order Supplies 提交之任何運送用品訂單要求之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基於與提交該訂單要求之 UPS 帳戶關聯的運送量。
5.4 XXX.xxx™ Forms for Export。UPS 為了您的方便經由 XXX.xxx Forms for Export 提供國際運送表格。然而,您對這些表格之使用自承風險,並且由 XXX.xxx Forms for Export 生成或援引之表格和資訊可能不經通知而改變或更新。選取合適表格以及正確填寫全部必要文件是您的責任。XXX.xxx Forms for Export 所建議之表格不構成向您或任何其他人提供之法律意見。您的國際包裹在海關通關時可能需要此應用程式未提供的其他文件。在任何情況下,UPS 不就因為此應用程式的資訊、表格或功能中之任何錯誤依據任何法律理論的任何直接、間接、後果、附帶或其他損害向任何人或實體承擔義務,即使您曾告知 UPS 該等損害的可能性亦不例外。UPS 明確否認全部保證,包括但不限於適銷性和適用於特定目的之默示保證。
5.5 UPS Paperless™ Invoice/Paperless Document Setup Process。 UPS Paperless Invoice/Paperless Document Setup Process 允許您將所承擔運送相關的文件圖像(如發票)上載至 UPS,使用在所承擔運送之送達。UPS Paperless Invoice/Paperless document Setup Process 對經由 UPS 運送並由您透過 UPS Paperless Invoice 相容系統以電子方式提交的包裹使用 PLD,以在投遞過程中生成所需的商業發票。您可透過登錄 XXX.xxx 完成 UPS Paperless Invoice/Paperless Document Setup Process,簽署 UPS Paperless Invoice 並提交您信頭紙的副本、電子格式的授權簽名以及使用 UPS Paperless Invoice 的 UPS 帳號,即可使用。您確認,UPS將使用所提交的信頭紙和授權簽名生成商業發票,作為 UPS Paperless Invoice 的一部分。您確認,只有根據您在 UPS Paperless Invoice/Paperless Document Setup Process 中提交的 UPS 帳號運送的包裹將有權獲得 UPS Paperless Invoice。若使用所提交的簽名失效,您同意通知 UPS 並不使用 UPS Paperless Invoice,直至您向 UPS 提供更新的妥為授權簽名。此外, 您確認為了收到包裹的 UPS Paperless Invoice/Paperless Document Setup Process,在向 UPS 交運包裹前,您必須透過 UPS Paperless Invoice/Paperless Document Setup Process 相容系統傳送包裹的 UPS PLD。您對 UPS paperless invoice 及 UPS paperless document 服務的使用受您和 UPSI 之間就此類服務簽訂的個別協議的條款的約束。您進一步確認,在 UPS Paperless Invoice 所涵蓋委託寄件的起運國家或地區,您利用 UPS Paperless Invoice 交運的所有委託寄件須遵守有效的 UPS 費率及服務指引所載列的服務說明及條款及細則,以及 UPS 運輸/服務條款及細則(包括國際包裹通關條文)。
5.6 UPS® Claims on the Web Service 。
(a) 申請索賠。UPS Claims on the Web Service 允許您向 UPS 就委託貨物的遺失或損壞提交索賠,以及針對您的內部目的就如損壞圖片以及發票與收據等支持指稱之文件,以及此等遺失或損壞之價值(「索賠文件」)之提交。您同意,僅使用 UPS Claims on the Web Service 為您的委託貨件提交索賠申請。提交索賠文件作為損失或損害索賠的支持性文件,即表示:(a)您向 UPS 授予有限許可,以出於處理索賠和相關之目的處理和保存索賠文件,及(b)您承認,UPS 在處理索賠過程中可酌情使用或不使用索賠文件。
(b) 聲明及保證。本人據此聲明及保證:(1)您提供索賠文件及 UPS 處理和保存索賠文件目前及將來均不會違反任何適用法律、規則或法規;(2)索賠文件目前及將來均不會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智慧產權、公開權或隱私權,或包含任何可能會損壞、妨礙任何 UPS 電腦、系統、資料或財產或可實現追蹤的任何代碼; (3)索賠文件不對任何其他人構成誹謗、淫穢、騷擾、詆毀或傷害、對未成年人有害或含有色情內容; (4)索賠文件並非虛假、不準確、誤導或與您的具體索償無關。
(c) 賠償。 對於源自 UPS 處理和保存索賠文件致使 UPS 受賠償者承受的所有損害賠償,您應該予以補償並且讓 UPS 受賠償者免受損害,全部費用由您承擔。
5.7 UPS® Billing Data、PDF Invoice 與UPS Email Invoice。您可以使用 UPS PDF Invoice 及 UPS Email Invoice(合稱「UPS Billing Technology」)之 UPS 技術取得帳單資料。
(a) 交貨。 除法律要求或 UPS 確定其他格式的某些國家與地區外,您從可用電子格式(例如.CSV、平面檔案與 PDF)中選擇的電子格式的結算資料,將以電子方式提供(例如,文件下載或電子郵件),直接發送給您或透過 Billing Data Service Providers。您要求以電子格式取得發票(或,如有效您對任何以電子形式收取之發票的付款),構成您對以電子形式收取發票的同意(但在法律規定其它同意形式的國家及地區除外)。您可要求以紙張形式收取發票。
(b) 附加保證拒絕。在不限制本協議的任何其他免責聲明之普適性的前提下,UPS
不保證您對 UPS BILLING TECHNOLOGY 或 BILLING DATA 之使用符合許可地區內的適用法律、規則及
/或條例,包括但不限於規定使用紙製發票或與增值稅相關的法律、規則或條例。
(c) 為准發票。 您確認並同意,倘若您同時收到 UPS 的 Billing Data 和紙製發票,須以紙製發票作為正式發票;而且您收到的 Billing Data 僅供您方便使用。
(d) 發票遞送。一旦獲得 UPS 授權使用 UPS Email Invoice,您將自動收到包含結算資料的發票。您將在發票可供查看時收到電子郵件通知。
5.8 UPS® Billing Center 。
(a) 發票遞送. 如果您存取和使用 UPS Billing Center,您將自動收取電子形式的發票,但在法律規定或 UPS 決定採用其它形式的特定國家及地區除外。由 UPS Billing Center 生成之所有發票將 以電子形式在 UPS Billing Center 網站供您取用。您將在發票可供查看時收到電子郵件通知。您對 UPS Billing Center 的使用或(如有效)您對任何以電子形式收取之發票的付款,構成您對以電子形式收取發票 的同意(但在法律規定其它同意形式的國家及地區除外)。您可要求以紙張形式收取發票。若您提出此要 求,您存取和使用 UPS Billing Center 的許可證將終止,但在法律規定或 UPS 決定採用其它形式的特定國 家及地區除外。
(b) 發票付款。您同意經由網際網路付款(電子轉帳)、支票或者僅就進口發票之付款而言經由信用卡,並且依照適用 UPS 運輸/服務條款與條件或本協議中所含條款與條件,為 UPS Billing Center 產生之所有發票付款。您進一步同意,倘若對 UPS Billing Center 之使用以任何方式導致產生不反映適用費用(包括適用 UPS 運輸/服務條款與條件文件所列的該等費用)之發票,UPS 將就適用於該交易之任何額外金額向您發出帳單,並且您同意在帳單日期之七(7)日內向 UPS 付款。您就任何貨件所要求之退款必須依照 UPS 運輸/服務條款與條件做出。所有客戶生成的發票調整均可能由 UPS 進一步審查。因應客戶生成的發票調整而做出的調整或記入客戶帳戶的存款並不構成 UPS 對要求之調整的最終接受或 UPS 對該調整之任何聲明原因的同意。倘若 UPS 判定任何發票調整、存款或退款系出於對 UPS Billing Center 之不當使用,則客戶將無權享受之。
(c) 促銷材料。UPS 須有權在向第三方分發列舉使用 UPS Billing Center 之人名單的促銷材料中將您列為 UPS 客戶。除非本協議另有說明,UPS 對您的商標、服務標誌、名稱或徽標的任何其他使用須徵得您的事先書面同意。
(d) 附加保證拒絕。在不限制本協議的任何其他免責聲明之普適性的前提下,UPS不保證您對 UPS BILLING CENTER 或由 BILLING CENTER 所生成結算資料及發票之使用符合許可地區內的適用法律、規則及/或條例,包括但不限於規定使用紙製發票或與增值稅相關的法律、規則或條例。
5.9 UPS CampusShip™ 技 術 。
(a) 團體通訊錄。您可能獲准建立、存取、使用或修改一份基於群組的通訊錄
(「團體通訊錄」),其中包括地址資料條目(「團體通訊錄資料」)。團體通訊錄資料將儲存在 UPS的系統上且可經由 UPS CampusShip 技術使用。UPS 將採取商業合理的努力來保護團體通訊錄資料免遭變動、丟失或由非客戶的其他方面擅自存取。在客戶存取 UPS CampusShip 技術之權利終止時,所有團體通訊錄資料將會從 UPS 之系統中刪除。唯有後來被用於使用 UPS CampusShip 技術製作貨單之團體通訊錄資料將構成通用條款及細則第 12.10 條所討論之個人資訊。您對其管理員和其他用戶建立、添加、查看、揭露、使用和修改團體通訊錄資料的行動,包括將該等資料傳輸到客戶可能使用團體通訊錄的所有司法轄區(「處理」),包括就該等傳輸而言根據任何轄區的資料保護或隱私權法律而提出之全部索賠,負全部責任。
(b) 賣主之使用。UPS 可能授權客戶允許客戶之賣主經由賣主使用者參與 UPS CampusShip 技術。客戶同意對賣主使用者對 UPS CampusShip 技術之所有使用負責,如同該等賣主使用者系客戶員工。UPS 得依其獨自決定通知或不通知客戶而立即禁用或終止由客戶為廠商用戶建立的任何 UPS CampusShip 系統帳戶。此外,任何賣主用戶之存取權須於客戶使用 UPS CampusShip 技術之權利到期或終止時自動終止。UPS 得依客戶之指示管理 UPS CampusShip 系統帳戶的建立和維持,全部與本協議的條款一致。即使本協議中包含任何相反規定,UPS 得不就其對廠商用戶系統帳戶的管理向客戶承擔任何義務。對於因任何人或實體經由使用客戶為賣主用戶建立之 UPS CAMPUSSHIP 系統帳戶而獲得存取權並借此使用 UPS CAMPUSSHIP 技術、UPS SCHEDULED IMPORT TOOL 或資訊,使 UPS 受賠償者招致或遭受的所有損害索賠,包括但不限於由某賣主或任何賣主用戶提出之任何索賠,客戶將獨自負擔成本與費用賠償、不傷害、以及依 UPS 之選擇保護 UPS 受賠償者。
(c) 地點帳戶。x UPS 另行授權客戶,客戶可建立地點帳戶和允許客戶之經授權員工經由地點系統帳戶而非與每位元客戶員工關聯之系統帳戶存取 UPS CampusShip 技術。倘若 UPS 已授權客戶建立地點系統帳戶,客戶員工僅可出於在與地點系統帳戶關聯之任何地點處理和追蹤經由 UPS CampusShip 技術製作貨單之委託貨件及查看 UPS CampusShip 技術。UPS 得依客戶的指示管理地點系統帳戶的建立和維持,全部與本協議之條款一致。即使本協議中包含任何相反規定,UPS 得不就其對地點系統帳戶的管理向客戶承擔任何義務。UPS 可依其獨自決定和出於任何原因在通知客戶後立即禁用或終止任何地點系統帳戶。
5.10 XXX.xxx™ Alert Customization Tool。該 XXX.xxx Alert Customization Tool 提供存取權給 UPS Customized Alerts Functionality, 能協調運送狀態電子郵件的客製化, 例如 QVN 訊息及 UPS My Choice 電子郵件。您同意,當服務提供者代您運送訂單時,如該服務提供者未在合適的 UPS 帳戶下運送,則客制提醒可能不能使用。UPS 將把相同的定制內容應用於您要求發送之每項客制提醒。您可以使用 XXX.xxx Alert Customization Tool 定期修訂您的定制內容,提交至 UPS 新的或已修改定制內容。在您提供 UPS 該定制內容之日後,您不得要求在三(3)個星期內的任何時候作為該項新的或已修改之定制內容的開 始日期。
5.11 UPS Freight™ Images。您同意,使用 UPS Freight Images 生成的任何圖像,無論其形式或格式,須視為資訊。
5.12 UPS Freight™ Notify。 您可使用 UPS Freight Notify 傳送與某委託貨件相關的資訊,惟僅可傳給與該委託貨件有關係的人。如果某收件人向您表明該收件人不希望再收到有關委託貨件的電子郵件,您須立即停止使用 UPS Freight Notify 向該收件人傳送電子郵件訊息。在任何情形下,UPS 皆不對任何電子郵件訊息之傳送或接收的失敗或延誤負責。您須對作為 UPS Freight Notify 訊息之部分而由您傳送之任何文字的內容負完全責任,而且不得包含任何可能對任何其他人構成騷擾、誹謗、中傷或傷害的內容。您保證您須只經由 UPS Freight Notify 要求 UPS 傳送 UPS Freight Notify 訊息(a)給您;或(b)(1)傳送至由與作為該 UPS Freight Notify 訊息主題之貨件有關係的人控制的電子郵件地址,而且(2)僅出於就 UPS 運送系統內貨件之狀態發出通知之目的且非出於其他原因。您進一步保證,在要求 UPS 向與某貨件有關係
之某人傳送 UPS Freight Notify 訊息前,您須獲得該人對接收 UPS Freight Notify 訊息之知情和明確同意,且向 UPS 提供的任何電子郵件地址均屬準確,並受該等關人士管控。對於 UPS 受賠償者承受的、與您違反該條款規定相關的所有損害賠償,您應該予以補償並且讓 UPS 受賠償者免受損害,全部費用由您承擔。
5.13 UPS Freight™ Reporting。您同意,使用 UPS Freight Reporting 生成的任何報告,無論其形式或格式,須視為資訊。
6 所有 UPS 軟體。 以下條款適用於您使用所有由 UPS 分派給您,使用 UPS 技術的軟體。
6.1 有限使用權。 您僅可在軟體適用地區內您所擁有、租賃或以其他方式控制的電腦上,就您內部目的以目標程式碼格式安裝並使用此等軟體。
6.2 終止。 在本協議到期或任何軟體之許可證出於任何原因而終止時,您須立即從您的硬體、系統及其他儲存媒介和裝置中清除與已到期或終止之許可證相關之軟體的所有副本。
6.3 病毒保證免責聲明。 UPS 明確否認關於軟體不含電腦病毒之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證。
6.4 Microsoft®產品。若干 UPS 軟體在其軟體安裝包中附有 Microsoft® SQL Server 其中一個版本。如果您選擇安裝並使用該 UPS 軟體,即代表您承認並同意您所使用的 Microsoft® SQL Server 分發版 係 受 到 Microsoft 軟 體 許 可 條 款 之 規 範 , 該 規 範 位 於 xxxxx://xxx.xxxxxxxxx.xxx/xx- us/download/details.aspx?id=29693。
7 個別 UPS 軟體的條款。 除上述第 5 條的條款外, 以下條款適用於特定的 UPS 軟體。
7.1 UPS WorldShip® 軟 體 。
(a) 有害物質。 UPS WorldShip 軟 體 提 供 存 取 權 給 UPS Hazardous Materials Functionality,其協調某些危險貨品及有害材料之運送。您使用 UPS Hazardous Materials Functionality 受最終用戶權利第 10.1 條的管轄。
(b) 調試。UPS WorldShip 軟體必須利用您的 UPS 帳戶或分配給某第三方之某個 UPS帳戶啟用;該第三方須已授權您就該第三方所要求之 Trade Direct Cross Border、Ocean and Air Service 使用該帳戶(UPS 帳戶與第三方 UPS 帳戶合稱「Trade Direct UPS 帳戶」)。
(c) 使用地點。UPS WorldShip 軟體僅可以與(1)在 UPS WorldShip 軟體安裝地或與 Trade Direct UPS 帳戶有關的位址宣佈發貨的委託貨件一起使用或者(2)已經與 UPS Supply Chain Solutions, Inc.簽署一份主服務項協定以接收 Trade Direct Cross Border、Ocean or Air Services 之處且該等包裹為依照您所啟用的 Trade Direct Cross Border、Ocean and Air Services 之某合併貨件的組成部分,並且僅出於方便對 UPSI 所提供服務專案之使用的目的,包括但不限於對該等包裹之處理和追蹤,而非任何其他目的。
(d) UPS 資料庫。UPS 資料庫與 UPS WorldShip 軟體關聯而被分發。您僅可將這些 UPS 資料庫用於經由與每個 UPS 資料庫一起分發之 UPS WorldShip 軟體準備運單而非任何其他目的。您僅可經由使用 UPS WorldShip 軟體之(1)資料導入功能和(2)外部資料庫映射與集成功能, 使用 UPS WorldShip 軟體存取、變動或修改 UPS 資料庫。為了澄清起見(但非藉由限制方式),您不得透過(i)UPS WorldShip 軟體內建的資料匯出功能;(ii) UPS WorldShip 軟體介面提取(如,螢幕抓取),或;(iii)其他方式,從 UPS 資料庫中匯出任何資料,並將該資料用於將運輸費用或交付時間與非 UPSI 成員的任何第三方的運輸費用或交付時間進行比較。
(e) 目的地址。經由 UPS WorldShip 軟體生成之每個運單的目的地址必須經由 UPS WorldShip 軟體之 UPS 位址證實功能證實之。
(f) PLD 上載。UPS WorldShip 軟體包括上傳 PLD 至 UPS 的功能。如此上載的功能僅得用於將前述第(c)款所明列且使用 UPS WorldShip 軟體之代號導入、成批導入、XML 自動導入、接力運送或直接輸入能力製作貨單之委託貨件的 PLD 傳送給 UPS。
(g) 當前版本。您確認和同意,未能使用 UPS WorldShip 軟體和 UPS 資料庫之最新版本可能導致收取依運送時有效之 UPS 運輸/服務條款與條件所規定之人工處理費(若適用)。
(h) 透過UPS WorldShip 軟體發送訊息。UPS WorldShip 軟體包括向您呈示來自 UPS之訊息功能。您同意,儘管您就來自 UPS 之訊息可能已做出任何其他選擇,作為於此授予之 UPS WorldShip 軟體許可證之對價的組成部分,UPS 可經由 UPS WorldShip 軟體向您呈示訊息,包括但不限於 UPS WorldShip 軟體、其他 UPS 技術及 UPS 服務項目之功能、運作或行銷訊息。
(i) 應用報告。該 UPS WorldShip 軟體包含的功能允許 UPS 測定您對這些應用程式之各項功能的使用情況,並以電子方式將此使用情況通知 UPS。在 UPS WorldShip 軟體中,本功能被稱為「功能統計」或「支持文件」(統稱,「應用程式報告」)。該應用程式報告功能收集您在使用 UPS WorldShip 軟體時的系統設置資料及您的活動日誌,包括下列內容:(1)哪些 UPS WorldShip 軟體之流程被用於添加、驗證或分類「投遞」地址;(2)UPS WorldShip 軟體之「幫助」功能被使用的頻繁程度;及(3)使用預先定義特徵透過 UPS WorldShip 軟體處理包裹的頻繁程度。例如,UPSI 用此功能統計確定 UPS WorldShip 軟體的受歡迎程度和改善這些功能以及增強 UPSI 向您提供的服務專案。支持文件用於協助進行故障排解之分析。倘若您不想使用 UPS WorldShip 軟體的功能統計功能,則您必須針對每起 UPS WorldShip 軟體之安裝發送電子郵件至 UPS 的 xxxxxxxxxxxxxx@xxx.xxx(或與您的客戶代表聯絡),UPS 將就該項 UPS WorldShip 軟體安裝遠端停用這項功能。
(j) 海關運輸標籤。UPS WorldShip 軟體讓您能列印海關運輸標籤。海關標籤包含 於 4” x 8”運輸標籤資訊上方 4” x 2”的區域或您提供之客戶標誌內(「海關標籤內容」)。UPS 或會 按其酌情決定,指示您停止使用任何海關標籤內容。您聲明和保證,海關標籤內容或其中任何部分概不: (a)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智慧財產或公共/隱私權利;(b)違反任何適用法律或法規;(c)含有誹謗、淫穢、 少兒不宜或色情內容;(d)虛假、不準確或具有誤導性或(e)對 UPS 當事人的聲譽造成負面影響。對於您 因海關標籤內容引起 UPS 受賠償者遭受或招致的所有損害賠償,包括任何涉及侵犯任何智慧財產權
(包括但不限於版權、專利、商業機密、商標、宣傳、隱私及其他所有權)的申索,您須對 UPS 受賠償者予以彌償,並保護其免受傷害。
7.2 UPS® UPSlink 軟體。您對 UPS UPSlink 軟體的存取只可作為某 UPS Ready Solution 的部分而獲得。您同意,您只在首先使用證實城市、州省及郵遞區號(如適用)之準確性的某個地址證實功能證實所有 PLD 之後,可經由 UPS UPSlink 軟體向 UPS 上傳 PLD。您確認,UPS 可僅出於為 UPS UPSlink 軟體中所包含的 UPS 服務、UPS 費率、UPS 路線選擇代碼和/或 UPS 資料提供更新和變動之目的,在有限的時期內遠端存取 UPS Ready Solution。您必須在使用 UPS UPSlink 軟體製作貨單之任何出門貨件未被 UPS 司機收取前向 UPS 發送其 PLD。
7.3 UPS® Locator Plug-In for UPS Access Point™ Locations 。
(a) 資訊的變更。您可以更改非映射資訊的配色方案和以不取代、改變、隱藏任何
UPS 品牌或暗示 UPS 認可您的商品和服務的方式添加您的品牌。
(b) 使用限制。您同意您僅得以將 UPS Locator Plug-In for UPS Access Point Locations使用在支援或回應客戶需求以提供委託貨件之運送單。您必須在每次與您的顧客的遠距通訊結束後刪除由 UPS Locator Plug-Infor UPS Access Point Locations 所提供之位置資訊。
(c) 無商標權。即使與此處規定有任何相反之處,本協議不會授權您在此類 UPS 存取點中使用 UPS 擁有或許可的任何商標、文字、名稱、符號、設備或任何由此組成的組合之權利。若您一定要使用與此 UPS Access Point Application 相關 UPS Access Point 商標,您必須至 UPS Brand Central:
<xxxxx://xxxxx.xxx.xxx>填寫 UPS Access Point 品牌申請表,並從 UPS 處獲取 UPS 單方面決定授予的商標許可證。
7.4 UPS Shipping 及 UPS Access PointTM:官方模組。UPS Shipping 及 UPS Access Point:官方模組為一插件、附加組件、擴充或模組,可以與許多流行的電子商務平台一起使用。在某些情況下, UPS Shipping 及 UPS Access Point:官方模組可以根據本協議以外的授權進行分發。在不違反管理您使用 UPS Access Point Shipping Module 的此類其他授權下,透過 UPS Access Point Shipping Module 取得之所有資訊之所有權利均在本協議中授予。
8 UPS Bulk Data 服務。 以下條款適用於特定的 UPS Bulk Data 服務。
8.1 UPS Data Exchange Services 。
(a) 授權 . UPS 可依其獨自決定允許某些資訊使用(不限於)下列一種或多種傳輸方法(每種均稱為「傳輸方法」)在您與 UPS 間交換資料(包括資訊與其他資訊)(「資料交換」):(i)用實體媒體投遞(例如 DVD);(ii)稱為文件傳輸協議(「FTP」)的標準網路協議;或(iii)通常稱為電子資料交換(「EDI」)之電腦至電腦資料饋送交換方法。各資料交換將與 UPS 發給您闡明此資料交換之特徵(包括例如,傳輸方法、文件格式、投遞地點)及您可能使用資料交換國家或地區的資料交換訂單一致(「資料交換訂單」)。本第 8.1 款的條款及細則均不得取代您與 UPS 之間訂立的您獲得資料交換服務所依據的任何之前協議。您和 UPS 雙方同意就列表中的 UPS 帳戶透過每種傳輸方法應為各方交換資訊。經您和 UPS 雙方協義,有關 UPS 帳戶可能不時被修改。
(b) 獲准第三方。 x UPS 事先以書面形式批准服務提供者且您和該服務提供者訂立的協定符合資訊及一般使用政策第 1.2(b)條,則資料交換訂單可指定向您或該服務提供者投遞資訊。
文件格式版本。
(c) 文件格式和傳輸方法。 您同意,UPS 並無義務支援非屬當時現行版本之任何
(d) 付款。除非您和 UPS 另以單獨書面協議達成同意,您或服務提供者透過資料交換接收的所有發票,均須在收到發票後七(7)日內到期應繳。逾期付款可能須繳遲交費。
(e) 成本和費用。您向 UPS 提供或從 UPS 接收資訊相關的電信成本由您承擔。此外,您理解,您須支付 UPS 運輸/服務條款及細則中進一步所載與過多追蹤或跟蹤或您或您服務提供者要求的無效服務退款相關的任何成本。
(f) 文件格式變更。 您在收到 UPS 有關變更文件案格式之通知後得有三十(30)天時間實施此等變更。
(g) EDI 作為資料交換特定條款。
(i) 成本和費用。發送資料之加值網路傳輸費用須由發送方承擔,而接收資料之費用須由接收方承擔。如果您選擇使用 EDI 作為傳輸方法的直接連線資料交換,您須支付 UPS為安裝專用線路而招致之全部成本或與您或您的服務提供者連接之電信成本。UPS 因地點的變更而導致之任何處理費用須由您應付。
(ii) 功能確認。 在由 XXX 正確收到資訊時,接收方須從速發回一個確認;該確認須構成正確收到且其所有必要部分均已投遞而且句法正確(但不證實該資料之實質內容)之確鑿證據。
(iii) 應用程式忠告。倘若「應用程式忠告」已依 EDI 的資料交換訂單而啓用,UPS 在收到包含無效或缺失資料元素的任何資料時,需發回應用程式忠告。倘若應用程式忠告包含拒收訊息,您須在接到該應用程式忠告後二十四(24)小時內從速向 UPS 發送新的正確資料。倘若該應用程式忠告包含警告訊息,您須在接到該應用程式xxxxxx(00)xxx,x用於發送資料的所有設備、軟體及服務進行一次系統診斷檢查,進而使後續資料傳輸可以正確發送。您不得重新發送導致應用程式忠告的相同資料。應用程式忠告僅表明 UPS 收到非正確發送之資料,並不證實或否認資料之實質內容。
(iv) 應急程序。.倘若某硬體、軟體通信中斷或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如通用條款及細則第 12.7 條所描述)阻礙某方透過 EDI 以電子方式發送或接收任何資料,該方同意在發現此問題後合理可行地從速採取下列行動:(i)就問題確定和解決提醒對方 EDI 協調人注意,以及(ii)如果可能,透過傳真或其他可用之商業合理手段傳達所有交易。
(v) EDI 測試期。雙方同意, 對於 XXX, 在雙方共同議定之某時期內
(「EDI 測試期」),資料須出於測試目的以電子方式發送和接收。在 EDI 測試期內,電子傳送和接收須補充但非取代紙張文件之交換。EDI 測試期可隨時由雙方之共同協議終止。在 EDI 測試期內以電子方式發送和接收之資料對雙方均無效力。EDI 測試期不得在雙方簽署 EDI 的資料交換訂單之前開始。
(vi) UPS 加標籤。如果您透過 EDI 製作委託貨件資訊,您同意在每件委託貨件使用 UPS 核准之智慧運貨標籤。UPS 和您同意智能標籤的定義在是指在簽署本協議時於 UPS 標籤指南之當時現行版本中界定,當中包括但不限於 UPS MaxiCode(包括街道地址)、郵遞區號 +4 郵政編碼條碼(如適用)、目前的 UPS 路線選擇代碼、適當的 UPS 服務圖標、UPS 1Z 追踪號碼的條碼,及 CASS 認證且驗證地址。
8.2 UPS® Locator APList File for UPS Access Point™ Locations 。
(a) 其他使用限制。授權後,經 UPS 自行決定,UPS 會向您提供披露之時可以接受包裹的所有 UPS 存取點位置列表(即「APList」)。為了説明客戶選擇方便的 UPS 存取點,您可以提供 APList 客戶部分,該部分顯示問詢距離內的 UPS 存取點位置的資訊,以此作為對客戶透過您或其他客戶服務管道(如:呼叫中心交互)開發的應用程式所提供的位址中的地址和距離組成的問詢的回應。如果 UPS 向您提供 APList,則 UPS 將大約每天提供一次 APList 更新。您同意您只將 APList 使用在支援或回應客戶需求以提供委託貨件之運送單。您不可將 APList 使用於上述顧客需求以外的目地。您將在接替的 AP 清單發送的一(1)小時內停止對 AP 清單的所有使用。收到代替的 APList 更新後,您必須立即刪除被代替的 APList。沒有 UPS 的明確書面同意,您同意不使用或公開 APList 的全部或部分,除非在本第 8.2(a)款另有訂明者除外。您可以在不位於受限區域內的國家或地區存取 UPS® Locator APList File for UPS Access Point™ Locations。但是,您瞭解並同意 UPS® Locator APList File for UPS Access Point™ Locations 不會為允許地區的每個國家或地區提供預期的結果。
(b) 無商標權。即使與此處規定有任何相反之處,本協議不會授權您在由您開發的任何應用程式(包含 APList 部分)中使用 UPS 擁有或許可的任何商標、文字、名稱、符號、設備或任何由此組成的組合之權利。若您一定要使用與此應用程式相關 UPS Access Point 商標,您必須至 UPS Brand Central:<xxxxx://xxxxx.xxx.xxx>填寫 UPS Access Point 品牌申請表,並從 UPS 處獲取 UPS 單方面決定授予的商標許可證。
9 UPS 增值服務。 以下條款和條件適用於所特定 UPS 技術。
9.1 Quantum View Notify™ Service 。
(a) 限制。Quantum View Notify(「QVN」)是一項讓您指示 UPS 向您提供的電子郵件地址或電話號碼發送包含有關貨件資訊的電子郵件或短信的 UPS 技術。QVN 由 XXX.xxx 或其他具有 QVN 能力的 UPS 技術提供。您同意僅使用 QVN 將與某委託貨件相關的資訊僅傳給與該委託貨件有關係的人。如果某收件人向您表明該收件人不希望再收到有關委託貨件的電子郵件或者 SMS 訊息,您須立即停止使用 QVN 向該收件人發送電子郵件或 SMS 訊息。在任何情況下,UPS 皆不對任何電子郵件或者 SMS 訊息之傳送或接收的失敗或延誤負責。您須對作為 QVN 訊息之部分而由您發送之任何文字的內容負完全責任,而且不得包含任何可能對任何其他人構成騷擾、誹謗、中傷或傷害的內容。你可以自不在限制地區內的任何國家或地區存取 QVN。然,您瞭解並同意 QVN 不會為允許地區的每個國家或地區提供預期的結果。
(b) 保證。您保證您須只經由 QVN 要求 UPS 發送 QVN 訊息(1)至由與作為該 QVN訊息主題之貨件有關係的人控制之電子郵寄地址或電話號碼,(2)僅出於就 UPS 運送系統內貨件之狀態發出通知之目的,且非出於其他原因;且(3)提供此等 QVN 訊息予個人並不違反任何事用法律、法規或
規則,包括但不限於有關電子行銷者。您進一步保證,在要求 UPS 向與某貨件有關係之某人發送 QVN
訊息前,您須獲得個人對接收 QVN 訊息之同意。
9.2 XXX.xxx™ Marketplace Shipping 。
(a) 限制。您可出於您的內部目的存取和使用稱為 XXX.xxx Marketplace Shipping 之服務,該 UPS 技術允許您在一個經許可第三方電子市場(如 eBay 及 Xxxxxx.xxx)上管理您的客戶對您的貨物下的訂單之運輸並追蹤訂單細節。
(b) 您的帳戶存取資訊保證。 透過 XXX.xxx Marketplace Shipping 向 UPS 提供您與第三方電子市場相關的帳戶資訊,包括但不限於使用者名稱、密碼、以及其他登入資訊或內容,您表示(i)您被授權存取與任何您提供給 UPS 的帳戶資訊相關的電子市場,並透過該帳戶使用該電子市場,並且(ii)您被授權並有資格向 UPS 提交您的帳戶資訊,並授權 UPS 作為您的代理透過您的帳戶資訊存取並使用相關的電子市場,而 UPS 無義務支付任何費用且無其他限制。您瞭解當 UPS 藉由您帳號獲取資訊,將導致將您的資訊從其所屬之 e-市場轉移至美國的 UPS 進行獲取、存取、與使用該等資訊,且您明確授權此等 UPS 轉移。
(c) 授權存取您的帳戶。 您承認並同意,透過使用 XXX.xxx Marketplace Shipping,您明確授權:(i)UPS 得以您的代理存取您在第三方電子市場;且(ii)UPS 得向第三方供應商揭露您的帳戶 存取資訊,使其能代表 UPS 存取您的帳戶。XXX.xxx Marketplace Shipping 將存取第三方電子市場並提交 您的帳戶資訊,以登錄該第三方電子市場並獲取與您的帳戶相關的資訊。對於(A)您出於內部目的對 XXX.xxx Marketplace Shipping 的使用及(B)您於前述之明確授權,您授予 UPS 一個有限制的委託權利並指 定 UPS 為您的實際代理以存取相關第三方電子市場,全權獲取並使用您的資訊來行使與您可以行使的 活動相關的每一件必要之事。您確認並同意當 UPS 正在從一個第三方電子市場存取並獲取您的帳戶資 訊時,UPS 是作為您的代理而為之,而不是代表該第三方電子市場或作為其代理。
(d) 您對第三方電子市場的使用。您確認並同意 XXX.xxx Marketplace Shipping 向您提供對第三方電子市場的存取權,該存取權僅出於您的方便而提供,並非 UPS 對該第三方電子市場之內容的認可。UPS 對任何第三方電子市場上任何內容、軟體、服務或應用程式的正確性、準確性、性能或品質不做任何聲明或保證。您瞭解並同意 XXX.xxx Marketplace Shipping 並非由任何透過 XXX.xxx Marketplace Shipping 可存取的第三方電子市場贊助或支持 如果您決定透過 XXX.xxx Marketplace Shipping存取任何第三方電子市場,您要自行承擔風險。UPS 不對任何第三方網站的可用性負責。此外,您對第三方電子市場的使用受制於該第三方電子市場的任何適用政策、條款及細則。
9.3 UPS TradeAbility™ 服 務 。
(a) 存取方式。UPS TradeAbility 服務之存取可經由 XXX.xxx 或其他具有 UPS TradeAbility API 能力之應用程式(無論是由您或另一人開發)實現。
(b) TradeAbility 交易資料的限制。UPS 將在 UPS TradeAbility 服務交易資料開始可 供您取用後保留此資訊不超過九十(90)日。其後,該等 UPS TradeAbility 服務交易資料將不再可供您取用。
(c) 終止。若您連續十四(14)個月未使用您與 UPS TradeAbility 服務關聯之 My UPS系統帳戶, 您使用 UPS TradeAbility 服務之權利將自動終止。經終止後, 您將須重新註冊為 UPS TradeAbility 服務之用戶。
(d) 委派之提供者。顧客業已指定 UPS Supply Chain Solutions, Inc. (UPS 之關係企業),包括其繼承人和受讓人,執行和提供 UPS TradeAbility 服務。
(e) 無法律意見。由 UPS TradeAbility 服務所訂之規費或成本估計與貨物分類不構成 向您、寄件人或任何其他人提供之法律意見,並且只能用於方便您的參考。UPS 不保證該估計之準確性。您了解適用的法律、規範與法規(包括與進出口相關的法律、規範及法規)可能會因為適用法律規範的 更改而變動,而這些法律規範的變更未必納入 UPS TradeAbility 服務中。
9.4 UPS® Customized Alerts Functionality 。
(a) 自訂內容。您可以存取及使用稱為 UPS Customized Alerts Functionality 之 UPS 技術,指示 UPS 將您的客制內容(「客制內容」)加入運送狀態訊息(如 QVN 電子郵件、UPS My Choice電子郵件,以及 XXX.xxx 或 UPS 行動應用程式所顯示的追蹤結果)(統稱「客制提醒」),在您受指定的 UPS 帳號號碼相關之委託貨件發送, 在 UPS 授權您其他 UPS 技術之許可證, 供您使用 UPS Customized Alerts Functionality(如,UPS Customized Alert Retail API 和 XXX.xxx Alert Customization Tool)。您不得允許或授權任何第三方經由任何介面或由您或任何第三方開發之其他軟體使用或存取 UPS Customized Alerts Functionality。您特此授權 UPS,就於下所述,具免版稅、永久、非獨家之許可權利,得以複製、修改及對您的客制內容作出衍生作品,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圖片、 徽標、商標、商業外觀、服務標誌、設計及作者作品做發送客制提醒目的之用。UPS,依其獨自決定,可拒絕該客制內容,無論在客制提醒使用如此之客制內容之前或之後。
(b) 限制。UPS 得全權決定哪些寄件狀態訊息可包含客制內容。UPS 得選擇在客制內容提醒中包含您客制內容之一部或全部(如,僅包含您的商標)。
(c) 聲明及保證。您確認並保證您將不會提供 UPS 任何符合下列條件之客制內容:
(i) 不直接廣告或推廣顧客的貨品或服務;(ii)侵犯任何第三方之智慧財產權或宣傳或隱私權;(iii)違反任何適用法律、規章或規範,包括但不限於與電子郵件行銷相關者;(iv)為毀謗、淫穢、騷擾或中傷或傷害任何其他人士之內容;(v)包含任何使用者或使用追蹤條、腳本或程式碼;(vi)包含任何病毒、xxx木馬病毒或其他電腦資料可能會損害、干擾或影響任何 UPS 電腦、系統、資料或財產;或(vii)為虛假、不正確或誤導之內容。您並進一步確認並保證(A)UPS 寄發客制提醒至您所提供或由 UPS 代管與適用委託貨件相關之電子郵件地址或提供客制提醒予 XXX.xxx 或 UPS 行動應用程式之用戶並不會違反適用法律、規則、法規或其他法令規範,包括但不限於與電子郵件行銷相關者;且(B)您業已就本段落(A)中所稱客制提醒取得收件人之必要同意,以令 UPS 於寄發本段落 (A)所謂客制提醒時將不致違反任何適用法律、規則、法規或其他法令規範。
(d) 賠償。 對由因 UPSI 存取或使用定制內容所引起或產生或因您違反本第 9.4 款情事所產生或相關情事,使 UPS 受賠償者招致或蒙受損害者,您應對 UPS 受賠償者予以補償,並使其不受損害,成本及費用由您獨自負擔。
9.5 UPS My Choice® 。
(a) UPS My Choice® for Business。 UPS My Choice® for business 為一項服務,您作為企業可透過其(i)向 UPSI 下達物流服務(例如,投遞更改選項)訂單;以及(ii)可以存取 UPS 提供的特定行政資料服務。所有透過 UPS My Choice® for business 服務下單的物流服務(除 UPS My Choice® for businessLeave with Business Neighbor 功能外)均根據此等訂購服務執行所在國家或地區中您與適用 UPSI實體(「MC4B」實體)就當時有效的運輸服務協議(「MC4B 條款」)進行,其中包括適用於該等國家或地區提供之 UPS 小型包裹貨件及貨運的特定國家或地區的 UPS 載貨/服務條款及細則。任何透過 UPS My Choice® for business 下單的物流服務均明確受到 MC4B 條款的規範,包括與仲裁相關的任何條款
,此等條款將適用於 MC4B 實體提供有關物流服務所產生或相關的所有索賠事項。若本協議與 MC4B 條款中就透過 UPS My Choice® for business 服務下單的任何物流服務(除 UPS My Choice® for business Leave with Business Neighbor 功能外)有任何歧異者,將以 MC4B 條款為主。UPS My Choice® for business 透過 UPS My Choice® for business 服務訂購的 Leave with Business Neighbor 服務及提供的所有資料服務,均根據本協議條款及細則,以及在服務當時生效並列於 XXX.xxx 首頁的 UPS My Choice® for business 之服務描述而提供。
(b) UPS My Choice® for Home
(i) 服務。UPS My Choice® for home 為一項服務,當您作為消費者時可透過其(i)向 UPSI 下達物流服務訂單(例如,投遞更改選項);以及(ii)存取 UPS 提供的特定資料服務。所有透過 UPS My Choice® for home 下單的物流服務(除 UPS My Choice® for home Leave with Neighbor 功能外
)均根據您所在國家或地區適用於 UPS®小型包裹貨件及貨運的特定國家或地區 UPS 載貨/服務條款及細則(「MC4H 條款」),透過列於 MC4H 條款(「MC4H 實體」)的適用 UPSI 實體提供。該等條款
包括因 MC4H 實體提供物流服務而引起或與之相關之任何和所有索賠仲裁規定。若本協議與 MC4H 條款中就透過 UPS My Choice® for home 下單之物流服務有任何歧異者,將以 MC4H 條款為主。UPS My Choice® for home Leave with Neighbor 功能及透過 UPS My Choice® for home 服務提供的所有資料服務,均根據本協議條款及細則,以及在服務當時生效並列於 XXX.xxx 首頁的 UPS My Choice® for home 之服務描述而提供。
(ii) 獎勵、積分及獎賞。當您使用 UPS My Choice® for home 管理貨件時, 可能獲提供一組配合特定物流服務的獎勵供挑選,其中包括變更您的交付地點或服務等級(下稱「獎 勵」)。您選擇一種獎勵後,可能會在該獎勵的物流服務完成時,賺取相關積分。獎勵取決於各種因素 而有所不同,例如地點變更及服務等級。積分不得換取現金,僅得用於兌換等值或約略等值之禮品或儲 值卡(下稱「My Choice 獎賞」)。My Choice 獎賞係透過我們所僱用之廠商運作的網站兌換。您為管理 及兌換 My Choice 獎賞而存取及使用此網站之情形,係受該廠商所公布之條款及條件限制,該等條款及 條件載於該網站。每項 My Choice 獎賞皆可能受參與其中的第三方商家就該 My Choice 獎賞而制定的額 外條款及條件限制。如需查看該商家的條款及條件,請點選 My Choice 獎賞詳情頁面上的「條款及條件」連結。My Choice 獎賞可能隨時變更,您僅得就現時提供的 My Choice 獎賞使用積分。UPS 得要求您在您 積分達到特定價值時,換取 My Choice 獎賞。如您退出 UPS 的 MY CHOICE® FOR HOME,即表示放棄任 何尚未轉換成 My Choice 獎賞的積分。UPS 可隨時中止或暫停 UPS My Choice® for home 中的獎勵。您會 收到獎勵的中止或暫停的通知。如獎勵中止,會告知您如何全部兌換任何剩餘積分。於本協議或您存取 及使用 UPS My Choice® for home 的權限終止時,您會收到指示,告知您如何全部兌換任何剩餘積分。於 x協議或您存取及使用 UPS My Choice® for home 的權限終止後六個月,您將無法全部兌換任何剩餘積分。
(c) 通訊偏好。就 UPS My Choice® for business 服務或 UPS My Choice® for home 服務
(統稱「UPS My Choice®服務」)所產生之通訊,您得透過更新您的 UPS 帳戶檔案反映您的通訊偏好,從而告知 UPS 您的相關通訊偏好(下稱「通訊偏好」)。作為消費者使用 UPS My Choice® for home 服務
,在不同司法轄區可能享有其他權利。
(d) 授權與同意。 透過使用 UPS My Choice®服務訂購物流服務或存取資料服務
(「訂購服務」),您聲明並保證:(i)您是(A)寄件人或(B)經主體貨物寄件人授權,(I)更改寄件人的交貨說明,包括將貨品投遞至替代地址、授權投遞包裹、延遲投遞、更改寄件人選擇的服務或服務級別,或重新安排投遞;以及(II)接收有關包裹的預先通知投遞資訊;以及(ii)您已獲得訂購、使用或獲得訂購服務所需的所有其他授權、許可及同意。
(e) 費用與收費。您同意支付 MC4H 或 MC4B 條款(統稱「MC 條款」)所列載與 UPS My Choice®服務相關的任何適用費用與收費,可能包括每件包裹的運輸費用,或依據您特定訂購服 務的明確偏好,包括但不限於及若適用 MC4B 實體或 MC4H 實體(統稱「MC 實體」)行使全權無限制 的裁量權在您所在居住地點或國家/地區提供,「更改包裹交付日期」、「更改包裹交付地址」及其他 物流服務費用。若任何 UPS My Choice®服務需要將包裹運輸或投遞於原收貨人地址(寄件人原指定地址)外原投遞區域者,亦將適用額外的運輸費用。運輸費用(若適用)將根據原收件人地址及重新投遞地址 之間的適用費率計算,其金額將與您的請求相關。由於訂購服務之物流服務性質,原投遞時間保證以及 UPS 服務保證/退費保證(若適用 MC 實體在您所在居住地點或國家/地區提供)將不適用採取此等物 流服務之包裹。適用之 MC 實體得隨時就訂購服務之物流服務變更任何費用及/或收費,恕不另行通知,唯須遵守適用法律規範之任何通知要求。如未能提供訂購服務,則不會收取額外費用與收費。若您透過 UPS My Choice® for business 服務訂購收取適用收費與費用的訂購服務,該等收費與費用將會向您登錄 UPS My Choice® for business 服務時所提供的 UPS 帳號收取。若您訂購 MC4H 實體提供的 UPS My Choice® for home 服務需繳交額外費用及/或收費,您可透過 XXX.xxx 登入您的 UPS 帳戶,進入您的帳 戶檔案設定,選擇付款選項,設置信用卡號或其他支付方式。您授權 UPS 或其指派機構從您 UPS 帳戶 檔案支付選項中選擇的付款卡或其他支付方式自動收取所有適用收費及費用,及在撤銷授權之前繼續按 該支付方式收取產生的費用金額。您可在 UPS 帳戶檔案中選擇支付選項部份,以更改支付方式或撤銷 授權,及做出任何所需更改。UPS 可能需要 10 個曆日處理支付授權的任何更改或撤銷。
(f) 責任限制。MC 實體就訂購服務需承擔的責任,包括對包裹遺失或損壞,或者延遲投遞之責任,將根據適用 MC 條款受到限制。MC 實體根據適用 MC 條款不承擔任何純經濟損失的責任,例如任何其他替代運輸方式、利潤損失、商業機會損失或收入損失的費用。UPS 服務保證/退費保證(若適用 MC 實體在您所在居住地點或國家/地區提供)不適用於訂購服務之包裹,包括但不限於
服務等級的變化。所有遺失或損壞或延誤之索賠均應根據原始寄件人之適用 MC 條款,或在適用法律要求情形下,由收件人通知 MC 實體。UPS 及 MC 實體在 UPS MY CHOICE®服務及訂購服務上,不承擔由於(I)非等其疏忽而導致;或(II)因不可抗力事件(由適用法律定義)導致的損失。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UPS 及 MC 實體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對任何損失負責,包括但不限於對您的個人資訊或其他安全漏洞、疏失的損失、盜竊、更改、未經授權的存取,或取得,或其他涉及您個人資訊的事件,不論由第三方或其他方面,肇因於濫用或該等由您提供予 UPS 及 MC 實體以利其提供 UPS MY CHOICE®服務及訂購服務予您之個人資訊安全的妨害(包括但不限於安全存取碼或假期資訊)。
(g) 賠償。如寄件人和 UPSI 及其主管、董事、員工、代理人及其繼承人與受讓人因(i)您的不當或過失使用 UPS My Choice®服務或訂購服務;(ii)您不遵守適用法律法規或適用於 UPS My Choice®服務或訂購服務之 UPS 或 MC 實體規定;或(iii)您未遵守本協議適用於 UPS My Choice®服務之條款或適用 MC 條款所招致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種類或性質之索賠、要求、費用、責任、訴訟因由、強制執行程序與法律訴訟者,您同意對其予以補償、為其辯護並使其不受損害。
(h) 訂 購 服 務 。
(i) 家庭成員授權。使用 UPS My Choice®家庭成員授權功能,可與其他家庭成員共享 UPS My Choice® for home 服務下的權益。家庭成員指與您地址相同、姓氏相同及與您相關的人士若UPS 在您所在居住地點或國家/地區提供,您可在 UPS My Choice® for home 會員資格中增加一位居住在 UPS My Choice® for home 交付地址關聯的主要居住地點的家庭成員。UPS My Choice®會員資格中關聯的家庭成員為收件人的包裹使用訂購服務,即屬您聲明和保證該家庭成員授權您完成家庭成員貨運相關的活動,包括檢視貨運進展、設置遞送提醒及指定交貨說明。您同意在將各家庭成員增加至您的 UPS My Choice® for home 會員資格,以與UPS 共享該家庭成員姓名及地址之前,須獲得該家庭成員的同意。
(ii) Leave at Location 授權。使用 UPS My Choice®Leave at Location 授權功能,您可指定若干駕駛員釋件地點。在您所在居住地點或國家/地區的 MC 實體提供的服務範圍內,若您選擇 Leave at Location 服務並指定將包裹交給特定人士,或若您選擇 Leave with Neighbor、leave with Business Neighbor 或 Authorized Signature Release 服務,則您接受按照您的指示留下包裹構成交付。包裹按照您的指示或(若使用 Authorized Signature Release 服務)收件人酌情意見投遞後,包裹的任何損失或損害以及包裹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由您負責,包括對第三方負責。若您的包裹已由寄件人指定需要成人簽收或寄件人已排除該遞送選項,則 Leave at Location 不適用。
(A). Leave with Neighbor 及 Leave with Business Neighbor 授權。透過 UPS My Choice® Leave with Neighbor 及 UPS My Choice® Leave with Business Neighbor 功能,您可以要求在原始目的地地址的短/有限步行距離內留下到貨包裹。適用的 MC 實體可行使其全權無限制的裁量權,選擇是否使用執行 UPS My Choice® Leave with Neighbor 或 UPS My Choice® Leave with Business Neighbor 的要求。若您為包裹選擇 UPS My Choice®Leave with Neighbor 或 UPS My Choice®Leave with Business Neighbor功能(在您所在居住地點或國家/地區的 MC 實體提供的服務範圍內),則以下規範適用:(i)UPS 將要求您至少提供有關鄰居/鄰近企業的以下資訊:公司名稱或連絡人姓名及地址;(ii)您同意您須獲得所指定任何鄰居/鄰近企業的同意,以便為交付您的到貨包裹處理彼等之資料,並在與 UPS 分享有關鄰居/鄰近企業身份識別資訊,以便 UPS 及 MC 實體與有關鄰居/鄰近企業溝通之前獲得其同意;及(iii)您聲明和保證,您已獲得有關鄰居/鄰近企業的授權分享有關詳細資料。您將對您提供的資訊,包括有關您的鄰居/鄰近企業的任何資訊負責。您亦有義務通知您提名的任何鄰居/鄰近企業(i)MC 實體為該鄰居/鄰近企業之個人資訊的資料控制者,該等資料將由 MC 實體基於上述目的進行處理,以及(ii)該鄰居/鄰近企業將有權存取其個人資訊並進行更正。若您或您的鄰居/鄰近企業告知 UPS 您的鄰居/鄰近企業不希望收到您的包裹,UPS 將採取 UPS 當下可用合理的步驟,讓適用的 MC 實體遵守此請求。 UPS My Choice®Leave with Neighbor 及 UPS My Choice®Leave with Business Neighbor 功能為免費提供。
(B). Authorized Shipment Release 授權。 UPS My Choice® Authorized Shipment Release 功能為訂購服務,使用此服務可授權 MC 實體在無授權人士親自簽署時無需簽名投遞包裹。選擇 Authorized Shipment Release 服務,您明確授權 MC 實體在無人接收交付至您地址的包裹時進行投遞,您聲明和保證您妥為授權允許將包裹留在選定地點。MC 實體將僅交付一次,並且在交付時將不會取得簽名。MC 實體交付記錄構成決定性交付證明。選擇 Authorized Shipment Release 服務,即表示您接受將包裹投遞至您同意的地點。包裹投遞至有關地址後,包裹的任何損失或損害以及因包裹所造成的
任何損失或損害的任何後續責任及義務由您承擔(包括對第三方負責)。MC 實體可行使其全權無限制的裁量權,選擇是否使用執行 Authorized Shipment Release 要求(例如由於惡劣天氣或安全顧慮等交付條件不予執行)。若您的包裹已由寄件人指定需要成人簽收或寄件人已排除該遞送選項,則 Authorized Shipment Release 不適用。
(iii) 交付 UPS Access Point®投遞點。UPS Access Point®投遞點是獨立擁有及運營的企業,UPS 將其指定為收件人或其他接收人(若您所在居住地點或國家/地區適用)接收包裹遞送的地點。可在 UPS Access Point®投遞點接收的包裹受到特定限制約束,包括但不限於 XXX.xxx 上 UPS Access Point®投遞點指引列載的重量和尺寸及實際和申報價值。在 UPS Access Point®投遞點將任何貨物投遞給您或其他授權接收人前,您或授權接收人可能需出具收件人姓名及地址之充分證明,以及授權接收人之身份證明,包括但不限於政府核發之身份證明。即使部分司法轄區內適用法律未作要求,但若貨物投遞至其他授權接收人(而非您本人),您聲明和保證您會告知授權接收人提供予 UPS 的任何個人資訊僅供 UPS 用於身份驗證及授權,並且可能傳送至 UPS 最初蒐集資訊以外的國家或地區,並獲得該授權接收人的同意。
即使有以上約定,投遞至 UPS Access Point®投遞點的風險由您承擔。就運送至 UPS Access Point®投遞點的包裹丟失、損害或延遲,UPS 就此承擔的責任以本協議及適用 MC 條款所列責任為限。若要求留在 UPS Access Point®投遞點等待提取,包裹將在投遞點保留十(10)日(美國、加拿大、墨西哥及波多黎各除外,此等國家保留七(7)日),之後包裹將退還寄件人(若包裹退還寄件人,將評估運輸費用,由寄件人承擔)。
(i) UPS My Choice®功能。UPS My Choice®服務及適用訂購服務功能視居住地點、登入方式、提供資訊及適用條款及細則協議而定。因此,UPS 可能有限制地提供 UPS My Choice®服務及若干訂購服務的部分功能(例如,您可能僅限透過電子郵件接收包裹遞送提醒)。您可能需要提供充分身份驗證,方可獲得 UPS My Choice®帳戶或 UPS My Choice®服務及訂購服務的特定功能(例如能夠將貨物重新投遞至其他地址)。適用 UPS My Choice®服務及訂購服務的具體功能在登錄 UPS My Choice®帳戶後將會顯示。
您可隨時停止使用 UPS My Choice®服務,並可登入 UPS My Choice®帳戶,存取 UPS My Choice®偏好,選擇「管理我的會員資格」及選擇取消您的會員資格,隨時終止 UPS My Choice®會員資格。您亦可連絡 XXX.xxx 線上公佈的當地 UPS 客戶服務連絡電話號碼終止 UPS My Choice®會員資格。
(j) 放棄郵政保密法律之保護。您確認若在訂購服務中選擇特定遞送選項,您所在司法轄區內適用郵政保密法律保護的資訊可能被第三方得知(例如代您接收包裹的鄰居可能得知您從特定寄件人接收包裹的事實)。若您使用 UPS My Choice®服務必然會因您的遞送指示致使適用郵政保密法律保護的包裹接收資訊被第三方得知或可能意外獲知者,在您選擇 UPS My Choice®服務或訂購服務中的該等功能時,即表示您放棄該等郵政保密法律對有關包裹遞送向您提供之保護。
(k) 其他國家特定條款。
(i) 法國。若您在法國使用 UPS My Choice® for home 服務:
撤銷權。依據《法國消費者法典》第 12 章第 L. 121-21-8 條,您不享有撤銷權利。
司法管轄。各方之間與 UPS My Choice® for home 服務相關或因此產生的所有爭議及索賠提呈適用法律條款確定的法院裁定。在所有其他情形下,您同意各方之間產生的所有爭議及索賠提呈巴黎法院裁定。您已獲知您在任何情形下可採取常規調解或任何替代爭議解決方案。
(ii) 德國。若您在德國使用 UPS My Choice® 服務:
一般事項。除非將包裹重新投遞至替代地址或更改寄件人選擇的服務或服務等級,否則第 9.5(d)款不適用於消費者為商業、貿易或專業以外目的使用 UPS My Choice®服務。
Leave at Location 授權。第 9.5(h)(ii)款第一段由以下條文替代:
(ii) Leave at Location 授權。使用 UPS My Choice®Leave at Location 授權功能
,您可指定若干駕駛員釋件地點。在您所在居住地點或國家/地區 MC 實體提供的服務範圍內,若您選擇 Leave at Location 服務並指定將包裹交給特定人士,或若您選擇 Leave with Neighbor、Leave with Business Neighbor 或 Authorized Signature Release 服務,則包裹按照您的指示或(若使用 Authorized Signature Release服務)收件人酌情意見投遞後,包裹的任何損失或損害以及包裹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由您負責,包括對第三方負責。若您的包裹已由寄件人指定需要成人簽收或寄件人已排除該遞送選項,則 Leave at Location 不適用。
Authorized Shipment Release 授權。第 9.5(h)(ii)(B)款由以下條文替代:
(B). Authorized Shipment Release 授權。UPS My Choice® Authorized Shipment Release 功能為訂購服務, 使用此服務可授權 MC 實體無需簽名時釋件。選擇 Authorized Shipment Release 服務,您授權 MC 實體在無人收件時將寄至您指定地址的包裹釋件,您聲明和保證您已獲正式授權將包裹留在選定地點。MC 實體將僅交付一次,並且在交付時將不會取得簽名。選擇 Authorized Shipment Release 服務,即表示您接受將包裹投遞至您同意的地點。包裹投遞至有關地址後,包裹的任何損失或損害以及因包裹所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的任何後續責任及義務由您承擔(包括對第三方負責)。MC 實體將盡其合理努力選擇是否使用執行 Authorized Shipment Release 要求(例如由於惡劣天氣或安全顧慮等遞送條件不予執行)。若您的包裹已由寄件人指定需要成人簽收或寄件人已排除該遞送選項,則 Authorized Shipment Release 不適用。
用於進行 UPS Access Point®地點遞送的資料使用。就第 9.5(h)(iii)款提供予 UPS 的任何資訊須依據德國郵政服務資料保護法規(Postdienste Datenschutzverordnung)使用。
責任限制。第 9.5(f)款(責任限制)不適用於德國客戶,須以下列條文替代:
(f) MC 實體概不對基於合約或其他而引致或因 MC 實體就訂購服務承擔的責任
(包括遵照收件人說明、未能遵照收件人說明、依據或未依據收件人說明遞送、錯誤遞送或延遲遞送) 所導致或所引起之任何損失、索賠、責任或任何形式的損害負責,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直接、間接、衍生、特殊、懲戒性損害(「損失」)。MC 實體不承擔任何純經濟損失的責任,例如任何其他替代運輸方式、利潤損失、商機損失或收入損失的費用。UPS 服務保證/退費保證(在您所在居住地點或國家/地區的 MC 實體提供的服務範圍內)不適用於使用訂購服務的包裹,包括但不限於服務等級變更。所有損失或 損害或延遲索賠須依據原始寄件人的收費標準告知適用 MC 實體。
(iii) 義大利。若您在義大利境內使用 UPS My Choice®服務:
司法管轄。因 UPS My Choice®服務而引致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爭議均須受義大利法律管轄。因您使用 UPS My Choice®服務而引致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爭議(其中包括與本協議中適用於 UPS My Choice®服務之條款或適用的 MC 條款的存續、有效性、解釋、履行或終止有關的任何疑問)須僅提交至xx法院排解。
協議。依據義大利民法第 1341 條及第 1342 條之效力,您聲明您已閱讀、暸解並明確同意下列各項:最終用戶權利第 9.5(d)款(授權與同意)、最終用戶權利第 9.5(h)款(訂購服務)、最終用戶權利第 9.5(f)款(責任限制)、最終用戶權利第 9.5(g)款(賠償)、最終用戶權利第 9.5(k)(iii)款(司法管轄)、通用條款及細則第 6 款(暫停、期限及終止)、通用條款及細則第 9 款(責任限制)以及通用
條款及細則第 12.9 款(遵守法律)。
(iv) 土耳其。若您在土耳其境內使用 UPS My Choice®服務:
爭議。若您是土耳其之居民,對於您在土耳其境內使用 UPS My Choice®服務而致使本協議所產生或相關之任何爭議、索賠或訴訟因由,均應交由適任之土耳其消費者仲裁委員會或消費者法庭解決。
9.6 UPS 提供的品牌追蹤服務。訂立本協議,即表示您亦同意,如 UPS 另外授權您使用
UPS 品牌追蹤服務, 您對 UPS 品牌追蹤服務的使用情形將會受品牌追蹤協議條款( 可於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xxxxxxxx.xxx>查看)的規範。
10 一般事項;雜項
10.1 UPS Hazardous Materials Functionality 。
(a) 限制。您同意使用 UPS Hazardous Materials Software(i)在您的 Hazmat 服務協定有效期間説明運送在該 Hazmat 服務協定中指明之那些危險貨物和有害材料,並且(ii)只在於您的 Hazmat 服務協定中闡明之提供有害材料服務的那些國家及地區。
(b) 免責聲明。UPS 就下列情事不做任何類型之保證或聲稱:(i) UPS HAZARDOUS MATERIALS FUNCTIONALITY 將無差錯或無中斷地向 UPS 發送必要資訊或生成必要文件,或 (ii) UPS HAZARDOUS MATERIALS FUNCTIONALITY 遵守關於空運和陸運危險貨物的任何適用條約、多邊協議、雙邊協議、指令、法律或條例。
(c) 賠償。對於因您和/或您的員工、代理人或承包人使用 UPS HAZARDOUS MATERIALS FUNCTIONALITY,使 UPS 受賠償者招致或蒙受的全部損害賠償,您將獨自負擔成本與費用賠償和不傷害 UPS 受賠償者。
10.2 對最終使用者權利之修正。UPS 保留依其獨自決定隨時修訂最終使用者權利之權利, 方式為在<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 張貼修訂版本或以其它方式供您審閱。對該等最終用戶權利的任何修改,包括但不限於對保證拒絕或責任限制的任何修改,將針對在已修正的 最終用戶權利張貼或提供後對 UPS 技術的所有使用取代先前的最終用戶權利,而且在已修正的最終用 戶權利張貼或提供後對 UPS 技術繼續使用構成您對修正的同意。該等修正將對軟體無效。在您收到軟 體特定版本時有效之協議,將時時規範您對該軟體版本之使用情形。
10.3 終止後條款之繼續有效。縱使本協議基於任何原因遭到終止,本最終用戶權利之下列條款在任何該等終止情形後應持續有效:最終用戶權利第 1.1(c)、3.3(d)、3.3(e)、3.3(f)、3.7(d)、3.7(e)、 5.4、5.6(b)、5.6(c)、5.7(b)、5.8(d)、5.9(b)(最後一句)、5.12(最後一句)、6.2、9.1(b)、9.3(c)、9.4(c)、 9.4(d)、9.5(f)、9.5(g)、10.1(b)、及 10.1(c)款。
附件 A 最終用戶權利
定義
下列已定義的術語用於最終用戶權利。
管理員 指客戶授權,有權管理您對 UPS 技術之使用的使用者。
API 意指應用程式設計介面。
API 技術說明文件須意指由 UPS 提供之技術說明文件;該文件系為創建與 UPS 提供之 UPS Developer Kit API 及其任何更新的介面之指示,包括任何樣品電腦軟體代碼,包括但不限於 TradeAbility API 指南,皆為 UPS 當事人之商業機密。
APList 於最終用戶權利第 8.2(a)款中定義。
應用程式指存取 UPS Developer Kit API 的您的軟體產品或網站。
收帳資料意指由 UPS 揭露給您(或經許可的服務提供者,若適用)的屬於電子收帳資訊之資訊。
檔案格式意指 UPS 可提供的且 UPS 和您相互同意的之一種或多種檔案格式,此等檔案格式均可由 UPS
根據協議不時修改之。
通用條款及細則意指您已簽署或曾按一下同意之協定部分。通用條款及細則的點選版本包含在本文件之中。
Hazmat 服務協定意指您與 UPSI 所簽署有關危險貨物或其他有害材料運輸之協議,包括但不限於,有害材料運輸協議、危險貨物小包裹國際運輸協議、危險貨物國際運輸協議、例外數量危險貨物國際運輸協議或例外數量危險貨物運輸協議。
介面意指由您根據 API 技術說明文件及本協議所開發之由 UPS 系統代管之 UPS Developer Kit API 介面。
內部目的意指完全出於您的利益、而非他人利益,客戶(或若您為個人,作為消費者使用)在其業務範圍內使用處理和管理託付給 UPSI 的貨件有關之用途。為明確起見,內部目的並不包括向第三方轉售、分銷、再分銷或授予 UPS 技術或資訊,亦不包括當身為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時使用任何 UPS 之技術或資訊,除非 UPS 業另以書面形式(如資料交換訂單)允許該等用途,或使用任何 UPS 技術或資訊向第三方提供運輸或物流服務。
LID 係指分配給一實體地點之代號。
地點系統帳戶意指與客戶地點關聯之 UPS CampusShip 系統帳戶。
My Choice 登錄人員在最終用戶權利第 3.7(a)款中定義。
My Choice 登錄同意紀錄在最終用戶權利第 3.7(c)(iii)款中定義。 My Choice 登錄同意通知在最終用戶權利第 3.7(c)(i)款中定義。 My Choice 登錄資料在最終用戶權利第 3.7(a)款中定義。
My Choice 登錄行銷素材:
PLD 意指包裹之一組識別資訊,又稱為包裹級細節,由 UPS 當事人在特定 UPS 技術中定義和使用。
安全要素合指由 XXX.xxx 所存取的 UPS 檔案所使用之登入標識與密碼(過去稱為 MyUPS 密碼和標識),以及 UPS Developer Kit API 開發人員金鑰和 UPS Developer Kit API 存取金鑰;安全要素提供了依 UPS 獨 自決定對由 UPS 系統代管之 UPS 開發人員套包 API 的有限存取權。為了釐清,您與第三方憑證提供人 有關之個人憑證(如 facebook)與藉此類憑證登入 xxx.xxx 中之 UPS 檔案介面並未獲安全憑證。
服務提供者在通用條款及細則第三段中定義。
系統帳戶意指分配給某 UPS 技術之用戶存取該 UPS 技術之帳戶。
第三方解決方案係指由非屬本協議當事人之人所開發並且向您授權之任何技術,該技術已取得 UPS 之散佈許可,且該技術係提供 UPS 系統之存取。存取 UPS Developer Kit API 之 UPS Ready Solutions 是一種第三方解決方案。
UPS 存取點意指任何 UPS 存取點位置,即最終收貨人收取接收和保留由 UPS 發貨的包裹之地點。
UPS 存取點應用程式意指一其中包含了一個連接 UPS Locator API 的 UPS 存取點功能之介面,或含有
UPS Locator Plug-in 或 APList 文件部分的應用程式。
UPS 競爭者意指(a)任何運輸物流公司;(b)聯邦快遞、美國郵政管理局及 DHL;或(c)任何控制此定義(a)
或(b)點中任何實體或受其控制的任何實體。
UPS Developer Kit API 指由 UPS 識別為 UPS Developer Kit API 的 UPSI 系統所有 API。UPS Developer Kit API 包括 UPS Account Validation API、UPS Address Validation API、UPS Customer Visibility Interface Solution API、UPS Customized Alert Retail API、UPS Delivery Intercept API、UPS Electronic Manifest Service、UPS File Download for Quantum View API、UPS Freight Pickup API、UPS Freight Rating API、UPS Locator API、UPS My Choice Eligibility API and UPS My Choice Enrollment API、UPS Open Account API、UPS Paperless Document API、 UPS Pickup (Collection) API、UPS Promo Discount API、UPS Rating API、UPS Retail Application API、UPS Returns Manager API、UPS ROW API、UPS Shipping API、UPS Signature Tracking API、UPS Street Level Address Validation API、UPS Smart Pickup API、UPS Time in Transit API、UPS Tracking API, 以及 UPS TradeAbility API。
UPSI 意指 United Parcel Service,Inc.的任何或所有子公司及/或部門。
UPS Bulk Data Services 指最終用戶權利附件 B 中標識為「UPS Bulk Data Services」之資料服務。
UPS 受賠償者意指 UPS 當前和以往當事人及其繼承人和受讓人。
UPS Mobile App 意指 UPS 提供的、專為下載至無線移動手持設備並在其上(如 Apple iOS、Google Android
或 Blackberry OS)運行並存取特定 UPS 技術的任何軟體應用程式。
UPS Ready Solution 係指經UPS 核准散佈並指定為「UPS Ready Solution」之任何軟體產品或代管服務,其包含連結至UPS 系統之介面,並且由非UPSI 之人授權或提供。
UPS 運輸/服務條款與條件意指在某個國家或地區中描述在該國可用之小包裹貨件和貨物移動的 UPS 服務、該等服務之條款與條件、以及該等服務之規費的文件。許多國家或地區之 UPS 運輸/服務條款與條件,可在 XXX.xxx 上該國或地區網頁中找到。例如在美國,UPS 運輸/服務條款及條件由下列文件構成:(a) UPS 費率/美國境內包裹運輸服務條款與條件位於<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conditions/xxxxxx.xxxx>; (b) UPS 費 率 與 服 務 指 南 位 於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_xxxxx.xxx>;(c) UPS 於美國、加拿大以及國際 UPS 空運服務空運條款與條件位於<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且
(d) UPS 貨運規則與費率位於<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UPS 網站意指 xxxxx://xxx.xxx.xxx/(「XXX.xxx」)和由 UPS 當事人控制或經營或經由 UPS 技術運作存取之任何其他網際網路站。
賣主使用者意指經客戶授權經由客戶為該賣主使用者建立之系統帳戶出於客戶之利益而存取和使用 UPS CampusShip 技術的任何客戶第三方供應商或賣主員工,在此該系統帳戶與某賣主地點關聯且被限制為向某預先定義之客戶地點清單運送。
附件 B
UPS 技術
以下是截至此最終使用者權利生效日期的 UPS 技術列表。UPS 可能會不時刪除或新增 UPS 技術。使用其他 UPS 技術將受本協議適用部分的約束。
UPS Developer Kit API
UPS® Tracking API(HTML、XML 及網頁服務)
UPS® Rating API(HTML、XML 及網頁服務)
UPS® Address Validation API (XML)與 UPS Street Level Address Validation API(XML 與網頁服務)
UPS® Time in Transit API(XML 與網頁服務)
UPS® Shipping API(XML 與網頁服務)
UPS Signature Tracking™ API(XML 與網頁服務)
UPS Freight™ Shipping API(網頁服務) UPS Freight™ Rating API(網頁服務) UPS Freight™ Pickup API(網頁服務) UPS® Locator API
UPS® File Download for Quantum View™ software
(XML)
UPS® Pickup (Collection) API(網頁服務) UPS Delivery Intercept™ API(網頁服務) UPS Returns™ on the Web API
UPS TradeAbility™ API
UPS® Electronic Manifest Service UPS® Promo Discount API UPS® Account Validation API UPS Smart Pickup™ API
UPS® Open Account API
UPS Paperless™ Document API
UPS® Customer Visibility Interface Solution API(網頁服務)
UPS® Customized Alert Retail API UPS Retail Application API
UPS® Returns Manager API
UPS My Choice Eligibility API 及 UPS My Choice Enrollment API
UPS® Locator API for UPS Access Point™ Locations (XML)
UPS Incremental PLD API UPS Pre-Negotiation API UPS Dangerous Goods API
網路存取的 UPS 技術
UPS CampusShip™ technology UPS® PLD Certification Tool Quantum View™ Data Service Quantum View Manage™ Service
Quantum View Manage™ for Importers Service UPS® Claims on the Web Service
UPS® Returns Manager UPS® Billing Technology UPS® Billing Center
XXX.xxx™ Shipping (UPS Internet Shipping) XXX.xxx™ Internet Freight Shipping
XXX.xxx™ Tracking (包括 Signature Tracking)(小包
裹/空運貨物)
XXX.xxx™ Calculate Time and Cost (小包裹/空運貨物)
XXX.xxx™ Void a Shipment XXX.xxx™ Order Supplies XXX.xxx™ Forms for Export XXX.xxx™ Find Locations
UPS® Service Center Locator Maintenance Service UPS TradeAbility™ services
UPS® Retail Package Drop Off UPS Mobile™ Website
UPS Paperless™ Invoice/Paperless Document Setup
Process
UPS® Schedule a Pickup(小包裹/空運貨物) UPS Hundredweight Service™ (CWT) Rating XXX.xxx™ Alert Customization Tool
XXX.xxx™ Manage Inbound Charges UPS Freight™ Bill of Lading
UPS Freight™ Tracking UPS Freight™ Rating UPS Freight™ Notify UPS Freight™ Pickup UPS Freight™ Images UPS Freight™ Reporting UPS Freight™ Customize
UPS 軟體
UPS WorldShip® software
UPS WorldShip Migration Assistant Tool UPS® CrossWare software
UPS CampusShip™ Scheduled Import Tool
UPS® UPSlink software
UPS® File Download for Quantum View™ software UPS® Billing Analysis Tool
UPS® Locator Plug-In for UPS Access Point™
Locations
UPS Shipping 及 UPS Access Point™:官方模組 UPS® Returns Manager Plug-In
UPS® External Address Book Plug-In UPS® Thermal Printer Plug-In
UPS Bulk Data 服務
UPS Data Exchange Services:透過 EDI 傳遞
透過 FTP 傳遞
透過實際媒體傳遞
UPS® Locator APList File for UPS Access Point™ Locations
UPS® Host Manifest Upload Service UPS® Email Invoice
UPS 增值服務
UPS® Customized Alerts Functionality XXX.xxx™ Marketplace Shipping Quantum View Notify™ Service
UPS My Choice® for Business UPS My Choice® for home 品牌追蹤
附件 C
許可地區
UPS 技術 | 許可地區 |
UPS Developer Kit API | 除受限地區外的所有國家和地區 |
網路存取的 UPS 技術 | 除受限地區外的所有國家和地區 |
UPS WorldShip® software | 除受限地區外的所有國家和地區 |
UPS® CrossWare software | 除受限地區外的所有國家和地區 |
UPS CampusShip™ Scheduled Import Tool | 所有國家,唯不含安哥拉、安圭拉、安地卡及xx達、亞美尼亞、阿魯巴、巴貝多、白俄羅斯、英屬維京群 島、汶萊、柬埔寨、庫拉索、多米尼加、斐濟群島、喬治亞、格瑞那達、xx羅普、關島、根西島、幾內亞、圭亞那,海地、冰島、伊拉克、牙買加、澤西島、寮 國、黎巴嫩、 利比亞、列支敦士登、馬其頓、馬達加斯加、馬拉威、馬里、茅xx尼亞、摩納哥、xxxx特、尼泊爾、留尼旺、塞內加爾、聖xx島、聖xxx多福及尼維斯、聖露西亞、聖xx及格瑞那丁、蘇利南、坦尚尼亞、千 里達及托巴哥、烏克蘭,烏茲別克及受限地區 |
UPS® UPSlink software | 除受限地區外的所有國家和地區 |
UPS® File Download for Quantum View™ software | 美國 |
UPS® Billing Analysis Tool | 阿根廷、澳洲、奧地利、比利時、巴西、加拿大、智利中國、哥斯大黎加、丹麥、多明尼加、芬蘭法國(包括法國的海外屬地)、德國、香港、印度、印尼、愛爾 蘭、義大利、日本、盧森堡、澳門、馬來西亞、墨西 哥、荷蘭(包括荷屬加勒比區)、挪威、菲律賓、波 蘭、葡萄牙、波多黎各、新加坡、南韓、西班牙、瑞 典、瑞士、台灣、泰國、英國、美國及美屬維爾京群島 |
UPS® Locator Plug-In for UPS Access Point™ Locations | 加拿大、義大利、墨西哥、波蘭、波多黎各、英國與美 國 |
UPS Shipping 及 UPS Access Point™:官方模組 | 波蘭、英國、德國、荷蘭(包括荷屬加勒比區)、比利 時、法國(包括法國海外屬地)、義大利、西班牙與美國 |
UPS® Returns Manager Plug-In | 阿爾及利亞、阿根廷、奧地利、比利時、巴西、保加利亞、加拿大、智利、克羅埃西亞、賽xx斯、捷克共和國、丹麥、多明尼加共和國、愛沙尼亞、芬蘭、法國 (包括法國海外屬地)、德國、希臘、匈牙利、愛爾蘭、義大利、拉脫維亞、列支敦士登、立陶宛、盧森堡、馬來西亞、xx他、墨西哥、摩納哥 蒙特內哥羅、荷蘭(包括荷屬加勒比區)、奈及利亞、挪威、菲律賓、 波蘭、葡萄牙、波多黎各、羅馬尼亞、俄羅斯、沙烏地阿拉伯、塞爾維亞、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烏克蘭、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英國與美國 |
UPS® External Address Book Plug-In | 除受限地區外的所有國家和地區 |
UPS® Thermal Printer Plug-In | 除受限地區外的所有國家和地區 |
UPS WorldShip Migration Assistant Tool | 加拿大、中國、德國、墨西哥、英國與美國 |
UPS 技術 | 許可地區 |
UPS Data Exchange Services | 如適用的資料交換訂單中所指定 |
UPS® Locator APList File for UPS Access Point™ Locations | 除受限地區外的所有國家和地區 |
UPS® Host Manifest Upload Service | 美國 |
UPS® Email Invoice | 澳洲、奧地利、比利時、巴西、加拿大、捷克、丹麥、芬蘭、法國(包括法國海外屬地)、德國、香港、匈牙利、愛爾蘭、義大利、日本、墨西哥、荷蘭(包括荷屬加勒比地區)、挪威、波蘭、葡萄牙、新加坡、南韓、 西班牙、瑞典、瑞士、泰國、英國與美國 |
UPS® Customized Alerts Functionality | 奧地利、比利時、加拿大、丹麥、法國(包括法國海外屬地)、德國、義大利、墨西哥、荷蘭(包括荷屬加勒 比區)、波蘭、波多黎各、西班牙、英國與美國 |
XXX.xxx™ Marketplace Shipping | 加拿大、中國、法國(包括法國海外屬地)、德國、印 度、義大利、日本、西班牙、英國與美國 |
Quantum View Notify™ Service | 除受限地區外的所有國家和地區 |
UPS My Choice® for Business | 阿根廷、澳洲、奧地利、比利時、巴西、加拿大、智 利、中國、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丹麥、多明尼加共和國、芬蘭、法國(包括法國海外屬地)、德國、香 港、印度、印尼、愛爾蘭、義大利、日本、盧森堡、澳門、馬來西亞、墨西哥、荷蘭(包括荷屬加勒比區)、挪威、菲律賓、波蘭、葡萄牙、波多黎各、新加坡、南韓、西班牙、瑞典、瑞士、台灣、泰國、英國、美國及 美屬維爾京群島 |
UPS My Choice® for home | 阿爾巴尼亞、阿爾及利亞、安哥拉、阿根廷、澳洲、奧地利、阿塞拜疆、巴哈馬、巴林、孟加拉國、比利時、百慕大、玻利維亞、波斯尼亞及黑塞哥維那、巴西、保加利亞、布隆迪、喀麥隆、加拿大、開曼群島、智利、中國、哥倫比亞、剛果民主共和國、哥斯大黎加、克羅埃西亞、賽xx斯、捷克共和國、丹麥、吉布提、多明尼加共和國、厄瓜多爾、埃及、薩爾瓦多、愛沙尼亞、埃塞俄比亞、芬蘭、法國、德國、加納、直布羅陀、希臘、危地馬拉、洪都拉斯、香港、匈牙利、印度、印 尼、愛爾蘭共和國、以色列、義大利、科特迪瓦、日 本、約旦、哈薩克xx、肯尼亞、南韓、科威特、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澳門、馬拉維、馬來西亞、馬耳他、毛里求斯、墨西哥、摩爾多瓦、摩洛哥、莫桑比克、荷蘭、紐西蘭、尼加拉瓜、奈及利亞、挪威、阿 曼、巴基斯坦、巴拿馬、巴拉圭、秘魯、菲律賓、波 蘭、葡萄牙、波多黎各、卡塔爾、羅馬尼亞、俄羅斯、盧旺達、沙烏地阿拉伯、塞爾維亞、新加坡、斯洛維尼亞、南非、西班牙、斯里蘭卡、瑞典、瑞士、台灣、坦尚尼亞、泰國、突尼斯、土耳其、美屬維爾京群島、烏干達、烏克蘭、阿拉伯聯合大公國、英國、美國、烏拉 圭、委內瑞拉、越南、贊比亞及津巴布韋 |
(IGUP 版本:03072020)
本資訊及一般使用政策針對透過使用依 UPS 技術協議所訂之 UPS 技術所取得之 UPS 技術及資訊之使用情形,訂立了附加條款及細則。本資訊及一般使用政策為 UPS 技術協議之一部分並納入參引於其中,可於<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查看。使用但未在本資訊及一般使用者政策中定義的術語應具有與本協議通用條款及細則或最終用戶權利中定義之含義。
1 資 訊 存 取 與 使 用 。
1.1 資 訊 之 限 制 。
(a) 資訊使用。您可以就您自己的內部用途使用資訊(不包括服務提供者資訊和第三方物流(3PL)資訊)。在不限制前述規定的前提下,您無權就以下目的使用資訊:(i)對於主要目的是向第三方提供運輸服務或運輸資訊服務之任何業務提供支援;(ii)直接或間接協助服務或費率協商,以自 UPSI 或任何第三方獲取運輸或物流服務;或(iii)與非屬 UPS 當事人成員之任何第三方互相比較運費或遞送時間。資訊不得更改,且必須完整使用。
(b) 揭露。 除非在下文第 1.1(b)及 1.2(b)節中明確授權,否則您不得披露資訊。您可 向您的關係者或對此等資訊具有正當權益之人等(例如寄件人、收件人或第三方付款人)揭露資訊(排 除服務供應商資訊及 3PL 資訊),前提為您確保您的關係者(以及全部其他依照本句屬於接收者之人同 意)依照本協議之全部限制使用並限制存取資訊。您將就您允許存取資訊的人員之資訊使用與揭露負責。您可揭露或指示 UPS 揭露資訊給某服務提供者;前提為(i)此服務提供者與您已經簽署協議,指定 UPS 為一第三方受益者(如果「第三方受益者」為在您與該服務提供者間協定之適用法律承認)且限制此服務 提供者對資訊之使用與揭露與此等資訊與一般使用政策一致且(ii)此服務提供者經過 UPS 書面同意。您 仍須就服務提供者的任何行為或疏失對 UPS 全權負責,若該等行為或疏失由您作出,則屬違反本協議。
(c) 免責聲明。 在不限制本協議的任何免責聲明之普適性的前提下,UPS 不保證資訊的正確性,或該資訊之使用符合任何適用法律、規則和/或條例,包括但不限於規定紙製發票或與增值稅相關的任何法律、規則或條例。
1.2 服務提供者資訊和 3PL 資訊之附加限制。
(a) 服務提供者資訊和 3PL 資訊的限制。若您收受服務供應商資訊或 3PL 資訊,您保證該等資訊相關之 UPS 客戶(例如:3PL 服務之 UPS 客戶)已授權讓您收受該等資訊。
(b) 服務供應商資訊和 3PL 資訊之使用、揭露和儲存。您同意:(i)僅就與此等資訊相關之 UPS 客戶之內部目的使用服務提供者資訊及 3PL 資訊;(ii)僅向與此等資訊相關之 UPS 客戶及該等 UPS 客戶之客戶提供服務提供者資訊及 3PL 資訊;(iii)為您所支援的個別 UPS 客戶分開儲存服務提供者資訊及 3PL 資訊,並不將此類資訊與任何其他資訊混和或合併,不論其是否為電子格式;及(iv)配備能保護該等服務提供者資訊與 3PL 資訊之適當技術性、實體性與組織性措施,使其不受意外或非法毀損或遺失、變更、未授權揭露、處理或存取。為求明確但以下並未含涵蓋所有禁止使用案例,客戶不得(I)基於任何原因,對於 UPS 客戶相關,及/或 UPS 客戶之任何客戶相關之服務提供者資訊或 3PL 資訊,在該等人間作相互比較;(II)使用服務提供者資訊或 3PL 資訊,作為原投遞時間保證或提交 UPS 服務保證/退費保證之決策(在您所在居住國/地區適用範圍內);(III)使用服務提供者資訊或 3PL 資訊,直接或間接協助向 UPSI 提供服務或與 UPSI 協商費率;或(IV)以其他方式衍生或發展利用服務提供者資訊或 3PL 資訊之資訊服務或產品(例如服務及財務績效分析服務)。作為第 1.2(b)(IV)款之例外情形,客戶得利用 3PL 服務之 UPS 客戶相關之 3PL 資訊,向 3PL 服務之 UPS 客戶提供資訊分析服務(例如:提供一代表 3PL 服務之 UPS 客戶之出貨情形之控制面板,上面顯示客戶之所有承運人,或為 3PL 服務之 UPS 客戶計算其所有承運人之總運輸支出、承運人之各自支出,按類別、出發地或目的地對出貨作分類等),但客戶不得違反本第 1.2(b)款之其他任何規定。
(c) 服務提供者資訊和 3PL 資訊的刪除。您必須在以下情況(以最早發生者為準)銷毀與 UPS 客戶有關的適用服務提供者資訊及 3PL 資訊:(i)您作為 UPSI 客戶之服務提供者或作為 3PL服務提供者之服務結束,(ii)該 UPS 客戶之所有存取密鑰均被停用或無法使用時,或(iii)在您收到服務提供者資訊或 3PL 資訊的十五(15)個月後。
(d) 賠償。 您同意,UPS 受償人如因服務供應商及 3PL 資訊之使用、揭露或怠於刪除等不符本協議相關限制之情況(包括該服務供應商資訊或 3PL 資訊遭第三人之未授權存取)所生或相關情事而招致或遭受任何損害者,您保證補償 UPS 受償人並使其不受傷害,且所有成本及費用應由您承擔。
(e) 3P/FC 費率資訊。如您經授權得以向顧客之 UPS 之帳戶進行第三方付款(third party billing)或運費到付(freight collect)(「3P/FC 費率」(3P/FC Rates)),您可能亦會收到由 UPS 指定給 UPS 顧客的 UPS 運送帳戶之具體定價條款和收費。3P/FC 費率為 UPS 之保密資訊,您同意不(i)將 3P/FC費率用於代此 UPS 客戶交運 UPSI 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或(ii)披露 3P/FC 費率給任何人。
(f) 數位簽名影像。資訊得包括數位簽名影像。對於 UPS 受賠償者承受的、與您處理、使用或發布數位簽名,或其任何部分相關的所有損害賠償,您應該予以補償並且讓 UPS 受賠償者免受損害,全部費用由您承擔。
1.3 Time in Transit™資料檔案專用之限制。
(a) 其他使用限制。 除了由 UPS 透過 UPS Bulk Data 服務向您提供 Time in Transit™資料檔(「TNT 資料檔」)之資訊限制以外,UPS 特此向您提供,且您接受安裝、裝載、運行和使用 TNT 資料檔的非排他、不可轉讓、永久且有限的許可證,且 UPS 擬對該資料文件案進行的任何及所有相應改良、增強、修改、修訂和更新,或得以額外收費方式提供;該等資料檔將位於 UPS 透過書面形式批准之獨立中央處理器所在地址上(「授權地址」),該網站僅用於計算委託貨件的預計價格和送達時間,並將受到如下之額外限制。
(i) 您同意在收取任何有關更新時,立即刪除 TNT 資料檔的先前版本。您接受和使用更新的 TNT 資料檔即表示您聲明及保證,您已經刪除 TNT 資料檔所有先前的拷貝。
(ii) 您同意您使用 TNT 資料檔及任何元件僅供參考之用。您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明示或暗示從 TNT 資料檔產生的預計交付時間是保證 UPSI 的貨運服務的實際交付時間之保證。任何此類保證或其他有關包裝活動的安排以及相關活動由您與 UPSI 的貨運協議的轄制,如果有的話,受貨運期間有效的適用 UPS 運輸/服務條款和條件的轄制。
(iii) 您同意您將不會使用 TNT 資料檔或者任何估計的投遞時間來以比較 UPS 和並非 UPSI 成員或並非 USP 關係人的承運人或者第三方物流公司的服務、服務水準或者服務費用,也不使用或呈現此類比較,包括在同一顯示屏、窗口或者瀏覽器中比較,以及自動按照規則的比較。
(iv) 您同意,您不得轉讓許可、許可、出租、出售、借貸、提供或分發 TNT 資料檔所有或任何部分給任意第三方(經過 UPS 書面批准、得接收 TNT 資料檔的服務提供者除外),且您不得在位於授權地址以外的任何電腦系統上安裝、裝載、運行、修改或使用 TNT 資料檔。客戶應 把 TNT 資料檔的所有授權拷貝保存在安全環境中,並應採取任何及所有必要的合理措施保護 TNT 資料 檔免受未經授權的披露或發佈。
(v) 您同意您不得整體或部分地修改或改動 TNT 資料檔案或其任何副本。您不可製造多於一個的 TNT 資料檔備份拷貝,該備份拷貝只允許在原有 TNT 資料檔拷貝損壞或破壞的情況下用作 TNT 資料檔恢復。
(b) 說明。您將導致以下的說明出現任何提供存取 TNT 資料檔的應用程式的開機畫面,有關說明將會讓任何應用程式的用戶見到:「通知:經此軟體程式載有或存取的 UPS Time in Transit™ 資料文件是屬 UPS 所有,並在許可下向用戶提供此軟體程式。未經 UPS 事先書面同意,UPS Time in Transit™ 資料文件不可複製其全部或部分。」
(c) 衝突。若本第 1.3(c)款所授予權利及所訂限制,與本協議其他任何條款中就 TNT 資料檔作為資訊所授予權利與限制之間出現任何衝突時,則在解決該衝突所必要範圍內,應以本資訊及一般使用政策第 1.3(c)款為準。
的有關資料。
(d) 修改。 TNT 資料檔可經 UPS 修改,以消除原於郵遞區號與您運送位置不符合
1.4 同意公佈Quantum View 受保護資訊。
(a) 稱為 Quantum View Data 服務、Quantum View Management 服務、以及 Quantum View Management for Importers 服務之 UPS 技術(統稱「QV 技術」),可提供 19 C.F.R.(聯邦條例彙編)第 111 和 163 兩部分中所提及並且為 19 C.F.R. 111.24 及任何其他適用法律視為機密資訊之進口和清關代 理資訊或紀錄之存取權,包括但不限於輸入資料、商品數量、價値、關稅分類、製造商或供應商、關稅、稅項和費用、運送詳情、連絡方式、地址和電話號碼(「Quantum View 受保護機密資訊」)。QV 技術 可包括選擇指定最多五位接收者,接收載有 Quantum View 受保護機密資訊的報告(「受保護報告」)。您瞭解並同意:(a)您指定一人作為受保護報告的接收者,或(b)QV 管理員透過 Quantum View 系統帳戶授 予一人 QV 技術的存取權,即表示您同意 UPS 與該人共用 Quantum View 受保護機密資訊,且放棄您限 制 UPS 或任何 UPS 代理或代表公佈 Quantum View 受保護機密資訊或與您、您的財產或交易(根據賦予該 權利並規管您、您的財產、交易的特定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有關該受保護報告或 QV 技術或在其中所載)相關的任何其他資訊,以及該受保護報告和 QV 技術之權利,包括上文所述的 Quantum View 受保護機密 資訊。
(b) 您可選擇在 QV 技術中刪除該指定人員擔任載有 Quantum View 受保護機密資訊 的報告的接收者,並且,如果您為 QV 管理員,可讓指定人員存取已終止的 QV 技術。除非按上句所述 刪除指定人員,否則該指定人員將繼續存取 Quantum View 受保護機密資訊和 QV 技術(如適用)。您遵 守本協議須視作並構成書面同意 UPS 或任何 UPS 代理或代表公佈 Quantum View 受保護機密資訊或與您、您的財產和交易(依據 QV 技術或與之有關)相關的任何其他資訊。您同意賠償並使 UPS 受賠償者免受 由於或有關公佈與您、您的財產和交易(依據 QV 技術和本協議或與之有關)相關的 Quantum View 受保 護機密資訊而產生的任何和所有損害,全部費用由您承擔。您完全負責限制存取 UPS 技術發送或從 UPS 技術接收之 Quantum View 受保護機密資訊,以便該等人員,包括但不限於您的員工,不得直接、 間接或秘密存取您不想或不希望他們存取的 UPS 技術或 Quantum View 受保護機密資訊。您對您准許存 取 Quantum View 受保護機密資訊或 UPS 技術的人員,使用 Quantum View 受保護機密資訊或 UPS 技術的 任何行為負完全責任。如果您指定接收受保護報告的某接收者向您表明,該接收者不希望再收到該資訊,您須立即停止使用 UPS 技術指示 UPS 向該接收者發送受保護報告。在任何情況下,UPS 皆不對任何受 保護報告之傳送或接收的失敗或延誤負責。
2 一般使用政策與條件。
2.1 傳訊。特定 UPS 技術讓您可以透過電子郵件或文字簡訊方式,向您指定之收件人傳送包含貨運遞送相關資訊之訊息。您需同意只將此資訊傳送服務用於溝通相關資訊,並只將資訊傳送給與貨運遞送服務有關之收件者。您須對由您提供且在追蹤結果電子郵件中傳送之任何文字的內容負完全責任。您所撰寫的資訊內容不該包括任何非法的、猥褻的、冒犯的、騷擾的、毀謗的、淫穢的、與傷人的話語。在任何情形下,UPS 皆不對訊息之傳送或接收的失敗或延誤負責。如果收件人向您表明該收件人不希望再收到有關委託寄件的訊息,您須立即停止使用 UPS 技術指示 UPS 向該收件人傳送訊息。您承諾將對於任何所寄出資訊之收件者,保有其通知與特別許可,並且您所提供予 UPS 之電子郵件地址與電話號碼應為精確且受到該特定資訊接手者所控管。對於 UPS 受賠償者承受的、與您違反前條款規定相關的所有損害賠償,您應該予以補償並且讓 UPS 受賠償者免受損害,全部費用由您承擔。
2.2 使用 PLD 獲得之電子郵件地址。您向 UPS 提供的、用於外向發運和他方付費發運的 PLD 可選項目就是收件人的電子郵件地址(簡稱「PLD 電子郵件地址」。您承認並同意,若您為貨件提供 PLD 電子郵件地址,則 UPS 可以將與此類貨件交付相關的通知發送至其相關的 PLD 電子郵件地址。您保證,您已經獲得與每個 PLD 電子郵件地址相關個人的知情同意來接收有關外向發運或者他方付費發運投遞的通知,而且,PLD 電子郵件地址是準確的,由 PLD 中指定的貨物收件人控制。對於 UPS 受賠償者承受的、與您違反前條款規定相關的所有損害賠償,您應該予以補償並且讓 UPS 受賠償者免受損害,全部費用由您承擔。
2.3 稽 核 。
(a) 資訊稽核。UPS 或其指派機構可以在雙方同意的日期與時間在您的設施進行稽核,以確保您遵守資訊及一般使用政策第 1 條。上述稽核的目的是為了將對您的運作的破壞最小化。您同意向 UPS 或其指派機構提供合理的合作,以及合理進入您設施之權利以及提供稽核所必要之適用人員。您同意迅速並妥善回應 UPS 或其指派機構就任何該等稽核情事所提出之任何詢問。
(b) 應用程式稽核。在 UPS 提出要求時,您必須提供 UPS 存取應用程式(根據最終用戶權利定義),以確定應用程式與 UPS 系統的兼容性,以及您是否遵守本協議及適用 API 技術文件。x UPS 確立該等應用程式不符合本協議或適用的 API 技術文件,或與 UPS 系統不兼容,則您必須根據 UPS 的要求進行所有更改,且 UPS 可能要求您禁止存取和使用該等應用程式,直至 UPS 提供您書面同意為止。
2.4 管 理 員 權 利 。
(a) 管理員。某些 UPS 技術提供「管理員」,指客戶授權、有權管理您對 UPS 技術之使用的使用者。若您作為客戶將任何用戶確立為管理員,您同意,您對該管理員存取和使用 UPS技術的行為負責,並負責監督和終止(如適用)該管理員的權利。您確認和同意,任何您指派的管理員可將任何其他用戶指定為具有與該管理員同樣權利的管理員。
(b) 暫停。您存取一 UPS 擁有管理員技術的權利可隨時由 UPS、客戶及/或 UPS 擁 有管理員技術之管理員獨自決定予以暫停,包括但不限於 UPS 因您無活動而予以暫停。在接到要求後, UPS 可依其獨自決定恢復您的 UPS 技術帳戶,以及允許根據本協議繼續存取和使用該 UPS 技術。但是,該被恢復的 UPS 技術帳戶於重新啓用時可能無歷史資訊。一旦客戶使用該 UPS 技術的權利到期或終止,或者您被客戶解僱或您代表客戶存取 UPS 技術的授權被終止,則您存取該 UPS 技術之權利當自動終止。
2.5 存取與使用UPS 資料。
(a) 遵守協議存取。您得按照本協議的條款存取並使用 UPS 資料。您不得以任何依照 UPS 的合理判斷會對 UPS 技術性能或功能造成不良影響或干擾他人存取 UPS 資料能力的方式使用或存取任何 UPS 資料。
(b) 系統帳戶。某一 UPS 技術要求您建立一個系統帳戶和安全憑證,例如伴生的登入使用者名稱和密碼。您在存取與系統帳戶相關的 UPS 技術時只得使用您獲指定並獲得安全憑證的系統帳戶。您不得使用指定給任何其他人的系統帳戶以及安全憑證存取 UPS 技術。您不得向任何其他人揭露您的系統帳戶或安全憑證。因透過系統帳戶以獲取 UPS 技術或安全憑證之權限將於您取消或刪除該系統帳戶或安全憑證後自動被終止。對於與任何人透過使用您的系統帳戶以及安全憑證而得以對 UPS技術進行的任何使用或存取(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直接或間接使用或存取)所相關的資訊、UPS 受賠償者所受到的損害,無論是否經您授權,須由您獨自且完全負責和賠償 UPS 受賠償者。系統帳戶的一個例子是管理於 XXX.xxx 中的您的 UPS 檔案。
(c) 網際網路依賴。您確認 UPS 系統與 UPS 技術得用網際網路存取;而該技術不 受 UPSI 控制。因此您同意,對因您不適當或不正確使用網際網路,或您無法存取 UPS 系統與 UPS 技術,而導致或聲言導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UPS 或 UPSI 均不直接或間接承擔任何責任或義務。
(d) 出站連結。UPS 技術可能包含與連結網站的連結。對此等連結網站之存取僅出 於您的方便而提供,並非 UPS 對該等連結網站之內容的認可。UPS 對任何連結網站上任何內容、軟體、服務或應用程式的正確性、準確性、性能或品質不做任何聲明或保證。倘若您決定存取連結網站,您需 對此舉自承風險。UPS 不對連結網站的可用性負責。此外,您對連結網站的使用受制於任何適用之政策 和使用條款及細則,包括但不限於連結網站的隱私政策。
(e) 自動存取。 由自動化查詢裝置、機器人、或重複性資料獲取與提取工具、常式、腳本或其他具類似功能之機制(除非其本身為據此為該等目的而許可使用之 UPS 技術)對 UPS 系統或 UPS 技術的任何存取被無局限地明確禁止。
(f) 病毒。 您同意不關聯、輸入或上載任何 (i) 意圖破壞、干擾、截取或徵用 UPS系統或 UPS 技術或 (ii) 侵犯 UPSI 或者他人智慧財產權的病毒、xxx木馬、蠕蟲、定時炸彈或其他電腦程式至 UPS 系統或 UPS 技術。
(g) 反向工程。您不會對本軟體進行反向工程或嘗試從中提取源始碼,除非適用法律明確禁止此限制。
2.6 資訊保證及授權。
(a) 保證。 您聲明並保證(i)您有權利根據本協議向 UPS 傳送資料;(ii)您根據本協議向 UPS 提供關於您自己的資料是真實、準確、完整及最新的;並且(iii)您已向各相關資料當事人提供適當通知,必且如相關法律有所要求者,對於您提供給 UPS 之任何資訊,您已經獲得各個資料當事人的適當、自願、知情和有效之同意,允許 UPS 處理該等資料,包括轉移該等資料至美國或該人士籍貫所在國家或地區以外、未就個人資訊保護提供與籍貫所在國家或地區同等保護的其他國家或地區。您確認和同意 UPS 無需調查或懷疑任何您向 UPS 提供的任何資訊的有效性或準確性。
(b) 授權。 您特此授權和委派 UPS 及 UPS Supply Chain Solutions, Inc.及其關係人、繼承人及受讓人與 UPSI 共用 19 C.F.R.(聯邦條例彙編)第 111 和 163 兩部分中所提及的記錄,包括關於您的業務的任何文件、資料或資訊。UPSI,包括但不限於 UPS 和 UPS Supply Chain Solutions, Inc.,可聘用第三方來提供日常和行政業務流程(例如帳單生成、收帳、銀行、資料成像、文件儲存);而且您特此給予 UPSI 文件(包括該等關於您的業務之文件)移交之自願、具體、知情同意,以令接收者可以完成此等日常和行政業務流程。您確認,在符合 UPS Supply Chain Solutions, Inc.服務條款及細則的情形下,您有責任且將獨自負責保持由美國海關和/或其他法律所規定的全部記錄;而且本協議不以任何方式規定 UPSI 作為您的「記錄保管者」或「記錄保管代理」,UPSI 亦不接受此等義務。
(c) 反向工程。 您不會對本軟體進行反向工程或嘗試從中提取源始碼,除非適用法律明確禁止此限制。
(d) 顧客商標之使用。 特定代管之 UPS 技術能夠透過新增圖形而被定制調整。您特此授予 UPS 於期限內一份世界範圍、非排他、免使用費的許可證,以作為由您、其他客戶員工及經您授權的其他使用者(若適用)所存取的 UPS 技術之部分內容而使用、重製、發表、執行及顯示您向 UPS 提供之您的名稱和/或指定商標、徽標或服務標誌(「徽標」),以及為達到此目的而發放合理必要的再許可證。您同意按照 UPS 指定的格式和尺寸提供徽標。您保證擁有徽標的全部權利且有權授予在此授予的徽標許可證。
2.7 地 址 比 對 。
(a) 進門貨件的識別。特定 UPS 技術透過將貨件目的地地址與您提供用於地址匹配 服務的地址作匹配,或透過將 LID 與貨件作關聯,來識別進門寄件。您保證您提供的地址資訊真實、完 整和準確,您地址資訊如有任何變更,應盡早向 UPS 通報,而且您經授權可獲得與 UPSI 向您提供之地 址投遞之包裹相關的資訊。您認可並同意 UPS 技術(1)對於提交給 UPSI 以交付至您所提供地址或 LID 關 聯地址的貨件,可能不會全部予以識別和通報;(2)對於提交給 UPSI 而其目的並非交付至您所提供地址,或並非交付至您所使用 LID 關聯地址的貨件,可能會予以識別並通報;以及(3)對於您提交至 UPSI 的貨 件,可能基於不適當地址書寫、UPS 技術的不正確位址匹配、或因貨件關聯 LID 不正確,而予以識別和 通報至無關係之第三方。前述第(2)和(3)兩項所識別之貨件,以下稱「誤導進門貨件」。誤導進門貨件 相關資訊可能包括貨件收件人的數位化簽名圖。就基於誤導進門包裹相關資訊揭露的任何索賠或損害而 言,只有當該等索賠或損害是由故意行為不當或嚴重過失而引起時,UPS 才會對您負責。
(b) 誤導進門貨件相關資訊。您經由 UPS 技術收到的與誤導進門貨件相關之資訊屬於「資訊」。在確定任何資訊與誤導進門貨件有關後,您同意不向任何人揭露該資訊,或基於任何目的使用該等資訊。如因您違反前條款規定,致使 UPS 受賠償者承受或發生之任何及一切損害賠償,您應予以補償並使 UPS 受賠償者不受損害,且全部費用由您負擔。
2.8 績效指標。 未經 UPS 事先書面同意,您不得揭露或公布任何於 UPS 技術上所執行之任何基準測試相關績效或效能統計數據或測試結果。
3 使 用 UPS 技 術 運 輸
3.1 運輸服務協議的適用性。透過 UPS 技術之 UPS 帳戶之委託貨件受適用之 UPS 帳戶的當前運輸服務合約管轄。所有委託寄件,包括但不限於不受運送服務合約制約之委託寄件,均受制於交運時有效之 UPS 運輸/服務條款及細則中所闡明之條款及細則。您不可使用任何 UPS 技術以服務提供者身份代表第三方的 UPS 客戶去委託貨物,除非 UPS 已事先批准您為有關 UPS 客戶成為服務提供者。所有透過 UPS 技術下達之服務訂單皆具約束力且具終局效力,並應受適用於該等訂單之相關運輸服務條款限制。
3.2 UPS 技術提供運費估算。UPS 技術在發貨時提供的任何運費均為估算值。實際費用在有效的 UPS 運輸/服務條款及條件以及與 UPSI 之任何適用書面協議中載明。 運輸的實際費用以及 UPS技術在發貨時顯示的估計費用可能會有所不同。 無論 UPS 技術在發貨時提出的費用為何,將以有效的 UPS 運輸/服務條款及條件,或與 UPSI 的任何適用書面協議載中明中規定的費用為準。
3.3 不完整資訊和其他費用。倘若您就某經由 UPS 技術製作貨單之委託貨件提供的資訊不完整或不正確,有關 UPS 當事人成員可能但無義務代您完成或更正此資訊並相應調整收費。您同意支付與經由 UPS 技術製作貨單之委託寄件相關聯的所有運費、關稅、稅捐、附加費、政府罰款及罰金、倉儲費用、因您或收件人失於提供適當文件或取得必要許可證或核准而造成之海關收費、UPS 當事人預付之費用、UPS 當事人之法律費用及任何被徵收或發生之其他費用(合稱「額外費用」)。倘若經由 UPS 技術製作貨單之委託寄件係以信用卡或借記卡付款,您明確授權 UPS 當事人計算和使用相同之信用卡或借記卡收取與此等委託寄件相關之任何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此額外費用。若您使用 UPS 技術時有其他收款選擇,例如向任何第三方收款,倘收件人或第三方拒絕付款,您同意保證支付與您的委託寄件相關的所有費用,包括任何額外費用。
3.4 運送交易的完成。您同意,一旦您在 UPS 技術中完成交易並獲得供列印之運單,不論該運單隨後是否被列印、貼於包裹上、並委託 UPSI 運送,您所選取之付款方式(支付卡及 UPS 帳戶)都可能被用於收取所要求運送服務之收費。
3.5 委託貨件的收據。UPS 當事人對委託貨件運單之掃描,構成 UPS 當事人確實收到需根據該運單處理之委託貨件的唯一確鑿證據。
4 終止後條款之繼續有效。
縱使本協議基於任何原因而終止,本資訊及一般使用政策之下列條款於任何該等終止情形後應 持續有效:第 1.1 至 1.2、1.4(b)(第四句)、2.1(最後一句)、2.2(最後一句)及 2.5(b)(第六 句)款。
附件 A
定義
x資訊及一般使用政策中使用了以下定義的術語。
管理員具有本資訊及一般使用政策第 2.4(a)節中規定的含義。
3PL 資訊係指當您執行 3PL 目的時所收受之資訊。
3PL 目的係指客戶在其業務範圍內使用 3PL 資訊,為 3PL 出貨事項,向 UPS 貨運客戶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務。為求明確,3PL 目的不包含向第三方轉售、散佈或再分配 UPS 技術。
3APL 出貨,就 3PL 服務之 UPS 客戶而言,係指(i)由(A)客戶就 3PL 服務之 UPS 客戶之利益,向 UPSI 顯示及提供之出貨情形,以及(B)3PL 服務之 UPS 客戶之供應商或 3PL 服務之 UPS 客戶之客戶,按客戶之指示,向 UPSI 顯示及提供之出貨情形,這兩種情況均是依向 3PL 服務之 UPS 客戶分配之 UPS 帳戶,向 UPSI 提供;以及(ii)向 UPSI 顯示及提供之出貨,其係為了 3PL 服務之 UPS 客戶之利益,而欲向客戶所為之交付。
連結網站意指透過在 UPS 網站或 UPS 技術上放置之 URL 而連結之第三方網站和資源。
服務提供者資訊即為您作為服務提供者接收的資訊。
3PL 服務之 UPS 客戶係指一接受客戶之第三方物流服務之 UPS 貨運客戶。